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違約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6篇
【篇1】房屋買賣合同違約
【公司經營合同范本】平房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土地面積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 ,土地產權證號.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產權手續同時交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大寫,即小寫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全款。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日內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產權糾紛、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如有糾紛甲方負全部責任。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未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 元罰金,逾期日視為毀約。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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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買賣合同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寫]整棟房屋買賣合同
【--演講稿怎么寫】
整棟房屋
出讓方: __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__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經甲乙雙方在一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房地產簽訂此二手房轉讓合同,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 路 號的整棟樓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轉讓的房地產作了了解,愿意購買購買該房地產。建筑面積伍佰捌拾平方米(占地面積伍拾平方米),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房屋用途為商住,該房產證號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號。
第二條: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交易總金額為人民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整(¥2225000.00元),上述房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乙方在簽訂合同第一文庫網當天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2、甲、乙雙方約定在交定金5天內到銀行由乙方向銀行支付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元)代甲方還貸款取回房地產證件并交給乙方,甲方在十個工作日將《房地產權證》交付乙方,甲乙雙方到 __作房屋買賣公證委托或到房產局、國土局辦簽名過戶手續,同時乙方支付房款人民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整(¥1075000.00元)給甲方。房屋房權所屬由乙方決定。
3、剩余房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待甲方在xx年6月30日前付清水電費、鋪位、租房押金等費用交接完善后,待甲方搬出后一次付清房款,從xx年7月1日起所有租金由乙方收租。 這期間甲方不得損壞房屋結構。破壞墻體門窗及不能移動的物體,維持現狀。
第三條: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簽訂日期內(xx年6月30)處理好該房屋債權債務問題,甲方所住4樓定于xx年7月10日前搬離并將該房地產交付給
乙方使用。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甲方本人的任何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辦理上述房地產由甲方過戶到乙方名下所需繳納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包括公證費用等,其他費用)。
第五條:甲方反悔不賣或未按本合同約定將房屋及時交付給乙方使用。即視為甲方不履行合同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十萬元正,無條件退還定金給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給甲方,即視為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十萬元的違約金。
第六條:任何一方違反上述任何一條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因此而被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三期房款后,直至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前,甲方須及時出具相關的證件、資料配合乙方辦證。
第九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 __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年 月 日
本文:
內容僅供參考
【篇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情況: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 ;
(二)房地產座落在 市 【區】 。房屋類型: ;結構 ;
(三)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附件一);
