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來陜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及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論、重大政策、重要舉措和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探索,進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領域政策理論研究水平,以高質量的政策理論研究成果,引領和推動全省民政工作追趕超越高質量發展。根據《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合作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省社科聯擬與省民政廳合作開展2021年度重大課題研究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題方向
(一)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類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網絡創新示范區建設探索實踐研究
2.新時期基層兒童工作人員穩定配置和專業提升路徑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護政府個案評估會商制度研究
4.推進縣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設立對策措施研究
5.省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平臺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護機構與基層未保工作站建設標準化模式研究
7.兒童福利機構聘用人員待遇保障機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協調制度機制研究
9.困境兒童醫療康復項目優化升級研究
(二)基層社會治理類(委托)
10.城鄉社區精準化精細化治理能力建設研究課題
11.規范化數字化網格化助力村居務公開機制研究課題
二、課題經費
上述課題擬資助原則:1至2項為一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8萬元左右;3至4項為二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5萬元左右;5至9項為三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4萬元左右;10至11項為一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8萬元左右。每項課題經費以課題立項審批后的金額為準。
三、課題申報
本課題為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課題須經依托單位申報,不受理個人或個人聯名申報。
(一)申報條件
1.課題申報人須具備下列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已承擔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且未結項的不得申報。
2.課題依托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雄厚的學術資源和研究實力;設有科研管理職能部門;能夠提供開展研究的必要條件并承諾信譽保證。
3.各依托單位須加強對申報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嚴格審核申報資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實性、課題組的研究實力和相關條件等,并簽署明確意見。
(二)申報資料
申報課題須按照要求如實填寫《2021年度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申報書》(一式3份)、《論證活頁》(一式6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社科處。電子版《申報書》、《論證活頁》及匯總表(申報書及論證活頁以WORD文件格式,匯總表以EXCEL格式)一并報送。
四、課題立項
本課題由省社科聯和省民政廳會同相關專家進行立項評審。主要考察項目綜合研究能力,包括課題團隊研究人員組成、項目設計、研究方法、預期目標、相關成果等,擇優確定立項課題。立項后,由省社科聯下發立項通知并頒發《立項證書》。
五、課題結項
(一)本研究課題周期:立項結果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每項課題形成不少于3萬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簡介。原則上要求能夠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研究成果。同時提交紙質版和電子版。
(二)省社科聯、省民政廳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課題結項成果評審,課題評審合格后,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結項手續。
六、成果使用
省民政廳對成果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課題組成員擁有課題成果的署名權。
七、有關要求
(一)申報課題時要如實填寫材料,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
(二)省民政廳相關處室根據需要全程參與相關課題研究工作,及時提出研究需求。
(三)課題負責人在課題執行期間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研究任務;獲準立項的《申報書》視為具有約束力的資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況外,最終研究成果須先鑒定、后出版(發表),出版(發表)時需注明系“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字樣,未經省民政廳室同意,課題組及成員不得對外發布研究成果。
(四)課題負責人在課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予以撤銷:
1.課題研究成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研究成果與批準立項的課題研究設計明顯不符;
4.結項成果首次鑒定為不合格,經修改后二次鑒定仍不合格。
被撤銷課題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省社科聯研究課題,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記錄,并從省社科聯專家庫中剔除。
(五)課題申報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聯不予受理。電子版請發送至電子郵箱:xiangmuke@snnu.edu.cn。發送郵件時請注明“姓名+課題名稱”(如“張三+民生保障項目”)。
第2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黃浦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未保委)的職能作用,明確區未保委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切實做好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工作規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的通知》《黃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黃浦區青少年保護委員會更名等事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未保委是經區委、區政府批準成立的負責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切實保障本區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第三條 區未保委設主任1名,由區委或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區政府領導同志擔任;成員若干名,由區未保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區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變更時,經區政府批準,區政府辦公室印發通知;成員單位、成員變更時,由所在單位提出,經區未保委主任批準,區未保委印發通知。
第四條 區未保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未保辦),承擔區未保委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在區未保辦工作規則中明確。區未保辦設在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區未保辦主任,負責區未保辦全面工作;區未保辦另設兼職副主任若干名;區未保委成員單位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區未保辦聯絡員。區未保辦聯絡員發生工作變動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區未保辦備案。
第五條 區未保委在區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未保委和區委、區政府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
