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理論認為,股東與經理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在一定條件下,經營者可能會做出違背所有者利益的行為,這就是所謂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問題。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情況決定了委托代理關系更加復雜,問題更加嚴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文章12篇 ,歡迎品鑒!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1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級醫院評審細則和市衛計委千分制考核的要求,推進臨床路徑工作開展,進一步規范診療行為,縮短患者住院天數,提高診療效率,降低醫療成本和住院費用,通過診療、護理標準化提高服務質量和患者滿意度。醫院經過充分討論,制定了“臨床路徑考核管理辦法”,現下發給你們,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報考核辦公室。
一、考核要素和指標?
各科參與考核的臨床路徑病種完成情況及各病種入徑率≥60%、完成率≥70%、臨床路徑管理記錄本記錄情況,完成質量為考核要素。
二、考核辦法?
?實行按月考核,采取月底考核和平時考核相結合,要求各科每月必須完成所有參與考核的臨床路徑病種,入徑率和完成率及相關文件的登記書寫且保證質量。醫務科通過電子病歷系統抽查入徑病例是否與上報表單相符,及路徑各項流程質量完成情況。由質控科對各科室入徑率和完成率月終進行考核匯總。
三、獎懲辦法?
?1.獎懲原則。以是否完成所有參與考核的病種且滿足各病種入徑率≥60%、完成率≥70%為獎懲基礎。
2.獎懲細則。
(1)對未完成入徑率60%的科室扣除科室當月考核得分1.5分。
(2)對完成率未達標(≥70%)的科室扣除科室當月考核得分0.5分。
(3)對登記記錄不全或管理不規范的科室酌情扣分,該項目分值1分。
(4)科主任考核按相同內容及分值進行考核。
(5)對全部指標完成的科室及科主任獎勵考核分值2分.
(6)每月在《醫院管理信息》上對各科室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7)當年度累計超過三個月未完成指標的科室和科主任、科秘書不得評優選先。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辦公廳對外經濟行為,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維護辦公廳合法權益,防止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辦公廳內部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辦公廳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均應依照本辦法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經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主要包括設計、開發、采購、維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分為產品及貨物采購合同、研發及委托服務合同、工程及系統建設合同3類。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條 辦公廳綜合處負責經濟合同的綜合管理。根據廳內各處室的職能劃分,實行經濟合同管理責任制。
(一)綜合處負責合同編號管理;負責年度合同執行情況的統計報告;協同承辦部門參與合同糾紛處理。
(二)文書檔案處負責對合同文本上加蓋公章的審核。
(三)財務處負責合同經濟性條款的審核和經費預算控制;負責提供年度合同經費結算統計數據。
(四)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政府采購合同的管理與簽訂;負責固定資產采購合同的管理與簽訂。
(五)各處室為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條款洽談;擬訂合同文本;根據授權簽訂合同;負責合同的履行;負責有關合同文件的歸檔。
(六)院法律顧問室負責對承辦部門送達的合同要約進行審核;負責就重要合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和固定資產采購合同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合同的簽訂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詢價比選與競價談判。2萬元以上合同應不少于2人參與詢價比選;50萬元以上的合同應成立3人(含)以上談判小組,開展競爭性談判;120萬元以上的合同應成立5人(含)以上談判小組,開展公開招標談判。
(二)細化合同標的,明確合同數量、質量和技術標準。
(三)合同起草與修訂。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雙方修改商定。國家或行業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當采用標準文本,不能完全表達意思時,雙方應通過補充合同或條款加以約定。
(四)合同審核。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表(附件)送各責任部門進行審核。對審核修改幅度較大的合同,承辦部門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審核。
120萬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執行的合同和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委托院法律顧問室審定,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五)合同審批與簽署。廳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和審批權限,授權承辦部門處長或親自簽署書面經濟合同。
第六條 承辦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控,執行過程中出現違約或糾紛時,應先咨詢院法律顧問室的意見,及時與綜合處協商處理辦法,并向主管廳領導報告。
第七條 外部環境、合同標的和范圍等合同主要因素發生重大改變,影響原合同執行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先咨詢院法律顧問室的意見,申請仲裁或法院裁決。合同變更與解除的審核程序與合同訂立審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八條 訂立合同前,應對合同對方的經營資質、資信等情況進行審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對方的資金、技術、設備、信譽等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并可要求對方出示或提供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行帳號,甚至財務報表等有關證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時,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擔保。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合同。
第九條 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電報、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簽訂合同時,應對下列內容做出約定: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單位地址或住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標的;
(三)數量和單價;
(四)質量或技術指標;
(五)價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單位、開戶行名稱和賬號;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涉及知識產權的,應包括知識產權條款。
第四章 合同審批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審批單按規定流程辦理會簽審批手續。一般合同經業務承辦部門負責人、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審核會簽,主管廳領導審批。重要合同經業務承辦部門負責人、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院法律顧問室律師、主管廳領導審核會簽,報辦公廳主任審批。
第十二條 合同的審批應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2萬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廳領導審批;
(二)2-10萬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廳領導審批;
(三)10-20萬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廳領導,以及主管財務的廳領導共同審批;
(四)20萬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廳領導、主管財務廳領導和廳主任共同審批。
第十三條 辦公廳對外簽訂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廳領導認為應該由法律顧問審核的合同,必須先經院法律顧問室審核同意方可簽訂。
第十四條 對院法律顧問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見,業務承辦部門一般應予執行。承辦部門對法律顧問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見有異議,或因特殊情況無法執行的,應與法律顧問充分溝通,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承辦部門將合同及法律顧問的最終書面法律意見報主管廳領導,由主管廳領導在對業務需求和法律風險進行綜合判斷后進行決策,并在合同審批單上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人對合同條款承擔法律責任。2萬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辦部門處長簽署;2萬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廳領導簽署。
第五章 合同蓋章
第十六條 辦公廳對外合同經主管廳領導審批通過后,按權限由被授權人簽字,文書檔案處加蓋辦公廳公章方能生效。合同蓋章生效后,由綜合處按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登記。
第十七條 嚴禁在有空白事項的合同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重要合同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單份合同文本達2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八條 合同審批流程中各項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審批單上,合同審批單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承辦部門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歸檔。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至少應持2份,經審批蓋章后,財務處和承辦部門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辦部門存檔,財務處憑復印件報賬。由我方先行蓋章的合同,應在蓋章后15個工作日內,將1份經對方蓋章的合同原件交承辦部門存檔。我方先行蓋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簽約的,應自蓋章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承辦部門將印有辦公廳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書檔案處。
第六章 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全面地履行。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主管廳領導匯報,并通知綜合處和法律顧問室。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一)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的;
(二)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的收款單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單位不出具正規發票無法入賬的。