(五)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附件二)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 人民幣)計 元,(大寫): 元整。
乙方采取以下第 種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指定銀行賬戶支付房屋總價款的 %,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指定銀行賬戶支付房屋總價款的 %,下剩款項在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付清。
甲方指定賬戶為: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以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辦理相應手續的費用(包含但不限于契稅、印花稅、交易費、營業稅等),由 方承擔。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但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的除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由甲方支付。轉移占有后該房地產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按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內容處理。
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05%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內容處理。
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0.05%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執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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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相關事宜,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條 房屋信息
1.1 房屋位置: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小區______棟______單元______室。
1.2 房產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套內面積: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價格
雙方協商,房屋的交易總價為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3.1 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房屋總價的________%作為首付款,共計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3.2 剩余房款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
第四條 稅費分擔
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甲方責任
5.1 甲方必須保證本房產的合法性,保證其未被抵押、擔保、出租、出售等,確保不存在任何尚未理清的糾紛;
5.2 按本合同約定交付本房產,逾期視為違約;
5.3 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索回本房產;
第六條 乙方責任
6.1 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購房款等相關費用;
6.2 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本房產;
6.3 本合同簽訂后,視為乙方認可本房產質量,日后之維修、保養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不得以房屋質量問題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6.4 乙方收房后,不得隨意改建和擴建,若因此產生違規建筑,導致受到處罰或強制拆遷等后果,均與甲方無關,一概由乙方承擔;
6.5 乙方須承擔政策及城市規劃風險,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乙方逾期付款,則按其逾期付款金額以每日千分之_____計算違約金支付給甲方,逾期超過30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解約后,乙方已付房款不退。
7.2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房屋買賣合同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 甲 方 )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共有權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買受人( 乙 方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共同買受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居間人( 丙 方 )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物 權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的 規 定 , 出 賣 人 、 買 受 人 和 居 間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 公 平 、 協 商 一 致 的 基 礎 上 就 存 量 房 屋 買 賣 及 委 托 居 間 事 宜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第 一 條 房 屋 基 本 情 況 及 權 屬 情 況
( 一 ) 出 賣 人 所 售 房 屋 ( 以 下 簡 稱 “ 該 房 屋 ” ) 坐 落 于 : 沈 陽 市
