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產買賣合同糾紛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產買賣合同糾紛6篇
【篇一】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請求事項:
申請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合肥市****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審理。依據購銷合同,原告為申請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區提供鋼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為合肥市***********,申請人認為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為合肥市**********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安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過ems郵件,郵寄時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寫郵件詳情單:
一、收件人姓名:方業劍(民二庭)
單位名稱: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電話:5352663,4298001
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
二、寄件人姓名:周興斌
單位名稱:安徽東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電話:4286648,4286608
地址:合肥市蘆嶺路康城水云間一號商辦樓
內件品名:合肥市寬宏商貿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數量:原件一份篇二:從履行地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從履行地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作者: 盧國平 發布時間: 2002-12-03 08:50:10
民事訴訟中,買賣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糾紛案件最基本、最常見的類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實踐中,由于對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個案中合同履行地的爭議從未停止過,同時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管轄權爭議愈演愈烈。本文擬就此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并試圖解決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如此看來,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一方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一方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它包含兩個相對的所有權轉移。
那么,一個買賣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貨,這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導地位的意見認為,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買賣合同也是如此,買賣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因此,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一般應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均以此作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
筆者認為,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既包括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包括轉移價款的所有權。其原因在于買賣合同是比較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合同法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而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也規定了三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眾所周知,價款也是財物,僅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義務的履行看成特征義務而不把價款義務的履行看做是特征義務的履行,厚此而薄彼,顯然從理論上講不通。
既然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是兩個,那么,買賣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即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和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可以說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接下來,我們分開來討論: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賣方義務履行地應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的地點。這一點最高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的司法解釋中已有提及,1996年的司法解釋精神也與之暗合,只不過這兩個司法解釋未將標的物交付地與所有權轉移地加以區分,使人容易產生歧義。到底是以實物交付地點來確定合同地,還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在一般情況下,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就是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地點。對于買賣合同,其義務清償地應是所有權轉移的地點,只有將所有權轉移給了對方,才能算合同義務履行了。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為所有權轉移之條件時,例如登記,只有履行了要式行為,所有權才算轉移,如果出賣人在此之前已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標的物事實上交付之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則要式行為地又為何地點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實際上此時要式行為地才為合同義務之清償地。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應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由此可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一是應以交付為標志(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二是對特殊動產應以登記為標志,而交付與交貨顯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確定買賣合同賣方義務履行地應以雙方約定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地為履行地,約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確定。
其次,我們談談如何確定買方義務(即支付價款義務)的履行地,這個問題顯然比較簡單。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條均有明文規定。歸納起來,可以概括表述為: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的,以接受價款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對管轄權的影響
縱觀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這個概念來確定管轄的并不多見。如前所述,由于各國民法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依據不同,從而影響到了民事訴訟的相關立法。一是以法國、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意思主義"認為,合同生效時,財產所有權即轉移給了買受人。基于此,法國民訴法第46條規定:"合同案件,物之實際交付地法院"管轄。二是以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形式主義"認為,所有權的約定和轉移,除了須有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還必須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為即為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基于此,《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契約關系而發生的爭議,由有爭議的債務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之。"在這里,德國民訴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劃分,它以"涉訴債務"為聯接點,輕而易舉地解決了確定管轄的難題,即涉訟債務履行地法院為有權管轄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如此看來,買賣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在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一方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一方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它包含兩個相對的所有權轉移。
