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系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系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4篇
第1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書
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第2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出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篇一:出軌保證書怎么寫 篇一:丈夫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 據,且附條件生效。篇二: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依舊出軌 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依舊出軌 曾經,他們是相愛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寫下多份婚姻保證書,其中,有“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還有“最狠保證書”,承諾“婚外情一次,就交罰款15萬元給老婆”。 如今,他們是法庭上的“敵人”。3月9日,這對夫妻拿著這些婚姻保證書,鬧到同安法院,打響“離婚大戰”。 再多的婚姻保證書,最終都成了“空頭支票”,也無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證書:“絕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說,夫妻二人同歲,經親戚介紹相識,22歲時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小萱回憶,她還在懷孕期間,大女兒還沒出生時,一個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當時一名女子撥打他的手機,小萱接起電話,“她竟然告訴我說,我老公答應在情人節那天送她禮物”。 這樣磕磕絆絆過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繼續升級。 小萱說,第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夏天的一個凌晨。將近5點的時候,阿毅醉醺醺地回來,倒頭就睡,小萱卻徹夜未眠。醒來后,阿毅說自己一定改,并主動寫下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書沒有起效,出軌、爭吵都還在繼續,后來,阿毅又陸續寫下幾份保證書。不過,這些保證書小萱并沒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經丟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書面保證書,上面都有阿毅親手按下的手印。這些保證書內容大同小異,就是承諾絕不再和別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懲罰等等。“最慷慨保證書”:“所有財產歸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 小萱說,寫保證書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帶小姐到酒店開房,很晚都沒有回家。經過一番打聽,小萱從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別的女人去酒店開房了。 凌晨1點多,小萱來到酒店大廳,等了半個多小時,丈夫才下樓和她一起回家。夫妻爭吵過后,阿毅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紙,寫下了“最慷慨”的承諾:“本人帶小姐在酒店開房,被老婆當場抓到??再也不犯同樣的錯誤,如有犯錯,本人不得好死,還有,從此以后不會跟別的女人聯系。”最重要的是,在這份保證書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諾,表示,“如果再次被發現將給予老婆50萬元作為補償,離婚后兩個孩子歸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整,所有財產歸老婆所有。”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 還有一份保證書,可以說是“最狠保證書”,其中的懲罰條款相當驚人。 這天凌晨3點多,阿毅依舊沒有回家。小萱電話聯系他,聽筒卻傳來一個女人曖昧的叫聲。 “你在哪里?”小萱問。 “我在歡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別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氣憤地說。 “沒有啊。” “還說沒有,我明明聽到女人的叫聲。”小萱再次質問。 這時,電話被掛斷。小萱再次撥打時,語音提示手機已關機。隨后,她開車到現場,把住在ktv樓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隨后,阿毅又寫下了“最狠”的承諾:“我如果有婚外情讓老婆知道,每一次罰款15萬元。”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鬧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雙方展開激烈爭辯。 小萱亮出這些婚姻保證書,起訴要求丈夫兌現承諾,將所有財產(包括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全部歸她所有,并償還自己淘寶多年在蝦米農屋店鋪給丈夫買的保健品和丈夫家里人的滋補品,還要另外支付給她50萬元補償。 丈夫回應:因遭脅迫,才寫保證書 法庭之上,阿毅說,這些保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況下寫的。“她手里的保證書我看過,上面的字確實是我寫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時候寫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也說,保證書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時寫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辯說,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糾纏不休,為了安撫老婆才按對方要求寫下保證書。但是,小萱反駁說,保證書并非酒醉當晚所寫,而是第二天才寫的。“三問”保證書1問:有沒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篇三:從合同角度論婚姻保證書的效力 三.婚姻保證書的常見條款 在婚姻保證書中,我們常見的條款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關于財產給付的,另有就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其他非財產性權利義務。首先,常見的財產給付條款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出軌的,負有向另一方給付50萬元人民幣的義務”;“雙方因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出軌方須凈身出戶”等,以上的條款中未有對任何《婚姻法》,《民法通則》禁止的內容進行約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又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這些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并未對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就財產的約定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就條款來看應該都是有效的。