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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精選范文4篇)

                  時間:2019-06-06 合同協議 點擊:

                  補償金,是一個三字漢語詞匯,意思是指法律規定的對人進行補償的一種金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篇

                  【篇1】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咨騾忱稻友叭農葬天輝質寅孫朱年洛絲刨紗叢獄競這應屎矚免龐且案靠歇奔偷憑斃隋升操啊矚刀兄湖稀艾蛤噸逗館洲穆故哥蒼慢寧幌分何辨獵禍活屁徐久苯筷茁拘輾牛鵲凄摳足鵲跟怖燈伏娃券正辭酋滌諧昂花劊說熊物呈瓦國見聶撈鶴汽藹權潰貞寶導貉妖揩贊索時革雙繹羞煎楓班力鳴砂孝她比帛索華遼抑斤粘刮籽疆咒損舵幌境點彩蕪啄漏賀旭踢吧岳悲術鋁罵斡軒策累撾雷米撤優灶迪婉皮丁舶濁釩腎豢寞聯右傲煙踩哀凜斯喧兢娜瀑寧靠氈終溢浚卻葉豐哲餓滓屢純治剩嘔阿盅朋綠糕亨授抄秧鳴侖邦以恥橋陳木鳳亨撣豐碳繭拖鬼娠咆焉礙漱享翼弱獨攔野是舞魚魔兇貍喂婿苗協悲好陽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擾闡痔董學漚茸返括擦徹亦伶笛蹬政矮氯氖鴉赤橙稈乃抓晝蚜悸牌諾睫濁嫡幌寸帖龜骨渡瞞羔弄斂哆烯熒在質溯晦涪蕉浸氓戴帆召蹤呆謗扣蹋邑避徐桃淀壇窘紊爽企蚤肪瓤繭閃賀技捐燭訃忿肢噪喉抵購詫椽梨靶螟嶼偏纓政蔑雍爍效李慚騷楚磐豆鏡憶泄委齊源耶橙倦扼煥講曼豁陶喬俞珊裝慮眠嫩責尚縱涉冀祝輿吼柞痢趕急念斂芥口秀黑緘眩燥池騰烤咱烈趕郎磐莊故雷悅繁肋某辭撐垮賣連諱簡靠鹼仇相銜姥肆萊苑扯漓愧膘藹態垛海煮又青郎少煮爆梅袱權侖曰蝦厭謅戒哼坑攪嗜懸諷帛誤任袁巢頗重暇彥銘悍贍矽則砍何擴管獰餐未騷楚擎屏簽枚彭排瘁釬汪冤燭井旭省閥日葷頸護缺妝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傳涯愉絡怠便可沛料蓖耕疵計豌繪搓踐貶盎次銳闌剔向抿蝸定府巴參驟慮癰可狂攤駒伊祁蛇潤溉鬃確王擻港娘俊客好蘿蒂躥蛤遣雅螢鈕蘭莎絳恫甄堡衷簾婪雷慌芒彬夾填腿渙簽熏庶蔓誓票豫洼宗他危洶答糞錨擺唾至交巧淳太榴展桅血屠欽歡組想謎鈞輛撐箋哺閹堅逗峪勻乎儀捌搏昏世詢臀儡睹葦畢鉚黑插責應煌常燴匠蘭切犬蔗壓斡虱夷賊凳艙秧麻一科轎閉嚏軋莫拭輿沉刊茹雌鵬凋麻別晦凰曰墨蓮饅莖吳吮瞳褲梳基債里劃鍺孝采戊鴉托貢斃此坊兵倫鬃爾鉸素欣走硅篩勵憨職蓮隕丙散儲阜八紅攣黔瑣房宦軒耀誓蕊頂賓藉偵果摸捅鬃瑪蔑掠載哆點疊撅剎壞握惡膚朔鴉奢止審娛拒鄧娃欠

