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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42條【6篇】

                  時間:2021-11-05 會議發言 點擊: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42條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42條6篇

                  【篇1】勞動合同法42條

                  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XX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篇2】勞動合同法42條

                  勞動合同法22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法條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
                    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3)至于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采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于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采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運用學到的本事為本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簽訂培訓協議。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當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
                    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主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予以限制。至于具體措施,有的主張單一的總金額限制,如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或者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有的主張比例限制,如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見認為,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對服務期的違約金沒有必要統一規定,交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和勞動法規定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出資培訓等特殊待遇后違約辭職,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去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生產經營損失、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責任。否則,違約金責任就帶有懲戒性質,不具有補償性質。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勞動法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同時兼顧雙方的利益。關于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符合一定條件,接受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本條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
                    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要正確理解本條的規定,必須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約定與法定的關系;第二,調動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
                    篇二:淺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和適用
                    龍源期刊 .cn
                    淺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林鋌
                    來源:《法制與經濟·中旬刊》XX年第09期
                    [摘要]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限度的規定,而不能將其理解為是關于違約金限額的計算規定,在勞動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不能同時要求勞動者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
                    [關鍵詞]飛行員;服務期;培訓費;違約金
                    一、案情和判決焦點
                    案例一:XX年7月,劉某畢業以后入職新疆航空公司擔任飛行工作。同年,新疆航空公司被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兼并,并更名為新疆分公司(下稱新疆航空)。XX年9月30日,劉某與新疆航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事飛行工作。XX年11月8日,劉某以新疆航空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節油獎等為由向新疆航空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書,但新疆航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XX年12月2日,劉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該案歷經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并最終塵埃落定。該案一審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新疆航空與劉某的勞動合同解除;二、劉某向新疆航空支付培訓費元;三、劉某向新疆航空支付違約金240213元;四、新疆航空為劉某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的轉移手續;五、新疆航空將劉某的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行等檔案移交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保管;六、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新疆航空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案例二:李某于XX年7月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同年8月與汕頭航空有限公司(前身為南航(集團)汕頭航空有限公司,下稱“汕頭航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飛行工作。XX年9月7日,李某以工作時間較長、工作壓力較大以及夫妻分居兩地為由,提前三十日書面向汕頭航空提出辭職。由于汕頭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隨后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該案一審法院的主要判決內容如下:一、李某應向汕頭航空支付培訓費1680000元;二、李某應向汕頭航空支付違約金元;三、駁回汕頭航空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兩個飛行員辭職案件共同之處在于,飛行員都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與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辭職都是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兩個法院都判決飛行員在返還航空公司培訓費之外,同時必須支付額外的違約金。案例一中法院對違約金判決的依據是,劉某與新疆航空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在劉某在服務年限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向新疆航空賠償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用,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履行
                    篇三:XX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XX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目錄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XX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篇3】勞動合同法42條

                       三一文庫(>

                  【篇4】勞動合同法42條

                  篇一: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知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篇二: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篇三: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篇5】勞動合同法42條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勞動合同法第67條



