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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法視頻【六篇】

                  時間:2015-10-28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視頻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視頻6篇

                  第1篇: 勞動合同法視頻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對策論文
                    勞動合同簽訂對策論文
                    摘要:作為勞動者,首先應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認真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同時,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具體內容,全面準確的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及時了解國家現行的政策方針,發生勞動糾紛時,通過正規途徑依法維權,真正做到知道維權、敢于維權、知道如何維權。
                    解決好勞動合同簽訂問題,及時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對保持單位內部穩定及社會穩定具有直接的積極推動作用。目前隨著就業人員成分的變化,有些內部隸屬“在編”的事業單位也普遍存在著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并且越來越多事業單位內部招錄人員不在編制之內,勞動合同簽訂已經成為單位內部急需解決的課題。
                    一、勞動合同簽訂現狀
                    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改變了過去二元封閉關系,強化政府責任,構建地方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穩定的三角關系,同時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細化、規范化。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從XX年7月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對勞動合同法的執法檢查工作,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來進行的第二次執法檢查。在此次檢查中,部分企事業單位中的中小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依然嚴峻,特別是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十分低下。盡管《勞
                    篇二:《勞動合同法》論文
                    XX年10月18日
                    學習《勞動合同法》心得
                    【摘要】: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勞工關系發展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對調整勞資之間的關系、以及定位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通過八周的學習對于《勞動合同法》的認知與了解。
                    【關鍵字】: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章制度、勞動者
                    一、 引言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1994年7月5,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1995年1月1生效實施。當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勞動關系初步出現緊張狀況。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狀況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XX年6月頒布,XX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XX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 1
                    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二、正文
                    經過八周的系統學習,我們小組三個人對于《勞動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二方面是我們對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Ⅰ、《勞動合同法》對于調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鑒于在中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緣故,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條就說:“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明確了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其中尤為重要的 2
                    就是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合法的三個原則就是:1、主體要合法。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應在自用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新調整,主要體現在強調合法原則、強調用人單位建章立制、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合法原則。《勞動合同法》將合法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則。二是《勞動合同法》強調用人單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單位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開、公示三個要件。三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有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
                    ⅰ、試用期不再成為“廉價期”。試用期的長度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合同期限越短,試用期越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 3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為試用期工作確立了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ⅱ、“先就業,再擇業”的條件更加有利
                    對于大學生“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觀盡管還受到一些爭議,但對于作為人的畢業生個體的幸福和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言,這樣的觀念顯然是積極而正義的,也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勞動合同法》頒布顯然也表達了立法者對這種就業觀的肯定和鼓勵。
                    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XX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量的供給仍然大于供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形式更加嚴峻。
                    4
                    篇三:勞動合同論文 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勞動合同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淺論勞動合同的解除
                    摘要: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中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學界對勞動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勞動合同法》為中心,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個方面對中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作了具體的分析;最后從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制度的角度對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濟補償進行的分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理解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面臨著失業。因此,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點問題。
                    二、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主要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情況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
                    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產生的,勞動合同也不例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勞動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所以,立法對協議解除一般不規定條件,只要求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了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了如果是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且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項規定明確排除了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中,用人單位只對由自己單方提出并經勞動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經濟補償,不對由勞動者提出的協商解除承擔補償責任。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權屬于民法上的形成權,由于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所以,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只授予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權,導致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嚴重利益失衡,違反公平原則;主張將這種權利也賦予用人單位,但要求提供經濟補償;并且單方預告解除權只適用于定期勞動合同與合同法原理不符,我認為這種規定是由勞動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而且勞動者依法行使辭職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勞動者付出一定的勞動為前提的,而且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又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勞動立法一般也比較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所以從這方面來說,這一規定在保護勞動者方面還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只要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在即時解除的情形下,沒有給用人單位以準備時間,用人單位在無法立刻安排其他勞動者來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限于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形。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中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限制。《勞動法》第25~27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41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下面三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
                    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雇,又稱即時辭退,它是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雇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做出的,可以立即生效,無須事先通知勞動者,而被解雇的勞動者也沒有請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這種具有處罰性質的解雇必須以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為前提,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過錯性解雇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羅列的形式規定了有關過錯性解雇的幾種情形,對過錯性解雇進行了極其嚴厲的規定。例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過錯性解雇指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于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非過錯性解雇主要是因為是勞動者的身體原因和技能原因不能適應多次調整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在無法提供與勞動者的身體或技能條件相適應的工作崗位情況下,只能將勞動者解雇。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立法對非過錯性解雇作了嚴格的規定限制,而且還要求用人單位對被解雇的勞動者都需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
                    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渡過暫時的難關。經濟性裁員實質上是屬于非過錯性解雇,它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市場競爭導致一些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通過裁員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便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是由于大量的裁員會造成大量的失業勞動者,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一般對經濟性裁員的立法的態度是既要允許又要加以嚴格的限制,中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對經濟性裁員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主要從裁員的法定的許可條件及其程序方面進行限制,還規定了優先留用和優先招用制度。由于經濟性裁員也屬于非過錯性裁員的一種,所以也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制度。例如,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經濟性裁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勞動者有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例如,職工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患職業病的,這兩種情況用人單位都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制度
                    勞動合同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為了保證勞動者的生活不受或少受勞動合同
                    篇四:【勞動合同法論文】
                    石河子大學
                    《經濟法》課程論文
                    論文題目
