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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青島市勞動合同【三篇】

                  時間:2015-09-16 合同協議 點擊:

                  青島,別稱島城、琴島、膠澳,是中國山東省轄地級市、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是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濱海度假旅游城市、也是國際性港口城市。截至2019年,全市下轄7個區、代管3個縣級市,建成區面積758.16平方千米。區域總面積1,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青島市勞動合同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青島市勞動合同3篇

                  【篇一】青島市勞動合同

                  勞 動 合 同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合同空白之處應協商一致后填寫,不需協商之處可以寫“無”或劃掉。

                  6.勞動合同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7.勞動合同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全     稱

                  住     所

                  聯 系 電 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戶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止。

                  其中訂立第(一)、(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 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

                  第十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蓋章) 乙 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青島市勞動合同

                  編號:

                  勞 動 合 同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合同空白之處應協商一致后填寫,不需協商之處可以寫“無”或劃掉。

                  6.勞動合同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7.勞動合同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全     稱

                  住     所

                  聯 系 電 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戶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止。

                  其中訂立第(一)、(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 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

                  第十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蓋章) 乙 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青島市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合同)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業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秦家浩

                  年月日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壹意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和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和之建立勞動合關系的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壹致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和對其有行政、經濟管轄權的主管部門簽訂聘任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井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經鑒證的勞動合同壹式倆份,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且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教育和培訓;

                  (人)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勞動爭議的處理;

                  (十壹)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的工作為期限3種。原系固定職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滿20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于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之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壹條當事人雙方能夠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含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于1年之上5年以下(含5年)的,試用期不得趨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5年之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改變工種的,能夠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實試用期。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和下列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壹)本單位原固定職工;

                  (二)轉業退伍軍人及其隨軍家屬;

                  (三)國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員。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應當從當事人雙方于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則從合同規定的生效日期計算。

                  第十四務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最后壹天的截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最后壹天的24時為準。如果因連續工作而超過最后壹天的24時的,應當以完成該項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準。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壹致,能夠變更,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合同協議,井訂明生效日期和期限。變更合同協議和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變更的合同須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十六條勞動者屬下列情況之壹的,用人單位能夠解涂勞動合同:

                  (壹)于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和國家造成損失的;

                  (五)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可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能夠根據生產運營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于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十丸條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且經醫務勞動鑒定機構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于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勞動者屬前款(二)、(三)項規定情況、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或者女職工哺乳期滿為止。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勞動者能夠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于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壹)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銷。

                  第二十三條除第十九條規定外,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于勞動合同期滿后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于勞動合同期滿30日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且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于勞動合同有效期間轉移工作單位,應當先和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然后按規定和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于勞動合同期滿前已找到新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能夠持原用人單位終止合同證明直接和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即無法律效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截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五章集體合同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壹方能夠和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會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三十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和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

                  第三十壹條簽訂集體合同,由雙方代表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井各確定壹名首席代表。己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壹方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當有工會主席書面委托,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須得到半數之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第三十二條于集體合同有效期間,原訂立集體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壹方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另壹方應當給予答復,且于7日內進行協商。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于集體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將合同及說明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奎備案。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內的中央、省屬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和駐青部隊所屬企業的集體合同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其他企業報所于區(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十四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于收至集體會同書后15日內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雙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于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末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第六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按照本規定第十七務、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三)、(四)、(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及其他情況雙方協商壹致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壹次性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為:于本單位工作1年之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約工資;于本單位工作10年之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加發相當于本人1.5個月的工資;于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但按照本規定第十七務(二)項規定及其他情況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能夠不給予經濟補償。國家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依據本規定第十七條(壹)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發給經濟補償金外,同時仍應發給不低于本人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

                  100%。

                  第三十八條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按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得平均工資計算,不滿12個月的按勞動者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實得平均工資計算。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無故不履行勞動合同或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且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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