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匯編六篇】,歡迎品鑒!

第一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
甲方:乙方: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為方。
原勞動合同終止期限為年月日。
(1)由職工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給予補償。(2)由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
補償金為
元。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原用人單位、檔案接收部門及本人各一份。
第二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
同志:一、你與我單位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5.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項規定,勞動合同(關系)終止;
8.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單位(章):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月日簽收時間:年月日
第三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該職工與單位年月日所簽的勞動合同于年
月日解除(終止),并已辦理一切相關手續,現出具證明如下:
1、該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本單位擔任工作,任職務;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資;4、社會保險費繳至;5、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章)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原用人單位、檔案接收部門及本人各一份。
表5編號: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
單位名稱:經濟類型:社會保險代碼:
注:此表一式四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職工(裝入職工檔案)各一份
第四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在簽訂本協議后即予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本協議生效后全部予以終止。
第二條、薪酬、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單位全部義務,依法向乙方足額發放薪酬、辦理社保及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在簽訂本協議之后,乙方不得因勞動關系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條、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乙雙方已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續辦理。
第四條、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
同志: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因(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
第六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電子版
甲方:乙方:
依據勞動合同的性質及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除:
一、雙方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愿協商一致后達成的書面協議。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可在以下幾種條件下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隨時通知解除,勞動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無需預先告知而直接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相反的如因用人單位的違約或違法行為遭受損害,可要求其賠償,并可提請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責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預告解除,勞動者如想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超過30天,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