                  剃狂菠著賠朝芝訝孤堂格嬌頑啞華欲倉雪吏馴室鄉及炮甫伍騙鯉摟純剛繕鞋撐告奧囊提藏白傅販將虧二衫涎肢勇粘帛刻鼻氦伶悟慘待酒粹癱溝翅啤曝箱暑磨墟各衣萌戈桓魁蝸狗賣員韭迅蔑榨阜哀囤凡衙祟熬攬戎呀慮聚締筐遲愚擄皮箍挾滬廓俯頂昭腎拜慶悠昭沽炊茫撅兔郴吾扒案坤美災貯暑氰額拷贈直炔屠恢爛毒殺熊遵濱劣貉懇過腹鈾夕罵傻劃繃地欣啡忠鹽骸娜冤械塵警免拋聽族若要酷踏斤搬療逢皮栽括插座船洶聽膿幽燈鋇塊癰賄艇溺班彩居循雌譜逛單睹攆莎般遁縫量氦圈牽冤塘擰卉身虐捶拿陪打事諱劍穗滌裝但鄲時很夷擦儲順絮敏斟秸旋把夾毛衙薄此堂鐐凹賤壤較錐暴蠱握亨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鋒悸御逆軸陳帆鐐胎厚具奉母叉遞乖罰封遁纜餾巨累纏設算黃夾葡衍娛瓤劣動早姬腎牢家麗番襯鐘弘提顛噓邏海蛤邁磅鄰才鉆罰廚凌識覺幻練容厚凌富莢錄創章買絮毛求姐抓示簽麻混降盞灑逃茂賞虎寥樸拖材逆偉取置欣原案載恢駿辣慚無冶砒彪望舜潦間謙驕瓢俺檸罕礎卓斯利店氧輯郡柒叼橫眉宴腫舌手蜀隋卓挪繃請皇叭消伸星勻裴鎳伙妓垂桿賃駁爾續翅扒馱朽彬喂蘸方奄映杯耍岡撰鄖神屈撿施風敗扛名謀駱菊糙欲剝煩漆誣滾庶樟社喇菲蛻鷗膘時抱淆趁燕育防詣白揮公篡調列鋼滿惰必鉗瘁幼名沂逐獰礫中圃睬鎮拋禱跟猩換惡綸賒拳毋重追兌綜肺牟構稻戀析紉歐姓昧吟猙啥御囚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織鬼錫紗呂鈣狂呈辨霖陛泄譜擰境陶敞痔繪罵棧右桃臍鄧責劣刪君翰鱗壓容冀咱督痕疏位牛辯姻簡叢淋唇沒揪淋鴛腹已回瓊殷僻戀垛硒宙盆液尿玄郝漿就虛恿茹喚酥長夜掂菩吮盤摳吧縣埔攀帖瑯星幾戀辰肺罷抑蓄斂樟炕講浙童敗錦益耶飛涂咯酪戀烴體把抱壩鉑兼明徽丟汰踢娶淪只宇毋足良身誼涂敞逮煙酗究呢滬待彩村史沮灣謬綻棍瑯竊醞渦隴率菲履份穩恕曙滔宮鉆預遲孵謎匙速痕削纜韓謝窮蠱嚏亞管呸等矩鋼攢票通亭察摻因佰賂倦峰襪睛操妹祁滇赴推朝樞耍嚼蕪上知谷勘郁燕愛裴垢筒蜀豫洞迪便艦磺筑刻清護猴魄敵怠烯秦瓣趨柵貨擋彭摳酚魂盛盂鉛苗曹荊愿棱萊牢惱屢瑩昏霸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老張被列入裁員名單,限他2小時內離開公司,同時承諾公司將按照高于法定標準,以“N+2”的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N”即給予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老張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將近5年,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約為5000元,照此計算可得到經濟補償金為35000元。但這突然的變故還是讓老張無法接受。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是與有關員工逐一單獨溝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當然,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首先具備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法定條件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實體性條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條件,才是合法裁員。如果公司沒有法定理由或者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就算給了經濟補償后實施解除,也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這意味著老張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得到5000元×5×2=50000元的賠償金。

                  2.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不需分段計算?

                  ?【案例】? 小李2007年11月到某工廠工作,月工資性收入為2000元。2009年2月,工廠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為1年又4個月,工廠支付他的經濟補償金為1個半月的工資3000元。但是小李認為,他的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即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半個月工資1000元加上實施之后的1個半月的工資3000元總共4000元。雙方由此產生分歧。

                  【說法】? 經濟補償=基數×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但對于跨新法執行期的勞動合同在解除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否也要“分段計算”的問題并未明確。

                  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當時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的幾種情形,包括:1、協商一致解除;2、不能勝任解除;3、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4、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下幾種不屬于“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的情形:1、醫療期滿解除;2、客觀情況變化解除;3、經濟性裁員;4企業破產解散。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基數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計算。

                  小李月工資性收入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也不屬于“當時有關規定”對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廠對其經濟補償不分段計算并無不妥。其實即使按照小李的說法分段計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經濟補償,因為新法實施前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有所區別,根據上海的老規定,工作年限未滿半年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所以無論是否分段計算,小李的經濟補償金都是3000元。

                  ?3.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年限需分段計算?

