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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通用5篇)

                  時間:2018-01-08 合同協議 點擊:

                  一般,讀音為yī bān,漢語詞語,意思是指一樣,普通,總體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5篇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篇1

                  第一次簽合同一般幾年


                    篇一:首次簽訂勞動合同
                    旭化成分離膜裝置(杭州)有限公司
                    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審批表
                    員工類別:
                    日期: 年月 日
                    注:審批程序:職員:科長→部門負責人→管理部→總經理
                    工人:科長→部門負責人→管理部
                    篇二:租房合同簽多久
                    篇一:簽訂租房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租房合同注意事項
                    1、不能“簽”口頭協議。租房一定要簽訂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細。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的詳細內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確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等由誰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項數字,以區分責任。房屋維修及費用也最好寫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煩。還要查看上次的水電氣以及物管還有光纖電話費等結清沒有。
                    2、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3、在租賃期間內對房屋的修繕義務及費用應由誰承擔。如果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出現問題或故障,應由誰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極易產生糾紛。
                    4、確認房產證上的人和你簽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樣,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是否一致。租房者首先應請房東出示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因為現在不少騙子都使用假身份證行騙;其次請房東出示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加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若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那么應當出示與原產權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
                    5、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這也是雙方應重點考慮的問題,三個月一付還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雙方應予明確約定,否則,極易產生矛盾。
                    6、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7、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于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8、簽訂租賃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模糊內容要詳加詢問,并落實于字面。在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最好將屋內所有物品詳列一份清單,作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現破損,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細節其實很重要。在簽租房合同時,還要明確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變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語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簽半年合同,防止房東中途提高價格。
                    9、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審查租賃的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審查房屋租賃手續是否完備。房屋產權證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若租用的房屋是來辦公司或其他營業場所的,一定要向出租人所要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出租人身份證件等,以備日后使用。
                    10、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篇二:租房子簽訂合同是要注意哪些事項?
                    租房子簽訂合同是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我們選擇租房時,一定要謹記合同是物業的唯一憑證,上海推推99xx在這里提醒租客們。
                    租房合同簽訂要注意以下幾點:
                    1、簽“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跟房產證上一致),室內包含設施(因為如果是有裝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寫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時引來糾紛),水電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誰付,房屋租金并備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2、要查看房東的房產證,并索要一份復印件。還需注意,就是有的是房東委托其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里面具體寫一些“委托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要寫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房屋出租各項事宜,簽署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認!”
                    3、簽合同時要出具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是用來看的),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一份,委托書(如果不是房東本人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兩份“合同” 。
                    上海推推99xx篇三:租房簽合同五個地方疏忽不得
                    租房簽合同五個地方疏忽不得
                    : 發布時間:20XX-02-18 14575
                    隨著春節假期的結束,京城租賃市場的旺季也初露端倪。據“鏈家地產”統計資料分析,初五至初七這三天,租賃客戶登記量、房源登記量均比節前三天均上漲了50%以上,在節日后期,租賃旺季的端倪已開始顯現。隨著元宵節前后學生流的返城,預計2月底將迎來節后租賃高峰。對于這些節后迫切租房的消費者,“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從確保租賃安全、如何租房省錢、租賃合同簽約細節等三大方面,為消費者總結了租房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希望能為消費者提供幫助。以下是租房簽約時,不能疏忽的五個方面。
                    一、 一切以書面為準,口頭承諾視為無效
                    房屋租賃看似簡單,但是整個過程其實比較繁瑣;在確認房產安全后,后期能否住得舒適安心,關鍵就在于租賃合同的簽訂。一些房東在看房期間表現得十分耐心和熱情,并滿口答應家具家電一應配齊并保證使用;許多租戶在簽訂合同時,被房東的熱情所麻痹,沒有將房東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在合同簽訂后,房東往往一口咬定,以簽訂的合同為準,不承認不履行之前口頭承諾的種種,此時租戶也只能吃啞巴虧。在此,“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建議租戶,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盡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
                    二、 明確房租和水電煤氣費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
                    租房的費用一般包括房租、水電煤氣等費用;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這些費用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就尤為關鍵;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有押二付三、押一付一年、押一付三等方式,使用比較普遍,業主及客戶都相對認可的方式是押一付三。另外,租戶還應與房東或者經紀公司約定有線電視費、保證金的支付額度以及支付方式,確定后期使用時產生的水電煤氣費用的交付方式及時間,取得電卡、水卡等支付憑證,以免后期使用出現麻煩。
                    三、 清點屋內設施,有更改需雙方簽名確認
                    租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內,此時租戶要詳細清點屋內設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電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設備都要寫進合同;比如地面、墻面、門窗等裝修狀況,抽油煙機、燃氣灶、坐便等固定設施等等;除了寫清楚是否有該項設施外,還要明確設施的新舊程度、有無損壞;否則租期結束后,房東會根據簽訂的合同要求租戶進行賠償,如果合同沒有事先約定,吃虧的還是租戶。因此,“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建議租戶一定要仔細清點屋內實施,如果所簽訂的合同有筆誤或者錯漏,在修正時,一定要租戶及房東雙方簽名確認,并注上日期。如果后期發生屋內設施維修,就可以憑借合同來確定是人為損壞還是自然老化,最后的物業交割也會更加順利。