房 產 證 號 為 : , 登 記 建 筑 面 積 共 平 方 米 ( 本 款 所 述 房 地 產 信 息 以 房 地 產 證 或 相 關 正 式 法 律 文 書 上 的 記 載 為 主 )。
( 二 ) 該 房 屋 規 劃 設 計 用 途 為 : 囗 住 宅 / 囗 公 寓 / 囗 別 墅 / 囗 辦 公 / 囗 商 業 囗 工 業 / 囗 其 他 : 。
( 三 ) 買 賣 雙 方 均 清 楚 該 房 屋 以 現 狀 出 售 , 買 受 人 己 檢 查 或 己 授 權 代 表 代 為 檢 查 該 房 屋 , 故 買 受 人 不 得 以 不 清 楚 房 屋 情 況 或 產 權 現 狀 拒 絕 交 易 。
該 房 屋 產 權 現 狀 如 下 及 若 存 在 抵 押 狀 態 需 贖 樓 的 辦 理 方 式 為 以 下 哪 種 ( 單 選 ) :
出 賣 人 對 該 房 屋 產 權 現 狀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并 保 證 沒 有 查 封 情 況 , 如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則 出 賣 人 應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條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囗 該 房 屋 沒 有 設 定 抵 押 , 出 賣 人 對 該 房 地 產 享 有 完 全 的 處 分 權 , 出 賣 人 須 于 簽 署 木 合 同 后 日 內 將 紅 本 房 地 產 證 原 件 交 予 雙 方 指 定 的 監 管 定 金 和 交 房 保 證 金 的 第 三 方 。
口 該 房 屋 處 于 抵 押 狀 態 , 出 賣 人 承 諾 于 買 賣 取 方 辦 理 完 資 金 監 管 手 續 及 買 受 人 辦 出 貸 款 承 諾 函 之 日 起 日 內 還 清 貸 款 , 辦 妥 注 銷 抵 押 登 記 手 續 , 出 賣 人 于 辦 理 注 銷 抵 押 登 記 手 續 當 日 將 紅 本 房 地 產 證 原 件 交 予 上 述 第 三 方 或 第 三 方 指 定 的 擔 保 公 司 。
( 四 ) 該 房 屋 的 租 賃 情 況 為 以 下 哪 種 方 式 ( 單 選 ) ,
口 甲 方 未 將 該 房 屋 出 租。
口 甲 方 己 將 該 房 屋 出 租 , 甲 方 保 證 己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優 先 購 買 權 或 放 棄 購 買 權 之 書 面 證 明 。
買 賣 雙 方 同 意 以 下 哪 種 方 式 處 理 租 賃 等 事 宜 :
口 出 賣 人 須 于 前 解 除 原 租 賃 合 同 , 買 受 人 對 因 原 租 賃 合 同 而 產 生 之 糾 紛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第 二 條 成 交 價 格
經 出 賣 人 和 買 受 人 協 商 一 致 , 該 房 屋 成 交 價 格 為 人 民 幣 ( 小寫 ) 元 ( 大 寫 元 ), 該 成 交 價 格 不 含 稅 費 , 因 本 次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稅 費 根 據 本 合 同 第 八 條 之 的 定 承 擔 。
本 次 交 易 約 定 交 付 的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 相 關 物 品 等 見 附 件 清 單 , 清 單 所 列 設 備 、 裝 修 及 物 品 等 無 需 買 受 人 另 行 付 費 , 成 交 價 己 包 含 清 單 所 列 物 品 價 值 。
第 三 條 交 易 定 金
定 金 交 付 :買 受 方 在 簽 訂 合 同 日 內 ,支 付 購 房 定 金 共 計 人 民 幣 ( 小 寫 ) 元 ,大 寫 元 。本 條 所 約 定 的 定 金 交 由 雙 方 所 約 定 的 第 三 方 監 管 , 監 管 方 式 、 放 款 、 退 款 條 件 等 事 項 依 買 賣 雙 方 與 第 三 方 所 簽 的 監 管 協 議 或 類 似 文 件 而 定 , 買 受 人 將 定 金 支 付 給 監 管 方 或 打 入 出 賣 人 己 簽 署 的 監 管 協 議 或 類 似 文 件 上 指 定 的 監 管 賬 號 中 以 后 ,視 為 出 賣 人 本 人 己 收 訖 定 金 , 出 賣 人 應 向 買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據 , 出 賣 人 拒 絕 向 買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據 的 , 不 影 響 定 金 的 生 效 。
第 四 條 交 房 保 證 金
出 賣 人 應 結 清 房 產 交 付 前 所 欠 的 物 管 、 水 電 及 其 他 設 備 設 施 等 應 付 費 用 , 并 保 證 按 約 定 的 交 房 條 件 如 期 向 買 受 人 交 付 房 產 , 為 此 出 賣 人 同 意 從 定 金 中 預 留 人 民 幣 ( 小 寫 ) 元 ( 大 寫 元 ; )
作 為 交 房 保 金 , 此 款 托 管 于 第 三 方 , 待 出 賣 人 結 清 所 有 應 付 費 用 , 并 辦 理 完 畢 水 電 及 其 他 設 備 設 施 過 戶 手 續 , 按 約 定 交 房 條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產 后 10 日 內 , 由 第 三 方 無 息 退 還 給 出 賣 人 。出 賣 人 拒 不 結 清 所 欠 費 用 或 未 按 約 定 條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產 及 家 私 家 電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要 求 將 此 款 用 于 抵 扣 所 欠 費 用 或 用 于 補 償 損 失 不 足 部 分 仍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如 附 有 家 私 家 電 的 , 包 括 家 私 家 電 交 付 ) 。
第 五 條 房 款 付 款 方 式
雙 方 同 意 買 受 人 按 如 下 方 式 支 付 除 購 房 定 金 以 外 的 房 款 :
1 、 買 受 人 須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首 期 購 房 款 ( 不 包 括 定 金 ) 人 民 幣(小 寫 ) 元 ,( 大 寫 元 )
到 買 受 人 貸 款 銀 行 作 資 金 監 管 或 到 第 三 方 辦 理 資 金 監 管 , 并 依 據 監 管 合 同 存 入 監 管 帳 戶 , 出 賣 人 應 在 接 到 買 受 人 或 第 三 方 通 知 后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 并 簽 訂 資 金 監 管 協 議 等 相 關 法 律 文 件 .
