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準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6篇
第一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不按期支付購房款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案.txt13母愛是迷惘時苦口婆心的規勸;母愛是遠行時一聲殷切的叮嚀;母愛是孤苦無助時慈祥的微笑。
北京強佑房地產開發公司訴邱淦青不按期支付購房款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案
【要點提示】
合同解除后,違約方已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非違約方應當返還違約方的支付的價款及其利息。
【案例索引】
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0014號(2004年6月18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民終字第1073號(2004年10月15日)
【案情】
原告北京強佑房地產開發公司。
被告邱淦青。
2002年12月30日,北京強佑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強佑公司)與邱淦青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邱淦青購買強佑公司開發建設的和平新城2號樓A座一層、二層商品房各l套,總價款為8 587 569元;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30日,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按累計付款的2%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應在2003年5月31日前,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出賣人逾期交房不超過90日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90日的,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該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申請預售登記備案。雙方在兩份合同附件中約定買受人應于2002年12月30日繳付首期房款3 447 569元,余款514萬元,在出賣人登記完畢本《商品房買賣合同》后7日內,買受人須提供并辦理完畢按揭所需要的相關手續。如買受人以按揭付款或公積金方式繳付房款,而出賣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買受人全部相關手續及款項時,則依照本買賣合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辦理。雙方同時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需全款付到出賣人賬戶后方可辦理入住手續。
自2002年10月25日至2003年1月7日,邱淦青分3次支付給強佑公司購房款3 435 027.50元。此后邱淦青未再向強佑公司支付購房款,亦未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2003年1月14日,強佑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對兩套房屋進行了預售登記備案。強佑公司未向邱淦青交付上述房屋。
2003年12月,強佑公司以邱淦青逾期支付購房款為由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邱淦青支付違約金。
另查,強佑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已將雙方訴爭的標的物另賣他人。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強佑公司與邱淦青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此案中,強佑公司已依約進行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工作,履行了應盡的義務,邱淦青逾期支付購房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訴訟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合同解除后,強佑公司應返還邱淦青已付購房款;邱淦青因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其應自行承擔購房款的利息損失,同時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據此判決:一、解除北京強佑公司與邱淦青簽訂的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二、北京強佑公司返還邱淦青已付購房款;三、邱淦青向北京強佑公司支付違約金。
邱淦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強佑公司的違約金請求,同時要求強佑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要求強佑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強佑公司與邱淦青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在強佑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邱淦青未能及時支付剩余購房款,其應對此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邱淦青拒絕支付強佑公司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邱淦青違約后,強佑公司依約享有合同解除權,邱淦青在一審過程中也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審法院作出的解除合同的判決并無不當。鑒于此,并考慮雙方的訴爭標的已賣與他人的客觀情況,對邱淦青提出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鑒于一審判決已判令邱淦青支付違約金,且雙方所簽兩份合同均無若解除合同已付購房款利息不予返還的約定,根據公平原則,強佑公司對邱淦青已付購房款的利息應當一并予以返還。邱淦青的該項上訴請求合理,應當予以支持。據此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強佑公司返還邱淦青已付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三、駁回邱淦青其他上訴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邱淦青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強佑公司在返還邱淦青購房款的同時是否應當返還購房款的利息。對此,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本案當中,邱淦青是合同的違約方,其應當承擔因其違約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如果沒有邱淦青的違約行為,購房款所產生的利息是應當歸屬于強佑公司的,而在邱淦青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反而令強佑公司承擔利息返還的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這與一審判決的意見是基本一致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的后果雖然是由邱淦青的違約行為引起的,但雙方對此約定了違約金,違約方承擔的不利后果就應當體現為違約金的支付,不應再令其承擔利息損失的不利后果。這也是二審判決的意見。
我們同意后一種意見,違約方應當承擔因其違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但這并不意味著違約發生后,違約方的正當利益也不予保護。就本案而言,應當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1.支付違約金是違約的法律后果,返還購房款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合同雙方對違約金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在違約行為發生后,違約方就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這是其違約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對違約導致的損失金額的預測,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就應當認為其已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與此不同的是,強佑公司對邱淦青購房款的返還是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而非違約行為的直接后果,也就是說,判令強佑公司返還邱淦青購房款,不是從考察違約的法律后果出發,而是從考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出發的,對這二者應當作明確的區分。
2.購房款的利息應當與購房款適用同一法律規則
購房款的利息與購房款之間是孳息與原物的關系,根據孳息隨原物的原則,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購房款利息應當與購房款適用同一法律規則。如上所述,購房款的返還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購房款被視為自始歸屬于邱淦青所有,強佑公司應當予以返還。同時,利息歸屬又取決于貨幣本身的歸屬。因此,本案中購房款所產生的利息也應與購房款適用同一法律規則,由強佑公司予以返還,即邱淦青的違約行為并不導致其喪失利息返還請求權的法律后果。
第一種意見以“因違約導致的不利后果應當由違約方承擔”為理由而強調強佑公司不應向違約方返還購房款利息的觀點是將違約關系與合同解除關系相混淆的結果。本案當中,購房款利息是購房人的合法利益,應當予以保護。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編寫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喬新生 許雪梅
責任編輯:袁春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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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何規定違約金?
導讀:本文介紹在房屋賣房,二手房簽約的一些知識事項,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 對違約金的理解: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有法律所規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具有補償的性質,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或者適當減少。 違約金數額怎么規定: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對方是否可以主張全額違約金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有時由于合同文字不嚴謹或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情況,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更高額的違約金,這其實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違約方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執行是否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違約金可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愿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守約方的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本文結束,感謝您的閱讀!
