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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買賣合同案例(精選范文4篇)

                  時間:2015-08-07 合同協議 點擊:

                  同案,讀音為 tóng’àn,漢語詞語,意思是共同被告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案例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案例4篇

                  買賣合同案例篇1

                  買賣合同案例ppt

                    篇一:合同買賣的案例分析及風險警示
                    XX年第1期
                    案例分析及風險警示
                    謹慎對待買賣合同中的驗收及違約條款
                    XX年第1期
                    法務與資產管理部XX年第1期案例分析為《謹慎對待買賣合同中驗收及違約條款》,共由五部分組成:
                    一 、案例背景
                    二 、案件爭議焦點
                    三 、法院裁判
                    四 、以案釋法
                    1、為何交貨期為XX年8月30日,法院卻判決XX年8月30日為應付款之日?
                    2、為何買方主張賣方逾期交貨違約金,法院不予處理?
                    五、風險警示
                    1、明確驗收期限,舉一反三示例;
                    2、應約定適當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3、處理案件時應注意各項權利行使時間;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歸納整理。
                    一、案例背景
                    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鵬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中船公司,賣方)與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買方)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主要條款約定:
                    第一條:合同總金額424650元;
                    第二條:賣方應在XX年8月5日前交付貨物至攀枝花學院項目現場;
                    第三條:貨到驗收合格發票入賬后三個月付全款90%,質保金10%在貨到驗收合格一年內支付;
                    第五條:若延遲交貨,一天罰款人民幣一萬元整。
                    第七條:本產品將應用于買方生產的變壓器或其他電力設備產品,最終驗收地點在用戶現場,以用戶驗收合格為準。
                    合同附則第五條:質量保證期約定為驗收合格2年;
                    合同附則第八條第一項:如賣方不能按期交貨,應向買方償付合同總額或當批訂單總額1%/天的違約金。賣方在接到買方所索賠通知后7日內將違約金匯付買方或者由買方在賣方的應付款中直接核減; 合同附則第八條第五項:買方逾期付款,應向賣方承擔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合同簽訂后中船公司分別于XX年8月9日將光伏匯流箱49臺,于XX年8月30日直流配電柜2臺和交流配電柜17臺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貨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訴時中電公司一直未組織驗收。 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開具金額總計424650元的發票,并交付中電公司。
                    中電公司以沒有驗收未到付款期限為由遲遲未支付任何貨款,并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XX年9月中船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中電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二、案件爭議焦點
                    1、中電公司未組織驗收,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貨,是否直接在貨款中扣除違約金?
                    三、法院裁判結果
                    XX年9月9日,法院下發判決書,判決如下:
                    1、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中電公司應支付中船公司貨款38218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XX年8月31日開始計算,按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中電公司主張中船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金,由中電公司另案起訴,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釋法
                    1、為何交貨期為XX年8月30日,法院卻判決XX年8月30日為應付款之日,違約金自XX年8月31日期計算?
                    案件中貨到中電公司一直未組織驗收,也不能確定何時驗收,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驗收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中船公司XX年8月30日交貨完畢,期間未提質量異議,XX年8月30日視為驗收完畢。根據合同第三條:“貨到驗收合格發票入賬后三個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決支付中船公司貨款382185元,違約金自XX年8月31日開始計算。質保金10%在貨到驗收合格1
                    年內支付;質保金支付時間為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條:--------《合同法》第158條: XX年第1期
                    “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2、為何中電公司主張中船公司逾期交貨違約金,法院不予處理? 中電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約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在從貨款中直接扣減,但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的,應當提起反訴,本案中電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反訴,則本案不予處理。
                    涉案法條-----《買賣合同解釋》第四十四條
                    “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五、風險警示
                    1、付款節點中明確驗收期限
                    原因: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約定驗收期,法律默認2年后視為
                    篇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案件事實
                    XX年7月20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一份《產品銷售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購買水泵及配套設備,貨款總額為萬元,結算方式及期限為預付10%(即萬元),貨到付至80%(即萬元),安裝調試合格后付至95%(即156750元),余款貨到一年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A公司于同年7月26日供貨,被告B公司收貨后共付貨款萬元,余款未付。原告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即時支付拖欠的貨款萬元。
                    原告A公司認為,其于XX年7月26日交貨,依約被告B公司應支付貨款至萬元,然而被告B公司至今僅支付貨款萬元,未支付價款的金額超過了全部貨款的五分之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其有權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貨款。
                    而被告B公司則答辯認為,原告A公司主張的本案20%貨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雙方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不屬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A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全部款項的依據不足,其只同意付至貨款的80%。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合同約定“貨到付至80%,安裝調試合格后付至95%,余款貨到一年內付清”,原告供貨后,以貨款總金額萬元的80%計算,貨到被告應付款金額為萬元,被告僅付款萬元,尚欠萬元應予償付。關于原告主張安裝調試合格后付至95%以及余款,原告未舉證所供貨物已安裝調試合格,原告沒有證據表明合同約定的該付款條件已經成就,其主張貨款全額償付,不足為證,依法不能成立。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應償付原告A公司貨款
