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范文匯總三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篇一】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
第一條員工必須在員工食堂就餐,嚴禁在宿舍、走廊,辦公室等地就餐,違反1次罰款20元。
第二條食堂操作間,除食堂工作人員外,其他閑散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違反1次罰款20元。
第三條就餐要排隊打飯,不得擁擠、打鬧和大聲喧嘩,做到吃多少打多少,嚴防浪費。
第四條員工就餐時,要注意保持室內衛生,不隨地吐痰,不準亂扔臟物,嚴禁在食堂內吸煙。
第五條就餐員工要養成愛護公物的習慣,不準損壞餐具、餐桌和餐椅,損壞要按原價賠償。
第六條如有倒飯現象一經發現罰款50元。
員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員工宿舍為員工休息場所,必須保持環境清潔。
第二條員工實行輪流值日,對員工宿舍進行日常清理。
第三條在員工宿舍不得大聲喧嘩,違者罰款20元。
第四條不得在員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電爐子。
第五條嚴禁在宿舍內亂寫亂畫,亂釘釘子,違者罰款20元。
第六條嚴禁在宿舍內賭博、酗酒,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
第七條宿舍內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經發現將給予罰款或開除。
第八條男女員工不得混居一經發現,將開除處理。
第九條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翻動他人物品,違者處20—50元罰款。
第十條不得損壞宿舍內備品,違者按價賠償。
第十一條。值日衛生清理不干凈,將處20元罰款。
【篇二】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篇三】職工代表大會規章制度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