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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手冊屬不屬于勞動合同范文(通用2篇)

                  時間:2016-12-16 合同協議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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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手冊屬不屬于勞動合同2篇

                  【篇1】員工手冊屬不屬于勞動合同

                  小貸公司借款合同不屬于詐騙

                    篇一:謹記!!小額貸款常見的五大騙局
                    謹記!!小額貸款常見的五大騙局
                    近來,小額貸款市場發展的非常迅速,許多朋友由于不知道騙人手法才掉進了人家設計的陷阱,導致了很大的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需要了解一下常見的幾種騙局。
                    一、無需見面傳真合同
                    若有人在上向你提供貸款,你敢不敢要甄女士在上看到一條廣告,廣告聲稱貸款手續簡單,而且無需當面申辦,就能提供數萬元貸款,傳真來一份“貸款合同”,甄女士簽了字;對方又說要找擔保公司擔保,又給了一筆“擔保金”,當然,最后才發現是個騙局。
                    二、無需任何抵押
                    許多上的廣告都宣傳說“不要擔保、無需抵押...”,他們利用這些虛假廣告來吸引那些急需籌錢貸款的人,將他們引入騙局。既非高利貸,又不設立門檻,真的有如此好事借錢方應細細思量。
                    三、低息
                    3萬至10萬元的小額貸款,利率僅為1%
                    這不是銀行的特惠政策,而是詐騙陷阱。
                    騙子開始設圈套,引誘人們將一個季度的利息匯進指定賬號,并聲稱這樣第二天辦完手續就可直接拿錢。
                    四、身份證貸款
                    廣告詞里的“僅憑身份證就能貸款”大部分是指信用貸款,也可以說是無抵押貸款。信用狀況、工作狀況,甚至是工資發放的形式。所以,“僅憑身份證貸款”此類是假的。
                    五、當天下款
                    一般貸款都是需要申請,審查的,而要經過這個階段,當天放款根本是天方夜譚,當然,典當可達到這個速度,但是,典當是有價值的物質才能行。
                    豆豆錢小貼士:教你辨別小額公司的真偽
                    想搞清楚自己選擇的小貸公司是否正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營業執照
                    正規小貸公司都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當然,也可以登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站查詢該小貸公司的注冊信息。
                    2.收費時間
                    正規小貸公司一般是在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才會收取利息、手續費等費用,而不是在貸前要求付費。
                    3.貸款費用
                    與銀行相比,小貸公司收取的貸款費用略高,但再高也不會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4.貸款手續
                    正規小貸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手續和銀行貸款差不多,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婚姻證明、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等等,不會憑“一張身份證/戶口本”輕易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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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小貸公司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借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全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_ 。
                     借款用途: _________ 。
                     借款期限自 年 _ 月 _ 日起至 年 _ 月 _ 日止。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月利率為__________ ‰。
                     本合同項下借款按 (月/季)結息,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 月)的20 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 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 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先決條件
                    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擔保人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并辦妥相關 手續。
                     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 續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擔保物權、保險持續有效。
                     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劃款方式
                    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立 的 賬 戶 , 賬 號 / 銀 行 卡 號 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償還方式為一次性還清,借款人應于___年___月____日之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
                    第五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 的,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照實際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 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出現本合同第 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 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的基本情況、貸款使用情況、擔保人及擔保物情 況。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 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 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 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 人或者擔保人的違約行為進行公開披露。
                     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擔 保
                    第八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抵押/動產質押 /權利質押)。
                    擔保的共性條款
                     適用于本合同項下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 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擔保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擔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擔 保),各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承擔連帶共同擔保責任,但貸款人有權選擇任 一或者各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擔保的,當貸款人放棄借款人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擔保物出現本合同第 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擔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的,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 知貸款人。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支付的款項或者處分擔保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 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等:
