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去掉;消除:指沖洗、清掃宅舍 、解除災厄等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流程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流程4篇
第一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流程
篇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操作流程通知書
勞動合同解除的操作流程
為規范集團公司員工辭職、辭退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提出本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操作流程。
本集團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一、 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部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法定解除
(一)單位解除
1、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工會 用人部門 財務部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無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協助部門:工會 用人部門 財務部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做了相關規定。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工會 全體職工 用人部門 財務部
(1)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占企業人數的10%)
(2)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員工們
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部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部;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部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部;(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約定解除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基本操作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部
當約定情形發生時:
(1)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2)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部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
篇二: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最新解除(終止、中止)勞動合同備案業務流程:
1、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的通知》、《東營市勞動用工備案實施辦法》。
2、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中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變更備案。
3、解除(終止、中止)勞動合同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合同書》原件;
(2)《解除(終止、中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三份;(下載地址:廣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上服務”)
(3)《解除(終止)勞動用工備案名冊》一式兩份;(勞動用工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本單位職工名冊表”中導出)
(5)職工退休、死亡的,提供退休證或者退休審批表、死亡證明。
4、用人單位先將勞動者解除(終止)信息提交,方可打印《解除(終止)勞動用工備案名冊》。
以上材料由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攜帶單位介紹信統一提報、統一辦理,凡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用人單位,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地址:樂安大廈主樓209房間
聯系電話:6443229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步驟分解
解除勞動合同步驟分解
很多單位特別是老板以為只要有了規章制度,就可以依據規定辭退或解除與員工合同。但是即便是員工有過錯,在處置員工時都得站穩腳步。首先規章制度的擬定過程中內容要合法,還有程序要合法。程序存在瑕疵,導致規章制度本質上停留在征求意見階段。一旦走上仲裁或法庭,眼睜睜地看著自己公司其實是無法可依的結局。同時在解除員工的合同的實際操作中可按照以下步驟實施。
解除勞動合同流程詳解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順義勞動仲裁148法律服務熱線又添“新員”
一、 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 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 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
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單位解除
1、 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 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無過失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工會 用人部門 財務科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 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做了相關規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參與部門:工會 全體職工 用人部門 財務科
(1) 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占企業人數的10%)
(2) 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員工們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勞動者解除
1、 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1) 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 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 約定解除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當約定情形發生時: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2)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3)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并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4)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5)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二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
“N+1”規則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離職補償金的簡單概括,《勞動合同法》中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包括超過6個月不滿12個月)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加企業提前一個月通知兩部分,提前通知也可用一個月的工資來代替,“N”等于工作年限,“1”就是替代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賠償金,這就是現在很多公司常用的“N+1”計算法則。
但是有的企業給員工灌輸了錯誤的概念,即按“N+1”進行補償,就可以合法合理地提前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情況,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只有符合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采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諸如非工傷醫療期內、孕期哺乳期、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多種情況,都不適用“N+1”規則,不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二)
(員工姓名)_______:
您(乙方)與本單位(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簽訂/續訂的______類型____期限的勞動合同,由于出現下列第____項情形,根據《_____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第__條第__款的規定,決定從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四)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單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有關經濟補償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的約定處理。因出現本通知書(一)至(六)項所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____年,乙方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______元人民幣。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個體戶勞動合同范本
餐飲勞動合同范本
公司勞動合同范本
云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Yun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第三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因甲方自身______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二條因為是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經濟補償金:______元;
賠償金:______元。
第三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依法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并且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
第四條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乙方自愿放棄其他訴求。
第五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云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Yun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關于與 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同志,于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 款,自 年 月 日起與 同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