                    淺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
                    姓
                    學名 號 周志榮 XX517347
                    物流管理XX(1)班
                    馬永輝
                    《經濟法》
                    XX年06月
                    專業、班級 指課導程老名師 稱
                    淺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
                    [摘要]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對我國就業市場的一種規范調解,也必然會給大學生就業帶來一些影響。從長期來看,它的實施將為大學生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能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在短期內,將加大大學生求職的難度。所以,大學生有必要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職策略。
                    [關鍵詞] 勞動合同法 大學生 就業 影響
                    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內容牽涉到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均產生了重大影響,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并有不同的解讀。對于即將踏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勞動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關注新法會對自己的就業產生哪些影響。
                    與此同時,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XX年大學生畢業人數達610萬。 XX年是559萬,就業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畢業而未能就業的高校生,大學生就業生高達1000萬人,這個數字并沒有包括就業后又離職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大學生。為什么這么多的大學生找不到工作?勞動合同法實行究竟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有沒有影響?就此問題我們進行初步探討。
                    一、《勞動合同法》中對大學生就業的一些有影響的規定
                    首先,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勞動合同法有三條對大學生就業影響最大
                    1、企業無責賠償。新勞動合同法規
                    2、 企業違約與員工違約不對等。企業違約辭退員工支付每年一個月的違約金。員工違約什么時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錢,不要負任何責任(包括員工有過錯,企業無證據)。
                    3、 長期合同。過去企業是一年,三年,五年,現在是三年,六年,無固定期。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要求企業長期用工,企業內部競爭減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業招聘更加謹慎。
                    二、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與了解
                    《勞動合同法》里與畢業生緊密相關的內容主要表現在勞動合同的訂立、社 2
                    會保險的購買、試用期的規定與工資、勞務派遣等。大學生對于《勞動合同法》至少應該要有個大體的了解,對某些條款應該有清晰的理解,這既是一種自我保護,也是大學生就業的必修課。根據在上對《勞動合同法》施行的調查結果表明,參加調查的114名學生中對新法相當了解的占%;比較了解的占%,不太了解的占%;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認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學畢業生權益的占%;認為新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加劇就業競爭和就業壓力的占%;相信該法的實施執行力度的占%,對該法的實施執行力度持觀望態度的占%。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學校應該組織學生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討論,認清新法施行對大學畢業生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約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時候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1、限制利用試用期將畢業生作為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有關試用期的條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過去很多企業存在濫用試用期的問題,有很多企業利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開始許諾干得好就錄用,但干了一段后一個人都不留。這種做法在今后都是違法的。《新勞動合同法》也會改變以往一些企業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們對應屆畢業生經過試用期內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以往絕大多數的企業都采取這種人才選拔方式,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種方式將被改變。
                    2、畢業大學生享有對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畢業生在求職時往往會問及招聘單位的一些情況,有些用人單位總是以 “等你到了我們公司就會知道"或者以屬于企業的秘密為借口拒絕回答。這將導致大學生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基本信息無法了解,在勞動關系中就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加強對勞動者知情權的保護是平衡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3
                    況等等。如果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經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因為用人單位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由于勞動合同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允許收取押金,扣押證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或錄用過程中,少數為了謀取錢財,利用招聘途徑,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獲取不當利益。一些畢業生參加面試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告知其要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培訓費自付。但是,當培訓結束后,用人單位往往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借口拒絕錄用。有些用人單位雖然錄用畢業生,但是必須繳納押金和扣押畢業證件,許多畢業生為了得到這份工作,只好無奈地接受。因此《勞動合同法》對這些問題有了新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該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合同法》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新挑戰
                    相關調查顯示,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比過去更加謹慎,有人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持這種觀點的人推測,《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用人成本,企業可能會減少招聘沒有工作經驗的應屆生而轉向青睞有工作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的求職者,或者在內部“挖潛”,使得大學生的求職路更加狹窄。具體影響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20O7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依然大于需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 4
                    形勢更加嚴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限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成本來實現的,比如以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也就是承認原來就存在的勞動關系,而現在卻面臨兩倍工資乃至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懲罰。企業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壓縮員工規模成為許多企業的自然選擇,去年發生的以華為“辭職門”事件為代表的多起圍繞《勞動合同法》展開的勞資糾紛便體現出企業以裁員應對新法的沖動。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將更加偏愛有工作經驗的勞動者,而大學畢業生的特點是首次就業,缺乏就業經驗,因此《勞動合同法》可能會對部分實踐經驗欠缺的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帶來一定障礙。
                    二、畢業生對用人單位同樣負有告知義務
                    在實踐中,有的畢業生為了求得滿意的工作,偽造學歷學位,各種等級等證書,編造虛假經歷。這些都是不誠信不道德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同求職者需要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一樣,用人單位招聘時也需要了解畢業生的一些基本情況,如學歷學位、社會實踐經歷等,畢業生都應當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欺詐行為遭受了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予以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畢業生對用人單位負有告知義務的僅僅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與從事的工作不直接相關的其他情況,如是否正在戀愛,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餐飲等法定特殊崗位除外)等,均屬個人隱私,畢業生有權拒絕回答。
                    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是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的;(4)其 5
                    篇五: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科學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勞動合同法》從起草之初到最后實施,一直在激烈的爭論中前行。本應最中立的學術界,似乎爭論更為激烈。現在,當這場堪稱“真理標準大討論”的爭論塵埃落定的時候,學術界應該冷靜思考爭論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文章將《勞動合同法》納入更廣泛的勞動科學的視野,通過分析,得出勞動科學的研究應該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應用性、倫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科學研究;五大特征
                    《勞動合同法》從XX年起草工作啟動,到XX年下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爭議中前行。特別是XX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之后,更是在全社會引發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據統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XX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后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就多達19萬余條。參與這場論爭的既有用人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也有普通勞動者。如果說勞資雙方或者利益團體的爭論帶有傾向性的話,那么學術界的爭論應該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這種爭論似乎更加激烈。而且,介入這場論爭的不僅僅限于勞動法學界的專家,更有一些經濟學、社會學方面的學者成了主要辯手。
                    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各方的激辯與期待中最終出臺,法律最終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的規則之后,一切批評都變得毫無意義了。但這場論爭塵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學術界是否更應當冷靜地思考,這場論爭究竟給我們帶來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設計、法律條款等具體的爭論對象,我們是否應該反思: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臺會引發如此激烈的爭論?這場論爭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問題?為什么這場論爭會吸引如此多的法學以外其他領域的專家?為什么同是法學領域的專家,而且都聲稱是為了“加強勞動者權利保護”,觀點的分歧會如此之大?
                    很明顯,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不僅僅限于法律層面,《勞動合同法》所涉及的問題也遠遠超出了法學研究的范疇。本文認為,基于勞動科學的視野來看待這場論爭,或許可以對上述問題做出比較合理的解釋。盡管學術界對勞動科學的內涵、邊界和學科體系有不同理解,但勞動科學是以勞動問題為研究對象自無疑問。按照這個理解,《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屬于勞動科學的大范疇也就不容置疑了。從純粹學術意義的角度來看,這場由《勞動合同法》所引發的激烈論爭,也恰恰反映出勞動科學在研究上的一些特性。學。
                    一、 綜合性
                    在《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焦點之一。從
                    法律的視角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可見,它不過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勞動合同,所蘊含的法律意義也不過是合同有效期不同、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被適當限制了。從企業管理的視角來看,它就涉及到用工機制和用工成本的問題。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種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原有的那種高度競爭的職場氛圍。從更加宏觀的層面來看,還會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自由流動,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的發展。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本身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為了實現對勞動合同的有效規制,也不能僅從法律的視野去分析,還要綜合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
