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漢語詞語國際:品牌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貿易合同范本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國際貿易合同范本4篇
國際貿易合同范本篇1
國際貿易進口合同范本
在進行國際貿易進口時,需要針對貿易內容簽訂相關的合同,那么合同內容應該如何制定呢?下面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國際貿易進口合同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買址: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乙方同意同甲方購買,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以下簡稱合同貨物)用于乙方項目。將由甲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貨物外稱的同時也請列出分項價格)。 甲方負責合同貨物的各項工作,由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雙方同意附件中各項條款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合同貨物的價格(以下稱為: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價格清單詳見 附件一。 上述合同總價是固定的。 裝運時間:裝運地: 目的地: 貨運方式: 合同第條確定的合同總價由乙方向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預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發票。 交貨款:在合同貨物交貨后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驗收款:在合同貨物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所有合同貨物應在合同正式生效后_________周內,(此周應為最晚交貨期),由甲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的導有權及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后轉移至買方。 甲方應于交貨日14日之前,通過EMS或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內容包括合同號、合同貨物的名稱、數量、估計總重量與總體積,以及預計交貨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應盡快向乙方確認交貨地點與交貨日期。 合同貨物的檢驗應在貨物運至交貨地點后_________日內在進行。雙方應指派代表參加檢驗。 設備開箱檢驗合格后,雙方簽署驗貨合格證書。 如雙方認可的合同貨物的小缺陷,并不影響貨物性能,雙方仍然簽署驗貨合格證書,但甲方應立即采取措施修復缺陷。 如果在聯合開箱檢驗中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與合同規定不符,雙 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該報告將作為乙方要求甲方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如果確認為甲方責任,甲方應自費取得補充或替換設備。如果確認為乙方責任,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盡快向乙方補充或替換設備。 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為不可抗力,如:戰爭、火災、臺風、洪水、地震或其他雙方共計為不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遲合同的執行,則合同執行相應延遲,延遲的時間等于不可抗力發生作用的時間。 受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的發生盡快通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 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被排除后盡快通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通過航空掛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終結或排除。 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貨物是全新并未使用過的。 甲方所提供的合同貨物的免費保修期與原廠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詳見附件。 保修期內,甲方在收到乙方運于至指定地點(費用由買方負擔)的有缺陷貨物后,應盡快將更換貨物自費運至乙方。 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條的要求按時交貨,乙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從遲交貨第三周起每周按遲交貨物總價的%(百分之零點五)計,不足一周的時間計為一周。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上述賠償不能解除乙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為已足額補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遲交貨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間接損失)。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按時支付合同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為: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如果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執行延遲,則交貨周期相應順延。 所有與合同及合同執行有關的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簽約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條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視為合同解除或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成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開透露合同內容,除非事先征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將合同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則不需對方事先同意。 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附件一:合同貨物清單及價格(略) 附件二:原廠商提供的主要部件保修期 甲方(賣方)(公章):_________乙方(買方) (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國際貿易合同范本篇2
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范本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 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 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 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能力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 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國際貿易合同范本篇3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 (B
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 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 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 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 GIGS管轄; 及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 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 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
INCOTERMS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 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 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 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 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 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 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 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3A-2 表格所示價格 (合同價格 ) ,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
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 下的運費或保險費 ) ,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 A-2 表格所示的價格中, 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 5 條 支付條件
5.1 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 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 30 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 行。記入賣方帳戶 ;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 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 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 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 前至少 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 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 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 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 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 期的第一天前至少 30 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 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 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 (D/P) 。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 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 交貨日期前至少 30 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 30 天,通過一家信譽 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 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 用證。
第 6 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 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 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 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 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 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 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 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 7 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 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 8 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 (EXW為交貨術語。
第 9 來 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 ( 如果有 的話 ); 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 10 條 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 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 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 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 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 15 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 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 15 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 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 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 如果雙方在 A-9 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 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 (包犄不可抗力事件 ) ,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 若第 10.2 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 10.1 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 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 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 5 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 在按第 10.2 條或第 10.3 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 10.1 條下 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 10%的額外
損失賠償。
10.5 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 11 條形碼 貨物不符
11.1 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 物不符之日起 15 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 12 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 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 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 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 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 如果貨物不符 ( 只要買方已經第 11.2 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 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 ) ,賣方可選擇:
a)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 ; 或
b)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 ; 或
c) 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 11.1 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 11. 3(a) 條提供替代品 或按 11.3(b) 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 10.1 條 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 ; 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 10.1 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 額(如果有的話 ) 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 5%。
11.4 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 11.3 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 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 11.3 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 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 5 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 如果按第 11.3(C) 條或 11.4 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 11.3 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 不符貨物價款 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 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 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 該貨物價款的 15%。
11.7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 (第 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 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 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 2 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 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 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 訴訟。
第 12 條 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 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 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 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 13 條 不可抗力
13.1 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 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b) 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能力 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 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 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 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 在不影響第 10. 2 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 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 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 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 6 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 即可終止合同。
第 14 條 爭議的解決
14.1 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 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 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國際貿易合同范本篇4
(合同范本)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編號:YW-HT-018967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范本(2020版)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 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 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 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能力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 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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