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全面徹底解決“散亂污”企業污染問題,切實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全區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升級改造一批”等措施,開展“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按照“一廠一策”的原則,實施分類治理,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關停取締類”整治工作。建立“發現一起整治一起”的長效機制,基本消除“散亂污”企業污染問題。
二、整治范圍
(一)類別。重點是有色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噴漆、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二)范圍。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的;
2、土地、環保、食藥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
3、違法違規生產經營,污染排放嚴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雖有行政許可手續,但超范圍違規生產經營的;
5、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污染環境嚴重的;
6、違法違規經營,銷售劣質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標準。取消“散亂污”企業現有生產經營資格和生產條件,做到斷水斷電、清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四個到位”。
三、整治目標
(一)關停取締類。對不能按照整合搬遷、升級改造措施整治的“散亂污”企業,逾期未完成達標改造的“散亂污”企業,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基本做到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二)整合搬遷類。對高新區以外不符合相關規劃的“散亂污”企業,各辦事處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分析,對可以通過整合搬遷實現合法生產的企業,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周口高新區并實施升級改造。
(三)升級改造類。對環境污染小,具備整改條件、能完善相關手續,通過環保、安全、工藝裝備升級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實現合法生產的企業,要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四、工作步驟
(一)排查摸底。各辦事處、周口高新區根據屬地網格化管理要求,對轄區內“散亂污”企業開展拉網式排查摸底工作,建立“散亂污”企業管理臺賬,初步提出治理措施,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實行網格化管理,壓實責任,查處一起清理一起。
(二)精準分類。區環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商分局、質監局、應急管理局、國土分局、商務局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條線管理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牽頭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辦事處、高新區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按照“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3個類別進行精準分類,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檔”、“一群一策”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檔案。各辦事處對3類整治類別清單匯總整理后報送至區環保局大氣辦,同時將“關停取締類”、“整合搬遷類”清單報送至區工信局。
(三)依法整治。對關停取締類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報請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采取多種手段、實施聯合執法,制定關閉計劃,2019年6月底前實現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對整合搬遷類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搬遷至高新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對升級改造類企業,督促企業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制定整改計劃和方案,明確整改完成時限,實施限期治理。
(四)驗收銷號。區“散亂污”企業治理辦公室將組織相關部門對照整治標準,開展聯合驗收銷號,并報送區環保局和工信局備案。
五、職責分工
(一)各辦事處、高新區。各辦事處、高新區作為“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加強統籌協調,加快推進整治工作;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據排查結果,建立轄區“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明確目標任務、整治重點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時序進度,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整治任務。
(二)區直有關部門。區工信局牽頭,區環保局、政法委、發改委、質監局、工商分局、國土分局、規劃分局、應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務局、財政局等單位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工作,按“一企一策”、“一企一檔”的要求,分類建立整治工作處置臺賬,依法依規開展“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
1、區工信局。負責牽頭協調開展工業“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根據辦事處和高新區摸底排查情況,分析研究解決專項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將有關工作情況向區政府報告,推動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會同區環保局對各辦事處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協調供電、供氣單位,對關閉類企業實施斷電、停氣等強制措施。
2、區環保局。負責指導全區對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劃選址不當、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環境風險大、群眾反映強烈、不滿足環保要求的企業,一律按照“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原料、設備和產品)的要求,依法實施關停淘汰;對經過整改或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符合產業政策、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的企業,督促企業加強管理、加大投入、限時完成整改,依法依規生產。加大執法力度,采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依法關閉等措施,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綜合懲治力度。
3、工商分局、質監局。負責開展無證無照違規生產經營專項整治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實施意見》和《河南省無證無照經營查處事項目錄》的要求,指導各辦事處及高新區排查無證無照違規生產經營的“散亂污”企業清單,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4、國土分局、規劃分局。負責開展違法用地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辦事處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法用地的“散亂污”企業清單,對涉嫌違法占地的行為進行查處。
5、區應急管理局。負責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辦事處及高新區排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散亂污”企業清單,對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的企業,依法依規查處、取締、關停,消除安全隱患。
6、區住建局。負責開展違法建材生產企業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辦事處排查無資質、污染嚴重的混凝土攪拌站等建材加工“散亂污”企業清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7、區交通局。負責開展汽車維修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辦事處排查無證經營、污染嚴重的“散亂污”汽車維修行業清單,依法依規開展整治工作。
8、區商務局。負責開展加油站(點)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等非法經營的黑加油站(點)。
9、政法委。負責指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和責任人進行及時處置;處理好企業關停取締過程中出現的違法抗法行為,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10、區財政局。負責保障“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經費。
六、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辦事處、高新區要落實好屬地責任,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壓實各級責任,層層抓好落實。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推進,要強化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強化聯動執法。各部門要強化聯動執法,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保、工信、發改、交通、住建、工商、質監、國土、規劃、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精準排查和甄別“散亂污”企業。對違法行為及時采取相應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規推動“散亂污”企業整治。供電、供水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對違法違規排污的生產經營企業,采取斷電、斷水等限制性措施。嚴禁“一刀切”和擴大整治范圍,將不屬于整治范圍的企業納入。
(三)強化驗收銷號。各辦事處、高新區對轄區關閉取締類企業建立“一企一檔”的整治銷號臺賬,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做到“兩斷三清”。整合搬遷類、升級改造類企業完成搬遷和整治工作后,經企業申請,由區“散亂污”企業治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合格后,可恢復生產。
(四)強化政策引導。各辦事處、高新區和有關部門應研究出臺“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激勵政策,進一步建立激勵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給予政策傾斜,引導中小型企業向周口高新區集中,加快培育工業發展的新動力,優化產業結構和規劃布局。全力做好相關人員安置和維護穩定等各項工作。
(五)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網絡等媒體,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污及生產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群眾擁護、企業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
(六)強化考核問責。區“散亂污”企業治理辦公室應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問責,對各辦事處、高新區、區直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隨時隨機進行巡查,對工作開展情況予以通報;對在工作中因未能履行自身職責致使整治任務未能按規定要求完成的單位和責任人,將會同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第二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深入推動工業領域“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持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確保完成全年空氣質量目標任務,依據《平頂山市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三散”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攻堅辦〔20-〕136號)和《平頂山市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頂山市“散亂污”企業污染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平攻堅辦〔20-〕142號),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20-年前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摸排、分類整治、健全機制、依法實施、長效監管”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工業領域“散亂污”企業,分門別類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實施“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推動工業企業實施“三大改造”,加大工業“綠色企業”創建力度,推進工業經濟轉型和環境污染治理協調發展,實現“散亂污”工業企業動態清零,堅決杜絕“散亂污”工業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為打贏藍天保衛戰做出積極努力和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按照全市“散亂污”企業專項治理任務,請各縣(市、區)工信部門在各轄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安排部署下,認真落實“散亂污”工業企業專項治理工作;局規劃科、高技術工業科、原材料工業科、裝備工業科、消費品工業科按照職責做好政策解讀和服務指導。
(一)深入排查“散亂污”工業企業。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制訂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本轄區內“散亂污”工業企業,建立工作臺賬,實施清單管理,確保排查到位,無死角、無盲區。
