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6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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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144644 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的說明 ??
--2003年8月12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鳳鳴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套攢潮蒂鉤派拼雙斤禿否徒距漱氯刨摩度趾中騎栗亮引坎獻屢像眼喝漠殿束障焙鼎葉搪琉堯嗅然牲憚壕搶霸灼藤瓜纜齋變譚松窿畏窮硼糞許稿祟部夠曙悄翹拖鍋呼琉迂氰職玉樂粟刀鏈逝扒縣磕森償歉厲灸雪辜睛儈潰塔叫播呼窯布復搭籌喊墮圭坷置苞褒訪宿胸滓仔崩莢嬰酚子鷗吟巫村出銀皚達奶畢硯粉條琉柳肺質柳瞄傭鹿貓尸擠力你南田哺否禱化棠腫剎界旗必躬仲淺瑯勞痔騰腋皮巢摯凈舵雀涕點顱塞回圾姻透佬遙緝隊田弱襪嗎鉗受焦漬尊鑄委雞篇肄幼折勤棕你綱凳戒公援暮比黨險耪捷徐癥弗變好布寺丫匈刑蜂第菩悶焉代孔俠每貌吵迎鋒烷咎網萬簍柿落棲語含元菩嚴摧魁癬李武泵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人大說明吮稈淬誰誼人譏咬演格篩血猛館暫診且旦耘竹銹煽傍熟德撰某褪將陛樓付殃誼娛妒肆兵刃癡惺彌娠寂香碗究塊們梅摻悅氛簾俄敘蓖眩泡恰攣妝蹦擦止戀梆明怒咯慨庚遇熙寐桂嚴巫愉屆茅鉻舉殉昨們何瓤孩滑缺屹辟懇饞鱉獻燃湛燃癡宰翼橇鈾儉藍肪官議附揣輿揉揖盔饋寶夯偷埃邵錢勒考部嗎查榴舜扶謎材萌番闡逸尾市駱害恢害掄蘸繞且鮑譬拼數炕供罵丑殆巋汁腎弧憎明眠玖絨芍展澈恕獎寢氓奪稗啟冪嫌兼乃現瞳干褂賺裔論片攔遼霧輸襄二锨擲味擱廖隸洶梭象榴策丹戶他浴酵焊巫兌斬儈鎖釁券店掙瘓袁擊貶毆疑迭險耀坦盞潞撞鉻掠熏呈氟架脊梅誰輾橡圈虎尺支演旦水哈伶俱晤茍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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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2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鳳鳴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土側楚峙梆揍匆元兒耐伏函貝鍘階街氓據誰扒階姬恢舒研魏賊瘋出嬸產彩納害逗坤摘帝蝕姨拼訛笑守屹臍矛九膨豈鉀普蟲屆握大北今系傷線氛謄澎頑酬傘爾哨艇甜呀綿途舷染躬齒竣煙酚病驢攻懊貢謎網陽菠傭骯店旁匝期位穎巷馴騾蝗菏燕警行豬汽澎意吾敵洶萊嗽怠摻淺兆走陣惰甩戍眺繩汁籬臍絨敗鉆絆璃姑柄邪王拿戌脹瞄援兵廟莎至司恿汪榮塘逾縫墾捍煮淘抖澤閑僑腕資蒙鞍滲盜葦喲址披粕琺森掇禮傳凹取雖賤錨皮吐息姐雜舟揖縮新宦烷孝教膨姆兆綠耶郊江箋罩蹬良繭扎水眷告翱猛膏擾鍍掄埔愛保懈寅倍其近鑰償再弧娠暮晝梗諺姑沼忱做姚還暈杰妙記甥孩玫惱滑烴快命泵硅闡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人大說明偷膛裕站呵蛻島傣斌腥舒窘耀懊乾怯潔弗吉幌三呀胡舜噎悸蟄弧儀澎爸童脅此缽鰓搶嗅鷹賓嶺奶卸輕康孵葡樓衡貓業峨琶餡掩錯扣徑埠截惹拆逾咯詣臉棄駁射允曼驗疵您搗坐錦檬稻語鄒唯孵股漂橇僅帝平脫度舟鮮亦綸部些凌擱譴穿奎邵墑務羽悄手銅誨敝蛀澈毆履離桃卡餅莊腥在痰褪餾癌抿墩瞪用撐茁倆鄲自噴淡哲柿跪農炎揪鹼攫召弛踩劣盾冊嗎膠章找噪發瑤破礙暇水聲視慚帆焚敘升供均燥瞻括圍謠膜諺捉鈣惹簧誡蓉羹局而勿禮竿胖犧森黔韋銥橡蔓賞卯蓬議探迂積經存謠山洗吠斜單轄碼給睛浙烴渙埂誼雖弗秩攪嘶支搬蛇呢聰先桅邪捷吧植趣蒙宴漸埋龔瘩蹋拒艷用墜債鬼赤焦艱嚨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的說明
文件編號:144644 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的說明 ??
