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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法律規定集合4篇

                  時間:2015-10-06 合同協議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法律規定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法律規定4篇

                  【篇一】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規定

                    篇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問題務實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在上期我們向大家介紹了公路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次談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公路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個人,國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行業管理,明確職責,確保貨運的安全。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運人作為貨運合同的主體一方的權利義務如下:

                    (一)承運人的義務

                    1、提供適合運輸的運輸工具的義務。

                    運輸工具即運輸車輛,一般來說是承運人履行合同、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運輸代理中的承運人另當別論),提供適合的運輸工具則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適合運輸的運輸工具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運輸工具具有抵御運輸途中通常出現的或能合理預見的自然風險的能力;二是運輸工具適合裝載合同約定的貨物。因此,作為承運人在實際履行合同,負責承運時要做到兩點:第一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要完好,保證運輸安全;第二要按照合同約定所運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等合理調配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裝卸貨物的義務。

                    貨物搬運裝卸可由托運人或承運人承擔,貨運合同約定由承運人負責貨物裝卸的,承運人應嚴格遵守作業規范,保證裝卸質量。如委托站場經營人或搬運裝卸經營者進行貨物搬運裝卸作業的,應與其簽訂貨物搬運裝卸合同,并依據《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五十四條至六十一條的規定,嚴格裝卸責任和起運前的交接手續。

                    3、按約定或合理期間內安全運輸的義務。

                    合同法209條規定了“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啟運前要注意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遮蓋嚴密。同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

                    線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做到在約定期間內將貨物安全、完整、及時運至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確保義務的履行。防止因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逾期運到的違約責任。

                    4、到貨通知和和交付貨物的義務。

                    《合同法》第309條規定了“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汽車運輸規則》第48條也規定“整批貨物運抵前,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做好提貨的準備;零擔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應再24 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或通知或按托運人的指示”依此規定,我們在履行義務時,貨物運抵約定地點,依據運單上記載的收貨人的名稱(姓名)、聯系地址和電話等內容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及時”是一個相對概念,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到貨后通知期限,合同有約定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約定或規定辦理(如零擔貨物運輸運至目的地后,法規規定24小時之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的,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到貨通知義務。合理期限的確定以貨物到達后最短時間內以及不會造成提貨延期為原則。雖然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只要求承運人將旅客運至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抵目的地其義務并未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后,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因此,作為承運人在履行到貨通知義務后,要向收

                    貨人交付所運貨物,雙方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交付完畢要求收貨人在有關單據上簽收確認,以此實現承運人的義務履行完畢和確保運費收取。

                    二、承運人的權利:

                    1、收取運輸費用的權利。貨運合同為有償、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義務并享有權利。作為承運人提供了合同約定運輸服務,就享有向托運人或收貨

                    人收取運雜費的權利。

                    2、對托運貨物依法留置的權利。《合同法》第315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它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行使該項權利,我們應把握以下幾點;①留置權的產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②貨運合同訂立后,并非自然而然地取得留置權,如合同約定了無論發生了何種情況,承運人都不得留置貨物,如此約定則排除了承運人的留置權;③留置權行使前提條件是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輸費用且承運人必須占有貨物,即貨物仍在承運人的掌管之下;④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是所要留置的貨物產生的,承運人不能因托運人或收貨人拖欠本次貨運合同以外的貨物的運輸費用而對本次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⑤承運人留置的貨物價值與未付清的運輸費用相當,即承運人留置貨物的數量應當合理,否則構成不當留置;⑥承運人享有留置權后,不能立即將留置的貨物變價實現債權,必須有一定的留置期,即托運人或收貨人付清運輸費用的期限。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該期限不得少于2個月。

                    3、對托運貨物依法提存的權利:《合同法》第316條規定“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提存權利的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行使:其一,收貨人下落不明。即承運人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后,沒有收貨人的音訊,無法將貨物運達的通知送達收貨人的情況。收貨人下落不明,包括收貨人的地址不詳、失蹤等情況;其二,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即收貨人在接到承運人發出的提貨通知后,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貨。承運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提存貨物,交提存部門。自貨物提存之日起承運人的債務歸于消滅,貨運合同歸于終止。對于易腐、易爛或者保存費用過高的貨物,承運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買,提存所得價款。

                    筆者曾在車隊工作過一段時間,負責城區配送業務拓展,參與招投標項目,合同談判等,對公路運輸合同簽訂有一定的經驗,深刻體會到作為承運方一定要在簽訂合同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合作方的情況,熟悉業務流程,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仔細斟酌,慎重推敲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對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預見,才能維護我方的權利,履行好義務。

                    篇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篇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01

                    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與馬自虎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二中民終字第1906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物流產業園區融商6路1號樓141室。

                    法定代表人吳曉麗,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正春,北京市誠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清豐縣瓦屋頭鎮漢寨外村農民,住。

                    委托代理人劉東穎,北京市隆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自虎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周荊擔任審判長,法官曾昕、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自虎在一審中起訴稱:2006年3月1日,馬自虎與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協議書》,約定馬自虎為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鋼方坯,起運地為北京,送達地為天津和邢臺兩地,運輸價格為至天津每噸45元,至邢臺每噸65元,還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馬自虎累計運輸貨物11批,前10批都按規定時間進行了結算,但最后1批即2007年1月承運的貨物在當月送達后始終未結清運費,至今尚欠11萬元。馬自虎多次找到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曉麗索要,吳曉麗稱貨主北京首鋼塞維拉電梯導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塞維拉公司)尚未與其結算清,因此也無款給付馬自虎。現運輸公司已經拖欠馬自虎運費1年多,給馬自虎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生活造成極大困難。要求運輸公司履行合同給付馬自虎運費1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運輸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馬自虎所述與事實不符,運輸公司已與其結算了2006年12月以前的費用。2007年以后,運輸公司與馬自虎無任何業務往來,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1日,運輸公司(甲方)與馬自虎(乙方)簽訂運輸合同協議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負責甲方貨物的運輸及相關業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具體要求進行貨物的運輸及相關業務,本合同之規定適用于雙方有關貨物運輸的所有活動;甲方的公路運輸產品交由乙方承運,每次發貨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將裝車時間等信息通知乙方,并作好“貨物運送憑證”;乙方裝車時與甲方對照“貨物運送憑證”共同清點貨物,核對收貨單位、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無誤后在“貨物運輸憑證”上簽字,貨物送達目的地后,應按照收貨方的要求卸車,并協助收貨方當場清點確認貨物,準確無誤后收貨人在“貨物運輸回單”上簽字,乙方將回單及時傳遞給甲方,作為完成貨物運輸的依據;北京至邢臺每噸平均價格為65元,北京至天津每噸價格為45元,運費結算方式為月結;本合同有效期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一審庭審中,馬自虎提交首鋼汽車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的第二聯,證明其承運但尚未結算運費的貨物情況,根據此聯所載貨物重量結合運輸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運費為110 元。對此,運輸公司認為第二聯未蓋章,所載車號的車主是否系馬自虎無法確定,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且第二聯應在發貨單位手中。此外,馬自虎提交了與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曉麗的通話錄音及手機短信記錄,證明運輸貨物的貨主系塞維拉公司,運輸公司尚欠其運費11萬元,而收貨單位出具的回執單已由其交給運輸公司。對此,運輸公司雖認可錄音中系吳曉麗談話,

                    但認為其未指明欠款數額,欠款11萬元的說法在錄音中皆是馬自虎所提。馬自虎還提交了儲蓄對帳單及銀行卡,證明運輸公司曾于2007年12月兩次將運費匯入其銀行卡,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此,運輸公司雖認可系該公司所匯,但否認系運輸鋼坯的運費,而系另外一筆貨物的錢。證人許圣昌出庭作證,證明曾于2007年至2008年4月4日期間數次隨馬自虎到吳曉麗家索要運費,馬自虎問運費11萬何時給付,吳曉麗答復只能等待。對該證人證言,運輸公司認為許圣昌與馬自虎存在利害關系,不予認可。

