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6篇
【篇一】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規定
新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篇二】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
勞動合同法病假規定
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λ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λ,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λ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λ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λ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λ應按其在本單λ的工作年限,?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λ(職λ)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δ約定的,可由用人單λ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λ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λ(職λ)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五、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λ的制度工作日是?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λ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篇三】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勞動合同法概述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ps.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違紀違法、不合格、患病、不能勝任工作)
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節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者的兩個條件:
1.年齡條件:年滿16周歲的公民(某些特定行業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需要招收未滿16周歲人員,要得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2.勞動能力條件: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
外國人、無國籍人員、港澳臺需要1.就業證 2.《外國專家證》+《外國專家來華許可證》
第四節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生效條件:
1.普遍: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特例:附期限、附條件或需審批的勞動合同。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主要有3種情形:
1.先簽訂合同后用工。自用工之日起勞動合同生效
2.用工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隨即生效,勞動關系成立
3.先用工后簽訂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支付雙倍工資,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起點時間即為用工之日,不是補簽的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一)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約定條款
1.試用期 2.培訓(培訓條款) 3.保守商業秘密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5.其他事項
第四節 試用期管理
一、試用期約定規則
(二)試用期只得約定一次(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3.非全日制
ps:試用期不得解除三期(經期、孕期、哺乳期)女職工(有過錯除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節 培訓協議制度
一、培訓協議的簽訂條件: 雙方存在勞動合同
二、培訓協議確認的權利義務:
(一)服務期(自行約定時間)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在服務期協議里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
(二)如何處理服務期與合同期的不一致
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勞動者依照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三)違約金及其支付
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按雙方約定履行,但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這一法定的最高數額。
勞動者違約時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g.培訓費用10萬元,約定服務期5年,每年分攤2萬元。如已經履行三年,則違約金不得超過尚未履行的2年服務期所應分攤的4萬元培訓費用。
ps:無固定期限服務期按5年算
第六節 保密和競業限制制度
一、關于商業秘密保護和知識產權
商業秘密的特點: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3.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競業限制協議確認的權利義務
(一)競業限制人員
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人員: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未約定不用支付)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則以勞動者解除合同前一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競業限制范圍、地域和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七節 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和處理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全面履行
1.全面履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方式、期限,親自、正確、全部履行其承擔的義務。
2.親自履行。對用人單位而言,除勞動派遣、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形外,必須親自履行報酬給付義務和其他附隨義務。
3.協作履行。
第二節 工資的法律保障
一、工資的法律含義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創造發明獎、稿費、講課費等)
二、工資的形式
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提成)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延長工作時間等工資報酬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社會活動)
四、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一)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如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的工資等
五、特殊情況下工資的支付
(四)病假、事假工資
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三節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月計薪日:(365-52x2)/12=21.75(每日工資)
月考勤日:(365-52x2-11)/12=20.83(考勤)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8小時)
二、工作時間的種類
(一)標準工作日(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
(二)縮短工作日(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
(三)不定時工作日(不享受加班報酬)
不定時工作日是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日。
包括: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激動作業的職工。
(四)綜合計算工作日
綜合計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特點,分別采取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形式。
包括: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行業部分職工。
ps: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有加班工資)
3、加班加點
加班加點的條件和限制:
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年休假制度
(1)享受年休假的條件: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數的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5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1、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互相協商,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2.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義務,試用期內提前3天)
②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使勞動者違背意愿簽訂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
③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解除服務期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④非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前通知。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辭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用欺詐脅迫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意愿簽訂更改勞動合同并使合同無效,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②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勞動者患病非因工受傷無法從事原工作和其他安排工作,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培訓調整后也如此,因客觀情況勞動合同訂立發生改變就變更合同上兩者協商未能達成協議)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條件:
①勞動合同期滿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
③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①因用人單位違法致使勞動者解除合同
②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③無過失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④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或降低條件簽訂合同
