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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六篇】

                  時間:2016-08-17 會議發言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的文章6篇 , 歡迎大家參考查閱!

                  第一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1、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議題由黨組織書記、成員提出。無議題不開,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會議議題由黨組織書記審定后提前兩天通知黨組織成員,圍繞研究的事項做必要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應同時送出席會議人員。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黨組織書記根據議題適時主持召開會議,非緊急情況不搞臨時會議。黨組織書記較長時間離開機關,會議由受委托的黨組織成員主持,會后向書記匯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

                    4、會議議題按急緩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問題需要有關科室參加時,該科室負責人屆時列席會議。

                    5、黨組織班子討論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決定干部問題,會前書記要與所涉及干部的主管黨組織成員溝通。

                    6、黨組織班子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員參加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必須全體班子成員到會。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提前向黨組織書記請假,并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7、黨組織班子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時,贊成者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8、黨組織班子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應逐項進行。

                    9、對應由黨組織班子會議決定的事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召開黨組織班子成員會議時,書記可與有關黨組織成員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織班子全體成員報告。

                    10、提交黨組織班子會議研究的議題,有關科室會前要做好準備,并經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后方可提交,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為提高全區重大事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1.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2.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黨支部工作計劃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托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3.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后,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托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4.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托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5.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后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后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6.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應征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征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7.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托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后,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8.對于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三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一、議事決策范圍

                    1、討論制定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各項方針、政策的意見和措施;完成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的措施;貫徹落實有關領導重要講話和批示的措施。

                    2、討論制定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3、研究確定黨支部成員工作分工、調整等。

                    4、研究加強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點及安排意見。

                    5、研究有關全單位利益和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

                    6、研究決定黨組織向上級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議事決策的程序

                    1、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成員提出。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會議議題由黨支部書記審定后提前兩天通知成員,圍繞研究的事項做必要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應同時送出席會議人員。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會議議題按急緩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問題需要有關人員參加時,有關人員屆時列席會議。

                    4、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提前向黨支部書記請假,并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第四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一、議事決策范圍

                    1、討論制定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各項方針、政策的意見和措施;完成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的措施;貫徹落實有關領導重要講話和批示的措施。

                    2、討論制定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3、研究確定黨支部成員工作分工、調整等。

                    4、研究加強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點及安排意見。

                    5、研究有關全單位利益和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

                    6、研究決定黨組向上級報告的重要事項。

                    7、其它需要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議事決策的程序

                    1、黨支部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成員提出。無議題不開,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會議議題由黨支部書記審定后提前兩天通知成員,圍繞研究的事項做必要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應同時送出席會議人員。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黨支部書記根據議題適時主持召開黨支部會議,非緊急情況不搞臨時會議。黨支部書記較長時間離開機關,黨支部會議由受委托的成員主持,會后向黨支部書記匯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

                    4、會議議題按急緩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問題需要有關人員參加時,有關人員屆時列席會議。

                    5、黨組會討論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決定干部問題,會前書記要與所涉及干部的主管黨支部成員溝通。

                    6、黨支部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必須全部黨支部成員到會。黨支部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提前向黨支部書記請假,并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7、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時,贊成者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8、黨支部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應逐項進行;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進行。

                    9、對應由黨支部會議決定的事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召開黨支部會時,黨支部書記可與有關成員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支部會報告。

                    10、提交黨支部會議研究的議題,有關科室會前要做好準備,并經主管黨支部成員審核把關后方可提交,為黨支部決策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第五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法院黨組的議事程序,進一步健全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院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黨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黨組是全院的領導核心,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結合本院實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策,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黨組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黨組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涉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貫徹落實上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的事項;

                    (二)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項;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部署和工作總結的事項;

                    (四)涉及本院干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本院機構設置與機構改革的事項;

                    (六)涉及人事任免、晉升、調配、辭退、處分等事項;

                    (七)涉及評選、推薦、申報、獎勵、表彰院級以上先進(優秀)、立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的事項;

                    (八)涉及編報、審議本院財務預算、重大財務支出的事項;

                    (九)黨組認為應由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因情況緊急不能事先討論的,應當由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做出處理決定,緊急情況消失后及時向黨組匯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黨組會應當定期召開,但情況緊急的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黨組書記委托其他黨組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列席人員:與討論事項有關,黨組決定應該列席的人員。

                    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組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涉及黨組成員本人及其親屬利益的事項時,該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九條 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有必要,應征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召開會議,黨組成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組書記或者其委托的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一條 參加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應當對討論的事項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黨組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決議、決定公開前,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記錄屬于機密文件,應當妥善保存,未經黨組書記批準,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不準查看。

                    第四章 黨組秘書

                    第十五條 黨組設黨組秘書一名。人選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加黨組會議;

                    (二)負責黨組會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三)按照黨組要求起草相關文件;

                    (四)完成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十六條 經黨組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由分工負責的黨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并檢查執行情況,也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督促,負責執行的部門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帶頭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有與決議或者決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將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或決議的情況向黨組匯報。如發現黨組決議或者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及時向黨組報告并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 黨組對確有錯誤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予以糾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組成員及參加黨組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組書記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黨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散布與黨組會議決定相反言論的;

                    (二)對黨組會議的決定,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影響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黨組會議秘密的;

                    (四)黨組認為應當追究違紀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篇: 黨組議事規則及程序

                    一、議事決策范圍

                    1、討論制定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各項方針、政策的意見和措施;完成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的措施;貫徹落實有關領導重要講話和批示的措施。

                    2、討論制定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3、研究確定黨支部成員工作分工、調整等。

                    4、研究加強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點及安排意見。

                    5、研究有關全單位利益和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

                    6、研究決定黨組向上級報告的重要事項。

                    7、其它需要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議事決策的程序

                    1、黨支部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成員提出。無議題不開,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會議議題由黨支部書記審定后提前兩天通知成員,圍繞研究的事項做必要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應同時送出席會議人員。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黨支部書記根據議題適時主持召開黨支部會議,非緊急情況不搞臨時會議。黨支部書記較長時間離開機關,黨支部會議由受委托的成員主持,會后向黨支部書記匯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

                    4、會議議題按急緩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問題需要有關人員參加時,有關人員屆時列席會議。

                    5、黨組會討論重大問題,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決定干部問題,會前書記要與所涉及干部的主管黨支部成員溝通。

                    6、黨支部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必須全部黨支部成員到會。黨支部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提前向黨支部書記請假,并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7、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時,贊成者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8、黨支部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應逐項進行;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進行。

                    9、對應由黨支部會議決定的事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召開黨支部會時,黨支部書記可與有關成員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支部會報告。

                    10、提交黨支部會議研究的議題,有關科室會前要做好準備,并經主管黨支部成員審核把關后方可提交,為黨支部決策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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