                    但這種綜合不是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者理論在其他學科的簡單借鑒,而是基于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某一基礎性學科對勞動問題的系統研究。而且,勞動科學研究的綜合性特點在涉獵的廣度上也是其他研究所不及的。從經濟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經濟學,從社會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社會學,從法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法學,從心理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心理學,從衛生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衛生學,從保護視角就是勞動保護學,從統計視角就是勞動統計學……內容涉及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三大體系。所以,對勞動問題的研究,本身應當是多學科的。正因為如此,袁倫渠教授認
                    為勞動科學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哪個門類,應該是一門交叉學科。但不管是作為學科門類也好,作為一級學科也罷,或者只是把它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來看待,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都必須體現綜合性的特點。
                    二、 系統性
                    如果說綜合性側重的是勞動科學研究的廣度的話,那么系統性則是強調如何在全面的基礎上保證對問題的正確把握。如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在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從多科學的視野出發,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問題,但當我們真正將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制度納入廣闊的背景當中進行考慮時,卻又很難抓住問題的核心。
                    首先,不同的學科在關注的重點、研究的范式、價值追求上都有所不同。比如,具體到勞動領域,經濟學關注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勞動力需求和供給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社會學關注勞動者及其行為、勞動關系、勞動組織、勞動制度和勞動過程,由此分析和理解工業社會中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結構、功能和運作規律。心理學研究人的勞動活動的心理特點,研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勞動環境以及勞動者相互之間發生聯系的過程中出現的心理現象、心理機制和心理活動規律。法學則研究勞動
                    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次,即便是從同一個學科的視角出發來研究某個問題,也會因為研究者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當人們從多學科的視角乃至同一學科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時,會發現結論之間的差別如此巨大。在爭論的過程中,當法學界的大多數專家在宣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之時,經濟學界卻普遍地發出了不一致的聲音,如張五常關于“維護懶人”、“把經濟搞垮”;張維迎關于“勞動合同法損害的是工人階級利益”;王一江關于“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等言論。而且,在法學界也出現了所謂的“北常南董”之爭,在經濟學界,也有人稱贊“勞動合同法來的正是時候”。
                    那么,在這種眾說紛紜的情況下,究竟如何才能更加理性地看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呢?因此,就需要我們用系統的眼光來分析,用整體的觀點來把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企業活力以及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勞動關系的短期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的嚴峻形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多大程度緩解這種現象?因此帶來的用工不靈活又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活力,進而阻礙到經濟的發展?
                    三、 應用性
                    篇六:《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1994年7月5,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1995年1月1生效實施。當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勞動關系初步出現緊張狀況。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狀況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XX年6月頒布,XX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XX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二、正文
                    經過八周的系統學習,我們小組三個人對于《勞動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二方面是我們對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Ⅰ、《勞動合同法》對于調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鑒于在中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緣故,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條就說:“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明確了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合法的三個原則就是:1、主體要合法。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應在自用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新調整,主要體現在強調合法原則、強調用人單位建章立制、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合法原則。《勞動合同法》將合法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則。二是《勞動合同法》強調用人單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單位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開、公示三個要件。三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有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
                    ⅰ、試用期不再成為“廉價期”。試用期的長度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合同期限越短,試用期越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為試用期工作確立了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ⅱ、“先就業,再擇業”的條件更加有利
                    對于大學生“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觀盡管還受到一些爭議,但對于作為人的畢業生個體的幸福和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言,這樣的觀念顯然是積極而正義的,也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勞動合同法》頒布顯然也表達了立法者對這種就業觀的肯定和鼓勵。
                    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XX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量的供給仍然大于供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形式更加嚴峻。
                    Ⅲ、《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溝通能力的要求高
                    在勞動關系過程中,溝通與協商能夠最大限度地預防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處理中成本最低卻最為有效地維持勞動關系的連續性的手段,也是建立安定有序的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法》非常重視溝通協商機制的建設,不僅把“協商一致”作為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在解雇限制、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中均“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協商。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決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在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是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立法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或裁員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經過協商,聽取職工或者工會的意見,且要提前通知員工,經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因此,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不僅有益于構建良好的職場關系、客戶關系,也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今后企業招聘時會更加重視大學生的溝通能力,大學生應在應聘過程尤其是面試階段充分展示自己的溝通能力,事先溝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糾紛和毀約、跳槽現象就會越少,這樣有助于勞動關系的安定有序。
                    篇七:勞動合同法論文
                    摘要
                    一位研究人力資本的并購專家給出了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全世界75%的并購最后都是令人失望甚至徹底失敗的結局。這其中,由于資產處理失誤而導致的失敗鳳毛麟角,大部分是由于人員及其人員管理的整合失敗而導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中國繼199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來最重要的勞動立法,并且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同時也會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帶來新的啟發。
                    關鍵詞:新勞動合同法、企業并購及企業并購中勞動關系的處理、企業的運作、企業制定規章制度。
                    引言
                    已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企業如何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1目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主要問題:
                    并購的勞動法律屬性界定不清:
                    根據《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兼并一詞的解釋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用現金、股票或者債券等支付方式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的行為。由于勞動關系的處理關鍵在于并購本身對于勞動關系整體是否造成履行的影響,這與資產的處置既有關聯又有區別。事實上,這兩者并無法律上必然的因果關系,眾多員工的這種集體心理預期,都是由于并購中對勞動關系的長期誤操作所造成的。因此,雖然從資產處置的角度,我們已經建立了系統的并購制度,但是從勞動關系處置的角度,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體系,其中首要的就是對并購在勞動法上的屬性進行界定。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隨意性強:
                    由于并購在勞動法尚缺乏準確的界定,因此在勞動關系處理中并購常被雙方當事人所濫用。用人單位一方借并購、重組的機會與員工集體解除勞動合同,以此達到裁減人員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這是目前造成群體勞動關系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并購與否以及如何并購員工并不能發表任何有影響力的意見,因此員工在并購中常處于被動的局面。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相關文件龐雜:
                    由于我國30年來市場經濟改革的特殊性,在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文件和政策都在改革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勞動關系領域。但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現階段,并購所要求的大而統一的市場,透明的政策、法律,都與傳統文件、政策的形式相去甚遠。勞動關系所特有的地域性和持續性特點對勞動關系處理方案廣度、深度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缺失:
                    我國的集體勞動關系不發達,勞動關系處理中缺乏集體談判的機制和傳統,因此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就變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也是傾向于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疏于集體勞動關系的規范,因此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中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只能借助于個別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而在個別勞動關系的解除中,勞動行政部門無法在前期介入或者參與,只能在糾紛或者沖突發生后進行管理和監督,這造成管理的滯后。
                    2新《勞動合同法》對并購在勞動關系處理上的影響:
                    穩定勞動關系將成為重要的處理原則: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目標就是穩定勞動關系,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全國性勞動立法中第一次提出了“繼續履行”的概念。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關系處理的成本受到法律規范: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拉平了終止與解除的經濟待遇,客觀上影響了解除待遇的合理性。《勞動合同法》提高了終止的成本,必然造成解除的成本也水漲船高——雖然法律規定并未提高。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高工齡的勞動者又做出了經濟補償的限制,其“三倍”和“十二個月”的封頂規定,使得管理層畸高的經濟補償金得到公平的限制。
                    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要求民主化:
                    《勞動合同法》雖然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并購中員工補償的成本,但是更重大的影響在于《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隨著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勞動者對于主張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方案乃至并購整體方案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的積極性都將大大提高。《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不僅規章制度,還有“重大事項”,都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這對于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公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 幾點建議和對策:
                    加強勞動關系的調查和梳理;
                    加強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民主;
                    加強與企業管理文化的融合。
                    4防范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梁和監督作用:
                    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監督作用。
                    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為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篇八: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中的公平性判斷
                    摘要:人事爭議仲裁作為一種既不同于司法又有別于行政的準司法行為,在化解人事糾紛、平息人事爭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方面,有著非常特別、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據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的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目標和職能需要進一步擴展和深化。 關鍵詞:勞動仲裁;勞動關系;合同解除;公平性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5-0188-03
                    “企業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關心社會,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企業家不僅要懂經營、會管理,企業家的身上還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這是溫家寶總理在廣東考察工作時對企業家所提出的要求。因此,作為維系民生之本,確保就業安全的勞動關系調整,仲裁員在判斷企業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就必須審慎了解企業在這一管理環節中對道德因素,即公平性的處理情況。
                    一、公平性判斷的現實意義
                    管理學大師彼得·德魯克在《哈佛商業評論》中曾這樣說過:“他們不是雇員,他們是人。”他告誡經理人,對待員工要誠實和尊重。
                    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這對勞動者來講是必須的,對企業家的經營管理也是必要的。
                    仲裁機構首先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念:仲裁活動的開展,不僅僅只是出于維護勞動者權利不受侵害、調停處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這一目的,這只是仲裁機構的機制功能,仲裁活動更應該在案件的調停處理過程中向雙方灌輸正確的道德導向,以便雙方都能夠找到今后的行為方向,這便是仲裁機構的意識功能。
                    (一)公平性判斷要基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立足提升個體職業素養
                    勞動者在被企業辭退后,無論是否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幾乎都會尋求權威機構對其在職期間的各項福利待遇進行全方位的梳理判斷,特別是勞動者認為其在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往往更容易產生一些過激行為,使得仲裁活動備受壓力。
                    在這種情況下,公平性判斷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能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公平判斷,對勞動者可能會產生兩種價值導向:第一,對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的不當行為如果不能做出判斷和認定,勞動者則直觀地認為該不當行為符合當前社會價值判斷標準,其在隨后的職業生涯中還會繼續該不當行為,導致勞動者職業素養降低,特別是在勞動者泄露企業商業機密、肆意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影響更為嚴重;第二,對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的正當行為如果做出了錯誤認
                    定,勞動者可能會以此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干多干少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這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在隨后職業生涯中的工作熱情和工作態度,“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磨洋工”等情形都會隨之出現,甚至會采取諸如偷盜、破壞企業財產等負面行動。
                    因此,在離職員工勞動糾紛處理過程中,一定要樹立“解決以往事情向前看”的策略,既要依法對勞動者離職前的糾紛做出穩妥處理,還要時刻注意價值觀念正確引導,將勞動者的重心引導到如何積極地尋找下一份工作或如何在別的企業中發揮更高的業務技能,力求逐個提升勞動者的個體職業素養。
                    (二)公平性判斷要基于企業家管理完備,立足提升企業組織效能
                    勞動糾紛越來越多的一個原因是勞動者感受到其未依法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仲裁機構要確認,企業家對勞動者所做出的處分與辭退程序必須經得起法律與社會常規的審查。如果在這一環節中忽視了公平性判斷,將無法糾正企業家錯誤的管理模式或策略,類似問題不僅仍然會出現,還將大大降低企業隨后的組織效能。
                    研究表明,公平感能提高勞動者的干勁,加大他們對組織、工作、領導的滿意程度,這些都是勞動者對企業家利益的支持。如果勞動者相信他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更容易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愿通過企業內部的調解組織化解糾紛,這時候訴求的目的便不會
                    只是簡單地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是要求對其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做出認可性判斷。仲裁機構的這一判斷必將對企業現行的管理方式產生較大的觸動和深遠的影響并引發連鎖反應,因為在職員工可能會認為他們同樣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這就要求企業創造一種文化鼓勵勞動者做正確的事,從道德上講,提升一個組織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雇傭更多有道德的人。因此,企業人力資源部的責任就是確保企業獎勵有道德的行為,處罰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勞動者希望企業嚴厲處罰不道德的行為,如果企業沒有嚴厲處罰不道德行為,行事道德的人常常覺得是自己受到了處罰,這對仲裁機構的判斷也是同樣適用的。
                    二、公平性判斷的觀念基礎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出于勞動者利益保護,要求企業不能肆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動輒將“辭退”勞動者作為通用的管理手段,造成勞動者流動處于非理性狀態;另一方面,出于培植優秀的國際化企業需要,要求企業必須將“勞動力”作為重要資源參與到企業的物質財富和社會價值的創造中去,通過法律的外在鞭策力使得企業不得不調整員工管理策略,與全球化的經濟形勢相結合,培育和完善有自主能力、能夠自主創新的各領域人才。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斷案的仲裁員必須要有一個公平性判斷的觀念基礎——經濟體制轉型、勞動力市場發育驅動勞動力必須理性流動。
                    (一)經濟體制轉型所帶來的勞動關系結合方式的改變
                    市場經濟的發展驅動了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成型,打破了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按照產業或地區的優先建設次序進行統籌調配的人力資源配置模式。勞動力的供求機制發生了變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通過行政力量來安排勞動者的就業,確定企業的招工人數、招工對象、工資標準和就業崗位等。隨著勞動力市場機制的深化,強調計劃性供給的勞動力配置模式開始逐步轉向以勞動力需求為導向的市場配置機制。勞動者可以基于自身的就業需求能動地尋找或轉換工作,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和用人標準在勞動力市場上甄選員工,基于市場與各主體需求的雙向選擇機制,成為勞動者與企業結成勞動關系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勞動關系結合方式的改變必然引發勞動關系解除方式的改變
                    從計劃性供給到市場化需求的轉變過程,一方面激發了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行為活動,勞動者可以根據企業的工作環境、薪酬福利、職業規劃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在同一個企業工作;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各主體之間的競爭,從而驅動了企業運作層面的勞動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增強,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契約關系得以形成。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
                    篇九: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法
                    解讀與案例分
                    析
                    論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社
                    會價值的重要性
                    ( 學校: 學院:班級:姓名:學號:)
                    論文摘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它對穩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版《勞動合同法》一發出,其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就引起各方爭議,褒貶不一。一方面,很多勞動者把它當作穩定的長期合同而希望能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卻害怕背上負擔而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甚至不惜突擊裁員;如今,《勞動合同法》已正式實施,新法的推行,需要社會各方以更加理性鈞態度來對待。
                    一、正確解讀與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期限將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②。相比另兩類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鮮明的特點。
                    (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存續期間不確定的勞動合同。
                    在三類勞動合同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都有明確的合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會因合同期滿或完成了工作任務而自然解除。與之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而使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產生不確定性,具體期間的確定,取決于雙方的合意協商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的,這是三類勞動合同具有的共性。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還因法律的強制規定而訂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這三種情況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約的③。由此不難看出,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上,勞動者占有較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③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 ②
                    大的主動權,這一過程中,既有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有公法介人對勞動關系的制約,體現了對勞動者勞動權的法律保障。
                    (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諸多法律限制,以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存續期限,因此從理論上說,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勞動年限內和企業的存在范圍內持續有效,只有在約定或法定情形出現時,合同才得以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因此,與其他種類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還有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不過解除的條件較為嚴格。主要有三種解除的方式:
                    一是雙方合意解除,即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解除。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而解除合同,或者在當用人單位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勞動者無須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得以隨時解除合同,并因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則受法律限制較多。但絕非為用人單位戴上枷鎖從而限制它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兩種方式解除合同。一種是過錯性辭退,是指由于勞動者出現法律所規定的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另一種是無過錯性辭退,這是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是勞動者主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甚至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①。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社會價值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這是此前的立法過程中從未遇到過的。這也說明在當前社會條件下,人們越來越注重勞動關系的公正與公平,勞動關系也急切需要法律加以調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出臺,就引起人們褒貶不一的評價,這正是不同利益的聲音表達。這項制度的實施過程,肯定會有許多需完善的地方,但就制度本身而言,有著重要的社會價值。
                    (一)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權益的法律,但從目前社會狀況看,勞動者仍然處于弱勢,特別是當前勞動力過剩的情況下。合同本是地位平等的各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勞動合同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民事合同。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雙方在勞動力市場上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然而一旦勞動合同訂立,勞動關系確立之后,勞動力同生產資料如何結合,用人單位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來作出單方的自主決定,勞動者則開始從屬于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配和調度。雙方由平等型主體變成了隸屬型主體,勞動者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2篇: 勞動合同法視頻

