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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婚姻保證書法律版【三篇】

                  時間:2021-10-03 合同協議 點擊:

                  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系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系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婚姻保證書法律版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婚姻保證書法律版3篇

                  【篇一】婚姻保證書法律版

                  婚姻協議保證書范文_保證書

                  ??dear xxxx,

                    xx and i have set the date — and we want you to be the first to know it.we’re going to be married very quietly at the community church on thursday, junethe twelfth, at noon.

                    we want you to come to the ceremony, and also to the wedding banquetafterward at home.

                    we’ll be looking for you, xxxx, at 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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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 love,

                    name

                  【篇二】婚姻保證書法律版

                  丈夫保證書法律效力

                  【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共9篇)】

                  篇一: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基本案情】

                  當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著他寫下了“保證書”。誰料到,兩年后,老婆再次發現老公在外包養小三。妻子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婚內保證書”效力認定的離婚糾紛案件。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張某經營著一家貿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應酬,林某則做著家庭主婦。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經常夜不歸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對丈夫進行了跟蹤,發現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尋找機會偷偷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等張某回家時林某甩出了這些照片,并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張某作為公司老總哪丟得起這般臉面?于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林某不放心,要求張某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否則張某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林某撫養;張某還要每月交給林某5000元保證金,以保證不再犯,否則保證金歸林某所有。

                  保證書寫好簽字后,林某才算作罷。誰知兩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自己卻一直蒙在鼓里。憤怒不已的林某隨即一紙訴狀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包養小三行為的確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現林某主張按照張某兩年前寫下的“保證書”進行離婚和賠償,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當時的“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寫下的,其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鑒于張某存在出軌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具有過錯,故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由張某賠償林某6萬元。

                  【法官觀點】

                  在經常出現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的行為。對于這種“保證書”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論。

                  法官解釋說,如果雙方有關于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保證,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則不能認為就當然離婚,離婚與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

                  如果雙方有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則該保證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需要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則進行審查予以確定撫養人;

                  如果雙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則需要法院審查該保證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三: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老公出軌被發現后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于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于解除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

                  篇四:婚內保證書的效力

                  “三問”保證書

                  1問:有沒法律效力?

                  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篇五: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六:從合同角度論婚姻保證書的效力

                  圖片已關閉顯示,點此查看

                  三.婚姻保證書的常見條款

                  在婚姻保證書中,我們常見的條款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關于財產給付的,另有就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其他非財產性權利義務。首先,常見的財產給付條款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出軌的,負有向另一方給付50萬元人民幣的義務”“雙方因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

                  出軌方須凈身出戶”等,以上的條款中未有對任何《婚姻法》,《民法通則》禁止的內容進行約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又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

                  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這些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并未對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就財產的約定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就條款來看應該都是有效的。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見到一些限制一方當事人離婚的條款,如“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若干”等條款,這樣的條款限制了一方當事人的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和婚姻制度。所謂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因此該種條款都應無效。其次,關于其他的非財產性權利義務的條款往往包括了對子女的探望權的限制,對離婚后一方再婚的限制,就這些條款來說,由于都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因此,此種條款都應確認無效,而我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正是適用這一規則。

                  從上述對婚姻保證書的具體條款分析來看,只要婚姻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就應該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由于婚姻保證書目的的特殊性,內容的多變性,及現在婚姻保證書并無固定的文本等情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以一概全,而應該具體分析。特別是在財產條款與其他基于身份關系的條款之對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財產條款對婚姻弱勢方的重要性,對于財產性條款我們更不能一概而論。筆者在下文中就此進行闡述。