⑥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
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⑧勞務派遣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計算方式: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ps(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標準: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為基數,工作每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工作年限X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封頂線:對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X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3倍
(經濟補償金按應發工資算)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單位有義務出具證明(①開具證明時間,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同時開具②采用書面形式,以便登記或存檔③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5章 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1節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收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關系。
(人力資源機構) 勞務派遣協議
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
勞動合同
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具有合法資質:
1.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中的義務:
1.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特殊培訓)
5.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位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3個特征:①以小時計酬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時計酬②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③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1可以訂立口頭協議2.可以形成兩個以上勞動關系3.不得約定試用期4.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5.工資的最長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法的淵源:(會背)
1.憲法 2.法律 3.勞動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行政規章 6.法律解釋 7.國際勞工公約
勞動法上的“勞動”:是基于合同上的義務,在從屬關系中,所從事的職業上有償的操作。(不包括義務勞動、公益勞動、無償勞動,也不包括資本收入)
事實勞動關系:指用人單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之外,無書面勞動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
判定:①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
③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補充:④工資憑證、社保繳納憑證 ⑤工作證、工作服
⑥考勤記錄 ⑦報名登記表 ⑧其他勞動者證言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1.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社會分工)
2.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存在特定性,只能在自然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務關系不具有特定性。
3.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主體之間存在財產關系,即勞動給付與工資的交換,還存在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管理和被管理,服從和被服從關系;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
4.運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勞務關系由民法調整。
5.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上有系統區別
6.勞動條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務關系產生的糾紛,仲裁或訴訟都可以。
8.履行合同中的傷亡事故處理不同。勞動關系中,實施無過錯原則,不分責任來源;在勞務關系中則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
發展現狀:
1.地區情況:東部地區勞務派遣發展較快、規模較大。
2.行業情況:采用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業主要是服務業、制造業和建筑業,如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電力、鐵路運輸等
3.企業情況:勞務派遣特別受到外資企業、優勢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的歡迎。
4.從業人員情況:勞務派遣的從業人員以城市外來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專門人才為主。
5.職業情況:勞務派遣的職業主要有鐘點工、秘書、話務員、銷售人員、廣告創意、法律顧問等。
6.經營單位情況:主要是勞動部門下屬的職業介紹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轉制而成的勞務派遣公司等。
問題:
1.工資支付不透明。由于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屬兩家,出現部分勞務型企業及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工資,不按月發放工資、不按規定結付加班工資等情況,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后責任主體不明確。
2.社會保險不參加。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三十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而勞務型公司又不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保費。
3.工作時間不規范。勞務派遣人員的上班時間要按用工企業的上班時間工作這個是正常,但有的用工企業對勞務人員任意安排加班加點,工作時間大大超過國家規定,并且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還把違章責任推卸給勞務型企業,勞務型企業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務派遣關系,不敢給勞務人員維權。
4.勞務派遣使用混亂。由于我國法律對勞務派遣還沒有規范和限制,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
5.勞務派遣公司管理薄弱,不能持續提高派遣人員的就業能力。當前勞務派遣工主要是農民工和城市失業人員,也有部分大中專人員。勞務派遣公司通常采取以產定銷的方式招聘員工,致使大量派遣工勞動合同短期化。合同短期化使勞務派遣公司只注重派遣人員的薪酬等基本工作,往往忽視派遣人員的勞動技能的提高。
6.派遣人員無法做到與用人單位員工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出于利用勞務派遣節約人工成本的考慮,往往減少派遣人員的薪酬待遇,特別是福利待遇。
7.勞務派遣工缺少技能培訓,職業發展空間小。用人權與用工權分離,導致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相互推卸職業技能培訓責任,僅有極少數勞務派遣公司愿意并有能力承擔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責任。
對策:
1.強化對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提高其專業化服務水平。有關部分應強化對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要求建立并完善勞務派遣機構備案制度和年度自查制度,促進勞務派遣機構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能力。
2.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勞務型公司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型企業,應與招聘錄用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執法監察。鑒于勞務派遣方面存在的問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勞務型公司派遣勞務人員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的執法監察,重點是監督監察勞務型公司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等。
4.細化各項政策措施,調動勞務派遣工的積極性。有關部門應研究制定勞務派遣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責任,完善勞務派遣制服。細化“同工同酬”等政策錯失,將勞務派遣員工納入企業同一工資體系。
【篇四】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對策論文 勞動合同簽訂對策論文 摘要:作為勞動者,首先應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認真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同時,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具體內容,全面準確的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及時了解國家現行的政策方針,發生勞動糾紛時,通過正規途徑依法維權,真正做到知道維權、敢于維權、知道如何維權。 解決好勞動合同簽訂問題,及時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對保持單位內部穩定及社會穩定具有直接的積極推動作用。目前隨著就業人員成分的變化,有些內部隸屬“在編”的事業單位也普遍存在著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并且越來越多事業單位內部招錄人員不在編制之內,勞動合同簽訂已經成為單位內部急需解決的課題。 一、勞動合同簽訂現狀 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改變了過去二元封閉關系,強化政府責任,構建地方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穩定的三角關系,同時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細化、規范化。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從XX年7月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對勞動合同法的執法檢查工作,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來進行的第二次執法檢查。在此次檢查中,部分企事業單位中的中小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依然嚴峻,特別是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十分低下。