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馬志明相聲代表作之一 。這個故事是馬志明根據在派出所的見聞所改編的。一經推出,由于其貼近生活的內容和細膩傳神的表演,很快被觀眾接受,迅速火爆起來。甚至有觀眾向天拖打電話,詢問是否有一位叫丁文元的保全工。可見作者將這個人物刻畫活了,已,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律師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律師3篇
第1篇: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王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公司一直未與王小姐簽訂勞動合同,王小姐因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合同會讓公司不快,可能影響與公司的關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約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較大,且與公司經理之間因為工作原因產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經理有時候也在工作上刁難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漸萌生退意。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勝任公司工作為由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
王小姐于2009年8月1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0元。
審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于2009年11月出具裁決書,僅支持了王小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32000元。王小姐有些納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入職第二個月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6個月,減去第1個月,應該支持15個月,怎么就判了8個月呢?
【律師解惑】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這一點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沒有錯……
那么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長時間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入職滿1年時,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補訂合同的手續而已。
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2、請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賠償金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律師認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并不屬于勞動報酬,而是因違反法律的一種懲罰。所以雙倍工資請求的訴訟時效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2008年之前入職的,從2008年2月計算)。目前北京地區司法界已經基本達成共識:雙倍工資請求的訴訟時效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本案中,王小姐雙倍工資的請求從2008年5月1日開始計算,到2009年8月1日王小姐提起仲裁時,2008年5月、6月和7月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時效,因而沒有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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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系,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 (四)考勤記錄;?
?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你所說的證據是可行的。
2、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3、按照上述規定可以索取10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索取11個月的雙倍工資。合計21個月的工資。
4、上述要求公司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如果公司不支付上述費用,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6、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第2篇: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例
勞動糾紛如何寫?下面是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李xx,男,漢族,xxx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xxxx]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 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xx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00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xx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xxx年5月13日,并以xxxx年4-9月的工資表、xxx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xx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 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 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 ,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xxx年4月19日至xxx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0xxx年三月七日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 1xx,郵編20***1。
被答辯人黃xx(化名),女,xxx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 室,電話58***3xx,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書和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退休人員黃美芊是否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其經濟補償的訴求是否適用勞動法律相關規定?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三、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并親筆簽名親自提交 離職申請單 ,是否由于答辯人脅迫所致?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 6月24日 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xxxx年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 離職申請單 。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 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 ,并威脅該主管 要鬧到讓你沒工作 ,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 離職申請單 ,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 離職申請單 ,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2、被答辯人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提出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就失去了支撐和依據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xx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于xx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xx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xx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了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3]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系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的復函規定: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就是說,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系,也就沒有義務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為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后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于 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采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系,所簽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鑒于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自己選擇的離職。
被答辯人稱,答辯人看過其身份證,所以就 明知 其為退休人員,這個主觀推測不合乎生活常理。《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女年滿50至55周歲的,可以按干部辦理退休手續。依據中組部規定處級及以上女干部可以工作到60歲。被答辯人1956年5月14日出生,到xxxx年2月只有50歲多一點,她沒有說自己退休以前是干部還是工人,更沒有說原在機關單位還是企業任職,請問如何憑其身份證就能 明知 其是已經退休并領取了數十個月養老保險金的人員?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為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為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4、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并親筆簽名和親自提交 離職申請單 ,證明答辯人沒有脅迫行為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并提交 離職申請單 的行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對于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也承認是 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并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 。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 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到公司 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被答辯人親筆填寫并親自提交 離職申請單 ,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 脅迫 和 要挾 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為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愿破財和溫馨儒雅的 要挾 和 脅迫 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 脅迫 的說法。
5、被答辯人自己經過一個中午的考慮后主動申請離職,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于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于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6、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 6.24 談話溝通,屬于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不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 6.24 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臟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總之,答辯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并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并親自提交 離職申請單 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 6.24 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1月31日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xx年4月7日至xx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xxx是從xx年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xx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xxx所述,其xx年所簽合同與07年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xxx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xx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9xx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9xx元;如果從xx年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第3篇: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集體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法與案例分析
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棋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集律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勞動者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
集體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當集體合同發生利害沖突時,可以通過協商、政府協調等方法可以解決,當然,也可以和當事人提起訴訟,可由人民法院裁判解決。
第一,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工會在自愿的基礎上,互相體諒,按照法律法規解決雙方糾紛。
第二,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是指在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調解,使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解決糾紛。
第三,集體合同爭議的仲裁。集體合同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集體合同糾紛的仲裁。它既不同于當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也不同于法院的審判,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
第四,集體合同糾紛的審判,集體合同爭議的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審理集體合同爭議案件的活動。目前我國集體合同爭議案件,一般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
集體合同糾紛勞動仲裁案例
案情簡介
20xx年6月,某國有圖書出版公司工會與該公司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馬某為該公司工會主席,并擔任了首席協商代表,與另兩名工會推選的協商代表一起與公司代表在協商集體合同條款時,就職工最低工資、業務提成、年假時間等條款發生了重大分歧,談判進入僵局。馬某等協商代表認為與公司發生的爭議,表面上看是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而實質是勞動爭議,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裁決該圖書出版公司按照馬某等協商代表認定的條款,簽訂集體合同。
申請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馬某等協商代表的仲裁申請。
專家點評
焦點一:集體合同爭議與集體爭議是一回事嗎?
集體合同爭議,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集體合同爭議不同于集體爭議,其區別在于:
1、集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和企業的全體職工,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集體爭議是指職工一方當事人為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集體爭議不過是多個個別勞動爭議的集合,其實質仍然為個別勞動爭議。此類爭議的顯著特征是對即存權利義務的爭議。
2、集體合同爭議的標的是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勞動權利義務;集體爭議的標的是用人單位部分特定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義務。
經上述分析可知,馬某等協商代表代表的是全體職工,爭議的標的是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勞動權利義務。因此,本案發生的爭議本質上仍是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中的集體爭議。
焦點二:發生集體合同爭議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各國在立法和法理上一般將集體合同爭議分為兩類:一類是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我們將其稱為利益爭議,是指在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如何確定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議,是因待定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往往表現為當集體談判出現僵局或破裂時,職工一方采取罷工、雇主一方采取關閉廠等激烈的方式迫使對方讓步;另一類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又稱權利爭議,是指在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當事雙方就如何將合同條款付諸實現所發生的爭議,是對集體合同中已經設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
由于集體合同爭議涉及面廣,處理不好會影響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因此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一般都在立法中做出專門規定,同時設置專門機構對集體合同爭議進行處理。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第五十一條規定:“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也劃分為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和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對第一種爭議,規定只能通過協商或行政協調處理,而不能調解、仲裁或訴訟。規定不能調解,是因為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由企業工會主持的,再由其調解有其不當之處;規定不得仲裁或訴訟,是因為我國法律未規定職工有罷工、用人單位有關閉廠的權利。集體協商是和平協商,雙方不得采取過激手段,在發生爭議時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處理,有利于爭議的及時解決;對于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集體合同規定》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仲裁”,因為這是對集體合同中已經設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并且該集體合同已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備案審查,權利義務應該已經十分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據此做出準確的判斷。
本案例中,馬某等協商代表與其公司的爭議是在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雙方并未進入到履行集體合同的階段。因此,這樣的爭議可以經雙方協商或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但不能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