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簡稱“邕”,別稱綠城、邕城,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首府、北部灣城市群核心城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北部灣經濟區中心城市、西南地區連接出海通道的綜合交通樞紐。全市總面積2.21萬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11月,全市下轄7個區、4個縣、代管1個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篇
第1篇: 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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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XX0929保利花園地下車車位買賣合同定稿(產權)
地下停車位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號
山東保利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年月日
出賣人:山東保利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人民政府駐地(港溝鎮章錦村)
法定代表人:李陽
聯系電話:0531-********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買受人所買車位基本情況
出賣人以出讓的方式取得位于歷城區港溝鎮潘莊村經十東路以北的地塊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歷城國用(20XX)第0500086號及歷城國用(20XX)第0500098號。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73513㎡、9083㎡,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XX年5月17日、20XX年5月16日至2077年5月16日、2077年5月15日。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為保利花園。開發商經營權證明號為濟建開證許字第20XX-032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建字第37011220XX00060,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20XX0112,預售許可證號為濟建開預許字第(20XX)403號。
買受人購買地下停車場第號車位,該車位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約為29.32平方米。
二、計價方式及價款
該車位按套計算銷售價款,該車位總價款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為:人民幣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車位總價款不變。
三、買受人付款時間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車位總價款;如果是使用支票付款的,以資金到出賣人賬戶之日為買受人付款之日。
四、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逾期限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車位總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6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買受人按車位總價款的3%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車位總價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五、車位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之相關規定,將具備使用條件的該地下停車位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情況,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2、由于政府原因導致規劃變化的;
3、買受人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款的;
4(:保利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在接收車位之前沒有繳納維修基金、契稅的;
5、買受人在接受車位之前于出賣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六、出賣人逾期交付車位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車為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的買受人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車位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不計利息),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車位價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一次性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車位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最高違約金不超過買受人累計已付車位價款的5%。
七、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于該車位交付使用并買受人實際交付所有辦理車位所有權證所需資料和費用之日起36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車位產權證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意見處理: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出賣人按已付車位價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由于買受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如期辦理產權證,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賣人貳份,買受人壹份,房管局壹份。
出賣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日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月日
篇二: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
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txt遇事瀟灑一點,看世糊涂一點。相親是經銷,戀愛叫直銷,拋繡球招親則為圍標。沒有準備請不要開始,沒有能力請不要承諾。愛情這東西,沒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會有遺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廣州市律師協會__北大法寶_法律檢索系統法寶之窗[關閉]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XX修正)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發文字號】主席令第75號
【批準部門】【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XX.10.28【實施日期】1991.04.09
【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法律
