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篇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與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合集
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協議書甲方:(單位)乙方: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聘用制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于年月日期滿終止。現因該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甲方決定不再續聘乙方。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經濟補償達成如下協議:經雙方核實,乙方在甲方單位工作年限已滿年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以及第四十七條的具體規定(下附相關法條),甲方需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元(大寫:)。甲方:(簽章)乙方: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篇二: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有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單位)乙方:(身份證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乙方月份工資合計元;
三、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協商一致: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三、乙方應進行所有工作及業務交接并保障甲方辦公用品的完好;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工作交接3日內將上述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劃入乙方的工資賬戶或現金支付;五、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并收到經濟補償金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和義務,以及放棄追究任何賠償的權利。
六、乙方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了解到的商業秘密、信息(包括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章):乙方本人已經閱讀并完全了解上述條款的含義,本人自愿簽署上述協議。乙方(簽字):簽約日期:年月日篇三: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協議書甲方:廊坊市幸福基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年月日終止。
2、甲方同意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稅前¥元。20**年1月1日后您在本企業的服務年限為年個月,按x.x年計(截止至年月日)。
3、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年月日;總計人民幣元,其中工資:元,補助元;
4、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年月日止;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將于年月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并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戶中;7、乙方承諾在離職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并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運營身份證號碼:jl-rz-042締造幸福生活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8、乙方保證在離職后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消息,損害公司的聲譽;9、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并且以后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10、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項目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12、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篇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樣本。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先生/小姐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口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口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口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失性解除口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3)經濟性裁員口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口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口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您的勞動合同于年月日解除。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2)此種情況下:口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口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元。您需要按照公司的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通知單位(蓋章)通知時間:年月日說明:本通知一式二份,送達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涂改無效。送達記錄:受送達人簽字:簽收時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AA公司乙方:(員工身份證號:)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乙方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元;
三、;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AA公司乙方:(員工身份證號:)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乙方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元;
三、;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涂改無效。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先生/小姐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將屆滿。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經公司管理層批準,依法與您終止勞動合同。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2)此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元。您需要按照公司的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通知單位(蓋章)通知時間:年月日說明:本通知一式二份,送達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涂改無效。送達記錄:受送達人簽字:簽收時間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先生/小姐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將屆滿。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經公司管理層批準,依法與您終止勞動合同。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2)此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元。您需要按照公司的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通知單位(蓋章)通知時間:年月日說明:本通知一式二份,送達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涂改無效。送達記錄:受送達人簽字:簽收時間勞動合同解除確認書先生/小姐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你于年月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提前解除此前公司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解除。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2)此種情況下:口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口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元。您需要按照公司的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蓋章)年月日說明:本確認書一式二份,送達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涂改無效。確認記錄:員工簽字:簽收確認時間勞動合同解除確認書先生/小姐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你于年月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提前解除此前公司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解除。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協議樣本)(1)您薪資結算至年月日;計元(2)此種情況下:口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口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元。您需要按照公司的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蓋章)年月日說明:本確認書一式二份,送達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涂改無效。確認記錄:員工簽字:簽收確認時間: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用人單位使用)先生/小姐本公司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將期滿,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經公司管理層批準,公司同意與您不降低該到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屆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您辦理續簽手續。請您于收到此《意向書》后7天之內填妥回執意見并歸還人力資源部,逾期將視為本人不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特此通知員工簽字確認收到通知:單位(簽章)年月日年月日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用人單位使用)將期滿,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經公司管理層批準,公司同意與您不降低該到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屆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您辦理續簽手續。請您于收到此《意向書》后7天之內填妥回執意見并歸還人力資源部,逾期將視為本人不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特此通知員工簽字確認收到通知:年月日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意向書回執意見本人已于年月日收到了公司簽發的與本人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本人意見:0同意續簽0不同意續簽簽名:單位(簽章)年月日年月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適用于其他終止情形)先生/小姐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下列情形之一:
篇三: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1、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于**年X*月*日簽訂了