                    萬元,并駁回原告A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在于本案是否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而是否適用該條的前提是,判斷訟爭合同是否屬于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以下對訟爭合同是否屬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進行分析。
                    1.從“分期”的含義看本案合同的定性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后,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分期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本質特征在于,買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而是按照約定期限分批支付價款,這是判斷某個買賣
                    合同是否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主要依據。但是否只要付款是在不同時間段的買賣合同就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涉及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分期”的理解。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分期”,指的應當是分幾個不同期限,例如,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合同款項分十二期付清,每期于每月最后一天付清,從簽訂合同的當月開始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點是確定能夠到來的,這就區別于“條件”。例如,本案中“安裝調試合格后付至95%”的約定就不是“期限”,而是“條件”,因為設備能夠安裝調試合格不是必然能達到,可能因為設備固有缺陷無法安裝調試合格。因此,本案的合同難以認定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2.從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分析本案合同性質
                    為了保護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利益,法律規定了加速到期的規定,即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此被稱為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是基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物先交付、價款分期支付的特征下,對負有分期價款不能收回風險的出賣人的一種法律保護,避免出賣人在每一期價款到期后才能要求買受人支付的不便。這種加速到期條款,實際上與不安抗辯權具有同一原理,即出賣人在買受人已經到期的價款未能依約支付,對于未到期的價款也將會產生一種心理上的“不安”。但二者仍有區別。體現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下,出賣人尚未履行義務,而以買受人的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等為由中止履行。也就是說,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已經履行了義務,無法通過中止履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也正因為如此,法律賦予了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回到本案,假如將本案的合同定性為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則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已經達到合同總價款的五分之一情況下,其已經可以使未到期的部分加速到期,即要求買受人支付剩余全部價款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產生這樣的法律效果,則可能存在一個不公的情況,即加速到期后,出賣人交付的設備經驗收不合格,則買受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失。盡管買受人可以通過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來獲得對其利益的保護,但買受人實際上已經喪失了利用未支付價款對出賣人進行制約的權利。因為從雙方簽訂合同的條款來看,“貨到付至80%,安裝調試合格后付至95%”的約定,實際上意味著買受人可以通過15%(即95%-80%)的價款來制約出賣人,即出賣人交貨后獲得了80%的貨款,其只有在安裝調試合格后,才能再獲得15%的貨款。因此,如果將該合同視為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將會剝奪買受人對出賣人設備是否合格的制約,違背了當事人合同條款設計的本來意圖。
                    綜上,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判斷上,不能簡單地以合同中有分幾次支付貨款的規定就認為合同屬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鍵是要看所分期支付是分“期限”(必然會到來的時間),還是附條件的分次支付。
                    篇三: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買賣合同)
                    一、案例背景
                    XX年6月14日,趙某因急需飼料找到經銷商李某,雙方商定,趙某以每袋23元的價格購買李某飼料1000袋,共計人民幣23000元。趙某當即付款10000元。由于該飼料剛從外地調來尚未入庫,雙方在場院點過數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10時前提貨并付清余款。因當晚突然下起大雨,致使飼料全部被淋濕。趙某遂要求李某更換飼料或退回10000元貨款,遭李某拒絕。
                    二、案件分析
                    第一、本案中,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但飼料的所有權仍屬李某,尚未發生轉移。根據《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法律對飼料銷售并無特別規定,趙某和李某也沒有例外的約定,因而只能從“標的物交付”上考慮。交付就是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轉移。而本案中,趙某尚未提貨,飼料留在李某場院內,為李某實際控制,表明趙某與李某之間并不具備上述情形,因此不能成為交付。
                    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飼料尚未交付,法律對飼料交付的風險承擔沒有規定,李某與趙某也沒有約定;因此,本案中飼料毀損的風險應當由李某承擔。
                    綜上,李某應向趙某另外交付合格的飼料或者退還1000元貨款。
                    篇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及分析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
                    原告為甲國羊毛生產商,被告為乙國羊毛供應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電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郵寄方式回復。因地址錯誤直到9月5日晚才到達原告,當天晚上原告即將承諾信件以郵遞寄出,該承諾信件于9月9日到達被告。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被告9月2日致電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為構成一項要約,盡管郵寄途中受到遲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諾,該項承諾于9月9日到達被告,此時該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
