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適用有關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這種規定的,第三部分的規定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辦公廳對外經濟行為,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維護辦公廳合法權益,防止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辦公廳內部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辦公廳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均應依照本辦法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經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主要包括設計、開發、采購、維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分為產品及貨物采購合同、研發及委托服務合同、工程及系統建設合同3類。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條 辦公廳綜合處負責經濟合同的綜合管理。根據廳內各處室的職能劃分,實行經濟合同管理責任制。
(一)綜合處負責合同編號管理;負責年度合同執行情況的統計報告;協同承辦部門參與合同糾紛處理。
(二)文書檔案處負責對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的審核。
(三)財務處負責合同經濟性條款的審核和經費預算控制;負責提供年度合同經費結算統計數據。
(四)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政府采購合同的管理與簽訂;負責固定資產采購合同的管理與簽訂。
(五)各處室為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條款洽談;擬訂合同文本;根據授權簽訂合同;負責合同的履行;負責有關合同文件的歸檔。
(六)院法律顧問室負責對承辦部門送達的合同要約進行審核;負責就重要合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和固定資產采購合同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合同的簽訂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詢價比選與競價談判。2萬元以上合同應不少于2人參與詢價比選;50萬元以上的合同應成立3人(含)以上談判小組,開展競爭性談判;120萬元以上的合同應成立5人(含)以上談判小組,開展公開招標談判。
(二)細化合同標的,明確合同數量、質量和技術標準。
(三)合同起草與修訂。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雙方修改商定。國家或行業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當采用標準文本,不能完全表達意思時,雙方應通過補充合同或條款加以約定。
(四)合同審核。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表(附件)送各責任部門進行審核。對審核修改幅度較大的合同,承辦部門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審核。
120萬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執行的合同和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委托院法律顧問室審定,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五)合同審批與簽署。廳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和審批權限,授權承辦部門處長或親自簽署書面經濟合同。
第六條 承辦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控,執行過程中出現違約或糾紛時,應先咨詢院法律顧問室的意見,及時與綜合處協商處理辦法,并向主管廳領導報告。
第七條 外部環境、合同標的和范圍等合同主要因素發生重大改變,影響原合同執行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先咨詢院法律顧問室的意見,申請仲裁或法院裁決。合同變更與解除的審核程序與合同訂立審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八條 訂立合同前,應對合同對方的經營資質、資信等情況進行審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對方的資金、技術、設備、信譽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并可要求對方出示或提供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行帳號,甚至財務報表等有關證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時,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擔保。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合同。
第九條 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電報、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簽訂合同時,應對下列內容做出約定: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單位地址或住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標的;
(三)數量和單價;
(四)質量或技術指標;
(五)價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單位、開戶行名稱和賬號;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涉及知識產權的,應包括知識產權條款。
第四章 合同審批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審批單按規定流程辦理會簽審批手續。一般合同經業務承辦部門負責人、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審核會簽,主管廳領導審批。重要合同經業務承辦部門負責人、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院法律顧問室律師、主管廳領導審核會簽,報辦公廳主任審批。
第十二條 合同的審批應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2萬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廳領導審批;
(二)2-10萬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廳領導審批;
(三)10-20萬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廳領導,以及主管財務的廳領導共同審批;
(四)20萬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廳領導、主管財務廳領導和廳主任共同審批。
第十三條 辦公廳對外簽訂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廳領導認為應該由法律顧問審核的合同,必須先經院法律顧問室審核同意方可簽訂。
第十四條 對院法律顧問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見,業務承辦部門一般應予執行。承辦部門對法律顧問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見有異議,或因特殊情況無法執行的,應與法律顧問充分溝通,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承辦部門將合同及法律顧問的最終書面法律意見報主管廳領導,由主管廳領導在對業務需求和法律風險進行綜合判斷后進行決策,并在合同審批單上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人對合同條款承擔法律責任。2萬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辦部門處長簽署;2萬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廳領導簽署。
第五章 合同蓋章
第十六條 辦公廳對外合同經主管廳領導審批通過后,按權限由被授權人簽字,文書檔案處加蓋辦公廳公章方能生效。合同蓋章生效后,由綜合處按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登記。
第十七條 嚴禁在有空白事項的合同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重要合同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單份合同文本達2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八條 合同審批流程中各項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審批單上,合同審批單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承辦部門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歸檔。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至少應持2份,經審批蓋章后,財務處和承辦部門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辦部門存檔,財務處憑復印件報賬。由我方先行蓋章的合同,應在蓋章后15個工作日內,將1份經對方蓋章的合同原件交承辦部門存檔。我方先行蓋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簽約的,應自蓋章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承辦部門將印有辦公廳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書檔案處。
第六章 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全面地履行。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主管廳領導匯報,并通知綜合處和法律顧問室。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一)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的;
(二)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的收款單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單位不出具正規發票無法入賬的。
第二十二條 收付款單位與合同約定的收付款單位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并由合同簽署人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承辦人簽字認可,按辦公廳規定的財務報銷流程審批后,轉財務處審核付款。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人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合同的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會簽審批程序進行。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通知3天內,向主管廳領導匯報,并通知綜合處和院法律顧問室。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由承辦部門保管。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改變。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承辦部門應與對方協商處理。如自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未能協商解決,應就實際情況,向院法律顧問室征求意見,并向綜合處和主管廳領導報告;經主管廳領導提出意見,主任批準后,可以由院法律顧問室根據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提起仲裁或訴訟。
第二十九條 業務承辦部門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現涉嫌合同詐騙的(如合同對方提供假票據、假營業執照、假身份證等),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通知財務處停止合同款項的支付,及時向院法律顧問室通報,并向綜合處和主管廳領導報告,經辦公廳主任批準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合同作為辦公廳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條 業務承辦部門、財務處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辦公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承辦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綜合處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辦公廳廳務會匯報。
第三十二條 業務承辦部門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資料(包括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審批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不得隨意處置、銷毀、丟棄。符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的應按歸檔要求及時歸檔。