(二)持續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動態“清零”行動。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與環保、發改、公安、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電力等部門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分門別類、依法依規實行關閉取締、搬遷整合和提標改造。
(三)嚴防“散亂污”工業企業“死灰復燃”。對已經整改取締“散亂污”工業企業,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聯合環保等單位緊盯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設備,加強巡查檢查,堅決杜絕“散亂污”工業企業“死灰復燃”。
三、整治范圍
“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環保標準、不符合市場需求、不符合產業布局、沒有環評手續、沒有治污設施、沒有市場價值的企業。散,是指不符合規劃的經營活動或堆放場所;亂,是指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違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工業企業、攤點、小作坊;污,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準入,排放廢水、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VOCS〔揮發性有機物〕、惡臭氣體等)、廢渣的生產和經營單位。
工業領域“散亂污”企業整治范圍主要包括有色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業和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等16個重點行業(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年本》修正版);從事電鍍、印染、食品(酒、飲料、精制茶)制造、紡織、皮革皮毛羽毛、造紙制品、化學纖維的企業和生產經營者。
四、整治措施
(一)關閉取締。屬于淘汰落后產能的一律關閉取締;屬于限制類的,不符合產業布局的,沒有通過行業準入審批或環評審批的一律關閉取締;屬于鼓勵類,符合產業政策但不符合產業布局且限期搬遷未完成的一律關閉取締;裝備技術水平落后、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治污設施不完善、污染環境嚴重且治理達標無望的一律關閉取締;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手續不全且不能完善的一律關閉取締。
(二)搬遷整合。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屬于鼓勵類的), 但不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或者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場所),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環境影響和發展前景,組織相關部門和行業專家進行綜合評估,評估認為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要按照發展規模化、產業現代化的原則,限期整合搬遷至工業園區實施升級改造,并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三)提標改造。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改造可以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或資源化利用,且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排污單位。
五、方法步驟
(一)全面排查階段(9月16日-9月20日)
要對本轄區“散亂污”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細致排查,分別建立“散亂污”工業企業排查整治清單。重點查清企業數量、企業規模、行業結構、產能情況、廠房權屬、安全生產、環境影響等因素,特別是要掌握存在廠中廠、無牌無照、安全隱患突出和環境污染嚴重的“散亂污”工業企業情況。對排查整治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排查一項、入賬一項,確保底數清、無遺漏、不亂報、不瞞報(排查整治清單詳見附件2)。
(二)全面整治階段(9月21日-10月10日)
按照“淘汰一批、入園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則,針對排查整治清單,按照各縣(市、區)政府統一安排,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分類處置工作,確保整治到位。被列入關閉取締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整治時間依法依規關閉取締到位(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設備、清除產品);被列入搬遷整合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要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制定搬遷整合和升級改造方案,限期完成搬遷整合工作。逾期未完成搬遷整合的,一律不得開工生產;被列入升級改造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要對照清潔生產改造要求進行治理整改和完善手續,經縣級以上政府認定后方可恢復生產;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期間,市工信局將組織人員進行實地督導。
(三)組織檢查階段(10月11日-10月31日)
市工信局將聯合市直有關部門組成督導檢查組到各縣(市、區)進行督導檢查,確保“該淘汰的淘汰、該入園的入園、該改造的改造”。堅決杜絕異地轉移,確保不新增“散亂污”工業企業,防止“散亂污”工業企業“死灰復燃”。
(四)鞏固提升階段(長期堅持)
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通過此次集中整治活動,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建立動態監督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徹底消除轄區內存在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同時,挖掘和培育經驗做法,推廣應用綠色環保裝備和先進節能技術,服務指導工業企業開展“三大改造”和工業“綠色企業”創建工作,推動工業經濟綠色協調發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履行主體責任,堅持標本兼治、上下聯動,按照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嚴格時間節點,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強對轄區內“散亂污”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散亂污”治理任務高質量完成。
(二)加大宣傳引導。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加大“散亂污”治理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強對省、市大氣污染防治暨“三散”治理專項會議精神宣傳貫徹,做好相關政策解讀,爭取企業理解與支持。
(三)強化服務指導。各縣(市、區)工信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注重發現好的典型、好的做法,推廣綠色轉型發展經驗,積極幫助企業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堅持分類施策,有針對性地解決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嚴禁“一刀切”做法。
(四)嚴格責任追究。在排查整治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應付了事,瞞報漏報、整治不到位不徹底的,或被上級部門檢查暗訪通報的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建設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環境質量不斷好轉,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居場排查整治、條線整治驗收、邀請上級執法”的工作原則,夯實屬地居場責任,強化排查整改,嚴格責任追究,推動“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開展,實現全街道“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二、整治對象
重點整治不符合產業政策,無排污設施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相關手續不全等“散亂污”企業,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產經營資格,無相關合法合規手續;
(二)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含登記),污染物非法排放、無組織排放;
(三)無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超標排放;
(四)生產區、倉儲區、辦公區、生活區等臟亂差,廠區揚塵、地面積塵嚴重,有害氣味嚴重,功能分區不合理,物料、成品、廢棄物等存放雜亂無章,嚴重影響環境質量;
(五)有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及裝備,違規生產國家禁止的產品;
(七)在居民集中區生產經營,污染較重,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被群眾舉報,反映強烈;
(八)其他被認定為“散亂污”的企業。
三、整治范圍
重點在倉庫、廠中廠、待拆遷廠房和其他易產生“散亂污”企業地方開展排查整治。
整治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廢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裝、家具、汽修、廢品回收加工等領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業或加工點。
四、工作步驟
(一)排查建檔(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為網格單位,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先停后治。各居場于2月10日前將排查清單上報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
(二)實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對照整治清單,開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實行對賬銷號制度,完成一件銷號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場完成排查整治驗收工作,并將整治驗收情況上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
(三)集中檢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對居場“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開展集中檢查,每個居場逐村逐廠全覆蓋檢查。
五、推進措施
(一)街道初驗。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將于3月11日起,組織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散亂污”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查清瞞報漏報、整治不到位企業情況進行通報。
(二)邀請縣相關單位聯動執法。邀請縣工信、生態環境、發改、市監、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居場開展全覆蓋檢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嚴肅問責。對督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推進工作不力或監管責任未落實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居場嚴肅問責處理,定期通報排查整治情況,曝光典型問題,并上報街道主要領導。
六、工作要求
(一)夯實工作責任。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居場是“散亂污”企業集中整治工作責任主體,確保排查不遺漏,整治要徹底,上報的“散亂污”企業清單需經居場書記簽字確認。
(二)統籌協調推進。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將匯總居場上報的清單,尤其是對居場無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集中會辦,有必要將向上級執法部門匯報,邀請縣相關單位協辦,確保應治盡治。
(三)強化社會監督。街道設立舉報電話,受理、處理整治“散亂污”企業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的社會監督氛圍。
第四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建設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環境質量不斷好轉,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居場排查整治、條線整治驗收、邀請上級執法”的工作原則,夯實屬地居場責任,強化排查整改,嚴格責任追究,推動“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開展,實現全街道“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二、整治對象
重點整治不符合產業政策,無排污設施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相關手續不全等“散亂污”企業,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產經營資格,無相關合法合規手續;
(二)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含登記),污染物非法排放、無組織排放;
(三)無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超標排放;
(四)生產區、倉儲區、辦公區、生活區等臟亂差,廠區揚塵、地面積塵嚴重,有害氣味嚴重,功能分區不合理,物料、成品、廢棄物等存放雜亂無章,嚴重影響環境質量;
(五)有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及裝備,違規生產國家禁止的產品;
(七)在居民集中區生產經營,污染較重,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被群眾舉報,反映強烈;
(八)其他被認定為“散亂污”的企業。
三、整治范圍
重點在倉庫、廠中廠、待拆遷廠房和其他易產生“散亂污”企業地方開展排查整治。
整治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廢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裝、家具、汽修、廢品回收加工等領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業或加工點。
四、工作步驟