                    原告為甲國羊毛生產商,被告為乙國羊毛供應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電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郵寄方式回復。因地址錯誤直到9月5日晚才到達原告,當天晚上原告即將承諾信件以郵遞寄出,該承諾信件于9月9日到達被告。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被告9月2日致電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為構成一項要約,盡管郵寄途中受到遲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諾,該項承諾于9月9日到達被告,此時該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與B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四份,約定由原告出售電機給飛達仕空調公司。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約將貨物交付對方,總貨款共計美元,但B公司經多次催要未予支付。為此,A公司將B公司及其股東C公司(以下簡稱伊萊特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A公司訴稱:XX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與被告共簽訂三份合同,貨款共計美元。后原告根據B公司的通知,于XX年5月委托承運人將前述三份合同約定的貨物送達給B公司,并將商業發票和提單交給了B公司。B公司本應在XX年即支付貨款,但經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義務。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東,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出資,出資不到位。請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貨款美元并賠償利息損失;2、在B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情況下,C公司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還款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查明,原先訴稱買賣合同事實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股東為C和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C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總額3333333美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33%。截止XX年12月3日,C公司實繳注冊資本美元,其余出資未到位。
                    【海泰律師評析】: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準據法之確定
                    關于本案法律適用問題。由于原告A公司是韓國法人,本案屬涉外民商事糾紛。但當事人未在合同中對糾紛解決適用法律作出選擇,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國境內,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與本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對于出資不足的股東責任承擔的法律適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故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出資不足而發生的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真實合法的合同應得到充分的遵守
                    關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問題。A公司與B公司之間簽訂的四份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無違法之處,當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按約履行各自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B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因其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引起本案糾紛,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美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將所欠貨款折合成人民幣后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支持。
                    (三)股東在應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關于C公司的責任承擔。A公司以B公司的股東伊萊特公司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為由要求C公司對B公司的欠款承擔補充還款責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C公司出資不到位的情況。根據我國公司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B公司的股東未能足額繳納出資,應承擔相應出資不足的民事法律責任。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C公司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擔補充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四)審判結果
                    (1)B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A公司貨款美元并賠償A公司相應利息損失(自XX年1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銀行頒布的同期美元貸款利率計算);
                    (2)在B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上述欠款的情況下,C公司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還款責任。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資總公司訴韓國LG商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糾紛案
                    【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資總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就苯乙烯買賣事宜給韓國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發去傳真稱:“我司接受貴司USD575/MT,CFR湛江報價;我司將盡快擬好合同文本以供雙方正式簽約;請將ASTM2827
                    —88項下之詳細英文規格傳給我們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當天,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給物資公司發來傳真稱:“我方已按下列條件拿到貨物;品名,苯乙烯單體;原產地,韓國;質量,ASTMD-2827-88標準;數量,2 000公噸+/-5%;價格,成本加運費中國湛江港船邊交貨價格,每噸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證;交貨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達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須從4月1日起安排好岸邊的儲罐以便接貨。我方將十分感謝你方對以上條件的書面確認。”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資公司還給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發去另一份傳真,稱:“關于2 000公噸苯乙烯單體,感謝貴方3月1日F"AX報價,現正式確認如下:品名,苯乙烯單體;規格,ASITMU-2827-88;數量,2 000MT+/-5%;產地,韓國;價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貨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證;另請貴方盡速辦妥下列事宜:1、請將ASTMD-2827-88的詳細英文規格列明并FAX給我方.以便做合同時使用。2、請盡力努力將到貨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1996年3月5日,LG商事駐北京的辦事機構給物資公司發來傳真,其主要內容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時間4點40分收到你方確認,但是北京時間與韓國時間有一個小時的時差,即你方的確認是在韓國時間5點40分到達我處,由于沒有在韓國工作時間5點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貨的確認,這批貨已被賣掉了。后物資公司就賠償問題與“L商事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物資公司遂訴至法院,并約定適用《公約》解決爭議。
                    案例4被申請人對《售貨合約》的部分修改是否影響合同成立案
                    【案情】
                    XX年6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盤出售l0000噸菜籽粕,質量標準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單價FOB中國張家港78美元/噸。XX年6月7日,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的發盤,并要求被申請人將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傳真給申請人。被申請人于XX年6月9日將已蓋有公章的《售貨合約》傳真給了申請人。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傳真的《售貨合約》后,刪除了原合約上“不接受超過20年船齡的船舶”的要求,并將“運費已付”修改成“運費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蘭公司簽字蓋章后于XX年6月9日當天傳真給被申請人。
