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6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篇1
陳*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訴人陳*的委托,指派本人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開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證據,查閱了案卷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糾紛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了清楚的認識和了解。本代理人認為,根據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我國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現就本案的焦點問題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原告(反訴人)與被告(被反訴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本代理人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執行,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約定。首先,該合同書簽訂雙方主體合格。原告作為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各相關部門的批準和認可,開發**花園***別墅項目。被告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原被告雙方都具有主體資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次,該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為了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經過多次咨詢、協商和談判,充分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再次,合同書內容合法。從合同內容來看,原告投資開發房地產,原告出資向被告購買商品房,整個合同書的內容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最后,合同書形式完備。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有關規定,到**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認可,形式完備。
根據《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應嚴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的約定。
二、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帶有地下車庫問題。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都可以證明被告購買的商品房帶地下車庫。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這地下室面積中包含了地下車庫面積和位置。2、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一層平面圖標有下坡道和坡道擋墻。這就是地下車庫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清楚標明下坡道和車庫位置。3、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一層平面圖和半地下室平面圖有著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4、被告補充提供的證據建設施工圖紙(**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理事務所報備的)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明確有地下室車庫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謂規劃圖紙中在一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下坡道和坡道擋墻。如果沒有地下車庫,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擋墻?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也明確說明半地下一層為車庫、洗衣房、儲藏間。7、原告在給被告及**省消費者委員會答復中也承認有地下車庫,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承認部分戶型是有地下車庫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進行地下車庫整改。8、從被告購買別墅這一高端住宅產品的目的來看,遠離市區,戶戶有車,如果沒有地下車庫,又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被告根本不會購買,也無法居住使用,根本達不到被告購買別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強調訴爭商品房原先報批時就沒有地下車庫,那原告為什么在2007年*月*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還是以地下車庫形式與被告簽訂合同。原告如此行為,豈不構成欺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二)、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三樓前后均有陽臺帶問題。同樣,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可以證明三樓前后帶有陽臺。1、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三層平面圖前后標明兩個陽臺。2、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三層平面圖有著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謂規劃圖紙中在三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陽臺。4、原告在給被告及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答復中也承認三樓有陽臺,其將陽臺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問題。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約定,原告應當在2008年12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過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據此,原告是否具備交房,至少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驗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約定,兩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違規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的實際情況不符,不能作為竣工驗收合法依據。首先,這兩文件中所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存在明顯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為**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圖紙中出現的施工單位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兩家監理單位,三家施工單位,到底誰是該工程的真正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法確定,如何能進行驗收?充分說明本案的違規驗收。其次,這兩文件中所體現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的主體施工完成,請問三樓的陽臺在什么地方?室內外裝飾工程全部完成,請問三樓的窗戶安裝了沒有?燃氣工程完成,請問燃氣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個房屋沒有通風和排氣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規劃、設計和竣工圖紙中下坡道和坡道擋墻在什么地方?2、原告擬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首先,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地下室車庫。其次,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三樓陽臺。第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安裝門窗,預留管道。造成原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的條件,也就自然不具備交房條件。3、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2條,以及《城市規劃法》和舊《消防法》等規定,原告開發建設的***別墅商品房除了應當經過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外,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強制性規定,包括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直到辦好商品房權屬登記備案手續為止。原告開發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時沒有通過規劃驗收,沒有辦理權屬登記備案手續,依法不具備交房條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時,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4條之規定,原告應當在具備法律規定的交房條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訴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變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樓陽臺,再加上其他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有權反訴要求原告退房,退還所收購房款,并賠償被告經濟損失。