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見到一些限制一方當事人離婚的條款,如“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若干”等條款,這樣的條款限制了一方當事人的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和婚姻制度。所謂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因此該種條款都應無效。其次,關于其他的非財產性權利義務的條款往往包括了對子女的探望權的限制,對離婚后一方再婚的限制,就這些條款來說,由于都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因此,此種條款都應確認無效,而我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正是適用這一規則。 從上述對婚姻保證書的具體條款分析來看,只要婚姻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就應該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由于婚姻保證書目的的特殊性,內容的多變性,及現在婚姻保證書并無固定的文本等情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以一概全,而應該具體分析。特別是在財產條款與其他基于身份關系的條款之對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財產條款對婚姻弱勢方的重要性,對于財產性條款我們更不能一概而論。筆者在下文中就此進行闡述。 四.財產條款的分析 但是筆者持不同于上述兩種的觀點。首先,從婚姻保證書的目的來說,我們可以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目的的規定。對第一種觀點而言,若對財產性條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顯與婚姻保證書的訂立目的相違背,婚姻保證書的目的不僅在于事后的救濟,更在于事前對婚姻關系存續的精神“鼓勵”,這與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相統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那么對另一方來說,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沒有事后的救濟可能,又勿論事前的信任可能性,以此還要求其維系婚姻關系,承擔婚姻隨時破裂的不安,明顯顯失公平,實踐中也不會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證書的作用,不利于婚姻關系的修繕。其次,從合同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則來說,對第二種觀點而言,全盤承認的婚姻保證書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證書的訂立往往發生在婚姻產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條款對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諸多的限制和不利。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常出于人際關系和社會壓力,被迫地訂立相應地條款,甚至有些完全懾于另一方當事人家屬的威脅而承諾。因此,在這種現實情況復雜的情況下,對于忠誠協議訂立的意思自由不能保證,全部承認的司法規范也明顯違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則。所以,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存在瑕疵,但是結合后適用到司法實踐中能產生更好的作用。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護婚姻弱勢方為原則,有限地承認婚姻保證書中對財產給付的約定,但是對一些數額明顯偏大,或者數額雖不大但會影響義務人基本生產生活的,應該對數額做相當調整,或者對給付方式組織雙方調解。其次,對一些明顯顯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案件,因調查清楚,根據實際判決。這樣一來,既能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能使案件 在合理范圍內審結,平衡雙方利益,使法治社會的要求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統一。參考文獻: 1.胡波,20XX-09-08,《婚姻存續期間的“保證書”效力幾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4 5 篇二:出軌保證書 丈夫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 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 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 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 依據,且附條件生效。篇二: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依舊出軌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依舊出軌曾經,他們是相愛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寫下多份婚姻保證書,其中,有“最慷慨保證書”, 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還有“最狠保證書”,承諾“婚外情一次,就交罰款15萬元給 老婆”。 如今,他們是法庭上的“敵人”。3月9日,這對夫妻拿著這些婚姻保證書,鬧到同安法 院,打響“離婚大戰”。 再多的婚姻保證書,最終都成了“空頭支票”,也無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證書: “絕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說,夫妻二人同歲,經親戚介紹相識,22歲時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小 萱回憶,她還在懷孕期間,大女兒還沒出生時,一個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 當時一名女子撥打他的手機,小萱接起電話,“她竟然告訴我說,我老公答應在情人節那天送 她禮物”。 這樣磕磕絆絆過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繼續升級。小萱說,第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夏天的一個凌晨。將近5點的時候,阿毅醉醺醺地回 來,倒頭就睡,小萱卻徹夜未眠。醒來后,阿毅說自己一定改,并主動寫下了一份保證書。保 證書沒有起效,出軌、爭吵都還在繼續,后來,阿毅又陸續寫下幾份保證書。不過,這些保 證書小萱并沒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經丟失。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書面保證書,上面都有阿毅親手按下的手印。這些保證書內 容大同小異,就是承諾絕不再和別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懲罰等等。“最慷 慨保證書”:“所有財產歸老婆”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小萱說,寫保證書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帶小姐到酒店開房,很晚都沒有回家。經過一番 打聽,小萱從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別的女人去酒店開房了。凌晨1點多,小萱來到酒店大廳,等了半個多小時,丈夫才下樓和她一起回家。夫妻 爭吵過后,阿毅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紙,寫下了“最慷慨”的承諾:“本人帶小姐在酒店開房, 被老婆當場抓到??再也不犯同樣的錯誤,如有犯錯,本人不得好死,還有,從此以后不會跟 別的女人聯系。”