                    (1)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
                    (2)擔保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6)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8)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適用于本合同項下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擔保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 擔保。上述擔保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擔保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最終價值以實際處理擔保物所得價款為準。
                     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 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擔保物為共有的,擔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擔保物保險
                    (1)擔保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對擔保物辦理足額保險,并指定貸款人為該財 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2)擔保期間,擔保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并履行合同(含保險單或者 其他保險憑證)項下的其他義務。
                    (3)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的權利。
                    (4)擔保期間,擔保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貸款人,并負責索賠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 責任。
                     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恢復擔保物的 價值或者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對擔保物作出贈與、轉 讓、
                    出租、再抵押、許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 擔保物的,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貸款人有權就 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 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擔保物權。貸款人轉讓 擔保物權的,擔保人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擔保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 貸款人有權就其他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先于借款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擔保的個性條款
                     保證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保證期 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 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責任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 生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債務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 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保證擔保的,貸款人有 權要求保證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
                     抵押人應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 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抵押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 務。貸款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動產質押
                     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質物及貸款人要求的相關資 料交由貸款人保管。需要辦理登記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 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篇三:小貸公司借款合同書
                    借款借據合同書
                    今借到% , %
                    合計折合月利息元,日利息為 元,借款期限為 年月日
                    至 年月日止,到期還本付息。
                    連帶責任保證人 : 借款人:
                    1、經營,否則不受以上還款日期之約束,并追還借款。
                    2、借款人每壹個月結算一次利息(大小月份另計),逾期加息30%,并由保證人監督履行。
                    3、到期還本付息,逾期加違約金(月30%)并追還欠款承擔法律責任。
                    4、如違約不還借款及利息,除按第3 抵押物以沖抵債務,也可變賣擔保人抵押物,一抵押物約定價為準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5、如借款人延期須經擔保人同意債權人認可,并以字據為準。
                    6、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產生的一切費(電話費交通費及每日40元誤工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7、本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自愿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及清償責任(包括債權人主張債權所發生的費用),保證人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逾期及延期)。
                    8、連帶清償擔保人以 現債務人以抵押。
                    擔保人: -借款人:
                    現住址: 現住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日 年 月日
                    篇四:小貸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貸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及傳真: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現家庭住址
                    保證人(丙方1):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現家庭住址
                    保證人(丙方2):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現家庭住址
                    乙方向甲方借款,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借、貸及保證人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就借款及擔保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用途
                    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第二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 (小寫rmb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付款方式和計息、
                     借款利率為年利率,年利率為 ﹪ 。
                     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甲乙雙方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以轉賬方式將款劃入乙方賬戶。
                    第五條 還款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償還借款本金。
                    第六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保證其在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貸款人要
