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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應急預案編制依據(精選范文2篇)

                  時間:2019-06-24 策劃方案 點擊:

                  編制是一個漢語詞匯,拼音是biān zhì。一指把細長的東西交叉組織起來,制成器物;二指根據資料做出(規程、方案、計劃等);三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通常分,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應急預案編制依據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應急預案編制依據2篇

                  第1篇: 應急預案編制依據

                  綜合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綜合應急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總則

                    1.編制目的

                    簡述編制應急預案的目的和作用。

                    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范經營單位應急管理,提高應急救援反應,增強綜合處置突發事件和應對風險事故的防范能力,預防和控制次生災害事故發生;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減少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促進社會和諧。

                    2.編制依據

                    簡述編制應急預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管理規定等。

                    3.適用范圍

                    說明應急預案適用的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類型、級別。預案適用對象要明確,針對性要具體。

                    4.應急預案體系

                    說明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情況。即綜合應急預案由哪些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構成。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2)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人員聚集緊急疏散專項應急預案、大型促銷活動專項應急預案、燃氣爆燃專項應急預案、一氧化碳中毒專項應急預案等;

                    (3)恐嚇爆炸事件現場處置方案,停電斷電、觸電現場處置方案,燃氣泄漏現場處置方案,物體擊打、高空墜落等現場處置方案。

                    (二)經營單位危險與風險性分析

                    危險與風險性分析主要內容應包括:

                    1.經營單位概況

                    包括經營單位地理位置,隸屬關系,業態,建筑面積、結構,從業人數,主要經營及服務內容,每層及經營單位最多容納人數,安全生產及消防設施設備情況,周邊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目標、場所和布局情況。可附經營場所平面圖示意說明。

                    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危險源通常是發生事故的前提條件,是危險物質、能量的核心和釋放主體。危險源在一定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是形成風險的前提條件。風險是危險狀態轉化為損失、傷害事件的可能性,具有不確定性。危險源與風險分析,是界定經營單位哪些區域、部位是危險源,具有風險性。其危險的性質、程度、能量與轉化為事故的過程規律、條件、觸發因素等,以此確定危險源以及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的嚴重程度。

                    危險源與風險分析應主要闡述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及風險分析結果。

                    (三)組織機構、職責及處置原則

                    1.應急組織體系

                    明確應急組織形式、構成單位或人員組成。可用應急管理網絡圖的形式表示。

                    2.指揮機構及職責

                    明確應急指揮部指揮和各成員部門及其職責。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設置若干應急小組,并明確其任務和職責。

                    應急指揮機構通常以經營單位應急指揮中心(小組)為核心,由單位安保部、防損部、物業部、設備工程部、經營銷售部、后勤保障部、辦公室等部門組成。指揮中心(小組)應設指揮(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和現場指揮組、通信聯絡組、疏散疏導組、各樓層分指揮組、警戒處置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處置組、外圍控制組、物資保障組、善后處置組、裝備保障組等。并確定各自任務分工和應急處置職責。

                    3.處置原則

                    (1)快速反應原則。要突出一個“快”字,處置突發事件情況上報要快,部署控制要快,預案落實要快;

                    (2)現場指揮原則。突發事件發生后,指揮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親臨現場,全面掌握情況,準確分析局勢,果斷做出正確指揮判斷;

                    (3)明確責任原則。將經營區域劃分為若干個責任區,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按照責任區的劃分,定崗定位,先行自查,為指揮部做出快速應急反應提供依據;

                    (4)設置警戒原則。突發事件一旦發生,要迅速疏散現場及周邊人員,設置警戒,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降低損失原則。處置方法要妥當,要以人為本,以確保人身安全和減少經濟財產損失為重點,力求做到減少社會影響,降低各種危害;

                    (6)基本裝備原則。經營單位應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應急廣播、應急照明、防毒面具、對講機、消防器材、防爆毯、安全頭盔、破拆工具和視頻監控等必要的基本裝備保障;

                    (7)協調配合原則。各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按照預案分工,互相協調、通力配合,對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置;

                    (8)追究責任原則。依據預案任務分工,劃清權限職責;當突發事件發生時,因未能履行職責,失職、瀆職而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預警與預防

                    1.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四級)、較大(三級)、重大(二級)、特別重大(一級)四個預警級別,并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四級)以上突發安全生產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三級)以上突發安全生產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二級)以上突發安全生產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一級)以上突發安全生產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2.危險源和風險監控

                    明確對危險源和風險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

                    3.預警行動

                    明確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發布程序。

                    4.信息報告與處置

                    明確事故及未遂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辦法;明確應急值守電話、事故信息接收和通報程序;明確事故發生后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內容和時限;明確通報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五)應急響應

                    應急程序可分為接警、級別確定、報警、應急啟動、救援行動、擴大應急、應急恢復、應急結束等。

                    1.接警及響應

                    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報警信息應立即集中反饋到應急指揮中心(小組),應急指揮中心(小組)接警后,應立即溝通與突發事件現場的聯系,根據實際情況對情況做出準確判斷,確定相應的響應級別。

