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6篇
【篇一】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
勞動合同一般幾年一簽?勞動合同都會有期限,對于勞動者而言,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希望能夠知道合同的期限,這樣就能夠知道自己履行的合同到底是有多久,想要換工作也可以根據合同期限。那么,勞動合同一般幾年一簽?聽聽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綜合考慮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固定勞動合同期限可以是1-10年(雙方約定)。但是因為連續簽兩次合同后,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現在許多企業都采用第一次簽3年,第二次簽7年或2、8或4、6的原則去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以前常用1年1簽的做法,現在很少企業采用了。其實不用顧慮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只要你到時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無需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了。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并沒有期限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事先問清楚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發現單位有違規情況可以合理維權。
【篇二】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
簽書面勞動合同
簽書面勞動合同
簽書面勞動合同今年以來,勞動爭議案件在數量上大幅飆升,簽書面勞動合同。今年1月至8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74萬件。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數量膨脹化、內容復雜化、區間多樣化、訴訟群體化和難度增大化的特點。 從今天起,本版推出一組稿件,結合具體的案例,探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玲出生于1988年,是一個 80后 。2015年8月,小王到一個服裝公司工作,崗位是服裝導購員。服裝公司直至201N年1月才和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王的月工資是1200元,合同期限是201N年1月1日到201N年12月31日,沒有約定試用期。201N年6月之前,服裝公司一直以小王尚處在試用期為由沒有足額向她支付工資。因為工作特點,小王經常在周末加班,但是公司沒有向小王支付過加班費。多次討要工資和加班費未果,小王一氣之下準備辭職,并將服裝公司起訴至法院,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涉案勞動者越來越年輕 王玲參加工作時只有20歲,工作剛滿兩年就考慮離職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辦公室主任李經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在我們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像王玲這樣的 8201N0后 涉案勞動者越來越多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項專題調查也顯示,勞動爭議糾紛的涉案勞動者趨于年輕化,勞動關系穩定性下降,合同范本《簽書面勞動合同》。據統計,201N年勞動爭議案件涉案勞動者的平均年齡為37歲,低于2015年39歲的平均年齡,其中35歲以下的勞動者比重也不斷增大,201N年已達到4
2.3%。另外,發生糾紛的勞動關系穩定性較差,201N年度爭議產生距勞動關系建立期限不滿3年的比例高達69%。 勞動爭議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的平均年齡呈現下降的趨勢,這既表明 8201N0后 正逐步加入勞動者隊伍,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 8201N0后 相對而言更容易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 李經緯分析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包括:第一, 8201N0后 勞動者從事的行業集中在房地產、餐飲、服裝百貨等行業,這些行業本身具有受市場走勢影響大、穩定性相對較差的特點。以房地產行業為例,行情好時從業人員收入豐厚,行情差時很多從業者不但收入降低甚至失業;第二, 8201N0后 勞動者受雇的企業有很多是小型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相對于大型國企、外企,這些用人單位存在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工會及其他形式的勞動者維權組織缺位等問題;第三, 8201N0后 勞動者由于年齡較小、工作時間較短,很容易有跳槽行為,頻繁換工作的現象在這個群體中十分常見。 另外,受教育水平等其他因素也對這一現象的出現有影響。 李經緯說。 用人單位也有舉證責任 小王是服裝導購員,經常在周末加班,可公司卻從來沒有支付過加班費。 像小王這樣的情形太常見了。 李經緯說,雖然勞動法明確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但勞動者想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權的路卻很艱難,主要是如何舉證證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時的班,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不可能提供給勞動者,有很多勞動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時記載的加班記錄,但因該證據為勞動者單方制作,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相佐證,用人單位又不承認,則不能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無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了解決勞動者維權難的問題,第九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 〔簽書面勞動合同〕
附送: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
1.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簽二手房買賣合同。因此對于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2.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因為房產交易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后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 目前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注明,但對于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 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于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第2款項中的違約責任。
4 .必須注明費用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于 房屋交付 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注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合同范本《簽二手房買賣合同》。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于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 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認識到信譽好的經紀公司能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1X年比201X年該數量翻了一倍還多。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消費者的關心。 但是,目前市場上存在經紀公司代理費收取不明確的問題,在合同中只寫其占總房款的比例,而并沒有明細單,這中間就會存在信息的不對等,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寫明代理費的用途。
6.買方必須見房主 現在有些經紀公司有 收購 業務,因此出現 一房多賣 的違規操作,即經紀公司在收完一個客戶定金后,還會帶其他客戶看房,最后誰出價高便賣給誰,不惜與第一個客戶毀約。理由常常是房主不賣等經紀公司的免責條款,即經紀公司無需為其違約行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費者只能忍氣吞聲。而 鏈家 提醒消費者,如果此時您能夠行使自身權利,要求約見房主當面核實,就會揭穿其不軌行為。
7.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表示寫明,會減少后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三】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
聲明
我是北京東方天曉出入境有限公司員工,本公司書面提出與我( )簽訂勞動合同,是我自愿放棄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權。今后涉及到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事宜與本公司無關,責任和后果均由我承擔。
特此聲明
【篇四】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
導讀:單位在雇傭勞動者后,如果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有哪些?如果因此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對于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呢?這關系到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如何索賠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一、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該法的一個亮點。有利于促使用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具體分為兩個方面:
其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但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并不履行這一義務,也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致使《勞動法》的規定形同虛設。該條規定解決了這一難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言外之意,用人單位不是總拖延著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嗎,那好,你只要舍得出錢,你就拖延著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吧。實際上,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就是為了多撈取一些利潤,如果反而要拿出更多的錢,相信用人單位會肉痛的。
其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與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一樣,用人單位只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3、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4、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5、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7、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9、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了解到了有關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等問題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單位如果不簽勞動合同,是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就未簽勞動合同問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內容僅供參考
【篇五】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
甲 方:
乙 方:
簽 訂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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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簽勞動合同
一、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何風險
由于事實勞動關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及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雙倍工資風險 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個月未滿1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 有的用人單位喜歡鉆所謂的“法律空子”,在勞動者入職時,往往會和勞動者口頭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一旦試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猶豫地“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職工解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 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都有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181號)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在現實案例中,由于用人單位急于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最后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了事。