                    求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賬務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物資庫存、賬務情況、借款人使用情況的查檢查和監督。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付息還本。
                    本合同下,如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貸
                    款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七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有權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借款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有
                    權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
                     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借款人應當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
                    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人保證責任
                     本合同所擔保為借款人在貸款人處辦理本合同項下借款所形成的債權。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擔保采取連帶責任擔保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借、貸及保證人三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借、貸及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以起訴方式解決。 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貸款人簽字(公章): 借款人簽字(公章):
                    日 年月
                    保證人(簽字):保證人(簽字):
                    日 年月
                    篇五:公司借款人偽造擔保合同貸款是否構成詐騙罪,應向什么部門舉報
                    篇一:騙取他人擔保申請貸款的是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騙取他人擔保申請貸款的是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5集)
                    XX-07-13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 瀏覽次數:2137
                    秦文虛報注冊資本、合同詐騙案——騙取他人擔保申請貸款的是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文,男,1962年11月6日生,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南京中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本案于199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秦文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秦文辯稱,貸款、借款的用途明確,沒有詐騙故意。其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沒有詐騙行為,被告人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虛報注冊資本
                    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過程中,使用偽造的銀行進帳單、銀行存款余額證明及委托付款證明、出資證明書等文件,騙取了江蘇興惠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進而騙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中晟公司營業執照,計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1005萬元。
                    (二)合同詐騙
                    被告人秦文虛假出資成立藝術品拍賣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采用虛構借款理由、隱瞞公司真實情況及虛假抵押等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間,先后兩次騙得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材總公司)人民幣470萬元;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間,多次向中國東方航空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江蘇公司)騙取借款人民幣1150萬元及騙取東航江蘇公司擔保,向7家銀行貸款共計人民幣3700萬元。后秦文采取以貸還借、以貸還貸、以借還貸的方式,先后歸還東航江蘇公司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實際占有650萬元;歸還銀行貸款人民幣1995萬元,實際占有1705萬元。綜上,秦文以藝術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義共計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人民幣2825萬元。分述如下:
                    1.騙取中航材總公司人民幣470萬元
                    1995年7月至11月間,秦文以藝術品公司的名義,采用虛假抵押的手段,先后兩次騙得中航材總公司人民幣470萬元。秦文將該款用于償還債務等。
                    2.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人民幣650萬元
                    1995年10月,秦文以需流動資金臨時周轉為由向東航江蘇公司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其中大部分借款被秦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后被告人秦文用向3家銀行貸款的部分資金歸還該筆借款。
                    1996年1月,秦文以需流動資金周轉為由向東航江蘇公司騙取借款人民幣100萬元,被其占有。
                    1996年10月,秦文向中國銀行南京分行薩家灣支行貸款人民幣250萬元,由東航江蘇公司提供擔保。該款被秦文用于歸還借、貸款及支付其兄秦勇個人購房等開支。到期后,秦無力償還。1997年3月,秦文以清·雍正青花花卉撇口大碗一只作價人民幣280萬元作抵押,騙得東航江蘇公司借款人民幣250萬元用于歸還該筆貸款。經鑒定,該碗系偽作,實際價格僅為300元。
                    1997年4月,秦文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京分行鼓樓支行貸款人民幣300萬元,由東航江蘇公司擔保。貸款被用于歸還借款、支付銀行利息、提現等。貸款到期后,秦無力償還,又騙
                    得東航江蘇公司300萬元償還該筆貸款及利息。
                    1998年8月,秦文與東航江蘇公司就上述未還借款人民幣650萬元簽訂清款協議,并以劉海粟《潑彩荷花圖》作價人民幣350萬元作抵押。經鑒定,該畫系偽作。
                    3.騙取東航江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人民幣1705萬元
                    1996年7月至1998年11月,秦文先后以藝術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義,4次騙取東航江蘇公司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2540萬元。貸款到期后,秦文僅歸還835萬元,東航江蘇公司代為償還1460萬元,尚有245萬元未能歸還。分述如下:
                    1996年7月,秦文以藝術品公司的名義向南京市浦口城市信用社貸款人民幣400萬元,用于歸還欠款、支付利息等。后秦用借款歸還人民幣205萬元,余款人民幣195萬元由東航江蘇公司代為償還。
                    1996年12月,秦文以藝術品公司的名義向華夏銀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被用于歸還其他借款、貸款及購房等。后秦用其他借貸款歸還人民幣630萬元,余款人民幣370萬元由東航江蘇公司代為償還。
                    1997年6月,秦文以藝術品公司的名義向中國建設銀行南京市雨花支行貸款人民幣990萬元,貸款被用于歸還華夏銀行貸款人民幣600萬元及提現等。后由東航江蘇公司代為償還人民幣895萬元,尚欠人民幣95萬元。
                    1998年11月,秦文以中晟公司名義,由東航江蘇公司擔保,向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分行下關支行貸款人民幣150萬元,被其占有。