(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及和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三)研究審議本區未成年人保護重大事項,協調推進有關單位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規劃、措施、標準等;
(四)統籌協調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五)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實情況、各街道和各相關單位任務完成情況,督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重大事件、惡性案件處置工作;
(六)總結、推廣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績效考核、宣傳教育和表彰獎勵工作;
(七)對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或街道強化督辦問責;
(八)完成國務院未保領導小組、市未保委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區未保委實行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制度。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七條 區未保委全體會議負責研究審議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項,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體會議議題由區未保辦根據區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員單位建議研究提出,按程序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準確定。出席會議人員為區未保委全體成員。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及專家參加或列席。會議討論的重要文件,由區未保辦提前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并修改完善,按程序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會議。
第八條 區未保委專題會議負責研究審議本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項或專門問題,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專題會議議題由區未保辦根據區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員單位建議研究提出,按程序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準確定。參會人員由區未保辦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準。會議討論的重要文件,由區未保辦提前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并修改完善,按程序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會議。
第九條 區未保委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形成紀要,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簽批后,印發區未保委成員單位。
第十條 區未保委全體會議、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由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抓好落實,落實情況及時向區未保委報告。區未保辦負責跟蹤督辦。區未保委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區未保委報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進展情況,制定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應抄送區未保辦。
向區未保委報送請示、報告和其他公文,由區未保辦統一簽收。除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保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區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報送公文。
第十一條 區未保委文件由區未保辦組織起草,根據需要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按程序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區未保辦具體工作經費由區民政局承擔,納入區民政局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區未保辦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區未保辦商區未保委相關成員單位后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確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黃浦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
第一條 黃浦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未保辦)設在區民政局,承擔黃浦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二條 區未保辦設主任1名,由區民政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設副主任若干名,由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兼任。
辦公室聯絡員發生工作變動的,由所在單位將變更人員名單函告區未保辦備案。
第三條 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科承辦區未保辦日常工作。
第四條 區未保辦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關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牽頭組織、協調推動有關單位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劃、政策、措施、標準等;
(三)組織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實情況、各有關單位任務完成情況,歸口受理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提交并督促有關部門查處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護應急事件處置、糾紛化解和合法權益保護機制。
(四)牽頭研究提出區未保委年度工作計劃,匯總各成員單位年度工作情況,起草區未保委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
(五)承辦區未保委會議、文件起草、制度制訂、議定事項跟蹤督辦工作,負責區未保委、區未保辦日常公文處理工作;
(六)負責區未保委各成員單位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
(七)承辦區未保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實行未保委全體會議、專題工作會議制度。
未保委全體會議。傳達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有關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實區未保委議定事項,研究討論擬提交區未保委審議的事項。通報年度或階段工作情況,研究涉及本區未成年人保護有關工作,提出加強工作的措施建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開,由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開,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及聯絡員參加。
專題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涉及重要問題的按程序報區未保辦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準。會議由區未保辦主任或者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參加。
第六條 牽頭組織和具體落實安全事件上報、聯合調研、情況通報、專題研究、督查督辦等工作制度。
安全事件上報。負責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護突發事件報送工作。根據事件類型、傷害情況、社會影響等對突發事件分類上報市未保委、區委和區政府主要領導、區未保委領導、區未保辦領導。相關街道將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時間上報區未保辦,并于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內將詳細情況專報區未保辦。區未保辦按有關要求逐級專報至市未保辦,并視情為街道處置工作協調資源、提供支撐。具體處置流程參照《黃浦區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