第九章 責 任
第三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有關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辦公廳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經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辦公廳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經濟或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處負責解釋,修改權在辦公廳廳務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訂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簽訂規范、嚴謹,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關業務風險,有效維護我廳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我廳或事業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糾紛處理、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全面領導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廳長(或事業單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或事業單位業務部門)按照崗位和部門分工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一)廳機關各處室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合同訂立的調查、談判、起草,匯報或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廳辦公室負責對廳機關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三)廳財務處、事業單位財務科(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價款結算。
第六條 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以廳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廳機關或事業單位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八條 合同訂立包括:合同調查、談判、擬定、審核、簽署等環節。
第九條 擬訂立合同的事項,應在廳或事業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額度之內,事先須經分管廳長批準。
第十條 合同調查。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機構應充分了解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招標環節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合同談判。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談判方式。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合同擬定。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協商、談判的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則上由合同承辦機構起草,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認真審查,有不同意見,應與對方主動開展協商;
(二)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應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三)合同條款應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標的、內容、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服務進度,交貨時間、地點、方式,驗收標準,售后服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合同變更或解除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
(一)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后,合同承辦機構應征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文本,合同承辦機構應會同法規、財務等相關處室、單位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合同批準。擬定的合同文本經審核論證后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廳長批準。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
(一)經批準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廳或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合同。以廳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在合同上簽字并蓋廳公章后生效。以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事業單位公章后生效;
(二)屬于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或個人不得簽署,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
(三)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合同簽署至少一式4份。廳機關合同:廳辦公室存檔1份;合同承辦機構存檔1份;財務部門(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對方單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負責。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檢查和驗收,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及時上報,經廳領導批準后依法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 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向財務部門及時報告合同履行進度,便于財務部門做出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收集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合同價款結算。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
(一)合同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同、發票、驗收單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審核;
(二)經財務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核;
(三)廳領導審核同意后,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
第五章合同變更、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履行與合同訂立相同的審核審批程序;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經批準及時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及時上報,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廳或事業單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向分管廳長、廳長報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采取應對措施解決;
(三)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承諾。
第六章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對廳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合同承辦機構應建立合同登記簿,對本機構合同進行登記
和歸檔,并妥善保管;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送財務部門作為資金支付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與教職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學校根據合同類型分類確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細則,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學校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或按規定可以不訂立書面合同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根據學校安排,參與重大合同的洽談、起草、修訂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安排,對重大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提出法律意見,提示法律風險;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協助合同糾紛處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授權以下部門按其職責范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對履行過程進行監督。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校地合作、對口支援、法律事務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由其組織的干部培訓、扶貧開發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廣告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四)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五)教務處:負責本科人才培養與本科教學實習基地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七)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以及科技成果轉讓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八)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含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對外科研合作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合作與交流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辦學辦公室:負責各類中外合作辦學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關系處:負責各類捐贈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衛處: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各類儀器設備(含電梯等特種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維修維護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四)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含銀行賬戶及其相關業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五)審計處:負責審計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大型維修項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體性維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學校安排的其他建設或維修項目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七)資產管理處:負責資產管理、資產租賃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處:負責后勤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非學歷繼續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圖書館:負責各類書刊資源的采購、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信息網絡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標中心:負責與招標工作等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經費來源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學校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涉及兩個或以上部門的,各部門均應作為歸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涉及大學城校區管理的合同,由大學城校區管委會與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如學校對校內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進行職責調整,按調整后的職責范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審、履行、備案及存檔等工作,對所簽合同的可行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