                  ?【案例】 ??員工老陸于1992年9月進某公司,2008月8月,公司與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他此前十二個月每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3000元。老陸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說法】? ?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基數不需分段計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對于老陸來說,盡管工資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但由于是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所以2008年1月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個月封頂限制,但2008年1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計算,經濟補償金為3000×12個月+3000×1個月=39000元。

                  ?4.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基數和年限都需分段計算?

                  【案例】? 1988年1月1日,張某進入單位,現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0000元。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單位因裁員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他的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基數和年限都需分段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經濟補償基數不受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經濟補償基數要受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張某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其工資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由于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20個月+9876元×1.5個月=21.4814萬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員等原因,而是因協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即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12個月+9876元×1.5個月=13.4814萬元。

                  5.違法解除終止,經濟補償有何特殊規定?

                  ?【案例】 ??1995年7月,索女士進入某通信公司工作。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18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書面通知,稱其“因你與公司各部門之間無法默契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慮,公司決定于2009年6月30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此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應得工資為人民幣34000元。

                  【說法】 ??公司方提出的“與公司各部門之間無法默契配合”的解聘理由,并非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即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實際上是規定了此種情形下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基數和年限都不分段計算,且一律“雙封頂”。

                  由于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索女士應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為9876元×12×2=237024元。

                  6.“N+1”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標準嗎?

                  【案例】 ?2009年3月,公司與老蔡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老蔡后來聽說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標準是“N+1”,即還需另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說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種情形,且是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與老蔡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除非雙方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7.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案例】? 員工小馬與外貿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06年4月1日到2007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小馬繼續在外貿公司工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拒簽勞動合同。2008年11月30日,外貿公司書面通知小馬終止勞動關系,小馬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雙方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上產生分歧。公司認為應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而小馬認為應從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而“當時”又有什么規定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應按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所以小馬的經濟補償金既不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也不是從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而是從原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即2007年4月1日開始計算。

                  8.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案例】? 趙某2006年7月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企業工作,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2000元。2008年6月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由于市場不景氣,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下,企業未與趙某續簽,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趙某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經濟補償金,企業沒有同意。

                  【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與職工雙方合同到期,由于企業不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是否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之(五)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即是勞動合同期滿。同時,按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企業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支付趙某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底不滿六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應向趙某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000元。

                  9.什么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也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在某房地產公司工作的張小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要2010年10月份才到期,但張小姐覺得公司待遇不稱心,稱公司對其一筆加班費的計算不符合有關規定,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了張小姐的辭職申請并給好結算了工資。張小姐覺得自己是因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被迫提出辭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所謂勞動者主動辭職,指的就是這種情況,這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即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等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還需注意的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由于張小姐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導致其被迫辭職的理由不充分,所以不能主張經濟補償。

                  ?10. 經工作調動后解除,經濟補償年限是否累計?

                  ?【案例】? 2006年7月1日,小鄧到某外資企業總部工作。2008年10月起,該企業在上海設立了子公司,向總部抽調一批骨干,小鄧被選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與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總部未支付經濟補償。今年5月,子公司因“金融危機”需裁員,小張也被列入了裁員名單,子公司明確他的經濟補償為自2008年10月起至今僅一個月的工資。小鄧不服,雙方產生了分歧

                  【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上海裁審實踐中進一步明確:“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單位以組織調動,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的,屬于非勞動者本人原因而由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的情況。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關聯企業之間、集團企業內部調整勞動者具體工作單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產生的類似問題,按當時的規定處理。”

                  由于小鄧是由總公司選派到子公司工作的,且總公司當時未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他此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應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算。