                    2.應急啟動與報警

                    應急響應級別確定后,按照響應級別迅速啟動應急程序,應急救援人員到位、開通應急通信網絡、調配應急救援資源、成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小組。并根據情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迅速控制事態,防止突發事件擴大。

                    3.救援行動

                    應急救援人員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后,應立即開展警戒、人員疏散、救援搶險等項工作。在第一時間統一有效地指揮,有條不紊地組織人員疏散,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使事故損失降到最低范圍。如事態超出相應級別,應立即向應急指揮中心(小組)請求實施更高級別的響應。

                    4.應急恢復

                    應急行動結束后應急恢復開始,應做好人員清點、現場清理、解除警戒、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等工作。

                    5.應急結束

                    關閉應急程序,由應急指揮中心(小組)宣布應急結束。

                    應急預案應明確應急終止條件。即突發事件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經現場應急指揮中心(小組)批準后,現場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后應明確突發事件情況上報、向調查處理小組移交相關事項等。

                    (六)信息發布

                    明確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的部門和原則。

                    (七)后期處置

                    主要明確包括突發事件后果影響消除、經營秩序恢復、善后賠償、搶險過程和應急能力評估及應急預案的補充修訂等。其主要程序為處理現場、恢復經營秩序、應急總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保險理賠、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等。

                    (八)保障措施

                    1.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應急工作人員的通信聯絡方式,編制通信聯絡表,確保應急通信和信息通暢。

                    2.應急隊伍保障

                    明確專、兼職應急隊伍的組織與保障,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定位、職責明確、訓練有素、令行禁止、有效保障。

                    3.物資器材及裝備保障

                    明確應急救援物資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和補充的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裝備經常處于良好備戰狀態。

                    4.應急經費保障

                    明確應急經費的來源、使用范圍、數額和監管措施,確保應急經費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5.其他保障

                    根據經營單位應急工作實際需求,確定相關治安、技術、醫療、后勤、交通運輸等各類需要的保障措施。

                    (九)培訓與演練

                    明確應急培訓計劃、方式和要求。如預案涉及到社區居民和周邊鄰近單位,要做好宣傳和告知工作。

                    明確經營單位定期應急演練的內容、規模、頻次、范圍等。

                    (十)附則

                    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需要,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十一)附件

                    1.相關專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相關現場處置方案

                    3.應急組織機構及應急人員聯絡方式

                    4.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名錄清單

                    5.規范化格式文本(包括突發事件信息接收、處置、上報等規范化格式文本)

                    6.有關圖表(應急救援指揮位置及救援人員行進路線圖、重要防護目標一覽表、經營單位警報系統分布示意圖、各樓層平面布局及緊急疏散路線圖等)

                    7.其他應附的文件表報

                  第2篇: 應急預案編制依據

                  應急預案編制依據及原則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一、安全事故應急求援預案的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6、《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7、《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9、《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建筑從業人員自我防護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制。

                  3、充分準備、科學求援

                  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確保應急救援的科學、及時、有效。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預防、預測和預警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美、預案演練等工作。

                  5、條塊結合、網格管理

                  繼續發揮網絡化管理的優勢,加強對施工工地的動態管理,建立施工工地全方位監管的長效機制,提高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的協同應對能力。

                  三、事故分級

                  為有效處置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依據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4)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建筑物遭受嚴重損壞,社會影響特別巨大。

                  2、重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建筑物遭受嚴重損壞,社會影響巨大。

                  3、較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建筑物遭受損壞,社會影響較大。

                  4、一般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預警級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等四個預警級別。

                  應急響應: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一旦發生,事故責任單位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市建筑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啟動施工現場應急預案,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設置警戒標志。

                  一般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的響應(Ⅳ級)

                  較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的響應(Ⅲ級)

                  重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響應(Ⅱ級)

                  特別重大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響應(Ⅰ級)

                  建筑施工公司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7號》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302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0)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

                  危險源的識別評價和重特大危險源的調查

                  1、房建項目:火災、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事故、超重機械傾覆事故、坍塌事故

                  2、路橋項目:與房建項目重大危險源相同,但重點是架橋機傾覆、機械傷害、觸電

                  3、隧道項目:主要危險源是坍塌、機械傷害、觸電、火災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

                  一、基本術語

                  (1)安全生產:為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活動。

                  (2)安全生產條件:滿足安全生產的各種因素及其組合。

                  (3)安全生產業績: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測量的結果;

                  (4)安全生產能力: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業績的組合;

                  (5)危險源: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6)事故:造成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7)隱患:未被事先識別,可能導致事故的危險源和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8)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對項目安全風險和不利環境影響的管理系統。

                  (9)勞動強度:勞動的繁重和緊張程度的總和。

                  (10)特種設備: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人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11)特種作業:由國家認定的,對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圍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12)特種工種: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的統稱。

                  (13)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由國家認定的,在易發生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場合,供職工穿戴或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14)有害物質: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及職工健康的所有物質的總稱。