                  篇一: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

                  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篇二:曠工辭退規定

                  關于曠工管理的依據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項規定: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1.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注:(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

                  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

                  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2.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于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范圍,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注: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篇三:曠工員工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曠工員工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主題描述

                  小江剛剛入職吉林的一家加工制造企業,擔任人事專員。公司有個獨立核算的工程部門,因為最近一段時間效益不好,有兩個員工就不上班了,一個還請了病假,另一個就直接曠工且聯系不到本人。因為還沒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為他們交納各項保險。這兩名員工的行為既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且也在員工當中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所以人資部門與工程部門領導商量后,決定辭退他們,并把具體的事項交給小江來操作。

                  面對這種情況,小江該采取何種方式解除此類員工勞動合同,來盡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為企業減少損失?

                  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處理意見

                  (一)直接曠工員工

                  其實對于這種招呼都不打就不見蹤影的員工,按理來說公司是有充分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就害怕公司操作不當,員工又突然冒出來,繼續上班或者提起仲裁。建議從以下幾個點把握:

                  1、 公司內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處罰的依據,相關制度在員工入職時就要培訓到位。 不多說,大家都懂的。

                  2、公司發出《返崗通知書》。

                  員工曠工達到多少天(根據制度操作),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向員工通訊地址發出《返崗通知書》,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回公司上班,注意發出的文件都應該通過快遞送達本人手中,并留下員工簽收快遞回執單據。

                  3、 如需必要,再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

                  如果員工接到《返崗通知書》后,還是不回來上班,那么公司就可以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送達方式依舊是快遞,注意細節見上述。

                  4、 通知工會或者職代會。

                  對于違紀員工的處理,公司要通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公布出處理意見,以儆效尤。

                  5、 如確實有必要,可在報紙等其他新聞載體上公布。

                  因公司實際情況而定。

                  6、 公司收集證據。

                  員工的曠工日期是什么時候,考勤記錄、打卡記錄、人證、甚至于視頻監控等資料,公司必須收集齊全,用來證明這段時間員工確實沒有上班,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也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等;以防止員工過后反咬一口。

                  7、后續事宜。

                  法律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前提是公司對于員工曠工行為有明確處罰制度,并且員工知曉,流程制度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公司可以依照上述處理流程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請病假員工

                  1、病假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請假流程?

                  員工在職期間有權利申請病休假,那么該員工請病假符合流程嗎?相關領導簽字嗎?有沒有出具相關醫院的證明,醫囑建議休息多長時間等?如果員工病假屬實,請假流程沒有問題,符合公司的各項規定,那么公司在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

                  2、如果不合流程?

                  員工請病假如果只是口頭請假,那么公司應該電話、發出書面通知到本人處,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到單位完善病假手續,并出具相關證明。如果員工在接到通知后不回來完善,超過一定時間,公司可安排專人上門“辦理”,如果員工真生病,正常程序操作,員工即享有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如果是“假生病”,那么公司可要求員工在規定期限內返崗,操作見上述。

                  3、因效益不好,員工不上班請病假?

                  這點來看是公司領導“自以為的”還是涉事員工自己說的。畢竟員工身體的問題只有自己和醫生知道,公司應該先去調查員工是否真的在休病假,而不是著急想辦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