                    四、 長租短租要寫明,轉租協議可事先約定
                    目前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不過租戶的實際租期卻有長有短,并不固定,如果是長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至2個月與房東預約,簽訂續簽合同。如果實際租期不滿一年,房東卻要求簽一年的,租戶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簽訂一個轉租協議,與房東或者經紀公司約定屆時轉租的相關事項,否則租戶臨時決定轉租,部分房東可能不愿意或者難以及時找到下一個房客,那么租戶就要承擔其中的損失。
                    五、 電話、寬帶易忽視,不使用要及時停機
                    對于普通的租戶來說,家具家電、水電煤氣等都是日常生活必須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會比較關注;但是卻往往會忽視電話、寬帶這兩項;因為在簽訂合同時不好確定電話、寬帶的狀況,往往在簽訂合同后才發現房東或原租戶拖欠了大量的電話費,或者是寬帶無法順利安裝,對后期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因此,“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建議租戶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有無電話機,是否能夠順利安裝寬帶,是否拖欠費用。如果有電話,租戶在租期內并不使用,要及時通知房東或經紀公司辦理停機。
                    最后,“鏈家地產”市場研發中心認為,隨著大學生返城以及3月初租賃高峰到來,屆時合租租房方式將不斷增加,對于合租方式的合同簽訂,房東或經紀公司往往只要求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但是合租的多人還是應該事先約定房間如何分配以及公用設備如何共用;公共區域的衛生如何清潔,頻次、方式、個人的職責以及發生費用的負擔方式等等;租房事無巨細,一切應以合同為準。
                    篇三:簽訂勞動合同常見的幾個陷阱
                    簽訂勞動合同常見的幾個陷阱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法律文書,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合同的全面推行,規范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一些用人單位想法設法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陷阱,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就勞動合同中一些常見的陷阱列示如下,提示勞動者注意并加以防范。
                    陷阱之一: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先交納押金。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但是,目前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以種種理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變相收取培訓費、服裝費、集資款、風險抵押金等,并規定勞動者因病因事請假、辭職時,收取勞動者的這些費用概不退還。這些做法,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示:遇到這一問題,勞動者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交涉,拒絕交納各種押金;另一方面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或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陷阱之二:解除勞動關系后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勞動者應當得到經濟補償的幾種情形,主要有: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費。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發給經濟補償金。4、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發給經濟補償金。5、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必須發給經濟補償金。目前,有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往往尋找各種借口,設置陷阱,利用強勢地位,不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金。
                    提示:勞動者在遇到這一問題時,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不知道該怎么辦,以致喪失了維權的最佳時機。這種情況下維權的途徑有兩條,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二是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陷阱之三:發生工傷亡事故概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有的用人單位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利用強勢地位,將發生工傷亡事故概不負責的條款寫入合同中,強迫職工認可,并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當職工發生傷亡事故時,用人單位又想方設法逃避應負的責任,阻攔受傷害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致使受事故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地保護。
                    提示:當傷害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和職工就該事故是否屬于工傷而發生了爭議,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負有舉證的責任。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可按照上述規定自行進行申請工傷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在工傷認定之后,要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完成以上步驟后,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可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陷阱之四:工傷待遇不按規定的標準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了工傷職工或患職業病所應享受的待遇項目和工傷待遇計算的辦法和標準以及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第八章附則對《條例》中所稱職工的解釋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對“本人工資”所作的解釋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并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傷害職工的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但是,有的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想法設法逃避責任,利用強勢地位,強迫工傷職工放棄享受工傷待遇,簽訂霸王協議;或在計算工傷待遇時,不按國家規定的工資組成部分計算,只將基本工資作為計算的依據,嚴重損害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提示:勞動者應當明確工資的組成部分有哪些。根據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關于工資組成的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下列六種工資形式組成企業的工資總額: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殊的情況和合同約定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而不是按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它包括:1、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2、婚喪等事假工資;3、探親假工資;4、停工期間的待遇;5、職工半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6、傷病產假工資;7、年休假工資;8、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按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陷阱之五:不按規定支付工資或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用貨幣支付勞動者工資,特定用人單位如外資企業可以用外幣支付。除法律規定或集體合同規定的情況外,不得用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但是,有的用人單位在經營困難時,想法設法用本單位生產的產品折價頂替工資,致使勞動者因領不到工資生活發生困難。《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單位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了食宿,這些費用再加上支付的工資已經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其實,這樣做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費食宿是單位的福利待遇,不是工資,當然更不能列入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加上食宿的費用,用人單位實際支出的費用可能已經超過最低工資標準,但用人單位如果直接支付的貨幣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承擔違法后果。