                    1998年11月25日,秦文又與東航江蘇公司就雙方借、貸款人民幣2355萬元簽訂清款協議,并以虛假文物作抵押。經鑒定,文物實際價格僅為人民幣5730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追繳和扣押了人民幣30余萬元、轎車2輛等物品。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文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告人秦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資金用途、隱瞞公司真實情況、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等手段,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起訴書指控秦文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經查,與指控秦文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在性質上是一致的。被告人秦文以欺騙手段獲得東航江蘇公司的真實擔保后取得貸款,放貸銀行在東航江蘇公司擔保的前提下放貸,并無不當,被告人秦文在上述貸款操作中的詐騙對象仍是東航江蘇公司,故上述事實的性質仍為合同詐騙。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文犯貸款詐騙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起訴書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及認定性質,予以支持。本案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編造虛假理由,以借還貸、以貸還借、以借還借的事實清楚,秦文未按照約定的目的使用借、貸款,并最終不能歸還借款,造成了被害單位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詐騙故意明確,故被告人秦文“貸款、借款的用途明確,沒有詐騙故意”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沒有詐騙行為,故被告人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秦文以實際不可能到帳的款項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并騙得了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故其辯護人“起訴書指控的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文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秦文不服,提出上訴。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認定秦文虛假
                    出資成立藝術品公司不是事實;2.原鑒定人員與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對扣押的涉案文物進行重新鑒定以確定真實價值;3.對藝術品公司的財務狀況應進行全面審計以確定秦文有無還款能力。綜上,認定秦文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秦文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1005萬元,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手段,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的財產共計人民幣2825萬元,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
                    對于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認定秦文虛假出資成立藝術品公司不是事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藝術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是以江蘇省新聞美術家協會、南京依斯特廣告實業公司、秦文等5個股東名義共同出資人民幣108萬元申請登記注冊,1996年以實物增資至人民幣1550萬元,而該公司實際上只有秦文個人投資8萬元并實際操作,該事實有新聞美術家協會潘高鵬和薛亮、朱紅的證言證實,上訴人秦文也有過供述;秦文稱以香港萬寶堂贈送的字畫等物品進行增資,無其他證據印證。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原鑒定人員與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對扣押的涉案文物進行重新鑒定以確定真實價值”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按法定程序委托江蘇省文化廳組織有關專家對涉案文物進行鑒定并無不當,該鑒定結論依法具有證明效力;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原鑒定人員與秦文有私人矛盾,可能會影響鑒定結論的真實性現無證據印證。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對藝術品公司的財務狀況應進行全面審計以確定秦文有無還款能力”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本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調取了藝術品公司全部財務報表、記帳憑證等,但因該公司會計核算工作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銀行對帳單不齊、營業收入記錄不完整、財務結算收支白條抵庫現象嚴重并通過外單位套取現金等,致使審計缺乏依據,故公安機關對藝術品公司經營收支和資金借貸等情況加以分析、分類、調帳、匯總,制作了該公司的資金流向表,該證據證實秦文將所騙款項用于歸還其他借、貸款及私人購房、購車等,與秦文的供述及相關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并經一審庭審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上訴人秦文明知無還款能力而多次采用虛假手段,用后款抵前款的方式,騙取東航江蘇公司、中航材總公司的財產共計人民幣XX余萬元,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原審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充分。
                    綜上,上訴人秦文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是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三、裁判理由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行為人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銀行資金后,自己沒有償還貸款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的情況,對此究竟應當以何罪論處存在一定爭議。本案審理過程中,關于被告人秦文的行為性質,以下三點不存在異議:一是屬于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二是成立虛報注冊資本罪;三是直接騙取中航材總公司人民幣470萬元、東航江蘇公司人民幣650萬元的行為性質屬于合同詐騙罪。爭議的焦點就是秦文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東航江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人民
                    幣1705萬元,究竟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犯罪對象為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侵犯的也是復雜客體,即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對象為金融機構的貸款。按照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在一定條件下,犯罪客體對認定犯罪的性質、分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犯罪對象往往是犯罪客體的表現形式。因此,通過區別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可以準確界定通過向銀行貸款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性質。我們認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并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對此種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確保所貸出的款項安全可靠,一般均要求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提供必要的擔保。擔保人作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貸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負責償還貸款本息(一般擔保)或承擔與借款人共同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連帶擔保)。行為人虛構事實騙取銀行與擔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錢款后,銀行可依據擔保合同從擔保人處獲取擔保,而擔保人則是銀行債務的實際承擔者,受侵害的往往是擔保人。即使擔保人因某種客觀原因如破產等情況導致無法償還擔保,銀行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權益受到實際侵害,但只要擔保人與銀行之間所訂立的擔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銀行與擔保人之間就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法律關系的最終落腳點和行為侵害對象就應認定是擔保人而非銀行。