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
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 2 )在企業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不雇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注意:企業在此種情形下,只能不雇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 對于企業來說,此時還不會發生經濟上的損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于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為企業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 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已經沒有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律視為企業已經與勞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 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1 、企業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2 、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企業一定要保留已經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相應證據,并作為人事檔案資料存檔。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謂有苦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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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勞動合同簽幾年比較好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一)
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多長期限最為合適
作者 來源重慶日報 點擊數1249 更新時間2007年11月25日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首次合同,究竟簽幾年比較好呢?《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來渝講解這部法律時,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3年,無論對企業還是員工,都是最合適的。
簽1年、20年都不好
“有的企業明年起,打算還是和以前一樣,和員工一年一簽。這是非常笨的做法,因為第二年就又得面臨是否和員工續簽合同的問題,僅一年時間,難以做出正確判斷。”常凱說。
“還有的企業打算和員工簽2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為員工一般來說干不到這么久,可以避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這同樣不能規避中途解雇員工帶來的賠償問題。因此,也是不可取的。”常凱說。
簽3年對雙方有利
首次固定期限合同究竟簽幾年好呢?常凱說,3年是一個比較好的期限。
“一個員工,3年時間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在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是否需要繼續留用。”他說,而員工一方,用3年時間,也可以看清所在的企業,到底是否適合自己,有沒有發展前途。
“臨界時間”別解雇員工
“有的企業主,打算和員工簽個5年、1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一兩個月將其解聘了,這樣做,很可能會得不償失!”常凱說。
他說“這種解雇是無法規避每年3個月的賠償的,而且這個員工在企業干了這么多年,積累的經驗為企業帶來的財富是難以估計的,新招聘員工未必能為企業帶來這么大的價值。”
企業別搞內部霸王條款
“就算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員工也不是鐵飯碗,依舊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將其解雇,不過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必須合理,不合理的規章,制定再多也沒有意義。”
常凱教授說,有的企業,打算馬上把“三天曠工即解聘”寫入規章,這和國家關于15天曠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是矛盾的,也是無效的。他還舉例,把“每天上午只能上兩次廁所”等寫入企業規章,員工就算違反了,企業也是無權解雇的。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二)
長期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的這條規定并沒有對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做出不同規定,因此也應當適用于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但是,對于從事不同勞動崗位的農民工不能一概而論。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轉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分為以下幾種
正式工有編制 和單位簽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些是幾年一簽循環下去 穩定
編制外的長期合同工 沒編制,但合同期限和正式工一樣是無固定期限
編制外合同工沒編制 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簽或者三年一簽
勞務合同工外聘人員 隸屬人力資源公司 和人力資源公司簽合同 人力資源公司和單位簽合同
臨時工隨時都可以辭職 有些連合同都不用簽
所以編制內的長期合同工是正式工 而正式合同工有可能是前面三種中的一種 關鍵看有沒有編制
合同上看是不是編內 一個看合同方的甲方是不是工作單位 二,看福利待遇 編內享受同崗位職工薪酬福利待遇 編外沒福利 三,看簽訂合同期限 如果一年一簽肯定不是編內 編內有無固定期限 有的八年 有的五年一簽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三)
簽訂勞動合同的幾大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案例之一張某家住北京海淀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到離家很近的一個連鎖超市應聘就職。過了一段時間,公司將她調到遠郊大興的連鎖店工作,因而產生糾紛。因合同上只寫了張某要在北京工作,使這起勞動爭議案的焦點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具體地點不詳,導致敗訴。案例之二趙某應聘某汽車廠擔任總裝調試工,這是技術活兒,工資較高;后來,企業將他調到一個非技術的低薪崗位,他不愿干,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后,合同上寫的是擔任“操作工”,這是一個范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后,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后,因老板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文章來源68law律葉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四)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五)
應屆畢業生簽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時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簽三方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鑒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事后諸葛亮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許會草草“就范”,讓那些忽略的細節擾亂你進入職場后的心情。且聽此地事后諸葛亮,幫你防范可能對你的傷害。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后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簽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稅后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為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為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后首月的工資金額的7%計算,經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單位,最低比例不低于5%,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上下限分別為388元和32元。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么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現象二試用期陷阱變更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于法定標準,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7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是人民幣635元。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后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簽,還是試用期滿以后再簽?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簽,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 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 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問試用期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呢?
答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 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 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 勞動紀律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6、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7、雙方協商約定勞 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 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范圍、計算 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于此處,一旦 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于不利的地位。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里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主導 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 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 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 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么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
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后,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 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于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 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系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 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系以后,無論檔案關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 口,用人單位都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不 能以現金支付,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里。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工資中扣除各種稅費?
答用人單位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 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 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內 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六)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呈現七大亮點 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施《勞動合同法》后,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該法律實施后,超過規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2 合同期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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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目前北京地區合同短期化傾向比較嚴重,一些單位甚至連續七八年合同都是一年一簽,實施《勞動合同法》后,這樣的情況將成為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為避免用人單位在簽訂兩次合同后終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簽訂合同也要由職工決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