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5篇
第一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解除的理由如下第 款: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計 元;
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計 元;
2、經濟補償金計 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適應勞動用工中出現的新問題,,在第37條和第38條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加以規定,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處,特別是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條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和司法實踐中確認放棄一般解除權的“棄權條款”的效力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努力。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即時解除預告解除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立法規定與立法價值
1、《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勞動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舉足輕重的作用。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曾言:“社會的需要和意見通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前面的,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到達他們之間的缺口接合處,但永遠存在的傾向是把這個缺口打開。因為法律是穩定的,而我們談到的社會是前進的。人們的幸福或多或少,取決于缺口縮小的快慢程度。”《勞動合同法》在第37條和第38條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區分
問:職工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是否能理解為協商解除的要約;單位經研究同意與其解除,是否是作協商解除,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向單位遞交辭呈,告知本人的離職需求,是否理解為勞動者單方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專家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屬于勞動者主動,就不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解讀是否有誤?
答:關于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表現形式上是有區別的。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以員工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但未同意后,辦理離職手續的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協商解除合同是雙方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解除合同方式。
在實踐當中,員工提交辭職申請,一般公司都會逐級審批,公司管理人員在員工辭職申請上的審批容易導致對解除合同情形的誤解。因此,在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書上,一定要員工注明辭職的理由,并注明辭職的提出方。大部分公司是在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后,直接限期讓員工辦理離職交接,這樣可以清楚地看出是員工辭職,而不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是員工提出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附件 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參考樣本)
(用人單位) :
鑒于 (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
本人現提出于 年 月 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
同。
職工:(簽名)
年 月 日
簽收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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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通 知 書
同志(簡稱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應聘于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簡稱甲方),現就職于甲方 部門 崗位。甲方于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續簽】了為期 年【無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
年 月 日,乙方因 原因,主動向甲方提交辭職申請,要求與甲方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按照雙方勞動合同 條 款之規定, 自 年 月 日起,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如不服,請在接通知后十五日內,向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授權辦理: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送達人: 被送達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