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綜上考慮后,最后考慮的是選擇法院能否對己方有利。實踐中,很多的是買賣合同最后演變為欠款糾紛的案件。如原來是供貨合同(即工業品買賣合同類或其他),后買方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結清全部欠款,于是雙方又簽訂一份《還款計劃》或《欠條》,如此一來,當債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因為雙方訴至法院時,案由便是欠款糾紛,而管轄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當買受人出現無力還款時,出賣方應綜合考慮后再決定是否要與之簽訂還款協議類文書,以免將來在管轄地方面限于被動。篇三: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作者: 林詒高 發布時間: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買賣合同(即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既然一個買賣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這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是確定所有合同管轄的一般性規定,理應適用于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按該條的本意,與買賣合同有關的履行地(包括接受價款地等)法院本應都有管轄權,但《民訴意見》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接標志。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作者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從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談根本違約
作者: 周英立 張振宇 發布時間: 2005-08-09 19:15:15
[案情簡介]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黃山才在被告四川省鹽業總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簡稱鹽業公司)處購買食用精制非碘鹽,而被告將堆放在鹽業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壩子里,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6噸(單價825元/噸)賣給了原告,原告將其中3.45噸食鹽作為封口鹽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該569桶山露中鹽水出現大量黑褐色泡沫,鹽水中有細小黑色懸浮物,不符合原告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的山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該569桶山露被上海浦東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處。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為28.45噸,每噸價格為4 500元,該569桶鹽漬山露的價款應為128 025元(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鹽漬山露主要通過外貿公司出口日本,國內無銷售市場。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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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法條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違約金與相關法律法規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
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
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規定:“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
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解釋一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
買賣合同即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俗地說,就是花錢買東西的合同。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關系日趨活躍,買賣糾紛也時常發生,最為常見的就是因買受人延遲或者拒絕付款發生的糾紛。那
么,出賣人在爭取自身權益時,除了依法可以請求價款外,如何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質上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照該條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原則上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但是,該條同時還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或者減少。
于此同時,《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四條對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規定。
綜合以上可見,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可分兩種情況: 一、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出賣人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那么逾期罰息利率如何計算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之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出賣人可以貨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首先將取決于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討論采取何種標準。關于實際損失的計算,這里要明確的是,實際損失應當是可預見的損失,即在合同訂立當時是可以預見的損失。
1、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那么,出賣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 2、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在實踐中,也有維護自身權益意識較強的出賣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求確定較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數額,如日千分之一、較高的固定數值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XX〕5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遇到這類約定數額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
有些法院認為,出賣方因買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損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XX)豫法民二終字第69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也有法院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借貸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民間借貸利率以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為限,故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的四倍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浙湖商終字第143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96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3、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相當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的,在此種情況下,即按實際利息損失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篇二: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六、附則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篇三: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貨款人民幣96000元,利息人民幣 元(截止XX年 月 日,請求支持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區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