盡管《勞 篇二:《勞動合同法》論文 XX年10月18日 學習《勞動合同法》心得 【摘要】: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勞工關系發展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對調整勞資之間的關系、以及定位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通過八周的學習對于《勞動合同法》的認知與了解。 【關鍵字】: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章制度、勞動者 一、 引言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1994年7月5,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1995年1月1生效實施。當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勞動關系初步出現緊張狀況。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狀況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XX年6月頒布,XX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XX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 1 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二、正文 經過八周的系統學習,我們小組三個人對于《勞動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二方面是我們對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Ⅰ、《勞動合同法》對于調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鑒于在中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緣故,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條就說:“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明確了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其中尤為重要的 2 就是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合法的三個原則就是:1、主體要合法。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應在自用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新調整,主要體現在強調合法原則、強調用人單位建章立制、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合法原則。《勞動合同法》將合法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則。二是《勞動合同法》強調用人單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單位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開、公示三個要件。三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有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 ⅰ、試用期不再成為“廉價期”。試用期的長度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合同期限越短,試用期越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 3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為試用期工作確立了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ⅱ、“先就業,再擇業”的條件更加有利 對于大學生“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觀盡管還受到一些爭議,但對于作為人的畢業生個體的幸福和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言,這樣的觀念顯然是積極而正義的,也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勞動合同法》頒布顯然也表達了立法者對這種就業觀的肯定和鼓勵。 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XX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量的供給仍然大于供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形式更加嚴峻。 4 篇三:勞動合同論文 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勞動合同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淺論勞動合同的解除 摘要: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中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學界對勞動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勞動合同法》為中心,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個方面對中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作了具體的分析;最后從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制度的角度對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濟補償進行的分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理解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面臨著失業。因此,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點問題。 二、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主要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情況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 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產生的,勞動合同也不例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勞動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所以,立法對協議解除一般不規定條件,只要求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了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了如果是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且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項規定明確排除了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中,用人單位只對由自己單方提出并經勞動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經濟補償,不對由勞動者提出的協商解除承擔補償責任。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權屬于民法上的形成權,由于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所以,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只授予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權,導致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嚴重利益失衡,違反公平原則;主張將這種權利也賦予用人單位,但要求提供經濟補償;并且單方預告解除權只適用于定期勞動合同與合同法原理不符,我認為這種規定是由勞動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而且勞動者依法行使辭職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勞動者付出一定的勞動為前提的,而且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又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勞動立法一般也比較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所以從這方面來說,這一規定在保護勞動者方面還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只要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在即時解除的情形下,沒有給用人單位以準備時間,用人單位在無法立刻安排其他勞動者來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限于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形。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中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限制。《勞動法》第25~27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41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下面三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 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雇,又稱即時辭退,它是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雇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做出的,可以立即生效,無須事先通知勞動者,而被解雇的勞動者也沒有請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這種具有處罰性質的解雇必須以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為前提,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過錯性解雇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羅列的形式規定了有關過錯性解雇的幾種情形,對過錯性解雇進行了極其嚴厲的規定。例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過錯性解雇指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于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非過錯性解雇主要是因為是勞動者的身體原因和技能原因不能適應多次調整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在無法提供與勞動者的身體或技能條件相適應的工作崗位情況下,只能將勞動者解雇。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立法對非過錯性解雇作了嚴格的規定限制,而且還要求用人單位對被解雇的勞動者都需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 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渡過暫時的難關。經濟性裁員實質上是屬于非過錯性解雇,它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市場競爭導致一些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通過裁員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便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是由于大量的裁員會造成大量的失業勞動者,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一般對經濟性裁員的立法的態度是既要允許又要加以嚴格的限制,中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對經濟性裁員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主要從裁員的法定的許可條件及其程序方面進行限制,還規定了優先留用和優先招用制度。