                  還是那句老話,要想為公司避免風險,前提是公司是依法辦事的,以法律為準繩,規范操作中的流程制度。

                  第3篇: 勞動合同法視頻

                  勞動合同法,退休

                    篇一: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是否可終止
                    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是否可終止
                    從1951年開始,我國政府機關、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便實行了退休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工齡年限連續工齡滿10年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條件,即可以申請退休。從批準退休的第二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照工齡及其他條件支付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勞動法》未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XX]125號的解釋,“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我國《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該規定在目前的環境下適用是存在障礙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15年以上的,勞動者才可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于實踐中執法不嚴,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假如勞動者已經五十五歲以上,如果現在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可能年齡已經70有余了,但根據我國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社保機構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這就會導致一部分勞動者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的尷尬局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補充規定,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實踐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均認為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喪失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才終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電子公司女清潔工,在公司已經工作了8年,XX年6月份,公司與何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XX年6月份到期。XX年11月份,何某年齡已經50歲。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終止勞動
                    合同通知書》,通知書稱何某已經年滿50周歲,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何某不服,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堅決認為何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何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此案以后,經審理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如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何某與公司簽訂的合同至XX年6月份到期。鑒于何某在XX年11月份已經年滿50周歲,已失去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該勞動合同自XX年11月份后的部分無效,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遂駁回何某的申訴請求。
                    【評析】此案的裁決結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普遍性認識,司法實踐中認為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再具有勞動者身份了,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該認識,導致了與本案何某一樣的眾多勞動者被企業“無情”地辭退,這些勞動者大多數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辭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全新的規定,明確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才終止。
                    【風險提示】實踐中應當區分“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達到退休年齡”這兩個概念的含義。根據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因此,“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將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勞動合同不能隨意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關于這個問題,法律未作任何規定,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XX]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篇二:勞動合同法,退休
                    篇一: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是否可終止
                    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是否可終止
                    從1951年開始,我國政府機關、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便實行了退休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工齡年限連續工齡滿10年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條件,即可以申請退休。從批準退休的第二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照工齡及其他條件支付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勞動法》未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XX]125號的解釋,“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我國《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該規定在目前的環境下適用是存在障礙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15年以上的,勞動者才可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于實踐中執法不嚴,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假如勞動者已經五十五歲以上,如果現在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可能年齡已經70有余了,但根據我國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社保機構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這就會導致一部分勞動者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的尷尬局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補充規定,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實踐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均認為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喪失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才終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電子公司女清潔工,在公司已經工作了8年,XX年6月份,公司與何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XX年6月份到期。XX年11月份,何某年齡已經50歲。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稱何某已經年滿50周歲,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公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何某不服,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堅決認為何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何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評析】此案的裁決結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普遍性認識,司法實踐中認為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再具有勞動者身份了,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該認識,導致了與本案何某一樣的眾多勞動者被企業“無情”地辭退,這些勞動者大多數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辭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全新的規定,明確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才終止。
                    【風險提示】實踐中應當區分“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達到退休年齡”這兩個概念的含義。根據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因此,“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將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勞動合同不能隨意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關于這個問題,法律未作任何規定,用人單位可不
                    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XX]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篇二:關于如何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說明及建議
                    關于如何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說明及建議 何總:
                    1、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無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均可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均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企業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按法規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者,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以前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工齡大于12年的員工,以12年為基數減去已交養老保險的年數乘以870元基數為經濟補償金。工齡小于12年的員工,以實際工作年限為基數減去已交養老保險的年數乘以870元基數為經濟補償金。
                    4、以前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者有特殊情況的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處理。
                    5、不能具體寫出處理方案,因有許多變數。而且不符合法規。
                    抄報:劉書記、潘總、李總、
                    喻老師、雙經理、財務李總、建議人:唐志掄 XX年12月8日篇三:退休返聘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員,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甲方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簽訂退休返聘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崗位為 ,職務為 ,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乙方應嚴格
                    按照崗位職責,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內容,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雙方約定,乙方的工作時間按日計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在保障乙方身
                    體健康的條件下,經與乙方協商后,甲方可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
                    (二)乙方加班須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經甲方批準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
                    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計發乙方的加班工資。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不享有帶薪年休假待遇。
                    四、薪資報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工資管理制度,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資報酬。甲方發薪
                    日期為每月 8 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甲方按日薪每日 100 元支付乙方工資,此外不再包含其它任何工資性收入。
                    (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時,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雙方約定,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按日薪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五)因甲方與乙方之間屬特殊勞務關系,不屬勞動關系,所以已經不再適用社會勞動保障范疇,根據
                    國家相關政策雙方不再參加社會保險,而由甲方為乙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其他商業保險甲方不負責承擔。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設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
                    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甲方應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照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對乙方進
                    行健康檢查。
                    (三)甲方有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入司培訓和崗位基礎技能培訓的義務。乙方必須增強風險
                    控制意識,嚴格遵守甲方的風險管理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公司規章制度及紀律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訂并公示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服從公司及上級指
                    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二)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三)如甲方安排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乙方不得推諉,不得以與其他勞動合同制員工待遇不同為借口
                    拒絕。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
                    (二)甲乙雙方均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告知對方。
                    (三)乙方離職的,應提前通知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
                    失。實際損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損失:
                    1.公司臨時安排在職替代人員的加班費和額外管理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經濟損失。
                    (四)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無須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乙方因違紀甲方有權即時解除本協議且
                    無須提前通知。
                    (五)因甲方工作調整或確因乙方健康狀況不能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的,甲方亦有權主動提出解除本聘用
                    協議。甲方無須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1.本協議期滿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如甲方的規章制度有修改,則以修改并經正確
                    程序通過后的規章制度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內容若與國家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則以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
                    家和當地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新勞動法XX退休年齡
                    新勞動法XX退休年齡
                    新勞動法下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XX養老保險新政策: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XX年退休年齡的最新政策是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XX年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XX年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XX年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準予退休。
                    據戴相龍介紹,完善養老金制度可能涉及延長退休年齡和養老金繳納年限等措施,“比如養老金交30年,就可以獲得養老金了。那今后30年不行,可能要交35年。現在60歲退休了,將來可能63歲退休。”
                    對于中長期養老金收支平衡的壓力,戴相龍強調,XX年退休年齡政策只要完善養老制度,社會養老收支平衡是能夠做到的。
                    XX年退休年齡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XX年退休年齡政策規定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XX年退休年齡政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XX年退休年齡政策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篇四:關于如何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說明及建議
                    關于如何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說明及建議 何總:
                    1、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無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均可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均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企業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按法規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者,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以前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工齡大于12年的員工,以12年為基數減去已交養老保險的年數乘以870元基數為經濟補償金。工齡小于12年的員工,以實際工作年限為基數減去已交養老保險的年數乘以870元基數為經濟補償金。
                    4、以前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者有特殊情況的根
                    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處理。
                    5、不能具體寫出處理方案,因有許多變數。而且不符合法規。
                    抄報:劉書記、潘總、李總、
                    喻老師、雙經理、財務李總、建議人:唐志掄 XX年12月8日
                    篇五:退休返聘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員,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甲方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簽訂退休返聘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崗位為 ,職務為 ,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乙方應嚴格
                    按照崗位職責,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內容,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雙方約定,乙方的工作時間按日計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在保障乙方身
                    體健康的條件下,經與乙方協商后,甲方可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
                    (二)乙方加班須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經甲方批準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
                    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計發乙方的加班工資。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不享有帶薪年休假待遇。
                    四、薪資報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工資管理制度,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資報酬。甲方發薪
                    日期為每月 8 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甲方按日薪每日 100 元支付乙方工資,此外不再包含其它任何工資性收入。
                    (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時,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雙方約定,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按日薪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五)因甲方與乙方之間屬特殊勞務關系,不屬勞動關系,所以已經不再適用社會勞動保障范疇,根據
                    國家相關政策雙方不再參加社會保險,而由甲方為乙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其他商業保險甲方不負責承擔。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設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
                    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甲方應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照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對乙方進
                    行健康檢查。
                    (三)甲方有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入司培訓和崗位基礎技能培訓的義務。乙方必須增強風險
                    控制意識,嚴格遵守甲方的風險管理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公司規章制度及紀律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訂并公示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服從公司及上級指
                    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二)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三)如甲方安排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乙方不得推諉,不得以與其他勞動合同制員工待遇不同為借口
                    拒絕。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
                    (二)甲乙雙方均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告知對方。
                    (三)乙方離職的,應提前通知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
                    失。實際損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損失:
                    1.公司臨時安排在職替代人員的加班費和額外管理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經濟損失。
                    (四)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無須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乙方因違紀甲方有權即時解除本協議且
                    無須提前通知。
                    (五)因甲方工作調整或確因乙方健康狀況不能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的,甲方亦有權主動提出解除本聘用
                    協議。甲方無須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1.本協議期滿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如甲方的規章制度有修改,則以修改并經正確
                    程序通過后的規章制度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內容若與國家和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則以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
                    家和當地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
                    支付經濟補償金? 時間:XX-01-17 11: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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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以下三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6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并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XX年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33條關于這一問題曾這樣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現在《實施條例》卻將“草案”中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給取消了。
                    最后,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于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質的,即保障勞動者被解雇或被迫辭職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這段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既然《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表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
                    齡應退出勞動領域,不再屬于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也不存在勞動法律規定的重新找工作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篇七:勞動合同法背景下退休人員再就業法律關系探討
                    勞動合同法背景下退休人員再就業法律關系探討
                    摘 要:高校后勤以勞務協議雇用社會退休人員,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但由于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權利能力,仍從事勞動的不受勞
                    動法保護,致使一定數量的退休人員與適齡人員從事相同的工作卻
                    無法享受相關權益保護。本文認為退休人員再就業具有生理特殊性
                    和社會特殊性,建議按實際情況確定勞動關系,完善對退休人員的
                    勞動保護。
                    關鍵詞:勞動關系;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
                    一、高校后勤用工現狀與問題提出
                    高校后勤用工主要指學生宿舍管理員、衛生清潔員、垃圾清運工
                    等,工作環境較差、工資普遍偏低。XX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
                    前,高校后勤用工僅有少量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工人,大多數都為
                    “臨時工”,用工來源以農民工、社會下崗人員、待業人員為主。
                    后勤用工數量龐大,人員流動性較大,人員素質普遍較低,與正式
                    員工相比待遇偏差,主要表現為臨時工較少享受四險一金、福利待
                    遇少、培訓學習機會少、工作環境惡劣、工作時間長。
                    新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一些高校對后勤管理進行改革——辭退超
                    出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適齡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很多高
                    校開始與勞務公司合作,使用勞務派遣。然而,改革后的高校后勤
                    用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后勤運營的成本,大量的合同工人使后
                    勤管理者失去了原來在人員選擇、調崗和辭退方面的自由和靈活。
                    篇八: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適用于退休人員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及國家現行的關于法定退休年齡的有關規定,鑒于您于 年 月 日年滿 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出現了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現我單位提前通知您,我們雙方于年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將于 年月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勞動合同終止后,我單位決定□不再雇用您 □再雇傭您并與您另行協商簽訂退休返聘合同。
                    本通知一式二份,簽收后單位留存一份。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單位蓋章)
                    年月 日
                    篇九:退休再聘用勞動合同
                    勞 務 合 同
                    (退休再聘用)
                    甲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單位地址:***乙 方:
                    姓 名:性別: 文化程度: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 年月日 工作崗位: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及甲方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若雙方同意續簽協議,應重新協商簽訂。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一) 乙方愿意由甲方派遣到 (下稱:用工單位)從事 (崗位)工作。
                    (二) 乙方應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按時完成用工單位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的工作時間根據國家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與乙方雙方約定。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 甲方應督促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對乙方進行有關的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乙方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以下簡稱勞務報酬)按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由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或由用工單位委托甲方代發。月工資不低于 元。
                    第六條 社會保險待遇
                    (一) 乙方屬退休再聘用人員,其社會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休待遇執行。
                    (二)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和待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費用,有參加醫療保險的,按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派往的用工單位按其規定承擔。
                    第七條 合同期限的解除
                    甲、乙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但必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和用工單位。按用工單位的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完成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勞保用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用工單位指定人員。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甲方規章制度執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勞動鑒證部門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 日
                    鑒證機關: 鑒證人:
                    年月日
                    篇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 勞動關系不必然解除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 勞動關系不必然解除
                    黃健 王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XX年4月,蘇某與某公司簽訂為期7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XX年7月,公司以蘇某年齡偏大(XX年11月已滿60周歲)為由將其解雇,且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蘇某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該公司為蘇某繳納從XX年4月至XX年7月期間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公司向蘇某支付賠償金。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評析】
                    筆者認為, 蘇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雙方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公司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蘇某經濟賠償。理由如下: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并不必然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愿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也可從另一側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勞動關系處理。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2.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予賠償。
                    本案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有效,應當遵守,不因合同期間橫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后就效力各異。公司以蘇某年齡偏大為由解除合同,屬于違法單方解除,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賠償金。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
                              