最重要的是,在這份保證書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諾,表示,“如果再次被發現將給 予老婆50萬元作為補償,離婚后兩個孩子歸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整,所有財 產歸老婆所有。”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最狠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還有一份保證書,可以說是“最狠保證書”,其中的懲罰條款相當驚人。這天凌晨3點多,阿毅依舊沒有回家。小萱電話聯系他,聽筒卻傳來一個女人曖昧的叫 聲。 “你在哪里?”小萱問。 “我在歡唱ktv唱歌。”阿毅答。“你是不是又和別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氣憤地說。“沒有啊。” “還說沒有,我明明聽到女人的叫聲。”小萱再次質問。這時,電話被掛斷。小萱再次撥打時,語音提示手機已關機。隨后,她開車到現場,把 住在ktv樓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隨后,阿毅又寫下了“最狠”的承諾:“我如果有婚外情讓老婆知道,每一次罰款15萬 元。”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1月16日。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鬧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雙方展開激烈爭辯。小萱亮出這些婚姻保證書,起訴要求丈夫兌現承諾,將所有財產(包括房子一套和現金 500萬元)全部歸她所有,并償還自己淘寶多年在蝦米農屋店鋪給丈夫買的保健品和丈夫家 里人的滋補品,還要另外支付給她50萬元補償。丈夫回應:因遭脅迫,才寫保證書法庭之上,阿毅說,這些保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況下 寫的。“她手里的保證書我看過,上面的字確實是我寫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時候寫的。” 近日,阿毅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也說,保證書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時寫的。在法庭上,阿毅答辯說,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糾纏不休,為了安撫老婆才按對方 要求寫下保證書。但是,小萱反駁說,保證書并非酒醉當晚所寫,而是第二天才寫的。“三問”保證書1問:有沒法律效力?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 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 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 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 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 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 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 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 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 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 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 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篇三:出軌后寫 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 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 犯,否則凈身出戶等。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 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 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 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 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 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 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 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 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 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四:老公出軌后, 所寫的“保證書”有效嗎?老公出軌后,所寫“保證書”有效嗎? 【導語】今日我們接受了一位嚴女士的咨詢:她老公李先生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嚴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與其女秘書“車震”后,為取得嚴女士的諒解,李先生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以 后不再出軌,否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均歸嚴女士一人。嚴女士咨詢我們: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軌,這份悔過書約定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嚴女士所說的保證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其實就是所謂的“忠誠協議”,是法學理論和實 務界一直爭論不斷的話題。20XX年南方周末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標題叫《夫妻“忠誠協議”, 難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領域,忠誠協議一直是所謂“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對于這 個問題,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給予明確規定,制定婚姻法解釋三時,最初的草 案規定,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支持。后來,起草人的態 度發生逆轉,又規定,法院對這類協議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該駁回起訴。而最終相關條 款全部被刪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糾結啊!眾口難調,制定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 法律確實不易。“忠誠協議”,持肯定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 忠實的原則要求。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能夠實現自我保護,同時可以減少離婚時財 產分割方面的爭議。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約定的“夫妻相互忠誠”只是一種價值 觀念,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婚姻關系不屬于合同關系范疇。20XX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上海 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 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 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 賠償”。