RJCHXX0315),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XX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并于XX年3月29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于XX年5月23日向原告發函表示愿意在XX
年5月29日退還貨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20**年 月 日
篇四: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釋〔XX〕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
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篇五:XX年最高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
篇六: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11月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亦應當遵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交付標的物和轉移所有權
第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交付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出賣人送貨上門的,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簽收人簽收即為交付。
(二)出賣人代辦托運或者代辦郵寄的,出賣人在托運或者郵寄地點辦理完托運或者郵寄手續即為交付。
(三)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信息產品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
在標的物接收地沒有代理人的,買受人應當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應當負擔買受人在代為保管期間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并承受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事實的存在。
買受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又未支付價款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先行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又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風險的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第十二條 合同約定在買受人指定地點交付標的物且需要運輸的,承運人將標的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買受人后,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加蓋標記、裝運單據、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存在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行為為由,主張買受人已經放棄質量異議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退還相應的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怠于履行義務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修理或者通過第三人解決標的物質量問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減價和返款)
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的標的物在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與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在交付時的市場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減價。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違約金應當自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或者變更主合同相關約定內容的除外。
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貸款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付利息。
人民法院裁判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該違約金應當計算至買受人實際付款之日。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對高出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
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時,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未予釋明,當事人就違約金過高提起上訴,對此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而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承擔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同時,對方亦因此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對方所獲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但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無效。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僅適用于動產買賣等交易。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支付價款;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取回占有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
篇七: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解釋
.cn XX年06月05日 13:53 人民微博
人民(微博)(,,%)北京6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XX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篇八: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cn XX年06月05日 13:53 人民微博 人民(微博)(,-,-%)北京6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XX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
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篇三】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
上訴人四川榮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昆明中宇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榮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吳念勝,被上訴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文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事實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簽訂《車輛購置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其中第一條約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將屬本公司產權的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作價每輛585000元,共計585萬元轉讓給乙方(即榮星公司)。并由乙方繼續在甲方進行卷煙運輸經營”。榮星公司共計支付款項236萬元,中宇公司已將全部車輛交與榮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煙物資配套公司(以下簡稱中煙物資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與云南玉溪宏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程公司)、榮星公司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第一條約定“中煙物資公司決定從XX年起停止卷煙省外公路運輸經營業務,榮星公司掛靠中宇公司的十輛沃爾沃拖車全部轉戶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條約定“由中煙物資公司與玉溪紅塔集團協商,將中煙物資公司原有的紅塔集團5%卷煙公路運輸業務轉給宏程公司承運”;第三條約定“榮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萬元由宏程公司代償315萬元,還款分兩次,會議紀要簽字還200萬元,其余115萬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償還。