由于經濟性裁員也屬于非過錯性裁員的一種,所以也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制度。例如,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經濟性裁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勞動者有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例如,職工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患職業病的,這兩種情況用人單位都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制度 勞動合同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為了保證勞動者的生活不受或少受勞動合同 篇四:【勞動合同法論文】 石河子大學 《經濟法》課程論文 論文題目 淺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 姓 學名 號 周志榮 XX517347 物流管理XX(1)班 馬永輝 《經濟法》 XX年06月 專業、班級 指課導程老名師 稱 淺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 [摘要]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對我國就業市場的一種規范調解,也必然會給大學生就業帶來一些影響。從長期來看,它的實施將為大學生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能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在短期內,將加大大學生求職的難度。所以,大學生有必要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職策略。 [關鍵詞] 勞動合同法 大學生 就業 影響 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內容牽涉到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均產生了重大影響,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并有不同的解讀。對于即將踏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勞動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關注新法會對自己的就業產生哪些影響。 與此同時,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XX年大學生畢業人數達610萬。 XX年是559萬,就業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畢業而未能就業的高校生,大學生就業生高達1000萬人,這個數字并沒有包括就業后又離職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大學生。為什么這么多的大學生找不到工作?勞動合同法實行究竟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有沒有影響?就此問題我們進行初步探討。 一、《勞動合同法》中對大學生就業的一些有影響的規定 首先,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勞動合同法有三條對大學生就業影響最大 1、企業無責賠償。新勞動合同法規 2、 企業違約與員工違約不對等。企業違約辭退員工支付每年一個月的違約金。員工違約什么時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錢,不要負任何責任(包括員工有過錯,企業無證據)。 3、 長期合同。過去企業是一年,三年,五年,現在是三年,六年,無固定期。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要求企業長期用工,企業內部競爭減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業招聘更加謹慎。 二、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與了解 《勞動合同法》里與畢業生緊密相關的內容主要表現在勞動合同的訂立、社 2 會保險的購買、試用期的規定與工資、勞務派遣等。大學生對于《勞動合同法》至少應該要有個大體的了解,對某些條款應該有清晰的理解,這既是一種自我保護,也是大學生就業的必修課。根據在上對《勞動合同法》施行的調查結果表明,參加調查的114名學生中對新法相當了解的占%;比較了解的占%,不太了解的占%;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認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學畢業生權益的占%;認為新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加劇就業競爭和就業壓力的占%;相信該法的實施執行力度的占%,對該法的實施執行力度持觀望態度的占%。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學校應該組織學生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討論,認清新法施行對大學畢業生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約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時候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1、限制利用試用期將畢業生作為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有關試用期的條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過去很多企業存在濫用試用期的問題,有很多企業利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開始許諾干得好就錄用,但干了一段后一個人都不留。這種做法在今后都是違法的。《新勞動合同法》也會改變以往一些企業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們對應屆畢業生經過試用期內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以往絕大多數的企業都采取這種人才選拔方式,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種方式將被改變。 2、畢業大學生享有對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畢業生在求職時往往會問及招聘單位的一些情況,有些用人單位總是以 “等你到了我們公司就會知道"或者以屬于企業的秘密為借口拒絕回答。這將導致大學生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基本信息無法了解,在勞動關系中就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加強對勞動者知情權的保護是平衡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3 況等等。如果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經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因為用人單位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由于勞動合同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允許收取押金,扣押證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或錄用過程中,少數為了謀取錢財,利用招聘途徑,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獲取不當利益。一些畢業生參加面試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告知其要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培訓費自付。但是,當培訓結束后,用人單位往往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借口拒絕錄用。有些用人單位雖然錄用畢業生,但是必須繳納押金和扣押畢業證件,許多畢業生為了得到這份工作,只好無奈地接受。因此《勞動合同法》對這些問題有了新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該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合同法》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新挑戰 相關調查顯示,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比過去更加謹慎,有人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持這種觀點的人推測,《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用人成本,企業可能會減少招聘沒有工作經驗的應屆生而轉向青睞有工作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的求職者,或者在內部“挖潛”,使得大學生的求職路更加狹窄。具體影響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20O7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依然大于需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 4 形勢更加嚴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限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成本來實現的,比如以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也就是承認原來就存在的勞動關系,而現在卻面臨兩倍工資乃至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懲罰。企業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壓縮員工規模成為許多企業的自然選擇,去年發生的以華為“辭職門”事件為代表的多起圍繞《勞動合同法》展開的勞資糾紛便體現出企業以裁員應對新法的沖動。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將更加偏愛有工作經驗的勞動者,而大學畢業生的特點是首次就業,缺乏就業經驗,因此《勞動合同法》可能會對部分實踐經驗欠缺的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帶來一定障礙。 二、畢業生對用人單位同樣負有告知義務 在實踐中,有的畢業生為了求得滿意的工作,偽造學歷學位,各種等級等證書,編造虛假經歷。這些都是不誠信不道德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同求職者需要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一樣,用人單位招聘時也需要了解畢業生的一些基本情況,如學歷學位、社會實踐經歷等,畢業生都應當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欺詐行為遭受了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予以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畢業生對用人單位負有告知義務的僅僅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與從事的工作不直接相關的其他情況,如是否正在戀愛,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餐飲等法定特殊崗位除外)等,均屬個人隱私,畢業生有權拒絕回答。 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是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的;(4)其 5 篇五: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科學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勞動合同法》從起草之初到最后實施,一直在激烈的爭論中前行。本應最中立的學術界,似乎爭論更為激烈。