第三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寫]整棟房屋買賣合同
【--演講稿怎么寫】
整棟房屋
出讓方: __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__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經甲乙雙方在一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房地產簽訂此二手房轉讓合同,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 路 號的整棟樓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轉讓的房地產作了了解,愿意購買購買該房地產。建筑面積伍佰捌拾平方米(占地面積伍拾平方米),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房屋用途為商住,該房產證號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號。
第二條: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交易總金額為人民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整(¥2225000.00元),上述房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乙方在簽訂合同第一文庫網當天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2、甲、乙雙方約定在交定金5天內到銀行由乙方向銀行支付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元)代甲方還貸款取回房地產證件并交給乙方,甲方在十個工作日將《房地產權證》交付乙方,甲乙雙方到 __作房屋買賣公證委托或到房產局、國土局辦簽名過戶手續,同時乙方支付房款人民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整(¥1075000.00元)給甲方。房屋房權所屬由乙方決定。
3、剩余房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待甲方在xx年6月30日前付清水電費、鋪位、租房押金等費用交接完善后,待甲方搬出后一次付清房款,從xx年7月1日起所有租金由乙方收租。 這期間甲方不得損壞房屋結構。破壞墻體門窗及不能移動的物體,維持現狀。
第三條: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簽訂日期內(xx年6月30)處理好該房屋債權債務問題,甲方所住4樓定于xx年7月10日前搬離并將該房地產交付給
乙方使用。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甲方本人的任何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辦理上述房地產由甲方過戶到乙方名下所需繳納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包括公證費用等,其他費用)。
第五條:甲方反悔不賣或未按本合同約定將房屋及時交付給乙方使用。即視為甲方不履行合同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十萬元正,無條件退還定金給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給甲方,即視為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十萬元的違約金。
第六條:任何一方違反上述任何一條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因此而被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三期房款后,直至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前,甲方須及時出具相關的證件、資料配合乙方辦證。
第九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 __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年 月 日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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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和繼續履行的關系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一條對普通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否并用沒有明示,民法通則等法律也無明確規定。
關于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這個問題屬于合同解釋問題。
(1)對于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于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么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么,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1]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并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么,這時并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并且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并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并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么,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并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但有三種情形例外:①守約方在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同時,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若判令增加違約金數額,就不應支持其提出的繼續履行請求;②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不能強制履行的,在判令違約金的同時,不能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③合同中在約定違約金時,并未指明其具體性質是不履行違約金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金,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后,若對守約方來說已經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帶來的利益,此時也不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最重要的是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違約責任不具有懲罰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約自由。如果認為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的話,那么,就可以說合同法允許私設處罰權,這樣的話,違背民法或者說私法的最基本原則。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規定:“合同中可預定任何一方應付的違約金,但其金額就預測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而言應該合理。如果預定違約金的金額無理過大,則該條款不予執行,因為按照公共政策,這種預定違約金為罰金。”“如果合同的預定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努力公平、合理確定的違約情況下所產生的預期損失,則法律并不對其持否定態度。”
相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買賣合同,違約金,四倍篇一: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
買賣合同即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俗地說,就是花錢買東西的合同。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關系日趨活躍,買賣糾紛也時常發生,最為常見的就是因買受人延遲或者拒絕付款發生的糾紛。那么,出賣人在爭取自身權益時,除了依法可以請求價款外,如何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質上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照該條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原則上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但是,該條同時還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或者減少。于此同時,《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四條對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規定。
綜合以上可見,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可分兩種情況:
一、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出賣人主張逾期
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那么逾期罰息利率如何計算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之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出賣人可以貨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首先將取決于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討論采取何種標準。關于實際損失的計算,這里要明確的是,實際損失應當是可預見的損失,即在合同訂立當時是可以預見的損失。
1、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那么,出賣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
2、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在實踐中,也有維護自身權益意識較強的出賣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求確定較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數額,如日千分之一、較高的固定數值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二(法釋〔XX〕5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遇到這類約定數額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
有些法院認為,出賣方因買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損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XX)豫法民二終字第69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也有法院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借貸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民間借貸利率以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為限,故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的四倍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浙湖商終字第143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96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3、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相當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的,在此種情況下,即按實際利息損失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當然,在討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同時,筆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為前提的。
第六篇: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最新處理方式及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20%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怎么辦?
一、繼續履行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買賣中,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但賣方遲遲不交付房屋,買方就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房的義務;或者賣方已經交付房屋但買家不支付價款,賣方就有權要求買方繼續支付價款。同時,繼續履行不影響違約方仍然要向守約方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等。
但有下列情況的則不適用繼續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二、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自己將不履行債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三、定金罰則
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四、違約金
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只要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就可以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萬一發生糾紛,并不一定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另一方就馬上要求高額的違約金,其實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因為合同法鼓勵交易,因此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五、賠償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也沒有法定違約金可以適用的,如果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違約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數額可由雙方商定,或由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判決。
(2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法定違約金,但違約一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金額應相當于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情形有哪些?
1、房屋存在的一般質量瑕疵;此類糾紛較多,如房屋的墻體、頂面、地面等部位存在著一些瑕疵,但一般不影響使用。2、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3、附屬設施質量不合格;4、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5、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二、因房屋逾期交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也時常發生,處理這類糾紛首先要查清導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責任在哪一方;其次要查清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時間;第三要查清合同約定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賠償責任。
三、因面積誤差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有超出約定面積和不足約定面積兩種情形,此類糾紛的處理也有兩種方式:
1、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沒有特別約定,這類糾紛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2、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有約定,按雙方合同的約定處理。實踐中往往雙方約定:面積誤差處理為合同單價不變,總房款按測繪部門實際測繪的面積具實結算,多退少補。
四、因房屋的層高問題發生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