第二十二條 收付款單位與合同約定的收付款單位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并由合同簽署人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承辦人簽字認可,按辦公廳規定的財務報銷流程審批后,轉財務處審核付款。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人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合同的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會簽審批程序進行。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通知3天內,向主管廳領導匯報,并通知綜合處和院法律顧問室。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由承辦部門保管。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改變。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承辦部門應與對方協商處理。如自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未能協商解決,應就實際情況,向院法律顧問室征求意見,并向綜合處和主管廳領導報告;經主管廳領導提出意見,主任批準后,可以由院法律顧問室根據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提起仲裁或訴訟。
第二十九條 業務承辦部門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現涉嫌合同詐騙的(如合同對方提供假票據、假營業執照、假身份證等),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通知財務處停止合同款項的支付,及時向院法律顧問室通報,并向綜合處和主管廳領導報告,經辦公廳主任批準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合同作為辦公廳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條 業務承辦部門、財務處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辦公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承辦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綜合處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辦公廳廳務會匯報。
第三十二條 業務承辦部門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資料(包括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審批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不得隨意處置、銷毀、丟棄。符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的應按歸檔要求及時歸檔。
第九章 責 任
第三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有關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辦公廳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經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辦公廳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經濟或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處負責解釋,修改權在辦公廳廳務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某某區醫共體管理服務中心醫療業務整體能力,促進醫療同質化管理,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某某區進一步加強區域醫共體建設實施方案》(長政發〔2018〕1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某某區醫共體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共體),包括某某區人民醫院醫共體管理服務中心、某某區中醫院醫共體管理服務中心。某某區婦幼保健院婦幼專科聯盟參照執行。
第三條 依托醫共體牽頭醫院成立醫療業務管理中心,承擔日常醫療服務督導考核、質量控制、安全防范、學科建設、分級診療、科研教學等醫療業務管理職責。管理各成員單位醫療業務的正常運行,指導支持督促各成員單位根據轄區人口和病種特點科學合理配置醫療資源,確保轄區內居民能享受到規范及時的基本醫療保障。
第二章醫療質量控制
第四條 醫療質量管理是醫療管理的核心,醫共體全面負責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依法執業,持續改進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醫共體法人代表是醫共體醫療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醫共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成員單位醫療質量管理的直接責任人,醫共體對成員單位的醫療質量考核是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制定醫共體質量管理制度;成立院感、急診等相應質控組織,負責質量監測、預警、分析、考核、評估及反饋工作;每季度發布牽頭醫院業務科室及成員單位質控報告并提出醫療質量持續改進意見。
第六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和自我評估準入制度,明確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目錄和新技術、新項目目錄,加強手術分級管理,明確手術醫師權限。制訂成員單位醫療業務運行實施方案,成員單位借助醫共體牽頭醫院優質資源下沉幫扶,結合本單位實際推進“一院一品”差異化發展。
第七條 醫共體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根據醫療業務管理中心要求制訂醫療質量持續改進計劃和具體落實措施,針對醫療質量薄弱環節組織實施整改。
第八條 區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區衛健局)發揮各專業質控中心的作用,各專業質控中心根據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質控組織更新區質控標準并監督醫共體執行。
第三章醫療安全防范
第九條醫療業務管理中心應加強對醫共體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的醫療風險管理,完善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由牽頭醫院制訂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防范預案、“不良事件的無責呈報體系”和不良事件快捷處置流程,建立定期的不良事件分析改進機制,醫共體內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共享不良事件案例,牽頭醫院參與指導成員單位醫療糾紛處置化解。
第十一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負責醫共體內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全體醫務人員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的培訓,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每年開展全體員工醫療安全教育或法律知識培訓不少于兩次,定期召開醫療安全工作會議,確保不發生責任性醫療事故(醫療損害)。
第四章學科建設
第十二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負責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醫學重點學科(基層特色專科)建設的組織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統一要求、分步實施、分級管理”的方式進行創建,并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應加強區區域專病中心建設,在區重點學科(基層特色專科)建設基礎上積極爭創省級區級龍頭學科、市級重點(扶持)學科,逐漸在區域內形成以區專病中心、重點學科、特色專科為基本架構的學科布局和醫療衛生高層次人才發展的良好梯隊。
第十四條 學科建設經費由醫共體(含各級財政補助)投入,經費使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符合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區衛健局負責學科建設年度執行情況評比,對每年評比位于前列的區域專病中心、重點學科(特色專科)除資金補助外,并在醫共體年終績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對評比排名落后的學科,將視具體情況采取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建設等措施。
第五章科研教學
第十六條 醫共體應深化醫、教、研協同發展,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機制,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在能力提升、知識更新方面重要作用的宣傳,構建新型的醫共體衛生健康科技教育體系,主動適應體制改革轉型新常態。
第十七條 醫共體應加強全體醫務人員業務技能同質化提升,醫療業務管理中心制定各類別各層級衛技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特別加強各層級衛技人員三基訓練與考核,確保人員技能與崗位職責相匹配。重點培養住得下、留得住的基層衛技人才,提高基層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醫共體應加強科技創新共享平臺建設,力爭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顯著進展,引導并支持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間多單位、多學科申報高層次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基層衛生適宜技術推廣、轉化和應用,推動技術服務、人才培養之間的有效銜接。
第十九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負責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的醫務人員申報各級各類醫學繼續教育項目,加強項目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課時和授課師資,保障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以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聯合體建設為重點,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重點抓好教學查房、病例討論等提升學員實際工作能力的教學培訓環節,提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質量;強化工作合力,完善統一考核、定期交流等工作機制;加強規培經費使用管理,優先保障學員生活補助、帶教老師補貼,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章分級診療
第二十一條 完善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為患者提供便捷性、連續性的醫療服務,醫共體應建立起有效、實用、便捷的轉診渠道,共享區域雙向轉診平臺,方便患者在醫共體之間、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間轉診,避免不必要的區域外轉診。完善各成員單位醫療應急體系,制定危急重癥初步急救和及時規范轉運的制度和流程,保障轄區居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條 醫共體根據《某某區基層醫療機構首診疾病種類目錄(試行)、某某區區級醫院下轉疾病種類目錄(試行)、某某區區級醫院不輕易外轉疾病種類目錄(試行)和某某區分級診療雙向轉診標準(試行)》的文件精神,制訂細化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的疾病目錄、出入院標準、轉診規范及流程,根據服務能力動態調整。鼓勵醫共體成員單位醫療業務的差異化發展,對于醫療能力基本達到區級醫院水平的專科,可以突破某某區基層醫療機構首診疾病種類、區級醫院下轉疾病種類、區級醫院不輕易外轉疾病種類目錄范圍。
第二十三條 醫共體牽頭醫院承擔醫共體內成員單位的業務指導、標準把握,協助處理疑難病癥,區域內實行醫學檢驗檢查結果互認,對上轉病人根據病情需要合理檢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各成員單位根據胸痛、卒中等十大專病中心建設及專科資源分布,原則上將病人轉診至區域專病中心或醫共體牽頭醫院,嚴格控制區域外轉診率。經醫共體牽頭醫院診治后恢復期病人病情穩定,可以在基層進行后續康復治療的,原則上將病人下轉至其所在轄區基層單位。
第二十四條 區衛健局不斷完善轉診平臺建設,加強醫共體分級診療執行過程監管和督查考核。
第六章醫療資源共享
