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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通用4篇)

                  時間:2022-10-04 規章制度 點擊:

                  制度是用來約束管理的規范法條,是大家都需要共同遵守的法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通用4篇),歡迎品鑒!

                  【篇1】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煤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3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4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5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6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7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0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2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4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5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6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7條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條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9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下井作業,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急救器等;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產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產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煙。班前、班中嚴禁喝酒。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3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4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6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2)不穿礦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7)非生產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8)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9)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煙區吸煙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篇2】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1、公司員工要自覺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凡無故遲到早退者每分鐘罰款2元,超過30分鐘取消當日考勤并加罰50元。

                  2、公司員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務必以請假條的形式親自向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未經批準或未請假不來者,按曠工對待。曠工一天罰款100元,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3、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若有事需要離開,務必向主管領導請假,不得擅自離開,否則取消本日工資,并加罰30元。

                  4、無部門主管人員批準,員工不得私自換崗、頂崗、調班,發現一次取消雙方當天(班)考勤,并對每人罰款30元;若發生人身、設備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職責者負全部職責。

                  5、在工作中,員工務必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串崗、脫崗、睡崗,不準玩耍瘋鬧,不準高聲喧嘩,不準聚眾閑談,不準把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東西帶進工作場所,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凡違反者每次罰款50元。

                  6、員工上班期間嚴禁在工作場地會客,如確有急事,務必向本部門領導請假后,在非工作區域進行,否則每次罰款30元。

                  7、公司員工上班期間一律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違者一次罰款30元,并責令其立即更正。進入果汁車間工作的員工務必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雨靴,從鞋靴消毒池內走過。勞動紀律管理制度。違者每次罰款30元。

                  8、公司員工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公司或生產崗位,違者對當事人及門衛人員每次罰款30元。

                  9、嚴禁在公司區域內吸煙、吐痰、亂扔雜物,違者罰款20元,員工不準吃公司的蘋果和飲用產品。凡發現有偷吃原料果的一次罰款50元,發現有偷拿成品的一次罰款100元,數量較大的予以辭退。

                  10、員工擅自動用不屬于自我分管使用的設備、車輛,一次罰款20元。若發生人身、設備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職責者負全部職責。

                  11、工作中嚴禁打架斗毆,凡違犯者,職責各方一律取消當天(班)考勤,并按情節輕重處50-500元罰款,如有受傷者,由肇事人負擔其一切費用,并報請公安機關備案,可視狀況決定是否予以除名。

                  12、各部門(各工序)劃分的衛生區域務必每一天打掃,并持續清潔,檢查時發現不合格的,每次罰款30元(職責落實的直接罰職責人,未落實的罰部門領導)并令其立即改正,不改者加倍處罰。

                  1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透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員工不得進入車間。違者罰款30元。

                  14、工作期間員工務必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完成好本職工作。否則的處以50-100元罰款,態度個性惡劣的予以辭退。

                  15、員工務必經常洗澡、洗頭、理發、剪指甲持續個人衛生。進入車間的員工須穿戴整齊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和水靴,頭發不得外漏,不得戴有首飾等可能掉進產品、設備、包裝容器中的物品,嚴禁染指甲和化妝。凡違反者每次罰款30元。

                  16、員工在進入車間之前,務必在盛有200ppm的次氯酸鈉消毒液(或4%高錳酸鉀消毒液)的洗靴池中對其靴子進行消毒。凡違反者每次罰款30元。

                  17、車間員工離開車間工作區務必換下工作服、工作鞋、摘下工作帽,嚴禁穿戴工作服、帽、鞋上廁所。違者罰款30元。

                  18、員工在生產車間嚴禁吃飯、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飲料等。凡違反者每次罰款30元。

                  19、各工序操作人員對本工序記錄務必按要求填寫清楚、記錄真實,不許在記錄表上亂寫亂畫,若達不到標準的每張罰款10元。

                  20、各生產車間交接班時,務必一對一交班,若發現提前離崗、脫崗的一次罰款50元,若因交接不詳而出現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21、各生產車間在交接班時,設備出現故障沒有排除,員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要用心配合維修人員,否則罰款100元。

                  22、生產過程中,車間各工序員工要不定期的對運行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因此出現設備故障的罰款50元,操作人員通知維修人員而維修工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出現問題的,罰款維修工100元。

                  23、對各工序的運行設備操作工、保全工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如因缺少潤滑油或齒輪油而出現故障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罰款。嚴重者按設備事故處理制度處罰。

                  24、工作中員工玩忽職守、擅離職守等造成重大損失,除包賠損失外,并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100-500元的罰款,狀況嚴重的,予以除名。

                  25、嚴禁公司人員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不正當行為,若發現除退回贓款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連續三次被查獲,予以除名。

                  26、對盜竊公司財物的員工,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1000元罰款,嚴重者予以除名。

                  27、員工要愛護公司財物,凡無故損壞公司財物的,要照價賠償。并根據情節處以50-100元罰款。對故意損壞公司設備、設施的,除包賠全部損失外,并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8、公司職工凡被國家公安機關收審的,公司立即予以辭退。

                  【篇3】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本廠的長短期發展目標;本著“誠信敬業,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私離崗位。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請假,返回后要立即銷假。

                  3、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4、服從領導,聽從分配。有意見和建議要及時反映,不得滿腹牢騷,消極怠工。

                  5、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事間要以誠相待,對客人要文明禮貌。不準拉幫結伙,打架斗毆和酒后鬧事。

                  6、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努力鉆研生產技能和業務知識,愛好工廠的一草一木。積極向廠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7、講究生產工作秩序。要始終保持廠區,場地,車間及辦公場所的整潔衛生。按規定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其他物品。

                  8、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講紀律,講秩序。不準在食堂,走廊,車間等場所打鬧,不得有其他野蠻行為。

                  9、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職工視情節輕重處以50———100元罰款。

                  【篇4】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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