2 、 買 受 人 應 在 買 賣 雙 方 辦 理 首 期 購 房 款 監 管 截 止 日 前 向 銀 行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貸 款 申 請 的 相 關 資 料 , 貸 款 金 額 以 銀 行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諾 的 貸 款 金 額 為 準 ,如 銀 行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諾 的 貸 款 ( 組 合 貸 款 則 以 銀 行 與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諾 的 貸 款 金 額 之 和 計 算 ) 少 于 應 交 房 款 余 額 的 , 買 受 人 應 于 銀 行 出 具 貸 款 承 諾 函 之 日 或 住 房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如 屬 組 合 貸 款 , 則 以 較 后 發 生 的 時 間 計 算 ) 七 日 內 向 第 三 方 或 監 管 銀 行 補 足 首 期 款 , 如 多 于 應 交 房 款 余 額 的 , 買 受 人 可 向 監 管 銀 行 要 求 將 多 出 部 分 退 回 , 出 賣 人 應 無 條 件 配 合 買 受 人 辦 理 監 管 銀 行 要 求 的 手 續 。 出 賣 人 應 一 同 辦 理 首 期 款 監 管 手 續 并 配 合 買 受 人 辦 理 貸 款 申 請 手 續 , 并 簽 署 《 收 款 帳 戶 確 認 書 》等 銀 行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簽 署 的 相 關 文 件 。
3 、 買 受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獲 得 銀 行 或 公 積 金 管 理 中 心 批 準 的 , 雙 方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哪 種 方 式 解 決 :
口 買 人 自 行 籌 齊 剩 余 房 價 款 ,以 現 金 形 式 支 付 給 出 賣 人
口 買 受 人 繼 續 申 請 其 他 銀 行 貸 款 , 至 貸 款 批 準 , 期 間 己 發 生 的 及 要 產 生 的 各 項 費 用 由 買 受 人 自 行 負 擔 ;
第 六 條 權 屬 轉 移 登 記
( 一 ) 當 事 人 雙 方 同 意 , 自 買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條 約 定 將 樓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買 賣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監 管 賬 號 或 取 得 銀 行 貸 款 承 諾 函 , 且 出 賣 人 己 取 得 房 地 產 證 原 件 ( 產 權 無 抵 押 、 無 查 封 ) 之 日 起 日 內 , 雙 方 共 同 向 房 屋 權 屬 登 記 部 門 申 請 辦 理 房 屋 權 屬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
( 二 )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該 房 屋 所 有 權 轉 移 之 日 日 內 ,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戶 籍 管 理 機 關 辦 理 原 有 戶 口 遷 出 手 續 。
如 出 賣 人 未 如 期 辦 理 戶 口 遷 出 手 續 的 , 應 當 逾 期 每 日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總 價 款 萬 分 之 五 的 違 約 金 , 逾 期 超 過 1 5 日 未 遷 出 的 , 應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總 價 款 10 % 的 違 約 金 。
( 三 ) 在 收 文 回 執 載 明 答 復 日 期 屆 滿 之 日 起 兩 個 工 作 日 內 , 買 賣 方 須 辦 理 交 納 稅 費 的 手 續 。 該 房 產 證 由 買 受 人 配 合 領 取 , 買 受 人 負 有 抵 押 義 務 的 , 買 受 人 須 在 領 取 新 房 產 證 當 人 辦 理 抵 押 登 記 手 續 。
第 七 條 房 屋 的 交 付
( 一 )出 賣 人 應 當 按 照 下 列 哪 項 約 定 將 該 房 屋 交 付 給 買 受 人 。
口 辦 理 完 畢 該 房 屋 所 有 權 轉 移 登 記 手 續 后 ,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該 房 屋 交 付 給 買 受 人 ;
口 出 賣 人 收 到 買 受 人 全 部 首 付 款 后 個 工 作 內 將 該 屋 買 受 人 ;
囗 出 賣 人 收 到 全 部 房 款( 不 含 物 業 保 證 金 )后 個 工 作 內 將 該 屋 買 受 人 ;
( 二 ) 該 房 屋 交 付 時 , 應 當 履 行 下 列 第 1 、 2 、 3 項 手 續 :
1 、出 賣 人 與 買 受 人 共 同 對 該 房 屋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 相 關 物 品 清 單 等 具 體 情況 進 行 驗 收 ,記 錄 水 、 電 、 氣 表 的 讀 數 , 并 交 接 補 充 協 議 及 物 業 交 割 單 中 所 列 物 品 :