現在,當這場堪稱“真理標準大討論”的爭論塵埃落定的時候,學術界應該冷靜思考爭論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文章將《勞動合同法》納入更廣泛的勞動科學的視野,通過分析,得出勞動科學的研究應該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應用性、倫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科學研究;五大特征 《勞動合同法》從XX年起草工作啟動,到XX年下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爭議中前行。特別是XX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之后,更是在全社會引發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據統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XX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后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就多達19萬余條。參與這場論爭的既有用人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也有普通勞動者。如果說勞資雙方或者利益團體的爭論帶有傾向性的話,那么學術界的爭論應該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這種爭論似乎更加激烈。而且,介入這場論爭的不僅僅限于勞動法學界的專家,更有一些經濟學、社會學方面的學者成了主要辯手。 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各方的激辯與期待中最終出臺,法律最終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的規則之后,一切批評都變得毫無意義了。但這場論爭塵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學術界是否更應當冷靜地思考,這場論爭究竟給我們帶來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設計、法律條款等具體的爭論對象,我們是否應該反思: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臺會引發如此激烈的爭論?這場論爭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問題?為什么這場論爭會吸引如此多的法學以外其他領域的專家?為什么同是法學領域的專家,而且都聲稱是為了“加強勞動者權利保護”,觀點的分歧會如此之大? 很明顯,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不僅僅限于法律層面,《勞動合同法》所涉及的問題也遠遠超出了法學研究的范疇。本文認為,基于勞動科學的視野來看待這場論爭,或許可以對上述問題做出比較合理的解釋。盡管學術界對勞動科學的內涵、邊界和學科體系有不同理解,但勞動科學是以勞動問題為研究對象自無疑問。按照這個理解,《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屬于勞動科學的大范疇也就不容置疑了。從純粹學術意義的角度來看,這場由《勞動合同法》所引發的激烈論爭,也恰恰反映出勞動科學在研究上的一些特性。學。 一、 綜合性 在《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焦點之一。從 法律的視角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可見,它不過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勞動合同,所蘊含的法律意義也不過是合同有效期不同、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被適當限制了。從企業管理的視角來看,它就涉及到用工機制和用工成本的問題。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種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原有的那種高度競爭的職場氛圍。從更加宏觀的層面來看,還會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自由流動,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的發展。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本身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為了實現對勞動合同的有效規制,也不能僅從法律的視野去分析,還要綜合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 但這種綜合不是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者理論在其他學科的簡單借鑒,而是基于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某一基礎性學科對勞動問題的系統研究。而且,勞動科學研究的綜合性特點在涉獵的廣度上也是其他研究所不及的。從經濟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經濟學,從社會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社會學,從法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法學,從心理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心理學,從衛生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衛生學,從保護視角就是勞動保護學,從統計視角就是勞動統計學……內容涉及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三大體系。所以,對勞動問題的研究,本身應當是多學科的。正因為如此,袁倫渠教授認 為勞動科學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哪個門類,應該是一門交叉學科。但不管是作為學科門類也好,作為一級學科也罷,或者只是把它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來看待,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都必須體現綜合性的特點。 二、 系統性 如果說綜合性側重的是勞動科學研究的廣度的話,那么系統性則是強調如何在全面的基礎上保證對問題的正確把握。如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在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從多科學的視野出發,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問題,但當我們真正將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制度納入廣闊的背景當中進行考慮時,卻又很難抓住問題的核心。 首先,不同的學科在關注的重點、研究的范式、價值追求上都有所不同。比如,具體到勞動領域,經濟學關注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勞動力需求和供給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社會學關注勞動者及其行為、勞動關系、勞動組織、勞動制度和勞動過程,由此分析和理解工業社會中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結構、功能和運作規律。心理學研究人的勞動活動的心理特點,研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勞動環境以及勞動者相互之間發生聯系的過程中出現的心理現象、心理機制和心理活動規律。法學則研究勞動 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次,即便是從同一個學科的視角出發來研究某個問題,也會因為研究者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當人們從多學科的視角乃至同一學科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時,會發現結論之間的差別如此巨大。在爭論的過程中,當法學界的大多數專家在宣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之時,經濟學界卻普遍地發出了不一致的聲音,如張五常關于“維護懶人”、“把經濟搞垮”;張維迎關于“勞動合同法損害的是工人階級利益”;王一江關于“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等言論。而且,在法學界也出現了所謂的“北常南董”之爭,在經濟學界,也有人稱贊“勞動合同法來的正是時候”。 那么,在這種眾說紛紜的情況下,究竟如何才能更加理性地看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呢?因此,就需要我們用系統的眼光來分析,用整體的觀點來把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企業活力以及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勞動關系的短期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的嚴峻形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多大程度緩解這種現象?因此帶來的用工不靈活又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活力,進而阻礙到經濟的發展? 三、 應用性 篇六:《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1994年7月5,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1995年1月1生效實施。當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勞動關系初步出現緊張狀況。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狀況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XX年6月頒布,XX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XX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二、正文 經過八周的系統學習,我們小組三個人對于《勞動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二方面是我們對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Ⅰ、《勞動合同法》對于調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鑒于在中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緣故,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條就說:“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明確了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合法的三個原則就是:1、主體要合法。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應在自用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新調整,主要體現在強調合法原則、強調用人單位建章立制、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合法原則。《勞動合同法》將合法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則。二是《勞動合同法》強調用人單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單位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開、公示三個要件。三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有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 ⅰ、試用期不再成為“廉價期”。試用期的長度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合同期限越短,試用期越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為試用期工作確立了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ⅱ、“先就業,再擇業”的條件更加有利 對于大學生“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觀盡管還受到一些爭議,但對于作為人的畢業生個體的幸福和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言,這樣的觀念顯然是積極而正義的,也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勞動合同法》頒布顯然也表達了立法者對這種就業觀的肯定和鼓勵。 