余款39萬元由榮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歸還”。第四條約定“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的掛靠、管理關系,由宏程公司和榮星公司自行協商后簽訂協議”。第六條約定“榮星公司所有車輛解除與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煙草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宇公司)的車輛戶頭掛靠及業務掛靠關系,由榮星公司辦理車輛轉戶手續。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間的所有掛靠協議自XX年2月1日起終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萬元;XX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發票,認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萬元是其代榮星公司支付的貨款。XX年12月23日,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簽訂《汽車加盟掛靠合同》(以下簡稱《掛靠合同》)。XX年3月25日,為解決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榮星公司的糾紛,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榮星公司購買了車輛以后對集裝箱箱子進行加裝,支付435000元。此外,本案訴爭的十輛沃爾沃車購于XX年4月,新車價格為152500元(車頭以及半掛車)一臺。榮星公司原名稱為四川綿陽榮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中宇公司后以榮星公司拒不支付尚欠貨款并拒絕履行《會議紀要》中約定的車輛轉戶義務已構成違約為由訴請判令:1、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于XX年4月30日簽訂的《轉讓合同》;解除XX年12月23日《會議紀要》中所有涉及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的十輛沃爾沃所約定的條款。2、榮星公司返還中宇公司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3、榮星公司賠償中宇公司車輛折舊費1755000元。4、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尚未明確具體數額)由星宇公司承擔。
榮星公司則以中宇公司違約為由反訴請求:1、中宇公司退還多收購車款79萬元;2、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的集裝箱箱子款萬元;3、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的低平板板子款萬元;4、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更換的輪胎款萬元;5、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車輛購置稅54270元;6、中宇公司因其違約賠償損失包括車輛養路費、運管費653760元,車輛保險費萬元;7、中宇公司承擔本案本訴及反訴的所有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數額尚未確定);8、中宇公司承擔已收取的購車款的利息446280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一、關于解除《轉讓合同》以及《會議紀要》部分條款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現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對中宇公司解除《轉讓合同》以及《會議紀要》中第一、三、五、六條的約定的主張予以支持。二、1、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中宇公司主張榮星公司返還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榮星公司對此亦予同意,故對該主張予以支持。在返還車輛的同時中宇公司亦應將已經所取得的236萬元的貨款向榮星公司返還。至于宏程公司代榮星公司支付的200萬元,由于榮星公司對該代為履行的行為不予認可,故此200萬元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由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確認了該200萬元的性質后,可另向中宇公司主張。2、由于合同解除,對于已經交付的車輛,因雙方均同意按照585萬元的價值進行折舊,其折舊年限應當以榮星公司占用車輛的實際時間來計算。從XX年4月25日中宇公司將車輛移交給榮星公司,至原審法院判決榮星公司返還車輛,時間約為3年,故榮星公司應當按3年的折舊率向中宇公司折價賠償10輛車折舊款萬元。3、由于榮星公司已將其中的九輛車處置,無法返還原物,但榮星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只有其公司自己開具的《收據》,這些證據上也反映不出購買方,并不能證明榮星公司處置車輛獲款萬,因此榮星公司主張返還中宇公司因處置車輛而獲得的萬無事實依據。由于本案中榮星公司明確表示車輛已經處置,已無法返還原物,故應當折價賠償。在折價賠償的款項中應當扣減榮星公司支付中宇公司使用3年的費用萬元,故榮星公司還應當返還中宇公司九輛車(包括平板車以及半掛車)的價款為萬元,以及尚余的一輛車(包括平板車以及半掛車,若尚余的一輛車亦返還不能,則按萬元折價賠償)。三、關于《轉讓合同》的性質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該合同是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對轉讓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從雙方的約定來看,買賣關系和負責運輸二者是并列關系不是互為前提,也就是說該買賣關系并不是附生效條件的轉讓。雖然該合同中有“并由乙方繼續在甲方進行卷煙運輸經營”的表述,但從該表述上僅能反映雙方有進行運輸業務的意向,但雙方并未就運輸合同的具體條款達成一致。現中宇公司就買賣關系提起主張,榮星公司以運輸關系提出抗辯,該抗辯理由不成立。四、關于《會議紀要》的性質問題。原審法院認為,該《會議紀要》同樣是涉及兩個并列的法律關系及買賣合同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運輸合同不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就買賣合同部分,該《會議紀要》對原買賣合同中付款義務部分進行了修改,即由宏程公司為榮星公司支付335萬元。就運輸合同部分,該《會議紀要》明確了終止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的運輸合同關系,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建立掛靠、管理關系,但要以雙方簽訂協議為準。故榮星公司不能以未與宏程公司建立運輸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向中宇公司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五、由于原審法院確定雙方建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中宇公司收取的榮星公司的全部貨款236萬元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返還,故已經不存在榮星公司反訴請求的中宇公司返還多收貨款79萬元的事實。六、關于榮星公司所主張的因改裝車輛而產生的損失107萬元。因本案已經確定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非運輸合同糾紛,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由于榮星公司不能按約定支付購車款,過錯在榮星公司自身。雖然本案確定榮星公司為改裝箱子支付萬元,但該支出與中宇公司無關,故這部分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而榮星公司針對改裝低平板板子款萬元所提交的證據發票所載明的對象均為瀚宇公司,同時榮星公司與瀚宇公司還存在單獨的業務往來,而瀚宇公司與中宇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因此這些證據不能證實是針對本案爭議的十輛沃爾沃車而進行的改裝。榮星公司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七、關于榮星公司主張更換輪胎的費用137600元。因榮星公司不能證明過錯在中宇公司,相反是由于榮星公司不能按約定支付貨款導致中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榮星公司主張中宇公司承擔這部分損失無事實依據,且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該事實。榮星公司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八、關于榮星公司主張的車輛購置稅、養路費、運管費、保險費共計887030元。該費用的發生是榮星公司購買車輛之后的行為,與買賣合同無因果關系。榮星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該事實。