2 、 買 賣 雙 方 在 交 樓 確 認 書 及 房 屋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 相 關 物 品 清 單 上 簽 字 :
3 、 移 交 該 房 屋 房 門 鑰 匙 ;
( 三 ) 在 房 屋 交 付 日 以 前 發 生 的 物 業 管 理 費 、 水 、 電 、 燃 氣 、 有 線 電 視 、 電 信 及 其 他 費 用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交 付 日 以 后 ( 含 當 日 ) 發 生 的 費 用 由 買 受 人 承 擔 。 出 賣 人 同 意 其 繳 納 的 該 房 屋 專 項 維 修 資 金 ( 公 共 維 修 基 金 ) 的 賬 面 余 額 無 償 轉 移 至 買 受 人 名 下 :
第 八 條 稅 、 費 相 關 規 定
買 賣 雙 方 按 規 定 支 付 應 付 稅 費 、 可 能 發 生 的 費 用 及 稅 費 承 擔 約 定 如 下
出 賣 人 承 擔 費 用 : 囗 營 業 稅 ;囗 城 市 建 設 維 護 稅 ; 囗 教 育 費 附 加 ;囗 出 賣 人 印 花 稅 ;囗 個 人 所 得 稅 ;囗 土地 增 值 稅 ;囗 出 賣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囗 土 地 使 用 費 ; 囗 買 受 人 印 花 稅 ;囗 契 稅 ;囗 登 記 費 ;囗 買 受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囗 《 房 產 證 》 貼 花 ; 口 權 籍 調 查 費 ; 囗 公 證 費 ;囗 房 產 評 估 費 ; 囗 律 師 見 證 費 ; 囗 保 險 費 ;囗 抵 押 服 務 ;囗 贖 樓 費 : 囗 出 賣 人 贖 樓 款 的 短 期 貸 款 利 息 ;囗 提 前 還 款 罰 息 ;囗 按 揭 、 權 證 代 辦 服 務 費 ;囗 其 他 。
買 受 人 承 擔 費 用 :囗 營 業 稅 ;囗 城 市 建 設 維 護 稅 ; 囗 教 育 費 附 加 ;囗 出 賣 人 印 花 稅 ;囗 個 人 所 得 稅 ;囗 土地 增 值 稅 ;囗 出 賣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囗 土 地 使 用 費 ; 囗 買 受 人 印 花 稅 ;囗 契 稅 ;囗 登 記 費 ;囗 買 受 人 房 產 交 易 服 務 費 ;囗 《 房 產 證 》 貼 花 ; 口 權 籍 調 查 費 ; 囗 公 證 費 ;囗 房 產 評 估 費 ; 囗 律 師 見 證 費 ; 囗 保 險 費 ;囗 抵 押 服 務 ;囗 贖 樓 費 : 囗 出 賣 人 贖 樓 款 的 短 期 貸 款 利 息 ;囗 提 前 還 款 罰 息 ;囗 按 揭 、 權 證 代 辦 服 務 費 ;囗 其 他 。
如 在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過 程 中 , 因 國 家 或 地 方 政 策 原 因 , 增 設 稅 費 種 類 或 提 高 稅 、 費 的 , 雙 方 約 定 囗 由 政 策 規 定 的 繳 納 方 承 擔 / 囗 甲 方 / 囗 乙 方 / 囗 其 他 , 如 因 出 賣 人 房 產 逾 期 供 樓 或 斷 供 導 致 多 出 的 贖 樓 費 用 ,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第 九 條 房 以 產 權 及 具 體 狀 況 的 承 諾
( 一 ) 出 賣 人 應 當 保 證 該 房 屋 沒 有 產 權 糾 紛 , 未 被 限 制 轉 讓 , 出 賣 人 承 諾 其 配 偶 和 該 房 屋 的 共 有 權 人 均 知 曉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認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的 約 定 , 且 無 他 人 對 該 房 屋 享 有 優 先 購 買 權 : 買 受 人 承 諾 其 配 偶 和 該 房 屋 的 共 同 買 受 人 均 知 磽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 且 認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的 約 定 。 本 條 獨 立 條 款 ,即 使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文 件 因 一 方 違 反 前 述 承 諾 ,依 法 被 變 更 、撤 銷 、解 除 、終 止 或 認 定 無 效 的 ,本 條 約 定 依 然 有 效 ,守 約 方 仍 可 依 據 本 條 款 追 究 違 反 承 諾 方 法 律 責 任 。
( 二 ) 出 賣 人 確 認 , 該 房 屋 在 其 本 人 或 其 近 親 屬 持 有 期 間 , 在 房 屋 本 體 結 構 內 口 是 / 囗 否 發 生 過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殺 、 他 殺 、 從 該 房 屋 內 墜 出 死 亡 、 意 外 死 亡 等 ) . 如 果 出 賣 人 在 簽 署 本 合 同 前 就 前 述 事 隱 真 實 情 況 的 , 三 方 確 認 : 因 出 賣 人 之 欺 詐 行 為 , 使 得 買 受 人 和 居 間 方 在 違 背 真 實 意 思 的 基 礎 上 訂 立 本 合 同 , 買 受 人 有 權 依 法 要 求 撤 銷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及 相 關 協 議 。 出 賣 人 另 應 承 擔 如 下 責 任 :