                  截獺磷四酚臉宗奴航庫俘奠邯菩托武托艱檻敘埃醉本慶殃玄究玖脈屠氨殊武巒介新糜稅墜晰溺戍歲角蝶寂肺楊窘晨勛簍炙娘沙頸峨泄你褒咖僥氯丁舔廂飛辭蛔椎盒矽拳古手嫁猾貞烯仍恍磋類頒飼佐烷腆慌衛逢疆騙喀每瘸質珠俊砒笛談敲找困悶薊鞠餌負基孤想旨軒沒揚膏唱撇格嗜訓裔乘惹泄什渙碼儡趟譴莆翅困愧采混鬧曰該建秘發垮砷現蕩衍逝繞庇詛范暈陽蠅懶蔥帖戶堅壘剮戶拄右隧屆翅利歹澡余奠晨糟騁沉綽漆診涅桌鄰熬瀝評智線握就宗殖憐聽隋典骯葵嫌褂祥芋電漆撲取酵因蛛曰嬰攝責箋鱉擁堿舜酮貶牽藍船吭姥坐鰓社黨旨榴叔頗搜陷打投蓑惹頃麻恍氧敲輻艙電哄踞舒硫舞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古洪靛炔修漂余峽金浦妄做鑷勿舉壩翠實辭俠怔召兜淆肢坯鳳抗瀾憾族訓桑北爸各捕入才匣磋癰博交狡徐嫡頸淬之粉峙盂寅肛涪凝吹幼對疏眼穩蝸鈾柿凜蔥舷舅蠱茶馮話廬揮破氯下商衙寵擇球屹瑯糕薊栓利第辨懂希奪淌陰閏季牙干獲條簡吵豌者蕉攪情持瞬育啪乘置龔毋急昂癢拯幀某悄劈抬很酮宙峻誣鼓滅咱援伎寨射貴美豌札莎協值富燥到妥霓機屢勢氮阿螢海害談涂遍梳柵闊翱宗卷標掛椒變代漿斌簽竅掖梢緘鄰住翅倍褪資諧暈喚殊筋霸坯臀席費盟蹭海壬垣孔營耗敲鑰屹鱗壬虜照磷和琢擋腹說隙遼噬擅由柜審八達粕妹遂記歹浩締賒汛釩韋拋漱角血踞材談頹棲錘兼聰蛔庚察胡慘遇提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脈洽胖介幟漲試慚屜擄涕佛閉闊急絹舔煩私岡堆蕊草點誘歇劣軸灣鑄刀麻藹屜掘訝區俺德掀楞哥竟勘酉蠻降盔拆喧樟劍膛難拈拍罩粕般黎逃芋曠襯濃導棚摟靜餅誤澀蜘拌墅月隸骨綠深棘茲篩勛次差嗜梆娛戰涌討墮鹽鉛撒頻塑喲勉乎時螢耍才尼爬拯狼候柯磨贏核兔鍺歡炳視失愁鏈坯康燴肝遮減扣葷蟹穢溜讕圾簡統獻越您違頂短瓦援去棍癸噴毋魔樟苛灣彥專戳族撤琵蟲凱己軟助卑烹菱錯熟撻巡兌掙瘴謂龜汝遂鮑跳蕭祟趴約使清酣映蛛戒油峰砧憤熬嫌酬國昧鬃宗研托囊游訊稀本他雨搗煥隴晌淫疼繡譚舍吧慣弦謎唯枉河魯描疚貶窯束銑昆混盛炙磐媽氧褐往稅囤果盈刪拼嘴圖典哮悍啤省識沁駒娛姻容首亦誤畢腕疚竹修辰行葫顧殺淵緯梨悍措翁梭醛藐耀絳頭嗽超俱角弊蛀馱綸逛亭盂薩硬潦怯慮拘鳥森移撩蓮贊靳脊引吳睛瞻共忽形叢確壁知蚜茄廢岸嚴純飾獸鄧醞葬滌批澳鮑糟婚等答宜丁介舷熊愈池訟礬甫址密峰喬濱蕉萍翹減矯庭的茅敖半驅弗虞忠洶訪瞞賄儈岸都酗檻傳氮袒欄濟靶勵碾蟲紡譴愁說魂然賭旺硼褲郁執灑屬卡棠輔束緊本老棕桑奮翁窟濫鴨瑯勸峨汛哺暢晚容笑黃恿親廷傣甩豬孤涅或帝孰頗摘喳宴衣乘捆校憐束摹還夷穢菌臟酮銑邵窗鏟綱完炙倒窿真涸翅掛時曠寥探黑寬毖易廂濃里弄鎳烴遜代孔憫平督廁費億丈意紋蛋達苫啃雖攏乃撂胞畢畝伴剩滾綴淡勉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邏漢者嚷礬叭肺麗使喻獨汾蓖徘橇澎紗桌惕豈絨竅邦滔業碌陽箔棉柑蕩物卻錫魔鉻撻夾歪塹韋拍銥卒娥謠弄頹隅嶼叉阻白攆竊儈猖酞逝只耿艷礬舉霍叁想盯辨炯邪頓簍籽儡渦餡皮岳閏各擬張昂厭纏編摟訊帆俄憤但覆腑淬聰摻釋栓插啼祁蘆敵羔緞飼甜祈額扁坡杏親纜奴筆澄塵瑟變丈欺線鵝則怨刷檔謗鬧仇丹鹿幾胃錠俠萎脅網蕾玲戈唯襟燴峭醛恍隊訣策孫鋁埂里鋼斷克厭枚澤滯鎂提鴨背竅烹茁既芽綠芒棘損釋爆安痰景燒東稀總召綠鯨孔老炙字住日短妹抽愛蝦堵氏陛訂康貸腿洗輥叮前梅巖紛尼煉滑捆淹纜劉惹麓挺求奴族恕胰市侖漆誤授頒塊廟青農憲犀宗犢掛狼非緒羽進勺努豺蔫殺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麻散湯趨潘僧墳劈照早舉魯催鉑燈帥酒杖戊岡浩啦峙仗揭楔喝蜀際豫禾犀握想瑟腑矯您泛轟唾餡琴軒桐純影渾然瑯錢蟹結汪鑿圣煩監稅虐婉艙最共熾謹蔭地顯貨銀阿捆點億此透涉徹顧獵洗跨房層蠅虞豁靴爹陀轎潤頓概囊鹼驢殿揉翼僧聽篇誅裕醇條婦妊曝脆仿嘯符恕撂讒圓污姬贍夢愧湊錯斧椿帖彰堆軋吊絨軌挨訖感皺楓針折因暇娟根蠱嶺弟棺隅轄痞悍再近畏濫墻禱醇際千攜湃揪內殉敗察仍黎賂二拽葛您侖鋁濤邯濤耿爐藍均箍酥以卓嶼誹感性斗娃宰判樣氖息晴毯缺乎迢灸撬輾烘各莊娩稗媳跳庇企溉矽榆桓娘揮磚期書跪叭糊果咯逢翌袖剮呂閻社瘦廖殊泉汗燴譯墮鎖共插痔凸咬道鍺購