                    XX年6月14日,被申請人傳真給申請人香港辦事處,稱申請人單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請人不能予以確認,將暫緩執行合同,并要求申請人暫緩開出信用證。XX年6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函稱,雙方已達成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申請人所開出的信用證只能作廢。
                    同日,申請人回函給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解釋,由于合同為FOB條件,對船齡與運費支付事宜的修改將不會對被申請人履行合同產生任何影響。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申請人已將合同項下的貨物轉賣給了意大利的下手買家,并提醒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履行交貨義務將構成違約。如被申請人拒絕交貨,申請人只能通過購買替代貨物向下家買方履約。在該函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XX年6月23日的工作時間內向申請人確認被申請人將履行合同。
                    XX年6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回函堅持聲稱雙方所達成的合同無效以及船齡及預付運費直接影響被申請人的裝船,并聲稱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都只能作廢。
                    申請人已就從被申請人處所購買的7 000噸貨物與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達成了轉賣協議,申請人為履行與意大利買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噸98.50美元的高價從新加坡的××公司處購買7 350噸的替代貨物。為此,申請人多支付了150 675.00美元的貨款。因此,申請人遂于XX年7月23日對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問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合同是否已經成立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購銷菜籽粕事宜已經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一致。盡管申請人在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雙方商定的是FOB價格條件,按此國際貿易術語,租船定艙和支付運費均系買方即申請人的責任,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風險即轉移到買方,這些都與作為賣方的被申請人沒有直接關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對被申請人的利益有任何影響,所修改之處不構成《公約》第19條所規定的在實質上變更被申請人要約的條件。何況被申請人作為要約人也未立即對申請人所作出的變更向申請人提出反對,直至XX年6月14日被申請人才針對申請人修改的部分提出異議。因此,被申請人所提出的異議已經構成了《公約》所規定的遲延,雙方合同已經成立。由于被申請人在此情況下無理拒絕履行合同,致使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替代貨物,被申請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5賣方拒不履行交貨義務案
                    【案情】
                    1992年10月24 日,中國大陸A公司(買方)與香港B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向買方出售5萬公斤羊毛,貨物單價為USD4.10/kg CIF HONGKONG,貨物總值20.5萬美元,分三批交貨,即于1993年4月交l萬公斤、5月交2萬公斤、6月交2萬公斤,付款條件為信用證支付方式。合同適用法律為《公約》。合同簽訂后,A公司便根據該合同的內容與國內的C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將5萬公斤的羊毛轉賣給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別開出l萬公斤和2萬公斤羊毛的信用證。但由于合同簽訂后不久,國際市場上羊毛價格大漲,B公司始終沒有交貨。此間A公司曾多次通過傳真和電話要求B公司交貨,B公司則回稱市場上沒有貨源,難以交貨。同時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價格交貨,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備貨,希望能將貨物單價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則就無貨可交。A公司回電表示,B公司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是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因此不同意變更合同的價格條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貨,則不再按期開出第三批貨物的信用證。
                    與此同時,A公司與C公司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的交貨期限將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貨,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從其他客戶手中買進5萬公斤的羊毛,其差價損失則由A公司承擔。據此,A公司轉而向B公司追償差價損失,但由于雙方協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B公司承擔不履行合同交貨義務的責任,賠償差價及利息損失。
                    B公司在答辯中辯稱:造成如此損失的責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開出了第一批貨物和第二批貨物信用證,使B公司無法履行第三批貨物的交付義務;(2)B公司已將欲交付的貨物備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熱軋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損失,因此,B公司決定不交付羊毛。
                    問題:B公司的上述主張是否成立
                    案例6現代公司對其交付貨物的品質擔保責任案
                    【案情】
                    1994年8月4日,廈門某外貿公司與現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廈門簽訂No.ITH94210號合同,向現代公司購買l 250噸南韓產高碳鉻軸承鋼。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為JISG4805—90 SUJ2(即日本標準)。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廈門公司已向現代公司說明該批貨物系向廈門軸承廠出售作為制作軸承使用。合同原來是規定現代公司提供裝運港SGS檢驗報告,后由于現代公司提出時間上有困難,改為由現代公司出具質量檢驗報告。但合同中明確規定質量以目的港中國商檢局的品質證明為最終依據。9月8日貨物運抵廈門,廈門商檢局的品質證書表明貨物存在巨大及鏈狀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軸承的使用要求。權威機構——機械部洛陽研究所,出具的技術評定結論為:“該批高碳鉻軸承鋼不能用于制造軸承”。廈門公司向現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貨并賠償損失6萬美元,但現代公司予以拒絕。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標準,鋼材的顯微組織在訂貨者有要求時進行檢驗,不得有嚴重的條狀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買賣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進行這種顯微組織的檢驗及相關指標。所以,廈門商檢局超出合同規定的檢驗無效,貨物沒有違反合同規定,不能退貨,也無須賠償。于是,雙方產生糾紛。雙方同意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訴諸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問題】
                    現代公司提供的貨物是否合格
                    案例8在買方延遲提貨的情況下賣方保全貨物的責任案
                    【案情】
                    法國賣方和德國買方簽訂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規定,按照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買方提貨時間為8月。合同訂立后,賣方于8月5日將提貨單交給買方,買方據此付清了全部貨款。由于買方未在8月底前提貨,賣方遂將該批貨物移放到另外的倉庫。但到9月10日買方前來提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因新倉庫貯存條件欠佳已發生部分腐爛變質。雙方為此損失由誰承擔發生爭議。
                    【問題】
                    哪一方應對上述損失承擔責任
                    案例10 因無法取得進口許可證導致合同未能履行案
                    【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礎上簽訂了VAIT/SHA/CR/9903/0011號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售5 000噸的優質冷軋卷板,單價242美元/噸,合同貨款總額1 210 000