第二十五條 依托區域臨床檢驗、病理診斷、影像診斷、心電診斷等醫療共享平臺,全面落實醫療資源共享和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第二十六條 醫療共享平臺配置專職管理人員,組織、協調和實施遠程診斷服務等相關工作;負責診斷醫生的排班、人員培訓、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按規定接受各成員單位提出的診斷服務申請,完成診斷、審核及出具報告書;負責收集和保存遠程診斷服務工作中產生的相關資料,防范相關信息泄漏;定期整理、分析遠程診斷服務相關信息,向醫療機構和區衛健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醫共體成員單位與醫療共享平臺簽訂協議,原則上首選區域(檢驗、病理等)或醫共體牽頭醫院(影像、心電等)已建設的共享平臺。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操作,并將檢查檢驗數據通過網絡實時傳送到共享平臺。
第七章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八條 醫療業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中醫藥工作,積極推進成員單位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合理使用中草藥(包括顆粒劑),規范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二十九條 依托區中醫院醫共體管理服務中心牽頭醫院建設好全區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示范)基地,在全區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帶教等推廣工作。
第三十條區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示范)基地規范開展十類四十五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向各成員單位推廣十類三十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三十一條醫共體各成員單位至少培養一名適宜技術應用推廣骨干,掌握六類十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并負責向社區衛生服務站推廣,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培養一名中醫藥適宜技術應用骨干人員,掌握四類六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區衛健局應加強對醫共體醫療業務管理中心的督導,跟進醫療業務管理中心相關制度的出臺和完善。
第三十三條 醫共體牽頭醫院和成員單位要根據醫療業務管理中心具體要求,認真履職,確保醫療業務管理中心有序運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衛健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建設,完善“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單位”(以下簡稱“資源單位”)的審批與運行管理,優化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單位的命名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運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北京學生活動管理中心。各區、縣教育委員會協助負責
本區域內市級資源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的資源單位為學生提供相適應的教育教學內容、安全的活動環境,為學校集體組織或學生個人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校外活動,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社會實踐以及組織學科教學活動等創造條件。
第四條 資源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安全(環境、衛生、設備、設施等)、適宜學生活動的場地。
(二)有確定的學生活動時間,有適合學生參加的、健康向上的、學生喜愛的活動內容。
(三)具有對持學籍卡(學生證)的中小學生減費或免費的具體優惠措施。
(四)有健全的學生活動管理機制,有負責學生活動聯系、組織、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資源單位定期向社會大課堂管理部門匯總學生參加活動情況,及時通報活動變更、場地改變、時間變化等信息。
第三章 申報與審定
第六條 申報時間
(一)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單位的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分別為1月下旬和7月下旬,提前30天向社會公布申報工作的具體安排。
(二)申報時間可根據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建設工作的需要進行變更,特定資源單位的申報工作可另行安排。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中基本條件的單位,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區縣的社會大課堂管理部門(設在區縣教委)提出書面申請。區縣管理部門統一匯總,上報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辦公室。
(二)提出申請的單位需填寫《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單位信息采集庫》,并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有關學生活動的資料。
第八條 命名程序
(一)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辦公室對各區縣報送的申報單位資料組織初審。
(二)對通過初審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定。
(三)與通過審定的申報單位簽訂《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建設項目合作意向書》。
(四)公布命名的資源單位名單。
第四章 主要職責
第九條 認真履行接待學生參加活動的各項承諾,組織好學生活動。
第十條 及時反饋學生活動信息,使用和管理好配裝的學生活動信息采集設備。
第十一條 按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部門報送學生參加活動的信息和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接受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部門對學生活動工作的檢查與指導。
第十三條 資源單位學生活動的信息可在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門戶網站發布。
第十四條 參加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部門組織的學生活動經驗交流會、業務培訓等活動。
第五章 評估與獎勵
第十五條 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辦公室定期對資源單位的學生活動工作進行檢查,并組織資源單位參加專項工作會、學生活動研討會和經驗交流會等活動。
第十六條 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管理辦公室每兩年組織一次資源單位評估活動,對開展學生活動成績突出的資源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再納入北京市中小學生社會大課堂資源單位名單:
(一)連續半年沒有按公示的承諾接待學生活動,并未向社會大課堂管理部門說明情況。
(二)學生活動場所(設施、設備、器材等)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學生參加活動。
(三)學校、學生投訴較多,經查實后沒有按限期整改通知改進。
(四)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或有法律糾紛、且影響學生正常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有關要求,我局將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十一五”重點專科建設單位開展中醫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現將《中醫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中醫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是公立中醫醫院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統籌兼顧醫療質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進醫院改革的具體探索。各省中醫藥管理部門、重點專科協作組、病種協作組牽頭單位和試點醫院、試點科室要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落實責任,務求實效
各試點醫院要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進行調查研究,選擇有代表性的專業和病種,按照我局下發的各病種中醫臨床路徑、中醫診療方案,制定詳細的試點方案,確定具體工作目標和實施步驟,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做到責任到人、指標到人。同時要認真組織開展對相關臨床科室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務求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各省中醫藥管理部門、重點專科協作組、病種協作組牽頭單位要積極指導、幫助試點醫院開展試點工作,定期對各試點醫院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分析,我局醫政司將適時組織對各試點醫院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積極探索,總結提高
中醫臨床路徑管理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任務,各試點醫院要在試點工作中認真學習,深入研究,加強交流,大膽探索,勇于創新,不斷總結,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研究建立我國中醫醫院臨床路徑管理的制度和工作長效機制積累寶貴經驗。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6
日前,交通部印發了《交通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以加強和規范交通行業新聞宣傳工作。
《辦法》指出,交通行業宣傳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統一協調、嚴明紀律、服從全局、資源共享、規范程序、分級負責、尊重事實、正確引導、加強策劃、注重實效。
《辦法》確定了交通新聞宣傳工作的10項內容:
(一)交通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視察交通行業的情況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交通行業制定的重要政策、部門規章及其執行情況。
(四)交通行業召開的重要會議、作出的重大部署、開展的重要工作、組織的重大活動。
(五)交通行業建設管理的成就,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的重要進展。
(六)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行業管理、科研成果、重大建設項目等動態信息。
(七)交通行業文明建設的經驗、成果和先進典型。
(八)交通行業的突發事件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九)交通行業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方面的重要情況。
(十)交通行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交通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辦法》分“總則”、“組織保障”、“常態新聞宣傳”、“突發事件新聞宣傳”、“新聞稿件提供和審核”、“媒體聯系”、“責任與考核”和“附則”共54條。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7
一、總則
(一)為完善食堂管理,給職工營造一個溫馨、整潔的就餐環境,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食堂工作人員、在委機關就餐的職工。
(三)辦公室負責對職工食堂進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員和就餐職工的投訴。
二、食堂工作管理
(一)食堂管理實行辦公室總負責下的“主管負責制”,即由食堂主管對食堂飯菜質量、衛生狀況、就餐環境等全面負責,并對發生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二)食堂工作人員負責為委機關全體職工提供一日三餐。
(三)食堂采購要精打細算,勤儉節約,適宜、合理地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變質、浪費或者份量不夠。