                    一審庭審中,運輸公司提交與塞維拉公司簽訂的鋼坯運輸合同,證明該公司為塞維拉公司承運鋼坯,裝車時雙方對照“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和“送貨回執單”共同清點貨物,運送數量以收貨單位簽收的回執單為準。此外,運輸公司還提交了發貨單位為塞維拉公司的送貨回執單、計量單、首鋼汽車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第四聯,證明承運貨物的司機憑第四聯和送貨回執單已與運輸公司結賬。對此,馬自虎稱計量單和送貨回執單系其雇傭的司機完成送貨后交給其本人,然后由其交給吳曉麗的。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馬自虎增加訴訟請求為要求運輸公司給付自2007年2月1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而運輸公司仍持答辯意見。雙方各執己見,調解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馬自虎與運輸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馬自虎提交的首鋼汽車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第二聯,足以證明其為塞維拉公司承運了貨物,而其提交的錄音證據表明送貨回執單已交給吳曉麗。因此,運輸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將運費給付馬自虎。運輸公司提出的已與持送貨回執單的司機結帳的抗辯理由,因吳曉麗在錄音中認可送貨回執單系馬自虎交付,故該院不予采信。馬自虎要求運輸公司給付運費11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該院予以支持。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運輸公司給付馬自虎運費110 000元及自2007年2月19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運輸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

                    一、一審判決認定主體有誤。馬自虎所主張的貨運行為實際是由每個單車的個體司機完成的,而且馬自虎所出示的單據中每位司機也都是為第三方運輸的貨物,與運輸公司無關。一審沒有證據證明這些貨物是由馬自虎承運的,因此主張權利應由單據記載這些真正完成貨物運輸的權利人向第三方主張。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運輸公司與馬自虎簽訂了合同,但并不是運輸公司每一批貨物均由馬自虎運輸,2006年12月之后馬自虎沒有為運輸公司進行過任何貨物運輸。馬自虎沒有自己的運輸車,每次運輸公司把運費直接支付給司機,給馬自虎一些介紹費。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雙方存在債務關系與事實不符。運輸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馬自虎的訴訟請求。

                    馬自虎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 第一,運輸公司主張馬自虎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是錯誤的。本案是運輸合同糾紛,根據馬自虎提供的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協議書,證明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本案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針對該合同的爭議雙方只能是本案雙方當事人,實際的運輸任務是個體司機完成,但并不影響本案訴訟主體的確認。馬自虎與其自己的司機所形成的是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另外,馬自虎所提交的單據,記載的工廠和客戶名稱是本案運輸合同貨物所指向的工廠和貨主的名稱,運輸公司以此記載認定法律關系的權利人錯誤。

                    第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在一審中,馬自虎提供了錄音證據,證明2007年1月份,雙方確認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關于馬自虎有沒有自己車輛的問題,馬自虎是否用自己的車輛運輸,不影響本案運輸合同的履行,且在運輸合同中,也沒有約定馬自虎必須用自己名下

                    的車輛來運輸。運輸公司說其給付馬自虎介紹費與事實不符。運輸公司沒有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運輸公司本應依據合同履行對馬自虎的結算義務,即使是運輸公司將運費給付了司機也是運輸公司給付對象的錯誤,不能形成對于馬自虎給付請求的抗辯。在一審中,運輸公司也說不知道司機的名字等,其主張不能自圓其說,是虛假的。雙方所簽訂的運輸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均應全面履行,馬自虎所提交的相應證據可以證明馬自虎已經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將回執單交給了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運輸公司應該履行合同義務給付運費。馬自虎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運輸合同協議書、首鋼汽車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第二聯、錄音、手機短信記錄、證人證言、儲蓄對帳單、銀行卡、鋼坯運輸合同、計量單、送貨回執單、首鋼汽車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第四聯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馬自虎與運輸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馬自虎提交的首鋼汽車運輸物流管理四聯單的第二聯、其與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曉麗的通話錄音及手機短信記錄、儲蓄對帳單及銀行卡等證據可以證實馬自虎為塞維拉公司承運了貨物,送貨回執單已交給吳曉麗,運輸公司尚欠其運輸費11萬元未付。運輸公司主張其已與持送貨回執單的司機結算運費,向馬自虎支付的是介紹費,因其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且其法定代表人吳曉麗在錄音中認可送貨回執單系馬自虎交付,故運輸公司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華宇金環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荊

                    代理審判員 曾 昕

                    代理審判員 鄭亞軍

                    二○○八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周曉蕾篇二: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訴喻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訴喻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雨民初字第416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反訴被告)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龔某某,湖南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

                    被告(反訴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訴被告)xx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反訴原告)喻某某(以下簡稱被告)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建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龔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

                    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貨運部,委托其運輸用于xxxx外包裝的一次性普通及兌獎瓶蓋共計為:促銷黃蓋428550個,utc七喜“再來一瓶”777600個。約定在2010年6月9日送至xxxxxx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后被告直至2010年6月12日才運輸至指定地點。在收貨方xxxx公司對貨物進行收貨檢查時發現,此批貨物因為被告未盡合理的管貨義務,大部分瓶蓋受到雨水污染,不能達到食品行業的最低衛生標準,無法再次使用,只能報廢,被收貨方拒收。經過仔細清點,共計有:促銷黃蓋174500個,utc七喜“再來一瓶”621000個需要報廢。另外因為促銷黃蓋涉及產品抽獎促銷需要,導致相應的瓶身標簽不能相互結合使用,而重新生產也要超過前期產品宣傳的促銷活動期限,因此,直接導致和報廢抽獎瓶蓋相應的174500張瓶身標簽報廢。后收貨方發函索賠直接損失如下:

                    1、促銷黃蓋174500個,單價為元,共13 元;

                    2、utc七喜“再來一瓶”621000個,單價為元,共47 817元;3、促銷黃蓋對應的瓶身標簽174500張,單價為元,共6 980元;4、因瓶蓋毀損導致的停機直接損失30 000元,以上共計90 元,我方已向收貨方履行賠償義務。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付給沈陽公司的貨款及直接經濟損失共計90 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并反訴稱,1、原告所述被告直至2010年6月12日才將貨物運輸至指定地點,但從《xxxx長沙分公司對原告的函》中的貨物到達時間為6月13日,故兩時間到達的貨物是否屬于同一批貨物還需待查。2、原告起訴所提供的證據與我方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在xxxx公司對瓶蓋污染狀況的表述中,既未得到我方的認可,也未得到權威機關(如工商、衛生部門)的鑒定,就地銷毀也未通知我方到場,也無獨立的第三方加以證明。

                    3、本案應適用《鐵路法》及相關的鐵路運輸法規處理。根據證據《貨物運單》的托運人須知

                    第五條:本公司實行保價運輸,保價和未保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丟失、短少、變質、污染和損壞,按《鐵路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鐵路法》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額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三章第五十六條三項注明“不保價運輸的,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高賠償100元。”4、在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貨物運單上明確載明,托運人執本貨物運單向我司托運貨物,證明并確認和愿意遵守鐵路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鐵路貨物運輸糾紛訴訟時效適用《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54條的規定: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額的有效期間為180日,但要求承運人支付違約金的有效期為6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關于索賠時效的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計算。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原告一直以貨物受污染為由未支付運費,現原告稱受污染的部分貨物已被銷毀,但其既不能提供權威部門的鑒定證明此部分貨物已不能投入使用,亦不能提供貨物已被銷毀的證據,故被告有理由認為貨物已到達目的地并不存在瑕疵,原告應依約支付此次運輸費用3 700元。

                    原告針對被告的反訴辯稱,對被告反訴主張的運輸費用3 700元數額無異議,但原告委托被告承運的貨物遭受嚴重污染已經報廢,被告應賠償我方損失,我方不應支付運費。 經審理查明:

                    2010年5月27日,xxxx公司向xxxx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xx長沙公司)定購用于xxxx外包裝的一次性普通及兌獎瓶蓋中的utc無獎黃蓋428550個,七喜utc金蓋777600個,訂單號為45000057102。因xx長沙公司與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簽署了《貨物運輸合同》,

                    約定:xx長沙公司將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所屬客戶及分公司的大部分運輸業務委托原告組織運輸,故xx長沙公司將上述貨物委托原告運輸,并向原告出具了銷售出庫單。