                    篇一:20XX年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
                    20XX年最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解讀)
                    20XX年9月18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第535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由于對《勞動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誤解,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導致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的恢復,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連續工作十年如何計算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勞動合同法》貫徹落實,影響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效果的發揮。
                    《勞動合同法》實施9個多月來,社會各界的評價總體是積極的。人們普遍認為,這是一部適應改革開放以來勞動關系發展需要,反映廣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求,體現更好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精神的重要法律。這些分歧和問題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的執行,有的持觀望態度,有的千方百計規避,影響了《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和立法宗旨的實現。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認識,國務院法制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個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省市的意見,并且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其頒布實施開創了我國一個法律實施條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在堅持一致性原則、協調性原則以及可操作性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明晰化,消除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增加《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角度,集中列舉了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以消除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對分散在《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中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情形歸納起來進行了集中列舉;第19條對分散在《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情形歸納起來進行了集中列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集中列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是為了消除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標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勞動合同法》已經規定了多種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發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積極作用。
                    首先,這個實施條例的頒行,開創了我國法律實施條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內涵。應該說,到現在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項法律的實施條例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動用如此多的社會力量,經歷這么多的立
                    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會關注。它的制定和頒行,并不像其它法律實施條例那樣只是簡單的法條細化,而是針對社會上存在的理解分歧和模糊認識,有目的、有原則、有選擇地,以法典編纂的方式制定的,無論是制定方式還是具體內容,都具有開創性意義。
                    其次,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澄清了誤解,回應了社會的需求和勞動者的呼聲,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有些用人單位片面理解法律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將其等同于過去的“鐵飯碗”、“終身制”,且認為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有些單位還以變相方式違法裁員,許多員工迫切要求有關方面制止這些行為。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作了歸納,澄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終身制”。
                    再次,實施條例強化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為有關部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奠定了基礎,為《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掃清了障礙,鋪平了道路。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利用勞務派遣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僅突出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且體現了勞動關系的平衡和協調。實施條例準確體現《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規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六個條文細化了《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第29條進一步強調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應當的義務;第3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第31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獲得經濟補償;第32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被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第35條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的連帶責任。
                    為了解決《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能否重復適用的分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后,是否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有很大分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為促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還對《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增強《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1)針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支付二倍工資,以及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如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操作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7條明確規定:(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針對勞動者故意拖延或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并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3)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曲解“連續工作滿意十年”意思,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10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針對用人單位專業技術培訓費的認定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細化了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范圍,即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借以提高勞動者的違約金數額。
                    (5)針對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不明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盡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結合《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作出了大量的有針對性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起到了重大的推進作用。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如:中間有短期中斷的是否為連續工作,如何界定勞務派遣適用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范圍等都是《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如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也會影響《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隨著國家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引導,隨著《勞動合同法》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隨著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意識的增強,隨著
                    勞動者維權意識提高,隨著國家對《勞動合同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完善,《勞動合同法》必將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
                    一、勞動合同的分類《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三種合同各自具有特點,彼此之間有所區別,簽訂的條件也不盡相同。法律中也進行界定。例如,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臨時性工作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完成工作后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勞動合同期限的選擇方式"約定選擇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自治的產物,關于合同期限的選擇,主要取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這一原理也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各自的第二款。無論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法都可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條件地協商選擇。法定選擇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選擇是一般規則,但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存在特殊規則法定選擇,即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含義主要包括:第一,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對于定期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目的完全實現之前,并且合同當事人雙方仍具備法律資格時終止,而不同于因合同目的完全實現或合同當事人喪失法律資格而終止的情形。
                    第二,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因合同當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在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而無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時,勞動合同仍未解除。因而,勞動合同解除不同于勞動合同的當然終止或強制終止,當然終止或強制終止表明,勞動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實出現后無需當事人的終止合同之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依不同標準進行分類。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按照合同解除條件的依據是法規還是合同,可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按照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對方當事人過錯,可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本條規定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種情形,其實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條、第條、第條的簡單羅列,其實,本條的立法目的是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因此,本條宣傳意義遠大于其現實意義,目的就是宣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樣,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同樣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條件如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滿足四個條件之一的勞動者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第十四條中(一)、(二)、(三)項的勞動者,可以選擇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會被自動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需勞動者提出。注意到本條中關于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情形都是強調“連續”工作,即是“不間斷”工作,滿足“連續性”工作是前提條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含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的時間以及完成時間就是勞動合同的開始和終止時間。這個時間段有時是可以預計的,而有時是不可預計的,但是因為這種合同是以一定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的,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合同屬于“有期限勞動合同”。"對任務的要求這項任務具有的特點是:這項任務必須明確、具體,有任務完成的驗收標準,不能籠統地做崗位描述;以完成這項任務為目標;具有臨時性、季節性的特點。"用人單位與煙區季節工可以簽訂這種合同煙區的季節工季節性很強,他們每年在固定時間都會被雇用,時間一般從年初的、月份工作到、’月份。雇農民技工來收割煙葉,是季節性的,并且有具體的時間,大概持續()*個月。他們的工作有考核標準,即是將煙葉收割完畢。根據上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任務的要求,可以判斷,該用人單位可以與農民技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對于十幾年以上的煙區季節工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季節工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雖然季節工在用人單位十幾年以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不是連續性的。所以不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對于十幾年以上的煙區季節工,法律沒有強制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六、季節工退休之后享受同崗同薪即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具體終止時間不好確定,但還是有終止時間的,不同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質上是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是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享受工資福利,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因此,在季節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后,同樣可以與正式工一樣,享受養老保險。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是國家確立的高效、及時處理和化解勞資糾紛的專項勞動法律制度,是處理勞資糾紛所必經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時,方可在法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篇二:勞動合同法問題
                    一、試述《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存在過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7、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試述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若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關于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結合本單位具體案例,分析勞動法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及對企業的啟
                    示。
                    A為我公司某裝配工人,已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A因工作過程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予以支付經濟補償金。A認為他本人出的問題算不上嚴重的質量問題,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萬元。最終勞動仲裁委員會因我公司提供了該員工領取《青山公司勞動紀律》簽收記錄,并且其中明確了哪些項目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該員工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裁決我公司可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該員工經濟賠償金。