(一)排查建檔(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為網格單位,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先停后治。各居場于2月10日前將排查清單上報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
(二)實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對照整治清單,開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實行對賬銷號制度,完成一件銷號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場完成排查整治驗收工作,并將整治驗收情況上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
(三)集中檢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對居場“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開展集中檢查,每個居場逐村逐廠全覆蓋檢查。
五、推進措施
(一)街道初驗。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將于3月11日起,組織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散亂污”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查清瞞報漏報、整治不到位企業情況進行通報。
(二)邀請縣相關單位聯動執法。邀請縣工信、生態環境、發改、市監、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居場開展全覆蓋檢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嚴肅問責。對督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推進工作不力或監管責任未落實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居場嚴肅問責處理,定期通報排查整治情況,曝光典型問題,并上報街道主要領導。
六、工作要求
(一)夯實工作責任。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居場是“散亂污”企業集中整治工作責任主體,確保排查不遺漏,整治要徹底,上報的“散亂污”企業清單需經居場書記簽字確認。
(二)統籌協調推進。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將匯總居場上報的清單,尤其是對居場無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集中會辦,有必要將向上級執法部門匯報,邀請縣相關單位協辦,確保應治盡治。
(三)強化社會監督。街道設立舉報電話,受理、處理整治“散亂污”企業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的社會監督氛圍。
第五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并切實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各級環境污染防治和落后產能退出等有關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著力解決“散亂污”企業數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產粗放等突出問題,組織發改、經信、住建、環保、國土、質監、安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再次全面排查各類“散亂污”企業,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動態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恢復原貌”的工作標準,分類別類開展全州“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活動。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污染嚴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廠,堅決取締;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但手續不齊全的企業,依法停產、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停產、整改不到位的企業,要嚴格依法依規采取斷電等行政強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實行網格化監管,嚴防反彈。推進全州產業結構優化和規劃布局,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縣“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按照“三個一批”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分類處置;通過排查后可以達標的企業,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全部停產,細化時間節點、明確整治時限和責任人,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并實施綜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當地人民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對于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2020年12月前堅決予以取締關停。
2020年12月前,對列入“依法關閉”的企業完成關閉。
三、整治范圍
本方案所稱“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排污超標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工業企業。
“散”是指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生產經營、利用違法違規建筑和臨時建筑從事非法生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污”是指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
四、主要任務
(一)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控制性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的企業;屬于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違法違規排放或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且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類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經整改驗收和完善相關手續后,由屬地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五、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企業;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查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排污超標、無環評審批手續、無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企業;
質監部門負責排查無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排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辦理變更、注銷和吊銷營業執照,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無需取得許可但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予以查處。
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進行匯總,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要實行動態排查更新機制,確保底數清、情況明、數字準、企業信息全面完整。
第六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鞏固“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成果,進一步深化整治工作,為全市環境質量改善提供堅實保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鐵腕治霾、重拳治水、科學治堵、全域增綠“三治一增”決策部署,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依法依規持續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促進大氣、水、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續改善全市環境質量,不斷提升全市環境品質。
二、清理整治范圍
“散亂污”工業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發改、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散”是指不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違法違規建設、違規生產經營以及擅自改變地上附著物性質進行非法生產的企業;“污”是指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
三、處置分類原則
(一)依法關閉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類企業:
1.不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2.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無行業許可證的企業。
3.屬于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
4.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三)調遷入園一批。區(市)縣通過對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其調遷進入工業園區進行生產經營。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按照全域排查無死角的原則,繼續對區域內“散亂污”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精準分類。對排查出的“散亂污”工業企業,按照“三個一批”原則,于2017年10月30日前建立分類處置臺賬。
(三)依法治理。對依法關閉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開展聯合執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必須實現“兩斷三清”;對整改規范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督促企業對照環保標準實施整改,完善相關手續,于2017年12月30日前經當地區(市)縣政府驗收認可后準予正常生產;對調遷入園類的工業企業,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制定詳細工作計劃。
(四)鞏固成果。對區域內“散亂污”工業企業,加強巡查督查,在規定時限內,確保該關閉的企業不反彈,該整改的企業整改到位,該調遷入園的企業按工作計劃有序推進,確保不新增一處“散亂污”工業企業,不發生一起“死灰復燃”事件。
五、責任分工
(一)各區(市)縣政府。區(市)縣政府是“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的主體責任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散亂污”工業企業的清理整治工作,嚴格按照“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規開展清理整治工作。區(市)縣、鄉鎮(街道)要實施網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網格長”制,在鄉鎮(街道)、社區(村)分別設立大網格、小網格,確定專職網格督查員,嚴格監控;要向社會發布“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通告,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對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推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深入開展;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市政府相關部門
1.市經信委:負責牽頭協調區(市)縣開展工業“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根據區(市)縣摸底排查情況,分析研究解決專項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將有關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推動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對區(市)縣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協調供電、供氣單位,對涉案企業實施斷電、停氣等強制措施。
2.市公安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和責任人進行及時處置;處理好關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抗法行為,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3.市人社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協調開展對已關閉“散亂污”工業企業員工的再就業相關工作。
4.市國土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會同區(市)縣政府對轄區內涉案企業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
5.市環保局:依據環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對企業環保手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以及排放達標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行動;指導整改規范類企業完善相關手續,開展環保提標改造;采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依法關閉等措施,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綜合懲治力度;對依法關閉的企業測算減排量。
6.市規劃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依法查處涉案企業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7.市水務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組織供水單位對涉案企業實施斷水措施。
8.市農委: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開展養殖基地、種植基地、大棚蔬菜基地、工業園區外從事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整治工作,以及違規使用閑置設施農業房屋、違規使用農用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整治。