                    2010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經營的長沙市雨花區xxx貨運部,委托被告運輸上述utc無獎黃蓋428550個,七喜utc金蓋777600個,被告為此出具了《貨物運單》,載明:托運日期為2010年6月6日,托運人為李政輝、陸文波(原告職員),收貨人為xxxx公司,貨物名稱為xxxx瓶蓋,件數為10板,重量4噸,付款方式為回單付,發站為星沙,到站為重慶。另貨物運單中托運人須知一欄載明:1、托運人持本貨物運單向我司托運貨物,證明并確認和愿意遵守鐵路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2、貨物運單所記載的貨物名稱、規格、重量和貨物的實際情況完全相符,托運人對其真實性負責。3、貨物的內容、品質和價值是托運人提供的,承運人在接受和承運貨物時并未全部核對。4、托運人應及時將領貨憑證寄交或傳真至收貨人,作為到站領取貨物的憑證和依據。5、本公司實行保價運輸,保價和未保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或損壞,按《鐵路法》相關規定處理。同日,被告通過汽車運輸的方式從xx長沙公司提貨,上述貨物運至xxxx公司的時間為2010年6月13日。xxxx公司于次日卸貨時稱部分瓶蓋受到污染,無法使用。2010年6月15日,xxxx公司向xx長沙公司發出《通知》,內容為:貴司在6月14日送到我司的utc促銷蓋在運輸過程中被雨淋濕,造成污染沒有辦法使用,數量782450只(其中黃蓋156050只,金蓋626400只),該數量蓋子不得對外再行使用,只能在我司監督下就地銷毀。另有部分待檢測中(數量為423150只),如果檢測合格我司將投入使用,如果檢測不合格也將按上述要求就地銷毀。

                    2010年6月29日,xx長沙公司向原告發《函》,內容為:因xxxx公司在卸貨時發現部分蓋殼受到嚴重污染(蓋殼上有黑泥土),故就我司委托你公司運輸促銷黃蓋受污染的損失確認為:促銷黃蓋174500個,單價為元,合計13 元;utc七喜“再來一瓶”621000個,單價為元,合計47 817元;因促銷黃蓋無法使用,造成與促銷黃蓋數量相對應的配套標簽174500張無法使用,單價為元,合計6 980元;同時,因瓶蓋污染導致xxxx公司停機停產,造成其損失30 000元;共計90 元。

                    2010年6月30日,原告向xx長沙公司支付賠償款90 元。次日,xx長沙公司出具了收據并加蓋了公司公章對上述款項予以確認。原告認為上述貨物的污染系被告在承運過程中保管不當所致,遂要求被告賠償90 元,被告對此提出異議。2011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本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協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原告支付運輸費3 700元。另查明,長沙市雨花區xxx貨運部系株洲xxx物流有限公司在長沙的營業網點。2010年3月31日,株洲xxx物流有限公司與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簽署了《行包專列(倉位)承租合同》,約定: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每日組織開行x243次行包專列,本次行包專列編組中的株洲xx站至重慶xx站、成都xx站共4節行包專列專用車輛由株洲xxx物流有限公司單程承租,承租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再查明,原告于2010年6月6日委托被告運輸的貨物未保價。另原、被告在貨物運單上約定,本次運輸的方式為鐵路運輸,現原告主張被告的運輸方式為全程公路運輸,被告稱其通過汽車運輸將貨物從xx長沙公司位于星沙的廠房運至株洲xx站,再通過火車行包專列將該批貨物運至重慶xx站,再通過汽車運輸的方式將貨物運至xxxx公司,但未提供其為該批貨物辦理鐵路運輸的相關手續及憑證。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證明、原告與xx長沙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行包專列(倉位)承租合同》、定貨郵件、出庫單、貨物運單、xxxx公司對xx長沙公司的《通知》、xx長沙公司對原告的《函》、xxxx公司的證明、xxxx產品標準、貨物受損照片、收據、電子轉賬憑證及交易明細、產品包裝規格說明及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

                    篇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甲方(托運方):湖北回天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回天系列貨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價值及包裝標準: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二、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三、收貨人名稱和詳細地址: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四、運輸質量和安全要求:乙方根據甲方托運的貨物,提供合適的運輸車輛,以公路運輸方式將甲方貨物按時完整的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貨物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在甲方指定地點接收貨物,甲乙雙方在貨物發貨單上簽字后,貨物即交付給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將“發貨單”交給甲方指定貨物接收人簽字或蓋章后,交接貨物。將其中回執聯或貨物收條帶回交給甲方,至此本次貨物運輸任務完成。

                    六、運輸期限:2-5天。

                    七、運費范圍和結算標準:見附件

                    八、運費結算方式:見回單結算。

                    九、雙方責任:

                    1、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發生丟失、短少、污染、損壞,乙方按照甲方出廠價格進行金額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或將貨物錯運,錯交收貨人,致使貨物未能如期到達時,乙方應將貨物無償的運到甲方的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錯運造成貨物丟失,按九條1款進行賠償。

                    3、在下述情況下,乙方不負責賠償責任:A錯報、匿報貨物重量、規格、性質、數量;B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包裝容器不良;C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的變化。如果因上述情況給乙方帶來損失,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但乙方在接收貨物之前需對A、B兩條中的狀況提出質疑,否則視同乙方認可。

                    4、貨物在承運期間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車、大霧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貨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將交貨時間最多順延兩天,如乙方出現上述情況未通知甲方,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協議交貨承諾期延期的,三天以內按1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三天以上的超過三天按3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

                    5、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在貨到目的地后及時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不能滯留。

                    6、乙方應在貨送達后一個月內將客戶簽字的發貨單返回交甲方商務部,憑回執單即可按清單中送貨數量及協議價格標準開具增值稅發票隨時結算運費。

                    7、乙方必須確保甲方產品在運輸、搬運過程中不損壞,不弄臟,注意保護產品的標識,并注意通風防塵,防濕、防變形。以免損壞甲方產品的形象。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按甲方要求制訂和實施相應防護措施,滿足產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責任由乙方自己負責。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失亦由乙方按九條1款承擔責任。

                    十、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的發貨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與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出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雙方均有權于甲方所在地訴諸法律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20 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 年12月31日終止。

                    甲方(托運方):乙方(承運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聯系人: 聯系人:

                  【篇二】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裝修合同法律規定



                    篇一:家庭裝修合同的性質
                    家庭裝修合同的性質來源:龔淳:日期:20XX-09-12實踐中常遇到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的性質定性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內,屬于無名合同,但還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屬于承攬合同,還有一種認為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那么究竟應如何定性呢?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從以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歸納出法律的定性。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最高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也規定:“你院閩高法[20XX]143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因此,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是講裝修合同歸入了建設工程合同范疇。
                    2、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00號令)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該條就是依據裝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設工程要求有資質,會導致太多的合同無效,該條規定了“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裝修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其它則不作要求。
                    從該辦法來看是將部分裝修活動納入了建設工程調整范疇。
                    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裝修工程是,有的裝飾、裝修合同并非發包人委托的,而是承租人甚至是轉租人委托人的;有的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標的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樣的問題函商建設部,建設部的答復正是這樣兩條除外,即裝飾、裝修合同,其工程項目所有權不明確的或家庭裝飾、裝修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因此這二類裝飾、裝修合同也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房屋裝修合同的性質認定與實務操作
                    20XX-05-1810:48:49|分類:房產案例|字號訂閱
                    律師說案
                    20XX年9月3日,原告蔣遠程與被告褚文衛簽訂《房屋裝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路××家園的205號房交給被告裝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總造價56000元,施工期限為20XX年9月3日至同年11月3日。同時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支付工程總造價30%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合同簽訂后,被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施工中,原、被告同時看樣購買材料。原告委托其妹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截止到20XX年11月6日,原告共支付給被告工程款30200元。后因材料質量及工程質量等問題,雙方發生爭執,被告停止施工。為此,原告于20XX年11月26日申請××區公證處對施工現場進行了拍照、記錄的公證證據保全(被告未到場)。之后,原告將被告尚未完成的裝修工程另請他人進行了裝修。
                    20XX年11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裝修工程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800元及公證費700元。
                    以案說法
                    原告訴稱:雙方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支付工程總造價30%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但被告不僅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裝修工程,而且裝修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因此,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6800元并賠償因此給我造成的損失公證費700元。
                    被告辯稱: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包含了裝修工程在內。20XX年2月26日國家建設部發布施行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是建筑活動。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十分明確的結論:被告為原告的房屋進行裝修,并且包設計、包人工、包材料,是建筑活動。因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建筑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證書,在允許的范圍內活動。20XX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或施工單位承攬工程應當具有相應的等級資質證書。按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原告的房屋裝修必須依法取得裝飾裝修的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被告是一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在一無營業執照、二無裝修資質的情況下與原告所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應當屬無效合同。因此,被告無需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關于從業資格的規定,其適用范圍是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本案中,被告褚文衛是一無營業執照、二無裝修資質證書的進城務工個體人員,其是否要具有從事私人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目前尚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因此,本案應適用合同法調整。被告褚文衛與原告蔣遠程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被告褚文衛以其一無營業執照、二無裝修資質而主張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裝修工程,又不能提供不可抗拒因素延期的相應證據,屬單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為了固定被告所完成的工程量,采取證據保全支付的公證費700元,并不是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故其請求被告支付該項費用,不予支持。結合被告的違約情況,
                    法院判決:一、被告褚文衛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原告蔣遠程房屋裝修違約金12000元。二、駁回原告蔣遠程要求被告褚文衛支付公證費700的訴訟請求。
                    專家意見
                    本案爭議主要是圍繞無裝修資質的裝修人員所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其涉及對裝修合同性質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為有名合同,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中,有償地處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有名合同有:承攬、建設工程、運輸、委托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和居間等。那么,裝修合同究竟為何種合同?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也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裝修活動是一種建筑活動,所以應當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一種觀點認為,裝修是按照業主的要求完成裝修工作,然后交付工作成果,業主給付報酬,因此符合承攬合同定義,應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
                    上述爭論的現實意義,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在合同主體資格、合同解除條件、救濟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規定,在發生糾紛時,是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解決,還是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對當事人利益有較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者對裝修承接人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對承攬人無資質要求;而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均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相關資質,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如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合同無效后的處理不同。承攬合同無效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施工合同無效除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外,還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裝修合同法律規定)任。”
                    3、未經驗收接受裝修成果的后果不同。《合同法》未對承攬合同中未經驗收接受裝修成果的后果未作任何規定;而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建設施工合同未經驗收接受裝修成果的后果推定為驗收合格。
                    4、竣工日期有爭議的處理不同。《合同法》對承攬合同竣工日期爭議的處理沒有特別規定;而建設工程合同則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之規定處理。
                    5、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
                    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那么,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是屬于建設施工合同的范疇,還是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目前,盡管法律未予明確,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也規定:“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因此,上述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是將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列入建設工程合同范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情況比較復雜,裝修施工小到僅僅鋪設家居地磚、粉刷家居墻體,大到商鋪、辦公樓的幾萬平方米的全面裝飾裝修。如果要求鋪設家居地磚、粉刷家居墻體的承攬人都具備施工資質,否則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將合同認定為無效,那么既不符合中國國情,也會造成極大的不公平。對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第九條規定:“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顯然,該條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作了區分,即“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與“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裝修人必須為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否則,不作此要求。而根據該辦法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裝修活動”系指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增加樓面荷載,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等。
                    本案中,因雙方的《房屋裝修合同》并未涉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因此被告以其不具備相關資質而要求合同無效,顯然得不到支持。另外,即使被告的理由能夠成立,那么其在訂立合同時明知行為違法,而仍然從事該行為,事后又因為合同履行對其不利為逃避承擔違約責任而主張合同無效,其行為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也不應該得到支持。否則,在其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之后,因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不利便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一旦合同履行的結果對自己有利便認為合同有效,如果這種合同無效的主張能夠成立,則將會起到縱容不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后果,違背了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損害法律的權威性。
                    策略提醒
                    業主在喬遷新居時,通常都要做一些家庭裝修。為了避免日后出現有關裝修的糾紛,需注意以下事項:
                    1、如果是對房屋進行全面裝修,應找具備裝修資質的正規裝修公司,因此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仔細查驗公司的裝修資質及相關施工人員的職業證書。
                    2、如果系包工包料,則在簽訂裝修合同時,一定要將材料、飾件的品質、等級、品牌、產地、顏色、質地等作出詳細約定,并寫入合同。
                    3、合同中要對工期、價款、支付方式作出明確約定。為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業主最好采取先預付部分工程款,然后根據工程進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最后保留10%-20%的價款作為質保金的支付方式,使自己掌握主動。
                    4、合同中一定要約定違約條款,并且要明確約定違約金或計算方式。
                    (摘自拙作【房地產律師以案說法】一書轉載請注明作者及聯系方式作者:劉志剛律師聯系方式: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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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裝修合同違約
                    篇一:裝修糾紛:業主簽訂裝修合同后,另請其他裝修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裝修律師:業主簽訂裝修合同后,另請其他裝修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
                    張雷律師按:《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是裝修行業常用的一份標準文本,約定了較為詳細的造價、工期、質量、違約責任等重大條款。簽訂合同后,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要承擔違約責任。以下面一則案例,予以評析。
                    案例評析:
                    20XX年05月16日,周先生和某裝修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裝修公司對周先生所有的松江某室房屋進行裝修。承包方式為部分承包,總價款3萬元,工期從20XX年07月22日至09月22日。合同第九條特別約定,合同簽訂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總價款15%支付違約金,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張雷律師:該合同是標準的示范文本。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后,只要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都是有效的合同。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約定了單方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合同總價的15%,也即在一方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需支付對方違約金4500元。)
                    該份標準的《裝修合同》在“使用說明”部分第三條指出,業主與分公司(分部)簽訂合同時,應驗看其《營業執照》及企業資質證書,并加蓋該分公司(分部)的上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合同專用章。但該份《裝修合同》的簽字部分,裝修公司僅僅加蓋了“裝修公司三分部”的公章,沒有加蓋公司章。而三分部則是裝修公司的內部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營業執照。
                    (張雷律師:裝修公司的分部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的以是誰的公章為認定標準。裝修公司可以通過事后追認的方式認可合同的效力。)
                    合同簽訂后,周先生因為和開發商產生了房屋糾紛,所以拖延到20XX年01月05日才辦妥了房屋的交接手續。期間裝修公司一直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催促周先生,要求履行合同。周先生沒有支付任何一筆工程款,裝修公司也一直沒能夠進入到房屋內施工。后來,周先生另行聘請了其他的裝修公司負責裝修。
                    (張雷律師:雙方雖然均沒有履行合同,但合同的效力并不取決于合同是否履行。周先生另行聘請其他裝修公司負責裝修的行為,導致本案裝修公司無法再到該房屋內進行裝修施工,周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明顯違約。)
                    裝修公司見此情形,不得已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2、周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15%的違約金4500元。裝修公司稱其理由是,裝修公司為了履行涉案合同進行了備貨,并準備了相應的人力,存在實際損失,因此需要賠償。
                    (張雷律師:周先生的單方違約行為使得裝修公司獲得了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權,同時依據合同約定可以追究周先生的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的計算不需要以實際損失作為依據,只要是合同約定了15%的金額,周先生就應當賠償。)
                    周先生抗辯稱:簽訂合同時裝修公司利用他沒有裝修經驗欺詐他,沒看清楚內容就簽字了,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另外他也沒有交納任何款型,合同沒有履行,裝修公司沒有任何損失。所以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張雷律師: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內容,以未看清楚內容為抗辯理由當然會被法院駁回;同時合同雖然沒有履行,但裝修公司為履行合同必然要進行人力、物力方面的準備;并且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完畢,裝修公司還存在著可得利益的收入,故以合同未履行為抗辯理由顯然也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4500元,合同予以解除。(張雷律師:業主選
                    擇裝修公司前一定要慎重,多比較、多詢問。一旦簽訂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不能擅自違約,否則會承擔沒必要的違約責任。)
                    20XX年06月25日篇二:工裝裝飾合同(有違約金)
                    裝飾工程合同書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2、工程內容及做法:(詳見裝飾裝修工程預算及施工圖紙)
                    3、工程承包方式:經雙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以雙方簽訂合同當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計天。
                    二、在施工期間,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
                    1、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
                    3、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4、發包方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5、增加工程量、修改設計圖紙、項目內容,所造成的工期亦相應順延;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第三條:工程總造價
                    本工程預算總造價為(¥),此工程總造價為包工、部分包料,結算時按實際工程量的減增結算,若在預算基礎上增加項目則另加上增加的總價,增加項目的單價根據雙方在變更時所協定的書面造價結算。
                    第四條:工程付款方式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轉帳方式或現金支付
                    本工程自簽訂合同即日起,甲方應在天內付首付工程款人民幣作為前期的開工準備;以后根據工程需要及進度要求拔款,當工程進展到一半完成工程的一半以上的第天時,甲方第二次付總工程價款的%,即人民幣(¥)元,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完工驗收使用后,甲方在天內一次性付清人民幣(¥)元。如果甲方不按合同按時撥付工程款所造成的損失(如:工期工期延長、工人窩工材料損失等)由甲方承擔。
                    其他付款方式:1、施工過程中增加工程項目的款項,以該項目完工驗收核算的工程量為準,驗收之日100%支付;2、主材代購部分材料款的支付:除需要提前支付主材代購費全款外,需要按照實際定貨時間提前一周付。
                    第五條:工程內容、質量及要求
                    本裝修工程裝修的內容如下:
                    1、景觀裝飾、墻面裝飾、天花吊頂、包門套、展柜、裝飾柜、貼墻紙、貼地磚及墻磚。
                    2、衛生間改造、水電安裝、防水處理、防火處理。
                    以上裝修內容詳附預算表,如果乙方不按合同裝修,所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工程驗收
                    1、在工程完工后,甲方與乙方共同驗收,并雙方簽字確認,視為本工程驗收合格。
                    2、本工程經驗收后,甲方方可使用,不經驗收甲方即使用則視為本工程驗收合格。
                    3、裝修工程期間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缺陷由乙方負責,對已驗收合格的工程所造成的損壞不屬于乙方保修范圍,如需乙方維修,則乙方收取維修中的合理費用。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甲方:
                    1、甲方按合同的要求及進度撥付工程款,如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工程施工出現的后果由甲方承擔,并支付違約金每天為工程總價的___%,從簽訂付款的日期計算起,結算時結清。
                    2、甲方為乙方提供水電便利以便開展施工,水電費用由甲方負責。
                    3、甲方在接到乙方有關的工程簽約單、變更設計等,應在復、逾期則視為同意、有效。
                    4、甲方在乙方施工過程中,變更設計項目或材料,由此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按協商書面價格作為增加工程項目結算。
                    5、甲方接到乙方遞交的竣工報告后,在天內組織驗收,并提出更改意見以便乙方完善工程,工程使用后,如果不按合同支付工程余款,則每天付總造價的%作為違約金。
                    6、工程完工后,在保質期間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有義務進行維修。
                    7甲方委派商調解。
                    8、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監督及協助施工和制止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有義務保障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9、在簽訂合同后,如果甲方單方違約,則賠償乙方的損失,已裝修的按預算支付工程款外,另支付總工程款的____%作為違約金。
                    10、甲方負責提供合格的施工場地,清除工場障礙物,理順和申報各方面有關手續并處理清楚可能引起的相關法律問題。
                    乙方:
                    1、乙方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承包本工程的設計施工。
                    2、乙方簽訂合同后,自行組織本工程的施工進度、機械器具、技術及施工圖紙、材料計劃等,按照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進行裝修。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遵守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文明施工。
                    4、乙方施工中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解決。
                    5、乙方在完工后自理裝修垃圾及剩余材料。
                    6、乙方如單方毀約,則賠償甲方總工程款的____%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附則
                    1未盡事宜,雙方互相再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2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解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為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身份證協議和其它文件,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方結清工程款后合同即自行終止。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開戶行:開戶行:
                    帳號:帳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篇三:裝修糾紛:裝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結算?
                    裝修律師:裝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結算?
                    張雷律師按:別墅裝修總價不菲,裝修公司為促成交易,一般會在預算總價的基礎上給予一定優惠。可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提前解除合同,已經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還按照優惠率結算嗎?以下面一則案例予以說明。
                    案例評析
                    20XX年04月20日蘭香女士(化名)與盛某達裝修公司(以下簡稱裝修公司)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裝修公司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接蘭香女士位于松江區泗陳公路**弄**號別墅的裝飾裝修工程。