                  第4篇: 勞動合同法視頻

                  勞動合同法復習題

                  一、簡答題

                  1、簡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3、HR管理簽訂培訓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4. 簡述商業秘密的含義和特征

                  5. 簡述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6. 簡述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答:(1)工資必須是基于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所取得的勞動報酬;(2)工資的分配,受國家法律規定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3)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4)工資必須定期支付;(5)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取得工資則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簡述工傷認定程序。

                  答:申請登記 受理 調查核實 勞動能力鑒定 行政決定 送達

                  8.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答: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主要表現為合同條款簡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義務、生老病死自負等條款。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包括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招錄童工、低于最低工資、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傷殘自負、暫不婚孕等條款。

                  9、簡述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答:(一)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為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即時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被勞動教養。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嚴懲違法而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勞動教養的。

                  ?(二)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亦稱為預告辭退,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于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辭退,同時應依《補償辦法》第七條之規給予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3、因經濟性裁員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法定事由裁員。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遵循的程序

                  ?首先,用人單位在決定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即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先向工會和職工進行預先通知,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考慮工人和工會的意見。預先通知的目的在于讓職工事先準備,在30日的期限內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員而失業。

                  其次,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有員經濟補償辦法。再次,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再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使勞動部門能夠有時間對用人單位的裁減行為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符合裁員條件或事先未向工會或職工進行通知,勞動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停止實施裁員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罰。

                  ???最后,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人書。為防止用人單位以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為借口任意裁減職工,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人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情況。10、簡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1、簡述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的內容:

                  答:(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3)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即“四期保護”(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期保護、哺乳期保護)。

                  三、案例分析題

                  (一)小張是某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的畢業生。他畢業不久就應聘到某高科技園區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進入公司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三年,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四個月。不幸的是,小張剛工作90余天,試用期未滿,就因感染肺炎而住進醫院。公司人事總監考慮辭退小張,另外招聘新人頂替小張的位置。

                  問題:1、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是否合法?

