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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糾紛律師(精選范文4篇)

                  時間:2016-01-03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糾紛律師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糾紛律師4篇

                  第1篇: 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合同起草審查訴訟中的律師實務

                  前言

                  “那門是窄的”——源自《圣經》的這句話也是告訴我們,作為法律人——將來我們可能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職業,這樣的專業訓練和素養,都會使我們受用終生的。

                  要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律人,道路是艱辛曲折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天堂的大門并不都是向每個人敞開的。

                  清華大學的張衛平老師《那門是窄的》,實際上就是引用圣經的的。《知向誰邊》。不是是不是引自《道德經》的

                  自我介紹——容易被誤解的名字。

                  世界本來就充滿了誤解。當然也充滿了理解。

                  合同是什么?

                  契約,社會契約論。貝卡利亞《犯罪與懲罰》

                  犯罪是什么——對社會契約的違背。有一定道理。

                  債權相對于無權是民法大廈的兩座堅強的基石。——與人格有關的權利,知識產權,繼承權利,婚姻權利。

                  第一講 合同起草、審查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部分 合同起草的九個步驟

                  一、寫作目標和合同相對人

                  1、 對手與我方相比,在哪一方面處于相對優勢地位;

                  2、對手以前有無進行過類似的商業項目;

                  3、有無相應的文件版本或模版供參考;

                  4、假如終止或取消此次交易,對手的損失會有多少。

                  二、實體審查和程序問題

                  1、主體方面——法人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經過授權

                  2、 客體,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發票

                  3、 程序問題,如是否經過招拍掛。

                  三、確定合同體例和重點

                  1、合同體例——是單一合同文本,還是主合同加附件,還是多個主合同加附件并列。

                  2、寫作重點

                  交易內容不同,合同的重點內容會有所不同。如《并購合同》的必須行條款:交易模式;交易流程;獲利機制;防火墻,離岸公司,公司的避稅天堂;交易成本;違約責任。

                  四、選擇范本和模板

                  由邯鄲學步,而有所創新,從類似的模板總結出自己的特色的自己的范本。

                  五、復核前三步

                  在正式動筆之前要確定已經清楚了當事人的目標、寫作任務、完成期限、寫作步驟、提交方式等內容。

                  1、本合同的目標;

                  2、合同模板的挑選;

                  3、基礎文件的審查。

                  六、制作合同首部

                  1、 標題;2、合同編號;3、生命和摘要;4、合同各方主體;5鑒于。

                  七、合同正文寫作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八個部分——1、當事人;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不能只寫北京市仲裁委,會引起歧義導致爭議解決條款無效。

                  八、合同尾部

                  1、當事人簽字蓋章。

                  2、日期的簽訂。

                  3、簽約地點。英文板式中會在合同首部。

                  九、完稿后的工作

                  1、審查簽約代表的授權。

                  2、簽字蓋章缺一不可。應該法定代表人當面簽字蓋章——對于小公司還可以,大公司不可能。

                  案例:蓋章之后,仍然敗訴的案子。居間合同。某建筑裝修合同,A公司轉讓給B公司,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車禍死亡。轉讓費糾紛。公章被證明是偽造的。但是自己偽造自己的公章。

                  3、開戶銀行和賬戶。賬戶、賬號與帳戶、帳號。(毛巾帳)

                  電傳已經不使用了。

                  4、 履行方法與合同規定一致。

                  第二部分 起草修訂合同的七大模板

                  模板是建筑業用詞,也是鑄造業用詞。“模范”的來歷——可以到北京北三環聯想橋的大鐘寺,“模范”二字的來歷。反向地構筑。

                  一、定義部分(模板)

                  1、定義條款

                  合同第一條的“定義和用語”或稱“用語和含義”。

                  實務中常見問題:

                  ⑴、泛指和特指

                  ⑵、定義過于復雜

                  ⑶、定義的前后順序錯誤

                  ⑷、定義之間的互相嵌套關系 十次嵌套的“轉讓日”的含義。

                  2、標的條款

                  “標的”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標的物”是指法律關系當中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 、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寫法;

                  ⑵、標的物為動產的寫法;

                  ⑶、標的物為權利的寫法;

                  ⑷、標的物為組合形式的寫法。

                  二、主義務

                  3、先決條件條款

                  “先決條件”是指合同一方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的條件。包括:

                  ⑴主體、⑵內容、⑶判斷標準、⑷后果。

                  先決條件多見于英文合同版本,我國多采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三權鼎立”的模式。

                  通常優勢方喜歡采用。

                  4、交付和驗收條款

                  實踐中分為實物、權利、證書文件、收益和義務移交五個方面的寫作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5、所有權保留條款

                  6、付款條款

                  7、發票條款

                  8、水費條款

                  三、擔保義務

                  9、陳述和保證條款

                  10、定金條款

                  11、保證條款

                  12、抵押條款

                  13、質押條款

                  14、留置權

                  四、附隨義務

                  15、知識產權條款

                  16、反商業賄賂條款

                  17、保密條款

                  18、通知條款

                  五、責任分配和處理

                  19、不可抗力條款

                  20、違約認定條款

                  21、追究責任條款

                  22、中止履行條款

                  23、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條款

                  24、解除合同條款

                  25、終止合同條款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直接書寫:

                  26、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

                  27、結算和清理條款

                  六、爭議解決部分

                  28、合同解釋權條款

                  29、語言差異解釋條款

                  30、格式條款解釋

                  31、合同標題效力條款

                  32、權利申明條款

                  33、法律適用條款

                  34、糾紛解決條款

                  七、合同效力和附則

                  35、授權代表條款

                  36、批準文件條款

                  37、合同生效條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合同生效的三種表達方式:

                  ⑴、簽署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⑵、約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字蓋章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款項后生效。

                  ⑶、法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字蓋章并報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38、條款效力分割條款

                  “本合同各條款之間的效力獨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而導致其他條款無效。甲乙雙方對合同部分條款的爭議不影響對合同其他沒有爭議條款的繼續履行。”

                  39、主從合同條款

                  附文、附錄和附件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40、效力取代條款

                  合同生效后,雙方的往來函件、電子郵件、以及簽署的備忘錄和會議紀要等文件的效力。

                  41、合同轉讓條款

                  在銀行按揭產品打包處置給開發商。

                  42、文本和份數條款

                  本協議共簽署原件XX份,中英文各XX份,各份協議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余各份協議文本作為政府部門申請審批時使用。

                  第二講 合同糾紛訴訟中典型案例講解、訴訟技巧

                  和律師實務

                  一、對主體資格審查的問題。

                  1、作為被告要審查原告的方面:

                  原告作為自然人的審查;原告作為法人單位的審查——年審正常;年審過期,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被注銷;企業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

                  2、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案例:海淀區企業的衛生潔具欠費問題,企業過年審又無法恢復,成立清算組的問題。

                  案例:某省青基會捐款案,合同并非改了章都是有效的。

                  二、案件管轄的審查

                  原告立案、被告對原告的審查。

                  有的時候可以故意放棄管轄異議。

                  案例:從王凱肖像權侵權案,看侵權案件管轄的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朝陽區管轄的名人名譽侵權案件比較多。

                  三、開庭審理中的訴訟技巧和應注意的問題。

                  (一)比喻、類比等在雙方辯論時的運用

                  說明性解釋,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問題上,會起到四兩撥千斤,撥云見日,指點迷津的作用。法官的思維也是靠律師去啟發的。

                  案例一,山東高速公路攤鋪機欠款案,打出租車的和租車包租金的比喻。

                  案例二、繼承案件中,有關爭議房產評估,忽略了地段價值,齊白石畫作的比喻。

                  案例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與黑熊是個什么"東西"?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硫酸潑熊案”,法庭判決被告人劉海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這只是個可笑的、無奈的、折中的做法。

                  既然《刑法》第177條所列的匯票、本票等項目,沒有明確指出進帳單就是銀行結算憑證,那么,本案三個被告就都不應該構成犯罪。這就如同,馬路上突然出現了藍色的交通指揮燈,駕駛員和行人當然不知道該走還是不走。法律就是要告訴人們“紅燈停,綠燈行”。沒有規定,就不能算作違反交通規則,就不應該被罰款扣分。

                  (二)、即使對方的失誤也不應該貶損對方,

                  “顯示公平”與“顯失公平”,明顯是對方的失誤。

                  物理學作用力和反作用了,打擊對方的力量和反饋回自己的力量是相同的。我們要做的是一個風度優雅的,有涵養的律師,不是一個

                  (三)外界經常評價這個律師“真能講”—

                  這實際上是律師不了解。能講應該分為幾個層次——

                  A、 把事情講清楚,B、說清楚之后,有語言的優美;