(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樣品種要變化多樣,每天蔬菜、魚肉、瓜果必須新鮮、潔凈,無污染、無變質、無發霉,過夜變質食物嚴禁使用。
(五)烹調菜肴時,肉魚豆類菜肴做到燒熟煮透,隔餐菜應回鍋燒透。食物不油膩,味精等盡量降低使用量。
(六)廚房操作間內的設備、設施與用具等應實行“定置管理”,做到擺放整齊有序,無油膩、無灰塵、無蜘蛛網,地面做到無污水、無雜物。
(七)餐廳要清潔、衛生、通風,采取多種有效措施,不定期開展消滅蚊子、蒼蠅工作,應采用防蠅門簾、紗窗、電子滅蠅器、滅蠅紙、滅蠅拍、定時噴撒藥劑,實行垃圾袋裝等各種防護措施,將餐廳蠅蚊污染減低到最低限度,做到無蒼蠅、無蟑螂、無飛蟲叮咬。
(八)桌椅表面無油漬、擺放整齊、經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掃一次,每周大掃除一次,每月大檢查一次,保持清潔,玻璃門窗干凈,地面干凈、無煙蒂。
(九)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凈,不能有洗滌用品殘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經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須貯存在餐具專用保潔柜中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十)食堂工作人員要待領導、職工全部用餐完畢,清理好桌面,打掃好衛生后方可離開。
(十一)辦公室組織食堂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定期身體檢查,出現不適合食堂工作的情況,解除聘用。
三、就餐管理
(一)菜肴標準原則上為二葷二素一湯。職工要文明就餐。
(二)食堂內不能隨地吐痰,食物亂堆亂放,亂扔紙屑、垃圾,不得大聲喧嘩。
四、獎懲
(一)食堂工作人員的管理實行考核評分。
(二)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開考評,也可以組成考評組考核。辦公室要設置信箱,受理職工意見和投訴等。
(三)考核實行百分制,每月考評一次。評分滿90分以上(含)為優秀,80分以上(含)為良好,60分以上(含)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連續三次不合格者,通報批評,直至解聘。評為優秀的年終給予適當獎勵。
五、食堂考勤及請銷假制度
(一)食堂職工都在考勤范圍內,由負責食堂的管理員負責考勤。
(二)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七小時者,扣發一天工資,無故缺勤三天以上者,經批評教育,視其態度予以處理。
(三)食堂工作人員請事假、病假三天以內的由本人填寫請假條,經管理員同意報辦公室主任及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準假。請事假、病假三天以上由本人填寫請假條,經管理員和辦公室主任同意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準假。
(四)食堂職工請假必須在委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告知辦公室請假的天數、事由、去往何處和聯系方式。假滿后必須按時上班,并在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上班,若因需要延長時間,必須告知辦公室及管理員天數、事由,否則按曠工處理。
(五)食堂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任意外出,不遲到早退,不脫崗串崗;無故不上班,不服從分配者,按缺勤處理,扣發工資,情節嚴重者予以解聘。
(七)食堂職工生病期間,不能按時上班,本人需向委辦公室申請,經批準后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可按病假處理,無故不返回,除扣發工資外,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六、食堂管理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準確掌握食堂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食堂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二)搞好主副食調配,增加花色品種,提高飯菜質量,搞好成本核算,做到飯菜份量足、價格合理,經濟實惠,花樣多,品種多,質量好。
(三)搞好食堂的伙食衛生、安全保衛工作。
(四)認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五)經常聽取員工對食堂的工作意見和要求,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飯菜質量。
(六)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七)監督做好廚具、餐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和伙房內環境衛生的清掃工作。
(八)監督檢查炊事員的個人衛生。
(九)注意節約、杜絕浪費,經常檢查、保養所有的食堂設備,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
(十)隨時準備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臨時性任務。
七、食堂衛生制度及衛生標準規定
(一)環境衛生
1、就餐大廳整潔明亮,餐桌上無灰塵,地板無垃圾,凳子無臟水、灰塵等。地板要求明亮干凈,清潔工對大廳的地板每天至少要清掃、拖洗2—3次,對餐桌要隨時清理,保證就餐大廳整潔衛生。
2、食堂周邊無雜物、垃圾、食堂外圍排水溝無污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掃1—2次,保證室外整潔、干凈。
3、就餐大廳要有滅蠅、滅蚊、防毒、防鼠等設施,對大廳環境每月進行1—2次全面消毒。
4、洗手間長期清掃沖洗,保證洗手間無臭味,要求每周消毒一次。
(二)食堂廚房、操作間、保管室、炊具廚具衛生
1、食堂廚房每天必須保持整潔,地面保持干燥、無垃圾雜物;炊具、廚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凈,然后消毒,整齊有序地擺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凈擺放整齊;新鮮蔬菜,干貨等食品上架,醬油、醋等入池入桶(罐),不準隨地擺放。操作間地面無垃圾、要物,保持干燥整潔,保管室食品陳列有序,不亂擺放,池蓋等無灰塵,保持干凈明亮。
2、食堂廚房、操作間、保管室堅持每天一小掃,做到四壁無灰,無蜘蛛網;每周一大掃,徹底整理墻面、地面、廚具、案板等廚房設施。
3、食品生熟要分開,保證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4、干貨制品蒸發及清潔衛生,要多清洗、漂洗,保證無沙粒、雜物,不準加工出售腐爛變質的食品。
(三)蔬菜、肉類衛生
1、蔬菜類必須先剔除腐爛、變質或雜草部分,然后清洗加工,加工完畢后需再清洗干凈方可進入蒸、炒、煮等環節烹飪程序。
2、肉類必須先清洗干凈方進行蒸、炒、煮、爆等。
(四)個人衛生
1、工作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著裝整齊、干凈,儀容端正,充滿朝氣。
2、操作人員不得留長發、長指甲,不允許戴戒指、手鏈等飾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3、勤換衣服,勤洗澡,樹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五)庫房衛生
1、庫房整潔、明亮,物資堆放有序。米面及干雜品不得擺放在地上。
2、四壁無蜘蛛網,加強防潮、防鼠,定期檢查,以防物資腐爛變質。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訂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簽訂規范、嚴謹,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關業務風險,有效維護我廳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我廳或事業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糾紛處理、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全面領導本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廳長(或事業單位分管領導)、有關處室(或事業單位業務部門)按照崗位和部門分工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一)廳機關各處室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合同承辦機構)負責合同訂立的調查、談判、起草,匯報或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廳辦公室負責對廳機關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三)廳財務處、事業單位財務科(以下統稱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價款結算。
第六條 廳長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以廳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廳機關或事業單位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八條 合同訂立包括:合同調查、談判、擬定、審核、簽署等環節。
第九條 擬訂立合同的事項,應在廳或事業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額度之內,事先須經分管廳長批準。
第十條 合同調查。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機構應充分了解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招標環節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合同談判。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談判方式。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合同擬定。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協商、談判的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則上由合同承辦機構起草,由對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認真審查,有不同意見,應與對方主動開展協商;
(二)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應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三)合同條款應內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確,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現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標的、內容、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合同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服務進度,交貨時間、地點、方式,驗收標準,售后服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合同變更或解除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審核:
(一)合同文本擬定完成后,合同承辦機構應征求廳法律顧問意見。
對影響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文本,合同承辦機構應會同法規、財務等相關處室、單位進行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合同批準。擬定的合同文本經審核論證后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廳長批準。
第十五條 合同的簽署:
(一)經批準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由廳或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合同。以廳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由廳長或授權的分管副廳長在合同上簽字并蓋廳公章后生效。以事業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事業單位公章后生效;
(二)屬于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或個人不得簽署,嚴禁超越權限簽署合同;
