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4篇
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1)
上海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勞動關系普遍存在。當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有不同主張時,就會發生勞動爭議,就有可能會進行勞動仲裁。所以了解勞動仲裁的相關知識顯得很有必要。不同的地區所需要的勞動仲裁資料不同。針對上海市而言,▲上海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呢?小編將在下文中做出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 它是指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勞動法律制度,它是我國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形式。 ▲二、哪些人可以參加仲裁活動? (1)用人單位和職工; (2)用人單位和職工的代理人; (3)第三人,即與勞動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經過申請或仲裁委員會通知可以參加仲裁活動。 ▲三、什么樣的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上海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什么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仲裁申請書 ,一式二份,應當載明事項有: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請書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窗口領取紙質版本,也可以在我們網站下載Word版《勞動仲裁申請書》,填寫后打印出來。 (3)申訴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面簽訂《委托授權書》,注明委托事項,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應提供律師的證件復印件; (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詳見上海市各區工商局地址及電話;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如果屬集體爭議,除上述材料外,申訴人還應推薦3-5名代表,并提交代表名單和全體員工簽名表。如果屬于拖欠工資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訴人還須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金額表。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上海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這一問題整理出的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當勞動爭議滿足一定條件時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依照規定的法律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才能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泰州律師。 西安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范文
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2)
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關于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 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相關知識鏈接: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證據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二、怎么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三、收集勞動仲裁證據應注意什么
1、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保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2、如果是錄音證據,注意錄音的原始載體要保存好,從原始載體拷貝出來的錄音不是證據原件,真實性無法保證,會引起對方的質疑。
3、對于電子郵件、qq電子聊天等電子證據,如果案情重大,一般建議予以公證以提高其證明效力。為了防止電子郵箱丟失或者被關閉而無法打開,關鍵電子郵件應養成備份的習慣。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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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3)
到底要不要請律師?
——王榮利
(王榮利律師著作:《總裁的陷阱》、《律師寫給總裁的忠告》《找個好律師》)
現在,我國頒布的法律越來越多,無論個人、企業還是機關單位等等,做什么事都講究要依法辦事,人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大家都知道法律的重要,也都希望能夠得到必要的法律幫助,但在到底要不要聘請律師的問題上,卻還存在著許多的疑問。
在刑事辯護問題上,絕大多數人都基本上能夠認識到律師的作用,也愿意聘請律師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當事人涉嫌犯罪之后,往往會被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與其家屬無法得到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在這種情況下,除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之外,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這一點也已經深入民心。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聘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這也已經成為絕大多數人的常識,不存在要不要請律師的問題,而是聘請哪個律師的問題。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在經濟方面,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聘請得起律師的問題。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收入非常有限,他們知道應該聘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但確實又支付不出律師費來,所以有的犯罪嫌疑人只好選擇放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規定說明,被告人獲得辯護,既是被告人的權利,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三種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民事訴訟中,請律師代理訴訟基本上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由于涉及到律師費的問題,所以許多人不得不有其他的考慮。目前我國這種司法制度,往往法院的訴訟費是得到保障的,無論哪方得到勝訴,原告都得預交訴訟費。如果被告敗訴,即使得不到執行,最后也是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退,改為被告欠原告的。而對于律師費,委托人無論勝訴敗訴,都要委托人支付。這多少有點不大合理。這種規定實際上加大了勝訴一方的成本,而減輕了敗訴一方的責任,不利于鼓勵和提倡人們誠實信用,遵紀守法。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歸納起來可以說有兩點:一是提供必要的法律專業服務,二是代為跑腿辦事。一方面是智力活,一方面是體力活。