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XX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量的供給仍然大于供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形式更加嚴峻。 Ⅲ、《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溝通能力的要求高 在勞動關系過程中,溝通與協商能夠最大限度地預防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處理中成本最低卻最為有效地維持勞動關系的連續性的手段,也是建立安定有序的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法》非常重視溝通協商機制的建設,不僅把“協商一致”作為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在解雇限制、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中均“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協商。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決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在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是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立法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或裁員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經過協商,聽取職工或者工會的意見,且要提前通知員工,經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因此,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不僅有益于構建良好的職場關系、客戶關系,也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今后企業招聘時會更加重視大學生的溝通能力,大學生應在應聘過程尤其是面試階段充分展示自己的溝通能力,事先溝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糾紛和毀約、跳槽現象就會越少,這樣有助于勞動關系的安定有序。 篇七:勞動合同法論文 摘要 一位研究人力資本的并購專家給出了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全世界75%的并購最后都是令人失望甚至徹底失敗的結局。這其中,由于資產處理失誤而導致的失敗鳳毛麟角,大部分是由于人員及其人員管理的整合失敗而導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中國繼199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來最重要的勞動立法,并且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同時也會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帶來新的啟發。 關鍵詞:新勞動合同法、企業并購及企業并購中勞動關系的處理、企業的運作、企業制定規章制度。 引言 已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企業如何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1目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主要問題: 并購的勞動法律屬性界定不清: 根據《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兼并一詞的解釋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用現金、股票或者債券等支付方式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的行為。由于勞動關系的處理關鍵在于并購本身對于勞動關系整體是否造成履行的影響,這與資產的處置既有關聯又有區別。事實上,這兩者并無法律上必然的因果關系,眾多員工的這種集體心理預期,都是由于并購中對勞動關系的長期誤操作所造成的。因此,雖然從資產處置的角度,我們已經建立了系統的并購制度,但是從勞動關系處置的角度,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體系,其中首要的就是對并購在勞動法上的屬性進行界定。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隨意性強: 由于并購在勞動法尚缺乏準確的界定,因此在勞動關系處理中并購常被雙方當事人所濫用。用人單位一方借并購、重組的機會與員工集體解除勞動合同,以此達到裁減人員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這是目前造成群體勞動關系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并購與否以及如何并購員工并不能發表任何有影響力的意見,因此員工在并購中常處于被動的局面。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相關文件龐雜: 由于我國30年來市場經濟改革的特殊性,在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文件和政策都在改革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勞動關系領域。但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現階段,并購所要求的大而統一的市場,透明的政策、法律,都與傳統文件、政策的形式相去甚遠。勞動關系所特有的地域性和持續性特點對勞動關系處理方案廣度、深度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缺失: 我國的集體勞動關系不發達,勞動關系處理中缺乏集體談判的機制和傳統,因此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就變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也是傾向于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疏于集體勞動關系的規范,因此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中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只能借助于個別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而在個別勞動關系的解除中,勞動行政部門無法在前期介入或者參與,只能在糾紛或者沖突發生后進行管理和監督,這造成管理的滯后。 2新《勞動合同法》對并購在勞動關系處理上的影響: 穩定勞動關系將成為重要的處理原則: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目標就是穩定勞動關系,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全國性勞動立法中第一次提出了“繼續履行”的概念。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關系處理的成本受到法律規范: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拉平了終止與解除的經濟待遇,客觀上影響了解除待遇的合理性。《勞動合同法》提高了終止的成本,必然造成解除的成本也水漲船高——雖然法律規定并未提高。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高工齡的勞動者又做出了經濟補償的限制,其“三倍”和“十二個月”的封頂規定,使得管理層畸高的經濟補償金得到公平的限制。 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要求民主化: 《勞動合同法》雖然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并購中員工補償的成本,但是更重大的影響在于《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隨著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勞動者對于主張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方案乃至并購整體方案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的積極性都將大大提高。《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不僅規章制度,還有“重大事項”,都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這對于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公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 幾點建議和對策: 加強勞動關系的調查和梳理; 加強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民主; 加強與企業管理文化的融合。 4防范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梁和監督作用: 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監督作用。 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為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篇八: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中的公平性判斷 摘要:人事爭議仲裁作為一種既不同于司法又有別于行政的準司法行為,在化解人事糾紛、平息人事爭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方面,有著非常特別、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據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的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目標和職能需要進一步擴展和深化。 關鍵詞:勞動仲裁;勞動關系;合同解除;公平性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5-0188-03 “企業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關心社會,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企業家不僅要懂經營、會管理,企業家的身上還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這是溫家寶總理在廣東考察工作時對企業家所提出的要求。因此,作為維系民生之本,確保就業安全的勞動關系調整,仲裁員在判斷企業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就必須審慎了解企業在這一管理環節中對道德因素,即公平性的處理情況。 一、公平性判斷的現實意義 管理學大師彼得·德魯克在《哈佛商業評論》中曾這樣說過:“他們不是雇員,他們是人。”他告誡經理人,對待員工要誠實和尊重。 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這對勞動者來講是必須的,對企業家的經營管理也是必要的。 仲裁機構首先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念:仲裁活動的開展,不僅僅只是出于維護勞動者權利不受侵害、調停處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這一目的,這只是仲裁機構的機制功能,仲裁活動更應該在案件的調停處理過程中向雙方灌輸正確的道德導向,以便雙方都能夠找到今后的行為方向,這便是仲裁機構的意識功能。 (一)公平性判斷要基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立足提升個體職業素養 勞動者在被企業辭退后,無論是否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幾乎都會尋求權威機構對其在職期間的各項福利待遇進行全方位的梳理判斷,特別是勞動者認為其在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往往更容易產生一些過激行為,使得仲裁活動備受壓力。 