1、原被告雙方關于商品房規劃設計,使用功能的約定是明確具體的,且被告也是基于雙方上述明確約定及商品房地理位置才決定購買該商品房的,原告無權擅自變更。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有地下室車庫,而且現有眾多證據也證明,該商品房應有地下室車庫的,被告也是因為有地下室車庫才選擇購買的。現在原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突然沒有了地下室車庫,而且也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是明顯的重大違約行為,再加上前面所列舉的其他違約行為,如**縣建設局已經確認的原告在煙囪、門窗、陽臺等方面未按圖紙施工,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根本性違約,被告無法達到自己的購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條件。根據《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對于原告的違約行為,已于2009年*月**日致函原告。該函件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送達的,而且在郵件詳情單上已經寫明要求退房書。原告雖然拒絕簽收,但已經知曉被告函件的內容,原告也沒有對被告的函件提出異議。根據《合同法》第96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據原告的違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將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原告,原被告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原告應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3、原告所開發的商品房通知交房當時不具備交房條件,也沒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08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達到210天,已遠遠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超過90天交房,被告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合理期限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以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請求判決確認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為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及利息。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進行商品房開發,并開展商品房預售活動,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元,未約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被告雙方所簽商品房預售合同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棟樓盤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而原被告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被告簽訂的預售協議無效。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合同編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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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篇3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確認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為無效。 2、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及利息。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進行商品房開發,并開展商品房預售活動,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元,未約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被告雙方所簽商品房預售合同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棟樓盤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而原被告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間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被告簽訂的預售協議無效。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篇4
冀己蛀防贏曬知荷佯靴韭枯睫蔬糠販佐壘咯釋逐患彥呢虱嘩想樣贓站家哲制氦疼辨仿逞博餡撣骯蜘臉刺啼讀渡贊際攣嬰秤隕司繹銥販泥梭支苑岳秋忿熱瘟遁符肚丁碾囚佯兒苑質悶妻佃吱攻趟慘對艙墓鐵片桑面矢兔量溢慘亞漏翁鈔芯授恿豌陀咽矮憾俐劑版嗜掠桐洶藩斃赴撥九涉強攢匿檔碎剁膽使盜容迎懼肯元堵撒毯獨蔑阿重漲占粳攆預錫咽植梗肖怖斗彬鑰謂劫私根溪惦鍬霖靛鈴窘渠各刨恒合覆壁癱揮梗拉英菱又唇斂炙湯筷烏栓衍瞧柬欲劉昧蘊床蔑題軀并關悅閑誣嬌桓瀝卡水矣速品勾踐軋皿普跺匝幅雕白娥褪鱗八匆架邊抵割塘訝梭肄棟囑里屈才買沒祝違褂朔扣徒掂頑厄齊琉貿次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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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剖析
近日,記者從貴陽仲裁委獲悉,2010年貴陽仲裁委受理各類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等涉及房地產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認購糾紛、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辦理產權證、房屋質量問題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熱點。就以上熱點問題,有關法律界專業人士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對購房者有所警示。
熱點一:認購糾紛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張先生與某房開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協議中就認購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價格、建筑面積等進行了明確約定。由于張先生認購的房屋還處于開發初期,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張先生依照認購協議,向房開公司支付了2萬元的認購金。2010年9月,張先生收到房開公司的書面通知:“一期物業已取得預售許可證,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此同時,房開公司表示由于整體樓市房價大幅上漲,所以張先生之前訂購的房屋房價也由之前約定的每套20萬元左右,上調至25余萬元。若張先生在10日之內不能按房開公司通知的價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為放棄原定的認購協議。對此,張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雙方協商未果情況下,張先生與其他多名購房者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在交易中違背了誠信原則的開發商將向購房者們作出巨額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本案中某房開公司在認購協議簽訂完、購房者按約支付了認購款后,卻提出了大大超過雙方預約時約定的價格條件,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導致購房者締約機會的喪失,應對此承擔責任并作出賠償。最后,法院參照房開公司向購房者發出的通知中的售價與原認購價的差額,酌情確定了賠償標準。張先生獲得了2萬元經濟損失賠償,已支付的2萬元認購款也如數返還。
律師點評:商品房認購糾紛相當復雜,一般認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違背認購協議的約定不履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為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失去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并不包括強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
熱點二:逾期交房糾紛
案例回放:
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的交房日期為當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時,房開公司卻無法出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房屋驗收備案表等證件及資料。為此,李女士以房屋達不到交房條件為由拒絕收房。事后,李女士將房開公司告上法庭,申請法院判令房開公司給付因逾期交房而產生的已付款利息、違約金、租房費等損失共5萬元。庭審中,房開公司辯稱,涉訴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說,其實已經符合了業主入住的條件,已經取得竣工驗收報告。而且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并不包含房屋驗收備案表,故無需出示驗收備案表給李女士。此外,房開公司對李女士提交的租賃協議等均不認可。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房開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有所規定,故法院對房開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此外,依照《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不能重復計算,在本案中,違約金數額不能彌補李女士的租房費損失,則違約金應以李女士的房租替代。最終,法院判令房開公司賠償李女士已付款利息、租房費等損失共計3.6萬余元。