那么民事訴訟到底是否要請律師代理呢?如果不考慮律師費的問題,那么當然有律師代理比較好。如果考慮到律師費的問題,那么有以下幾種建議可供參考:
1、如果當事人確實經濟比較困難,律師費難以承受,而自己又有一些必要的訴訟常識,同時也有足夠的時間奔波于法院之間的話,那么可以考慮不請律師,就當用自己的辛苦賺回原本可能支付的律師費。
2、如果自己有點基本的法律常識,對自己的訴訟也有一些最基本的判斷,但沒有時間或者不愿意奔波于法院間,同時又對律師費比較計較的話,那么可以考慮聘請一些資歷比較淺、收費比較低一些的律師,至少也要支付點車馬費給律師,自己只在開庭或者調解等活動時參與,共同處理好訴訟。
3、如果案件復雜、疑難并且涉及訴訟標的金額巨大,那就有必要請律師參與,有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聘請多名律師共同研究和協商。這樣的案件,律師的一點失誤都有可能導致案件敗訴,律師的一個觀點或者一個主意也可能使案件轉危為安。在這樣的案件中,律師跑腿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所以收取的律師費高點,也應該可以理解和接受。
正常運作的企業,最好在企業運作正常的時候就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讓律師在預防糾紛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雖然要支付一些常年法律顧問的費用,但如果律師能夠使得企業的生命周期更長一些,企業的法律糾紛更少一些,那么這都是非常值得的。不要在企業正常運作的時候忽視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更不要等到企業陷入訴訟、糾紛不斷的時候才不得不聘請律師。這個時候由于企業可能已經陷入困境,就是請了律師打贏了官司也未必能夠救活企業,而且在這個時候需要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等還將是一筆不菲的負擔,可能會令企業感到雪上加霜。
中國的企業家們還沒有接受把律師費當做企業必要的成本和投資的觀念,大多數都還只看做是費用支出,這是未必正確的。據一家境外大型律師事務所——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發布的一份報告稱,《財富》100強企業支出的總法律風險費用占企業總收入的1%,而中國100強企業在法律風險防范及相關行動上的平均花費僅占企業總收入的0.02%。這說明中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防范法律風險認識相對滯后,對法律風險預防投入的資源更少。與相似風險級別的國外競爭對手相比,中國企業實際上面臨著遭受更大損失的風險。
企業在法律問題上不出事就沒事,但一出事就必定是大事。近年來頻頻發生的企業家身陷牢獄之災的事實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所以企業家應當把聘請律師的費用當做購買法律保險一樣來對待,不要等企業已經行將破產了,或者企業家已經被捕失去自由了,才想起律師。這個時候,就是花費再多的律師費,也不會達到預防發生法律糾紛、避免法律陷阱那樣的效果了。
實行依法治國,國家機關應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協助國家機關及其領導正確地執行法律,依法辦事。然而,由于“官本位”的思維定勢和領導習慣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在律師擔任國家黨政機關常年法律顧問方面遠沒有像律師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那么普遍和普及。
《中國共產黨章程》序言中明確提到:“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但遺憾的是我國律師業恢復至今二十多年來,我們還沒有聽過到哪一級哪一個黨委聘請過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對于律師來說,這不能不說是一件特別遺憾的事情。
雖然有過不少的不同級別的人民政府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但事實上政府并沒有放下架子以平等民事主體的身份與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簽訂平等的聘用合同,大多情況下都是律師免費提供服務。這種免費服務,對于政府來說似乎是施舍給律師才接受的服務。而對于某些律師來說,則把這個當做免費的廣告或者宣傳。這使得政府法律顧問變了質,難以達到應有的效果。
許多政府內部設置專門的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機構,有一些受過法律專業教育或取得司法考試資格的機關干部從事專職的法律事務工作。這種方式其實很難達政府法律顧問應有的效果。首先在身份上,這些人仍屬于機關工作人員,是政府領導人的下級。作為下級工作人員,服從上級的意識很難克服,因此比較難以獨立表達法律意見。其次從專業上來看,這些人員缺乏與其他各行各業打交道的經驗,也缺乏律師所具備的服務意識,更缺乏其他更多更為復雜的法律體驗,因此他們無論在服務意識上,還是在專業能力上,和一些優秀律師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和欠缺。最后,這樣的方式,還難免增加了政府機構,增加了公務員隊伍,也增加了財政的負擔。所以筆者認為,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更不值得推廣。各地政府應支付費用聘請本地最為優秀的律師擔任政府常年法律顧問,獨立地為政府和政府領導人提供法律服務,這種做法應該成為政府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正常方式。這既是政府對律師工作的支持,同時也表明了政府對依法治國的真正重視。
在我國,公民個人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還遠遠沒有普及開來。許多人原意與律師“交朋友”,遇到法律事務時免費咨詢律師“朋友”。這種重人情而忽視律師職業特點的方式,對于律師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人情可以說是另一種債。許多人在不影響自己的職業或者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可以大方地“送人情”,對其個人生活并無影響,而律師如果拿法律服務“送人情”,就是拿自己的飯碗“送人情”,這樣的人情負擔實在是太重了,律師也是送不起的。再者,俗話說“便宜沒好貨,好貨不便宜”。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是免費的咨詢,律師在法律上是沒有義務對其解答承擔責任的,所以有時難免也就心不在焉,敷衍了事。這對當事人來說也未必完全是好事。
所以我們應大力推廣公民個人付費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大家要把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當做一種必要的個人或者家庭消費來看待,而不要僅僅把律師當做提供無償服務的“朋友”來對待。