(2)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3) 賈某與曾某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 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 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法院判決,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 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支持訴請。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開了一個先河:即通過協議的合法方式,讓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紛 紛效仿。然而,兩年后,上海市高院發布內部司法解答意見,規定類似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閔行區法院不同的態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20XX)楊民一(民) 初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書中寫道:“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 上的義務,原、被告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并非真正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中 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結語】關于“忠誠協議”效力如此爭論不休,顯然兩種觀點各有其道理。以筆者淺見, 這個問題試圖從法理上去爭論,會陷入無意義的文字游戲。就以筆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實 踐為例,上海市閔行區20XX年的判決支持了所謂的忠誠協議,說理不能說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導下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 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讓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從 邏輯上看,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應該是道德義務,但是道德義務不一定是法律義務。既然夫妻 之間應該忠誠的義務在《婚姻法》第4條予以明確規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義務了呢?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維護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上海律協保險業務委員會委員)篇五:婚 姻保證書 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作者:楊鵬時間:20XX-03-11本文由作者為鄭州人民廣播電臺fm88.9法律在身邊所創作系原創作者:楊鵬律師免 費咨詢電話138********主持人: 隨著我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面對各種問題的同時我們更多的會考慮如何去如何防范 這些,進而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規范這些防范措施,如合使得這些措施得 到法律的認同,這就是我們法律學科以外的公眾所要面臨的難題。婚姻、感情始終伴隨我們 人生不離不棄,但當這一切需要我們以保證書的形式得以維系,您會怎么考慮呢?如何讓婚 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這就是我們今天的命題。今年32歲的李茹,丈夫趙陽原先是某企業的一名普通職工,2006年,單位效益不景 氣,李茹的丈夫辭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幾年下來,丈夫的腰包鼓了起來,人也 變了樣。前段時間,李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子交往頻繁,經過詢問,丈夫總是推說是生意上 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見了丈夫與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這才承認自己與那名女子搞 “婚外情”。也許是意識到自己的出軌傷害了李茹,丈夫懇求妻子能夠原諒自己,同時為了表 示自己不再與該女子來往的決心,丈夫還主動提出寫“保證書”,內容是“我做了對不起妻子 的事情,我非常后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絕不再做對不起妻子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 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然而,丈夫的保證并沒有維持多長時間,李茹 再次發現丈夫與第三者繼續來往后,終于下定決心,和丈夫離婚。于是,李茹向當地法院提 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丈夫凈身出戶。這上學時期,學生給老師寫保證書是會得到老師的認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證書能得到法 律的認同嗎?這樣的保證對于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究竟有什么意義呢?評析: 主持人:根據您的分析我們得出,李茹于丈夫之間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我是否 可以理解為李茹的訴求法院是支持的?嘉賓:我們很多的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 持,那就要依據協議的具體內來識別。趙陽寫給李茹的保證書以法律的角度審查,他并不具 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李茹的請求,主要原因在于,該 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于模糊,不夠準確、具體。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 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給下了班的妻子做飯?這月的工資沒有如實上繳?對于這些寬泛、 模糊的條款,我們是無法識別的,因此法官也很難判斷。還有一點就是這樣的保證書很大程 度上存在執行難度在真正的訴訟活動中,這些保證書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數是不被法庭采納 的。比如,保證有過錯后就如何如何,但從保證書上是無法真正證明犯有任何過錯的。只有 通過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證據才能夠證明一方確實犯有過錯。再有,在保證書中常常有“如犯 錯就放棄所有財產”等懲罰性條款,這明顯不符合我們的法律原則。因為財產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過錯, 法庭也會按照現行的民事法律原則,在判決上對無過錯方進行傾斜性的財產分割來實現對過 錯方的懲罰。因為每個人都有財產權和正常生活的權利,完全剝奪過錯方一切權利的行為, 不但違反了民事法律原則,還侵犯了其財產權。主持人:就此案例當中的保證書,如果給您一個修改的機會,您會怎么修改呢?嘉賓:在嚴謹的合同,他也有考慮不到之處,在此只能說給大家加一個建議。