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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篇】

                  時間:2016-06-10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篇

                  【篇1】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包括兩部分: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按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除雙方協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之外。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如違約金等。勞動合同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第24條內容之規定(第24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以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3、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費用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所謂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又能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以致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該第三人應當向原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

                  1、對原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且給原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3、又據《賠償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第三人)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份定員不低于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篇2】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

                  篇一:20XX最新__《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

                  現將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下同),轉發給你們(附后),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辦法》第五條中”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適用于《辦法》中第六、七、八、九條.

                  二、《辦法》中第五、七條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辦法》中第六、八、九條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標準計算.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

                  附件: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篇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公司因為經營業績的問題,前段時間裁員了一部分員工,然后就根據《勞動法》的補償原則,給他們滿半年以上的人補償一個月的月薪,不足半年的給了半個月月薪。可是,有些下面辦事處的員工卻不滿意,說要補償他們三倍的工資,提出公司解雇他們的理由不充分。當時因為人事上操作的員工已經離開了公司,考慮辦事處與總部相隔兩地,沒有及時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故他們提出要補償雙倍工資,到底應該如何操作呢?不簽合同的后果體現出來了。

                  不簽合同辭退員工補償金更高:

                  市民關先生:我在一家飯店做廚師長,飯店一直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后來又無故把我辭退,請問我能要求飯店給我賠償嗎?

                  海潤所魯蕊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飯店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另外,飯店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飯店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若屬于非過失解除合同,飯店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的,應該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你獲得5個月的工資賠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你獲得1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篇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文章來源:/content-3148.htm免費發布法律問題咨詢請點擊/tiwen.htm律師在線解答云法律網擁有萬名專業律師3-5分鐘快速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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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篇3】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從權利義務的主體出發,可以劃分為勞動者的法律責任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從調整的法律部門出發,也可以將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鑒于勞資關系的不對等性,為了保護勞動者該弱勢一方,平衡兩者的地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勞動合同的干預較多、且將更多義務性規定置于用人單位一方。下面將依據相關規定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具體法律責任進行分析。

                  1、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兩類:

                  第一類: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勞動者的服務期和違反服務器約定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那么,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限制,即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類: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普通員工有可能不具備競業限制的資格。

                  (2)損害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若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除了違約金之外,勞動者還應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之和應與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當。

                  1、行政責任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設定相關行政責任來約束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于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用人單位正常作業所應遵守的規章制度時,若勞動者故意不遵守,造成用人單位作業不能正常進行,且又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勞動者很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2、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同理,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是規定在刑法典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勞動者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只是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除法律規定的兩類違約責任之外的、由勞動者承擔責任的違約責任,至于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責任未做限制。所以,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雙方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若違反此約定,則應依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其他法定責任

                  A.支付兩倍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相關損害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規定、第八十條規定、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有過錯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較多,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但是具體到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則主要有:

                  (1)責令作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行政處罰: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3、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的刑事責任規定于刑法典和附屬刑法之中。

                  (1)附屬刑法相關規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2)刑法典相關規范:《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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