                  四.財產條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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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們分析保證書中給付財產的條款性質:有一種觀點認為,一方給付,另一方無其他的義務承擔,這是一份典型的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在給付實現時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負給付義務的一方可以撤銷該合同,因財產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法院并不能以該種條款為證據判決一方負給付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保證書是一份雙務合同,一方承諾與另一方維系婚姻關系,另一方負有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這種行為往往表現為不出軌或者對婚姻保持忠誠,所以我們也常稱之為忠誠協議。可見,保證書雙方都享有一定權力并互負義務,那么在婚姻保證書中關于給付相當財產的條款可以看作違約條款,因為在此種條款中常伴隨著先行行為,且這種行為正是保證書所對抗的。由此,這種觀點的持有者認為,婚姻保證書中的財產給付條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為證據得到法院的確認。 但是筆者持不同于上述兩種的觀點。首先,從婚姻保證書的目的來說,我們可以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目的的規定。對第一種觀點而言,若對財產性條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顯與婚姻保證書的訂立目的相違背,婚姻保證書的目的不僅在于事后的救濟,更在于事前對婚姻關系存續的精神“鼓勵”,這與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相統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那么對另一方來說,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沒有事后的救濟可能,又勿論事前的信任可能性,以此還要求其維系婚姻關系,承擔婚姻隨時破裂的不安,明顯顯失公平,實踐中也不會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證書的作用,不利于婚姻關系的修繕。其次,從合同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則來說,對第二種觀點而言,全盤承認的婚姻保證書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證書的訂立往往發生在婚姻產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條款對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諸多的限制和不利。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常出于人際關系和社會壓力,被迫地訂立相應地條款,甚至有些完全懾于另一方當事人家屬的威脅而承諾。因此,在這種現實情況復雜的情況下,對于忠誠協議訂立的意思

                  自由不能保證,全部承認的司法規范也明顯違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則。所以,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存在瑕疵,但是結合后適用到司法實踐中能產生更好的作用。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護婚姻弱勢方為原則,有限地承認婚姻保證書中對財產給付的約定,但是對一些數額明顯偏大,或者數額雖不大但會影響義務人基本生產生活的,應該對數額做相當調整,或者對給付方式組織雙方調解。其次,對一些明顯顯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案件,因調查清楚,根據實際判決。這樣一來,既能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能使案件在合理范圍內審結,平衡雙方利益,使法治社會的要求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統一。 參考文獻:

                  1.胡波,2013-09-08,《婚姻存續期間的“保證書”效力幾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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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七:婚姻保證書

                  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

                  作者:楊鵬 時間:2011-03-11

                  本文由作者為鄭州人民廣播電臺fm88.9法律在身邊所創作 系原創作者:楊鵬律師免費咨詢電話 138********

                  主持人:

                  隨著我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面對各種問題的同時我們更多的會考慮如何去如何防范這些,進而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規范這些防范措施,如合使得這些措施得到法律的認同,這就是我們法律學科以外的公眾所要面臨的難題。婚姻、感情始終伴隨我們人生不離不棄,但當這一切需要我們以保證書的形式得以維系,您會怎么考慮呢?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這就是我們今天的命題。

                  今年32歲的李茹,丈夫趙陽原先是某企業的一名普通職工,2006年,單位效益不景氣,李茹的丈夫辭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幾年下來,丈夫的腰包鼓了起來,人也變了樣。前段時間,李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子交往頻繁,經過詢問,丈夫總是推說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見了丈夫與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這才承認自己與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許是意識到自己的出軌傷害了李茹,丈夫懇求妻子能夠原諒自己,同時為了表示自己不再與該女子來往的決心,丈夫還主動提出寫“保證書”,內容是“我做了對不起妻子的事情,我非常后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絕不再做對不起妻子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然而,丈夫的保證并沒有維持多長時間,李茹再次發現丈夫與第三者繼續來往后,終于下定決心,和丈夫離婚。于是,李茹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丈夫凈身出戶。

                  這上學時期,學生給老師寫保證書是會得到老師的認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證書能得到法律的認同嗎?這樣的保證對于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究竟有什么意義呢?