榮星公司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九、關于榮星公司所主張的中宇公司償還已收購車款的利息446280元的請求,由于解除合同的過錯在榮星公司,其向中宇公司主張損失無事實依據,故對榮星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十、關于雙方都主張的律師費,由于雙方在本訴、反訴部分都提出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但雙方都未明確所主張的數額,因該本訴以及反訴請求不明確,故對雙方分別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XX年4月30日簽訂的《轉讓合同》;二、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XX年12月21日簽訂的《會議紀要》中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的約定;三、由中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榮星公司購車貨款236萬元;四、由榮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宇公司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折舊費萬元;五、由榮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中宇公司九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的折價款共計萬元,以及尚余的一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若尚余的一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亦不能返還,則按萬元折價賠償);六、駁回中宇公司的其他本訴訴訟請求;七、駁回榮星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18785元,由榮星公司承擔;反訴部分案件受理費33447元,由榮星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宣判后,榮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1、撤銷原判第五項、第七項;2、榮星公司向中宇公司實物交付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包括車頭和半掛車);3、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支付為改良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而支付的費用共計851870元。其組成為:榮星公司新購買十輛“勞爾”牌半掛車低平板板子款萬元及為其制作的集裝箱箱子款萬元、購買輪胎款萬元、支出的車輛購置稅54270元,四項共計121870元;扣減原十輛沃爾沃掛車出賣價值41萬元(其中九輛出賣價值萬元,未出賣的一輛按已出賣的最高價格萬元/輛計算)。4、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支付其已經收取的購車款236萬元的利息446280元;5、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5、中宇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判對訴爭的十輛沃爾沃車現狀認定錯誤,現在十輛車的車頭及一輛半掛車還在,被處理的也只是原來的九個半掛車,且為了滿足經營需要上訴人對原車輛進行了重新配置,榮星公司完全可以返還十輛沃爾沃車實物。第二、十輛“勞爾”牌半掛車是上訴人為方便經營而與沃爾沃牽引車配套的設備,其已與原沃爾沃牽引車組合為一體,原判以新車與移交清單內容不符為由而排除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包括低平板子、輪胎)與本案的關聯性是錯誤的。第三、原判認定《代征車輛購置稅繳稅收據》所記載的車輛購置稅與本案所涉車輛無關聯性是錯誤的。二、原判既認定雙方當事人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在適用合同解除后的處理原則時卻是按照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解除合同的原則來判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三、即使本案要考慮過錯責任,那么過錯也應該在中宇公司。原判在認定過錯時,完全割裂了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之間、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之間合同的內在聯系,將它們認為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并不符合客觀事實。事實上,榮星公司掛靠宏程公司從事卷煙運輸,就是以中宇公司擁有的5%的紅塔集團的卷煙公路運輸貨源為自己運輸作貨源保證。《會議紀要》、《掛靠合同》簽訂后,宏程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其責任應由中宇公司承擔。本案首先違約應是中宇公司。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口頭答辯稱,第一、原判認定事實正確。沃爾沃車移交給對方后,對方如何處理中宇公司并不清楚。第二、對方所稱將半掛車改良成更好更大的,中宇公司認為其不是改良而是新購,其要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差價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對方所主張的車輛購置稅與中宇公司并無關系。第四、原判適用法律正確。本案雙方認同解除與雙方協商解除不是一回事,對方的觀點不能成立。第五、違約問題很清楚。中宇公司已將車輛移交給對方,而榮星公司至今尚欠款項這是事實,誰違約這很清楚。第六、對方通過訴訟的方式使返還車輛的期限又延長,對方又多使用了一年,中宇公司請求法庭考慮按四年來折舊并增加折舊費。綜上,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榮星公司除認為原判遺漏了對十輛沃爾沃牽引車現狀及十輛新裝“勞爾”牌半掛車的費用的認定外,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另外,雙方當事人當庭認可,本案所涉十輛沃爾沃車(車頭及半掛車)新車價格其中八輛為萬元,二輛為萬元。對原判認定的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及二審中雙方新認可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榮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新證據:
第一組、沃爾沃車輛及人員一覽表及每輛沃爾沃牽引車、勞爾牌半掛車行使證;該車駕駛員駕駛證;與車輛、駕駛員配套的煙草汽車運輸專用證一組,欲證實:①中宇公司轉讓給榮星公司的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的現狀;②現在已由原沃爾沃牽引車和勞爾牌半掛車組合在一起從事煙草公路運輸。
第二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一組,該組證據與其一審已提供的《代征車輛購置稅繳稅收據》欲共同證實:繳稅收據記載的金額是為了支付完稅證明記載的車輛繳納的購置稅。
第三組、截至XX年6月30日支付車款應計利息明細一份,欲證實:中宇公司應支付榮星公司購車款利息為446280元。
第四組、四川省成都市其它服務業發票一張,欲證實:中宇公司應支付榮星律師代理費10萬元。
第五組、四川省綿陽市商業批發發票一張,欲證實:為新掛車添置輪胎80只。
經質證,被上訴人中宇公司認為,第一組證據不是新證據,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另外也不能證明車輛還在的事實;第二組證據證明的完稅人是瀚宇公司,且與中宇公司無關,對方請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購置稅是沒有道理的;第三組證據不是新證據,且對其真實性亦不予認可,而本案起因是對方未付清購車款,現在對方向中宇公司索要利息與法律不相符;第四組證據對方要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律師代理費沒有依據;第五組證據不能因信用社加蓋了一個公章就證明該發票原件在信用社那里,該份證據是一份無效的證據,而該份證據對對方所購輪胎是否已用于中宇公司出售給其的車上并不能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中宇公司雖對第一組和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被上訴人榮星公司已提供原件供法庭核對,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對其合法性及關聯性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因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對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該組證據證實榮星公司于XX年12月7日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0萬元;因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對第三組、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且第三組系榮星公司單方出具,其雖加蓋綿陽市游仙區開元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開元信用社)公章,該份證據只能視為單方出具的材料而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而第五組證據系復印件,開元信用社雖在該發票上加蓋了印章并稱該發票原件在該社作貸款抵押,因榮星公司并未提供與此相對應的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記手續,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
歸納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合同解除后,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如何返還?是實物返還還是折價返還?購車款利息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2、中宇公司應否向榮星公司支付其主張的十輛沃爾沃車改良費851870元?