【為期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自愿申請,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年X*月*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乙方主動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乙方已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年X*月*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相應義務。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雙方已全部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六、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處各一份。甲方(蓋章):年月日乙方(簽字):年月日2、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用人單位):安徽天大長運塑業有限公司.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
【為期3年】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年月日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證件號碼:乙方:甲乙雙方于20**年10月01日簽定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20**年10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即日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任何爭議。乙方同意并放棄就其他勞動關系問題提起仲裁或訴訟等的權利,彼此不再追究雙方責任。
二、因是甲乙雙方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乙方同意根據離職前12個月所得工資的平均工資計算,共計:3000元人民幣。工資結算至20**年10月31日,結清應得所有工資共計:3529元人民幣,合計:6529元,大寫:陸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意接受甲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方式。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年10月31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雙方無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3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六、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七、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對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與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
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乙方: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現住址:聯系電話: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年**月**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年**月**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元(大寫:**)。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大寫:**)。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日期:日期:5、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甲方:乙方:身份證號:由于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主動申請辭職,甲乙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生效時予以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解除勞動關系前、后的一切經濟補償費,具體包括社會保險或綜合保險、值班加班工資、補貼、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補償費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費。
三、補償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圓整),在本協議簽訂之后立即支付。
四、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所有的關于勞動關系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全部終結,今后不存在任何經濟補償、勞動關系解除爭議、工資待遇爭議和經濟追究權利。
五、本協議內容乙方應嚴格保密,不得對任何人泄露。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工會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年月日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一、由于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六種情形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屬于勞動者存在過失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即不管簽訂了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要任何埋由,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案例:提前30天通知公司,員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高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工作崗位為程序員工作五個月后,高某感覺公司的工作氛圍不適合自己,正好另外一家公司想請高某去擔任技術總監,高某于是向公司遞交了書面的辭職書,向公司說明自己30天后將正式辭職但公司認為,高某所在的部門目前正處于關鍵時期,而且公司與高某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因此不同意高某辭職。30天后,高某將所有的工作有關的資料都交接給公司后,就不再來上班高某所在的公司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高某及高某的新公司賠償公司各種損失10萬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高某已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其所在的公司,并且已經向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因此高某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高某的新公司招聘高某沒有任何過錯,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律師點評只要勞動者遵循解除合間的預告期,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高某已經履行了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因此高某所在的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各種理由阻止。案例:員工主動要求辭職的,公司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宋某聽說自己所在的部門要進行大規模裁員,宋某擔心自己被裁掉,對自己名聲不好,而且影響自己今后找工作,于是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批準了宋某的要求。宋某辦理完離職手續后,發現他所在的部門并沒有裁員,于是要求恢復工作崗位,公司不同意,宋某于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也不同意。宋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由于宋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公司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駁回宋某的仲裁請求。律師點評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取決于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先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先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是由宋某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律師提醒由于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較大的選擇權,而用人單位的選擇權相對小得多,但并不意味著對用人單位一點保護都沒有,完全是保護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遵守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予以拒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追償。
1.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口頭通知是不可以的;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勞動者未按照規定提前通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勞動者的辭職要求。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勞動者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3勞動者不能以一個月的工資代替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案例:員工離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陳某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年3月,陳某口頭向公司總經理提出辭職,說自己準備30天后辭職,總經理既沒有表示同意,也沒有表示反對。30天后,陳某要求辦理交接手續,轉移社會保險。公司不同意陳某解除勞動合同,陳某認為自己已經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第2天就不再來上班公司于是提起仲裁,要求陳某賠償由于擅自離職而給公司造成的各種損失4萬元。最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陳某并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因此公司有權拒絕陳某的離職要求,陳某在沒有經過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不上班,屬于擅自離職,因此應賠償由此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最后裁決陳某賠償公司各種損失1萬元。律師點評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不能以口頭形式。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擅自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為了補償勞動者再就業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后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的一定數額貨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勞動者面臨重新就業的問題,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本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合同。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此類經濟補償是在勞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情形下發生的,但僅在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承擔支付補償金的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1、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并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之后,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類經濟補償金的發生主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其他情形出現,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對被裁減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無勞動合同延續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時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續訂的,所以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勞動者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有續訂意愿但就續訂條件未能協商一致。對于不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這是本條法律規定確定的原則。