                  (15)起因物: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

                  (16)有毒物質:作用于生物體、能使機體發生暫時或永久病變,導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

                  (17)危險因素:能對人造成傷害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失的因素。

                  (18)有害因素: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19)有害作業: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的濃度、劑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粉塵的最高允許值的作業。

                  (20)有塵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粉塵的最高允許值的作業。

                  (21)有毒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作業。

                  (22)防護措施:為避免職工在作業時,身體的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面采取的隔離、屏蔽、安全距離、個人防護等措施或手段。

                  (23)個人防護用品: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穿戴用品。(同義詞;勞動防護用品)

                  (24)安全認證;由國家授權的機構,依法對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場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衛生性能,以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等進行考核、認可并頒發憑證的活動。

                  (25)職業安全:以防止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各種傷亡事故為目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同義詞:勞動安全

                  (26)職業衛生:在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同義詞:勞動衛生

                  (27)女職工勞動保護:針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點,在工作任務分配和工作時間等方面所進行的特殊保護。

                  (28)未成年工勞動保護:針對未成年工(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生理特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進行的特殊保護。

                  (29)職業病:職工因受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影響引起的,由國家以法規形式,并經國家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的疾病。

                  (30)職業禁忌: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性禁忌。

                  (31)重大事故:會對職工、公眾或環境以及生產設備造成即刻或延遲性嚴重危害的事故。

                  同義詞:惡性事故

                  (32)不安全行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

                  (33)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行為。

                  (34)違章操作:職工不遵守規章制度、冒險進行操作的行為。

                  (35)工作條件:職工在工作中的設施條件、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時間的總和。

                  (36)工作環境:工作場所及周圍空間的安全衛生狀態和條件。

                  (37)致害物: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體或物質。

                  (38)傷害方式:指致害物與人體發生接觸的方式。

                  (39)不安全狀態: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

                  (40)不安全行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

                  (4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重傷:指相當于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4)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不安全狀態

                  (一)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1.無防護:

                  (1)無防護罩;

                  (2)無安全保險裝置;

                  (3)無報警裝置;

                  (4)無安全標志;

                  (5)無防護欄桿;

                  (6)電氣設備未接地;

                  (7)絕緣不良;

                  (8)風扇無消聲系統、噪聲大;

                  (9)危房內作業;

                  (10)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擋車欄;

                  (11)其他。

                  2.防護不當:

                  (1)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

                  (2)防護裝置調整不當;

                  (3)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

                  (4)防爆裝置不當;

                  (5)采伐、集體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6)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

                  (7)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

                  (8)其他。

                  (二)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設計不當,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

                  (1)通道門遮擋視線

                  (2)制動裝置有欠缺

                  (3)安全間距不夠

                  (4)攔車網有欠缺

                  (5)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

                  (6)設施上有鋒利倒梭

                  (7)其他

                  2.強度不夠

                  (1)機械強度不夠

                  (2)絕緣強度產夠

                  (3)起吊重物的繩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4)其他

                  3.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進行

                  (1)設備帶“病”運轉

                  (2)超負荷運轉

                  (3)其他

                  4.維修、調整不良

                  (1)設備失修

                  (2)地面不平

                  (3)保養不當、設備失靈

                  (4)其他

                  (三)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所用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1.照明光線不良:

                  (1)照度不足

                  (2)作業場所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

                  (3)光線過強

                  2.通風不良

                  (1)無通風

                  (2)通風系統效率低

                  (3)電流短路

                  (4)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

                  (5)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放炮作業

                  (6)瓦斯濃度趔限

                  (7)其他

                  3.作業場所狹窄

                  4.作業場地雜亂

                  (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2)采伐時,未開安全道

                  (3)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

                  (4)其他

                  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

                  (1)地面有油或其他液體

                  (2)冰雪覆蓋

                  (3)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儲存方法不安全

                  9.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三、不安全行為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1)未經允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2)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3)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

                  (4)忘記關閉設備信號

                  (5)勿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6)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把柄等操作)

                  (7)奔跑作業

                  (8)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9)機器超速運轉

                  (10)違章駕駛機動車

                  (11)酒后作業,

                  (12)客貨混裝

                  (13)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4)工件堅固不牢

                  (15)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裝置

                  (2)安全裝置堵塞

                  (3)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設備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2)使用不安全裝置和設備

                  (3)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式件進行機加工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1)冒險進入涵洞

                  (2)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3)采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4)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幫向頂”開始作業

                  (6)冒進信號

                  (7)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8)易燃易爆場合明火

                  (9)在絞車道行走;

                  (10)未及時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做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為行為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1)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2)未戴防護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護具

                  (6)未佩戴安全帶

                  (7)未戴安全帽

                  (8)其他

                  12.不安全裝束

                  (1)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帶有過肥大服裝

                  (2)操縱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3)其他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安全生產管理原則:

                  (1)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2)安全管理五同時原則指: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3)三同時原則:即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確保項目投產后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4)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堅持發生的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的責任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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