9.市工商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開展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生產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堅決遏制其滋生蔓延勢頭。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壞資源環境的無證無照違規經營行為堅決依法取締。
10.市質監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對工業園區外企業開展聯合執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嚴厲查處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
11.市安監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及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查處、取締、關停。
12.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13.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將“散亂污”工業企業整治和監管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嚴格督查,并按時間節點通報工作推進情況。
14.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依據消防有關法律法規,對涉案企業進行執法,從源頭上排除火災隱患。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分工副秘書長和市經信委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市經信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區(市)縣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成立相應組織機構,精心安排部署,明確工作任務,確定責任分工,推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聯合聯動執法。各區(市)縣政府要組織環保、工商、安監、質監等部門,強化聯動執法,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對違法行為及時采取相應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規推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
(三)強化督導檢查。強化“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問責,對區(市)縣工作開展情況隨時隨機進行巡查,對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進行嚴肅問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和環保網格化監督監管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五)加快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基地規模,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創業承載力;著力引導一批創業者到基地創業,鼓勵和引導一批科技創新型和產業集群型民營中小企業到基地聚集,擴大基地孵化功能;完善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社會機構為基地企業提供政務代理、融資擔保、信息及管理咨詢和法律財務等專業服務。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創業空間和服務支撐,營造良好環境。
(六)加強就業統籌。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體系,加快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開展送崗位、送渠道、送培訓的“三送”活動,全面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切實做好全鎮“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著力實現“依法關閉一批、整改規范一批、限期搬遷一批”目標,通過分類處置,消除“散亂污”企業污染問題。
二、整治范圍
“散”是指不符合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違法違規建設,違規生產經營以及擅自改變地上附著物性質進行非法生產的企業;“污”是指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
三、分類處置
(一)依法關閉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企業:不符合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無行業許可證的企業;屬于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市有關部門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三)限期搬遷一批。通過對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其調遷入赤壁高新區;對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合理搬遷至符合產業布局的區城進行生產經營。
四、工作步驟
(-)全面排查。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鎮工業辦、鎮國土所、各村對轄區企業開展無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鎮內所有“散亂污”企業情況,并建立工作臺賬。
(二)精準分類。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按照“三個一批”原則,鎮工業辦和鎮國土所相互協作,共同進行甄別確認后,并建立分類處置臺賬。
(三)依法治理。對依法關閉類的“散亂污”企業,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現“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廠房、設備、原料);對整改規范類的“散亂污”企業,督促對照環保標準實施整改,完善相關手續,經市有關部門驗收認可后準予正常生產;對限期搬遷類的企業,制定詳細工作計劃。
(四)現固成果。對整改規范類的企業加強監管,嚴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復生產;對限期搬遷類的企業嚴格按照工作計劃有序推進;對依法關閉類的企業開展“回頭看”,嚴防死灰復燃,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國土所及各村要明確專人負責。
(二)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網絡等媒體,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污及生產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群眾擁護、企業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考核問責。加強“散亂污”整治攻堅督查和考核問責,對鎮工業辦、各村及國土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隨機巡查,對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進行嚴肅問責。
第八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蘇州市委、市政府關于打好打贏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 “兩減六治三提升” 專項行動,依法綜合整治取締全市 “散亂污” 企業(作坊),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全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蘇州市政府關于集中開展 “散亂污” 企業(作坊)專項整治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堅持標本兼治、防治并舉,堅持鐵腕治污、精準治理,依法嚴厲打擊“散亂污” 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整治范圍
本方案所指 “散亂污” 企業(作坊)是指屬于以下五類的小型生產企業(作坊):1. 生產工藝屬落后淘汰類的;2. 不符合產業政策或區域產業規劃布局的;3. 無證無照、證照不全、違法建設、違規經營的;4. 環境污染嚴重、安全隱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設施設備不到位,即使符合產業規劃布局要求,整改仍無法滿足環境、安全管理要求的;5. 僅個別經營者獲益、對外部環境污染、附近群眾有負面反響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所涵蓋的行業包括但不限于電鍍、陽極氧化、發黑、冶煉、化工、鑄造、廢塑料加工、木材石材加工、紡織印染、五金加工、洗滌、畜禽養殖、廢品回收、汽車維修、化工倉儲,以及涉及涂料、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包裝、家具、涂裝等行業。
三、工作要求
按照全面排查、分類整治、依法依規、限期到位的要求,20-年11月15日前,依法整治取締全市現有的 “散亂污” 企業,扶優限劣,推行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清潔生產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同時,強化社會化監管,杜絕整治取締的 “小散亂污” 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一)關停取締一批。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一律按照 “兩斷三清” (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標準,實施關停取締。
1. 全面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各區鎮應依法堅決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或使用淘汰設備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
2. 全面取締手續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規劃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各區鎮應依法全面取締無證無照、證照不全、違法建設、違規經營等相關手續不全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對不符合布局規劃或不在工業聚集區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應明確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締。
3. 全面取締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各區鎮應依法全面取締利用既有違法建設、違法用地或違規出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依法嚴厲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重點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重點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用地。
4. 全面取締違法排污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各區鎮應全面取締存在無環保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環保不達標等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鍋爐或存在冒黑煙、粉塵無組織排放、污水直排、揮發性有機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等)或環保手續不全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
5. 全面取締存在安全隱患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各區鎮應全面取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應淘汰并危及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
(二)治理改造一批。對環保設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生產設備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屬于上述關停取締情形且具備升級改造條件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由區鎮組織實施治理改造。11月15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經區鎮審核,并由各區鎮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后,納入日常監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關停取締。
四、整治步驟
各區鎮應向社會發布 “散亂污” 企業(作坊)綜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實施轄區 “散亂污” 企業(作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組織開展 “散亂污” 企業(作坊)專項整治行動,摸清底數,建立臺賬,按照 “關停取締一批、治理改造一批” 的原則,整治一個,銷號一個,確保11月15日前全部到位。環保、市場監管、國土、安監、城管、消防等部門根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污染、無證無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安全生產等相關整治行動。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8月25日前)
各區鎮制定整治方案并報市 “263” 辦,同時將任務分解到街道、村、社區,明確具體責任人和完成時限。
第二階段:全面排查階段(9月15日前)
各區鎮要充分發揮村、社區及安監、環保網格員等作用,落實工作責任人,對轄區內的 “散亂污” 企業開展地毯式排查,全面徹底、不留死角地摸清 “散亂污” 企業數量、位置、違法違規情形等情況,制定整治清單,按照 “關停取締、治理改造” 進行分類,制定一廠一策精準治理。 凡是群眾舉報投訴的、上級交辦的有關 “散亂污” 企業問題事項,必須全部列入排查范圍。集中排查工作必須于9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并上報市 “263” 辦。之后,如主動發現有遺漏的應立即補充上報,如被舉報或曝光發現不在上報名單中的 “散亂污” 企業,將作為問責的依據。
第三階段:綜合整治階段(11月15日前)
堅持立查立改,按照 “重大隱患必須消除、臟亂差現象必須整治” 的原則,各地對排查出來的 “散亂污” 企業立即實施分類整治。各區鎮組織綜合執法部門開展整治行動。
1. 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關停取締類企業,一經發現立即以“兩斷三清” 為標準關停取締。