【法規類別】民事訴訟法【唯一標志】9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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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瀏覽TxThTmLTxTwoRD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案
【案由】民商經濟->債權糾紛->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案件字號】(20XX)成民終字第1905號【審理法官】宿波、彭燦、宋巍
【文書性質】判決書【審結日期】20XX.05.05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程序】終審
【代理律師】楊為、劉俊【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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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志與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上訴
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成民終字第190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鴻志。
委托代理人楊為,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廣菊,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俊,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磊,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
上訴人陳鴻志因與被上訴人保利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定金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XX)武侯民初字第46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鴻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為,被上訴人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9月28日,陳鴻志在參加成都市20XX年房地產秋季交易會過程中,看中了由保利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成都市蜀龍路南段1980號的“保利?公園198”樓盤,并于當日向保利公司支付了項目認購“誠意金”20
000元,保利公司出具收據一份(編號0001821)。20XX年10月4日,陳鴻志挑選房屋后,與保利公司簽訂了《保利?公園198認購書》(認購書編號000081,定金收據號0001821),約定陳鴻志挑選的房屋編號為5號樓1單元802號,建筑面積89.32平方米,定價401
793元。該認購書第四條第(1)項約定:“乙方(指陳鴻志)在簽訂認購書后,須于20XX年10月20日前到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簽約收款中心交納第一期房款及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未辦理視為中途違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指保利公司)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第四條第(8)項約定:“乙方在簽訂本認購書時已閱讀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和《按揭須知》,并認可其所述內容”。當日,保利公司在收取陳鴻志認購“誠意金”的收據右上方加蓋了“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條章。認
購書簽訂后,因陳鴻志經濟發生變化,陳鴻志未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與保利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陳鴻志遂要求保利公司退還其認購“誠意金”20
000元,遭到保利公司拒絕。陳鴻志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陳鴻志與保利公司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該認購書第四條第(1)項明確約定陳鴻志應在20XX年10月20日前與保利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視為中途違約,陳鴻志不得向保利公司索還定金,且保利公司在向陳鴻志出具的收據上,也明確了認購“誠意金”已轉為定金,不予退還字樣,因此,陳鴻志向保利公司交納的“誠意金”20
000元,其性質已轉化成了保證合同訂立的立約定金,其目的在于確保雙方當事人能夠最終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案中,由于陳鴻志的原因導致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責任應由陳鴻志自行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保利公司不應退還陳鴻志交納的“誠意金”20
000元。故原審法院對陳鴻志要求保利公司退還“誠意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陳鴻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陳鴻志負擔。
一審判決后,陳鴻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由被上訴人保利公司向上訴人陳鴻志退還“誠意金”20
000元;3.由被上訴人保利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誠意金”已轉為立約定金的認定錯誤。一審判決以保利公司在向陳鴻志出具的收據上,明確了“誠意金已轉為定金,不予退還”為由,認定上訴人交納的“誠意金”已轉化成了保證合同訂立的立約定金,屬認定錯誤。1、雙方于20XX年10月4日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第一條“付款辦法”中“定金”一欄被叉掉,充分證明雙方對于“定金”及交付事宜沒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的強制性規定,定金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一審判決在沒有雙方書面約定的前提下,認定“誠意金”已轉為定金明顯違法。2、被上訴人在開具給上訴人的“誠意金”《收據》右上角蓋上“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圖章的行為,未經上訴人同意,只是保利公司的單方意思表示,一審判決據此認定“誠意金”轉為立約定金,顯然是以被上訴人一方意志為轉移。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爭議焦點是“誠意金”是否轉為定金,一審判決未適用《擔保法》
第90條錯誤。本案應當首先適用《擔保法》,一審判決在《擔保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錯誤。由于上訴人所繳納的款項依法未轉為定金,其性質依然是“誠意金”,故本案應當適用《四川省消費者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房地產經營者與房屋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以“誠信金”、“排號費”、“預購訂金”等形式向買受人收取的費用,收取后買受人改變購買意愿的,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的規定。
被上訴人保利公司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外,本院二審另查明:20XX年10月4日,陳鴻志與保利公司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
第一條“付款辦法”中“定金_萬元”欄被劃掉。對此,上訴人陳鴻志在二審時陳述是因保利公司在其“誠意金”收據上加蓋“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條章后即提出異議,故雙方在簽訂認購書時將該定金欄劃掉。保利公司陳述陳鴻志當時并未提異議,并因認可了保利公司的蓋章行為,所以保利公司在認購書上將定金欄劃掉。
