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是一個漢語詞匯,拼音是péi cháng,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語出《元典章·戶部二·分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3篇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篇1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書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書】
先生/女士:
根據你與 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問題解答】
一、試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規定
根據《高級漢語詞典》的解釋,“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于做某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篇2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期限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試用期內解除,一種是在成為正式員工期間的解除。這兩種情形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法對于提前通知的時間規定也是不一樣的。下面 為您詳細解答。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上述法律經驗編輯為您整理介紹可知,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中要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內容: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篇3
案例簡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敗訴付補償據媒體報道,2010年4月,李小姐應聘到上海浦東的A公司,任A公司行政經理的助理,合同為期3年,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間,A公司認為李小姐表現時有差錯,單位門禁系統顯示李小姐常有遲到早退現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行政經理也對其表現不滿意,A公司遂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認定李小姐“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李小姐認為其在試用期表現雖不完美,但整體尚屬良好,對A公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法表示不服,遂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
從舉證責任來說,現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李小姐作為勞動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針對“自己符合錄用條件”進行任何的舉證。簡而言之,在此類案件中勞動者不需要證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如何不好”。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舉證界定李小姐擔任職位的“錄用條件”,其次需要證明“李小姐不符合該錄用條件”。
1.錄用條件的界定
A公司應當向仲裁庭提供行政經理助理的錄用條件。本案中A公司的《職務說明書》僅以附件的形式通過電郵發送給李小姐,并沒有李小姐的書面簽收;由于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取證的難度和成本較高,A公司未能及時將相關電子證據向仲裁庭提供,所以在李小姐否認之下,A公司提供的《職務說明書》難以被仲裁庭采信。
2.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盡管李小姐不認可A公司提供的《職務說明書》,但在庭審中承認在面試過程中,雙方就經理助理職責諸如“為經理整理文檔,管理經理日常行程和交通,工作有條理、積極主動”等內容做過確認。A公司遂針對前述項目進行舉證,但A公司對前述職責沒有明確的考核指標,且6個月內未定期對李小姐進行評價和考核;A公司在案發后再行組織的證據,在李小姐否認之下,前述證據亦難以被仲裁庭采信。
庭審中,A公司還強調了經理助理職務要求李小姐“工作有條理、自覺主動”,并出具了門禁記錄重點說明李小姐在試用期間存在多次遲到早退現象,并據此認為李小姐試用期內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李小姐辯稱“A公司從未考勤,所謂考勤僅僅是出入門禁的記錄;A公司從未就所謂遲到早退現象而對我做出過警告或處分”。
盡管現在多數用人單位的門禁系統能有效顯示勞動者進出單位的時間,但門禁制度不能當然視為考勤制度,因為在用人單位未明確規定門禁制度就是考勤制度情況下,員工上下班時,遇到大門敞開或多人同時出入的情況,不是每一位員工都會主動打卡,可能因此呈現部分員工“遲到”,甚至是“曠工”的電子記錄。A公司并沒有規章制度規定門禁制度即考勤制度,也沒有針對此項規定向李小姐說明,A公司的門禁記錄難以被認定為考勤記錄。A公司在長達6個月試用期間,從未就“遲到早退”警告或處分過李小姐,即使有所謂的“考勤制度”,也未能實際執行,所以A公司該種說法成立的可能性較低。
此外,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解除的事由和依據,用人單位解除的理由不能泛泛而論,更不能在形成案件后隨意羅列解雇理由。鑒于A公司證據不足,仲裁階段A公司敗訴。之后,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額的補償,雙方和解。
二、案例分析和啟示:內部控制很重要書面證據不可少
在勞動合同中設定試用期,是為了雙方有相互了解、相互磨合的觀察期,在這個期限內無論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相對寬松的解除權。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人力資源管理中常見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部分勞動者往往認為“沒有過試用期,還不是正式員工,單位怎么說都可以,自己沒有據理力爭的空間”,從而放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部分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限“至高無上”而可以隨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實際上并非如此,從本文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法而公平的處理員工試用期相關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要點: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崗位職責說明書》或類似文件,《崗位職責說明書》應當是書面的,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崗位名稱、崗位定員、崗位編號、所屬部門、直接上級、直接下級、橫向聯系、崗位職權和職責、應熟悉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崗位所需能力和素質要求、任職者的簽名及日期,盡量避免一些在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事實分工或口頭分工等形式。在確定職責時應盡可能地細化、明確、周全,應考慮到責任和權利的匹配。應要求崗位員工閱讀相關部分,并在閱讀后予以簽字,避免事后的推諉。對新招聘員工,應要求員工入職時簽署簽收。這樣,在員工未能到崗位要求時,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給出明確的依據和理由。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對考勤休假建立書面的規章制度,并對考勤情況應予以記錄,對發現違反考勤休假規定的情形,要及時處理。沒有明確的考勤制度,既不利于對員工日常管理,在發生勞動糾紛時,也難以有效舉證。
第三,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試用期考核體系,科學而合理的對勞動者進行試用期考察,定期進行考核評定,并可要求員工簽署確認書,以便及時固定證據,以免日后發生紛爭時空口無憑。
思考: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受到重視,首先部門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出于客觀實際,而不是憑個人喜好。在合理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應注意:
1、2、3、
員工入職前雙方應明確錄用條件,并簽署書面記錄應讓員工在入職時對公司的規章制度簽字保留簽收記錄
員工入職時應簽署崗位說明書,崗位說明書的工作內容應在試用期考核中列出明確的考核標準,并在試用期內進行記錄,避免試用期將滿解除合同無據可依
4、
在員工試用期期間注重對部門考核的跟蹤,避免員工關系工作處于被動。
針對以上幾點,目前入職時員工都會簽署求職申請表、崗位說明書,保留入職材料簽收記錄,目前薄弱的環節在于對新員工試用期表現的追蹤,目前雖有試用期考核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