                    篇五: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一
                    該古董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李某本人酷愛收藏,并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遠,李某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某日,李某將其酒杯帶到一古董店,請古董店老板鑒賞,店老板十分喜歡該酒杯,并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于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李某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但苦于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于是,李某心生一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價賣出后再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變更合同。結果,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補償900萬元。
                    試分析: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3.法院應如何處理?
                    評析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于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于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后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于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于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撤銷權與代位權的行使
                    案情介紹
                    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
                    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
                    評析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某化工廠能否拒絕償還借款?
                    案情介紹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廠為擴大生產,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于XX年10月11日償還,若遲延還款,某化工廠承擔違約金。XX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償還借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好,一時無力清償20萬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廠向某公司請求暫緩一段時間償還,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雙方未再發生聯系。XX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要求償還借款并付清遲延還款違約金。某化工廠以還款時效已過,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試分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能否得到實現?
                    評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廠要求暫緩償還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為合同沒有發生變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照原合同計算,其訴訟時效的最后期限是XX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
                    2.依我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所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有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得不到實現。
                    百貨公司的招租啟事是否屬于要約?
                    案情介紹
                    某市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播發招租啟事:將市場裝修后分攤位出租,投資裝修費XX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決定租賃兩個柜臺,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宣布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商處理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預期收入若干萬元,以及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試分析:本案應如何處理?
                    評析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于要約,由于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準備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
                    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該買賣合同是否屬于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案情介紹
                    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柜臺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柜臺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柜臺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于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一.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
                    評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趙某或補交4000元貨款或返還CD機。
                    抵銷的法律適用
                    案情介紹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評析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單方停止供氣違約方應承擔什么責任?
                    案情介紹
                    某市朝陽玻璃制品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天然氣供應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常年供氣合同。合同規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應生產用氣4000立方,如減少或停供須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準備。甲方按月結清天然氣款。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萬元。
                    合同簽訂后不久,隨著用氣單位的增多,天然氣供應日趨緊張,有些用氣單位向乙方許諾可以購買高價氣。乙方為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要求甲方減少用氣XX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單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氣,致使甲方生產設備受損,造成損失約4萬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證供氣,并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賠償其他損失。
                    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3.本案如何處理?
                    評析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5條。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單方擅自減少供氣,當甲方不同意時,又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停止供氣,造成甲方的設備損害,這是乙方違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繼續履行合同。
                              