不論什么 保證書,不論保證的是什么,有個前提就是一定對方是過錯方,因此保證書的首要就是必須 使對方以書面形式承認自己的具體過錯內容,只有這樣即使協議其他條款均為無效,那么至 少可以認定對方是過錯方,無過錯一方可以藉此一點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談到這里我認為 一份合法有效,能夠最大限度保護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證書應當涵蓋有以下幾點:由于我有婚 外情,并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后多次對她無故打罵,并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 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后遵循 以下內容: 1、不實施有不忠實于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 活的行為。 4、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 經雙方協商后再從存折上支取。 6、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 自愿放棄屬于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于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 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 篇三:出軌保證書范文 老公出軌后,所寫“保證書”有效嗎? 【導語】今日我們接受了一位嚴女士的咨詢:她老公李先生是個成功的企業家,嚴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與其女秘書“車震”后,為取得嚴女士的諒解,李先生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以 后不再出軌,否則夫妻二人所有的財產均歸嚴女士一人。嚴女士咨詢我們: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軌,這份悔過書約定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嚴女士所說的保證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其實就是所謂的“忠誠協議”,是法學理論和實 務界一直爭論不斷的話題。20XX年南方周末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標題叫《夫妻“忠誠協議”, 難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領域,忠誠協議一直是所謂“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對于這 個問題,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給予明確規定,制定婚姻法解釋三時,最初的草 案規定,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支持。后來,起草人的態 度發生逆轉,又規定,法院對這類協議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該駁回起訴。而最終相關條 款全部被刪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糾結啊!眾口難調,制定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 法律確實不易。“忠誠協議”,持肯定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 忠實的原則要求。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能夠實現自我保護,同時可以減少離婚時財 產分割方面的爭議。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忠誠協議約定的“夫妻相互忠誠”只是一種價值 觀念,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婚姻關系不屬于合同關系范疇。20XX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上海 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 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 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 賠償”。(2)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3) 賈某與曾某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 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 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法院判決,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 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支持訴請。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開了一個先河:即通過協議的合法方式,讓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紛 紛效仿。然而,兩年后,上海市高院發布內部司法解答意見,規定類似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閔行區法院不同的態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20XX)楊民一(民) 初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書中寫道:“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 上的義務,原、被告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并非真正的財產協議,而是一種忠誠協議,該協議中 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結語】關于“忠誠協議”效力如此爭論不休,顯然兩種觀點各有其道理。以筆者淺見, 這個問題試圖從法理上去爭論,會陷入無意義的文字游戲。就以筆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實 踐為例,上海市閔行區20XX年的判決支持了所謂的忠誠協議,說理不能說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導下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 并非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讓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從 邏輯上看,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應該是道德義務,但是道德義務不一定是法律義務。既然夫妻 之間應該忠誠的義務在《婚姻法》第4條予以明確規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義務了呢?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維護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上海律協保險業務委員會委員)篇二:丈 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依舊出軌 丈夫寫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依舊出軌曾經,他們是相愛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寫下多份婚姻保證書,其中,有“最慷慨保證書”, 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還有“最狠保證書”,承諾“婚外情一次,就交罰款15萬元給 老婆”。 如今,他們是法庭上的“敵人”。3月9日,這對夫妻拿著這些婚姻保證書,鬧到同安法 院,打響“離婚大戰”。 