(一)關于合同解除后,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如何返還,是實物返還還是折價返還以及購車利息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的問題。
上訴人榮星公司主張,對方起訴要求返還車輛,榮星公司對此也是同意的,現在十輛沃爾沃車頭還在,而九輛半掛車已被處理,榮星公司還購置了新的半掛車與沃爾沃牽引車配套使用,合同解除后,榮星公司可以向對方返還車輛;另外,按公平原則,新購的半掛車與原半掛車存在的價差,中宇公司則應予補償。對于利息,因對方已占有了236萬元的購車款,中宇公司應向榮星公司支付資金占有費446280元才算公平。
被上訴人中宇公司主張,合同解除后,實物返還也可以,但是要返還原來的牽引車及半掛車,否則就要折價賠償,對方現在已將中宇公司轉讓的車輛的完整性及配套性進行了改變,中宇公司不能接受對方現在拼湊的車輛。對于利息問題,因本案的產生是對方未付清購車款,對方現在向中宇公司主張利息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本院認為:(一)結合《轉讓合同》、榮星公司與云南省煙草儲運公司簽訂的《公路運輸聯運協議》以及《會議紀要》相關內容來看,本案《轉讓合同》實際是包含有兩個法律關系,即車輛轉讓與掛靠運輸,也即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轉讓車輛,榮星公司再將購買來車輛掛靠于中宇公司的關聯企業儲運公司下屬的瀚宇公司名下從事卷煙公路運輸。而事實上,本案雙方也確實是按此操作了近兩年。后因《會議紀要》的簽訂,中宇公司、瀚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終止了相互之間的戶頭及業務掛靠關系,轉而由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簽訂《掛靠合同》,至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之間所涉的掛靠運輸關系已終止,取而代之的是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之間新達成的掛靠運輸關系,至于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之間如何履行雙方簽訂的《掛靠合同》,是此兩公司履行合同的問題,與中宇公司并無關聯,榮星公司并不能以宏程公司未履行《掛靠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來抗辯中宇公司未向其提供運輸貨源并拒絕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本案中,榮星公司在《會議紀要》簽訂后,未積極辦理車輛轉戶手續及向中宇公司支付尚欠的購車款,其已構成違約,其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宇公司以榮星公司違約為由請求解除雙方所簽合同及《會議紀要》的相關內容,該請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且在訴訟中榮星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原判對中宇公司請求解除合同的主張予以支持并無不妥。(二)因中宇公司在本案中系訴請榮星公司返還車輛,而榮星公司現已將受讓的九輛新日鋼牌半掛車予以處理,無法按原實物整體返還其中的九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另由于榮星公司受讓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后,又重新配置了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加裝集裝箱等,如判決榮星公司返還沃爾沃牽引車(即車頭),勢必造成目前已配備在一起運輸多年的牽引半掛車,沃爾沃牽引車歸中宇公司所有,勞爾牌半掛車則歸榮星公司所有的局面,這樣處理并不利于本案雙方的生產及經營活動,本著有利生產、公平合理的原則,本院認為,本案合同依法解除后,榮星公司所稱尚有一輛未處理的新日鋼牌半掛車還在,其可與轉讓時配套的沃爾沃牽引車一同返還,在不能返還時則應折價賠償;其余九輛沃爾沃牽引車因與之相配套的九輛新日鋼牌半掛車已被榮星公司處理,該九輛沃爾沃牽引車可由榮星公司繼續使用,榮星公司對此則應折價向中宇公司賠償;另外,九輛已被榮星公司處理的新日鋼牌半掛車因無法返還原物,榮星公司也應折價向中宇公司賠償。原判對此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三)本案因違約方系榮星公司,中宇公司并未違約,在中宇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時,其無權要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購車款利息,榮星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中宇公司應否向榮星公司支付其主張的十輛沃爾沃車改良費851870元的問題。
上訴人榮星公司主張,此項費用的前提是處理原來的新日鋼牌半掛車時是得到對方的同意的,榮星公司現在改良了車輛,新購的半掛車與原來的存在價差,按照公平原則,對此部分價差中宇公司應向榮星公司予以支付。
被上訴人中宇公司主張,對方不是改良轉讓的車輛,而是自行購車,此部分費用與中宇公司并無關聯,其要求中宇公司承擔此項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轉讓的半掛車為新日鋼牌,榮星公司接收后,為滿足公路煙草運輸要求,在經營中自行新購勞爾牌半掛車并加裝集裝箱,擴大半掛車的運輸能力,該行為是新裝而并非改良,而此行為也是榮星公司掛靠中宇公司關聯企業儲運公司下屬瀚宇公司時自主經營的行為,且也無報經中宇公司同意的證據,現中宇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雙方所簽合同,返還的應是此前雙方轉讓的沃爾沃牽引車車頭及新日鋼牌半掛車,此部分新裝的勞爾牌半掛車及其配置的集裝箱產生的相關稅費、輪胎款不應由中宇公司負擔,而應由榮星公司自行處理和承擔。因此,對榮星公司所主張的中宇公司應其支付的十輛沃爾沃車改良費85187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違約方系榮星公司,現中宇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請求解除雙方合同及《會議紀要》相關內容,而榮星公司表示同意,對此予以準許。合同解除后,榮星公司不能整體原物返還轉讓車輛時,其應折價賠償。對于榮星公司要求中宇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的主張,榮星公司雖在二審提交了其支付律師代理費的相關證據,但因其系違約方,其向中宇公司主張此筆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榮星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83元,由上訴人榮星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篇四】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 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 —)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
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 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251條、252條之規定: 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 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 定作人接受該成品
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 —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 作合同》,但定作人―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 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 — 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130條之規
定, 與—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