當然,如果行為人提供虛假擔保或者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理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聯系本案,被告人秦文假借藝術品公司、中晟公司名義的所有經營都是依靠借款及向銀行貸款,公司從未有盈利記錄,其所還借、貸款,均系以借還貸或以貸還借,現尚有2咖余萬元借、貸款不能歸還,且被告人除了用于其個人購買房屋、汽車等開銷外,不能說明款項的實際去向,至案發也不能歸還上述欠款,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被告人隱瞞公司真實情況,采用虛假抵押等手段,向東航材總公司借款、向東航江蘇公司騙取借款及騙得東航江蘇公司為其擔保向銀行貸款,均應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執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鄧林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5集篇二: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認定——以借款合同形式進行詐騙的行為如何定性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認定——以借款合同形式進行詐騙的行為如何定性 ◆經濟與法 作者簡介:葉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陳某合同詐騙案
                    被告人陳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陳某系實際出資人并擔任法定代表人.XX 年9 月30日,被告人陳某用本人XX 年已經出賣的房子和四十萬元的空頭支票作抵押, 通過中間人,與被害人牟某某簽訂借款協議,騙取牟某某人民幣三十萬元,還款日期為XX 年3 月30 日.陳某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公章.牟某某將三十萬元于當天匯入陳某公司的賬戶,陳某當天就通過銀方式支出 元,其中十萬元用于個人支出,其他去向無法查明.后陳某不予還款,下落不明,直至XX 年7 月6 日被中間人發現后扭送至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以陳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理由是:被告人陳某在詐騙牟某某錢財過程中,雖然與牟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但該合同并未體現市場交易行為,亦非擾亂市場經濟秩
                    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詐騙案
                    被告人周某某用偽造的房產證做抵押與被害人張某簽訂借款協議書.騙取張某人民幣18萬元.后張某到朝陽區房管局核實房屋產權時被告知房產證系偽造的,發覺被騙遂報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上述兩個案例的基本事實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實踐中困擾司法實務部門的一個問題:以借款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二、分歧觀點
                    實踐中,對以借款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行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定詐騙罪.理由是借款合同雖有合同形式,但是與普通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是自然人實施的行為,應當定詐騙.理由基本同第一種意見;如果是單位實施的行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因為單位的參與使得整個借款合同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就具有了市場交易的性質,體現市場經濟秩序.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
                    三、評析意見
                    我們在實踐中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應當以犯罪主體是否單位或個人來判斷合同詐騙或者詐騙.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單位的,就能夠體現市場交易性質.如陳某合同詐騙案中,法院在審查時就認為,如果陳某是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并將借款直接用于單位經營,那么其借款的行為就能體現市場經濟秩序性質, 就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事實上陳某并未將借款用于單位經營,而是用于個人支配使用,故無法認定為單位犯罪,也就無法體現市場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 這種觀點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須是單位,這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通過對合同的主體進行界定,即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外的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來,同一個行為,如果單位實施是合同詐騙罪.而自然人實施就變成了詐騙罪,顯然違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
                    其次,不應當以合同內容是否系原《經濟合同法》(已作廢)規定的經濟合同來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理由如下:雖然從合同詐騙罪的立法淵源看,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似乎僅指原《經濟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因為1997 年的《刑法》頒布前,有關的司法解釋曾有這樣的表述.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 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而原有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現行的《合同法》已經不再出現經濟合同一詞,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因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體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對利用身份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只能以詐騙罪處理.通過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界定即將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界定為在市場經濟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學.因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立法解釋, 社會經濟指的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的說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由此一來,對合同詐騙罪作出的司法解
                    篇六: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貸款詐騙罪,合同無效
                    篇一:企業借貸無效的法律風險
                    企業借貸無效的法律風險
                    【要點提示】
                    由于國家對于融資方式的監管加強和一些企業自身運轉中的問題不斷呈現,對于很多中小企業而言,其獲得的合法的金融金鉤資金支持由于自身條件的不足而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是,貨幣的市場經濟的第一推動力。企業的存在法則就在于資金運轉。。沒有足夠的資金,一個企業無論是在自身的內部運營還是在外部市場拓展方面都會舉步維艱。所以,企業對于資金的強烈需求與現實條件下的資金支持無法滿足的這些矛盾,使得許多的經濟活動主體在融資中往往饑不擇食,不顧借貸方法方式,導致一些借貸行為無效。導致無效的借貸的原因很多,有主體不合格情況,也有內容不合法的情況。例如,企業間的借貸。這種借貸方式,在我國還沒有開放非金融主體進行融資的前提下,因被法律確認無效而存在巨大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相關案例】
