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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議事規則篇1
一、決策事項
以下事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
(一)重大決策方面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及如皋市委重大決策的部署安排。
2.市政府年度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市政府承擔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議案或者決議、決定等的辦理方案或者工作意見,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等。
3.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作安排和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
4.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重要改革事項、重大產業、社會事業等方面的重點專項規劃及調整意見。
5.財政預算草案和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報告草案。
6.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及修編,城市建設領域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及調整。
7.年度土地資源儲備、出讓計劃的編制與調整、岸線使用規劃及其調整等。
8.生態建設總體規劃、重大部署及環境保護重要措施等。
9.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信訪案件和重大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
(二)重要政策或項目安排方面
10.經濟社會發展改革意見、措施,涉及全市發展大局、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改革方案。
11.重點領域管理體制的確定與調整,處置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及措施等。
12.年度城建計劃及政府直接投資或者國有資產、政府性資源融資投資的城建、交通、水利、通訊、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及調整。
13.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包括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規劃及調整。
14.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包括國有資產轉讓、租賃、托管、重組、抵押、產權變更及無償劃撥金額超過500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各類項目建設涉及的國有土地等重要資源使用及優化配置方案,國有公司年度考核、計劃安排等。
15.關系民生的重大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
16.市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以及由部門舉辦或者承辦的涉及面較廣的文化、體育、旅游、商務等重大活動方案。
17.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重要協議。
(三)重要人事事項方面
18.政府系統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員及工作人員招錄計劃。
19.對政府系統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重要考核、獎懲事項。
2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等。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
21.市本級投資建設的社會事業、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類項目的資金安排方案。
22.年度地方性政府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
23.財政預算范圍外需追加的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的大額度資金安排方案。
24.因臨時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的總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大額資金安排方案(非總預備費安排)。
2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決策程序
(一)議題醞釀。以上“三重一大”事項,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事先調查研究,綜合分析,擬訂決策建議方案,報市長同意后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二)議題準備。對擬提交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相關文件的起草或者決策材料的準備,并按相關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其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部門協調、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聽證和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署的各類協議、合同等,由市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審查。需征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的事項,應當采用書面或者專題匯報溝通等形式主動聽取市人大、市政協的意見。
(三)議題確定。議題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期調研論證和協調溝通的基礎上,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序的通知》(皋政發〔2017〕8號)的規定,提出議題報市政府辦公室聯系副主任、市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分管副市長審查會簽,常務副市長負責對審查會簽情況進行把關,確認無誤的,納入常務會議議題表,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閱后,報市長審定。
(四)議題決策。凡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發表明確的意見,會議主持人依據參會人員意見作出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以下事項,按規定程序報市委決策或者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1.擬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意見,按規定向市委報告或者經市委審定后,按程序出臺。
2.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調整意見、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報市委研究,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由市政府公布實施。
3.重要改革事項、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投資計劃安排、社會穩定事項等其他重大事項,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4.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調整意見、市本級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新增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市委研究,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公布實施。
5.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或者重大調整,經市委常委會審定,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報上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6.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等,報市委審定后,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7.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調整方案,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保障及福利待遇調整方案,對政府系統副科級(含)以上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獎懲事項等,報市委審定后實施。
8.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重大項目儲備計劃,報市委研究決定。
9.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市級國有資本和四大主功能區,針對單個產業類項目,首次以股權、債權、基金等形式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10.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億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和市級國有資本投資億元以上的產業類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以及上述項目實施過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調整事項,報市委決定后組織實施。
11.市屬國有資產重組和國有股權轉讓金額億元及以上的事項,年度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用途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報市委研究決定后實施。
12.其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應當提交市委討論決定的事項,報市委常委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三、決策執行
(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市長明確一名副市長牽頭。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策前,應當執行集體決策意見。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者變更決策的,應當按原決策程序重新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處置的,應當在事中事后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原決策程序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二)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及時跟蹤檢查“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三)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部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情況的督查,確保集體決策事項落實到位,并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督查落實情況。
(四)市監委、審計等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有關部門決策過程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國資等部門單位對涉及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的事項,要加強對決策實施過程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提出整改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2.擅自改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或者不按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辦理的;