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 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 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
格的被告,但由于—與—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 故答 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 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只不過是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 時宣傳是―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 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 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 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 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 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 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 —的產品,但是與―簽訂 的《買賣協議》,與—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的,況且 款項已基本付清。—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 — 承擔其 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 ―對答 辯人的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___月 —日
附:
答辯書副本―份;
證據材料 份。
【篇五】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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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起訴狀
原告:x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號, 電話: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業主,被告長期從原告處采購xxxxx等貨物。雙 方口頭約定,貨物的采購貨款為月結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貨上門的方 式給被告交付貨物,被告出具其白制的入庫單為結算憑證。從 20XX
年6月1日被告開始不按約定向原告給付貨款,至 20XX年11月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貨時止,被告總計拖欠原告貨款xxxxx元。在此 期間,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協商支付貨款事宜。 20XX年1月30日被
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貨款2000元后,又經原告多次催要協商,被告的 采購經理朱旭東才于20XX年x月x日以被告名義出具了欠原告貨款 的欠條一張。此后,原告憑此條不計其數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 被告以過段時間償還為借口推辭。因原告系小本經營,又遇被告的依 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xxxxxx元。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 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篇二: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貨款人民幣 96000元,利息人民幣元(截
止 20XX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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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糾紛起訴” title=買賣合同糾紛起訴” />
日,請求支持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元 ;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于南示市六合區簽署了 〈〈米購合同》(合 同編號:
RJCH20XX0315),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 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 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白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 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 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篇六】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怎么寫 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協商解決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在做買賣時都會簽訂合同。那么,這個買賣合同怎么寫呢?在交易中,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就合同的簽訂、履行出現糾紛。這時,您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畢竟和氣才能生財。那在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協商解決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在做買賣時都會簽訂合同。那么,這個買賣合同怎么寫呢?在交易中,交易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就合同的簽訂、履行出現糾紛。這時,您可以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畢竟和氣才能生財。那在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協商解決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買賣合同怎么寫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協商解決
解決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四種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通過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調解即由民間組織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加以解決,這兩種方式最省事、最簡便易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采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活動之一,對于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交易當事人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如果您對自己將要簽訂的合同不放心,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核一下,看看有沒有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