                    提示:《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可見,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最低工資規定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單位就應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即使在勞動合同使用期內也不能例外。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用實物代替工資或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時,勞動者可以拒絕領取并提出用貨幣支付工資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陷阱之六: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但是,有個別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單位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個人參加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些“霸王條款”既嚴重損害了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提示: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征集的專門資金,用于保障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或在工作中斷期間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物質幫助制度。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如果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逼迫勞動者放棄應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進行查處。
                    篇四:合同審查與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問題
                    合同審查與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問題
                    合同審查與合同簽訂需要
                    注意的問題
                    【內容提要】合同是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組成部分,尤其對公司企業來說,公司企業的經營離不開合同,會使用和簽訂大量的合同,但是,根據在訴訟中發現,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注意細節,最后導致合同的執行力就大打折扣,甚至是無效合同。結合在律師實務,在合同審查過程中的經驗,需要注意的問題總結一下,當然有不全面的地方,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合同審查 合同簽訂 三大紀律 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
                    一是牢記自己審查合同的職責所在,我們盡可能把風險控制在糾紛產生之前。你在審查合同時,有個危機意識,腦海中有個想法,一旦產生糾紛怎么辦,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對我們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二是對待合同存在的問題要具有嚴肅性,作為律師,在審查合同過程中,一定嚴肅對待,但是不能掉以輕心,無論是誰轉來的合同,簽訂這個合同有什么目的,只要這個合同有問題,你作為合同審查人員都要指出來,問題嚴重的合同堅決不能通過審查,不要有顧慮,也許你一次不經意的“手軟”都有可能為合同風險埋下伏筆,甚至有可能造成執業過錯。
                    三是審查合同需要細心,魔鬼隱藏于細節之中,在審查合同和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細心,細心到每一個標點符合。即便是使用制定的模板,也要細心,因為有許多地方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再作修改。沒有非常完備的合同,因為所有的交易個體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模板只不過是把交易的共同點提取出來,交易規則固定起來,但并不是一成不變,如果輕心大意,就會釀造潛在的風險。所以強調即便是使用合同模板,也要仔細看一遍,以免合同中有矛盾之處。
                    八項注意
                    注意一:注意合同對方主體資格。
                    審查合同時,必須對對方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我們認為這種審查應從三方面入手:1、對合同對方資質的審查,審查中,要看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對方是否是企業法人,是否通過年檢,讓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已經工商登記資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雖然是企業法人,但是合同名稱顯示是該企業法人下屬的一個職能部門,如辦公室,中心,委員會,指揮部等等這些都不行。比如說指揮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興建一個項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門組成一個某某項目指揮部,他是一個臨時性的一個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他會隨著項目的完成而被撤銷,按照法律規定,他都沒有簽訂合同的資格,但是實踐中由于政府的體制原因,不簽還不行,除非你不做這單生意,如果和他簽訂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這個項目的背景,由誰主導投資,建成后歸口單位是誰,簽訂這個合同有沒有超出指揮部的授權范圍等等。都需要注意,別到時指揮部一撤,你找誰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蓋章部分的名稱,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時注意名稱的準確性,一定要和營業執照的名稱相一致,不能有差別,不能出現錯字。前面是公司名稱,后面卻變成公司職能部門的名稱。這是不允許的。
                    3、對于特殊行業的主體,要審查其是否具有從事合同項下行為的資格,如果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至于是否審查經營范圍,根據《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要不是國家專營,限制經營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這方面可從寬把握。
                    以上只是對合同書上對方主體的書面審查,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續還不行,最好由業務員作一下側面了解,以免讓對方以假亂真,在審查合同時盡量詢問一下業務員。
                    注意二、注意合同的內容必須齊備
                    按《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這是立法列舉式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要比這復雜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強,那么你約定就越詳細。套用現代俗語解釋,合同就是立約各方制定的游戲規則,沒有詳細的規則,何談游戲? 下面主要是就針對買賣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問題,這個是我們經常用到的。
                    1、質量條款必須寫的準確,有標準的寫標準,無標準的描述準確,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時應注明具體可操作的檢驗方法。
                    切記質量條款約定的含糊不清,使將來履行時無法遵循。在審查合同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單位對此不是很重視,在合同中有的只寫:出廠標準,國家標準,國家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合格,良好等等,我們認為都太模糊,一定要約定詳細,這也
                    是比較重要的條款。這個條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屬于填空題,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質保期一定要寫明,因為涉及到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問題。
                    2、價款或者報酬條款,必須寫的具體。計量單位、單價、計算方法必須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對于合同價款一定表述要準確,用語要正確,能確定合同價款的,在合同中寫明,該合同價款包含哪些費用,(如包含材料費、制作費、包裝費、運輸費、倉儲費、檢測費、保險費、裝卸費、指導安裝、調試、驗收、技術支持、售后服務費、現場培訓費等費用,為綜合價),注意加上人民幣還是其他幣種,不能單純光寫元(此處列舉《非誠勿擾》里面的臺詞),還要注意不同幣種符號的使用,決不能大意輕心(在此列舉一個案例)。
                    不能確定合同總價款的,一定要把計量單位、單價、計算方法約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寫按照實際發生交易數計算,按照以前的交易習慣計算,這些都不允許的,這也是風險的潛在點,即使以前有過交易,也不能這樣約定,因為一旦產生訴訟,增加自己的舉證責任。
                    3、關于合同價款的支付問題,這個在合同中要明確一個時間點或者一個期限,時間點就是一個明確的時間,具體到年月日。期限呢,就是約定在完成某項行為多長時間內支付合同價款。對于價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贅述了。
                    這里重點提一提是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比一次性付款要麻煩一些,對于分期付款的時間一定要準確的描述,無論咱們作為出賣人還是買受人,因為這也是分辨違約行為的一個重要依據。實踐中分期支付貨款的比較多。合同法中對分期付款一個特殊的規定,就是在合同法167條的規定。合同法167條規定:分期付款買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這一條款是法律對出賣人的救濟措施。如果我們作為出賣人,就把這個規定加到合同當中去,如果我們作為買受人,我看就沒有必要加了,別給自己下絆子。當時在制定合同模板時,也想加進去,考慮到每個產業單位之間的差異性以及在實踐中具體運用過程中,不注意的話再成為約束我方的權利,那就違背了我們的初衷,就沒有加,今天的培訓以后,咱各個產業單位在審查合同時,根據情況可以加上這條。