                    原告甲公司起訴稱,乙醫藥公司于XX年8月24日向丙公司借款1200萬元,承諾與XX年9月24日歸還。但借款到期后,乙醫藥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XX年7月5日,甲公司、乙醫藥公司以及被告李某共同簽署一份欠款協議,約定:XX年10月31日乙醫藥公司償還甲公司全部借款以及利息,共計1348萬元。同時,被告李某自愿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協議到期后,乙醫藥公司未依約履行,甲公司訴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甲公司與乙醫藥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是甲公司有權要求乙醫藥公司返還借款本金以及自XX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XX年7月5日欠款協議亦效,但因為被告李某作為乙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應視為李某有過錯。其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乙醫藥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風險提示】
                    1、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有關的《經濟法》《行政法》等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由第(5)點延伸出來,我國《貸款通則》第57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處于維護金融秩序和其他各種因素的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正批復如下:“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借款合同無效,其風險在哪?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的責任如果被放大地看,出借方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要承擔過錯責任——自己承擔損失或者部分損失,如本金的損失、利息的損失。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有利息必須被收繳,即對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貸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所以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的,除了得不到法律的維護,還會受到收繳利息的懲罰。
                    2、刑事責任的風險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在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的情況下,不僅要承擔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還
                    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合法的金融機構借貸出的資金有嚴格的使用限制,即企業只能用于自身企業的發展需要。所以當一個企業并不是出于這個目的,而把從金融機構處獲得的資金高利轉貸給其他企業,達到一定數額的,就嚴重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這就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175條規定,“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的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個人、企業進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非法集資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往往以高利為誘餌,以合同未掩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目前社會上反應出來的一些非法集資的案例看,其往往對參與的社會公眾造成血本無歸的嚴重后果,社會危害較大,所以,非法集資數額達到法定標準就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的罪名依照集資方式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權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3、信用風險
                    從本來意義上,信用風險又稱為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方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一方(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另一方(授信人)的與其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但在這里,我們指的是企業借貸無效后,受信人由于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資金,給資金出借方造成的風險。這種風險會產生蝴蝶效應,波及其他企業,最后給國家金融體系產生原本意義上的信任風險。篇二: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如何定性
                    關于hcl、hch和hy三人涉嫌合同詐騙的報案材料
                    報案人:lhy,男,漢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hch,男,漢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hy,女,漢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證號×××××× 犯罪嫌疑人:hcl,女,漢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證號×××××× 案由:
                    合同詐騙
                    一、主要涉案事實 :
                    XX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額利息(月息6分)為誘餌,騙我借錢給××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和hcl,幫助“周轉”還貸(還貸后再續貸)。兩人又編造種種理由說還貸時間比較緊,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賬號,事后再由hcl在借據上補簽字。我當時并未與hcl直接認識,便有些猶豫。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擔任××信用社主任的身份當場拿出了一份所謂a公司貸款憑證的材料,又說借款時間只要一個月,h、h二人又分別以“經辦借款人”和“擔保見證人”名義向我出具兩張“借據”(一張200萬元,一張250萬元),約定了打款賬號、利息、借款期限、還款人等內容。我當時信以為真,便按照“借據”的約定在XX年11月24日和26日分兩次給a公司賬戶匯款合計450萬元。事后,我多次催促h、h二人完善hcl的補簽字手續,但二人總以各種理由推諉,XX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屆滿時hcl也沒簽字更沒還款。XX年1月23日晚hcl突然打電話約我在××大酒店405室見面,我以為是她要還錢。不料我到那里時hcl、hch和hy三人已經擺起了“鴻門宴”,先是hcl否認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錢,接著h、h二人支支吾吾不認賬!我當時告訴他們考慮法律后果后憤然離席。
                    此后,我多次聯系三人,但hcl和hy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凈,要我找hch。當我轉而聯系hch時,雖然想盡各種辦法,但始終找不到hch蹤影,事實上hch已經逃匿!!另據了解,h、h二人所謂的a公司“周轉”還貸根本是子虛烏有的事情,而我匯款的a公司賬號已經在XX
                    年12月清零!!至此,事實已經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錢,而是通過簽假合同(“借據”)和“彈雙簧”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現在又通過“踢皮球”、玩失蹤來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
                    二、本案補充事實 :
                    另外,我還有以下事實向公安部門匯報:
                    1、hch已經畏罪潛逃。hch在騙走錢后便頻繁改變手機號,先后使用的有××××、××××、××××、××××等,但現在這些手機號或者關機或者占線或者無法接通。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辦公地(××××)、出租房(××××)、其“女友”(情婦)××的老家(××××)、其好友××在××××的住處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聯系或走訪了hch妻子×××、侄女×××和×××、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數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贓款已經被轉移。我匯款的a公司賬號為××××,開戶行為農商銀行××××分理處。該賬號已在XX年12月清零,贓款已經被轉移。hcl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hcl實際將贓款占有并轉移。
                    3、借錢的理由純屬詐騙。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謂a公司需要“周轉”還貸的問題。a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是“×××”也并非如二人所說的是hcl,但是“×××”與hcl系母女關系。hcl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4、h、h、h二人是合謀詐騙。hch與hcl既有商業合作更是“情人”關系。在經濟方面,h、h、h