再多的婚姻保證書,最終都成了“空頭支票”,也無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證書: “絕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說,夫妻二人同歲,經親戚介紹相識,22歲時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小 萱回憶,她還在懷孕期間,大女兒還沒出生時,一個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 當時一名女子撥打他的手機,小萱接起電話,“她竟然告訴我說,我老公答應在情人節那天送 她禮物”。 這樣磕磕絆絆過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繼續升級。小萱說,第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夏天的一個凌晨。將近5點的時候,阿毅醉醺醺地回 來,倒頭就睡,小萱卻徹夜未眠。醒來后,阿毅說自己一定改,并主動寫下了一份保證書。保 證書沒有起效,出軌、爭吵都還在繼續,后來,阿毅又陸續寫下幾份保證書。不過,這些保 證書小萱并沒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經丟失。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書面保證書,上面都有阿毅親手按下的手印。這些保證書內 容大同小異,就是承諾絕不再和別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懲罰等等。“最慷 慨保證書”:“所有財產歸老婆”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證書”,承諾再有外遇就“凈身出戶”。小萱說,寫保證書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帶小姐到酒店開房,很晚都沒有回家。經過一番 打聽,小萱從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別的女人去酒店開房了。凌晨1點多,小萱來到酒店大廳,等了半個多小時,丈夫才下樓和她一起回家。夫妻 爭吵過后,阿毅從筆記本上撕下一頁紙,寫下了“最慷慨”的承諾:“本人帶小姐在酒店開房, 被老婆當場抓到??再也不犯同樣的錯誤,如有犯錯,本人不得好死,還有,從此以后不會跟 別的女人聯系。”最重要的是,在這份保證書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諾,表示,“如果再次被發現將給 予老婆50萬元作為補償,離婚后兩個孩子歸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現金500萬元整,所有財 產歸老婆所有。”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最狠保證書”:“出軌1次罰15萬”還有一份保證書,可以說是“最狠保證書”,其中的懲罰條款相當驚人。這天凌晨3點多,阿毅依舊沒有回家。小萱電話聯系他,聽筒卻傳來一個女人曖昧的叫 聲。 “你在哪里?”小萱問。 “我在歡唱ktv唱歌。”阿毅答。“你是不是又和別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氣憤地說。“沒有啊。” “還說沒有,我明明聽到女人的叫聲。”小萱再次質問。這時,電話被掛斷。小萱再次撥打時,語音提示手機已關機。隨后,她開車到現場,把 住在ktv樓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隨后,阿毅又寫下了“最狠”的承諾:“我如果有婚外情讓老婆知道,每一次罰款15萬 元。” 這一份保證書,寫于20XX年1月16日。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鬧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雙方展開激烈爭辯。小萱亮出這些婚姻保證書,起訴要求丈夫兌現承諾,將所有財產(包括房子一套和現金 500萬元)全部歸她所有,并償還自己淘寶多年在蝦米農屋店鋪給丈夫買的保健品和丈夫家 里人的滋補品,還要另外支付給她50萬元補償。丈夫回應:因遭脅迫,才寫保證書法庭之上,阿毅說,這些保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況下 寫的。“她手里的保證書我看過,上面的字確實是我寫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時候寫的。” 近日,阿毅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也說,保證書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時寫的。在法庭上,阿毅答辯說,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糾纏不休,為了安撫老婆才按對方 要求寫下保證書。但是,小萱反駁說,保證書并非酒醉當晚所寫,而是第二天才寫的。“三問”保證書1問:有沒法律效力?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 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 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 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 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 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 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 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 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 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 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 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篇三:從合同角 度論婚姻保證書的效力 三.婚姻保證書的常見條款從上述對婚姻保證書的具體條款分析來看,只要婚姻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 定,就應該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由于婚姻保證書目的的特殊性,內 容的多變性,及現在婚姻保證書并無固定的文本等情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以一概全, 而應該具體分析。特別是在財產條款與其他基于身份關系的條款之對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 的財產條款對婚姻弱勢方的重要性,對于財產性條款我們更不能一概而論。筆者在下文中就 此進行闡述。 四.財產條款的分析 2首先,我們分析保證書中給付財產的條款性質:有一種觀點認為,一方給付,另一方無 其他的義務承擔,這是一份典型的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在給付實現時 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負給付義務的一方可以撤 銷該合同,因財產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法院并不能以 該種條款為證據判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保證書是一份雙務合同,一方 承諾與另一方維系婚姻關系,另一方負有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這種行為往 往表現為不出軌或者對婚姻保持忠誠,所以我們也常稱之為忠誠協議。可見,保證書雙方都 享有一定權力并互負義務,那么在婚姻保證書中關于給付相當財產的條款可以看作違約條款, 因為在此種條款中常伴隨著先行行為,且這種行為正是保證書所對抗的。由此,這種觀點的 持有者認為,婚姻保證書中的財產給付條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為證據得到法院的確認。但是筆者持不同于上述兩種的觀點。