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表達自己的愿望和所要做的事情,然后通過法律途徑以書面形式提交有關部門,再由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刑事案件家屬請愿書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刑事案件家屬請愿書篇1
1、“請愿書”不是正式的法律文書,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家屬把實際情況寫清楚,準確表達出自己的意愿就可以了。寫好后可以直接遞交給辦案機關,也可以交給辯護律師。
2、故意傷害他人致重傷,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能夠積極認罪悔罪,并給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司法機關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家屬請愿書篇2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參加刑事案件的庭審。如果你有此要求,可以向檢察機關和審理法院提出來。你可以當庭發言,主張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找律師作為你的代理人參加庭審,指控犯罪,要求從重處罰,也是可以的。
表達自己的愿望,自己想干什么,然后以書面形式通過合法渠道向有關部門提交的文書,然后由有關部門批準。請愿書首先應該有禮貌,縱然有百般怒火,也應該尊重對方.然后把自己的看法意見表達出來,描述事實時注意客觀,不要帶有主觀色彩,接著把自己的請求寫出來。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入、案件偵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案件家屬請愿書篇3
司法實踐中,一些故意殺人案件,可能會存在部分人員聯名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理的情況。譬如曾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復旦大學研究生林某某投毒案,在林某某一審被判處死刑后,網上開始流傳一封《關于不要判林某某“死刑”請求信》的聯名信,這份附著177名復旦大學學生簽名的請愿書在3月31日被遞呈至上海市高院。
在刑事審判中,聯名請愿書能起多大作用
人民網2015年12月22日曾經報道過一起案件:黎二某是黎某之子,先后兩次因奸淫幼女和盜竊被判刑六年和六個月。黎二某多年來經常毆打、辱罵父母,并揚言要殺害父母及家人,于是黎某將其殺死。
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收到了一封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信,上面有全村117名村民自發聯名為因犯故意殺人罪受到審判的被告人黎某請愿,要求對其從寬處理。
117名村民的聯名請愿書在刑事審判中是否有效,能否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法官介紹,法院判決最重要的依據還是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據。從法律上說,聯名請愿書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現,甚至是少數人的民意表現,沒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為法院定罪的依據,只能作為人民法院量刑時的一個參考。
作為人民法院量刑時的一個參考,怎么理解這個觀點就筆者對司法實踐的觀察,聯名請愿書在量刑中的參考價值在不同的案件中有所區別,總的來說價值非常有限。
在重罪案件中,其發揮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譬如在復旦大學研究生林某某投毒案,聯名請愿書最終未起作用,林某某最終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原因何在聯名請愿并非法定的從寬情節,充其量只算是刑法理論中的酌定情節,在重罪中對量刑的影響是微不足道的。
在輕罪案件中,其發揮的作用相對要大一些,但法院最終給予被告人輕判乃至緩刑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辯方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了一些法定、酌定從寬情節。聯名請愿書起的作用只是法定、酌定從寬理由的順水人情。
正如上述案件的法官所言,法院判決最重要的依據還是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據。作為被告人,想要獲得輕判,較為務實有效的辦法還是根據事實和證據,在法律上找到從寬的理由。聯名請愿書,只是聊勝于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