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電子版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電子版3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法電子版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勞動合同法電子書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XX年中國新勞動法(全文)自1月1日起施行 義務宣傳并履行最新勞動法:勞動法律法規,中國勞動法,新勞動法概論,新勞動法違約金,新勞動法培訓,20XX年新勞動法下載,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工傷,辭退,解雇,試用期,勞動爭議,經濟補償等法律知識文章培訓資料。20XX年中國新勞動法(全文)自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XX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3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8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9 第五章特別規定-----------------------------------14 第一節集體合同--------------------------14 第二節勞務派遣--------------------------16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18 第六章監督檢查----------------------------------18 第七章法律責任-----------------------------------20 第八章附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 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篇二:新勞動合同法下載 篇一:20XX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20XX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20XX年12月28日,我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現行有效的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XX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 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XX年6月29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篇二:20XX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20XX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20XX年12月28日,我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 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現行有效的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XX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 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XX年6月29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篇三:新勞動合同法新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訂立技巧、人事制度、員工手冊與風險規避 ===========================================================================時間地點:20XX年11月3日廣州 時間地點:20XX年11月24日深圳.金融培訓中心 參會費用:1000/元/每人 咨詢電話:020-******** ===========================================================================課程背景: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6月29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案的出臺,對實施多年的各地勞動合同條例確定的勞動關系立法模式將會有重大的調整,對企業人力資源現有管理方式,企業用工成本與用工模式等將帶來全方位的深遠影響。為了適用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避人力資源管理風險,企業應重新更新與撰寫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崗位變更與晉升制度等各種合同、協議與人事管理制度。 前言: 現階段企業產生勞動爭議,很多原因都是由于企業在訂立勞動時與在訂人事制度、員工手冊不懂如何約定技巧與風險規避,所以常發勞動爭議。一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吃虧的都是企業。本課程特邀有豐富人力資源管理經驗的勞動法專家、廣州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原勞動關系處仲裁專家吳老師黃老師。他們將從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際出發,提出切實可行的勞動爭議風險規避建議及相應的人力資源制度更新與撰寫技巧。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的約定技巧與風險規避 1.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簽訂前的注意事項 2.新勞動合同法下試用期的運用和試用期解聘風險規避 3.新勞動合同法下崗位與工作內容的約定注意事項 4.關于勞動合同中工時制的選擇與風險規避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約定技巧 6.工資與福利約定中的風險分析與約定 7.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定義、區別與風險控制 8.見習期、學徒期、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與應用 9.新勞動合同法下勞動合同期、培訓服務期約定誤區與控制技巧 10.有固定期限合同變更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風險控制 1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條件的約定與風險規避 12.培訓協議、服務期與違約金約定技巧及注意事項 13.競業限制協議撰寫與約定要點 14.保密協議撰寫與約定要點 15.勞務派遣協議的撰寫與風險規避16.新勞動合同法下離職協議的制訂要點 第二部分、新《勞動合同法》下人力資源具體制度更新、撰寫與風險提示 1、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的類型、性質及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篇三:電子版勞動合同 編號: 動合同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勞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法電子書)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合同空白之處應協商一致后填寫,不需協商之處可以寫“無”或劃掉。 6.勞動合同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7.勞動合同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住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 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其中訂立第(一)、(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二篇: 勞動合同法電子版
編號:
勞 動 合 同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合同空白之處應協商一致后填寫,不需協商之處可以寫“無”或劃掉。
6.勞動合同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7.勞動合同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全 稱
住 所
聯 系 電 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戶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止。
其中訂立第(一)、(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 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
第十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蓋章) 乙 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 勞動合同法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電子版
篇一:勞動合同電子版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_ _
住所:_ _ 聯系電話:___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 _ 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地址:__ 戶籍所在地住址: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 _
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__年_ 月_ 日起至 年_ 月_ _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 _個月,從____年__ _月___日起至__ 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止。其中試用期_____個月, 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 ______工作地點從事_ _工作(崗位)。
(二)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服從變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和調整。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執行。
(二)鑒于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安排。
四、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__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下列第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__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
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二)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三)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
訓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注明變更日期,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變更勞動合同,應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書》,也可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九、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
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服仲裁裁決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本合同沒有訂明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訂明的事項如與新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新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篇二:勞動合同電子版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乙方: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甲乙雙方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
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二、合同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
填寫的空欄,請打上“/”或填寫“無”。
三、簽訂本勞動合同書時,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
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乙方
人簽字。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
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頁。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填寫內容必須一致。
六、本合同文本適用于全日制用工。
七、本合同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
練、準確,不得涂改。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職務: 單位地址: 郵編:
乙方(勞動者):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現居住地: 郵編: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
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個月。
(二) 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解
除或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個月。
(三) 以完成 工作
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
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第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
和表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
- 1 -
篇三:勞動合同電子版
勞 動 合 同 書
本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本勞動合同乙方(勞動者姓名):
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發》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平
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按下列 第1 種方式約定本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期限自年年月日止。試用期自
年日止。
2、本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3、本勞動合同以工作任務的完成為
合同期限,自\ 年 \ 月 \ 日起至本項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工作地點為 株洲萬達國際電影城有限公司。
第三條 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從事 工作。
第四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
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五條 無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工作崗位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工作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七條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乙方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
體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甲方嚴格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加點。
第九條無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存在的職業危害,甲方應當向乙
方如實告知。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為 無。
第十一條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
動防護用品。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能、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乙方在
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
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三條 無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乙方的工資按以下項確定:
1、計時工資:乙方每月工資為 元。
2、根據甲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
定為每月\元,甲方可根據內部 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績效工資將根據乙
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按照甲方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計件工資。計件單價\。
4、其他工資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試用期限的,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月元。
第十五條 甲方以貨幣形式每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
欠乙方工資。
第十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包括工作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補
休、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合
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底
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生活費。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享受的節日假、年休假、婚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勞
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無
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社會保險
費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待遇,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1. 甲方依照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公積金,比例按國家政策繳納。
2.其它按公司政策執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
十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中指條件出現,本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接觸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錄用條件以影城招聘崗位的要求為依據。
2.獎金發放日之前離職的員工不參加年終獎金分配。
3.簽訂保密協議。
4.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5.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規章制度及員工的考核結果,必要時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和工資。
6.集團下發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集團補充協議中已涉及的上述條款,在合同正
中可不再單列)。 第二十八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萬達集團管理制度匯編》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
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后1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簽名日期:
簽章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