                    舉個例子啊,如某公司購我方一批硬件,總價款為人民幣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 次付 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僅付30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據合同法167條的規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貨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如果超過合同價款的1/5,但是不足第一次應當支付的費用,怎么辦?很簡單,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履行方式、期限,驗收。
                    這一條款主要包括:供方發貨、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貨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風險也有所不同。
                    作為出賣人時,我們應當注意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的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樣約定的好處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貨后違約,供方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但是在實踐中有時比較難以操作,上次咱們有個公司,買給學校一批設備,學校收到貨也實際使用,就是不給錢,雖然在合同約定了貨物的所有權保留,但是你就沒有辦法把貨物拉回來,因為你進機房的門都比較困難了,如果把所有的設備拉回來,那么學校一切辦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這是我們不愿看到的,但是我們依此條款為依據,可以給學校施加壓力,也向該學校的主管機關反映,也可以依此條款,向主管機關施加壓力。
                    作為出賣人時,我們要注意收貨方式,因為這關系到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收獲單位的相關信息,一定完全按照相關信息發貨,注意該貨物的簽收人就是合同中約定的收貨人(包括第三方收貨,即存在最終客戶收貨的問題),不然對方收到貨后不承認,你一點辦法都沒有。這種情況在咱們產業單位出現好多次。合同中有約定,但是實際簽收人是別人,最后買受人不承認了,說沒有收到貨。你還得舉證證明,簽收人就是買受人的員工,那就累了,并且非常難舉證。現在我們主要是通過物流公司發貨,也要求物流公司返回回執單,由于物流公司的責任心不是很強,回執單往往很久才能返回,甚至就不返回。在此提醒各位的是,以后選擇物流公司盡量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管理規范的物流公司。
                    作為出賣人時,我們應當注意運費和保險費的承擔,這個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好。同時也要注意風險的轉移,從什么時間點貨物滅失的或者毀損的風險開始轉移,這個也比較重要。
                    在審查合同時,確認合同履行期限,這個和付款時間一樣重要,無論作為出賣人還是買受人,一定要約定好履行期限,這也是判斷對方是否違約、我方是否有必要繼續履行的關鍵。
                    驗收貨物的條款務必也注意審查,審查的重點就是貨到后多長時間內進行驗收,逾期不驗收的后果,以及驗收的方式。注意三、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
                    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也是促使合同雙方認真履行的“帝王條款“,只有約定了違約責任,才能使不遵守合
                    同約定,不全面、客觀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所顧慮,有所思考,其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只要其承擔比較重的違約責任,讓其感覺只有履行合同才是明智的。違約責任盡量寫細、寫恨!!當然,違約責任要有一個度,如果約定過高,也不太現實,并且在訴訟中可以調整的。盡量把違約行為寫詳細,違反了哪些行為可以承擔違約責任,要表述清楚,不能模棱兩可。
                    同時,在約定違約責任時要特別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什么說這條呢,主要是這條規定了有個預期合同利益。什么叫預期合同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牟求期待實現的財產利益。我簽訂這個合同,我就能產生多少利益,這個事可以預見的。在實踐中,有的產業單位購買了如神州數碼或思科的軟件,然后再賣給其他客戶,中間有個差價,那么,這個差價就是公司的利潤,也是預期利益,如果因為神碼或思科的違約,導致我們不能產生這個利潤,那么我們也是受到損失的。因此,在約定違約責任時,一定要將各種可能預見到的損失寫上!避免對方違約后,因賠償額度不明而再起糾紛。
                    關于定金問題,要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規定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
                    (2)訂金:在法律上訂金被認定為“預付款”, 它并不具有債權擔保的性質。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或沒有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則應當全部返還。
                    (3)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經常將“定金”寫成“訂金”,我們一定要注意區別:
                    一是定金具有債權擔保的性質;而訂金不具有債權擔保性質。
                    二是定金具有懲罰性;而訂金不具有懲罰性。
                    三是當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定金的處置應視具體違約情況而定: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不還定金。而此時對訂金的處置情況則不同:即訂金應當全部返還給交付訂金的一方。因此,二者有本質的區別。
                    2、合同條款中對違約責任約定的幾種選擇方式:
                    一般情況下,在談判及簽約過程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較為普遍適用;但應注意的是“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違約金與定金只能取其一。
                    注意四、注意解決爭端方式的約定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出現最多的就是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該條款無效。爭議解決的方式有三種,首先雙方應當選擇是協商,畢竟都是合作伙伴,在協商的問題上要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講和諧。其次選擇訴訟或仲裁。選擇訴訟的,一般不允許只寫按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允許只寫向當地法院起訴,大家都知道,合同糾紛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你寫了上面兩種情況,等于沒有約定。約定管轄雖然可笑,因為都是中國的法院,都適用同一部法律,大家都在同一個法制天空下,但是,各位同仁應該知道,中國的法律有時會“橫看成嶺側成峰”,同樣一個案件,都有可能產生截然相反的結果。約定管轄因為我們還要考慮訴訟成本的問題。
                    選擇仲裁,仲裁程序啟動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有效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需要注意:1、仲裁機構不明確,就是光說產生爭議后,向相關仲裁委員會仲裁,沒有指明是哪一個;2、既約定仲裁,有約定向法院訴訟的,約定無效;3、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產生爭議后又不能確定一家的,約定無效;4、約定了某個地方的仲裁機構仲裁,如果是一家還好確定,但是該地方有兩個仲裁委員會,產生爭議后又不能確定一家的,約定無效。如約定仲裁地點在北京,沒有寫哪個仲裁機構,北京有兩個,有北京仲裁委員會,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不好確定,就無法仲裁。還有注意的一點就是,在地名后面沒有“市”這個字,濟南的,就稱之為濟南仲裁委員會,雖然不影響效力,但這是個細節。
                    對于涉外仲裁,一定要約定適用中國的法律,因為適用外國的法律我們都不懂。有次我看到一個合同版本,約定使用德國
                    的法律。這樣顯然不適合在中國簽訂。
                    注意五、注意合同效力的審查
                    作為合同審查員,我們不但注意到上面的問題,同時還要注意到合同效力的問題。
                    1、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
                    合同成立是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達成一致”的事實的判斷;合同生效是對“當事人是否受合同約束”的法律狀態的認定。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后,也許就沒有機會生效,它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
                    2、合同生效的情形
                    1)成立時即為生效,合同沒有任何附加條件,成立時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2)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a、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并規定批準、登記后生效的,如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合同不生效b、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但未規定批準、登記后生效的,如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轉移
                    c、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生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如約定本合同需要公證。需要注意的是,約定的條件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也沒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這個條件是客觀上可能發生的。期限也是可以到來的,有生之年啊!