1.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且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低于原來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維持原條件或者高于原條件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堅持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此類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新類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類為兜底性情形,主要針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可能對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做出的新的或補充規定。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約定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七、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篇二:用人單位需要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35種法定情形。
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4種法定情形正文:依據《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在24種情形下,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3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被法院判決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或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7、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8、勞動者個人因素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的;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終止用工的;1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此項需經濟補償);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滿足法定條件(一)實體性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四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無時不面臨著激烈競爭,一旦對市場需求判斷失誤或者決策偏差等,企業的生產經營可能就會發生困難。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應允許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方式進行自救,而不是進一步陷入破產、關閉的絕境。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裁減人員、縮減員工規模是一項較有效的緩減措施,從全局看,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群體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勞動者的權益,應慎重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允許用人單位在生常經營發生困難時采取經濟性裁員的措施,但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要慎用該手段,“困難”兩字前加了“嚴重”的限制。
第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必然要進行結構調整和整體功能優化,這些方式包括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和經營方式調整。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并不必然導致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除了本條中列舉的三類情形外,還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有些企業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需要經濟性裁員的,也應允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作為兜底條款,對本規定應作嚴格解釋。
(二)程序性條件第一、必須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由于經濟性裁員涉及到較多勞動者的權益,為便于工會和勞動者了解裁減人員方案及裁減理由,獲得工會和勞動者對經濟性裁員行為的理解和認同,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有的企業中已建立了工會,有的企業中還沒有建立工會。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可以選擇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只有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
第三、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對原裁減人員方案進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減人員方案。按照1994年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規定,裁減人員方案的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該裁減人員方案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使勞動行政部門了解裁減情況,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出現意外情況,監督經濟性裁員合法進行。這里的“報告”性質上屬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許可或者審批。當然,有的企業出于各種考慮,自愿提前與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協商,法律并不禁止。
第四、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遵循社會福利原則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性裁員中優先留用人員時,主要從勞動合同期限和保護社會弱勢群體角度出發,規定了三類優先留用人員。三類優先留用的勞動者之間并沒有誰優先的順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予以留用。
第五、重新招用人員的,被裁減人員具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就業權
【篇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賬務處理
導語:關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于各種原因會遇到辭退員工的情況,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支出按照新準則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的納稅處理是不相同的。有哪些不同讓本人來告訴你吧。
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對于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準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0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另外,根據國稅發17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1)內部退養所得報酬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支出當期一次性支付的應在當期費用中列支;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稅務方面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要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模板
Template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模板
前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本文檔根據勞動合同內容要求和特點展開說明,具有實踐指導意義,便于學習和使用,本文檔下載后內容可按需編輯修改及打印。
1、《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是否換言之,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那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仍要按這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充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如何
(3)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是否與《勞動合同法》上述的規定有沖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執時,應按以上哪部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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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列支
篇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池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全和傷殘就業補助全。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貴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富余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公布)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十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列支)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
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傘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篇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
(20XX-11-2519:09:54)
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做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新法下,此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沒有12個月的限制了。
3、工資計算基數: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
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關于“工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操作指引】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4、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5、經濟補償能否分期支付?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十二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但是勞動者同意的法律并不干涉。
6、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
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
7、《補償辦法》的額外經濟補償金與《勞動合同法》的加付賠償金的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沒有繼續沿襲之前的規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所以,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下,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