聯合調研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圍繞某一領域、某項主題開展聯合調研。調研結果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區未保委。聯合調研可從有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調研組,可由區未保辦組織,也可由相關成員單位組織。
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進展、重點突出問題、典型工作經驗等情況。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教育局、區司法局、區衛健委、區殘聯、區婦聯等部門和單位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交流,改進工作措施。各成員單位根據區未保辦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動態監測制度。做好相關信息系統的數據采集錄入、審核報送、動態更新等工作,并對一網通辦、一網統管等平臺推送的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專題研究制度。牽頭對涉及本區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性、體制性問題,工作開展中出現的普遍性問題,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視情形成工作報告報送區未保委。
個案會商制度。牽頭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區司法局、區衛健委等單位,對日常工作中發現需要多部門聯動處置的情況,啟動會商流程。
督查督導制度。設立專兼職相結合的未成年人權益督查專員,負責牽頭對本地區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各街道和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要求及區未保委議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惡性案件、重大事件進行跟蹤指導、掛牌督辦、限時整改。
第七條 區未保辦文件在制定過程中,根據需要征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按程序報區未保辦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簽發,重大事項請示區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
成員單位需要向區未保委報送的公文,由區未保辦履行公文處理程序。
第八條 本規則由區未保辦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區未保辦商相關成員單位后報區未保委確定。
第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校內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來陜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及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論、重大政策、重要舉措和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探索,進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領域政策理論研究水平,以高質量的政策理論研究成果,引領和推動全省民政工作追趕超越高質量發展。根據《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合作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省社科聯擬與省民政廳合作開展2021年度重大課題研究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題方向
(一)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類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網絡創新示范區建設探索實踐研究
2.新時期基層兒童工作人員穩定配置和專業提升路徑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護政府個案評估會商制度研究
4.推進縣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設立對策措施研究
5.省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平臺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護機構與基層未保工作站建設標準化模式研究
7.兒童福利機構聘用人員待遇保障機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協調制度機制研究
9.困境兒童醫療康復項目優化升級研究
(二)基層社會治理類(委托)
10.城鄉社區精準化精細化治理能力建設研究課題
11.規范化數字化網格化助力村居務公開機制研究課題
二、課題經費
上述課題擬資助原則:1至2項為一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8萬元左右;3至4項為二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5萬元左右;5至9項為三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4萬元左右;10至11項為一類課題,每項課題安排經費8萬元左右。每項課題經費以課題立項審批后的金額為準。
三、課題申報
本課題為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課題須經依托單位申報,不受理個人或個人聯名申報。
(一)申報條件
1.課題申報人須具備下列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已承擔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且未結項的不得申報。
2.課題依托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雄厚的學術資源和研究實力;設有科研管理職能部門;能夠提供開展研究的必要條件并承諾信譽保證。
3.各依托單位須加強對申報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嚴格審核申報資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實性、課題組的研究實力和相關條件等,并簽署明確意見。
(二)申報資料
申報課題須按照要求如實填寫《2021年度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申報書》(一式3份)、《論證活頁》(一式6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社科處。電子版《申報書》、《論證活頁》及匯總表(申報書及論證活頁以WORD文件格式,匯總表以EXCEL格式)一并報送。
四、課題立項
本課題由省社科聯和省民政廳會同相關專家進行立項評審。主要考察項目綜合研究能力,包括課題團隊研究人員組成、項目設計、研究方法、預期目標、相關成果等,擇優確定立項課題。立項后,由省社科聯下發立項通知并頒發《立項證書》。
五、課題結項
(一)本研究課題周期:立項結果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每項課題形成不少于3萬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簡介。原則上要求能夠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研究成果。同時提交紙質版和電子版。
(二)省社科聯、省民政廳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課題結項成果評審,課題評審合格后,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結項手續。
六、成果使用
省民政廳對成果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課題組成員擁有課題成果的署名權。
七、有關要求
(一)申報課題時要如實填寫材料,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
(二)省民政廳相關處室根據需要全程參與相關課題研究工作,及時提出研究需求。
(三)課題負責人在課題執行期間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研究任務;獲準立項的《申報書》視為具有約束力的資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況外,最終研究成果須先鑒定、后出版(發表),出版(發表)時需注明系“陜西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項目”字樣,未經省民政廳室同意,課題組及成員不得對外發布研究成果。
(四)課題負責人在課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予以撤銷:
1.課題研究成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研究成果與批準立項的課題研究設計明顯不符;
4.結項成果首次鑒定為不合格,經修改后二次鑒定仍不合格。
被撤銷課題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省社科聯研究課題,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記錄,并從省社科聯專家庫中剔除。
(五)課題申報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聯不予受理。電子版請發送至電子郵箱:xiangmuke@snnu.edu.cn。發送郵件時請注明“姓名+課題名稱”(如“張三+民生保障項目”)。