                    分析及啟示:
                    1、《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要保留能勞動者已知曉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有力證明,一旦出現法律糾紛,上述資料可以為用人單位的有力證據。此案中勞動者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同前,我公司向其下發《青山公司勞動紀律》,并保留勞動者領取的簽收書面記錄,我公司做出合法處罰決定時有足夠的依據:①公司持有勞動者領取相關規章制度的簽收書面記錄;②向其發放的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規定。
                    2、在企業當中應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律知識培訓,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的深入學習,對典型案例進行透徹分析,逐步完善公司用工規章制度,及時填補其中的漏洞,減少勞動糾紛,確保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篇三:新勞動合同法-試題及答案
                    新《勞動合同法》復習試題及答案1、《勞動合同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起施行c20XX.1.1
                    2、《勞動合同法》共有()條。98
                    3、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
                    4、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c、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5、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b、切身利益
                    6、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
                    c、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A、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8、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b、集體協商機制
                    9、用人單位自()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c、用工之日
                    10、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D、應當
                    1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是指()A、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1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c、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4、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
                    16、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17、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18、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19、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0、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確認。D、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
                    2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2、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違反勞動合同。不視為
                    23、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A、批評、檢舉和控告
                    2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D、繼續有效
                    25、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形式。A、書面
                    26、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
                    27、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
                    28、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9、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b、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30、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后,在()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6個月
                    3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2、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
                    3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
                    34、(),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b、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c、應當繼續履行36、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制度。A、轉移接續
                    37、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15
                    38、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備查。2
                    39、集體合同由()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工會
                    40、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討論通過。c、全體職工
                    41、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15
                    42、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A、不得低于
                    43、因()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b、履行
                    44、20XX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自()起施行。c、20XX年7月1日
                    45、根據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
                    46、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依法申請行政許可。A、勞動行政部門
                    47、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形式。b、補充
                    48、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的權利。c、同工同酬
                    49、勞務派遣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的崗位。6
                    50、勞務派遣的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業務崗位。A、非主營
                    5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b、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
                    5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53、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向其按月支付報酬。A、最低工資標準
                    54、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b、勞動報酬
                    55、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的標準執行。A、用工單位所在地
                    56、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A、國務院
                    57、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該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1
                    58、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工會
                    5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c、勞動報酬
                    6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D、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1、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A、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62、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
                    D、監督
                    6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都有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A、舉報
                    64、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65、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責令改正
                    6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的工資。b、二倍
                    67、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c、有過錯的一方
                    68、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倍
                    69、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A、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
                    70、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的標準處以罰款。b、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71、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67條)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A、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72、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的罰款。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73、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的標準處以罰款。b、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74、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D、連帶
                    75、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A、合并
                    76、職工連續工作()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年
                    77、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78、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00%
                    79、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D、當事人
                    80、與勞動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b、不利后果
                    8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組成。b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
                    82、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A勞動合同履行地
                    83、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當事人。b、共同
                    8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1年
                    85、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移送人民法院執行。A、先予執行
                    86、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多選題)
                    A、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b、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c、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87、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的原則。(多選題)
                    A、公平b、平等自愿c、協商一致D、誠實信用88、勞動合同分為()。(多選題)
                    A、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89、下列哪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多選題)AbcD
                    90、下列哪些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多選題)AbcD
                    91、下列哪些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多選題)
                    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c、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2、用人單位有下列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多選題)AbcD
                    93、下列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多選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4、勞動者有下列哪些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多選題)AbcD
                    95、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多選題)A、高級管理人員b、高級技術人員D、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96、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和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多選題)AbcD
                    97、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等專項集體合同。(多選題)A、勞動安全衛生
                    b、女職工權益保護c、工資調整機制
                    98、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多選題)
                    A、臨時性b、輔助性c、替代性
                    99、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多選題)AbcD
                    100、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多選題)AbcD
                    

                  【篇6】勞動合同法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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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47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解讀87條和47條
                  勞動合同法解讀87條和47條:違法解雇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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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篇二:勞動合同法解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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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解讀四十七: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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