(二)負責審查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三)負責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 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資質,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審查合同對方簽約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簽約資格證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明確載明委托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等;
4. 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5. 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應審查、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并將上述資料連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或履約能力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負責合同的洽談和起草,負責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確認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并與招投標或協商談判內容一致,條款表述核對無誤。確認合同款項有相應的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
(五)負責將合同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六)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登記或備案手續;
(七)負責具體履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處理合同糾紛;
(八)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合同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合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后,以“華南理工大學”的名義簽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校內單位、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不得簽訂經濟擔保合同,未經學校批準不得簽訂投資合同和借貸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進行解釋,涉及數字、日期時應注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注明大寫。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標的(包括種類、數量、質量等要求);
(三)價款及其支付(包括計算方法、支付進度、結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進度要求、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其他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詞和術語的解釋、風險的承擔、知識產權歸屬、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條件等);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 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選用,但需要認真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填寫。國家或行業沒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歸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經學校辦公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后,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合同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六條 填寫合同不得留空,對于協商過程中未達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條款,應當刪除,或填寫“無”或以“/”標示。嚴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并在正文結束之處標明“下無正文”字樣。如合同末頁無正文條款的,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為XX合同簽字蓋章頁”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
第十七條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條 學校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項的,為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合同:
1. 合作辦學合同;
2. 對外投資合同;
3. 合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含一千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合同,或合同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的維修項目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轉讓合同;
5. 綜合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條 學校對重大合同實行會審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會審。需要參與會審的部門可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條 一般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同時送其他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同審查意見應當明確、具體,并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應當出具審查意見而未出具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送審時,承辦單位一般應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經承辦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同意報送的“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審批表”(見附件);
(二)訂立合同的依據,如有關會議紀要、公文、批示、中標通知書等;
(三)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四)價款確立的依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或學校規定,合同簽訂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招標或競價的項目,應在按規定進行招標或競價后正式簽訂合同。需要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中“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部分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序預先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學校發展重大事項的合同,由校長直接簽署。除校長直接簽署的合同外,學校授權分管校領導簽署重大合同,授權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署一般合同。學校另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人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簽署合同。未經校長書面同意,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利轉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應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華南理工大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分部門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基建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購置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儀器設備和材料采購的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后勤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應加蓋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同意,可設立除上述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他專門用于某類合同的專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門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合同專用章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印章,并向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敦促對方積極履行合同,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承辦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報告,并辦理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手續,將損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確需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引致訴訟或仲裁的,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收集證據。
第五章合同備案及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合同事項辦理完畢之前,承辦單位應負責連續收集和保管有關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于合同洽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補充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方當事人資質材料、校內審查文件、會議紀要、交貨憑證、驗收文件、往來函件、數據電文等與合同有關的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與合同一并備案、存檔,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第三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報送學校辦公室。
建立合同連續編號制度。由歸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則對合同進行編號:二級單位發文代字+“合同”字樣+4位數年份+4位數流水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檔案應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其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授權、超越授權范圍或授權期限終止后訂立合同的;
(二)違反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或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簽訂合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虛構事實簽訂合同的;
(四)與合同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五)擅自銷毀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學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