聯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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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今年,我省將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護熱點難點個案聯動機制,這是記者3月18日從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獲悉的。
在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方面,今年將重點開展心理、安全、網絡和法治四大護航工作,加快推進省、市、縣三級未成年人心理指導與研究中心建設,大力整治校園周邊治安亂點、交通違章、違法經營等現象,規范對酒吧、游戲游藝、歌舞娛樂場所的監管,做好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規劃和建設。大力實施“凈網”行動,整頓互聯網、手機網絡的低俗之風,加大違法違規網站和信息的處理,遏制色情、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傳播。同時,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挽救、社區矯正體系,壯大專業社工力量,探索延伸幫扶社會化運作模式,不斷創新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措施。
在建立個案維權機制方面,將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大力加強市(州)12355青少年服務臺建設,因地制宜建設12355縣級服務站點,及時收集、反映未成年人呼聲,幫助未成年人解決實際困難。建立健全市、縣(區)、街道(鄉鎮)和學校、社區等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體系,有效建立起與12355的個案轉接機制,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以12355青少年服務臺為載體,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護熱點難點個案聯動機制,實現未成年人重大個案的預防預警、應急響應、善后處置和輿情引導,做到關口前移、實時監控、應對有效。
第5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維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構建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建立起“監測預防、發現報告、幫扶干預”的未成年人保護聯動反應機制,建立“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二)工作原則。堅持未成年人權益優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持源頭預防和標本兼治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和務實創新原則。
二、工作對象
未成年人保護對象為未滿18周歲的公民,重點保護面臨生存困難、監護困境、成長障礙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六類:
1.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雙方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個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上述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
3.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重殘、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
4.重殘、重病未成年人。
5.流浪未成年人。指長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
6.其他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難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單親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貧困難以順利成長的未成年人等。
三、工作內容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服務網絡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機構。在晉中市未成年人保護網絡總體框架下,建立健全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聯動、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各級工作特點和實際,構建上下銜接和統籌管理機制。
市、縣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民政部門要明確有關機構承擔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門臨時監護情形的收留撫養工作,協調做好監護評估、個案會商、服務轉介、精神關懷等部門會商和幫扶救助工作,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宣講;牽頭開展區域內社會散居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業務培訓及兒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記建檔和動態更新等。
鄉鎮、村級。設立鄉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村(居)建立兒童之家,配齊配強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落實困境未成年人分類匯總、統計上報、信息錄入及動態管理;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臨時照料、心理疏導、監護指導、政策咨詢、救助保護、干預幫扶、照料安置等;對困境未成年人實行跟蹤隨訪等。
2.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服務平臺。依托12345政府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電話報告平臺,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銜接機制,及時受理、轉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開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法規咨詢、困難求助、幫扶轉介等服務,有效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
建立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評估轉介、處置幫扶“四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
1.監測預防機制。強化家庭的監護主體地位,明確家庭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通過政府、社會各方力量為困境家庭提供監護指導、監護支持、監護隨訪等保護服務,協助監護人提升監護能力,幫助其有效履行監護職責,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長環境。加強各部門間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對接,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時獲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就業援助、法律援助、戶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實現臨時救助保護與長效幫扶措施的有效銜接。
2.發現報告機制。建立多渠道發現機制,對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時發現。學校、醫院、村(居)委員會等單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了解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和生存現狀,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關部門信息篩查和通報制度,增強鄰里及社會公眾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事件的報告意識。同時,要積極發動基礎網格長、志愿者隊伍、社區群眾等對轄區進行定時巡查,及時發現線索,主動向未成年人保護電話報告平臺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報告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3.評估轉介機制。落實困境未成年人評估制度,對重點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進行走訪和調查評估。建立家庭監護評估、風險等級評估和需求評估標準,實施分類幫扶。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轉介至救助管理機構;對遭受家庭暴力、人身侵害,或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從事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轉介至公安部門;對遭受嚴重傷害須緊急救治的,聯系送醫院救治;對監護缺失、失學輟學、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轉介至相關街道社區,對失學輟學的,同時通報教育主管部門;對公安、司法、檢察院、法院通報的父母雙方服刑在押、吸毒、強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轉介至相關街道社區。