                  2、公司辭退小張的做法合法嗎?為什么?

                  (二)程某是某大學的畢業生。2010年4月,程某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與比亞迪公司及華中科技大學共同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書,約定:比亞迪公司同意錄用程某;程某愿意到比亞迪公司就業;華中科技大學根據相關規定將程某列入就業建議計劃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萬元。

                  同年7月2日,程某被比亞迪公司派遣到其子公司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后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1年1月9日,程某提出辭職,在上海比亞迪公司的要求下,程某在離職時支付了違約金2萬元。

                  問題:1、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否有效?為什么?

                  2、程某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

                  (三)小王2010年6月份畢業于某知名大學計算機專業,通過應聘進入某軟件開發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一職。公司與小王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小王在離開公司后三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同類型的公司從事同樣的工作,否則應向公司賠償2萬元。

                  2011年4月份,小王收到了一家獵頭公司的電話,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想挖他去擔任項目經理,薪水差不多能上漲一倍。

                  小王經過慎重考慮后,隨后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表示將于1個月后離職,公司經過挽留后無果,同意了小王的離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

                  離開原公司后不到一個月,小王即到新公司報到了,當然,原公司很快也知道了這個消息。于是,原公司就根據合同約定,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2萬元。

                  問題:小王需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嗎?

                  ?

                  (四)2009年3月,周女士進入某外資公司擔任研發經理。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和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于每月25日以銀行轉賬形式將基本工資1500元、績效工資1000元、保密費500元以及各項津貼和補貼劃至周女士個人賬戶。2010年5月初,周女士尋找到了更好的發展機會,提出了辭職。后周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6000元,作為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則認為自己每月工資中以“保密費”的名義,已對競業限制協議的作出補償,周女士要求再支付經濟補償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周女士應當履行兩年的競業限制義務。

                  問題:

                  (1)周女士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能否要求周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答:保密費不同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實際上是將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混為一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產生方式不同。整理 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需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2)期限不同。 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一個期限。 (3)費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職期間,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費并非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所以,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3)公司能否放棄對周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求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答:競業限制對公司是一種權利,競業限制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并且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所以,具體到本案,公司可以放棄競業限制的要求,并且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王女士。

                  (五)2011年2月,于某和八方貨運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如果于某在工作中發生了事故,后果由他自負。5月10日,于某在為八方公司干活的時候,不幸摔斷了三根肋骨。事故發生后,八方公司的負責人袁先生把于某送到了醫院,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之后我就在家里養病,一躺就是2個多月;這段時間里我找老板要錢,他說養病的這2個月沒干活不給錢,而且還有部分藥費也沒給我報。”于某說。袁先生表示,為于某看病已經花了1千多元錢,而公司是干一天活給一天的錢。

                  問題:約定事故責任自負合法嗎?

                  答:因工受傷工資照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出了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單位也必須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依法賠償。

                  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傷自負的條款違法,應屬無效,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勞動合同其他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工傷自負的無效條款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應依法履行。

                  因此,于先生和八方貨運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如發生了事故,后果由當事人自負”的條款是無效的。

                  (六)王某于2009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該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至7月份已拖欠了王某3個月的工資共計3600元。王某向公司多次討要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并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委的調解下,王某與該公司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約定自簽訂調解協議書之日起10日內,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3個月的工資。但約定支付工資的期限過了一個星期后,該公司還未支付王某工資。

                  問題:王某下一步應該怎么辦呢?

                  答:(王某只好再次來到仲裁委。仲裁委查明該公司確實未按約支付王某工資,便告知王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王某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到法院申請支付令。該公司依法及時支付了拖欠王某的工資。

                  第5篇: 勞動合同法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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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解讀與適用】《勞動合同法》解讀(九
                  《勞動合同法》解讀(九
                  勞動合同法解讀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讀」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本條針(對非全日制勞動,對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做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因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點就是它的靈活性,規定過多會限制這一用工形式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松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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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本條的規定,有觀點認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在終止用工方面沒有得到與全日制勞動者同樣的保護。給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單位為逃避勞動責任,減少用工風險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從而加劇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影響經濟的發展。事實上,如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靈活性以促進就業之間達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臨的問題。在目前我國全日制用工仍然占絕對主流的情況下,適當考慮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及其促進就業的積極意義,做出一些有利于這一用工形式發展的規定也是必要的。因此,盡管有可能帶來一些風險,本條仍然在《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基礎上,做出了更為寬松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屬于部門規章,而勞動合同法屬于法律,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的效力更高,所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方面的規定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本條規定也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的一種救濟性規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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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來說,不得約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終止用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就算沒有試用期也可以同樣解除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樣,對勞動者而言,在試用期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通過這一條規定得到了救濟。另外,在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也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可以隨時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終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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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 勞動合同法視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讀分析


                  前言本學期選修了《勞動合同法解讀與案例分析》這門課程,在老師的帶領
                  下,了解了很多有關勞動合同的知識和案例,為今后的工作和人生道路埋下了伏筆。結合本學期所學,簡單分析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類型,它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雖然針對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勞動合同法》通過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體現了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致使在實踐中可能引起不少爭議,使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該制度被完全虛化,這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外受到極大的限制,而在我國卻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導形式。大量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長期化”的格局,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非常不利。有鑒于此,本文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全文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闡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理論問題,通過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律本質,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涵進行了仔細界定,并對其特征和功能進行了認真概括。
                  第二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確立進行研究,通過分析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與國外立法例比較,揭示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勞動合同法》缺乏對勞資雙方選擇合同期限類型的強制性規定,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形同虛設;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造成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比較苛刻,限制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從而難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目的。筆者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建議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企業用工

                  的主導形式,擴大其適用范圍,強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確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整個勞動合同體系的主導地位。
                  第三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考察分析,看出我國目前的勞動合同變更相關規定還比較簡單,不夠靈活。建議修改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在原有約定變更的基礎上,增加法定變更內容,并分為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支持用人單位在不損害勞動者依原合同可得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非實質變更,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制度能發揮起應有的功效。
                  第四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進行研究,首先從人們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誤解入手,論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規則的特殊意義。接著,分別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進行分析,建議借鑒國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賦予勞資雙方主體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改進,如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做出區分規定,對預告解除合同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預告期限,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舉加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確,就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程序作出更加嚴厲和具體的限制;同時完善解除和終止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和賠償制度,有助于減少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不遠的將來,我們堅信一定能建立一種真正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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