                    二人也關系密切。hcl曾將其控制的××××的一宗地塊的31%的份額以800萬的價格轉讓給hch。因為hch沒有資金實力,三人便合謀“借款”詐騙,hy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協助,事后收取數十萬元的傭金。
                    5、h、h二人有長期勾結違法的事實。自XX年起hy及其丈夫××曾數次以私人名義向hch提供高息貸款,每次數額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這些款項來歷不明,鑒于hy××××信用社主任的特殊身份,其貸款極可能挪用自信用社的公款。
                    三、h、h、h三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h、h、h三人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罪,且屬團伙作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hch和hy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h、h二人找我借錢時,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周轉還貸和
                    hcl是a公司法人的事實,又出具約明利息、借款期限的“借據”進一步制作簽訂合同的假象,贓款到手后h、h二人互踢皮球,hch畏罪潛逃,合同詐騙的事實和意圖已經昭然若揭,案發至今已4月有余,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2、hcl事前參與謀劃,事后轉移贓款,也是重要犯罪嫌疑人。hch與hcl既有商業合作更是“情人”關系。是hcl提出hch到外面以其名義騙錢,二人又拉身為信用社主任的hy入伙,事成后錢款打在hcl所控制的公司賬戶,hcl再將賬號清零,轉移贓款。可見,具體操作是h、h二人出面,而h參與謀劃,在幕后操縱并提供帳戶轉款,事成后清空賬戶,轉移贓款。
                    3、hcl、hch和hy三人是有預謀的團伙作案,涉嫌的詐騙數額高達450萬,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的規定,三人詐騙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屬于重大經濟犯罪,依法應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h、h、h三人事前通謀,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簽假合同(“借據”)和“彈雙簧”的方式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
                    侵犯,為維護誠信守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請公安部門對此案予以立案偵查,追究hcl、hch和hy三人的刑事責任。
                    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詐騙案被告人周某某用偽造的房產證做抵押與被害人張某簽訂借款協議書.騙取張某人民幣18萬元.后張某到朝陽區房管局核實房屋產權時被告知房產證系偽造的,發覺被騙遂報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上述兩個案例的基本事實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
                    因此引出實踐中困擾司法實務部門的一個問題:以借款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二、分歧觀點 實踐中,對以借款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行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定詐騙罪.理由是借款合同雖有合同形式,但是與普通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是自然人實施的行為,應當定詐騙.理由基本同第一種意見;如果是單位實施的行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因為單位的參與使得整個借款合同的
                    性質發生了變化,就具有了市場交易的性質,體現市場經濟秩序.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
                    三、評析意見 我們在實踐中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不應當以犯罪主體是否單位或個人來判斷合同詐騙或者詐騙.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單位的,就能夠體現市場交易性質.如陳某合同詐騙案中,法院在審查時就認為,如果陳某是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并將借款直接用于單位經營,那么其借款的行為就能體現市場經濟秩序性質, 就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事實上陳某并未將借款用于單位經營,而是用于個人支配使用,故無法認定為單位犯罪,也就無法體現市場交易的特征,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 這種觀點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須是單位,這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通過對合同的主體進行界定,即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外的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之外來,同一個行為,如果單位實施是合同詐騙罪.而自然人實施就變成了詐騙罪,顯然違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其次,不應當以合同內容是否系原《經濟合同法》(已作廢)規定的經濟合同來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理由如下:雖然從合同詐騙罪的立法淵源看,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似乎僅指原《經濟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因為1997 年的《刑法》頒布前,有關的司法解釋曾有這樣的表述.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 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而原有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現行的《合同法》已經不再出現經濟合同一詞,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合同,因為身份合同受到侵犯后,其侵犯的客體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對利用身份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只能以詐騙罪處理.通過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界定即將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界定為在市場經濟中交易的合同也不科學.因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立法解釋, 社會經濟指的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的說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由此一來,對合同詐騙罪作出的司法解釋如要將《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為市場交易與非市場交易兩種類型,恐怕不但實踐中難以操作,而且也有違背立法原意之嫌.顯然,司法實踐部門也注意到了這一點.在法院系統的指導意見和實務操作指導書中,也有如下表述.關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結合本罪的