4.處置幫扶機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類救助幫扶工作制度。對貧困家庭幫助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就業、就醫、就學、法律援助等政策;對監護失當或監護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關愛、教育輔導、監護隨訪等服務;對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開展委托監護、替代照料等服務;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屢教不改的監護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預措施,轉移監護權,落實國家監護責任。
(三)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各縣(區、市)要統籌整合各類資源,開展政府向社會專業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崗位,用于未成年人保護服務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支持,對社會組織申報成功的中央、省級未成年人服務項目,要按上級政策落實好配套資金。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服務、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務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加強內部力量協調和資源整合,充分利用民政自身優勢和工作資源,引進、培育、孵化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切實發揮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提供專業機構、專業人才和專業技術支持;通過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等力量資源的融合,實現互補、互動、互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級成立晉中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各縣(區、市)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個案管理及專業服務等組織協調工作。加大資金投入,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二)注重教育宣傳。市縣兩級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多種宣傳媒介系統宣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理念、方法及工作情況,制作關愛困境未成年人公益廣告和保護工作的相關內容,提高公眾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知曉度和認同度。我市確定每年6月份為“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
(三)強化督促檢查。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將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對工作不力導致出現重大失誤或惡性事件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2015年9月23日印發的《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中市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5〕64號)同時廢止。
第6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探索建設區、鎮(街道)、村(居)三級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服務體系,逐步優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的聯動機制,依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結合《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MZ/T058—2014),制定本指導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服務三級機構(以下簡稱“三級機構”),是指具備兒童福利指導、資源鏈接、直接服務等功能的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村(居)兒童之家。
第三條 三級機構建設堅持兒童為本、規劃先行、因地制宜、聯動保護、突出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建設基礎
第四條 布局原則。堅持規劃先行,因地制宜的原則,區、鎮(街道)在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統籌考慮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機構的設置與布局,預留發展空間。注重資源整合,整合區、鎮(街道)、村(居)各類資源,提高設施整合利用率。樹立需求導向,結合推進未成年人需求評估、分類保障工作,加強評估結果應用,依據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狀況、能力狀況和需求焦點,合理布局,科學設置服務功能。
第五條 運營方式。推行三級機構社會化運營。培育專業運營主體,推動社會組織參與三級機構的運營。
第三章 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
第六條 職能定位。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職責定位如下:
1.貫徹落實上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意見,負責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2.負責為鎮(街道)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站、兒童之家開展監護監督、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3.負責指導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記建檔、定期探訪和動態更新。
4.負責協調開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專線,協調推進政策咨詢、強制報告、監護評估、個案會商、服務轉介、技術指導、精神關懷等線上線下服務,針對重點個案組織開展部門會商和幫扶救助。
5.負責組織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業務培訓,建立工作跟蹤機制,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及時錄入、更新人員信息。
6.負責指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站、兒童之家的工作。
7.負責支持、引進和培育兒童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或發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8.負責組織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
9.負責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負責對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開展臨時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七條 規模。以區級民政部門為主體設置,依據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狀況、能力狀況和需求焦點,建設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注重整合利用資源,可依托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務設施綜合設置。一般建筑面積應不低于200平方米。
第八條 人員配備。堅持選優配強,確保有能力、有愛心、有責任心的人員從事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運營的方式配備人員。人員配備不少于3人,應具備社會工作專業資質,并配備1名專業督導。
第九條 功能設施。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功能區如下:
(一)行政辦公區域。設置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辦公室,協助民政等主管部門,加強轄區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受民政部門委托,指導做好轄區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需求評估等工作,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標準等,開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宣傳等工作。
設施:辦公電腦3臺、辦公桌椅3套、文件柜1組、沙發茶幾1組、打印機1臺、相關制度上墻材料1組。
(二)信息平臺區域。設置信息平臺,主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記建檔和動態監測。
設施:電腦2臺、顯示終端1套、會議桌1套、椅子10把、相關制度上墻材料1組。
(三)個案工作室。設置個案工作室,針對轄區內未成年人的個別需求,開展個案管理、個案服務、心理輔導等服務。
設施:繪畫治療器材1組、沙盤1套、置物架1個、沙具若干(多種類)、文件柜1組、卡通圓形沙發1套、相關上墻材料1組。
(五)檔案室。設置檔案室,參照《兒童福利機構業務檔案管理辦法》(民發〔2019〕130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留存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服務中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物品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設施:全自動檔案裝訂機1臺、文件柜4組、相關制度上墻材料1組。
第四章 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
第十條 職能定位。受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指導,鎮(街道)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相關事務;支持、指導村(居)居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1.負責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本地區有關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2.負責兒童主任管理,做好選拔、指導、培訓、跟蹤、考核等工作。
3.負責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信息動態更新,建立健全信息臺賬。
4.負責指導兒童主任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定期走訪和重點核查,做好強制報告、轉介幫扶等事項。
5.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兒童關愛服務場所建設與管理。
6.負責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宣傳。
7.負責協調引進和培育兒童類社會組織、招募志愿者或發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兒童關愛工作。
8.負責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社會救助、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
第十一條 設施規模。以鎮(街道)為主體,依據服務半徑、覆蓋人口情況,合理設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可利用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社會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務設施綜合設置。一般建筑面積應不低于30平方米。
第十二條人員配備。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應明確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工作,工作中一般稱為“兒童督導員”,同時鼓勵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者等積極參與。
第十三條功能設置。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應設置行政辦公區域:
(一)行政辦公區域。設置行政辦公區域,受民政部門委托,做好轄區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開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政策宣傳等工作;做好兒童主任的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工作調度、總結評估。
設施:辦公電腦1臺、辦公桌椅1套、文件柜1組、打印機1臺、相關制度上墻材料1組。
第五章 村(居)兒童之家
第十四條 職能定位。受區未成年救助保護中心和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的指導,村(居)應當設置兒童之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1.開展村(居)兒童的評估工作。聚焦兒童發展需求、兒童困境、家庭困境、監護困境、臨時困境等,開展專業評估;
2.開展兒童發展服務。根據村(居)兒童的發展需求、評估結果,因地制宜開展臨時托管、課業輔導、兒童閱讀、兒童游戲、親子活動等兒童發展類服務;
3.開展家庭監護能力提升服務。根據村(居)兒童的監護人能力狀況,開展養育指導、家庭教育、社會心理支持等家庭監護能力提升服務;
4.開展兒童保護服務。根據村(居)兒童的安全需求,開展兒童安全教育等自護服務;倡導社區友好環境營造,開展社區融合、暴力預防、社會倡導等服務。
第十五條 設施規模。以村(居)為主體,以服務半徑和覆蓋人口為依據,設置兒童之家。可利用村(居)黨群服務中心、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務設施綜合設置。一般建筑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十六條 人員配備。村(居)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工作中一般稱為“兒童主任”。同時積極引進社會組織參與兒童之家運營。
第十七條 功能設置。村(居)兒童之家功能設置以兒童發展服務為主,遵循安全性、友好性、適宜性的原則,一般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行政辦公與個案管理區域。設置村(居)兒童之家的行政辦公與個案管理辦公室,加強轄區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接受民政部門指導,做好轄區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需求評估、個案管理、個案服務、心理輔導等服務。
設施:辦公電腦1臺、辦公桌椅1套、文件柜1組、打印機1臺、可移動屏風1套、卡通圓形沙發1套、相關制度上墻材料1組。
(二)兒童活動區。以社區為依托,利用社區資源,以保護兒童權利和促進兒童發展為宗旨,設置兒童活動區,向兒童提供游戲、娛樂、教育、衛生和社會心理支持等一體化服務的體系。
設施:適合不同年齡段兒童使用的桌椅20套、多媒體影像設備1套、身高體重測量器1套、各類玩具1組、各種運動設施若干、各種小型音樂設施若干、相關制度上墻材料(兒童之家活動注意事項、安全須知、緊急疏散路線等)1組。
(三)兒童閱讀區。圍繞0-3歲、3-6歲、6-12歲、12-18歲等不同年齡段的發展需求,設置兒童閱讀區,采用互動式、主題式等方式,開展分齡閱讀。
設施:各類繪本若干、兒童圖書若干、書架4組、書桌10張、椅子10把、相關上墻材料1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環翠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范為試行規范,試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7篇: 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未成年工的保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未成年工。
3、總則
3.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公司招工對象的年齡一般為16~55周歲.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滿16歲的學員,應經本地勞動部門批準。
4、職責
4.1 行政部負責在招工及工種安排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總則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工種、工作。
4.2工會負責檢查,督促各單位執行本制度的實施情況。
4.3 各部門/間負責嚴格執行本制度。
5、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5.1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規定為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5.2 各車間,職能部門/車間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點工作。
5.3 未成年工在安排勞動時,不宜從事特別繁重的勞動,高空作業和對身體有害有毒的作業等。
5.4 在錄用未成年工時,必須經過體格檢查,以便根據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
6、考核
對不執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執行.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