                    3、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后果
                    掌握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是審查合同的又一關鍵。簽合同的內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實履行?審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關鍵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無效、免責無效、格式化條款無效的情形。
                    第一、法定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法定無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中,其中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有關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外的強制性規定,如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第二、免責條款無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第三、格式條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即在簽合同時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廣泛使用的合同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人們常見的店堂告示:旅店貴重物品自行保管,丟失不負責任等。就是無效的。
                    合同被確認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要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賠償;因履行無效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4、與效力審查有關的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的合同。
                    合同本身有瑕疵時不一定影響合同的效力,如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注意六、注意權利義務的對等
                    審查合同,注意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如果起草或審查一個合同,光想著增加自己的權利,減少自己的義務實不可取的,或者大玩文字游戲,設置文字陷阱,都不是一個合格的合同,這種合同也得不到對方的認可,那你寫了白寫,大家都不是傻子。要講究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不能太失衡。
                    但是,我們審查合同中考慮到權利義務平衡的同時,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維護好我們的利益。如我們作為出賣人吧,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只要我把貨交給承運人,合同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但是如果我們作為買受人,這樣的條款就不能有了,這是法律允許的。
                    注意七 、注意加蓋公章
                    其實講到這點,大家都認為不值得一提,蓋章誰不會呀,但是,在合同中蓋章一定要注意,不能小看,就有因為蓋章的原因導致合同不成立的例子。
                    蓋章注意一下幾點:1、要加蓋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允許加蓋財務專用章,或其職能部門的章;2、公章名稱和合同書中對方名稱以及營業執照名稱相一致,這是必須注意的,不能有任何差錯,有個例子就是,下面有個產業單位的合同,合同書上是一個名稱,加蓋的公章是一個名稱,營業執照上又是一個名稱,不能使用簡稱,一定要具體;3、加蓋公章蓋在相應位置;
                    4、蓋公章一定注意鑒別其真偽性(通過蓋章的地點,蓋章的人員等等),別隨便拿個公章就蓋上,咱有個產業單位,當時簽訂合同時,有個擔保函,并加蓋擔保人的章,這個合同產生糾紛后訴至法院,把擔保人共同列為被告,結果擔保人提出異議,說公章是假的,也從來不知道這個單位,并報了案,人家拿出真公章,別說鑒定了,肉眼都看出來不一樣的,并且人家從沒有更換過公章。主債務人下落不明,擔保人又是假的,我們遭受了損失。5、合同文本兩頁以上的,一定加蓋騎縫章,防止對方“貍貓換太子”。從中抽取一頁,然后再增加一些內容,反正現在都是打印的,導致兩份合同不一致,到時鑒定真偽都困難。注意八、注意合同的用語以及錯別字
                    在合同審查中注意語言的運用要準確,盡量不要產生歧義,不要使用模糊的詞語,合同用詞盡量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于┅”),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錢金,合同文書表現尤為典型。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如果有外文合同,盡量不要直譯,因為特別繞口,同時約定,如果產生爭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再加蓋公章前,再仔細檢查一遍,有無錯別字等,同時注意版式,編號,字號,頁碼等細節。
                    總之,審查合同和簽訂合同要根據《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此基礎上認真履行審查和簽訂職責,就會把風險最大程度防范在產生之前。
                    篇五: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后續)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續)
                    我們在前期的“法制宣傳”專欄中已經刊登了《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一文,對于簽訂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條款、違約責任、管轄地、簽章等做過詳細的說明。各部門在簽訂合同時,對文中所提到方面的重視程度已經有了很大提高,這在各部門送審的合同中已有明確的體現。同時,在審查的過程中,還發現有其他一些問題,在此提醒一下,希望各有關人員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充分考慮。
                    一、公司領導對合同中某項條款修改后,其他條款是否也做了相應調整?
                    在十月份簽訂的一份合同中,原本約定采購兩臺設備,公司先期支付兩臺設備50%的預付款,后來領導批示只同意采購一臺。但是在送審的合同中,采購數量改為一臺,但是付款條款卻沒有變,仍是支付兩臺的錢,其中的風險可以說是不言自明。類似的問題在其他合同中也有出現過。比如在一份合同的原有文本中約定有預付款,后來領導不同意預付款,對方也認可了,但是在其他條款中仍有“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幾日內不支付預付款,視為違約”等規定,這樣,合同還沒有簽,我方就已經違約了。
                    二、違約責任約定是否明確?
                    也許和我們簽約的大多都是老客戶,相關人員抹不開面子吧,在簽訂合同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還是不夠明確。也許大家會認為,都是打過十幾年交道的客戶,簽訂合同只是履行個程序,履行時還都是按
                    照原有的方式執行。但是不要忘了,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還是要按照合同處理的。因此我們要重視合同的作用,在簽訂之時,違約責任約定明確,才可能避免糾紛的發生。
                    三、設備采購合同是否約定了質保條款?質保和維修對于簽訂設備合同來講是關鍵條款,必須要約定清楚,很多設備糾紛都是出在質量和維護環節。質保金、質保范圍、質保期限、維修方式等需要約定明確。
                    四、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明確?尤其是涉及工程的合同,包括安裝施工的合同,對于合同的施工日期、完工日期、驗收日期、交付日期都需在合同中說明,否則延誤了工期,損失的肯定是我方。還有的合同,存在合同還未簽,也未履行,但合同期限已過的情形。
                    五、付款方式約定是否嚴謹?很多合同中付款方式約定為“某日前一次性付清”,沒有留質保金,也不附加其他條件。這看似很公平,其實對于付款方是不利的。我們應當考慮如果對方的產品在付款日之前出現問題時,我方的救濟方式。也許我們不會拖欠對方的貨款,但是給自己留足夠的退路是沒有壞處的。通常情況下,可以在付款之前附加些條件,比如“設備正常運行一月后付清”、“驗收合格7日后支付”等。
                    最后,修改合同不要怕麻煩。在審查合同過程中,不少同志怕麻煩,總以“這合同領導都已經簽過字了”、“往年合同都是這樣寫的”或是“這份合同很重要,馬上就要到某機關去備案,再晚就來不及了”等等為借口而不愿意修改,有的甚至是抱有其他的想法。其實,越是
                    重要的合同越是要小心謹慎,越是馬虎不得;往年的合同沒有出現糾紛不等于合同不存在問題,合同審查就是要防患于未然;為了不麻煩領導再次簽字,還是請相關人員在找領導簽字之前就把合同條款審查的細致為好。法務人員在起草或是修改一份合同時,很多都要經過三五次甚至更多次的修改,包括全部條文的修改,由于條文制定的不嚴謹而棄用的情形也很常見。簽訂合同本身就是非常精細的活,因此還是希望在簽訂合同之前就能夠從大局出發,不要怕麻煩,把工作做精做細做好。
                    篇六:民法學第一次作業
                    川大法學,《民法學》第一次作業答案
                    你的得分:
                    完成日期:20XX年03月03日 20點57分
                    說明: 每道小題括號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選的答案,標準答案將在本次作業結束(即20XX年03月13日)后顯示在題目旁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個小題,每小題 分,共分。在每小題給出的選項中,只有一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玉米850噸的合同,約定甲公司在一年內分三批交貨。不料合同簽訂后一個月,玉米價格下跌了50%,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降低價格,被甲公司拒絕,雙方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警告審理,在判決中對合同約定的價格適當作了降低。法院這一判決依據的是民法的哪一原則( )
                     ( B )