(三)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合同簽署至少一式4份。廳機關合同:廳辦公室存檔1份;合同承辦機構存檔1份;財務部門(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對方單位1份。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負責。合同承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檢查和驗收,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及時上報,經廳領導批準后依法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 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辦機構應向財務部門及時報告合同履行進度,便于財務部門做出資金安排。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機構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收集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合同價款結算。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
(一)合同承辦機構應當提交合同、發票、驗收單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審核;
(二)經財務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程序報廳領導審核;
(三)廳領導審核同意后,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時,應及時與對方辦理相關清結手續。
第五章合同變更、糾紛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履行與合同訂立相同的審核審批程序;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經批準及時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機構應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及時上報,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廳或事業單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向分管廳長、廳長報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采取應對措施解決;
(三)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承諾。
第六章合同登記歸檔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對廳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連續編號、登記、歸檔;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合同的連續編號、登記、歸檔。
合同承辦機構應建立合同登記簿,對本機構合同進行登記
和歸檔,并妥善保管;涉及財務資金使用的合同送財務部門作為資金支付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綜合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9
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宣傳管理辦法》,為更好發揮新聞宣傳工作在學院發展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新聞宣傳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新聞宣傳工作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新時期黨在教育方面的方針政策、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為指導,堅持生動、全面、及時、講究實效的原則,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服從大局,服務學院改革發展。
第三條學院新聞宣傳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互聯網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新聞宣傳范圍和形式
第四條學院新聞宣傳主要內容
(一)上級領導參加我院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視察、檢查我院工作,以及有關重要批示的宣傳報道;
(二)學院學習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宣傳報道;
(三)學院落實中央、省委關于高校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的宣傳報道;
(四)學院貫徹落實教育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省教育廳等有關高等教育的政策和規定;
(五)學院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和學院工作運行中的重要信息的發布;
(六)學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階段性重點工作及重要觀點、文章的宣傳報道;
(七)學院改革發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典型經驗和先進個人的宣傳報道。
第五條學院新聞宣傳主要形式
(一)通過學院官網和各二級網站的管理、監督,努力發揮校園主流媒體的作用,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堅持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培養高素質創新人才服務、為和諧校園建設服務、為高品位的校園文化建設服務;
(二)校報圍繞學院中心工作,結合實際宣傳報道學院主要新聞,是進行內外交流的重要陣地;
(三)學院網絡電視臺、廣播臺作為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及時傳達上級以及學院的文件政策精神,活躍校園氣氛,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四)邀請媒體記者來校采訪,與媒體溝通,向新聞媒體發布、發送新聞信息等;
(五)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對學院改革發展中的重大舉措、重大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各新聞媒體發布(包括新聞通氣會、媒體懇談會、媒體集體采訪、情況介紹會等)。
第三章新聞宣傳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學院新聞宣傳工作由黨委領導,黨委宣傳部負責全院新聞宣傳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形成黨政齊抓共管全院師生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黨委宣傳部按新聞宣傳職責,下設新聞中心、校報編輯部,具體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新聞中心,負責結合學院發展建設和改革,根據每一時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點,制定新聞宣傳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研究學院對外宣傳工作,提出對外宣傳的思路和基本目標,策劃、組織學院對外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溝通及對事件的宣傳報道;負責新聞報道的策劃、協調以及校內報紙、網絡、新媒體等新聞媒體的管理工作;定期總結學院新聞宣傳工作,進行表彰和獎勵。
校報編輯部,具體負責校報編輯、出版、交流和發行任務,開展校內外宣傳報道。
第八條各部門(單位)指定一名中層干部為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策劃并組織實施本單位新聞宣傳報道活動,負責審核本單位所發布新聞、各類信息內容。同時指定一名宣傳通訊員,負責部門活動或事件的撰稿及新聞信息采集工作,負責與宣傳部對接。
第四章新聞宣傳管理
第九條學院舉行重要新聞發布活動,宣傳部應根據新聞發布內容,擬定新聞發布計劃,報請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新聞通稿由宣傳部擬寫,報領導審定;新聞發布會工作由宣傳部負責,相關單位協助。學院的新聞發布活動要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確保真實性和權威性,不得違反國家和學院有關保密規定。各單位不得自行組織新聞發布活動。
第十條新聞媒體到學院進行采訪,應由宣傳部審核同意,由宣傳部統一協調、安排。受訪單位及受訪人接到媒體采訪要求,需注意核實記者身份,及時向宣傳部通報,審核通過后方可接受采訪。受訪單位及個人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遵守學院新聞宣傳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條為適應新媒體宣傳需要,學院鼓勵各單位開通和使用工作相關的微信公眾號、微信工作群、微博賬號等新媒體工具。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工具應在黨委宣傳部備案,并嚴格遵守《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新媒體建設與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暫行)》。
第十二條為保證宣傳部了解和匯集全院新聞信息,及時、有效地開展新聞宣傳工作,學院建立新聞報道制度。具體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采集及供稿:學院各個部門(單位)應負責本部門(單位)所組織、承辦的活動或發生事件的撰稿、新聞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條件的可自行錄音、攝像、攝影,由通訊員及時報送宣傳部。
學院重大活動、新聞事件及宣傳部組織的活動,由承辦部門或宣傳部負責撰稿及新聞信息采集工作。
(二)部門審核:各部門(單位)所撰稿件內容、圖片信息等應經過本單位新聞宣傳負責人審核。
(三)報送宣傳部:各部門(單位)通訊員應及時將本單位的新聞信息,通過辦公網或其他形式向宣傳部報送。報送時,注明稿件來源單位,撰稿人及審稿人。
(四)宣傳部審核并發布:宣傳部收到新聞稿件后,應按照學院新聞宣傳工作管理制度予以嚴格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宣傳部予以發布。
學院重大活動的稿件應提交分管宣傳工作的院領導,審核通過后方可發布。
(五)整理存檔:宣傳部負責所發布的新聞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檔工作。學院各部門(單位)要做好本部門(單位)新聞宣傳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檔工作。
第十三條學院各網站由宣傳部負責審查、管理。各部門、各單位的二級網頁由各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在二級網頁上發布信息,須經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上網發布。
第十四條各部門(單位)及群眾團體、學生組織原則上不可自行印發校內新聞及信息刊物,如工作需要,則須上報宣傳部審批備案。嚴禁任何單位、任何團體及個人在校內印制散發非法新聞出版物。
第十五條各部門(單位)宣傳材料(包括光盤、文字、照片材料等)具有保密內容的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傳;對外交流材料內容必須經由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章校園宣傳環境管理
第十六條凡是在校園內學院所屬公共場所、道路、建筑物及各種設施或附著物上懸掛、張貼各類用途的標語、條幅、彩噴、海報及各類布展等實物展掛類宣傳,均由宣傳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在校園戶外懸掛條幅、標語、彩噴和海報,必須在計劃懸掛日前3天,向宣傳部提交書面申請。涉及學生活動的橫幅、標語、彩噴和海報,由學生處提出審批意見,報宣傳部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在校園內懸掛橫幅,必須在批準的規定期限內懸掛于指定位置。各單位要各盡其責,對宣傳品進行及時、有效的維護,在校園內所做的宣傳要保持其整潔、美觀、無破損、無殘缺。懸掛期限屆滿或活動結束后一天內,按“誰懸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宣傳部、學生處(團委)、保衛處、資產與后勤管理處等部門督促清除,并對相關部門提出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在室內公共場所進行的宣傳,必須遵守相應場所關于借用、維護、布置、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所有會標、會議用品要在活動結束當日拆除清理,恢復場所原貌,以便日后使用。
第六章突發事件新聞宣傳機制
第二十條進一步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加強輿論引導,提高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應變處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突發事件報道的統一管理。突發事件的報道,由學院黨委統一領導,宣傳部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突發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發布消息。
第七章獎勵及懲罰