3.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不當決策的;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但未報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時糾正的。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重一大議事規則篇2
一、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專項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5、國有(集體)企業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6、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使用。
三、界定大額交易的數額參考
中國人民銀行已發布并實施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已引入了這一制度。現行法規也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以人民幣為例,以下三種情形下屬于人民幣大額交易: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三重一大議事規則篇3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1、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使用;
2、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資金的使用;
3、涉及養老安置、征地動遷補償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4、涉及其他專項資金的運作和使用;
5、國有(集體)企業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6、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資金使用。
三重一大議事規則篇4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切實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區委常委會《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教育系統實際,現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區教育局委員會執行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積極改革和完善領導方式,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三)局黨委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二、事項范圍
須經局黨委會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重大決策
1.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區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事項;
2.黨的建設相關重要事項;
3.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4.教育機構設置與調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等重要問題;
5.其他應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獎懲
1.按干部管理權限應由局黨委會決定的有關干部的提名、推薦、任免;
2.需要以局黨委名義上報、表彰及其他需要局黨委會討論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3.校級黨政正職干部的考核等次、獎勵及分配方案的確定;
4.對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處理;
5.其他重要崗位干部的推薦、選拔和使用。
(三)重大項目安排
1.教育資源布局和調整等;
2.教育資產的使用、置換、變更等重大事項;
3.學校新建項目、大修項目和設備采購項目等;
4.合作辦學、資源引進或投資合作的重大事項;
5.其他應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教育經費財政年初預算、調整預算及決算情況;
2.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超過50萬以上的投資項目、采購項目及資金支出的重要事項,及追加投資額超過預算額10%以上的重大項目;
3.其他應當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的資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會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局黨委會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醞釀決策
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并進行風險評估,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局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由局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黨委會集體研究作出任免決定。擬選拔任用干部,須事先征求局紀委意見,并保證局紀委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程序。
需要以局黨委名義上報、表彰及其他需要局黨委會討論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副處級后備干部的確定,校級黨政正職干部的考核等次、獎勵及分配方案,對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處理,均須經必要程序后提交局黨委會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3.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必須由承辦單位或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并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局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同意的基礎上,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5.提請局黨委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局黨政領導班子會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在局黨政領導班子會醞釀討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討論事項逐個發表意見。在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黨委委員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委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2.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討論意見和局黨委會的表決意見、理由等情況,應如實、具體記錄。局黨委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3.“三重一大”事項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等方式進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黨政領導班子討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黨政領導班子會醞釀、局黨委討論決策后,由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局黨政領導班子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除執行決定會引起嚴重后果等緊急情況外,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改變原來集體決策的,應由局黨委會重新討論后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應整合各方力量,從工作程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帶頭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分工和職責督促分管部門嚴格執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局黨委應定期向區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情況,并對教育系統各單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負總責。
(二)局紀委負責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局辦公室負責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并向局黨委會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局黨委會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局黨委報告,必要時可向區委、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報告。
(四)局黨委會應督促教育系統所屬各單位嚴格制定、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將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基層黨政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的重要內容。局黨群科、監察室協助局黨委加強監督檢查。
五、決策備案
局辦公室要將決策事項、決策范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存檔備查。
六、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二)因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按規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時報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四)漏報、瞞報“三重一大”事項或上報不實情況,影響局黨委會作出正確決策的;
(五)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六)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七)泄露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八)未按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會議記錄的;
(十)其他因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失誤的。
集體決策失誤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領導集體和個人的相應責任。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領導集體要向上級作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領導集體請求上級作出調整。
屬于個人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上報上級給予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各中小學、幼兒園及直屬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共上海市嘉定區教育局委員會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嘉教委[2016]2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