                    自愿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
                    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原則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不成就時,該民事法律行為( )
                     ( B )
                    失效
                    繼續有效
                    開始生效
                    開始無效
                    甲乙訂立借款合同,乙向甲交付人民幣20萬,從完整意義上講, 甲取得貨幣的( )
                     ( D )
                    占有權
                    使用權
                    處分權
                    所有權
                    甲向乙借款并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乙的債權在期滿后如不能得到清償,該房屋的所有權即歸乙所有。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B )
                    該抵押合同無效
                    該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權歸乙所有的條款無效
                    該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該抵押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債權讓與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須滿足何種要件方可發生效力?( )
                     ( A )
                    雙方達成讓與合意
                    將雙方的讓與合意通知債務人
                    雙方達成合意,并經債務人同意
                    雙方達成合意,經債務人同意且不得牟利
                    關于違約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 D )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并用,未履行合同的違約方賠償對方之損失后,還需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解除合同后,不得再要求賠償損失
                    違約金與定金都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既應適用定金罰則又要支付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違約金具有濃厚的補償性
                    送奶人誤將王某訂的牛奶放入其鄰居張某家的奶箱中,張不明所以,取而棄之。問:張某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
                     ( D )
                    構成不當得利
                    構成侵權行為
                    構成無權代理
                    并無不當
                    王家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時送給胡某作養子。丙結婚時,胡某為他蓋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該房屋被燒毀。丙的生母見此情況,就將自己住的房子騰出一間來,讓丙夫婦及胡某暫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乙要收回房子,丙認為自己有權繼承母親的遺產,拒不搬出。依照法律的規定,死者的遺產將有誰繼承?( )
                     ( A )
                    甲和乙
                    甲、乙和丙
                    甲、乙和胡某
                    甲、乙、丙和胡某
                    甲幼年時父母離婚,隨母乙生活,當其年滿18歲時,征得乙的同意,到戶籍登記機關改隨母性。其父丙得知后,堅決不同意,托熟人到戶籍機關將甲的姓名又改回,丙的行為侵犯了甲的何種權利?()
                     ( C )
                    名稱權
                    自由權
                    姓名權
                    身份權
                    關于榮譽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 A )
                    榮譽權是身份權
                    榮譽權是名譽權
                    榮譽權是自然人專有的權利
                    榮譽權是人格權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個小題,每小題 分,共分。在每小題給出的選項中,有一項或多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下列選項不可以作為我國民法淵源的有()
                     ( CD )
                    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某大學教授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專著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購藥材,并匯2萬元錢。因一時無貨,乙便乙甲的名義將錢暫存銀行。乙的好友丙因生產經營急需用錢,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給丙,由丙的好友丁擔保。乙將上述情況告知甲。后丙因生產經營不善無論還款而引起糾紛。甲訴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關系有效?()
                     ( ABCD )
                    甲與乙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甲與銀行之間的儲蓄法律關系
                    乙與丙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
                    丁與乙、丙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
                    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 BC )
                    地役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
                    地役權是為需役地設定的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地役權具有可分性
                    甲乙是夫妻,擁有一處多余的房屋,甲(丈夫)擅自將房屋出租給丙,并向丙出示了房屋產權證(登記名為夫妻雙方)和他們兩人的身份證。對此,丙深信不疑,遂與甲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從占有的角度看以下正確的是:()
                     ( AB )
                    丙是善意占有人
                    丙的占有為直接占有
                    甲乙雙方共同占有房屋
                    丙是輔助占有人
                    甲將其隨身聽交乙修理,雙方就履行期無約定,乙修好后,甲請求乙交付,此時乙得主張()
                     ( AD )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
                    留置權
                    買賣合同中,價格的支付地點未作約定的,應( )
                     ( ABCD )
                    雙方協議補充
                    達不成補充協議,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取得
                    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買賣人應在出賣人營業地支付
                    約定支付款以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甲發現一頭牛在自家里吃麥苗,便將此牽回進行喂養。過了10天,乙發現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棚,向甲要牛。甲讓乙將牛牽回,但提出了有些請求,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現問:甲的如下訴訟請求哪些能夠成立?( )
                     ( ABC )
                    甲請求乙支付麥苗損失費
                    甲請求乙支付給牛報酬
                    甲請求乙支付飼料費
                    甲請求乙支付誤工損失費
                    胎兒的繼承權,說法正確的是()
                     ( ABD )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出生時即為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
                    胎兒出生時即為死體的,胎兒的份額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
                    應當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而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除
                    個體戶甲因疲勞過度打瞌睡,把車開了逆向道。對面駕車行駛的乙因緊迫中左拐躲避甲因而碰到了正在右側騎車的丙。丙治傷半個月沒上班,要求賠償,此案應()
                     ( BCD )
                    由乙賠償
                    由甲賠償
                    賠償丙的醫療費
                    賠償丙的半月誤工工資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以下關于責任承擔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
                     ( ABD )