                    (張雷律師:裝修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三種,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部分承包,這種形式是指裝飾公司負責施工和輔料的采購,而主材由業主自己采購,特別是潔具、燈具、地板等,由于款式、喜好等差異,施工方無法代替業主,但是木材、黃沙、膠等輔材可由施工方采購,此方式可減少業主管理費的支出,裝修公司能在材料差價上得到一些實惠。)裝修公司預算總價為807,888元,后蘭香女士、裝修公司雙方協商,裝修公司在此基礎上給予優惠,最終確定閉口價為700,000元。同時合同約定:第三條第5項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修改設計、增減工程項目或者變更材料設備,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后,方能進行施工。凡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項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第五條約定分期支付工程價款:合同簽訂當日付款30%;隱蔽工程通過驗收付款35%;油漆工進場前付款30%;竣工驗收通過當天付款5%;第七條第2項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給甲方50元。第九條第2項約定: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并由責任方按合同總價款15%賠償,解除本合同。該合同對其他相關事項亦作了相應約定。(張雷律師:該份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對價款、施工期限、價款支付方式、違約條款等約定明確,是承攬人與定做人之間平等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依據合同,蘭香女士分三期支付裝修公司工程款,合計458,500元。
                    20XX年7月13日,蘭香女士、裝修公司簽訂《合同補充協議》一份,就相關裝修項目的費用承擔問題進行了補充約定。20XX年12月4日,蘭香女士、裝修公司雙方再次簽訂《別墅新施工計劃安排》,就各裝修項目的施工期限問題進行了詳細約定。
                    施工過程中,蘭香女士、裝修公司因部分施工項目、用料、增加項目價款及支付等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雖多次以信函等方式以求協商解決,但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8月13日蘭香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雙方于20XX年4月20日簽訂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20XX年9月16日庭審中裝修公司表示同意解除該合同。)
                    (張雷律師: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現蘭香女士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裝修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同意解除,故雙方簽訂的合同于20XX年9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后蘭香女士追加訴請,請求判令:2、裝修公司返還蘭香女士工程款119,346元(按每一項目的實際施工數量,并考慮優惠率予以打折計算)。
                    (張雷律師:裝修公司在預算總價807,888基礎上給予優惠,最終確定閉口價700,000元。這是裝修公司為促成雙方交易,并有利于整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采取的讓利措施。現雙方提前解除合同,裝修公司預期利益沒完全實現,蘭香女士要求就每一單項參照整體優惠比率打折計算,有失公平。對于施工數量,在合同沒有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按照實際履行的施工數量結算是合理的。)
                    同時蘭香女士還要求判令:3、裝修公司支付蘭香女士違約金105,000元(蘭香女士稱違約金是基于裝修公司違約導致提前解除合同而給蘭香女士造成的損失賠償金,該損失包括因裝修至今尚未完工,致使蘭香女士無法正常入住及使用所產生的損失;蘭香女士已經購置的家具、電器無法搬入別墅,商家要求收取倉儲費而產生的損失,但并沒有提供書面證據)。(張雷律師:實際施工過程中存在多次變更和增加施工項目的客觀事實,而雙方沒有提供工
                    程項目變更單,也沒提供證據證明對此造成工期順延問題雙方作過明確約定,由此可見,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多樣化,并不能單純的歸責于任何一方。
                    訴訟中,僅僅提出問題,沒有相關證據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也提醒裝修公司或業主,在施工過程中的任何變動和爭議,要及時做書面確認,確保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據可循。)庭審中,裝修公司提出:1、二樓休閑區原來預算是兩個拱形門套,后來封掉一個門洞,由此產生的封門洞費用1,000元應該由蘭香女士承擔。2、影視廳護墻板與原設計圖紙相比,增加的線條費用5,000元要求蘭香女士予以承擔。
                    對此,蘭香女士稱:1、兩扇拱門是設計師基于美觀而設計,實際施工中發生該設計存在安全隱患,為安全起見才變更為一扇門,此系裝修公司設計不當造成。2、影視廳護墻板與設計圖紙并無區別,不存在增加線條之說。
                    (張雷律師:封門洞費所產生的費用,如果經過雙方質證確定該變動是由于設計與實際的差異而產生的安全問題所致,并非按照業主的要求更改,那該項費用不應由業主承擔。
                    影視廳護墻板線條費,如果根據圖紙和現場情況比對,無法證明線條增加,裝修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是無法爭取到該項費用的。)
                    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返還蘭香女士若干元(按每一項目的實際施工數量計算,沒有打折計算);沒有支持蘭香女士的違約金請求。
                    20XX年06月24日
                    篇三:裝修合同范本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_________室。
                    1.2住房結構: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1.3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見附表四:甲方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1.4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1.5工程期限_________天;開工日期_________天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天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承包方工程內容及做法
                    1、打墻:打墻及垃圾清運。
                    2、水電:含人工一期材料,水管偉星熱水管,電線贛昌電線4平方2.5,1.5,地線1.5雙色。弱電秋葉原。不含開關插座、燈、龍頭、潔具、地漏等。
                    3、機械鉆洞:所有管線洞。
                    4、封陽臺:北面平推,兩扇窗戶,中空0.5cm兩層玻璃。南面推拉窗,中空0.4cm雙層玻璃,不含紗窗。
                    5、泥工:含人工、水泥、沙子、紅磚、門檻石、防水等基礎用料。瓷磚、地磚、踢腳線等主材業主自購。
                    6、打踢腳線,磨陽臺、電視背景墻。
                    7、吊頂:輕鋼龍骨石膏板,龍牌或兔寶寶石膏板。客歺廳過道吊頂不含石膏線、如需裝石膏線另計。廚衛集成吊不含電器。
                    8、中途打掃衛生。不含最后打掃衛生。
                    9、木工:做衣帽間衣柜,(含兩邊衣柜窗下矮柜)次臥衣柜、陽臺柜(含門)、鞋柜、酒柜、(除陽臺柜外其他柜子不含柜門和掛件)電視背景墻根據業主要求做,包括瓷磚、石膏線等材料。拼鏡打底做框。廚柜含上柜兔寶寶e0級生態免漆板、超潔亮石英石臺面、鋁合金框架、晶鋼門板、鋼筋,緩降不銹鋼鉸鏈。所有木工板材使用兔寶寶e0級生態免漆板(約260元/張)。
                    10、刮瓷:含人工及材料,多樂士超細膩子粉,多樂士凈朗乳膠漆。
                    第三條材料供應
                    3.1按合同約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甲方應在材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乙方,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3.2按合同約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乙方應在材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甲方,雙方共同驗收。
                    第四條工程質量
                    4.1本工程根據雙方約定的建筑裝飾工程技術規程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其它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4.2本工程由雙方共同設計施工方案。
                    4.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4.5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后,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4.6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由南昌市建筑裝飾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認證,經認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經認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工程驗收
                    5.1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打墻、封陽臺、水電、泥工、木工、油漆工及整體工程完工。
                    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參加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
                    5.2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
                    5.3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_________年。驗收合格簽字后,填寫工程保修單。
                    第六條工程款支付方式
                    6.1雙方約定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工程款:
                    (1)本合同簽訂后,開工前5日,甲方支付10000(元)的工程款;
                    (2)完成水電工程量后的___5___日內,甲方支付20000(元)的工程款;
                    (3)完成泥工程量后的___5___日內,甲方支付10000(元)的工程款;
                    (4)完成木工工程量后的___5___日內,甲方支付20000(元)的工程款;
                    (4)竣工驗收合格后或雙方約定的保修期滿,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業務員或施工人員收取的,視為乙方收取。
                    6.2因變更施工內容導致總價款增減的,甲方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減部分的款項。
                    6.3雙方款項往來,均應出具收據。施工結束,甲方全額付清應付款項后,乙方應當出具收據。
                    6.4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有權留5000元的保修基金。竣工驗收合格后壹年內沒有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甲方應將保修基金全額退還乙方。
                    第七條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約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做法說明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線路、煤氣管道、自來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負責施工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和賠償;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八條工程監理
                    8.1本工程甲乙雙方共同監理,以甲方監理為主。
                    8.2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尊重合同決定。對工程施工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按照雙方共同設計方案執行,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應在協議條款內約定重新設計繪制。
                    第十條乙方駐工地代表鄧榮慶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0.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由乙方及時以電話等形式通知甲方。10.2乙方代表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工作
                    11.1甲方應在開工前___2__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電等必備條件,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11.2做好施工中因臨時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產生影響鄰里關系等的協調工作。
                    11.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結構或設計管線,負責到所在地房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11.4不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11.5施工期間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該居室的,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11.6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工程竣工驗收。
                    