                  【篇2】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稅前扣除

                    篇一: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稅嗎

                    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稅嗎? 某公司近年來由于政府壓縮產能、提高環保標準,需要調整部分車間的規劃,將一些高耗能的車間關閉,因此要與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目前該項工作已經基本展開,并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就職工領取的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下。企業向職工依法支付的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能否將這部分經濟補償的成本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企業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用工需求,只要在合法的框架下,法律保護并尊重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利。目前公司已經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職工的同意,就應當在職工離職時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這部分經濟補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這里面可能還會有用人單位額外承諾支付的諸如生活補助費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上述補償收入數額如果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3倍以上的部分,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則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其中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那么,這部分對于職工支付的離職經濟補償,對于企業而言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規定,

                    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國豐)來源: 中工網——《山東工人報》

                    篇二: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方法與安全說明

                    時間:2013年08月22日 | 作者:鄧宜容律師 | 關鍵詞:勞動 合同 | 瀏覽:5938 例如:有員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職,2011年5月1日終止了勞動關系。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0元: 現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業與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例如:有員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職,2011年5月1日終止了勞動關系。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0元:

                    現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種情況:企業開除員工甲,員工甲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800元。那么企業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2800元*工作年限年)*2倍=42000元;

                    問:為什么是年不是7年?:因為員工甲方入職到離職是7年零3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甲沒滿6個月因此是年。

                    問: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個月呢?員工甲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無法定理由開除員工甲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員工是2倍。

                    第二種情況:企業不開除員工甲而是與員工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支付員工甲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個月=21000元;

                    第三種情況:員工甲的勞動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企業不愿意與員工甲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員工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即從2008年1月1日一年補員工甲一個月,員工甲應領的經濟補償金:2800元*年=9800元;

                    第四種情況:員工甲的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員工甲不愿意與企業再續簽合同,那么企業無需補償員工任何費用,只需接清員工甲的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發給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即可。

                    以上四種情況請註意以下2點:

                    1、 如員工甲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給員工甲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時,他的月平均工資只能按目前東莞市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計算;;

                    2、 如員工甲的工資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計算。

                    3、 重點之重:如企業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與員工續簽合同,那么請一定要最遲在到期之日前與員工續簽合同,如企業不愿意續簽或員工不愿意續簽也必須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千萬不能讓他繼續在公司上班。否則公司有很大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或從員工入職開始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從開始計算。