2. 對排查出的限期整改類企業,列入限期整治名單,明確 “一企一策” 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時間,由區鎮匯總后上報市 “散亂污” 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整治工作原則上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3. 對到11月15日未完成整改的企業,由各區鎮組織力量責令企業全面停產,確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復產。如確實無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實施關停取締。
4. 整治期間持續開展排查工作,對新發現整治范圍內的企業(加工點),列入整治清單,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關停取締。
第四階段:鞏固提高階段(12月31日前)
各區鎮及相關部門對列入關停取締企業,必須逐家進行實地核查,確保關停到位。對列入整治企業,必須逐家實施 “回頭看”檢查,確保整治要求落實到位,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市 “263” 辦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整治工作開展督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 “散亂污” 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經信委、公安局、監察局、國土局、住建局、規劃局、城管局、水利局、農委、環保局、安監局、市場監督局、市政府法制辦、土地儲備中心、消防大隊、供電公司、水務集團、供銷合作社等。辦公室設在市 “263”辦,從各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建工作組,脫產階段性參與 “263”辦工作,統籌推進全市 “散亂污” 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指導各地開展工作,及時通報整治工作進度、工作動態,組織開展督查工作。
(二)壓實各級責任。各區鎮是 “散亂污” 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立即成 立“散亂污” 企業整治領導小組,組建專門工作班子,通過層層發動、深入調研,迅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據排查結果,建立轄區 “散亂污” 企業整治清單。同時明確目標任務、整治重點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時序進度,明確實施單位、責任單位、監督單位,確保完成整治任務。
(三)強化聯動執法。各地要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 “百日行動” ,以安全、環保、消防為重點,充分發揮綜合網格監管體系作用,把村一級監管責任細化到網格、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對 “散亂污” 企業早發現、早整治、早查處。要有效整合執法資源,強化聯動執法,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行政支撐。環保、安監、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門要加大對重點污染企業(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企業的督查執法力度,對有問題的企業(加工點)及時下達停產整治通知,限期內整治不達標的予以關停。要加強司法聯動、“兩法” 有效銜接,對涉嫌違法違規構成犯罪的要第一時間移送公安機關或與公安機關聯動執法,加大打擊力度。供電、供水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依法關停取締企業采取相應的停止服務措施。
(四)加強宣傳引導。建立 “散亂污” 企業(作坊)舉報熱線,在主要媒體公開,及時受理、處理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形成嚴厲打擊 “散亂污” 企業(作坊)的高壓態勢,營造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五)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基層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各區鎮實施常態化巡查管理制度,對已關閉取締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嚴禁死灰復燃;對新發現的 “散亂污” 企業(作坊),發現一家、取締一家。對產業鏈和城市生活中尚不可或缺的行業,依據政策,通過進行規范、引導和激勵等手段,引導其健康發展。
(六)嚴格督察考核。建立市、區鎮、村(社區)三級 “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 考核機制,層層明確責任,層層強化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確保 “散亂污” 企業(作坊)專項整治落實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自9月起,市 “263” 辦不定期對各地整治進度開展明查暗訪、督查檢查,對進度滯后的,通報預警;對整治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推進不力或監管責任不落實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將向市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問題線索。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或公益訴訟的線索及時移送市檢察院、公安局辦理。
第九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進一步深入開展“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促進全鎮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市環委會辦公室(合環委辦〔2019〕5號)及縣環委會辦公室(肥環委辦〔2020〕2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精神,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依法規范持續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著力實現“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整頓規范一批”的目標,對“散亂污”企業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則實施分類整治,做到立即發現,立即上報,立即取締,保證我鎮范圍內無“散亂污”企業。
二、“散亂污”企業整治標準
(一)“散亂污”企業指標解釋
“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工信、發改、工商、國土、規劃、環保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重點為涉水、涉氣排污企業。“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布局的規模以下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是指無污染治理設施或者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二)“散亂污”企業整治重點范圍
“散亂污”排查整治工作重點范圍包括:建材生產及加工、廢塑料加工、水泥攪拌站、劣質煤銷售點、磚瓦生產、洗砂場、石料破碎廠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類等行業“散亂污”情況集中進行整治。按照“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整頓規范一批”的原則,分類建立“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清單。
三、分類處置原則
(一)關停取締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企業: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無行業許可證的企業;屬于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
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
(二)整合搬遷類。通過對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屬于“散亂污”企業的,要求限期搬遷。
(三)整頓規范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散亂污”工業企業。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實行“屬地管理與行業主管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包聯,誰負責”的原則。各社區負責轄區內工業企業外的閑置土地上“散亂污”企業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主管行業的“散亂污”企業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業網格負責網格內的“散亂污”企業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責任主體開展無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鎮內所有“散亂污”企業數量、位置、違法違規情形等情況,實行一企一檔,建立清單臺賬。
(二)綜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按照“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整頓規范一批”處置分類原則進行甄別確認,及時確定其處置方式,組織實施。對關停取締類的“散亂污”企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現“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廠房、設備、原料);對整合搬遷類的企業,制定詳細工作計劃,給予其對應期限,督促其及時搬離;對整頓規范類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時間。
(三)督查核實(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環保辦將會同鎮紀委對排查整治情況進行督查核實,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社區、主管部門、環保網格,實行問責機制,確保整治要求落實到位。
(四)加強監管。對所屬轄區內的企業加強監管,開展日常巡查,對轄區內新增“散亂污”企業做到立即發現,立即上報,立即取締或搬遷。
五、責任分工
(一)各社區、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網格是“散亂污”企業整治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進一步組織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并及時上報排查結果,責任到人;加大宣傳力度,推動“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深入開展,接受群眾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各社區、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網格確定一名專職信息員。
(二)鎮環保辦作為本次“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開展全鎮“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
(三)鎮行政執法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四)鎮供電所負責按照有關部門提供的“散亂污”企業清單,依法依規實施斷電措施。
(五)鎮派出所負責依法打擊在“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中威脅、阻礙、危害行政執法和抗法的行為;對私接搭電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置。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強部門聯動。各社區、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嚴格責任落實,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傳引導。充分利用社區廣播、橫幅等媒體,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開展系列宣傳活動;鼓勵公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污及生產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群眾擁護、企業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考核問責。加強“散亂污”整治攻堅督查和巡查,對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進行嚴肅問責。
第十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信廳等部門制定的《遼寧省“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鐵嶺市“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科學規范界定“散亂污”企業,排查摸清底數,堅持分類施策、分步治理,確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圍
省工作方案明確所指的“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布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具備治理價值的企業。
“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亂”是指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土地、規劃、環保、行政審批、安全生產等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企業,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生產經營,利用違法違規建筑和臨時建筑從事非法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污”是指生產、經營過程產生大氣等污染物對環境帶來明顯影響和危害,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的企業,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業。
三、職責分工
工業園區管委會:參與評估論證,對搬遷進駐工業園區的企業予以扶持,統籌入駐園區相關事宜。
區發改局: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把項目準入關。嚴控高污染、高耗能及產能過剩行業的項目準入。嚴格非電行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耗煤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煤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用煤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嚴禁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建設。