在這種情況下,公平性判斷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能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公平判斷,對勞動者可能會產生兩種價值導向:第一,對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的不當行為如果不能做出判斷和認定,勞動者則直觀地認為該不當行為符合當前社會價值判斷標準,其在隨后的職業生涯中還會繼續該不當行為,導致勞動者職業素養降低,特別是在勞動者泄露企業商業機密、肆意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影響更為嚴重;第二,對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的正當行為如果做出了錯誤認 定,勞動者可能會以此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干多干少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這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在隨后職業生涯中的工作熱情和工作態度,“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磨洋工”等情形都會隨之出現,甚至會采取諸如偷盜、破壞企業財產等負面行動。 因此,在離職員工勞動糾紛處理過程中,一定要樹立“解決以往事情向前看”的策略,既要依法對勞動者離職前的糾紛做出穩妥處理,還要時刻注意價值觀念正確引導,將勞動者的重心引導到如何積極地尋找下一份工作或如何在別的企業中發揮更高的業務技能,力求逐個提升勞動者的個體職業素養。 (二)公平性判斷要基于企業家管理完備,立足提升企業組織效能 勞動糾紛越來越多的一個原因是勞動者感受到其未依法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仲裁機構要確認,企業家對勞動者所做出的處分與辭退程序必須經得起法律與社會常規的審查。如果在這一環節中忽視了公平性判斷,將無法糾正企業家錯誤的管理模式或策略,類似問題不僅仍然會出現,還將大大降低企業隨后的組織效能。 研究表明,公平感能提高勞動者的干勁,加大他們對組織、工作、領導的滿意程度,這些都是勞動者對企業家利益的支持。如果勞動者相信他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更容易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愿通過企業內部的調解組織化解糾紛,這時候訴求的目的便不會 只是簡單地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是要求對其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做出認可性判斷。仲裁機構的這一判斷必將對企業現行的管理方式產生較大的觸動和深遠的影響并引發連鎖反應,因為在職員工可能會認為他們同樣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這就要求企業創造一種文化鼓勵勞動者做正確的事,從道德上講,提升一個組織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雇傭更多有道德的人。因此,企業人力資源部的責任就是確保企業獎勵有道德的行為,處罰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勞動者希望企業嚴厲處罰不道德的行為,如果企業沒有嚴厲處罰不道德行為,行事道德的人常常覺得是自己受到了處罰,這對仲裁機構的判斷也是同樣適用的。 二、公平性判斷的觀念基礎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出于勞動者利益保護,要求企業不能肆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動輒將“辭退”勞動者作為通用的管理手段,造成勞動者流動處于非理性狀態;另一方面,出于培植優秀的國際化企業需要,要求企業必須將“勞動力”作為重要資源參與到企業的物質財富和社會價值的創造中去,通過法律的外在鞭策力使得企業不得不調整員工管理策略,與全球化的經濟形勢相結合,培育和完善有自主能力、能夠自主創新的各領域人才。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斷案的仲裁員必須要有一個公平性判斷的觀念基礎——經濟體制轉型、勞動力市場發育驅動勞動力必須理性流動。 (一)經濟體制轉型所帶來的勞動關系結合方式的改變 市場經濟的發展驅動了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成型,打破了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按照產業或地區的優先建設次序進行統籌調配的人力資源配置模式。勞動力的供求機制發生了變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通過行政力量來安排勞動者的就業,確定企業的招工人數、招工對象、工資標準和就業崗位等。隨著勞動力市場機制的深化,強調計劃性供給的勞動力配置模式開始逐步轉向以勞動力需求為導向的市場配置機制。勞動者可以基于自身的就業需求能動地尋找或轉換工作,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和用人標準在勞動力市場上甄選員工,基于市場與各主體需求的雙向選擇機制,成為勞動者與企業結成勞動關系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勞動關系結合方式的改變必然引發勞動關系解除方式的改變 從計劃性供給到市場化需求的轉變過程,一方面激發了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行為活動,勞動者可以根據企業的工作環境、薪酬福利、職業規劃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在同一個企業工作;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各主體之間的競爭,從而驅動了企業運作層面的勞動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增強,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契約關系得以形成。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 篇九: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法 解讀與案例分 析 論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社 會價值的重要性 ( 學校: 學院:班級:姓名:學號:) 論文摘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它對穩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版《勞動合同法》一發出,其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就引起各方爭議,褒貶不一。一方面,很多勞動者把它當作穩定的長期合同而希望能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卻害怕背上負擔而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甚至不惜突擊裁員;如今,《勞動合同法》已正式實施,新法的推行,需要社會各方以更加理性鈞態度來對待。 一、正確解讀與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期限將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②。相比另兩類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鮮明的特點。 (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存續期間不確定的勞動合同。 在三類勞動合同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都有明確的合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會因合同期滿或完成了工作任務而自然解除。與之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而使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產生不確定性,具體期間的確定,取決于雙方的合意協商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的,這是三類勞動合同具有的共性。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還因法律的強制規定而訂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這三種情況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約的③。由此不難看出,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上,勞動者占有較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③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 ② 大的主動權,這一過程中,既有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有公法介人對勞動關系的制約,體現了對勞動者勞動權的法律保障。 (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諸多法律限制,以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存續期限,因此從理論上說,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勞動年限內和企業的存在范圍內持續有效,只有在約定或法定情形出現時,合同才得以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因此,與其他種類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還有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不過解除的條件較為嚴格。主要有三種解除的方式: 一是雙方合意解除,即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解除。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而解除合同,或者在當用人單位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勞動者無須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得以隨時解除合同,并因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則受法律限制較多。但絕非為用人單位戴上枷鎖從而限制它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兩種方式解除合同。一種是過錯性辭退,是指由于勞動者出現法律所規定的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另一種是無過錯性辭退,這是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是勞動者主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甚至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①。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社會價值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這是此前的立法過程中從未遇到過的。這也說明在當前社會條件下,人們越來越注重勞動關系的公正與公平,勞動關系也急切需要法律加以調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出臺,就引起人們褒貶不一的評價,這正是不同利益的聲音表達。這項制度的實施過程,肯定會有許多需完善的地方,但就制度本身而言,有著重要的社會價值。 (一)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權益的法律,但從目前社會狀況看,勞動者仍然處于弱勢,特別是當前勞動力過剩的情況下。合同本是地位平等的各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勞動合同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民事合同。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雙方在勞動力市場上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然而一旦勞動合同訂立,勞動關系確立之后,勞動力同生產資料如何結合,用人單位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來作出單方的自主決定,勞動者則開始從屬于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配和調度。雙方由平等型主體變成了隸屬型主體,勞動者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篇五】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