                    其規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如果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致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有過失造成的,致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致害人過錯時,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篇七:淺談合同之簽字
                    淺談合同簽字的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蓋章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基本表現形式,也是確定合同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在經濟來往中,簽字蓋章是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書誰可以簽字、如何簽字、簽字時需注意哪些事項都沒有具體規定。
                    一、合同簽字主體
                    合同簽訂時對簽字主體有嚴格的要求,不同的簽字主體簽訂合同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那么,有權簽訂合同的簽字主體如何確定?
                    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時,簽字主體應當是當事人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當事人為法人時,則應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的部門機構的負責人、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時,需加蓋公章,否則可能與其個人行為混同,無法判斷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授權委托代理人時,較為謹慎的方法是由當事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且明確權限,如委托代理人可簽訂多大標的額的合同。
                    二、簽字方式
                    簽訂合同時,簽字的位置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然而在大量的合同爭議中因當事人疏忽簽字位置而導致的糾紛不在少數。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簽字與合同內容之間應盡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損;在條件允的情況下,在合同每頁都簽字。
                    三、合同簽訂地
                    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地為管轄法院,則合同簽訂地必須明確具體,否則可能發生管轄法院無法確定的情形。
                    四、簽字需注意的其他問題
                    1. 簽字時所使用的筆,應為專業簽字筆、鋼筆、毛筆或中性筆,避免使用鉛筆、圓珠筆,以防被修改。簽字筆顏色為黑色或黑藍色。
                    2. 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面簽署,以防簽字為假的或對方不承認是其本人簽字。此時最好進行拍照,以便于以后發生爭議時,能夠證明是其本人簽字。
                    3. 所簽名字應為本人名字,且為易于辨認的名字。
                    4. 合同后附簽字主體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授權委托書的附委托書,便于核實簽字主體的身份信息及受托權限,且在發生爭議時能準確獲取對方的信息。
                    5. 應注明具體簽訂日期,以便確定合同的具體履行期限,發生爭議時確定訴訟時效等。
                    篇八:簽訂勞動合同的幾大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幾大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案例之一:張某家住北京海淀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到離家很近的一個連鎖超市應聘就職。過了一段時間,公司將她調到遠郊大興的連鎖店工作,因而產生糾紛。因合同上只寫了張某要在北京工作,使這起勞動爭議案的焦點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具體地點不詳,導致敗訴。案例之二:趙某應聘某汽車廠擔任總裝調試工,這是技術活兒,工資較高;后來,企業將他調到一個非技術的低薪崗位,他不愿干,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后,合同上寫的是擔任“操作工”,這是一個范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后,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后,因老板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68law律葉
                    篇九:合同簽訂流程及管理辦法
                    合同簽訂流程及管理辦法
                    為規范公司合同簽訂、履行和付款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風險,特起草以下管理和簽訂程序,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簽署的所有經濟類合同的管理,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等其他類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簽訂審核流程
                    1、 公司各部門負責起草與本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合同,參與合同談判,組織會簽;
                    2、 生產部負責審核工程合同的各項技術條款;
                    3、 產銷處負責合同的采購、供貨條款,確認待簽合同與審批調整建議的一致性;
                    4、 財務部審核合同付款,發票納稅等相關財務有關條款;
                    5、 其他部門審核本專業所有合同的技術條款。
                    二、合同執行部門負責起草和談判,組織會簽。合同應做到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文字清楚、表述規范、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確、期限和數字準確,應包括:
                    1、合同名稱;
                    2、甲乙方名稱及地址,經辦人聯系電話;
                    3、甲乙方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字、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4、合同簽訂日期;
                    5、標的(內容);
                    6、數量、質量;
                    7、價款或酬金(貨物計價方法、貨款支付方式);
                    8、履約方式、地點、費用的承擔;
                    9、違約責任(甲乙方權利和義務);
                    10、生效、實效條件;
                    11、爭議解決的方法;
                    12、合同的份數及附件;
                    13、保密、廉潔公約等條款(視合同性質需要);
                    三、各部門合同審核的重點如下:
                    1、合同執行部門:合同文字和結構、通用條款、特殊條款、工作范圍、雙方權利義務、技術、交期、進度、質量、履約、擔保、保修等條款;
                    2、財務部審核簽約公司名稱、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發票形式、代扣代繳等與財務核算和納稅有關的條款;
                    3、最后提交總經理分析判斷合同風險、與法律相關的內容,包括擔不限于:變
                    更、解除、違約、索賠、不可抗力、訴訟等條款。
                    四、合同的審批程序
                    1、合同根據買賣雙方的協商一致后,形成的初始文稿應交回公司由各部門開會進行相關條款的審核,并由參會人員會簽會議記錄確認合同的執行,。
                    2、經過開會討論審核后的合同提交總經理進行最后核定是否簽署。
                    五、合同的簽署和蓋章
                    1、合同原則上由對方先簽字蓋章。合同按照規定審批順序全部完成后,由合同執行部門按照審批意見和即將最終簽字/蓋章的合同文本對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時更正,確認無誤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填寫《用印申請單》)辦理簽字蓋章手續。
                    2、合同存檔、備案:合同簽訂一周內,合同正本原件及副本原件全部交行政辦公室存檔,合同副本復印件交財務部、合同執行部門留存使用(原則上合同原件嚴禁外借)。
                    3、合同執行部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涉及交期、價格、質量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和確認。涉及雙方往來函件,如以公司名義發出時應以法律規定的有效方式發送,并要求對方簽收并保留發出的憑證,如對方拒收應即改為特快專遞方式重發。
                    4、合同執行過程中,合同執行部門應及時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數。
                    五、合同變更、轉讓及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1、變更合同范圍和付款條件,轉讓合同義務、解除合同的應采用補充合同的形式。
                    2、工程類合同可采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方式進行合同變更。
                    3、變更、轉讓或解除后合同執行部門應在一周內完成修改存檔和通知,方式和范圍同合同存檔、備案的相關規定。各部門應對原合同文本進行標示,以免錯誤的執行原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篇2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