第二十三條對在新聞宣傳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學院適時進行表彰獎勵。對在對外宣傳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與個人,學院根據對外新聞宣傳作品登載媒體的級別、版面體裁、字數,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未經批準擅自發布新聞或超越新聞發布范圍、未經授權以學院名義或公職身份發布新聞、發布未經核實或虛假新聞、泄密等違反本管理辦法,給學院聲譽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如有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相抵觸,以國家法律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10
國有企業委托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企業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模式,有效利用優質資源,增強企業在專業領域的競爭優勢,對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或企業部分國有資產)實施委托經營管理(以下簡稱托管)。
第二條為規范托管行為,理順托管關系,有效提高委托經營的監管力度,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委托經營管理行為,是指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委托人與接受委托的企業或管理人(以下簡稱受托人),通過委托經營管理方式,將區屬國有企業或企業部分國有資產委托受托人經營和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委托經營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托管企業)是指業務專業性強,需要有專業團隊經營和管理的企業。
第二章托管的性質及范圍
第五條被托管企業的資產屬國家所有,由受托人實施經營和管理,委托人對其實施監督。
第六條根據不同企業的行業特點,可以對企業整體托管,也可以實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圍為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托管的內容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則及管理方式
第七條托管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權責明晰原則。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業的權利、義務,必須通過協議(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權原則。委托人是以企業委托的方式將所屬企業委托受托人進行管理,必須給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權,保證其正常行使對被托管企業的管理權力;
3、有效監督原則。委托人對受托人和被托管企業重點事項進行監督,各項監督必須做到實時有效。
第八條委托人對被托管企業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管理:
1、通過對經營計劃的審批、重大經營決策的審批等從權限上進行控制與監督;
2、通過派駐到被托管企業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3、通過強化信息報告制度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預受托人、被托管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職責
第九條對被托管企業的監督與管理由委托人的各個職能部門負責。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會是委托經營管理的決策部門,其管理職責包括:
1、審定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
2、審定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
3、審定其它與委托經營和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企業管理部門是委托經營管理的主管部門,其管理職責包括:
1、負責起草《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
2、組織與受托人簽訂《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
3、對被托管企業的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審核;
4、對派駐到被托管企業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歸口管理;
5、對被托管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日常監督;
6、組織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財務、審計部門是被托管企業財務及經營成果的監管部門,其管理職責包括:
1、指導、規范被托管企業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2、審核、監察受托人上報的被托管企業年度預算計劃;
4、審核被托管企業的年終決算,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結果進行審計;
5、協助企業管理部門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外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對被托管企業監督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其管理職責包括:
1、代表委托人對受托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2、及時向委托人匯報被托管企業經營活動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
3、及時向委托人匯報被托管企業托管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4、代表委托人對被托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托管關系確定
第十四條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明確托管關系。協議(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圍及內容;
3、委托方、受托方權利和義務;
4、投入、產出及收益分配;
5、資產的使用、維護(修)及管理;
6、保證和承諾;
7、其它約定。
第十五條《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經雙方以適當程序簽署批準后即行生效,托管關系即確定。
第十六條委托人行使股東權利在被托管企業董事會通過決議,確認與受托人的委托經營管理關系,并作出股東決議確認后,將被托管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正式移交給受托人。
第六章行權機制
第十七條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經營管理的權利,保證委托人對被托管企業的正常監督,應明確委托經營管理在重大事項方面的“行權”機制。
第十八條受托方通過“內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來保證對被托管企業的有效行權。對于必須通過被托管企業董事會做出決策的重大事項,受托人與委托人首先通過內部協商機制,形成一致意見,通過委托人派駐到被托管企業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被托管企業高管層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確定,通過法定程序確認。
第二十條委托人與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的基礎上,簽訂《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作為委托經營管理的業績合同。
第二十一條《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中應明確規定業績考核指標、考核標準、獎懲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托管權限劃分
第二十二條委托人的權限如下:
1、被托管企業股權變更與處置權;
2、被托管企業資產管理權和處置權;
3、被托管企業年度經營目標的審批權;
4、被托管企業經營計劃的審批權;
5、被托管企業審計監察權;
6、被托管企業融資、投資、擔保審批權;
7、被托管企業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權;
8、被托管企業經營收益分配權。
第二十三條受托人有如下權限:
1、被托管企業年度經營計劃權限內的審批權;
2、被托管企業年度目標責任書的審核權;
3、被托管企業經營層考核權;
4、被托管企業財務管理權;
5、被托管企業經營層人事任免權;
6、被托管企業生產經營性合同審批權;
7、被托管企業生產經營性設備、物料的采購權;
8、被托管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權;
9.被托管企業生產、技術、質量等方面標準制定權;
10、被托管企業經營收益分配權。
第八章監督控制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對被托管企業的委托經營管理過程和結果進
行監督。
1、通過派駐被托管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外派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了解被托管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按照《外派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匯報被托管企業經營信息。
2、通過職能部門的歸口管理進行監督。企業管理、財務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日常經營動態監督,按照有關管理制度的要求,對被托管企業進行實時監督。
3、通過審計部門審計監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業經營效果和管理狀態。按照委托人相關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專項審計,也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對被托管企業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結合的方法實施監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過被托管企業的年度計劃和預算計劃,對受托人和被托管企業的經營目標進行有效控制;通過簽訂《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的形式,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績效實行目標管理。
2、事中監督:通過對重大事項的審核,對受托人和被托管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行為予以審核、監督。
3.事后監督:通過對被托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年終決算審計,對受托人的托管績效進行事后的核實、監督。
第九章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六條根據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和《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委托人每年對受托人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條對受托人托管經營業績考核以《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規定的考核內容為準。
第二十八條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業績進行考核,其程序為:
1、財務、審計部門提供被托管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審計監察報告;
2、企業管理部門核實《年度委托經營目標責任書》的考核結果,并進行考核評價;
3、根據考核結果,企業管理部門擬定考核意見和考核兌現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4、財務部門按照審定的考核兌現方案予以兌現相應酬勞。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委托人的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擬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試行。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與教職工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學校根據合同類型分類確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細則,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學校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或按規定可以不訂立書面合同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