勞動合同法休病假規定
勞動法關于工資的相關規定
一、 關于工資的概念:
1、什么是工資: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2、什么是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還可以分為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和非標準工資(輔助工資)兩部分。
3、什么是標準工資(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
4、什么是輔助工資?
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
二、關于工資的相關規定:
我國實行的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其中第6條,對最低工資的解釋是: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 加班加點工資;
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
下的津貼;
三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四 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三、工資的構成:
由 __批準、國家 __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企業的工資總額組成作了明確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
酬。
國家 __〈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章第五條對計時工資作出了明確的解釋: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 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 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完成的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
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
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
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
動者除外)。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
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其中(1)、(2)2項是根據工作制來確定的,我們公司實行的是第一種按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即基本工資
其中(3)、(4)項在很多企業都統一歸納為獎金一項
四、工資和基本工資的區別:
根據國家 __1990年1月1日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號)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以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
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再具體些說,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均屬基本工資。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工資總額一般是用人單位在從事統計、繳費等勞動工資工作中常用的一個概念。與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或稱實得工資)、基本工資等概念有聯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勞動者全額工資等概念時,常常也會聯系到工資總額的概念。
崗位工資是指以崗位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等評價要素確定的崗位系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根據,工資多少以崗位為轉移,崗位成為發放工資的唯一或主要標準的一種工資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點是對崗不對人。崗位工資制有多種形式,主要有崗位效益工資制、崗位薪點工資制、崗位等級工資制。但不論哪種工資制,只要稱為崗位工資制,崗位工資的比重應該占到整個工資收入的60%以上。實行崗位工資,要進行科學的崗位分類和崗位勞動測評,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的確定,要在崗位測評的基礎上,引進市場機制參照勞動力市場中的勞動力價格情況加以合理確定。
勞動法對員工休假相關規定
員工休假分為3大類:(以薪酬待遇來分的話)
●
●
● 有薪假 ,即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有相關規定的有薪假,如產假、病假、工傷假等 無薪假,即事假
(一)、有薪假:根據《勞動法》第40條(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和51條(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帶薪休假主要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二)、產假: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
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產假也是屬于有薪假。
(三)、病假:
1、病假的定義: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明確作出了規定:
職工患病停工治療,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按照原國家勞動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發布)執行。)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對病假的解釋是: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
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
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
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_勞動合同法休病假規定。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
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需特別注意的是: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時間。
3、病假期間待遇:
根據《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
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
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
一次性處理;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4、醫療期的管理規定:
1992年6月9日由勞動部 __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
工會頒布了一個關于醫療保險管理的規定(勞險字〔1992〕14號),《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 __》其中第四條對長期病假員工作出了規定:
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5、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 __《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2000]47) __》
《重慶市勞動局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__》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 __勞動合同法》
公司關于病假的制度:
《員工勞動報酬與福利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考勤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關于公司員工請假相關事宜的補充規定》
(四)、事假: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于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企業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前提是規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開職工 __,在會上經職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過,并公示了的。
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法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五、勞動法病假天數的確定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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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勞動合同法年假規定
了解勞動合同法
天津12月30日電(記者鄒蘭、孫晶)近日,天津舉行《勞動合同法》講座時,不少用人單位抱怨新法律只重視保護勞動者權益。對此勞動保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旨在構建***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中多項內容有利企業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雇。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認為,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按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忠誠于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系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雇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炳瑞解釋說,《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極少,而且大都規定了上限。但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極好的法律環境。
單位辭退員工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將會使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專家說,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對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特定情況下直接用1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大大方便了企業依據自身利益作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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