                    侵犯客體和立法目的進行具體理解和把握.合同詐騙罪規定于刑法分則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對各種民商事合同行為進行了規范和調整,其對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應再以典型的經濟合同為限,同時,不能認為凡是行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進行詐騙罪的,均將構成合同詐騙罪,與市場秩序無關以及主要不受市場調整的各種合同,協議,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予合同,以及婚姻,監護,收養,扶養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主要受勞動法,行政法調整的勞務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構成犯罪的,應以詐騙罪處理. 但是.由于這一掌握標準確實仍有難以把握的地方,因此實踐中難免出現分歧.陳某案中,法院認為,此類民間借款合同的性質與借條一樣,雖有合同形式但不是市場交易行為,不能體現市場經濟秩序,故不是合同詐騙罪.筆者也認為,一般利用生活消費民事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應定性為普通詐騙,而非合同詐騙,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虛構事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條方式騙取借款后不還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但陳某案中,借款是以房屋和支票作抵押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出現,顯然不能等同于一個簡單的借條,合同規定了借款形式,期限,利息,并約定了擔保形式,顯然這一借款形式已經超越了日常生活消費領域的民事行為而是一種商事經營領域的商事行為,而嫌疑人往往是通過在擔保形式作假來虛構償還能力騙取借款,其行為就是利用了借款合同這一特定的形式來進行詐騙,因此完全符合《刑法》第224 條第(二)項合同詐騙罪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特征.最后,我們在實踐中也應當避免另一個極端,即見合同就定合同詐騙罪.我們簽訂了各種協議,但是這些協議只是對某一階段事實的一個證明,并非取財的關鍵,我們認為這種情形下就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如我院辦理的丁某某詐騙案中,丁某某虛構了借用房屋抵押周轉資金的事由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取得房產,雖然有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害人并非想履行該合同,丁某某也不是利用該合同來進行詐騙,因此該案應當定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
                    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如何定性
                    ——溫守川合同詐騙案
                    張 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溫守川,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大專文化,系成都市曾記茶業有限公司、成都市渝蓉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于XX年9月12日被逮捕。
                    XX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溫守川犯合同詐騙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溫守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人民幣26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溫守川否認起訴指控的事實,辯稱其沒有向張國林隱瞞企業經營狀況,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借款到期后并沒有逃匿。
                    辯護人認為,溫守川所經營的企業均系依法成立,借款時,溫已將其經營情況如實告知張國林,且成都南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南萊公司)與溫守川的抵押借款在1999年7、8月間續訂合同時已作了變更,取消了抵押條款,不屬重復抵押。所借款項用于其經營活動和投資養殖場等。借款到期后,溫提出過分期還款及轉移抵押物,但遭張的拒絕,且溫也沒有攜款長期逃匿的跡象。故認為溫守川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本案屬經濟糾紛。 公訴人答辯認為,被害單位上海鴻遠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 (下稱:鴻遠公司)總經理張國
                    篇七:貸款、合同詐騙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七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篇八:大學生辦貸款小心四種詐騙陷阱
                    大學生辦貸款小心四種詐騙陷阱
                    去辦貸款,自己不用還錢還有“好處費”。一些大學生本來以為遇到了“好事”,最后卻惹麻煩上身。省公安廳內保總隊昨發布預警,今年以來,我省已發生多起利用大學生貸款實施詐騙的案件。詐騙陷阱主要有4種。
                    陷阱一:以好處費為誘餌讓大學生幫貸款
                    今年2月24日,某高校學生高某報警稱,社會人員夏某等人在江寧大學城文鼎廣場讓其以自己的名義在“分期樂”“名校貸”“優分期”“99分期”“人人分期”“拍來貸”等大學生絡貸款平臺幫助其累計貸款3萬余元,事后給了他XX元好處費,并承諾所有貸款均由夏某等人來還。但對方一直未還款,目前上述貸款平臺多次以電話或者短信的方式催其還款,夏某等人已經聯系不上,不知去向。
                    陷阱二:冒用大學生身份貸款
                    去年4月,南京某高校學生吳某通過一個姓王的男子辦理了大學生貸款,事后發現,該男子未經本人同意,繼續以其名義在站多次辦理貸款累計達35000元。被發現后,該男子聲稱無需吳同學償還,自己會按期還貸,但隨后銷聲匿跡。
                    陷阱三:上設虛假貸款公司
                    去年12月3日,楊同學在百度上搜索“大學生創業貸款”,檢索到一家無需抵押的公司。楊同學加了對方QQ后,對方傳真過來一張貸款合同書,要求楊同學繳納3000元保險金。楊通過支付寶轉賬后,對方又以信譽不足要求再轉8000元。后對方又要求再轉9000元,楊同學產生懷疑,電話咨詢上海銀行本部,發現該公司為冒牌貸款公司。
                    陷阱四:以“黑戶”為幌子吸引大學生貸款
                    聶同學在上結識的朋友告訴他,在南京進行大學生分期貸款可以操作為“黑戶”,成為銀行內部的呆賬,從而不用還款。今年1月23日,聶同學和朋友一起來到江寧義烏商品城找人操作大學生分期貸款,主要方式就是貸款購買蘋果手機,拿到手機后賣掉套現,并成功分紅XX元。但事后,貸款平臺開始催其還款。此時,聶同學發現可以操作為“黑戶”不用還錢是虛假信息,但其朋友已不知去向。
                    省公安廳內保總隊民警提醒,廣大學生要通過正規渠道貸款,不要隨意將身份信息提供給他人,切莫貪圖小利而向絡、地下等非法貸款公司貸款,以防上當受騙。
                    篇九:與小貸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要繳印花稅嗎?
                    與小貸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要繳印花稅嗎?
                    問:
                    我企業因資金困難,向小貸企業借款,簽訂了借款合同。請問我們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貸企業不屬于由國家銀監會批準設立,未領取金融許可證,則該企業與小貸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與金融企業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該企業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
                    我公司XX年4月與國土資源局簽訂了一宗土地的出讓合同,合同價值億元,該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XX〕162號)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篇2】員工手冊屬不屬于勞動合同

                  公雞屬不屬于鳥_800字
                  今天,晴空萬里,空氣清新。我和親愛的媽媽有說有笑地到心儀家玩耍。
                  跨進心儀家的大門,一群神氣活現得像一個個大將軍似的大公雞就一起俑了上來,好像在代替主人主動而熱情地向遠道而來的客人打招呼。“大將軍”的外表格外漂亮。瞧,它身著美麗的“兵袍”,那好像被雄火燃燒過似的雞冠,在燦爛的陽光襯托下,紅冠顯得更加耀眼與明顯了。“”哇,太美了。“”我贊不絕口。可是,問題一下子在我腦子里出現了,為什么雞這么像鳥,它屬于鳥類嗎。我急得完全沒心機玩耍了。
                  帶著這個百思不能其解的問題,我上網查閱了資料。這是因為人們往往把“會飛”作為鳥的特性。盡管有些鳥(如雞、企鵝、鴕鳥等)不會飛,而且“會飛”也不只是鳥的特性。因為許多昆蟲也會飛,可是由于絕大多數鳥會飛,“會飛”特性就成了鳥這一概念的典型特征雞屬于脊索動物門-脊椎動物亞門-鳥綱-突胸總目-雞形目雞是人類飼養最普遍的家禽。家雞源出于野生的原雞,其馴化歷史至少約4000年,但直到1800年前后雞肉和雞蛋才成為大量生產的商品。原雞是雞形目雉科原雞屬的1種。又名茶花雞。為家雞的始祖,現產于中國的云南、廣西壯族自治區及海南省。東南亞、印度、馬來半島及印度尼西亞的蘇門答臘島等也有分布。原
                  第1頁第1頁

                  雞體型近似家雞。頭具肉冠,喉側有一對肉垂,是本屬獨具的特征。雌雄異色。雄性羽色很像家養的公雞,最顯著的差別是頭和頸的羽毛狹長而尖,前面的為深紅色,向后轉為金黃色。
                  這些狹尖的長羽,從頸向后延伸,覆于背的前部,比家雞更為華麗。尾羽和尾上覆羽均黑,并具金屬綠色反光,羽基白色,飛時特別明顯。雌性與家養的母雞相似,體形較雄性小,尾亦較短。頭和頸項黑褐綴紅;頸羽亦特長,軸部黑褐而具金黃色羽緣。棲于熱帶和亞熱帶山區的密林中,常至林緣的田野間覓食植物種子、嫩芽、谷物等,兼吃蟲類及其他小形動物。巢營于地面稍凹隱處,鋪以落葉和雜草等。在云南南部2月開始產卵,3~5月為高潮期,有的持續到10月。不但雞是鳥類包括我們家里的鴨鵝都是鳥類不過在人類的長期馴養的過程中已經喪失了飛行的能力而且根據需要的不同產生了很多的亞種蛋雞肉雞斗雞還有長尾巴的觀賞雞等。
                  第2頁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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