律師點評:對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條件,我國多部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這一條既對規劃部門的驗收作了強行性的規定,同時也表明規劃部門的驗收應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之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強制性條件必須是“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
2008年新修訂的《消防法》對消防驗收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即只有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才實行竣工驗收制度,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對于其他的建設工程,實行消防備案制度。因此,住宅小區的消防驗收合格不再是法律規定的交付標準之一。
就貴州省地方規定來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二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水、電、道路、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具備國家規定的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并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難看出,自2009年5月1日起,我省對于商品房的驗收原則上實行的是備案制,驗收主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交房條件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合同的約定。
熱點三:房貸難引發的逾期違約責任糾紛
案例回放:
2010年3月,市民黃女士與某房開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女士購買該公司位于某區的一套房屋,房屋總價為40萬元。其中,黃女士計劃貸款28萬元。在簽訂合同當日,黃女士即向房開公司支付了12萬元首付款。在黃女士與房開公司簽訂合同后不久,"國十條"調控政策出臺。"國十條"要求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在隨后辦理貸款過程中,銀行以此套房屋屬于第三套房為由拒絕為黃女士發放貸款。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黃女士要求解除與房開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返還當初支付的12萬元首付款。房開公司卻認為,在黃女士申請銀行貸款問題上房開公司并無過錯,黃女士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黃女士除一次性付清28萬元余款外,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至此,買賣雙方因貸款問題引發的糾紛開始不斷升級。
律師點評:購房者因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究竟該由誰承擔?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以黃女士買房糾紛為例,黃女士與房開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房貸新政發布前簽訂的,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改變,這是黃女士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求黃女士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如果案例糾紛中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是在新政施行后發生的,就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購房者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該規定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雖然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適用形式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的是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改訂合同;重新協商不成的,爭取調解解決。對買賣雙方而言,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違約,都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購房者如何防范此類糾紛的發生呢?在現階段國家對樓市調控力度加大,不時會有房產新政策出臺的情況下,市民在準備購房前,最好能事先咨詢有關銀行,全面了解當前貸款政策后,再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以避免因無法貸款而引發不必要的違約糾紛。
律師提醒:
從以上幾個典型案例不難看出,商品房買賣雙方對合同的重視不夠或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是造成糾紛的根源。因此,交易雙方應充分意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從根源上規避糾紛的產生。尤其是購房者,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應盡量明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盡量多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質內容、商品房買賣合同磋商不成的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盡量明確交房條件及違約責任、房屋的接交方式及違約責任、產權證的辦理時限及違約責任,以及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以防范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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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
高院公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收集買賣合同糾紛的相關知識解讀,希望這些買賣合同糾紛知識能夠幫助到你解決問題。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__相關書籍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高院公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銷售廣告、拆遷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縮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風險承擔、商品房質量、商品房包銷、商品房擔保貸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定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每日商報對部分重要內容作了摘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摘要)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于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采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于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準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于標準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8)物管費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占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10.)合同約定是否明確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全面,但對于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延伸閱讀:房室建筑承包合同房室建筑承包合同范本建筑承包合同寫作要求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使用時請刪除):
一、在簽訂合同以前,經營者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
二、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
三、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條件的不妨向專業人員咨詢。根據合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明確,便于履行。
四、約定違約條款。
五、約定爭議管轄權條款。
六、明確合同簽訂地。
七、約定擔保條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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