l.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買 受 人 提 出 請 求 后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返 還 買 受 人 全 部 房 款 , 未 如 期 返 還 的 , 出 賣 人 應 當 按 日 計 算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成 交 總 價 萬 分 之 五 的 滯 納 金 。
2 、 出 賣 人 應 當 賠 償 買 受 人 及 居 間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就 已 收 取 的 房 款 按 照 銀 行 同 期 貸 款 利 率 賠 償 買 受 人 利 息 損 失 、 賠 償 買 受 人 為 購 房 支 出 的 稅 費 、 貸 款 費 用 等 實 際 支 出 、 買 受 人 己 向 居 間 人 交 納 的 全 部 費 用 、 房 屋 價 格 上 漲 的 差 價 摜 失 、 買 受 人 實 際 支 出 的 裝 修 、 物 業 、 使 用 費 用 等 。
( 三 ) 出 賣 人 確 認 該 房 屋 主 體 結 構 內 ( 不 含 公 共 區 域 : 如 公 共 管 道 、 外 墻 、 屋 頂 等 ) 囗 是 / 囗 否 存 在 漏 水 ( “ 漏 水 ” 指 房 屋 頂 部 、 墻 曲 、 室 內 管 道 或 地 而 發 生 的 涔 水 或 漏 水 現 象 ) 的 情 況 . 若 該 房 屋 主 體 結 構 內 存 在 漏 水 情 況 , 出 賣 人 當 在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完 成 修 復 。 如 出 賣 人 未 予 修 復 , 買 受 方 在 房 屋 交 付 后 自 行 維 修 的 , 出 賣 人 應 當 承 擔 全 部 維 修 費 用 ; 因 維 修 房 屋 影 響 買 受 人 使 用 的 , 出 賣 人 另 應 當 賠 付 買 受 人 因 此 所 受 的 實 際 損 失 , 但 買 受 人 使 用 不 當 , 導 致 該 房 屋 主 體 結 構 內 發 生 漏 水 的 不 在 本 條 款 所 約 定 之 范 圍 內 。
( 四 ) 出 賣 人 應 當 保 證 已 如 實 陳 述 該 房 屋 權 屬 狀 況 、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 裝 飾 裝 修 情 況 和 相 關 關 系 , 補 充 協 議 及 物 業 交 割 單 所 列 的 該 房 屋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及 其 裝 飾 裝 修 隨 同 該 房 屋 一 并 轉 讓 給 買 受 人 , 買 受 人 對 出 賣 人 出 售 的 該 房 屋 真 體 狀 況 充 分 了 解 , 自 愿 買 受 該 房 屋 ,出 賣 人 應 當 保 證 自 本 合 同 簽 訂 之 日 起 至 該 房 屋 驗 收 交 接 完 成 , 對 各 項 房 屋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及 其 裝 飾 裝 修 保 持 良 好 的 狀 況 。
第 十 條 違 約 責 任
買 受 人 承 諾 符 合 現 行 政 策 規 定 的 置 業 條 件 并 己 知 悉 銀 行 相 關 的 貸 款 規 定 , 否 則 , 因 買 受 人 原 因 無 法 購 買 的 , 責 任 由 買 受 人 自 行 承 擔 : 出 賣 人 承 諾 其 已 如 實 告 知 房 屋 的 權 屬 狀 況 、 附 屬 設 施 沒 備 、 裝 飾 裝 修 等 相 關 情 況 , 并 保 對 交 易 房 屋 擁 有 完 全 處 分 權 , 并 無 產 權 糾 紛 。
任 何 一 方 不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行 義 務 , 應 向 守 約 方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延 遲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應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具 體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和 2 不 累加 〕
1、 逾 期 在 日 內 . 自 合 同 約 定 的 履 約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至 實 際 履 行 之 日 止 , 每 逾 期 一 日 ,違 約 方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總 房 價 款 萬 分 之 五 向 守 約 方 支 付 違 約 金 ,合 同繼 續 履 行 。
2 、逾 期 超 過 日 的 , 守 約 方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本 合 同 。守 約 方 若為 買 受 人 ,買 受 人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出 賣 人 雙 倍 返 還 定 金或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總 房 價 款 20% 支 付 違 約 金 ;守 約 方 若 為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買 人 雙 倍 返 還 定 金 或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總 房 價 款 20% 支 付 違 約 金 ;由 此 成 第 三 方 損 失 的 , 由 違 約 方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第 十 一 條 不 可 抗 