區工信局:負責對違法行為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嚴厲查處,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退出落后產能。
區公安分局:依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查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依法處理移交的案件。
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和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環保局:對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嚴厲查處;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案件,及時調查取證移交公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水利局:對照“散亂污”及已關停取締企業名錄,對已經取得取水許可的用水戶,要嚴格審查;對于違反取水許可相關規定的,注銷取水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養殖基地、種植基地、工業園區外從事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整治工作,以及違規使用閑置設施農業房屋、違規使用農用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整治。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無須取得相關審批許可手續且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散亂污”場所;對于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營業執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負責對不具備食品藥品生產條件的“散亂污”企業的整治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負責對“散亂污”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嚴格監管,嚴肅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散亂污”企業進行整治查處;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供電分公司:負責對關停取締企業依法實施斷電等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斷電后私拉亂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各有關部門:對屬于不符合稅務、消防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階段。(2020年3月)。各鄉(鎮)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成員單位按照行業管理職責,分別組織開展排查,摸清靠實我區“散亂污”企業底數,同時做好登記、造冊、建檔工作。經匯總審核后報市“散亂污”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做到“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建立整改銷號制度,依法整治一個,銷號一個。
1.關停取締一批。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行政審批、環保、安全生產、水利、自然資源、工信、發改等審批或登記手續,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排污嚴重的企業,達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堅持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2.整合搬遷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企業的,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或者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企業,要加強監管,并報專項整治辦公室進行評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同時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3.升級改造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企業的,且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我區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企業,依法限期進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各成員單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階段性總結和《“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進度表》,核銷更新《“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清單》一并上報。
(三)鞏固提高階段。(2020年7月—9月)。領導小組組織對整治工作進行復查和驗收。同時,強化執法監管,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暢通信訪舉報和線索收集渠道,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任組長和副組長,區直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統籌領導開展此項工作。各鄉(鎮)街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成員單位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散亂污”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違法生產、違法排污單位公開曝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形成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圍。
(三)嚴格履行職責。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職責分工,做好行業系統排查工作,同時幫助鄉(鎮)街科學界定“散亂污”企業。積極引導企業技術升級,重點幫扶涉及民生、有市場價值和科技創新的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四)嚴格監管執法。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治理,規范自由裁量權,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杜絕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和守法企業的正當權益。建立長效執法監管體系,鞏固治理成效,堅決遏制“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異地轉移等反彈現象。
(五)加強調度督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要定期組織現場督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度,查找存在問題,明確整治要求,確保按時序進度完成綜合整治任務。并于每月25日16時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進度表》,動態更新《“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清單》。
(六)強化考核問責。此項綜合整治工作情況已納入省級生態環境督察范圍,工作落實情況將按程序納入相關考核范疇。領導小組將定期督導工作進展情況,評估整治成果。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排查不到位,虛報、瞞報、漏報、遲報,整治進展緩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一是制定整治方案
為更有力推進“散亂污”企業常態化整治,進一步鞏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陽市2021年“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了《關于開展“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并分階段推動實施。
二是召開專題會議
市委主要領導對“散亂污”企業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領導組織各區(市、縣)、德陽經開區、市級相關部門召開全市“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會,安排部署新一輪“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對“散亂污”企業開展強力整治。
三是實施專項整治
全市開展了一、二、三產業“散亂污”企業清理排查和專項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戶,發現疑似“散亂污”企業83戶,其中,一產0戶、二產59戶、三產24戶。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戶,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進度抓緊推進18戶。
四是開展整治督導
市領導帶隊對各區(市、縣)“散亂污”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多次進行專項督導。經信、生態環境、商務等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專項負責”、“包片負責”的原則,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進“散亂污”企業整治進度。
五是建立長效機制
持續開展“六大專項行動”和“散亂污”企業整治“回頭看、回頭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和日常執法監管,完善“發現一起、整治一起”的長效機制,防止“散亂污”企業反彈和死灰復燃,確保動態“清零”。
第十二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
為持續改善全鎮環境質量,深入推進我鎮大氣、水環境深度治理,著力解決影響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環境問題,嚴厲打擊“小散亂污”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做好“小散亂污”企業治理工作,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內容
鎮人民政府要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小散亂污”企業實施專項整治。
(一)規范整治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小非違)企業對涉及到的有色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廢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制、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進行規范整治,凡涉及到“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堅決按照“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標準依法予以取締。
(二)取締和整治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的“散亂”企業嚴厲打擊無證無照、證照不全、違法建設、違規經營的“散亂”企業經營行為,對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和不在工業聚集區的“散亂”企業要明確整治要求,限期搬遷、整合。對逾期達不到整治要求的企業,要依法予以取締。
(三)嚴厲打擊整治超標排“污”企業
1.嚴厲查處涉氣超標排“污”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是強化對重點排污單位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管,及時查處污染物排放超標行為。二是對茶爐、經營性小煤爐進行排查,堅決杜絕鍋爐冒黑煙、粉塵無組織排放。三是對印刷、家具、汽車噴涂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情況進行核查,嚴查手續不全、非法生產及不達標排放行為。
2.嚴厲查處涉水超標排“污”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按照“行業部門牽總,屬地鄉鎮負責,職能部門聯動”的原則,落實責任,明確管理機制,對非法傾倒、違法私設入河流排污口等行為實行監管和打擊,保障河道生態系統穩定。所有涉水企業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出水符合排放要求,凡是出水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一律實施限產、停產整治,對超標排放的一律依法予以查處。
(四)堅決打擊“兩個禁區、兩個保護區”內的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1.嚴厲查處“兩個禁區”的違法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要強化畜禽禁養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環境執法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一是關停取締不符合要求或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場(戶),加大規模養殖場污染整治力度,切實解決畜禽、水產養殖污染問題。二是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分規定,強化高污染燃料源頭管理,嚴查高污染燃料焚燒行為。
2.堅決打擊“兩個保護區”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切實做好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工作。一是認真履行自然保護區綜合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機制,加大保護區環境執法監督檢查頻次,全面落實自然保護區條例及相關規定,堅決制止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大力開展以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加強沿江沿河廢水排污企業環境監管等為重點的水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定期對飲用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健全飲用水源地管理和應急機制,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二、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xx年8月1日-15日)。各村(社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職責,完成動員部署。
