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森林的載體,是森林物質生產和生態服務的源泉,是森林資源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法》規定,林地是指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在進行經濟,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林地租賃合同范本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林地租賃合同范本5篇
【篇一】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林地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于營造工業原料林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系,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范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 、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 畝,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圖》。實際租賃面積是用林權證面積減去無法經營面積后計算得出的面積。無法經營面積是指油茶等經濟林占地、風水山、石頭裸露地、墳地等不能種植地以及輸電線、電纜等線路法定占用的林地。無法經營面積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圖現場勾繪測量確定。林權證登記狀況和雙方確認的實際租賃面積詳見下表。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 年的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不含稅,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雙方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后歸還。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現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親自簽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領取林地租金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甲方的委托書等相關證明給乙方。
2、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戶名、帳號、開戶行、身份證復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托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于經批準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于放牧山、薪材山、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占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系;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占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并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占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范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準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范圍。甲方需新增葬墳的,每穴不得超過 平方米,因此損害林木的,應向乙方交付林木補償費(由甲方交清補償費后才能使用)。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戶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盡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著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征用面積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積)給乙方,并由甲方從國家征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造林規劃、設計,盡快造林。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于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筑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后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 %以上被國家征用,乙方自愿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置的設施、設備、建筑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置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后歸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導致乙方造林受阻礙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后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范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鑒證單位執二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主件 頁共 條,附件 件共 頁。
甲方代表:(簽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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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標簽
版本
簡單
要點
流岀方(甲方)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轉包)給流入方(乙方)用于開發,乙方支付 相應費用。
林地租賃合同文本甲方(流出方): ;地址:
乙方(流入方): ;地址:
為規范山林流轉行為, 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 等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開、合法、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一、轉包(租賃)山林的狀況
二、 轉包(租賃)期限及用途
轉包(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轉包(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該山林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轉包(租賃)山林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 轉包(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
轉包(租賃)價款 0
支付方式 。
四、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取得山林經營權的轉包(租賃)價款。
2?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轉包(租賃)山林,制止乙方損壞轉包(租賃)林地和其他森林 資源的行為。
3?按時交付約定轉包(租賃)的山林。
4?維護乙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變林地性質。積極做好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及森林資 源的管護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須依法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3?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轉包(租賃)價款。
4?山林轉包(租賃)期間,乙方將山林進行再流轉,必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5?轉包(租賃)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租賃)的山林或者協商繼續轉包(租賃)。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 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等事項的處
理
1.
2. 。
3. 。
七、 違約責任
轉包(租賃)當事人一方違反轉包(租賃)合同時,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向對方支付違 約金,違約金按 支付。如果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損失額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彌補違約金的不足。
八、其他事項
1?轉包(租賃)期內,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當事人 應當就變更或解除合同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2?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 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1)
向 申請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村(社)和鎮(鄉、街道)合同管理部門各備案 一份(如有鑒證方,相應增加一份)。
5?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簽章)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簽章):
鑒證日期:
【篇三】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集體林地(使用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職務: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 已將 林地壹片租賃給甲方,現甲、乙雙方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轉租給乙方營林,經協商同意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 甲方將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總面積 畝(大寫 )林地,四至:東: ;南: ;西: ;北: 。(四至界線以附圖為準)租賃給乙方生產經營。(林地地下資源、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具體畝數及四至范圍以乙方具體種植為準。
二、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繳交方式: 。
四、 甲方責任:
(一) 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會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規定,如數移交
給乙方生產使用;
(二) 作為甲方,保證租賃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權,不得在租賃期限內進行抵押、另行出租等處分權屬行為,保證林地租賃時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爭議,若因造林基地權屬不合法,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三) 租賃林地系其他人的種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賃林地上的種植物與乙 方發生糾紛,甲方必須出面協商解決,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證乙方正常生產;
(四) 甲方幫助乙方加強生產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五) 林地生產經營所有所須辦理的有關手續,甲方必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六)甲方負責辦理林地生產經營的有關手續(林權證等)費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責任
(一)租賃的林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二)租賃的林地只許投入林業科研生產加工、銷售。
(三)租賃林地必須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
(四)在生產建設設施中,不能影響甲方農業水利等設施;
六、林道及林業設施
承包期限內,乙方對造林基地及其投資建設的林業設施享有專有使用權,林地內原有林道及林業設施雙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經營權流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乙方經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書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八、租賃前甲方林地現有的林木均歸甲方所有。乙方認為必須砍伐有利生產,
甲方應當辦理相關砍伐審批手續,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應將砍伐的木材歸還甲方,費用由甲方負責或折價補償給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組織砍伐,應盡早實施,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生產。
九、租賃期間乙方生產需要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勞動力。
十、租賃期間,若遇國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無法履行,應事先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決或終止合同(如國家需要征用該林地,地面物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變更而終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換,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變更或解除
下列情況之一,皆構成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事由: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造林基地被國家征用;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
(四)合同規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賃期滿,甲方若有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但無須重新訂立合同,但應注明繼續租賃的年限。
十四、租賃期滿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奉還給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可申請由林業部門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提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
十六、本合同成立雙方不得違約,若有一方違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乙方若不按期繳納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動解除合同處理。
十七、本合同訂立由雙方簽訂蓋章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壹份報備見證單位,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地 村委會。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見證單位:
年 月 日訂立
【篇四】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篇一:山地租賃合同書
山地租賃合同書
出租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高品質高質量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閩西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引進國外種苗生產技術,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租山地地點:
山地地名及四周。
二、承租山地面積
承租山地的面積為__________畝山地,面積以實際種植苗木面積為準。
三、承租期限
承租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如租賃時間到期(除政府征用外)應續簽辦理租賃合同。
四、承租金及支付辦法
承租期為__________年,租金按__________元/畝/年在甲乙雙方簽訂承租合同,并且甲方應把原有社區和村民承租合同復印件提供給乙方,同時以原承租合同時間為主,每年應向甲方支付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年付一次,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五、承租用途
苗種培育和種植及發展其相關產業和配套設施大棚和用具辦公房。
六、山地及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
甲方所出租的山地必須權屬清楚,無生態林,無糾紛,沒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地,并復印有關權屬證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即甲方租地原合同。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滿止,山地的使用權及苗木的所有權屬乙方。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原則將山地出租給乙方經營,并經過村委會同意,保證乙方的承租程序合法。
2、因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規定,導致糾紛、影響乙方生產經營的,除甲方向乙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還要增加違約金,為每年租金貳拾倍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甲方必須確認山地為自己承租的山地,并保證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租山地范圍內部分山地無法種植的,乙方有權從應付甲方的山地租金中扣除無法種植的相應山地面積的承租金。
4、甲方應全面負責解決土地糾紛事宜并協調與當地的關系,否則,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5、現有的道路必須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不得發生故意毀路、攔路、設卡及收費等現象,否則,所有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6、必須協助乙方取得合法經營的相關手續。
7、維護乙方的承租經營權和生產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盜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壞乙方苗木或其他財產的行為。承租期內,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內種植林木和其他林農作物、開礦、取土、采石。如發生火災、盜伐等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必須協助乙方和相關部門處理責任人。
8、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須告知村民上山標明所屬的無明顯標記的墳地,否則,乙方不負擔在耕作中意外損毀墳地的責任。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除繳納承租金外,有權拒絕甲方攤派的各種費用。在承包期內,如上級有撥給苗木場及相關設施的補助款等歸乙方所有,如國家規定苗木場補償扶貧款歸乙方所有。
2、自行決定苗木場樹種及搭配種植經濟作物、耕作方式、苗木的銷售及產品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的經營管理活動。