許多人經常錯誤地認為,我不打官司,我沒有必要聘請律師。或者認為我不犯罪,也沒有必要聘請律師。這樣的觀點都是錯誤的。聘請律師的最為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不打官司,不觸犯刑法,懂得自己的權利,也明白自己的義務,然后知道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
現在反腐敗,許多機關提出家庭反腐、配偶反腐、孩子反腐、臺歷反腐、參觀監獄反腐等等奇思妙想。讓筆者來看,這些所有的方式恐怕都不及讓領導干部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更為合適。
據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原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主席劉知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受賄金額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以收“紅包”的方式收取的。在他的意識里,收取“紅包”不是受賄,所以才敢肆無忌憚的收取“紅包”。原沈陽市市長慕綏新,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慕綏新受賄和來源不明的財產也有相當大的部分是收受“紅包”而來的。慕綏新案發后自己說:“從一開始,我就把別人送來的錢物當作是一種禮尚往來和人情交往,認為不是什么壞事。所以從來就沒有任何警惕。隨著送禮花樣的翻新,我收受得也就自然了。逢年過節送點土特產,送點煙酒茶,認為很正常,可以理解,再以后從送東西到送金錢就沒有不合適、不妥當的感覺了。我非常習慣地收斂錢財是從1998年開始的。當時我沒有意識到這就是權錢交易,還以為是送錢者答謝我給他們做了‘好事’。對別人送來的錢財,我越收越多,越收越厲害。私心和貪欲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麻木不仁了。”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像劉知炳、慕綏新這樣的高官,可能在其他方面的確有過人之處,但在法律方面,其無知的程度實在令人吃驚。假如他們都有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在身邊給予一些適當的提醒,那么我想他們完全可能不至于腐敗到如此嚴重的程度。據報道,深圳市檢察機關在搜查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長黃亦輝家的時候,除搜查出高達幾千萬元的現金、存折之外,“搜查人員還意外發現幾張剪報,均是關于胡長清、趙玉存等貪官受審的報道。”由此說明,許多高官,哪怕是貪官,也都需要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章程序言中也提到“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憲法和黨章的這些內容,都明確了我國必須走“依法治國”的道路。要實行依法治國,作為領導干部首先要知法守法,依法辦事。作為普通百姓,也要知法守法,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而要做到這些,對于哪些沒有受到過專業法律教育并熟悉法律規定的人來說,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就都成為必要。
對于所有與法律有關的人來說,到底要不要請律師,我覺得這不應該成為問題。至于是否能夠請到合適的律師,那則是另外的問題了,后文專門再敘。
清代“紅頂商人”胡雪巖說:“做生意頂要緊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國,就能做外國的生意。”可見,一個人的心胸和眼光,決定了他志向的短淺或高遠;一個人的希望和夢想,決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輝煌。
人生能有幾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時!所有的機遇和成功,都在充滿陽光,充滿希望的大道之上!我們走過了黑夜,就迎來了黎明;走過了荊棘,就迎來了花叢;走過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濘;走過了失敗,就走向了成功!
一個人只要心存希望,堅強堅韌,堅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尋,去探索,去拼搏,他總有一天會成功。正如鄭板橋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巖中。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南西北風。”
夢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頭;愿奮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無論我們面對怎樣的生活,無論我們遭遇怎樣的挫折,只要堅定執著地走在充滿希望的路上,就能將逆境變為順境,將夢想變為現實。
實現人生的夢想,我們必須希望和拼搏同在,機遇和奮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遠走在充滿希望的路上!
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4)
勞動仲裁程序需要多久
勞動仲裁程序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勞動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1】
申請。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審理。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勞動仲裁程序【2】
簡介
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范圍
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仲裁程序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提交材料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前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漢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4.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晶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5.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仲裁流程
項目名稱:勞動仲裁
受理機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項目類型:其他項目
服務對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辦理時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不得超過15日。
勞動仲裁受理費:免費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受理條件:
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
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5.申請書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6.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材料明細: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請書
2.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