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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三篇

                  時間:2018-04-08 合同協議 點擊:

                  解釋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jiě shì,指在觀察的基礎上進行思考,合理地說明事物變化的原因,事物之間的聯系,或者是事物發展的規律。出自《后漢書·陳元傳》,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3篇

                  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篇1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解讀

                  201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風險控制進行深入理解分析后,將與我司業務聯系密切的條款進行解讀,供各部門參考。

                  一、關于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讀:買賣雙方之間即使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能成立合同關系。

                  建議:現場銷售人員收取客戶臨定而未簽認購書的情形,雙方之間也形成了認購合同關系,銷售部門應做好銷控,嚴防“一房二賣”。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解釋》繼續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和司法立場,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預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

                  認購書雖然在形式上屬于預約合同,但是我司的認購書已具備商品房買賣的基本條款,《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有在房管局備案和在現場進行公式,我司的認購書可認定為本約。如我司惡意違約,買受人可超越認購書條款追究我司的違約責任,如房價上漲時我司將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形,原買受人可要求我司賠償房屋差價。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對于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地予以肯定,這是本次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

                  建議:雖然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此種情形下所有權能否轉移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買受人承受較大的風險,我司在采購物品時,最好是明確要求對方對出售物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否則,我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

                  二、關于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在一物數賣情形中,普通動產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解釋》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否定了出賣人的自主選擇權。各買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優先順序為: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

                  建議:在采購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明確約定付款與交貨掛鉤,以防止對方“一物數賣”時,我司利益受損。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在“一物數賣”情形中,特殊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買受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優先順序為:先行受領的買受人>先行登記的買受人>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即使出賣人已為其他買受人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先行受領的買受人仍有權要求撤銷登記,將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三、關于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明確了送交買賣中“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情況下承運人的身份。承運人是指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這種情況下的承運人不是出賣人或買受人的履行輔助人,這就有別于賣方送貨上門的赴償之債和買方自提的往取之債。

                  四、關于標的物的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讀:在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情況下,買受人在收貨時要及時檢驗,先驗貨再簽收,否則簽收即視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支付價款、使用標的物并不必然產生買受人確認標的物無任何質量問題的的法律后果,買受人只要在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異議即可,但是買受人在簽約時或者受領標的物時明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的除外。

                  五、關于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解讀:1、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不視為放棄追究違約金的權利,但買受人應當在2年訴訟時效內行使權利。

                  2、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解讀:買賣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的違約金條款仍可獨立適用。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守約方“因禍得福”時得到的利益可沖抵損失,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達到交易公平的目的,但是違約方應當對守約方因違約所得利益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出賣瑕疵標的物時,出賣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故意隱瞞或因重大過失而不告知買受人的,屬于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即使合同明確約定免除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建議:公司在銷售帶裝修、帶家私家電樣板房時,雖然雙方合同約定按現狀交樓,我司不承擔裝修部分、家私家電部分的質量保修責任,但我司有如實披露了裝修、家私家電瑕疵現狀的義務,否則,法院仍可判決我司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解讀:一般情況下,買受人在締約時明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而未提出異議的,免除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是,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關于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所有權保留條款只適用于動產買賣,不適用于不動產買賣,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讀:買受人已支付75%以上價款時,考慮到出賣人的利益已基本實現,故出賣人不能主張取回標的物。

                  七、特殊形式的買賣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解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時,如雙方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我司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做了與《解釋》相同的約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解讀:憑樣品買賣合同中,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時,以樣品質量為準,但是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的,以文字說明為準。

                  建議:我司在樣品買賣合同中,應做好樣品封存工作,同時,對所購買物品質量還要有詳盡的文字說明,以免產生爭議。

                  以上意見供各部門參考,如有疑問,可與風險控制部探討、交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風險控制部

                  2012年6月8日






                  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篇2

                  編號:_______________

                  本資料為word版本,可以直接編輯和打印,感謝您的下載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發布時間:2012-06-05 15:15:17 【我要糾錯】 【字號 大 默認小】【打印】【關閉】

                  第三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 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 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 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 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 再交易費用、利息、

                  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 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 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

                  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 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 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

                  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 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 外觀和內在品質發

                  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 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 人民

                  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

                  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 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 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 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

                  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

                  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 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

                  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 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

                  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 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

                  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 當

                  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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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發布時間:2012-06-05 15:15:17 【我要糾錯】 【字號 大 默認小】【打印】【關閉】

                  第九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

                  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 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

                  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

                  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 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 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

                  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 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已受

                  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 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 ,是指標 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 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標的

                  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 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 滅失的風險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 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 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

                  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 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

                  標的物數量、型號、 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 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

                  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

                  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

                  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 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

                  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 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 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

                  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 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

