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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4篇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篇1
關于勞動合同補簽通知
茲最近檢查發現公司有部分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檔案,為了完善公司合同的管理;凡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在9月9日下午13:30分到人力資源部進行補簽,具體的名單如下:
注:請各位員工相互通知
特此通知!
江門市振業水產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
2016-9-8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篇2
補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勞動者正式入職單位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要求補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主張入職一年內的雙倍工資。那么補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項呢? 補簽勞動合同的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倒簽,因勞動合同的實際簽署,一般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達成合意,勞動合同有效,如果勞動者因此而主張該期間二倍工資的,通常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種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因勞動合同的實際簽署,一般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達成合意,勞動合同有效,但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勞動者可以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補簽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商定嗎?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法,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各地勞動局擬定的勞動合同是推薦合同,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用來參考及借鑒。勞動合同是不是要勞動局鑒定才能生效?勞動合同鑒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比如驗廠或辦理員工的相關證件(比如商務簽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勞動合同鑒定。對于重要的職位,本人建議還是采用勞動局推薦樣本合同并送勞動局鑒定,確保合同條款的有效性,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補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篇3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勞動合同丟了可以補嗎篇一:公司不慎遺失勞動合同員工主張雙倍工資被駁 好問律師App公司不慎遺失勞動合同員工主張雙倍工資被駁 因為公司不慎將勞動合同的遺失,員工和公司就公司該不該支付員工二倍工資差額及加班工資鬧上法庭。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原來,20XX年初小王通過人才市場應聘入某電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現出色,第二個月該公司就同小王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繳納社保手續。一年后,小王開始不滿意目前的工資待遇,而且認為公司加班工資也存在少發現象,于是被著公司在外尋找新的工作。后來一次偶然的機會,小王從公司人事部門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單位不慎遺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加班費的想法。當小王向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時,公司直接拒絕了他的請求。小王隨即于當天向公司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事后,小王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結果為:公司支付小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周六加班工資。公司對于該非終局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資差額及周六加班工資。審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職工錄用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備案信息、考勤記錄、照片光盤、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 最終法院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認定如下: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因小王進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法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在勞動關系期間已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為被告小王勞動合同備案,即進行了職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從20XX年年初至2031年年初,并于備案次月為小王繳納社保,應當認定原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關于加班工資,小王在在職期間用手機拍攝的考勤記錄與原告公司庭審時提供的考勤記錄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審階段對該考勤記錄未予質證,在訴訟庭審階段認為該拍攝的考勤記錄是偽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加以佐證,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資的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小王主張的加班工資。關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費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因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費而被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小王的請求。 法官說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勞動合同后,應盡快和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辦理各種繳費手續,同時有條件的企業應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登記手續,以免以后產生勞動爭議糾紛。 來源:人民法院網 篇二:勞動合同遺失情況說明 勞動合同遺失聲明 本人,身份證號:,就職xxxxxxxxxxxxxxxxxx公司,部,崗位,因原因,將本人勞動合同原件遺失。現將公司留存的本人勞動合同原件進行復印留存,并以此勞動合同復印件進行勞動合同續簽等手續辦理。 因本人原因遺失勞動合同,所以已遺失的勞動合同作廢,并且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與勞動合同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若因本人遺失勞動合同而泄露公司信息、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使公司產生經濟或名譽損失,本人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特此聲明。 聲明人: 時間: 篇三:補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補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學員提問: 李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小公司,以前公司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最近公司突然說要補簽勞動合同。我想請問您,勞動合同需要去勞動局購買還是自己可以確定內容,自己擬定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效?補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hR哥答疑: 你好!你的問題我分別回復如下: 一、勞動合同需要去勞動局購買還是自己可以確定內容? 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法,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各地勞動局擬定的勞動合同是推薦合同,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用來參考及借鑒。有些人也問,勞動合同是不是要勞動局鑒定才能生效?勞動合同鑒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比如驗廠或辦理員工的相關證件(比如商務簽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勞動合同鑒定。對于重要的職位,本人建議還是采用勞動局推薦樣本合同并送勞動局鑒定,確保合同條款的有效性,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二、企業自身擬定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效? 企業身身擬定的勞動合同,只要做到以下幾點就是有效合同: 1、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必備條款缺失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什么是必備條款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制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里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 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著畫,也要將自己的 名字畫出來并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雇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于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于或高于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三:補簽勞動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00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企業與員工補簽勞動合同風險很大。如果公司有數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很容易成為群體勞資事故,要特別謹慎。補簽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咨詢勞動相關律師或資深的hR人員,提前預測風險,事先做好預案,防患于未然。補簽勞動合同不應由人力資源部門單獨來負責,而應由企業最高層親自出面,召集各部門最高負責人,明確各級主管在補簽勞動合同中的責任,一層一層的補簽,從上到下,下級看到上級簽了,多半沒有什么太大的意見。一個部門一個部門簽,從有把握的部門到沒把握的部門,由業務部門各級主管及人力資源部門聯合組織員工進行簽定,減少風險。對于極少數不簽的人員,不采取強制措施,事后談話的形式單獨處理。合同形式最好采用勞動局推薦板本,員工信任度高一點,避免員工對條款質疑而影響合同的簽定。簽訂合同時,要慎言慎行,控制情緒,耐心面對員工的質疑。 最后,各部門在簽合同前,事先推測會有什么阻力,哪些員工可能會反對,先將問題事先設想好并解決掉,再大面積的開始簽訂。簽定的時機也很重要,一般在員工離職意愿不太強烈的時期,比如發年終獎前、調薪前等。人員多的公司可以請顧問律師在場協助,增進員工的信任度。總之,要把補簽勞動合同當成一件重要的專案,從上到下明確責任,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將風險降到最低。以上做足了,如果還發生重大勞資糾紛,老板就只能為自己違法經營買單,買教訓了。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篇4
勞動合同不合理可以不簽辭職嗎
小編希望 勞動合同不合理可以不簽辭職嗎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一、勞動合同不合理可以不簽辭職嗎?可以拒絕簽訂并且離職,因為勞動合同是雙方義務和權利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后,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后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1、提前準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一邊對合同文本內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別是對于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二、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簽?1、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2、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5、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6、“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7、“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不合理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干脆就不簽勞動合同,職工當時就能夠馬上辭職,而且簽勞動合同是基于雙方共同協商一致沒有爭議輪的情況下,公司即使作為管理者,也沒有資格強制性的去要求職工簽勞動合同,甚至是不合理的勞動合同,所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就有可能是以侵犯職工權益為代價去換取公司的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