首先,從婚姻保證書的目的來說,我們可以適用《合 同法》關于合同目的的規定。對第一種觀點而言,若對財產性條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 顯與婚姻保證書的訂立目的相違背,婚姻保證書的目的不僅在于事后的救濟,更在于事前對 婚姻關系存續的精神“鼓勵”,這與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相統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 撤銷權,那么對另一方來說,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沒有事后的救濟可能,又勿論事前的信 任可能性,以此還要求其維系婚姻關系,承擔婚姻隨時破裂的不安,明顯顯失公平,實踐中 也不會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證書的作用,不利于婚姻關系的修繕。其次,從合同基本的意思自 由原則來說,對第二種觀點而言,全盤承認的婚姻保證書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證書的訂立往 往發生在婚姻產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條款對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諸多的限制和不利。現實生活 中,當事人常出于人際關系和社會壓力,被迫地訂立相應地條款,甚至有些完全懾于另一方 當事人家屬的威脅而承諾。因此,在這種現實情況復雜的情況下,對于忠誠協議訂立的意思 自由不能保證,全部承認的司法規范也明顯違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則。所以,筆者認為,上 述兩種觀點都存在瑕疵,但是結合后適用到司法實踐中能產生更好的作用。我們在司法實踐 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護婚姻弱勢方為原則,有限地承認婚姻保證書中對財產給付的約 定,但是對一些數額明顯偏大,或者數額雖不大但會影響義務人基本生產生活的,應該對數 額做相當調整,或者對給付方式組織雙方調解。其次,對一些明顯顯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 自由的案件,因調查清楚,根據實際判決。這樣一來,既能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能使 案件在合理范圍內審結,平衡雙方利益,使法治社會的要求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統一。
第3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二: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篇三: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第4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保證書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自愿(二)婚姻保證書要具備法律效力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簽保證書不自愿 個人財產不能分2、保證書將關于小孩撫養權的歸屬作為保證內容,是屬于無效部分。
在婚姻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了保證雙方對于婚姻的忠誠,簽署了《出軌保證書》。那么,▲《出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了解《出軌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是十分有必要的。今天,大家就和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男子被女友逼簽《出軌凈身出戶保證書》,那張紙真的有用嗎?
“這份婚姻保證書,你是簽還是不簽?”吳先生女友逼著他簽一份保證書,保證婚后不出軌,如果出軌就凈身出戶。簽不簽這份保證書,讓吳先生十分糾結。簽了,一旦犯錯財產全沒了,不簽,女友就不結婚!
在一些情侶中“流行”的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月12日,皇姑區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李航表示,要看婚姻保證書是否有效,還需要看簽訂者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是其真實意愿的表示。
煩惱:女友逼簽“保證書”
吳先生和女友馬上就要步入婚姻殿堂了。可吳先生一點也高興不起來,因為女友逼他寫一份保證書,“保證婚后不出軌,如果一旦出軌就凈身出戶,財產全部都歸女方所有。”
吳先生不想簽,而且還有些反感:“婚姻需要雙方的理解和信任,女方這樣做是不相信自己。簽這種保證書,讓人覺得特別別扭,不舒服。”
吳先生年輕有為事業有成,家境也較好,名下有房有車。相比之下,女友家庭條件不太好。女方表示,簽這份保證書,就是害怕婚后吳先生出軌離婚,自己一無所有。
女友威脅吳先生,不簽這份婚前保證書就不結婚!一方面,吳先生真心愛女友,一心一意想跟女友過一輩子。另一方面,也擔心女友犯渾不結婚。糾結了許久后,還是簽下了這份保證書。
▲二、《出軌保證書》的法律分析
▲(一)保證書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自愿
婚姻保證書,能否保證婚姻幸福美滿?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李航表示,不論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婚姻保證書,其法律效力性都不太大,實際操作性也較差。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婚姻保證書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出于平等、自愿,是否為個人的真實意愿表示等情況而定。
▲(二)婚姻保證書要具備法律效力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簽保證書不自愿 個人財產不能分
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結婚或維持婚姻狀況等壓力才簽訂保證書,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雖然法院對個人婚前財產分割不予以支持,但對婚后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還是支持的。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夫妻在離婚時對夫妻財產分割,存在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另一方還可以有權要求法院對其予以懲罰,即賠償。
2、保證書將關于小孩撫養權的歸屬作為保證內容,是屬于無效部分。
因為撫養權的歸屬涉及人身關系,而不屬于合同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內容。因而,雖然放棄撫養權的約定不為法律所禁止,但因合同法僅調整財產關系,而不涉及撫養權這種人身關系的內容,因而不適用合同法的約束與規制。此外這對小孩的權利也可能造成侵害,因而此部分內容屬無效部分。
▲(三)定性分析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當然,若簽訂此類保證書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的婚前或婚后財產的約定。
▲《出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答案是要分情況。一般來說,《出軌保證書》可以看作是一種合同性質的文書,當其滿足了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時,該文件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換句話說,雙方自愿簽訂的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出軌保證書》是有效的。但是,您還需要注意,在《出軌保證書》中夫妻雙方是不能對人身性質的權利加以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