第七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根據學校安排,參與重大合同的洽談、起草、修訂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安排,對重大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提出法律意見,提示法律風險;
(五)督促合同履行和協助合同糾紛處理;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授權以下部門按其職責范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對履行過程進行監督。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校地合作、對口支援、法律事務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由其組織的干部培訓、扶貧開發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廣告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四)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五)教務處:負責本科人才培養與本科教學實習基地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六)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七)科學技術處:負責自然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以及科技成果轉讓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八)社會科學處:負責人文社會科學類縱向、橫向科研項目(含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科研成果轉化),以及對外科研合作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與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合作與交流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中外合作辦學辦公室:負責各類中外合作辦學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一)公共關系處:負責各類捐贈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二)保衛處: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各類儀器設備(含電梯等特種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維修維護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四)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含銀行賬戶及其相關業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五)審計處:負責審計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大型維修項目(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體性維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學校安排的其他建設或維修項目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七)資產管理處:負責資產管理、資產租賃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八)后勤處:負責后勤事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十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非學歷繼續教育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圖書館:負責各類書刊資源的采購、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信息網絡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信息網絡服務等與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二)招標中心:負責與招標工作等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經費來源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學校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涉及兩個或以上部門的,各部門均應作為歸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涉及大學城校區管理的合同,由大學城校區管委會與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如學校對校內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進行職責調整,按調整后的職責范圍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審、履行、備案及存檔等工作,對所簽合同的可行性、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
(二)負責審查合同標的的真實性;
(三)負責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 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資質,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審查合同對方簽約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簽約資格證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明確載明委托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等;
4. 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5. 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應審查、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并將上述資料連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或履約能力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負責合同的洽談和起草,負責對合同條款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確認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本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并與招投標或協商談判內容一致,條款表述核對無誤。確認合同款項有相應的經費來源和經費支出預算;
(五)負責將合同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審查;
(六)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登記或備案手續;
(七)負責具體履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處理合同糾紛;
(八)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九)其他有關合同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合同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后,以“華南理工大學”的名義簽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校內單位、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不得簽訂經濟擔保合同,未經學校批準不得簽訂投資合同和借貸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確、嚴謹、簡練。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進行解釋,涉及數字、日期時應注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注明大寫。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標的(包括種類、數量、質量等要求);
(三)價款及其支付(包括計算方法、支付進度、結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進度要求、地點和方式;
(五)驗收標準及方法;
(六)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其他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詞和術語的解釋、風險的承擔、知識產權歸屬、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條件等);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 國家或行業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選用,但需要認真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填寫。國家或行業沒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歸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經學校辦公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后,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合同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六條 填寫合同不得留空,對于協商過程中未達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條款,應當刪除,或填寫“無”或以“/”標示。嚴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并在正文結束之處標明“下無正文”字樣。如合同末頁無正文條款的,則應標明“此頁無正文,為XX合同簽字蓋章頁”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
第十七條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條 學校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項的,為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合同:
1. 合作辦學合同;
2. 對外投資合同;
3. 合同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含一千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合同,或合同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的維修項目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轉讓合同;
5. 綜合管理部門或歸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條 學校對重大合同實行會審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會審。需要參與會審的部門可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條 一般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同時送其他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審查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合同審查意見應當明確、具體,并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應當出具審查意見而未出具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送審時,承辦單位一般應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經承辦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同意報送的“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審批表”(見附件);