                  評析: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使用各種法律形式的手段試圖“保障”婚姻生活的穩定,從我們婚姻即將開始的“婚前公證”、到婚姻當中的“財產協議”和“保證書”等就說明了這點。在婚姻當中類似的保證書,針對我們律師而言他就是一種協議,區別于其他協議之處在他更多規范的是人們的情感與行為。主要表現在保證“不賭博、不酗酒、不搞家庭暴力、忠誠”等幾個方面,以及針對違反后的一些懲罰性條款,他又包括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配,乃至于財產的全部放棄。這諸多問題從法律的層面來理解無外乎

                  【篇三:夫妻之間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二: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篇三: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三】婚姻保證書法律版

                  分手保證書法律效力

                  【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于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篇三:愛的保證書是否有效】

                  婚戀專家:如果愛是“保證書”下的屈服,

                  即使“承諾”也不會長久

                  作者:丁孫瑩 來源:上海法治報

                  人們常常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當兩個人因為愛走到一起,并締結婚姻,是否需要一紙 “愛的保證書”讓愛情和婚姻天長地久呢?

                  日前,記者從普陀區法院了解到,不少離婚訴訟案件中都涉及到了 “愛的保證書”。而所謂愛的保證書其實是婚戀雙方的一種私下約定,形式包括 “愛的協議書”、 “愛的承諾書”等。內容包括,男方向女方保證 “如果婚后我出軌,將凈身出戶”;女方向男方承諾 “婚后我會盡心盡力照顧我的丈夫,不離不棄,否則無法獲得房產。”等等。

                  男女雙方希望通過 “保證書”來拴住感情,拴住財產。只是,和婚前財產公證相比,保證書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財產證明,僅僅是一種以婚姻或愛情為附加條件的財產行為。 那么,愛的保證書真的能保住婚姻,保住財產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由于此類 “保證書”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且形式、內容上存在較多瑕疵,很難真的 “保證”什么。婚戀專家認為,真愛才是人類最珍貴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 “保證”。如果愛是 “保證書”下的屈服,那么即使 “承諾”,也不會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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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承諾”:盡心盡力照顧丈夫丈夫“反悔”:她沒有好好照顧我

                  “承諾在生活中盡心盡力地照顧陳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之后,不與陳竹天的后代爭 (財產)。

                  ——摘自林美麗寫給丈夫陳竹天的 “愛情承諾書”

                  陳竹天和小他16歲的林美麗是再婚夫妻,自1995年相識戀愛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 2005年,相戀10年的兩人決定結婚,當時陳竹天已60多歲。結婚前,兩人海誓山盟,林美麗甚至寫下 “愛情承諾”,決心一輩子盡心盡力照顧自己的丈夫。婚后,兩人未再生育子女,生活平靜。

                  然而, 5年后,丈夫因懷疑妻子有外遇,將她告上法院。陳竹天手持妻子當年寫下的 “承

                  諾書”,要求林美麗返還結婚時作為聘禮贈予她的一套房子,并起訴與她解除婚姻關系。根據陳竹天向法庭出示的 “承諾書”,記者發現, 2005年10月18日,即在陳竹天和林美麗登記結婚的前一天,林美麗為愛寫下 “承諾書”。她在承諾書中寫道:“我林美麗于2005年10月18日與陳竹天自愿結成夫妻,陳竹天在宜川新村的一套工房作為聘禮贈予我林美麗。我林美麗保證在他有生之年不自行處理這套房子,在生活中盡心盡力地照顧陳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以后,不與陳竹天的后代爭 (財產)。以上是我對陳竹天的承諾,如果今后在生活中沒有做到,我與陳竹天分手時將把房子以及陳竹天給我的一切還給他。以此為證,作為承諾。” 10月19日,也就是兩人登記結婚的當天,陳竹天即將宜川新村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陳美麗一人名下。

                  庭審中,陳竹天稱,林美麗自2006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在外唱歌跳舞,回家也不做飯,并曾將一名異性朋友帶回家中,還和異性朋友一起在外騎車游玩。為此,雙方曾發生過多次爭吵。陳竹天表示,去年1月,他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未獲準許。目前兩人關系更加惡化,他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要求林美麗返還宜川新村的房屋。