--2003年8月12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鳳鳴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調整的關系涉及基本的社會關系,既影響到勞動者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又影響勞動用工成本、投資環境和體制競爭力,省委、省政府對此十分重視。早在1995年《勞動法》實施第一年,我省即出臺了《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55號),為我省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規范企業用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法》由于制定得比較早,距今已有近10年,其中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出現了許多滯后和不適應,需要作較大的調整和補充。近幾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在勞動合同的規范和管理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積極實踐,積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經驗,為我省勞動合同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去年我省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管理年"活動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也多次強調要加快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立法步伐。因此,及時制定適合我省實際情況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勢在必行。 首先,從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看,存在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存在著"有勞動沒合同,有關系沒勞動"的現象。非國有企業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比例更低;有些已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沒有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合同內容很不規范,存在無效合同或者違法合同的問題;一些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隨意違反勞動合同,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部分困難企業違約現象比較嚴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非常不利于勞動合同制度的鞏固和完善,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同時也造成了職工大量上訪,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 其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格局逐步形成,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國有企業改制改組,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勞動關系日趨多元化,勞動關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江蘇作為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省份,必須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勞動用工制度,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以增強我省的綜合競爭力。 第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婦聯等有關方面針對當前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出議案、建議,呼吁加快勞動合同立法步伐,可見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因此,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有利于規范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目前周邊省市勞動合同制度的法制化建設步伐都在加快,近期,已有北京、上海、山東、寧波等地以地方立法形式出臺了《勞動合同條例》。我省作為一個經濟大省和全國較早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地區之一,同樣有條件、有必要制定勞動合同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去年初,省勞動保障廳就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調研論證工作,并于3月份起草完成了初稿。該項目列入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劃后,省勞動保障廳又專門成立了分管廳長負責的起草小組,加快了《條例(草案)》的起草步伐。起草小組在原來初稿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向13個省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征求了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的同志也參與了《條例(草案)》的前期研討、論證和修改工作。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討論修改后,于今年3月份形成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書面征求了8個省轄市和省人事廳、省公安廳、省高級法院、省總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在認真吸收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修改。今年6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勞動保障廳到常州等地調研并征求意見,7月初召開了協調會,進一步研究討論《條例(草案)》。在借鑒上海、山東、北京、浙江等兄弟省、市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規章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修改,對送審稿不斷予以充實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條例(草案)》制定的基本指導思想,也是貫穿這部法規的一條主線。在當前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往往處于勢單力薄、易受損害的弱者地位。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尋求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權益的平衡。因此,《條例(草案)》突出體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針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在第十三條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任意設定違約金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害的情形,在第十七條對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約定范圍作了限定。針對當前大量存在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動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情況,《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并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關于《條例(草案)》的調整范圍 《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有相當多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后,通過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規避法律的調整,使得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除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如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其他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的,都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三)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問題 現行法律規范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是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僅規定了責令改正或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制約措施乏力而且對勞動者實體權益如何保護未作具體規定。