                    勞動合同是我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一種勞動關系證明的協議書,在我國勞動合同可以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那么在生活中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我相信大家通過上面文章的閱讀都應該知道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了吧,在生活中我們常常簽訂的都是3年至5年的勞動合同,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您對于這方面還有所疑問的話,歡迎您詳情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咨詢。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篇3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來看一下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簽訂時長的規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沒有具體的規定,因為簽勞動合同是要雙方自愿的,協商好簽幾年就可以了,再說合同到期后還可以續簽,在合同沒到期時也可以提出辭職。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篇4

                  2018年租房合同公租房合同一般簽幾年

                  關于租房的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當在祖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a.書面租賃合同。

                  b.房屋所有權證書。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設定抵押的房屋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c.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d.經辦人的證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產權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須提交房屋產權人明確授權其有出租房屋權限的委托書和代管人的合法證件;

                  e.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外地人員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戶籍地證明其身份。外出事項的證明;有些性質房屋的出租(如機關、事業和公益單位的房屋)需提供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祖用城市私房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3.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xx年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__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__號:

                  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自己租賃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筑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類型___,結構等級___,完損等級___,主要裝修設備___,出租給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為__ _年___月,從_ __年__ _月__ _日起至_ __年__ _月__ _日止。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

                  第三條 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可分兩次支付,在本合同正式生效當日內一次性交清第一次租金共計人民幣_ _元。另一次性交押金___ __元整。

                  第四條 其它費用:合同期間內,乙方承擔水、電、氣以等租賃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 _%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須提前__個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計算

                  第六條 乙方的責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__%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__月以上,甲方可以從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違約責任。

                  3.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_%計算。

                  4.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的結構以及設備(包括上下水管道、天然氣管道,天然氣卡表、地暖管線、門窗、一切消防報警裝置)的毀損,以及造成樓下住戶的損失,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同時乙方如需裝修墻窗,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后_ 日內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6.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必要時甲方可以向 __起訴和申請執行。

                  第七條 合同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出租期滿 個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水、電卡__張,鑰匙 _把。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共識,可提請當地房管部門調解或 __裁決。出租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出租人: 承租人:

                  __: 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內容僅供參考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篇5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一)

                    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多長期限最為合適

                    作者 來源重慶日報 點擊數1249 更新時間2007年11月25日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首次合同,究竟簽幾年比較好呢?《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來渝講解這部法律時,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3年,無論對企業還是員工,都是最合適的。

                    簽1年、20年都不好

                    “有的企業明年起,打算還是和以前一樣,和員工一年一簽。這是非常笨的做法,因為第二年就又得面臨是否和員工續簽合同的問題,僅一年時間,難以做出正確判斷。”常凱說。

                    “還有的企業打算和員工簽2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為員工一般來說干不到這么久,可以避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這同樣不能規避中途解雇員工帶來的賠償問題。因此,也是不可取的。”常凱說。

                    簽3年對雙方有利

                    首次固定期限合同究竟簽幾年好呢?常凱說,3年是一個比較好的期限。

                    “一個員工,3年時間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在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是否需要繼續留用。”他說,而員工一方,用3年時間,也可以看清所在的企業,到底是否適合自己,有沒有發展前途。

                    “臨界時間”別解雇員工

                    “有的企業主,打算和員工簽個5年、1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一兩個月將其解聘了,這樣做,很可能會得不償失!”常凱說。

                    他說“這種解雇是無法規避每年3個月的賠償的,而且這個員工在企業干了這么多年,積累的經驗為企業帶來的財富是難以估計的,新招聘員工未必能為企業帶來這么大的價值。”

                    企業別搞內部霸王條款

                    “就算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員工也不是鐵飯碗,依舊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將其解雇,不過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必須合理,不合理的規章,制定再多也沒有意義。”

                    常凱教授說,有的企業,打算馬上把“三天曠工即解聘”寫入規章,這和國家關于15天曠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是矛盾的,也是無效的。他還舉例,把“每天上午只能上兩次廁所”等寫入企業規章,員工就算違反了,企業也是無權解雇的。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二)

                    長期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的這條規定并沒有對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做出不同規定,因此也應當適用于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但是,對于從事不同勞動崗位的農民工不能一概而論。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轉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分為以下幾種

                    正式工有編制 和單位簽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些是幾年一簽循環下去 穩定

                    編制外的長期合同工 沒編制,但合同期限和正式工一樣是無固定期限

                    編制外合同工沒編制 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簽或者三年一簽

                    勞務合同工外聘人員 隸屬人力資源公司 和人力資源公司簽合同 人力資源公司和單位簽合同

                    臨時工隨時都可以辭職 有些連合同都不用簽

                    所以編制內的長期合同工是正式工 而正式合同工有可能是前面三種中的一種 關鍵看有沒有編制

                    合同上看是不是編內 一個看合同方的甲方是不是工作單位 二,看福利待遇 編內享受同崗位職工薪酬福利待遇 編外沒福利 三,看簽訂合同期限 如果一年一簽肯定不是編內 編內有無固定期限 有的八年 有的五年一簽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三)

                    簽訂勞動合同的幾大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案例之一張某家住北京海淀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到離家很近的一個連鎖超市應聘就職。過了一段時間,公司將她調到遠郊大興的連鎖店工作,因而產生糾紛。因合同上只寫了張某要在北京工作,使這起勞動爭議案的焦點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具體地點不詳,導致敗訴。案例之二趙某應聘某汽車廠擔任總裝調試工,這是技術活兒,工資較高;后來,企業將他調到一個非技術的低薪崗位,他不愿干,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后,合同上寫的是擔任“操作工”,這是一個范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后,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后,因老板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文章來源68law律葉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四)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五)

                    應屆畢業生簽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時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簽三方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鑒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事后諸葛亮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許會草草“就范”,讓那些忽略的細節擾亂你進入職場后的心情。且聽此地事后諸葛亮,幫你防范可能對你的傷害。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后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簽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稅后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為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為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后首月的工資金額的7%計算,經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單位,最低比例不低于5%,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上下限分別為388元和32元。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么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現象二試用期陷阱變更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于法定標準,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7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是人民幣635元。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后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簽,還是試用期滿以后再簽?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簽,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 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 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問試用期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呢?

                    答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 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 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 勞動紀律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6、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7、雙方協商約定勞 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 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范圍、計算 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于此處,一旦 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于不利的地位。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里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主導 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 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 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 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么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

                    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后,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 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于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 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系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 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系以后,無論檔案關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 口,用人單位都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不 能以現金支付,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里。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工資中扣除各種稅費?

                    答用人單位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 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 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內 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六)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呈現七大亮點 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施《勞動合同法》后,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該法律實施后,超過規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2 合同期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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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介紹,目前北京地區合同短期化傾向比較嚴重,一些單位甚至連續七八年合同都是一年一簽,實施《勞動合同法》后,這樣的情況將成為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為避免用人單位在簽訂兩次合同后終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簽訂合同也要由職工決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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