                  “中國人的生活完全以禮為指南,但他們卻是世界上最會騙人的民族。”

                  “這特別表現在他們從事貿易的時候。雖然貿易會很自然地激起人們誠信的感情,但它卻從未激起中國人的信實。向他們買東西的人要自己帶秤。每個商人有三種秤,一種是買進用的重秤,一種是賣出用的輕秤,一種是準確的秤,這是和那些對他有戒備的人們交易時用的。”

                  這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1748年在《論法的精神》中所描繪的他所了解的、當時的中國,而他引用的“三種秤”的例子是郎治寫于1721年和1722年的《日記》。

                  我們被冠以“世界上最會騙人的民族”,這是很讓人不舒服的。但是,近三百年后的今天,這種狀況似乎依然并無多大改觀。超市里面的彈簧秤、小電子秤賣得都是很好的,這是為主婦們準備的,還在發生著它的校正作用。很多精明的主婦會在路邊攤販不經意時掏出小秤突然襲擊,而當此時,小販往往會撤銷交易。

                  三、律師的后期學習

                  參加某些學習班,不光是學習新的知識,還是一個個人圈子擴大的。新頒布的《破產法》對于新律師是個很好的機會,在初始試用階段。

                  四、相應專業知識儲備的多種積累,準備。

                  案例:交通肇事案中,脛骨腓骨的內支撐是否應該計算在醫療費用之中的問題。

                  五、專業方向的確認。

                  知識產權,上市公司,證券,刑事訴訟,破產管理人。

                  在沒有明確自己的專業方向之前。也可以先摸索,但應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刑民兼修。武功高強的是集各家之長。華山派,昆侖派,武當派(不是無黨派)各個流派都掌握了對于單純的專長律師有優點。

                  案例:同樣的青基會捐款案,如果不了解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會從表面證據審查,認為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王某簽訂糧食訂購合同案,演變為利用合同詐騙——警徽下的罪惡。不單純建議適用民事訴訟,會帶入歧途。

                  六、利用多種非訴訟途徑解決問題,工夫在詩外。

                  信訪程序的運用在解決某些案件中會起到異軍突起的作用。

                  案例:沈陽化妝品案的非訴訟解決。

                  案例:四川最大的詐騙案,股權糾紛演變成刑事訴訟。股權轉讓合同的非法;七、訴訟時效問題在合同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沈陽電子公司,一二審敗訴,在高院申訴期間,被駁回。

                  八、律師的自我保護措施,在合同中的約定

                  如同美國議會設立“三權分立”政府,為什么中國的政府建筑是最漂亮的,而歐洲、美國的政府建筑是最差的,但是辦事效率卻是最高的?

                  如同政府是不可信的,當事人同樣是不可信的。

                  1、對提存公證業務的運用。

                  2、付款委托協議,付款委托書

                  3、直接對公章、賬戶的管理。

                  第2篇: 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

                  小編希望 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經濟補償金(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不知道有沒有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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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 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

                  勞動糾紛是勞動者和用人企業發生的一些矛盾和爭議,下面是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糾紛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1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訴訟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馬(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 與揚子 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胡群,職務總經理。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xx0年8月19日至xxx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xxx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 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xxx.92元)、工傷保險待遇(xxx.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xxx1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 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 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后原告 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 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于xxx1年10月份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于xxx1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 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xxx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xxx2〕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程xx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范本2

                  原告:xxx,女,身份證:xxxxxxxxx

                  住址:xx市xx區xx路xx號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xxx5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xx3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稅后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3年3月1日至xxx3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xxx3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xxx3年6月1日至xxx4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于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xxx3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于xxx3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xxx3年11月31日一早解除與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于是依法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xxx4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xxx4〕第16XX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廣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 xxx8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第29條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第4篇: 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范文

                    【篇一】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訴訟代理人xxx,xxx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馬(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與揚子?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胡群,職務總經理。聯系電話0371-8611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8月19日至20xx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200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201.92元)、工傷保險待遇(200.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20xx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后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于20xx年10月份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于20xx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201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熱門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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