3、在承租期內,可自行轉包、轉讓、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收益歸乙方所有。
4、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撓致使乙方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惡意損毀、破壞,經協商處理不能解決,乙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承租合同自乙方向甲方發出《解除承租合同通知書》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土地承租金,并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5、承租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承租方有權直接向已分配獲得土地承租金的甲方追討。如甲方拒付,承租方有權起訴甲方,或通過其它途徑追回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
九、其它
1、承租期內,如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內的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臵補助費歸乙方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但應分給甲方30%補償款。
2、合同附件或補充條款,經雙方簽名(蓋章)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在乙方承租期內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與此山地有關的任何合同或協議均不能生效全部作廢。
十、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在承租期內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終止。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予以賠償,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費用、生產的資金、勞務費、承租金、服務費、苗木資產價值及相關費用等。同時全部退還所有款給乙方。
2、甲方在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存在虛假行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必須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即按第七第二條執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終止,雙方協商處理。
十二、雙方代表如有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及長期使用。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形成書面文件。協商不成則通過法律途經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監證單位各執一份,望雙方共同遵守。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名、蓋章): 乙方代表(簽名、蓋章):
村委會代表(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篇二:山地租賃合同書--范本
山地租賃合同書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山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大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共建和諧家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并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范圍及面積 山名:
四至范圍: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洛江區 鎮(鄉、街道) (大
班-小班),主要樹種,面積 畝林權轉讓給乙方(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及埋藏物等),具體范圍及各項森林資源調查因子見林權證,位置見林權證附圖。
二、 種植承包經營年限
起止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林地上所有種植的林木,無償歸甲方所有。
三、 承包金及其支付形式
承包金標準為人民幣元/年,面積以林權證確定數字為準。 付款方式:承包費按年度分批次支付。第一年度的承包費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二天一次付清,以后在每個年度的第一個月支付該年度的承包費。
四、 現有森林植被處理辦法
經林業權威機構對發包范圍內森林植被的調查測算,合同范圍內林分蓄積量為立方米,其中松樹類立方米、其他闊葉樹 立方米;另外,山上還有經濟林樹種 株。經甲方討論定價后,甲方同意以總價元出讓給乙方(或現有森林植在本合同簽訂年內被由甲方自行處理采伐處理,乙方只承包空山。或現有森林植被由乙方代管理,到采伐年限時甲乙雙方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進行收益分成)。
五、 承包經營項目(承包土地用途)及相關問題處理: 1、承包林地用于發展林業基地,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乙方在承包期間擁有獨立自主的經營權,獨立支付相關費用并享有其收益,同時山林管理費以及輪、采伐時等相關稅費由乙方負責繳費。
3、乙方可以開石圍筑、深挖、整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換賣土壤、石頭及地下礦產,地下出土歸國家所有,地下資源歸甲方所有。如遇土地征用,征用賠償由甲乙雙方與征用方共議。
4、乙方不得進行掠奪性開發或經營違反國家環保、土地使用項目,注意保護承包周邊環境承包區內水土保持,因開發、開采導致的破壞,乙方負責相關的法律責任。
5、開發期間,雙方必須共同維護基地內的安全穩定,預防森林火災,未經乙方同意村民不得亂挖種、毀林開荒、盜伐林木、亂砍枝頭,肆意獵捕、放牧,對破壞森林者,甲方應按當地的鄉規民約處理或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6、承包期內乙方建設的水、電、道路的養護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7、承包經營期結束前,乙方只能按植物正常的生長期采伐。承包期滿后,甲方如要繼續發包,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承包的權利。
六、 甲方的其它權利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山地另行發包或他用。甲方必須教育村民,自覺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利。
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開發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擾乙方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監督乙方在林地準備工作完畢的當年度或下一個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否則甲方可以無條件收回尚未種植的山地。
3、甲方保證對發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因山地所有權糾紛給
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4、乙方在生產作業、撫育管理中所需的勞動力,甲方在同等技術要求和工價條件下,有優先選擇權。
5、乙方在爭取上級的項目扶持資金等,甲方必須在其能力范圍內對乙方手續辦理上給予方便。
6、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使用權證,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 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1、乙方自行負責林地準事宜,以及從育苗、造林、管護至林木采伐的個道工序所需資金。
2、乙方應在林地準備工作完畢的當年的或下一年度完成上山定植工作,同時應按技術規程及時做好林木的補植事宜。
3、在承包經營期間,所需的稅費及一切不可預見的費用,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作任何投資。
4、乙方不得將承包的土地、山林轉包或變相轉包,但有權以合作方式引入資金。乙方與他人的合作不改變乙方的承包主體,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必須獨立承擔合同中的規定責任。
5、乙方不得閑置土地,乙方的種植經營活動應無條件服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因乙方違反國家法律導致甲方無法按時收取承包金,乙方應按違約規定繳納。出現上述情況,甲方可提前終止合同。
6、在承包經營期間,乙方爭取的上級項目扶持資金、物資等歸乙方發展生產專用,甲方必須在手續辦理上給予支持。
7、由于社會經濟效益的變遷,人民幣的幣值改變,雙方應協商作臨時調整,以維護雙方的利益。
八、 違約責任
1、承包期間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視為合同終止。
2、如乙方未按規定種植林木,使山地拋荒,造成資源浪費,經甲方警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另行發包,收取的租金概不退還。
3、如甲方違反上述合同或違法干擾乙方,或無故解除合同使乙方無法正常種植經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4、開發前如出現與外鄉鎮的爭議地而造成無法經營的面積,經雙方協商后,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有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給乙方經營。如乙方經營后出現爭議的,由甲方承擔爭議面積的種苗款,同時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補給乙方經營。
九、 在租賃開發期內,如遇國家征用基地內的山林地,甲方應協助乙方理順補償事宜。
十、 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 人民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公證機關 份。
甲方代表(簽名):(以下無文字)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篇三:山地租賃合同范本
