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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單價合同范本范文(精選3篇)

                  時間:2018-09-10 合同協議 點擊:

                  固定:漢語詞語固定:生物學名詞,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固定單價合同范本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固定單價合同范本3篇

                  第一篇: 固定單價合同范本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固定單價合同樣本



                    篇一: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范本
                    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對于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糾紛而言,最常見又最難解決的是結算糾紛。實踐中,許多結算糾紛常常曠日持久,久拖不決,結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較大損失。筆者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結合自己工作實踐,探討建設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經常易出現的結算糾紛,并討論相應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強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變更與索賠問題
                    實踐中,建設方不喜歡索賠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賠。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賠意識,要么將索賠置換成為工程變更。
                    但是,變更與索賠是建設合同履行過程中性質不同的兩種方式。變更(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導致的是合同價款的調整,即變更始終是在合同價款之內,它可能導致原合同價款增高,也可能導致其降低。而索賠則完全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對索賠的定義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按該定義,再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賠(費用索賠)是指在合同價款之外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實踐中,很少有施工方嚴格地履行該條款,最后發生結算爭議時,該條款可能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形成致命影響。
                    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變更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中國翻版,后者對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時應由建設方通知施工方有相應的規定,但前者沒有。這種程序公正的不對稱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國工程施工的實際,因為在我國,變更一般都涉及合同價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對施工方不自覺的行業傾斜(第29.1款已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但是,如果發生結算糾紛,則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會導致一些(或全部)變更不能使合同價款有所增加,而建設方因無此款的限制,則隨時可要求因變更導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價款減少到原合同價款的水平。這顯然于施工方不利。
                    實踐中,施工方雖可能未嚴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進度報表中,肯定是羅列了變更工程價款的了。但是,這種羅列是否就是31.2款的報告,肯定會有爭議。另外,難免有一些變更會在14天以后報,這些變更按31.2款的規定,會被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當變更工程的量較大時,施工方與建設方一般會對變更達成補充協議,如果補充協議沒有確定變更具體的價款,則爭議仍將存在。即該補充協議可能只是約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款的方法,改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討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務須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隊伍)應改變那種“我做了,就該拿錢”的簡單意識,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識,嚴格地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起變更和索賠。作為施工方,其一,如果認為這些嚴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實際,則應在簽約時在專用條款中加以改變。其二,在施工過程中,切記自己的所作所為應當緊緊圍繞合同約定進行,不應當認為簽訂合同就萬事大吉,讓合同躺在抽屜里睡大覺。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于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23條的規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基礎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設方承擔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設部20XX年推出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XX)也是可與這三種合同價格調和的。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設方會很難接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劇烈突破的事實,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容易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基本上是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14.1款規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即合同價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988年版)關于合同文件解釋的順序不同的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專用條款中的另有約定的效力高于協議書。因此,如果專用條款已約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法,協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但是,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經常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的契機。因為一般而言,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設方為了規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合同鑒定時多收費用的考慮,也可能有規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規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的考慮等。因此,施工方應善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固定單價合同樣本)  另外,對于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設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經常的事,施工方還應注意利息的問題。如果雙方未對利息做約定,當糾紛發生時利息往往
                    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定解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于違約金,后來終有所區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施工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中對利息問題作出約定。
                    三、最終結算與優先受償權
                    實踐中,如果建設方認為結算價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了最終價格,也會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施工方宜將優先受償權與結算問題一并考慮。
                    施工方行使優先受償權有兩種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約定提起。但這里應注意: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起的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六個月的時間太短,很容易被建設方以各種措施(比如延長竣工驗收時間)消化掉。
                    有鑒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認真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竣工結算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33.1款規定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的情形,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問題,也可能是因為建設方拒絕接受竣工結算報告所致。在此情況下,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將受到影響,因為建設方可以主張施工方本該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已超過了總的期限(28天+56天)。
                    應當說明的是,結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應來自當事人的確認。對此,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有明文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而施工方來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優先受償權亦應以具備法律效力的結算文件為前提,否則,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只能提起起訴或仲裁。在此,施工方務須注意,當事人對結算文件的確認,可以依據:1、法律規定的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發包方在收到對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或者依據: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確認規則,在此即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第33.3款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計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篇二: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
                    一、概念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
                    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價格的風險,發包方承擔量的風險。承包合同在國際貿易當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單價合同是指根據單位工程量的固定價格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合同的實際總價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區別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
                    的固定總價,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還是要按照規定予以增減造價的。
                    如果沒有設計變更,結算=預算(中標價)。
                    單價合同是指按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單價,而工程量按實結算。一般情況招標方都是給一個暫定量的。
                    結算=審計工程量*中標單價。
                    固定單價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總價,業主在施工過
                    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員會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價。
                    有些時候設計圖紙不詳細、相關條件不具備,這時候工程量
                    無法計算準確,但又想招標,這時候可以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算,把圖紙不詳細的風險轉嫁于施工單位。
                    三、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
                    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
                    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準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4.合同總價一次包死,總價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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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三: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幾年來,由于建材價格波動很大,固定總價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由此帶來的工程造價爭議隨之大幅上升。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風險有更深的認識,在今后簽訂這類承包合同時盡可能將風險范圍估計充分并合理分擔,避免糾紛再次發生,本文作者結合實踐,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風險、爭議類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發包雙方參考。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采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
                    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于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于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
                    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么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并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于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
                    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從近幾年來承接的業務來看,糾紛類型主要有: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如20XX年全國大多數城市建材大幅度漲價,有些地方的漲幅達30%~50%,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于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于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
                    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固定單價合同
                    一、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特點和依據
                    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時,按招標投標確定的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單位價格(最好固定、封閉單價)和實際完成的
                    工程量計算工程造價,是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特點。按照固定單價方式編制招投標文件,簽訂施工合同,是國際慣
                    