                  陳竹天認為,他是為了和林美麗結婚,才將宜川新村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她的名下。他認為,林美麗婚前書面承諾全心全意照顧自己,但婚后她作為妻子卻沒有好好照顧自己,所以房屋應當返還。林美麗則辯稱,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陳竹天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常關系。

                  普陀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陳竹天和林美麗結婚后未能正確處理夫妻關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在陳竹天要求離婚,林美麗也沒有異議,法院準許兩人離婚。

                  就宜川新村的房產問題,法院認為陳竹天在結婚當日將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即一套房屋贈予妻子,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該房屋應當屬于林美麗的個人財產。根據林美麗向陳竹天出具的書面承諾顯示,只有當林美麗不盡照顧丈夫的義務,以及林美麗自己提出與丈夫分手時,上述房屋才能歸陳竹天所有。現在陳竹天沒有證據證明妻子沒有履行上述承諾,返還的條件并不構成,所以返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保證”:1年內收入過60萬妻子“不屑”:丈夫收入情況不實

                  “(我承諾要)成為1名年收入60萬的私營業主,擁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

                  ——摘自李奇木寫給妻子的“愛情保證書”

                  李奇木和妻子張沁在讀大學的時候相識,兩人于1994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6年育有一個女兒,感情較好。但是2002年張沁工作變動后,兩人的感情急轉直下,出現裂痕。

                  據李奇木稱,妻子張沁因為工作特別出色,職位節節升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之后,妻子便開始瞧不起自己,并且完全不念及她能夠取得如今的成就主要是自己全心全意照顧家庭,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結果;相反,妻子認為自己沒有出息,雙方地位有了懸殊差異,夫妻感情出現隔閡,矛盾逐漸加深。

                  其間,張沁曾多次以兩人沒有共同語言為由提出離婚,李奇木考慮到孩子尚小,一直委曲求全。記者在此案的證據中看到,李奇木曾寫下 “愛的保證書”,并表示3年內將以下三點作為自己的目標: “第一,成為一名年收入過60萬元的私營業主。第二,公司年銷售額將超過800萬。第三,擁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李奇木承諾: “如果3年內達不到上述目標,李奇木與張沁的婚姻將自動解除,所有李奇木的賬戶可由張沁收回。”

                  然而,一張 “愛的保證書”并沒有拯救兩人的婚姻,此后,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冷言冷語,最終還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在開庭的過程中,李奇木表示,自己年薪也可以達到30萬元左右,平時主要白天上班,偶爾出差、加班,每月的工資約在5000元。另外,他名下還有一些存款以及公司股份等財產。李奇木強調,自2005年起,妻子就曾多次態度堅決地提出離婚,但妻子又不肯公開自己的財產,讓他感到非常不滿。不久,夫妻兩人開始分居, “我們的夫妻關系早就名存實亡,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這種關系對我來說一直是一種折磨。”

                  對于曾經寫過的 “愛的保證書”,李奇木認為寫保證書是為了平息糾紛,所以保證書不應該被認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妻子張沁則表示:“如果當時他不寫保證書,我們早就離婚了,保證書說明了我們兩人的權利義務安排,保證的內容可供法院參考。”

                  張沁在法庭上稱,自己年薪在39萬元左右。對于李奇木提出的一些財產歸屬問題,張沁表示自己在香港匯豐銀行、荷蘭銀行內的存款均系替他人保管。

                  最終,在普陀區法院的調解下,李奇木與張沁調解離婚,雙方所生的女兒與李奇木共同生活。兩人也并沒有按照 “保證書”所保證的內容實施離婚,即 “如果3年內達不到上述目標,所有李奇木的賬戶可由張沁收回。”經過和平協商,離婚后,張沁在半年內支付給李奇木500萬元,但李奇木放棄原兩人共有的一套房產。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析案

                  “愛的保證書”能保住婚姻嗎?

                  “愛的保證書”究竟是什么?一紙保證書,幾句承諾就真的能夠保住婚姻嗎?