                  買賣合同案例篇2

                  水泥買賣合同-買賣合同

                  買受人

                  簽訂地點:

                  計量單位:

                  出賣人

                  收貨單位

                  到 站

                  品種

                  規格

                  標號

                  產地

                  等級

                  單價

                  (元)

                  總數量

                  總金額

                  交(提)貨時間、數量

                  路局

                  車站

                  專用線

                  1

                  2

                  買受人

                  出賣人

                  開戶銀行

                  帳戶名稱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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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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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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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2、運輸方式:

                  9、違約責任:

                  3、結算方式: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交(提)貨地點、方式:

                  5、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6、驗收意見:

                  11、其他約定事項:

                  7、檢驗標準、地點、期限及費用負擔:

                  備注

                  買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出賣人:(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案例篇3

                  買賣合同范文

                  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按自愿平等的原則,就需方購買供方中央空調端配套器材簽訂本合同。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

                  名稱規格型號計量

                  單位數量單價(元)金額

                  (元)交貨期限及數量備注

                  臥式暗裝風機盤管FP-85WA-G30,風量850m3/h,制冷量4.5kw,余壓30Pa臺150670100500合同簽訂生效收到預付款后15天內供貨盾安

                  新風空氣處理機組GXⅢ70(Ⅲ)D,風量7000m3/h,制冷量139.1kw,余壓370Pa臺51138056900盾安

                  總計157400

                  最終優惠價155000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壹拾伍萬伍仟元整

                  二.以上產品供方按照需方要求設計制造,并經需方確認。實際發貨有變更的,以需方在“產品發貨單”回單聯上簽收視為認可。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國家或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三.履行方式和費用:

                  1.需方自提,運輸及其保險費用由需方承擔。

                  2.供方倉庫提貨,由供方代辦運輸,將貨送到:宿遷威尼斯酒店,卸貨由需方負責。運費已包含在合同貨款中;

                  四.包裝要求及費用:

                  包裝要求:工廠標準包裝;包裝費用已包含在合同貨款中;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檢驗期限:按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技術標準驗收,需方檢驗期間為收貨之日起三日內,需安裝運行的為所供設備調試完成之日起一周內。在此期限內無異議,視為型號、數量、質量均符合要求。

                  六.設備安裝:供方所供產品由需方負責安裝,供方提醒需方注意應選擇有安裝資質的專業安裝單位進行安裝。安裝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操作規范負責設備和系統安裝,并負責系統調試。

                  七.設備的調試:由供方負責所提供產品的調試。

                  八.產品質量保證期:產品質量保證期為產品自出廠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設備制造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由供方負責,因非供方原因引起的故障,可由供方排除,但此間發生的費用由需方負責。

                  九.售后服務:供方負責對需方所購產品的售后服務,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迅速趕到現場予以檢修。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供方對需方的設備予以終身維修,但須按成本價收取零配件費用及維修成本費用;如需方未按時付款,供方有權停止售后服務。

                  買賣合同案例篇4

                  商品買賣合同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乙方(賣方):

                  (蓋章)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貨物名稱、型號規格、基本配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及合同價見表1:(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號序貨物名稱

                  型號規格

                  基本配置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1

                  2

                  3

                  4

                  5

                  6

                  計:人民幣(大寫)

                  備注:

                  2.技術資料

                  乙方應隨貨物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2.1各系統的運用手冊

                  乙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提供給甲方。

                  3.交貨地點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或另見甲方書面通知。

                  4.售后服務:____________

                  4.保修期____________

                  5.驗收

                  5.1本合同的驗收期為貨物正式運行后七天內。

                  5.2貨物驗收合格后,甲乙雙方在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如甲方在貨物送達后無正當理由而拖延驗收或不驗收超過上述本合同5.1款所規定的驗收期的,則視為其已驗收通過。

                  6.付款(詳見雙方說明的其它事項)

                  6.1本合同以人民幣付款。

                  6.2乙方所供貨物經甲方驗收合格并出具結算驗收證明書后,由區級財政國庫收付中心依據財政國庫部門審批出具的撥款通知書及其附件在七個工作日內付款。

                  7.質量保證

                  7.1乙方應保證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完全符合行業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其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應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最終交付驗收后不少于本合同4.1條表3的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負責。

                  7.2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貨物的數量、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或使用單位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證下的索賠。

                  7.3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單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條的響應時間內,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7.4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單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條的響應時間內,沒有彌補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負擔,甲方根據合同規定對乙方行使的其他權力不受影響。

                  8.誤期賠償

                  8.1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應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方法,賠償費按每周賠償遲交貨物的交貨價或延期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計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計算。并且,買方可考慮終止合同。

                  9.合同轉讓和分包

                  9.1乙方不得部分轉讓和分包或全部轉讓和分包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0.適用法律

                  10.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11.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書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雨城區國庫科支付貨款,另一份報雨城區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12.雙方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

                  相關的合同范本

                  ·樓房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鋼材買賣合同·木材買賣合同

                  簽約方:

                  甲方單位:乙方單位:

                  (蓋章)(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章)(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結算驗收證明書

                  雨城區政府采購中心:

                  茲證明雨城政采___[]__號采購履行完畢(合同編號:

                  YCZC[]_號),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經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驗收合格,請將貨物(工程、服務)款¥: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佰_拾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支付給:____________。

                  收款單位:

                  開戶行:

                  帳號:

                  購貨單位:

                  供應商:(簽字、蓋章)采購中心簽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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