                  第二篇: 固定單價合同范本

                  固定價格合同是總價包干合同嗎?

                  作者:周吉高 鞠恒 ?? 點擊次數:3325

                  ??????? 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稱示范文本)已被廣泛使用于各類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工程。這對貫徹《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承發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還存在一些問題,加上有些對其不熟悉,因此,承發包雙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過程中,亦產生了許多糾紛,其中,關于固定價格合同是總價包干合同還是單價包干合同就是一個引發糾紛的突出問題。
                  ??????? 案例:
                  ??????? 某承包商中標承建一廠房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承發包雙方選用了新版示范文本為合同文本。在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金額2320萬元。在專用條款第23.2款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合同價格即為招投標中的中標價格。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以發包人委托有審價資質的單位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為準)。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據“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之約定,編制并向審價單位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但是在審價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就該合同是總價包干合同還是單價包干合同產生爭議。發包方認為,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故本合同應認定為總價包干合同。承包方認為,雙方約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
                  ??????? 由于按總價包干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與按單價包干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大不一樣,后者比前者的結算款要高10%。因此,對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單價包干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尚有盈利,否則,必然會虧損;對于發包方而言,如果按總價包干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可以節約10%的成本。因此,雙方對該合同約定的內容究竟為單價包干合同還是總價包干合同爭執不下。于是,雙方并審價單位共同至本律師事務所咨詢。經筆者為他們詳細分析,發包方、審價單位最終同意該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獲得承包該工程應得的利潤。
                  ??????? 為什么該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而不應認定為總價包干合同呢?
                  ??????? 實際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3.2款約定的三種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系《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七條中規定的三種工程價格類型。即:固定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可調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該規定中的工程價格、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均系新概念,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工程價格構成第1款“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之規定,工程價格實際上就是指通常所稱的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由直接費、綜合間接費、利潤、開辦費、其他費用、稅金組成),即工程價格中之“價格”指“造價”,是量和價的結合概念。但是,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及其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是否指“造價”呢?
                  ??????? 我們認為,因工程價格與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是同一層次的概念,故這些概念中的“價格”應理解為“造價”。但是,這個合同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并非指“造價”,只能理解為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否則,該定義條款就犯了“造價”系“造價”之循環定義的錯誤。同時,我們不妨將上述“價格”分別替換成“造價”及“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則《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變更為:“工程造價的分類。(一)固定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不因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二)可調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可隨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造價。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
                  ??????? 顯然,《暫行規定》將工程價格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三種類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類標準。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僅考慮了價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卻不但考慮了價的因素,而且考慮了量的因素。因固定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故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的不同約定決定了合同的不同類型,如果雙方約定在圖紙不變的情況下,工程量不作調整,則合同應為總價包干合同,否則應為單價包干合同。
                  ??????? 本案中,承發包雙方既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了合同價款確定方式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又約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案所涉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
                  ??????? 通過該案例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新版示范文本中確定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劃分標準不一。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而沒有考慮量的因素,如果承發包雙方不對量進行約定,則雙方因對量沒有約定而產生糾紛;如果承發包雙方對量進行了約定,雙方又會因對固定價格的理解不一而產生糾紛。因此,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 為了糾正這一缺陷,我們建議承發包雙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時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刪除該通用條款,并對合同價款確定方式進行重新約定,比如首先約定單價是否可以調整、及調整方法,然后再約定圖紙不變工程量是否可以調整、及調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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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合同結算??固定價格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總價包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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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固定單價合同范本

                  一、概念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

                  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 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價格的風險,發包方承 擔量的風險。承包合同在國際貿易當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單價合同是指根據單位工程量的固定價格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合同的實際總價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區別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總價, 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還是要按照規定予以增減造價的。

                  如果沒有設計變更,結算=預算(中標價) 。

                  單價合同是指按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單價,而工程量按實結算。一般情況招標方都是給一個暫定量的。

                  結算=審計工程量*中標單價。

                  固定單價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總價,業主在施工過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員會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價。

                  有些時候設計圖紙不詳細、相關條件不具備,這時候工程量無法計算準確,但又想招標,這時候可以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算,把圖紙不詳細的風險轉嫁于施工單位。

                  三、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 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 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 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 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 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準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4.合同總價一次包死,總價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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