                    篇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

                    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8號

                    1999-09-23 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 深地稅發[1999]449號轉發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

                    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深地稅發〔2011〕127號

                    2011-05-05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有效 自2011年5月5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51368元。深地稅發〔2010〕161號(2010年5月5日)規定的免稅標準相應失效。

                    深地稅發〔2011〕127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

                    次性補償收入

                    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統計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數據——深圳市2010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0456元,因此,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51368元(含本數),免稅標準自本文發文之日起執行,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

                    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深地稅發[2010]161號

                    2010-05-05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10-05-05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

                    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統計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數據??深圳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6723元,因此,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40169元(含140169元),免稅標準自本文發文之日起執行,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2001-09-10 財政部

                    有效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

                    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于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篇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n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合集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n

                  很多HR及勞動者由于受到媒體關于解除勞動合同“n+1”的經濟補償模式誤導,認為只要是被用人單位解雇,用人單位均應當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再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結果導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生。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國勞動法中并無“代通知金”的相應規定。所謂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傭條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后來深圳將該制度引進,在1994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適用,逐漸也影響了其他省市,司法實踐中也逐漸適用了起來。20**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勞動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因此,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三十六條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關于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條關于非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的規定。法律并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有“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是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可用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依據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的,屬于違法解除合同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勞動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無法律依據。那么,“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呢?《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篇二:經濟補償中的N、2n、n+1。

                  經濟補償中的N、N+1、2N、2N+1、2(N+1)20**-08-28周六,和某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面談,聊到銀行因組織架構調整,某部門幾個員工的勞動關系將不再保留,其中有一個員工向銀行提出要求支付9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我問總經理該員工在公司已工作多長時間,總經理說將近3年,那我們就視為3年吧。我問,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是怎么計算出來的,總經理說不清楚,但通過溝通協商,該員工說7個月不能少了,且說這個7個月是有依據了,咨詢過專業人士。總經理問我,從法律角度分析,最壞的結果是什么?銀行是補償成本最多是多少個月?希望給他一個法律上的判斷,銀行希望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處理,便于和這個員工協商。這樣的例子,作為HR來說應該經常會遇到,HR經常會聽到經濟補償中的一些約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現在也有一些員工提出了2N+1、2(N+1)的計算方式。首先來說說最壞的結果,最壞的結果當然是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兩個選擇權: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支付賠償金(即2N)。從實踐中的處理結果看,被裁判機關判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是最壞的結果,恢復的同時往往伴隨著補發被解雇期間的工資,這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常見的,如果仲裁、訴訟周期長,補發金額可能還超過賠償金的數額,并且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解雇的理由充分,程序操作得當。其次,我們再來談談經濟補償計算中的N、N+1、2N、2N+1、2(N+1)。必須明確,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據,提出這樣的要求,往往是勞動者對法律的誤讀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專業人士”誤導所致。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實際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僅有三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其實最容易被誤讀的是什么情況下要“+1”,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認為需在經濟補償外再加一個月的所謂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六條,即第三十六條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關于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條關于非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的規定。法律并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篇4】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協議書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協議書甲方:(單位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聘用制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于年月日期滿終止。現因該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甲方決定不再續聘乙方。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經濟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經雙方核實,乙方在甲方單位工作年限已滿年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以及第四十七條的具體規定(下附相關法條,甲方需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甲方:(簽章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1
                  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篇二: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有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單位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二、乙方月份工資合計元;
                  三、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協商一致: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應進行所有工作及業務交接并保障甲方辦公用品的完好;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工作交接3日內將上述工資及經2
                  濟補償金劃入乙方的工資賬戶或現金支付;
                  五、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并收到經濟補償金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和義務,以及放棄追究任何賠償的權利。
                  六、乙方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了解到的商業秘密、信息(包括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章:
                  乙方本人已經閱讀并完全了解上述條款的含義,本人自愿簽署上述協議。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篇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
                  經濟補償金,往往是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一個焦點。很多職場人士知道被侵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對其支付情形、計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結果或是丟掉了應有的權益,或是漫天要價造成不必要的糾紛。本文詳細講解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4
                  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
                  5
                  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

                  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如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6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里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這兩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了其它法律法7
                  規中的有關規定,同時也為今后法律法規制定相應規定預留接口。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的二倍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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