                  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 并根

                  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

                  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

                  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除外。

                  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篇3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師、同學,大家晚上好!歡迎來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論壇暨華潤雪花論壇。今天我們很榮幸地邀請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師來為大家做一場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報告。同時我們也邀請到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軼老師、石佳友老師、張勇凡老師、朱虎老師來對王老師的報告進行評議。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各位老師的到來!(掌聲)下面有請王老師開始本次演講!
                  王利明教授:各位老師、同學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合同法》領域里繼《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之后的第三個非常重要的有關《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它的內容比前兩個更為豐富,涉及的問題更多、更復雜。我個人認為,除了這一次講座之外,我們還需要進行認真的學習、領會。有必要的話我們還會多做幾次講座,邀請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師針對這個解釋一起來做一些解讀。現在我們國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數量都超過了案件總數的90%。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還是買賣。所以認真地領會好這個司法解釋,不僅可以加深我們對《合同法》的理解,而且對從事實務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我想談一下這個解釋的積極作用。這個司法解釋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第一,貫徹了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對促進經濟的發展會起到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鼓勵交易的原則是《合同法》起草所秉持的非常重要的原則。只有鼓勵交易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本身就是由無數的交易組成的,交易越繁榮,市場越繁榮。《合同法》是創造財富的法,而侵權法和《物權法》主要是保護財產的法。創造財富如何體現?我認為,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鼓勵交易,通過鼓勵交易來創造財富。在這個解釋中,有多個條款,比如第1條確認,在沒有書面合同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一方有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證據,也可以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這對法院是一個重要的指導,法院不能再像過去一樣,一旦沒有書面合同,就不愿認真了解是否存在口頭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直接宣告合同不成立。現在只

                  要有這些證據,也可以證明合同存在。這就有利于鼓勵交易。第2條第一次承認了預約合同的效力,目的也是在于鼓勵交易。第二,尊重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精髓,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領域的集中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合同法》必須全面貫徹合同自由的《合同法》。這個精神在《合同法》中體現得非常充分。而在這個解釋中,很多地方也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的精神。比如解除合同后違約金條款依然有效的規定,其本意就是尊重當事人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體現的還是合同自由的精神。第三點,有利于彌補《合同法》的不足,填補《合同法》的漏洞。這一點在解釋中表現得很充分,比如《合同法》根本沒有加以規定的預約合同,還有第18條、19條關于異議期間的規定、所有權保留的具體適用,還有第38條關于分期付款到底分幾次才能認定為分期。在《合同法》起草時,這個問題被認為是太過具體,有關的糾紛也不多,因此,《合同法》就回避了該問題,而將其留給司法解釋來解決。但是司法解釋一直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說是一個法律漏洞。這次這個司法解釋填補了這些漏洞,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第四點,總結了審判實踐中有益的經驗,確立了一些重要的裁判規則。例如,第1條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單據來確立合同關系,就是因為實踐中大量的情況是一方當事人手中只拿到了發票,但能否據此認定合同關系的存在?解釋通過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確認這個也可以作為合同的依據,我認為這對法院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指導。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優點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今天談的重點是針對解釋中所存在的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對此,我想提一點個人看法,大家可以共同討論。但是,我的本意并不是說這個解釋不好,也不是批評,主要是將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出來,我們大家一起深入討論,通過爭鳴使相關問題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探討。(一)關于無權處分的效力
                  大家知道,無權處分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合同法》51條把它確定為效力待定的行為。例如,我將手機借給別人,結果他未經我的許可把手機賣給了其他人,這就是典型的無權處分。按照《合同法》51條的規定,必須由真正的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事后獲得處分權,否則合同就是無效的。在追認之前,合同效力處于待定的狀態。對此,我想解釋一下,其實《合同法》51條在最后一稿之前后面還有一句

                  話,就是“受讓人是善意的除外”,好幾稿都一直有這個意思,但是最后的時候把它刪掉了。主要原因就是考慮到有關善意的問題要在《物權法》中規定,《合同法》沒有必要寫得太多,否則就把《物權法》的內容都概括進去了。但是,51條出來之后,一直受到批評。因為如果受讓人在善意的情況下,真正權利人不追認,合同是無效的。合同無效,善意受讓人無法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樣一來對善意買受人的保護非常不利。因為締約過失就是賠償信賴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非常有限。51條也因為這個原因一直受到批評。但是,在《物權法》通過之后,《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確立了在善意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并且交付或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受讓人基于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這個合同是有效的。這就意味著《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已經彌補了《合同法》51條沒有充分保護善意買受人的缺陷。當然,這個問題也是一直有爭議。很多人認為,《物權法》和《合同法》都是平行的法律,為什么《物權法》的規定可以修改《合同法》的規定?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這里我也想給大家講一下。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我的《合同法研究》以及有關的文章,里面討論過這個問題。這里我想從體系解釋的層面,把《合同法》51條和《物權法》106條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解釋。這樣我們就會發現,《合同法》51條規定的是所有類型的無權處分的形態,而《物權法》針對的則是特殊類型的、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的無權處分。因此,《物權法》的規定是特別規定,《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般規定。這時作為特殊規定的物權法規則,應優先于《合同法》51條針對所有無權處分行為的一般規則。從這個意義上說,善意取得應當優先于《合同法》51條來適用。這樣我們就可以發現,善意的買受人其實已經通過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獲得了一定的保護。但是,即使如此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著疑問,就是說即便《物權法》106條確認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買受人即使是善意的,如果沒有支付價款,或者沒有辦理交付或登記手續,仍然不能獲得善意取得的保護,此時按《合同法》51條合同還是無效的。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就產生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即“如果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是說,當事人在法院以無權處分請求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從反面解釋來推論,我的理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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