(二)調查摸底階段(20xx年8月16日-18日)。各村(社區)要對所轄范圍內“小散亂污”企業進行登記造冊,8月20日前將“小散亂污”企業排查清單(附件1)和排查情況匯總表(附件2)報鎮人民政府。
(三)整改實施階段(20xx年8月19日-9月30日)。各村(社區)要依據摸底情況指導企業開展整改,按照“整頓規范一批、搬遷整合—批、關停取締一批”的要求,建立整改臺賬,分批分類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效果。并按照階段要求將“小散亂污”企業整治進度表(附件3)報鎮人民政府。
(四)督導檢查階段(20xx年10月1日-31日)。各村(社區)要對所轄范圍內“小散亂污”企業整改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對各階段實施情況進行調度、巡查、點評,確保“小散亂污”企業整治取得實效。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隨機進行督導檢查,對于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交由組織和紀檢部門依規依紀嚴肅問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鎮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區)要結合工作實際,強化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完善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小散亂污”企業整改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具體抓,推動污染防治各項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實。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自身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方案,認真填報“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
(二)明確責任分工。鶴林鎮人民政府明確兩名“小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聯絡員:黃耘、周江,聯系電話:7666066。各村(社區)是負責落實“小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單位。相關單位部門要分工開展工作,各負其責,協調聯動,確保取得實效。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村(社區)要充分利用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十三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并切實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各級環境污染防治和落后產能退出等有關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著力解決“散亂污”企業數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產粗放等突出問題,組織發改、經信、住建、環保、國土、質監、安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再次全面排查各類“散亂污”企業,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動態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恢復原貌”的工作標準,分類別類開展全州“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活動。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污染嚴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廠,堅決取締;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但手續不齊全的企業,依法停產、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停產、整改不到位的企業,要嚴格依法依規采取斷電等行政強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實行網格化監管,嚴防反彈。推進全州產業結構優化和規劃布局,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縣“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按照“三個一批”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分類處置;通過排查后可以達標的企業,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全部停產,細化時間節點、明確整治時限和責任人,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并實施綜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當地人民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對于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2020年12月前堅決予以取締關停。
2020年12月前,對列入“依法關閉”的企業完成關閉。
三、整治范圍
本方案所稱“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排污超標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工業企業。
“散”是指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生產經營、利用違法違規建筑和臨時建筑從事非法生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污”是指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
四、主要任務
(一)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控制性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的企業;屬于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違法違規排放或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且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類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經整改驗收和完善相關手續后,由屬地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五、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企業;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查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排污超標、無環評審批手續、無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企業;
質監部門負責排查無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排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辦理變更、注銷和吊銷營業執照,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無需取得許可但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予以查處。
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進行匯總,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要實行動態排查更新機制,確保底數清、情況明、數字準、企業信息全面完整。
第十四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慶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精神,根據《中共XX縣委辦公室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縣貫徹落實〈重慶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整改實施方案〉的通知》(XX委辦發〔2020〕15號)要求,為全面做好“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學篤用生態文明思想,深化落實對重慶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加強部門協作,壓實鄉鎮(街道)責任,持續推進“散亂污”企業整治,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二、整治目標
按照屬地、屬事主體責任原則,摸底排查“散亂污”企業情況,按照“三個一批”(入園發展一批、整治規范一批、關停取締一批)總體思路,依法依規開展“散亂污”企業分類整治工作,2020年11月10日前,制定“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2020年11月30日前,開展“散亂污”企業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整治清單臺賬。2022年12月20日前,按時序分步完成“散亂污”企業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積極主動,解決清理整治不力。
2020年11月10日前,按照“三個一批”思路,堅持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印發《XX縣“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按序時開展分類整治。
入園發展一批。對符合產業政策和園區規劃環評等要求的企業,指導幫扶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工業聚集區)一批。
整治規范一批。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保護地等要求的,但不能入駐工業園區(工業聚集區)的企業,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可通過辦理完善相關手續,技術升級改造,建設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實現污染物有效收集處理和穩定達標排放的,就近就地規范達標整治保留一批。
關停取締一批。對既不符合進入園區發展,又不符合整治規范,且手續不全、污染嚴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整治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一批。
(二)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單臺賬。
2020年11月20日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全面摸排轄區內“散亂污”企業基本情況和環境管理現狀,結合信訪舉報、污染源企業臺賬、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等現有基礎和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重點排查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的工業企業(場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應辦而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工商、質量、安全、能耗等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違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工業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依法應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而未安裝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的工業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進行摸底排查,并結合信訪舉報和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摸清轄區內“散亂污”企業底數,建立整治清單臺賬。
(三)加強督查,鞏固問題整治成果。
1.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現生產經營所在地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以及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經過整治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符合產業政策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要科學規劃,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同時,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責令上述企業停產,完成原有廠區拆遷和場地修復等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2.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現生產經營所在地產業布局規劃、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散亂污”及園區企業,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全面分析企業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產能,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的要求,督促企業在設施設備、工藝、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依法責令上述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3.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治理無望的“散亂污”工業企業,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的標準,依法完成取締及場地修復等工作。
4.持續推進“散亂污”企業整治,相關縣級部門(單位)按職責開展對鄉鎮(街道)指導幫扶,跟蹤整治推進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定向移交限時整治到位;各鄉鎮(街道)加強“散亂污”企業日常排查,鞏固“散亂污”企業整治成果。
5.認真落實鄉鎮(街道)的屬地責任和相關縣級部門(單位)的屬事責任,對工作落實不到位,整改進度滯后及敷衍整治、表面整治、假裝整治和搞“一刀切”的,視情節采取函告、約談、考核問責等措施,壓緊壓實整改主體責任。