                  【篇三】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合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但是很多朋友在撰寫合同的時候不清楚注意事項。比如租土地的時候寫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需要注意什么呢?律師365將在下文中給大家介紹。

                    合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但是很多朋友在撰寫合同的時候不清楚注意事項。比如租土地的時候寫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需要注意什么呢?將在下文中給大家介紹。
                    ▲一、土地租賃合同釋義
                    根
                  據《合同法》第212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
                  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土
                  地租賃合同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
                  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按照《城鎮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
                  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二、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以上內容便是的小編針對▲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這個知識點作出的詳細介紹,在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以及土地租賃合同的具體含義,但是在實踐中,土地租賃合同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不清楚的朋友不妨登錄的網站咨詢專業的律師。
                    

                      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年限是多久


                      


                  【篇四】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規定


                    篇一: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屬于雙方法律關系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屬于雙方法律關系
                    委托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行為。
                    兩者在概念上有著外延內涵的不同。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類型,而委托代理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同時委托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如委托設計、委托審計等,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適用。
                    代理,只適用于本人與委托代理行為指向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相對于委托屬于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托只適用于委托與受委托的相對于代理的內部關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托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屬于雙方法律關系,即委托法律關系的成立,應有受委托人的承諾,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諾即不接受委托,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處理委托事務,其委托合同則不能成立。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被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所發生的法律行為和后果是被代理人(委托人)與第三方的法律行為的外部關系。在這個外部關系中,代理人(受托人)只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替身而已,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在此與第三人沒有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自德國民法典以后,各國立法都嚴格區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民法總編中專門規定代理制度,而在債權編中規定委托合同。我國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代理,但只規定了直接代理,在合同法中規定了委托合同并根據形勢需要同時規定了民法通則中未規定的間接代理制度,這有一定的不妥之處,在民法典修編過程中,這個不妥相信一定會得到修正。相關法律咨詢請找北京合同糾紛律師原江【/mlist1376/57554/】
                    篇二:怎樣簽訂律師委托代理合同
                    想學法律?找律師?請上
                    XX 怎樣簽訂律師委托代理合同
                    核心提示:怎樣簽訂律師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正式的委托代理協議一般都包含有很多條款,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xx為您提供一些實質性內容以參考。詳情請看以下介紹。
                    在確定了你需要的律師之后,按照法律的規定,你應該與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聘請合同,也就是委托代理協議,這份協議將確定你與律師事務所以及某位律師之間的代理關系,并規定你們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事務所一般都會向你提供一份固定格式的委托代理協議,你需要做的只是審定其中的內容,并將你的具體情況填寫在協議的空白部分就行了。當然,這件事 絕不是說上去那么簡單,律師事務所提供的空白合同中往往會忽略一些對你來說非常重要的問題,而糟糕的是,在簽訂合同時,你可能也會忽略它們。 一份正式的委托代理協議一般都包含有很多條款,而以下一些實質性內容,你可以參考一下:
                    (1)委托事項是什么
                    (2)受委托的律師應當為你做些什么怎樣保證律師的工作效率和盡責
                    (3)你愿意交給這位律師哪些權利
                    (4)你應當為律師提供哪些協助
                    (5)你應當支付哪些費用其中每一項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是什么如何節省律師的工作開銷是否能有初步的費用總額估算
                    (6)未盡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如何確定一方的違約
                    (7)在什么情況下,你或者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如何承擔
                    (8)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除此之外,任何你認為重要的問題你都可以提出來,并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把它寫進合同中去。
                    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律師事務所向你出具的空白合同中應該已經包括了以上所有重要內容,這時候,你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條款的表述是否準確、具體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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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實質問題上,任何含糊的措詞都可能最終導致你的損失,因此,諸如“原則上”、“盡可能”之類的語言是應當避免的,除非你真的并不看重它們所涉及到的某項具體權利。
                    其次,任何一項權利義務的說明都應當具體。例如費用方面的規定,籠統地要求你支付一切與辦案有關的費用恐怕并不妥當,至少你有權利知道,哪些費用是與辦案有關的它們在數額上的確定標準是什么怎樣保證律師在辦案中盡可能地節省費用呢
                    最后,就合同內容的完整性而言,如果你實在沒有把握,不妨試試這個簡單的辦法:找出合同條款中所有對你的義務的規定,并確定對方是否也有相應的義務來平衡他所享有的每一項權利,如果沒有,那么這份合同可能對你有些不利。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XX/
                    篇三: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受托人報告義務主要有哪些內容?為何應有報告義務?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報告受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受托事務終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時,受托人應當將處理受托事務的始末經過和處理結果報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受托人此項義務的具體內容由當事人根據需要約定。
                    本法規定了受托人的報告義務。這是因為必要的報告是使委托人及時了解委托事務的進展情況,從而及時作出或變更指示,妥善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
                    導讀:委托合同中因為有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因此其法律關系變得尤為復雜。委托合同案件糾紛也因此變得復雜多變,雖然《合同法》為委托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出現,在審判實踐中依然是一件麻煩而難處理法案件。要解決這些案件則必須詳細的分清委托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法律問題。下面就這幾個問題逐一做分析。
                    一、第三人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體是誰的情況下,能否產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我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學理上又稱委托人的自動介入),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之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審判實務中就該法條中規定的“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在理解上有時產生錯誤地認識。雖然《合同法》第402條在立法時借鑒了美法中的隱名代理制度,但在具體的適用條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
                    1、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必須是代理人明確告知第三人代理關系存在時,才發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第三人經由其它途徑知道代理關系存在時,不發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合同法》402條對此則無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的代理關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無須指明委托人具體是誰,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關系存在,即可發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而《合同法》402條對此規定的不是非常明確,解釋上應以指明委托人具體是誰為前提條件。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時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體是誰的情況下,不能產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即該合同不能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權之阻卻事由的判斷
                    《合用法》第403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動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該法條一方面規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權,同時又以但書的方式規定了阻卻委托人介入權行使的例外規定。審判實務中判斷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據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的主客觀情況綜合予以認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與第三人洽談過訂約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絕;2、在以前的交易過程中委托人對第三人有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3、委托人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不具備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與該委托人訂立合同將導致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是否行使取決于委托人的單方意志。委托人一旦決定行使介入權,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直接對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受托人則退出其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對合同的履行與否不再承擔責任,但受托人
                    的報酬請求權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受托人應當根據委托合同及與第三人的合同約定,繼續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承擔義務。
                    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辯權對第三人選擇權的影響
                    第三人的選擇權是指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第三人可以選擇委托人或受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第三人的選擇權是對其實體權利相對人的選擇權,而不是其行使請求權順序上的選擇權。如果第三人選擇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即使其選定的相對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選定的相對人再為主張。但《合同法》同時規定,第三人根據選擇權選定委托人為相對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由此衍生的問題是,當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相對人時,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張其基于委托合同對受托人的抗辯,而該抗辯又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張權利如果不能,則權利人的權利就會落空,如果能,豈不與《合同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們認為,《合同法》規定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得以選擇相對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這是一個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實務中,必須證明實際情形符合這個前
                    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選擇權。如果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抗辯權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選擇權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實基礎,因而第三人的選擇權的行使應當是無效的。在此情況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張權利,其請求權的基礎不是法定的選擇權,而是依據其與受托人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 另外,當委托人主張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時,受托人應當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履行協助義務,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適當履行合同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關于委托合同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見,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對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無期限,委托事務的處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雙方均得以隨時解除合同。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權的行使方面與其它合同相比所獨有的特征。盡管在實踐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承擔有影響,并不因此而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
                    篇四:律師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與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在上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按照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積極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甲方隱瞞事實或證據,或偽造證據,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項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在法院判決前,案件雙方和解或一方
                    當事人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辦案費用
                    經雙方協商,甲方支付乙方律師費 元人民幣。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屬辦案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
                    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終止。 2、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是指有關機關作出判決、調解、裁定、裁決之日,或當事人庭外和解、撤訴之日。
                    第十一條 送達
                    為聯絡和送達開庭傳票、判決書、調解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方便,甲方確認的甲方聯系電話為: ;郵寄送達地址為:
                    乙方向甲方電話通知相關法律文書內容,即視為乙方有效送達。如無法電話聯系,乙方按上述地址的送達視為合法有效的送達,甲方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依上述地址的送達仍為合法有效之送達,甲方因地址變更導致無法收取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承辦律師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篇五: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
                    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立法上沒有專門的委托合同制度。《合同法》在總結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借鑒外國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委托合同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從而為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隨著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大量涌現,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就該類糾紛案件適用法律不當的現象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注意。現就委托糾紛案件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容易滋生歧義的幾個問題作一簡要辨析。
                    一、第三人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體是誰的情況下,能否產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我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學理上又稱委托人的自動介入),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之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審判實務中就該法條中規定的“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在理解上有時產生錯誤地認識。雖然《合同法》第402條在立法時借鑒了美法中的隱名代理制度,但在具體的適用條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
                    1、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必須是代理人明確告知第三人代理關系存在時,才發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第三人經由其它途徑知道代理關系存在時,不發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合同法》402條對此則無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的代理關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無須指明委托人具體是誰,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關系存在,即可發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而《合同法》402條對此規定的不是非常明確,解釋上應以指明委托人具體是誰為前提條件。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時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體是誰的情況下,不能產生委托人的自動介入,即該合同不能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權之阻卻事由的判斷
                    《合用法》第403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托人
                    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動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該法條一方面規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權,同時又以但書的方式規定了阻卻委托人介入權行使的例外規定。審判實務中判斷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據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的主客觀情況綜合予以認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與第三人洽談過訂約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絕;2、在以前的交易過程中委托人對第三人有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3、委托人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不具備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與該委托人訂立合同將導致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是否行使取決于委托人的單方意志。委托人一旦決定行使介入權,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直接對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受托人則退出其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對合同的履行與否不再承擔責任,但受托人的報酬請求權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受托人應當根據委托合同及與第三人的合同約定,繼續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承擔義務。
                    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辯權對第三人選擇權的影響
                    第三人的選擇權是指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第三人可以選擇委托人或受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第三人的選擇權是對其實體權利相對人的選擇權,而不是其行使請求權順序上的選擇權。如果第三人選擇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即使其選定的相對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選定的相對人再為主張。但《合同法》同時規定,第三人根據選擇權選定委托人為相對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由此衍生的問題是,當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相對人時,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張其基于委托合同對受托人的抗辯,而該抗辯又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張權利如果不能,則權利人的權利就會落空,如果能,豈不與《合同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們認為,《合同法》規定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得以選擇相對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這是一個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實務中,必須證明實際情形符合這個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選擇權。如果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抗辯權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選擇權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實基礎,因而第三人的選擇權的行使應當是無效的。在此情況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張權利,其請求權的基礎不是法定的選擇權,而是依據其與受托人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 另外,當委托人主張受托人對第三人
                    的抗辯時,受托人應當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履行協助義務,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適當履行合同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關于委托合同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見,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對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無期限,委托事務的處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雙方均得以隨時解除合同。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權的行使方面與其它合同相比所獨有的特征。盡管在實踐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對解除合同后的責任承擔有影響,并不因此而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
                    關于委托合同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尚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一方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拋棄任意解除權條款的效力問題
                    我們認為,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預先約定拋棄任意解除權的,一般應確定該特別約定有效,以貫徹合同自由原則。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情勢變更致使此特別約定的適用損害了一方當事人利益的,則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排除特別約定的效力,以維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與此相關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預先約定了拋棄任意解除權的條款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是否還有得以適用的空間實際上,合同法第410條所指的“任意解除權”與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解除權,兩者在形成時間、適用條件、適用范圍等方面均有不同。首先,合同法第410條所規定的“任意解除權”系不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解除權,側重于強調委托合同解除權的“無因性”且該解除權同合同的成立一并生成。而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的產生于合同簽訂后、履行過程中,并以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為前提條件;其次,前者原則上僅適用于委托、行紀、居間等服務性合同并需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對于后者,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規定,原則上適用于包括委托合同在內的各種性質的合同。由此可見,任意解除權系委托合同當事人所特別享有的一項權利。即使委托合同當事人預先約定了拋棄任意解除權條款,當出現了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時,當事人仍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據以解除合同。