山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代表
承租方:(乙方)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益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第一條:合同標的:
甲方按現狀將屬于自己合法擁有歸屬權的山林地 山及附山:(山地產權證為準證號:) 畝的山林地以租賃的方式交由乙方開發經營。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乙方需繼續承租該山林地,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租權。
第三條:租金及交納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付萬元給甲方作為資源款,此款在甲方正式開采過程中逐步扣減。
2、計量方式:甲方按每車車方計量給乙方,即每立方元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期內,甲方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圍內建其它建筑或附屬設施。以及開墾、采土等行為。
2、甲方必須保證負責解決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鄰界地及權屬等糾紛。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承租范圍內,從事有阻礙乙方開采的一切行為活動,必須無條件配合乙方開采。
4、開采期間,因甲方權屬糾紛或責任引起的乙方損失,甲方應負全部責任,并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5、甲方應全力協助乙方解決運輸道路的暢通,所經過的山地及棄土的場所由甲方負責解決。涉及別人山地及田地的,甲方應協助解決,合理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道路開始后,管理及使用權屬甲、乙雙方共同使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期間,乙方對所承租的山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自主權、收益權、轉租權、繼承權。
2、承租期間,乙方應以實按時依開采銷售量每月上交租金。
3、租賃期間,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4、經營開發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解決水土流失等相關問題。
第五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都不得擅自終止合同,若單方擅自終止本合同,必須承擔賠償對方由于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因開采或做路涉及到的山樹地的樹木補償標準定為每畝壹仟元人民幣,無樹木地方原則上不補償。
2、租賃期間,乙方如將開發經營權轉給第三方,不要征求甲方同意,但告知甲方轉讓情況后的相關事宜,開發經營權轉讓后,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乙方承租的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作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解決周邊村民關系,山林地屬四鄰界地等問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簽字畫押后生效。
本合同如有不足之處,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篇五】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按土地利用類型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林地租賃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于營造工業原料林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系,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范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 畝,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圖》。實際租賃面積是用林權證面積減去無法經營面積后計算得出的面積。無法經營面積是指油茶等經濟林占地、風水山、石頭裸露地、墳地等不能種植地以及輸電線、電纜等線路法定占用的林地。無法經營面積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圖現場勾繪測量確定。林權證登記狀況和雙方確認的實際租賃面積詳見下表。
林權證編號
宗地號
林地小地名
小班
(內業號)
林權證登記
面積(畝)
實際租賃
面積(畝)
面積合計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 年的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不含稅,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雙方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后歸還。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現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親自簽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領取林地租金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甲方的委托書等相關證明給乙方。
2、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戶名、帳號、開戶行、身份證復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托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于經批準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于放牧山、薪材山、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占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系;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占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并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占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范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準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范圍。甲方需新增葬墳的,每穴不得超過 平方米,因此損害林木的,應向乙方交付林木補償費(由甲方交清補償費后才能使用)。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戶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盡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著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征用面積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 ;平均年租金; ;被征用面積)給乙方,并由甲方從國家征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造林規劃、設計,盡快造林。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于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筑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后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 %以上被國家征用,乙方自愿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置的設施、設備、建筑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置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后歸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導致乙方造林受阻礙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后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范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鑒證單位執二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主件 頁共 條,附件 件共 頁。
甲方代表:(簽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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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與處罰
第一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三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五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六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八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九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十一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十二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十四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十五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十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