本院認為:陳鴻志與保利公司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本案二審爭議的爭點是:陳鴻志交納的20
000元“誠意金”是否轉為立約定金,保利公司是否應當退還該20
000元。本案中,陳鴻志與保利公司于20XX年10月4日簽訂的《保利?公園198認購書》第一條“付款辦法”中“定金_萬元”欄被劃掉,對劃掉該定金條款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保利公司在陳鴻志交納的“誠意金”收據上加蓋“已轉定金不予退還”的條章,保利公司無證據證明陳鴻志認可該蓋章行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規定,本院認為陳鴻志與保利公司雙方并未就定金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本案中關于定金的條款并未成立。保利公司與陳鴻志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以“誠意金”形式向陳鴻志收取的費用,收取后陳鴻志改變購買意愿的,保利公司應當全額退還該20
000元。綜上,上訴人陳鴻志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XX)武侯民初字第4656號民事判決;
二、保利(成都)實業有限公司退還陳鴻志“誠意金”20000元。
上列有給付義務的款項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均由陳鴻志預交),由保利公司負擔,保利公司應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向陳鴻志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宿波代理審判員彭燦
代理審判員宋巍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戚琳
【本案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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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保利成都198業主拜讀《成都開發商賣房十大“陷阱”》成都站率先打響3.15維權反擊戰---
【獨家】成都十大買房“陷阱”捅個底朝天騰訊房產·成都站龐博20XX-03-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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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騰訊房產·成都站率先打響3.15維權反擊戰,此篇稿件特別揭秘筆者從業以來,收集到的成都開發商賣房十大“陷阱”,為廣大的購房者提供置業指導,教您如何見招拆招。(騰訊房產·成都站/龐博)房子,在中國老百姓心中,不僅是一個遮風擋雨的住所,更是向希望起航的港灣。對于老百姓而言,每個人都想圓自己的“安居夢”,而在這個夢想的實現過程中,總會出現一些不太和諧的因素。而首當其沖的便是購房陷阱,如虛假宣傳、延期交房、霸王條款、精裝陷阱等,這些都時常困擾著廣大的購房者。
破碎的安居夢
當發生購房糾紛時,購房者總是處于被動的地位,束手無策、投訴無門是常態,買房人的“胳膊”總是扭不過開發商這個“大腿”。所以筆者建議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巧辯“陷阱”見招拆招,避免日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陷阱一】虛假廣告
“那些未寫進合同里的,環境與配套”
開發商往往采取虛假廣告,大肆吹噓樓盤環境優美、配套設施完善,但是這些又都沒寫在合同上。而購房者也是從開發商夸大的宣傳、廣告、資料、銷售人員的講解等渠道對商品房進行了解,然后才作出是否購房的決定。而這種欺騙式的銷售往往為后來的糾紛埋下了隱患,到了交房時,購房者通常都會發現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警惕那些未寫進合同里的,環境與配套
律師支招:為了引起注意、制造聲勢,有些樓盤廣告內容夸張,雖未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在廣告宣傳資料中表明就其商品房及相關設施作了具體的說明和承諾,而這些對合同訂立以及房屋價格是有重大影響的,因此開發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建議買房時,可實地考察,先到規劃部門去查詢一下,看看實際規劃情況;最好保留廣告單、售樓書等宣傳資料,最好把廣告宣傳的內容全部載入正式的合同中,這些資料可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有力憑證。
【陷阱二】捂盤惜售
“制造“供不應求”的假象”
不少購房者在買房中都遇到過這樣的經歷,自己看上的房子開發商不賣,開發商能賣的房子自己又不滿意,不買以后又會漲價。一些開發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大量捂盤惜售,人為導致房源緊缺,借以人為抬高一路飆升的房價,使整個房地產市場呈現出“供不應求”的假象。
捂盤惜售制造“供不應求”的假象
律師支招:捂盤惜售無形中會增加項目開發、銷售成本,而這些成本無疑會轉嫁給購房者。根據有關規定,長沙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要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的樓層、戶型、銷售單價、總售價、銷售狀態等,否則將受到嚴厲查處。
建議一是購房者一定要據理力爭,明確告訴售樓員除非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二是要求查看合同和發票,看你選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經銷售;第三,最好的預防方法是到房產交易中心查閱正確的房源銷售數字,以免跌入“搶購”陷阱。
【陷阱三】霸王條款
“謹慎購房合同中,‘??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后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條件。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合同內隱藏不利于購房者的條款,由于難以界定,當購房者利益受損時難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律師支招: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特別是免除開發商義務,削減業主權利的條款,遇到空白處應填上對自己權益有利的內容。在確購房書內容時,一定要特別警惕“??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
【陷阱四】延期交房
(熱點問題:筆者曾多次收到業主因延期交房而投訴、希望曝光的事件)
交房時間臨近,房子才剛蓋到一半
買房子不是件容易事,眼看著交房的時間越來越近了,去項目地點一看,
樓剛蓋到一半呢。找開發商一問,答復五花八門,事實都差不離:房子沒有蓋好,估計只能延期交房,而且一拖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
律師支招: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業主維權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選擇解除合同即退房,二是選擇要違約金,開放商延期交房是其違反合同約定的一種表現形態,業主可以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要求開發支付相應比例的違約金。
【陷阱五】質量問題
對每一個買房人來說,最頭痛的問題是什么?恐怕大多數人會回答說:房子出現質量問題,墻壁和窗戶滲漏水、墻壁開裂、地板空鼓等,這些問題時時困擾著購房者。
律師支招:要想把握好房子質量關,首先自然是選擇品牌房地產開發商,品牌開發商比較重視商業信譽,有一整套規范質量控制流程;在收房的時候,必須對房產質量進行一個全面的檢查,要約好地產開發公司的負責代表,和自己一起驗房,發現任何問題,都必須記錄,然后協商解決。
第2篇: 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公司經營合同范本】2018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