(二)訂立合同的依據,如有關會議紀要、公文、批示、中標通知書等;
(三)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質、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四)價款確立的依據;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如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歸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或學校規定,合同簽訂需要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招標或競價的項目,應在按規定進行招標或競價后正式簽訂合同。需要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中“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部分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序預先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涉及學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學校發展重大事項的合同,由校長直接簽署。除校長直接簽署的合同外,學校授權分管校領導簽署重大合同,授權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署一般合同。學校另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授權人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簽署合同。未經校長書面同意,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利轉授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應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華南理工大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分部門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基建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購置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儀器設備和材料采購的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后勤處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后勤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應加蓋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華南理工大學合同專用章由學校辦公室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同意,可設立除上述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他專門用于某類合同的專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門由學校辦公室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合同專用章保管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印章,并向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敦促對方積極履行合同,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承辦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報告,并辦理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手續,將損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確需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引致訴訟或仲裁的,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處理,積極收集證據。
第五章合同備案及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合同事項辦理完畢之前,承辦單位應負責連續收集和保管有關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于合同洽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補充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方當事人資質材料、校內審查文件、會議紀要、交貨憑證、驗收文件、往來函件、數據電文等與合同有關的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與合同一并備案、存檔,不得遺棄、丟失和損毀。
第三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單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報送學校辦公室。
建立合同連續編號制度。由歸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則對合同進行編號:二級單位發文代字+“合同”字樣+4位數年份+4位數流水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檔案應當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其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授權、超越授權范圍或授權期限終止后訂立合同的;
(二)違反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或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簽訂合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虛構事實簽訂合同的;
(四)與合同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五)擅自銷毀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學校合同秘密的;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篇12
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污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及《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由此,“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被納入到貪污罪的規制范圍,但司法實踐中,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具體判斷存在分歧,導致判斷貪污罪主體時界限模糊,有必要厘清。
從法律制定的背景來講,貪污罪第2款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確立的,1997年刑法修訂前的時間段內,正好是國企改制的關鍵時期。1988年,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國務院連續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了承包、租賃經營的合法性。在當時的背景下,推動國有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落實企業的經營權,在放權讓利的同時,實現國有財產保值增值。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簽訂后,不僅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轉移,經營資質、經營權也隨之轉移。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單位作為發包人和出租方一般會在經營合同中約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目標、利潤分配等事項,能一定程度上體現國有單位意志。因此,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國有單位對企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完全消失,合同雙方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體,正因為這種特性,受托人管理、經營企業的行為才體現出職權的屬性。實質上,承包、租賃經營在一定程度上是為國有單位管理、經營,充分發揮承包人、承租人的個體主動性,以實現國有財產物盡其用、保值增值、公私兩利。當然,隨著改革的推進,國有單位也會通過合同的形式將某一項業務,而不是整個企業經營權交給其他人或者組織,但經營性的特點不會改變。例如,政府出資并委托個體戶按照科研要求搞作物種植開發,國企出資委托個人收購糧食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表述中,管理、經營是并列的表述,性質、意義應當等同,因此,這里的管理應理解為經營性管理,是對資產和人員進行優化組合使之產生效益的管理。
實踐中,承包的概念比較寬泛,容易造成混淆。民法中的承包,主要是土地經營權承包、建設工程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不是受委托管理國家或者集體土地,而是接近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對物進行利用。因此,土地承包的概念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建設工程承包,本質上屬于承攬合同行為,是一種生產過程,不是一種對國有財物的經營或管理活動。關于租賃的形式,有時租賃的對象并不是企業經營權,而是某項財產,單純給付費用后,在一定期限內使用房屋或某項設備,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自然有管理職責,但這種單純因租賃某項資產產生的管理,是基于租賃合同產生的物的保管義務,這種保管是附隨的義務,不是租賃活動本身,也不會產生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功能,而承租人也是完全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物的管理,并非為了國有資產。因此,這種對物的租賃并不包含在司法解釋的“承包、租賃”含義內。例如,從國有租賃公司租賃汽車用于經營活動,到期不返還的,不能以貪污論處。
據此,“受委托管理、經營”行為是受托人基于合同關系,以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為目的,在受托范圍內對國有財物以利用處分的經濟行為,受托管理、經營行為的主動性和裁量性體現其職權屬性。以此為標準,應明確兩種情形不屬于“受委托管理、經營”,一是經手國有財物。二是受委托保管國有財物。受委托對特定物采購、推銷業務、提款、托運等活動,也具有管理職責,但屬于在運輸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履行過程中占有財產,是基于勞務關系而合法占有、管理國有財產,這種所謂的管理,不能發揮財物本身的效用,沒有職權屬性,只能評價為經手,不屬于“受委托管理、經營”活動。而且,對比貪污罪第1款和第2款的法條可以發現,在第1款的條件下,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主體,職務行為比較寬泛,包括了主管、管理、經營,還有經手;第2款條件下,只有管理、經營行為是職務行為,經手不包含在內。因此,經手不屬于“受委托管理、經營”。例如,國有企業委托車隊運輸司機將國企的貨物運輸到某地,司機中途將貨物盜賣,構成侵占罪,而非貪污罪。以合同的方式約定單純的保管,不具有職權屬性,也不能評價為“受委托管理、經營”。因為,在貪污罪第2款中,管理的含義縮小特定化了。同樣是保管行為,第1款的情況下,如果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保管是一種上下級的委托關系,具有職權屬性;在第2款情況下,沒有身份,基于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成立的單純保管,沒有對物加以利用,不具有職權屬性。受委托經手、代為保管的行為,并不同于受委托管理、經營,這兩種情形并未被刑法所納入,因而不能隨意擴大“管理”的范圍,將其類推解釋為受委托管理、經營。有觀點認為,貪污罪中,不論是第1款還是第2款,管理的含義應該保持一致,所以,第2款中的管理可以包含保管的含義。但筆者認為,不宜作此理解,因為如此一來,司法解釋就不必再另外規定“受委托管理、經營”的含義了,既然有更具體的規定,則應適用更具體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