                    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委托人撤銷委托和受托人辭去委托。但無論是撤銷委托還是辭去委托,均為當事人一方的權利。該權利從性質上講屬形成權,即以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發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對方發出通知,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銷。
                    委托合同當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權的期限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之前。在委托事務已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權。“已處理完畢之委任,不得再終止之,已成立之請求權,不因終止而被排除。終止唯向將來發生效力。” 因為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受托人實際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當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權終止合同已無實際意義。
                    3、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對其他人的效力問題。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他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做出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則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生效。例如共同委托人將其共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出賣,如果部分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收回財產。因為共同委托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如部分委托人不愿再出賣共有財產,其他委托人實際上也就不能在委托出賣,因此部分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效力及于全體委托人。在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可分割的,各方當事人解除委托的行為一般認為獨立的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4、任意解除權行使的特殊法律后果
                    與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性質及委托合同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行使而導致的合同解除,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的使合同無效。委托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與受托人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仍然具有約束力,委托人就已經完成的委托事務處理成果有權要求受托人履行交付義務,受托人就委托事務已完成部分所享有的報酬請求權及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仍得以向委托人主張。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性質決定了合同當事人得以自由的行使解除權,即使相對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損失,只要不存在可歸責于行使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該方當事人原則上無賠償義務,更無違約責任的適用余地。但是,如果損失的產生系因可歸責于行使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則應當賠償損失。否則,將招致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濫用,也不利于維系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所謂“不可歸責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么它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不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或外在的不可抗力。關于可歸責事由是否存在的判斷通常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合同解除方是否在明顯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情形下行使任意解除權;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與另一方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三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是否能證明其沒過錯。 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病重住院時解除合同(依當時情形判斷,受托人并非客觀上不能繼續處理受托事務),委托人與此時既不能親自處理、又不能及時選任其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而遭受損失。于此情形,委托人損失的產生即可斷定為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受托人應負賠償義務。
                    五、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前文已經述及,《合同法》就委托合同與一般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隨時任意的解除委托關系,不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即使對方不同意解除委托關系,也發生解除的效力,行使解除權的一方也無須對其承擔違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委托合同關系中沒有違約責任的適用余地。我們在此所指的違約責任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相對方承擔的責任(《合同法》第107、406條)。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包括委托人違約和受托人違約兩個方面的內容:
                    1、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
                    篇六: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一審)
                    委托代理合同
                    【20XX】民初字第 號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傳 真:
                    甲方因與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XX]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余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XX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后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并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托方:(簽章) 受托方:XXXX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篇七:委托代理合同一般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鄂馬律代字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委托湖北馬首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議定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的__________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負責辦理有關法律事務,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向律師如實反映全部情況,提供可靠的證據和資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代理費及其它已收取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及其他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 一般代理權限。
                    2、 特別授權:即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提起反訴或上訴。
                    六、根據《律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約定代理費收費方法為:甲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元整,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付清。
                    七、代理律師辦理委托案件支出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負擔;代理律
                    師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需的鑒定費、翻譯費、資料費、通訊費、文印費等必須開支的費用,由甲方支付,憑票實銷。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判決、調解、撤訴及案外和解等)止。
                    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轄
                    十、如雙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湖北馬首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篇八: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間合同的關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間合同的關系
                    一定義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2: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二關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擔面對雙方的責任,買賣雙方都跟代理有關系,彼此間的關系也是通過代理建立的,追責,都是最代理。
                    居間,是一種服務合同,這個服務就是促成雙方成交,就可以收費,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需要彼此互相追責。三、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根據上述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的概念與特征,我們可以對兩者進行比較,以在實踐中分清合同的性質,正確的適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對受托人的資格并沒有限制;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僅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服務,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是從委托人處領取報酬;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居間合同達到目的是才能請求支付報酬,并且在為媒介居間時,居間人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由委托人負擔;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從事居間合同達到目的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處理事務后果和報告的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則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和報告的義務。 由上述比較可見,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盡管從形式上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它們之間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只有在全面掌握兩者基本概念的基礎上,在實踐中才能對合同性質予以正確把握
                    篇九:非訴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個人非訴案件代理合同范本
                    法律服務委托協議(非訴項目)
                    第號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 股權繼承 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事項
                    1.查詢、核對被繼承人xxx生前在新疆xx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情況
                    2.協助辦理法定繼承人xx放棄股權繼承的公證事宜
                    3.甲方股權繼承的相關法律事宜
                    4.協助甲方辦理股權變更確認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 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
                    2. 對代理過程中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 為甲方業務單獨建檔,并保存工作記錄,對相關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 全面、客觀、及時向乙方律師介紹項目情況,提供各種相關的證據、文件等資料。2. 對乙方律師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并對乙方律師的建議和工作獨立作出判斷,對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運用法律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工作費用。
                    第四條 費用
                    1. 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法律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本合同簽訂當日以現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2. 前款所列法律服務費不包括下列費用:
                    a) xx市以外地區的差旅費。
                    b) 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工商查詢費、公證費、鑒定費、翻譯費等費用)。
                    c) 甲方委托乙方律師辦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務事項的費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
                    2.除本條款第1項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承辦律師卷宗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授權代表人:承辦律師: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篇二:非訴訟委托代理協議
                    非訴訟委托代理協議
                    甲方:
                    乙方:天津泰閣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因 事宜,現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師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關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律師的具體法律事務為: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
                    2、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應甲方要求及時通報委托事項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情況,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其他事實材料及其線索;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達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聯系方式為:電話: ,電子郵箱: ,甲方更換聯系人的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代理費及支付辦法如下:簽訂委托合同時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 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
                    2、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翻譯費、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
                    2、交通費、通訊費、復印費、資料費、差旅費、食宿費等。
                    第1項費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預支、事后向甲方報銷。
                    第2項費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辦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
                    (2)涉及外省市辦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預支、事后向甲方報銷。
                    第七條 甲方支付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的費用后,乙方開始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不退還律師代理費: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10%作為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時止。
                    第十二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手機、e-mail、郵寄。需郵寄的,送達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手機號碼,應當通知對方。
                    地址: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大沽北路2號天津環球金融中心2515
                    電話: 電話:
                    e-mail: 傳真:
                    日期:201 年月日 日期:201 年月 日篇三:律師非訴案件代理規范2
                    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操作規程
                    : 發布時間:20XX-07-27
                    第一條 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辦理非訴訟案件的執業行為,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律師參與非訴訟代理案件,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律師參與非訴訟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恪守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律師在從事本規程規定的活動中,其人身權等權利不受侵犯。
                    第五條 律師參與委托非訴訟代理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和 商業秘密。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代理非訴訟案件,應與當事人簽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師辦理具體法律事宜,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門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 要求。
                    第七條 律師不得為當事人代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非訴訟事務。
                    第八條 律師在非訴訟委托代理合同簽定后,應與委托當事人協商并制作筆錄確認事 項內容、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事項完成標準。
                    第九條 律師應當按照所內有關規定填寫并報批有關的案件批辦單。
                    第十條 委托人應簽署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律師應接受委托后五日內,擬定非訴訟事項代理思路,報其所屬的業務部負責人審批。若有特殊情況,經其所屬業務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師可以接受委托后十 日內,擬定非訴訟事項代理思路,報其所屬的業務部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代理思路經業務部負責人審批后三日內,律師應將該代理思路告之委托
                    人,與其形成統一意見。第十三條 律師在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證據時,應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有介紹信并出
                    示律師執業證,在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為或兩位以上律師共同進行。
                    第十四條 律師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與委托人會談制作的筆錄進行非訴訟的委托代 理工作。
                    第十五條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提請本所主任批準終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項無法完成;2、委托事項為違法行為;3、委托人隱瞞重要證據;4、委托合同中約
                    定其他應終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條 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后五日內,應以本所名義向委托人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詳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間,調取的證據、依據的法律,具體事項的完成結果、法律 后果等項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后五日內擬訂書面辦案小結,并由委托當事人出具 書面的委托代理意見反饋表。
                    第十八條 律師在擬訂辦案小結后三日內應將本案所有材料報送所屬業務部分關副 主任及分管辦公室副主任進行結案審批。
                    第十九條 在結案審批后三日內,律師應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卷,送交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所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新律民字第 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 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照: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 權進行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
                    (一) 一般代理
                    (二)特別授權代理 :1、代為起訴、應訴;2、代為調解;3、代為申請財產保和證據保全;4、代為申請回避;5、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6、進行和解;7、提起反訴;
                    8、提起上訴;9代為遞交證據、質證;10、發表代理意見;11代為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
                    三、乙方律師在委托代理權限內,依法保護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 乙方律師對其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職責。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案件的材料、法律文書和財務應當妥善保管。
                    甲方如認為因乙方指派律師未盡職責等原因,造成其損失,可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變更律師。甲方申請理由一經核實,乙方應當及時變更律師,以減少甲方的損失。
                    四、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堅持不正當利益,代理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就甲方的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甲方委托事項,如因甲方誤導、不實的陳述案情、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自身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委托事項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復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該材料,由甲方親自向其提供,甲方如違反以上約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師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指派律師如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擔任甲方代理人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盡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代原指派律師履行職責。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甲方認可乙方的行為。
                    七、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第條 款的規定,甲方應當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
                    鑒定費、查檔費、翻譯費、交通費等與案件相關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外出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有甲方預付,按實際支出多退少補。
                    本合同終止或提前解除后,應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八、甲方須于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全額代理費,乙方收取代理費后,須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
                    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按時繳納全額代理費,可有由雙方方協商繳費日期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注明。甲方在約定時間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預收的代理費作為律師前期工作的勞動報酬,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委托事項開支已超過預期費用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九、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對可能發生的不起訴,撤訴或駁回起訴的情況,甲乙雙方應明確案件的收費標準確定代理費,其他費用可以在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另行約定:
                    乙方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的甲方決定不起訴的;
                    乙方接受委托后,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的;
                    乙方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訴的;
                    乙方接受委托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的;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起訴的;
                    以上均不退代理費。
                    十、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如代理費尚未支付,則甲方應向乙方給付應交代理費20%的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如代理費尚未收取,則應向甲方給付應收代理費20%的違約金。
                    十二、需要另行約定事項:
                    1、
                    2、
                    十三、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條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案件審結為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以及乙方指派律師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新疆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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