                  普陀區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朱世靜給出了否定的回答: “當然不能!”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類似 “愛的保證書”的形式有很多,如 “愛的協議書”、 “愛的承諾書”等。然而,此類 “保證書”并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僅僅是婚戀雙方私下的一種約定。

                  朱世靜向記者解釋,僅從保證書的內容上理解,保證書本身就不具備保障婚姻的效用,因為 “保證”的條款多為婚姻締結后,夫妻雙方原本就該履行的義務。她舉例,在陳竹天和林美麗的案件中,妻子保證結婚后盡心盡力照顧丈夫。朱世靜認為,夫妻之間相互扶助、互敬互愛本身就是應該的, “這樣的保證可以被理解為多此一舉。”

                  其次,從保證書的約定形式上看,一些保證書、協議書顯失公平,根據法律規定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羅茜表示,有的人因為愛才寫下承諾書,且承諾書僅約定了一方的義務卻并未約定權利,根據 《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這樣的保證書顯失公平。所以,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承諾書予以撤銷。

                  另外,即使 “愛的保證書”約定的內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這類保證書系非正規約定,言語表達不規范,存在較多瑕疵。例如 “沒有好好照顧我”、“不再愛我了”等語句含糊不清,沒有標準。朱世靜向記者表示,如何才能算是“不愛”, “沒有好好照顧”的標準是什么,法律上并沒有評判的標準,當事人也無法有效舉證。

                  朱世靜強調,歸根到底,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愛或不愛有規定,婚姻是否應該存續的條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法律并沒有對愛情是否存在給與考量的標準。”她認為,法律調整的是婚姻關系,絕非對愛情的感覺。

                  “愛的保證書”能拴住財產嗎?

                  “愛的保證書”也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財產行為,在保證不出感情問題的前提下,對財產的權屬進行規定。

                  華東政法大學民訴法專家牟逍遙教授分析,“愛的保證書”表面上看是為了婚姻,其實質是為了財產。 “以愛的名義,用保證書的形式來拴住財產。”

                  那么, “愛的保證書”真的能拴住財產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牟逍遙告訴記者:“和婚前財產相比,愛的保證書所約定的條件較為復雜。”她表示,“愛的保證書”將感情問題和財產問題互為條件,導致兩者關系不清。她解釋,婚姻系身份關系,財產系權屬關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在這里,“愛的保證書”容易和 “婚前財產公證”發生混淆。羅茜律師向記者解釋,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到公證機關給予證明。主要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日后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相反, “愛的保證書”要求對男女雙方的情感予以保證,雙方約定的是金錢賠償義務,并非財產權屬關系。

                  除此之外,難以有效執行也是 “愛的保證書”無法拴住財產的重要原因。羅茜律師向記者舉例,婚戀雙方中,男方在婚前寫下 “保證書”,保證自己如果出軌,就將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的房產過戶給女方。然而,即使男方最終確實出軌,他也可以拒絕過戶該房產,因為該房產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男方對其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他可以選擇拒絕履行 “保證”,法院不能因為一紙保證書而強行執行“過戶”。

                  據此,羅茜律師提出,導致“愛的保證書”無法執行的實質即是保證書內并沒有詳細闡明 “違約責任”,即如果男方拒絕過戶,其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額等。

                  羅茜律師指出,如果存在符合婚姻法第46條的情形,即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時,無過錯的一方即可要求有過錯方予以賠償,而無須雙方是否寫過愛的保證書。

                  熱議

                  不愿意寫保證書,卻樂意接受對方的保證

                  “如果他通過寫保證書來證明對我的愛,我為什么不接受呢?”對于 “你是否愿意寫下愛的保證書”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多位適婚或已婚青年,他們大多表示,自己不愿意寫保證書,但卻非常樂意接受來自對方的保證。

                  網站編輯周小姐告訴記者,結婚前,她會要求男方寫愛的保證書,在經過了幾段較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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