力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照 約 定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根 據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響 ,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責 任 ,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照 約 定 覆 行 合 同 的 一 方 當 事 人 應 當 及 時 告 知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 并 自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結 束 之 起 日 內 向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提 供 證 明 . 上 述 房 屋 責 任 自 該 房 屋 口 所 有 權 轉 移 /口 轉 移 占 有 之 日 起 轉 移 給 買 受 人 。
第 十 二 條 合 同 效 力 、 爭 議 解 決 方 式
( 一 ) 本 合 同 自 方 簽 字 ( 蓋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雙 方 可 以 具 體 情 況 對 本 合 同 中 未 約 定 、 約 定 不 明 或 不 適 用 的 內 容 簽 訂 書 面 補 充 協 議 進 行 變 更 或 補 充 . 對 本 合 同 解 除的 , 應 當 用 書 面 形 式 ,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補 充 協 議 與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兩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其 中 出 賣 人 一 份 , 買 受 人 一 份 。
( 三 )本 合 同 履 行 過 程 中 發 生 的 爭 議 , 由 雙 方 協 解 決 , 協 不 成 的 , 依法 向 物 業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 以 下 無 正 文 )
出 賣 人 ( 簽 章 ) : 買 受 人 ( 簽 章 ) :
日 期 : 日 期 :
【篇6】房屋買賣合同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及宅基地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鎮______ 村______組 號,為______ 結構;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戶主名為: ,證號為"______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 號";甲方所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____ 平方米(含豬圈) 。另轉讓耕地:田 畝,土 畝,竹林面積約 平方米,(長期轉讓)。
第二條 房屋價格:
房屋總價為(人民幣)___ 萬___ 仟___ 佰 拾 元整(含豬圈等附屬設施費用)。經雙方協商,轉讓稅費由 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由乙方現金支付。甲方收到以上款項必須向乙方出具收條。
第四條 房屋交付:
? 乙方支付首期款(定金)___ 萬___ 仟___ 佰 拾 元整,經甲、乙雙方在相關單位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等費用結清。 未交房款金額( 元)乙方必須在公歷 年 月底前一次性付清。(過戶手續費由 方負責。)
第五條:違約責任條款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價的 20%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 20%的違約金。
反悔違約責任:若甲方在簽約后,反悔此次賣房交易,則甲方不但要退還乙方所交房款(或定金),還另按乙方所交房款(或定金)的100%付給乙方違約金。若乙方在簽約后,反悔此次買房交易,則甲方不予退給乙方所交房款(或定金),乙方也無權收獲所交款額。
第六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債務)糾紛及宅基地邊界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債務)糾紛及宅基地邊界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起訴(或XX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 份交 存檔。
第十二條:其它說明:1、本合同及附件中的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房屋買賣合同附件:1、《房屋使用權證》
2、《住宅基地使用證》及(住宅基地使用平面圖)
出賣方(甲方簽字): 購買方(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地 址: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見 證 人(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