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4篇
【篇1】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篇一:臨時工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要簽勞動合同嗎
2015-08-20 沃華律師
一、臨時工付出勞動理應簽訂勞動合同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臨時工的本質是源于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于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為“編外人員”。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三、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對于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采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采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24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采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后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采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系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系。
總體而言,以上四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四、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篇二:臨時工勞務合同
涼山歌舞團
臨時工勞務協議
勞務需要方(以下簡稱甲方):
勞務提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上列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勞務關系的法律釋義
鑒于甲方為國家行政機關領導的事業單位,上列乙方不屬于甲方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甲乙雙方未建立行政隸屬關系和從屬關系;乙方所提供的勞作活動是甲乙雙方兩個平等主體通過本協議建立供需形式的社會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形成的臨時性勞務關系并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本協議的簽訂是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經協商一致確定以書面形式進一步明確雙方勞務關系期間的權責約定。
二、工作任務
1、乙方在甲方物業管理部從事 崗位工作。
2、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應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尊重甲方的工作紀律和恪守職業道德。
4、因甲方業務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或乙方不能勝任崗位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三、工作時間( 根據不同崗位與工作任務按實際情況打鉤 )
□ 以崗位坐班制為基本原則;基本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
□ 以彈性工作制為基本原則;在完成甲方指定工作任務的基礎上,乙方可靈活自主地安排作息時間。
四、勞動報酬
雙方協商一致確認,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勞務報酬 元人民幣。
五、特別約定
鑒于本協議為勞務協議,原則上甲方不為乙方購買或代繳社會保險,若乙方自愿參保的,由乙方自行解決。
六、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按協議約定,按時發放乙方的勞務報酬,不得拖欠、克扣乙方應得的待遇工資;若遇節假日時,月工資順延發放。
2、為乙方提供勞動活動的場地環境或工作條件;為保障乙方的勞作開展,甲方為其提供無償住宿的待遇。
3、根據民法中“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對乙方在工作時間承擔勞作過程中人身傷害的風險,但勞作過程以外的時間,甲方不承擔乙方人身傷害的風險。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根據甲方指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2、享受協議約定的勞務報酬。
3、在簽訂本協議時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該崗位的規章制度。
4、依法享有國家法定假日的休假權利。
七、本協議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協議:
1、不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七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故意隱瞞有患病史,勞務工作期間患病,非因工負傷等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況;若乙方在醫療期間,甲方可以適當給予人道主義的資助。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捺)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臨時工就不簽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就不簽勞動合同嗎?
問:李某咨詢,他剛從農村到城市打工,公司以他是臨時工為由不跟他簽勞動合同,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
答:該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只要生產勞動關系,用工關系,都該簽合同,這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些均對簽訂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
公司不簽合同是不合法的,李某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在一個月內沒訂立勞動合同,李某作為一名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的規定維護權益。公司不簽合同對自身有兩點不利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危險。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簽訂合同,勞動者泄密不受約束,不承擔責任,訂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節地和公司協商。經協商不成,你可收集齊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若你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說法。
【篇2】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NO(3):臨時工
勞 動 合 同 書
用人單位(甲方):
勞 動 者(乙方):
用人單位(甲方)名稱:
企業類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職務:
企業所在地:
勞動者(乙方)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何種技能:
戶籍所在地:
聯系方式:(宅) (手機)
戶籍類型:非農業戶口( );農業戶口( )
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現住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確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乙方為甲方的臨時合同工。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生產(工作)任務和勞動條件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甲方 從事 工作。并按照甲方關于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二)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須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工作時間、方式、按照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勞動報酬及各種保險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守按勞分配原則,結合工作價值,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依法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為 元(人民幣)/月(大寫: ),除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由本企業負擔外的其他社會保險及其它各種福利、津、補貼均含在合約的勞動報酬中,由乙方自行繳納,甲方不再另行承擔。
第五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如有違反,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職業技能、
勞動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溶入企業文化、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
(三)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六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河北省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工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3.因違法、瀆職、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4.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不能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改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甲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4.甲方根據上述第2、3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5.甲乙雙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辦理工作交接。
(四)乙方因自費上學、出國、或家庭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時,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甲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協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七條 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爭議,經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向當地政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申請仲裁或訴訟。
(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責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賠償。其中:責任屬于甲方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合同中斷期間的經濟損失;責任屬于乙方的,賠償甲方技術培訓費、技能鑒定費、因未履行完成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和重新錄用人員等費用。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
(二)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國家或河北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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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聘用臨時工勞動合同_勞動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主管部門: 地址: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參加工作年月: 學歷: 何時畢業于何校何專業: 何時獲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何時獲何技工等級任職資格: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溫州市人事局關于規范市級事業單位臨時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1、試用期內每月工資 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 元。 2、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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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作為我國用工市場上一類比較常見的人群,主要是由于其工作時間較為短暫。對這部分人的相關管理和相關法律保護可能不那么健全。但我國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那臨時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答這類問題。
臨時工作為我國用工市場上一類比較常見的人群,主要是由于其工作時間較為短暫。對這部分人的相關管理和相關法律保護可能不那么健全。但我國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那臨時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答這類問題。
只要產生勞動關系,用工關系,都該簽合同,這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均對簽訂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司不簽合同是不合法的,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公司在一月內沒訂勞動合同,你作為一名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公司不簽合同對自身有兩點不利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危險。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簽訂合同,勞動者泄密不受約束,不承擔責任,訂立了保密合同除外。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節地和公司協商。經協商不成,你可收集齊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若你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說法。
這類說法是不對的。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我國法律相關部門都會予以保護的。對于30之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我國勞動部門會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賠償,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