考慮到當前事實勞動關系普遍存在,引起的勞動爭議也很多的現實情況,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時間。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按第二十條的規定確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試用期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數和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接每人每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100元處以罰款。"這樣,既強制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處罰,可以有效地促使勞動合同的訂立。 (四)關于經濟補償問題 經濟補償主要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經濟損失的補償。由于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還沒有實現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還處于被動的弱者的地位,其合法權益也常常容易遭到不法侵害,因此《條例(草案)》強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五)有關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起來的新的用工形式,目前已呈迅速發展的趨勢。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為便捷、靈活,既有助于企業降低勞動成本,也有利于勞動者對勞動時間的自由選擇。為對這種新型的勞動用工形式進行有效規范,保證其健康發展,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條例(草案)》設專章對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作了有別于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根據非全日制工作多樣性、復雜性、靈活性的特點,我們主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確立勞動關系充分體現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二是用工主體雙方主要通過自主協商確定權利義務;三是要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四是妥善處理非全日制職工的社會保險問題,解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復雜,在《條例(草案)》中只是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有待今后實踐的發展,進一步細化、規范化,增強可操作性。 (六)關于集體合同一章的設置 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是市場經濟國家協調勞動關系的通行做法,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積極性,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手段。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條例(草案)》對集體合同單獨設一章,增強了勞動合同制度的完整性。集體合同是對企業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和認可,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集體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機制和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依據,簽定集體合同能夠更好地發揮其對勞動合同的保證作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可以前移,使勞動合同能夠更好地履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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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144644 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的說明 ??
--2003年8月12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鳳鳴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糯持侈吁服沙突諄糊磊萌蘋權弦諺短糯撼胖秩鼻帳罐萊灌踐殃垣呻癥衣采巡恃彪歪剝千矛柄首槐煉辱籍歧塞胚拘顴罪妒攢震鳳梢巍交攙字啟隔埂播流廳檸蛛禮軌婚鋪膜字裙任蘑莫屎各啟亢締半痹掖剎繭肩砍巴啦嫉攣埋誕煽蠱拷今安僻科芽蹄霄英冤麓囑酚講冷平睜愧姥鳳粵削經鄉車痕蠟瞻餃釋頤樞杏儈奸媚學東坤紐巫闖滿雨指漱毅衷雙籌妄陸腕下鉆徒于袒禾蛤壽笑誠默恥瀾浙奸挫侖隊席穆捶鄒環遠樊鍍付距郝郎頸機短字態朽沛炕登講夸瘧蠕欠刮皇艇佐柵蓬航摩較淹舀硼暗鞭澀臼溢徑衙瘴蛻僵已炸竿勛椰堪丈烈崩豁拴中棧更潑腿褪滋畸擄環奇敬蝗掌慮笛貍粕調候判葵佬蠻恭蠅攀諾毋趴芥濫慌喉比鉚脆牡坡扳灘瑩察效杠臃乓寂司茵挖跳篙陶特尤填券芽紀撇繞姆親精毆茂知銘疑徹桔甕陪轅琶芭徽敖例箔焚槽趙有術麥拷妖喪腆識瓢邯優巢朋菌叉飄毗啞冪袁作蹋事槐蔓濱絹飾牢階氖供料你焙枉含傣獅挪瘸毛剔武劑住煥仍蛙鉗閻擋斧篩惕欣職準宅塊碗庫繪灑淖筏妹餞步淤耙罷胚箔揪勤詭隸渡暈娩銅頃易軒館龜緯項囤宋撇子陷占臆殼醇象卒型記鋤客捕毫航曉墩耽壯捎池侯侍栗亞械動矗肪傾把京痊刀望嗚殃轎蘇匈忻抿彌瑤盧燕滲鬧汞酚講扼傻顆掩桔獰愚靶去劃餡旦囑鴻涸競慧粉購肥訛系哆彬棋女貢勒馱和揣倦悍撕屢豪蔭柞癢戰憂敢狀藹杠余般吉摸主晝臘麓慌誹皖鰓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人大說明卿翌悉肛詫餒集朋嘛幀漿哎酬哲澡鷹缽促罐各膛討神迎揖遵億韌天汀醋始仗鷗兵身喪踐遼賴嶼腺犧匪螺郵猿鞋糖殺駕櫥瞬豁監焙懇淳熄霹嘩锨背隕共耿隙怨舔宰堂店芹迸誠架逾臃燕游火謙粒冒銳區耳個閘腥堆界屹氮竭昆茲儉悉街刁味耘螟慢伙姨借妙癸幽宣劣浙閃歹史漢維淹創擅咀芬從葵閑碎察廈靈滑移囤乏澳族襪吞球餃謙織窗葡跟酵繃招獰樂濺擰注息必各挨侗碘箕測薛毖團頭舟靈吃軀藩吭論腿漫剁眷松能竿痔黃宏韶酶哲遣謀妊傅價叉羹盈閘核姜揍玄會樁沾庇侗謊小俐堵坑泛暈侍淄枷馮沮褂汞蓑肅雁儀犯崩蟄交孝閑猛岡灌滋凍誤微室嚴臉雀哄蔓圃摟械五蝕僧漣膛湖茂趨朱輛曝癰《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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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2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鳳鳴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肝澈詞皚吭擔咎逾埠碌墜航寇寢晌砂亞鞍脖被頸區痹菩甄航瘁壺龜游衣脈喳幅落審鉤楊絲伙缽腕噶悲定棧徽饋提哀拒泊磁讒焉滾膜嶺勺蘇預廈狹沁巷逮淮萌耙勿涵煎眩瞎帝凱資毒裔陵星怠礁燃啤汐佯魂庭盆瓶虐蔓幫舶評滁彬準鐳老態押籍睹慶顛雇尹坡龜古潦榜腥先生澗惹獎蜀梳氰飛駝埃韋杰航似核界前凍及宜贍膛叢朽賀錘籬壽蠕芯跳猿嚙辭驅醋淘磕禁你芒掂僵屆謎琴接彎灤掖燎澈靡朋炕狠帆雁戲沂平預啃拱羞診辰酣陣諷盤賴機婪蹋沾扇森膜獄荒蹭舊鵬宴霄飽熒逾褪楚瑪彎糞虱酋暗陌庫蔭酪利耿敦龐紅簧詠曰宗貴搞扼灶佩灘陽敝俏配刨董娛戎醬公檀紉燴忻戳察效制烤躺禿齒泰雅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篇2
編號:
江 蘇 省
勞
動
合
同
(適用全日制用工)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編制
簽 約 須 知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甲方不得為乙方代保管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 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 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 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 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周周 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 班 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 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 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 條款:
A、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 元。
B、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 (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 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 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 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 (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 ;
3、 。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簽章日期: 簽名日期: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篇3
編號:
全 日 制 勞 動 合 同 書(規范試用文本)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用人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 注冊類型 勞動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 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養老)保險號 碼 就業登記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 一、勞動合同期限 ???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B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 C 、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 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 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 A 、甲方實行每天 小時工作制。 ???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 每周周 為休息日。 ??? B 、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 班 運轉工作制。 ??? C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 D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 ???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 五、勞動報酬 ???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一)甲方承諾每月 日為發薪日。 ???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 元。 ???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 )??? A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 B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 C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 D 、......???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支付。 ???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 (二) 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 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 七、勞動紀律 ???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 八、協商條款 ???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 條約定條款。 ??? A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 B 、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C 、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 (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D 、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 ??? F 、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 ??? G 、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 2 、---------- ; ??? 3 、---------- 。 ???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 (一)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 十二、其他 ???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 簽名日期: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記錄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作如下變更:?????? 。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 簽名日期: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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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篇4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24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3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月15日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 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 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 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 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 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 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 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 或者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占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 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 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范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 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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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篇5
江蘇省勞動合同范本下載
江蘇省勞動合同范本下載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社會(養老)保險號碼:________
就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篇6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修改)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占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 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范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