四、責任分工
(一)各鄉鎮(街道)嚴格落實屬地責任。
嚴格按照全縣“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細化方案,明確牽頭領導、責任單位、整治時限、整治目標、整治措施等,對能夠立即整治的,立即整治到位;對需要階段推進的,限時整治到位,堅決防止整治“一刀切”。
(二)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指導督促鄉鎮(街道)依法依規開展“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組織除燃氣、電力、民爆、農產品加工、采礦業外所有“散亂污”企業環境保護問題整治專項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對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未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環評、未按相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清理整治;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符合環評、排污許可等條件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榨菜加工、燃氣、電力、民爆等“散亂污”企業環境保護問題整治專項工作及淘汰企業落后產能。指導鄉鎮(街道)對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強制性要求的園外分散工業企業進行清理整治;對符合“入園發展一批”的園外分散企業,指導督促企業按時推進入園發展;對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規范的企業,按照“整治規范一批”的要求,指導督促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采礦企業環境保護問題整治專項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現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四山”地區開發建設的企業進行清理整治,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準、審批和備案;已建成的限時搬遷或取締。對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規范的企業,按照“整治規范一批”的要求,指導督促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牽頭組織其他農產品加工企業(榨菜加工除外)環境保護問題整治專項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核準、審批、登記和備案;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鄉鎮(街道)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整治,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審批、登記;對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及時移交并配合處置。
縣林業局:負責指導鄉鎮(街道)對涉及自然保護地及林地的企業進行清理整治,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準、審批和備案。對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規范的企業,按照“整治規范一批”的要求,指導督促企業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清理排查工業園區“散亂污”企業,督促有關企業限期高質量完成環境保護問題整治,負責組織開展“散亂污”企業環境保護問題整治;負責入園企業的接收、管理等工作。
縣發展改革委、縣住房城鄉建委、縣城市管理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委、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主動指導鄉鎮(街道)開展“散亂污”企業整治,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核準、審批、登記和備案;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屬地監管,提升整治效果。
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內容,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有序有效推進。在入園發展前、規范整治中及關停取締前的企業,應加強對企業監督管理力度,督促企業在臨時生產、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保障環境安全。對涉及無證無照及其他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無證排污、超證(標)排污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相應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符合變更、吊銷相關證照、許可的,應依法變更、吊銷;符合規范整治的,指導幫扶并督促企業限期整治;符合搬遷入駐工業園區(工業聚集區)的,指導幫扶并督促企業限期搬遷入園發展;符合關停取締的企業,相應部門(單位)應依法予以關停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強化督導指導,確保整治到位。
建立健全“建立臺賬-交辦整改任務-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巡查回訪-復核銷號”的閉環長效管理模式。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對管轄范圍內的“散亂污”企業開展拉網式排查整治,對發現的問題要做好臺帳登記并及時交辦整改任務,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嚴格落實后督查制度,落實專人定期開展巡查和回訪,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報告,確保整改到位。
(三)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整治落實。建立常態化巡查工作機制,細化監管責任,引導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共同監督。對列入關停類企業,逐戶實地核查,確保關停到位;對列入整治類企業,要建立“回頭看”制度,不定期隨機抽查整改完成的企業,確保整治要求落實到位,徹底杜絕“散亂污”企業異地重生,死灰復燃。
(四)加強督導督查,確保整治實效。縣政府督查辦要加強對縣級相關部門(單位)、各鄉鎮(街道)督導督查,組織對問題整改進行抽查。對工作開展不到位、排查摸底不徹底、整改推進不力、問題解決不到位的,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問責等措施,壓緊壓實整改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關于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認真貫徹落實“散亂污”企業整治的工作要求,全力推進整治工作。
二是加強部門聯動。各責任單位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統一標準、聯合檢査、聯合指導,把握時間節點,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應查未查、隱瞞問題的,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確保目標任務完成。
三是嚴格落實責任。各責任單位嚴格落實責任,明確專人責任。對發現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嚴肅處罰。
四是嚴格督辦落實。堅決禁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裝整改及整改“一刀切”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對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移送責任追究問題線索,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五是及時報送信息。2020年11月13日前,縣級相關部門(單位)、各鄉鎮(街道)將《分管領導和聯絡員名單》報送至縣生態環境局。2020年11月20日前,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將《“散亂污”企業排查臺賬》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的掃描件及電子件報送縣生態環境局;經清理無“散亂污”企業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仍需報送。2020年11月25日前,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將《“散亂污”企業整治臺賬》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的掃描件及電子件報送縣生態環境局。2021年1月起,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每月25日前將《“散亂污”企業整治進度表》、《“散亂污”企業整治匯總表》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的掃描件及電子件報送縣生態環境局;整治完成后(最遲于2022年11月上旬)應報送“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以及整治過程中的經驗做法、成效亮點等。2022年12月10日前,各鄉鎮(街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將《“散亂污”企業整治銷號表》經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的掃描件及電子件報送至縣生態環境局匯總。
第十五篇: 散亂污企業整治方案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并切實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各級環境污染防治和落后產能退出等有關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著力解決“散亂污”企業數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產粗放等突出問題,組織發改、經信、住建、環保、國土、質監、安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再次全面排查各類“散亂污”企業,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動態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恢復原貌”的工作標準,分類別類開展全州“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活動。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污染嚴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廠,堅決取締;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但手續不齊全的企業,依法停產、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停產、整改不到位的企業,要嚴格依法依規采取斷電等行政強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實行網格化監管,嚴防反彈。推進全州產業結構優化和規劃布局,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20xx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縣“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按照“三個一批”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分類處置;通過排查后可以達標的企業,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全部停產,細化時間節點、明確整治時限和責任人,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并實施綜合治理。
20xx年12月前,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當地人民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對于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2020年12月前堅決予以取締關停。
20xx年12月前,對列入“依法關閉”的企業完成關閉。
三、整治范圍
本方案所稱“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排污超標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工業企業。
“散”是指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生產經營、利用違法違規建筑和臨時建筑從事非法生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污”是指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
四、主要任務
(一)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控制性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的企業;屬于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違法違規排放或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且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類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經整改驗收和完善相關手續后,由屬地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五、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企業;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查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排污超標、無環評審批手續、無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企業;
質監部門負責排查無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排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辦理變更、注銷和吊銷營業執照,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無需取得許可但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予以查處。
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進行匯總,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要實行動態排查更新機制,確保底數清、情況明、數字準、企業信息全面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