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產業聯合體章程1
根據《山東省促進鄉村產業振興行動計劃》(魯政發〔20-〕1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繼續開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示范創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符合標準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一般由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作為申報主體。
二、申報條件
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聯合體由龍頭企業牽頭領辦。原則上,由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至少有1個農民合作社和若干個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共同發起,帶動若干專業大戶或基地農戶。
(二)聯合體基本要件健全。有固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
(三)聯合體有主導產業建設方案。各成員之間以文字契約建立土地、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優化配置方案。
(四)聯合體有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通過規模化的產品供銷、作業服務等節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機制;通過共同出資建立風險基金等方式,形成風險分擔機制。
(五)聯合體內各主體之間有品牌化運營實際內容。通過專業化分工、多元化聯合、緊密型銜接、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有效創建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農產品具備有效的注冊商標或“三品”認證證書,主要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六)聯合體經濟社會效益明顯。聯合體內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總收入明顯增加,種植畝效益高于分散農戶,畜禽養殖效益高于普通養殖農戶。成員農戶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縣(市、區)同行業傳統農戶收入10%以上。
(七)聯合體達到一定規模要求。1.聯合體產品主要通過龍頭企業銷售,核心龍頭企業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其中,果蔬茶等特色產業聯合體規模標準減半執行。2.核心龍頭企業采購聯合體內部成員所生產的所有農產品原料。3.原則上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聯合體,成員農戶的數量應達到1000戶以上;果蔬茶等特色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聯合體,成員農戶的數量應達到200戶以上;畜牧水產聯合體帶動農戶的數量應達到50戶以上。
三、申報材料
1.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申報表(附件2)
2.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基本情況表(附件3)
3.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申報材料(包括聯合體基本構成、運作模式、經驗做法及發展成效)(附件4)
4.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部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名單及示范級別
5.聯合體章程復印件
6.聯合體建設方案
7.聯合體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
8.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之間的生產經營合同復印件
9.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帶動農戶收入證明
四、申報程序
(一)申請。核心龍頭企業代表聯合體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申報材料。
(二)各市評審。各市農業農村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確定示范創建名單,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三)省級備案發布。省農業農村廳對各市上報的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備案材料予以審核,并以適當形式統一公布名單。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充分認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示范創建的重要性,加強指導培訓,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培育創建工作。原則上,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要領辦一家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市要把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作為承接政策、落實政策、創設政策的重要載體,在鄉村振興齊魯樣板示范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等項目安排過程中,給予重點支持。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積極參與農業脫貧攻堅,對在貧困地區建立生產加工基地、帶動貧困戶的予以優先支持。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市要及時跟蹤了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情況,注重挖掘好典型,探索好做法,總結好經驗,促進聯合體的規范發展,為全省提供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經驗模式。
農業產業聯合體章程2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以下簡稱省級示范聯合體)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省級示范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強對聯合體的引導與支持,促進聯合體健康發展,根據農業部等六部委《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農業農村廳等七廳局《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
第三條省級示范聯合體是指按照農業部等六部委《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農業農村廳等七廳局《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認定的聯合體。
第四條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示范認定和監測,建立和發布示范聯合體名錄。省級示范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
對省級示范聯合體的評定和監測,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聯合體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省級示范聯合體應具備以下標準條件:
(一)聯合體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章程要包含組織機構、經營范圍、成員名冊、成員的職責分工、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財務管理制度、利益分配辦法、糾紛調處機制、成員加入和退出機制、聯合體解散程序及辦法等內容。
(二)聯合體有清晰、穩定、合理的聯結機制。聯合體內各成員堅持民主決策、合作共贏,并以文字契約建立緊密的產業對接、要素聯結和利益聯接機制。
(三)聯合體成立1年以上,且由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一般應有至少1家上下游農業企業,10家農民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牽頭龍頭企業在產業化聯合體中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牽頭龍頭企業從聯合體內部成員采購的農產品原料應占所需農產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聯合體應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重點圍繞雜糧、畜牧、蔬菜、干果、水果、中藥材、釀造業七大特色優勢產業,特別是農產品精深加工十大產業集群(釀品、飲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中醫藥品)來組建。
(五)聯合體應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內部各經營主體總銷售收入不低于1億元,帶動農戶總數超過3000戶,帶動農戶收入要高于本縣(市、區)同業農戶10%以上。
第六條省級示范聯合體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聯合體牽頭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
1.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申報表;
2.聯合體章程復印件;
3.聯合體各成員工商營業執照(家庭農場認定書)復印件;
4.龍頭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合作社、家庭農場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5.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供的帶動農戶數及收入證明;
6.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之間的生產經營合同復印件;
7.聯合體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情況。
(二)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聯合體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聯合體,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市農業農村局對聯合體申請資料審核的同時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農業農村廳行文申報。
(三)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有關專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聯合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審核意見;初步審核意見分別征求省農業產業化領導組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后,形成審核意見。
(四)認定。對擬認定的省級示范聯合體名單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公示無異,提交省農業農村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以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
省級示范聯合體的監測程序與認定程序一致。
第七條通過認定的省級示范聯合體優先享受國家和省級聯合體扶持政策。聯合體成員優先享受各級出臺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相應的扶持政策。
監測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級示范聯合體資格,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八條省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認定和監測一次。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各地可參照制定本級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山西省農業產業化領導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農產辦發[20-]2號)同時廢止。
農業產業聯合體章程3
一、《關于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實施方案》的制定依據和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全面實施,挖掘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根據《農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9號)精神,培育和壯大我市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間的產業聯接、要素聯接和利益聯接,充分發揮各類經營主體在農業提質增效、農民就業增收等方面引領帶動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由市農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制定了實施方案。
二、什么是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紐帶、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為基礎,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通過股份合作、訂單生產等利益聯結形式,形成的關聯緊密、分工明確、鏈條完整、利益共享的緊密型組織聯盟,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
三、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意義
新形勢下,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促進農業規模化、規范化經營的新途徑,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具體舉措,是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有效形式,是帶動農民增收的重要方式。
四、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五大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促進農業提質增效、農民就業增收為目標,以發展現代都市型農業為方向,以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為途徑,以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為動力,積極培育壯大一批聯農帶農作用突出、綜合競爭力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提升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為農業農村發展注入新動能。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
——堅持農民自愿。
——堅持協商合作。
——堅持興農富農。
(三)主要目標。到20-年,我市培育一批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實現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互促共贏,產業、要素和利益聯接緊密,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日益明顯,帶動能力進一步增強,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進一步提升,成為引領我市產業興、農民富、利益聯、共發展的重要載體。
五、認定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基本條件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由區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至少有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和3個以上家庭農場共同發起。
1.龍頭企業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中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建立較為緊密的利益分配機制。
2.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和內部制度健全,建立財務管理、成員賬戶、盈余分配、培訓、質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承擔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供銷、種養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充分發揮紐帶作用。
3.家庭農場已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符合當地適度規模經營要求,建立正常的生產經營核算和基礎臺賬,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積極承擔土地流轉和標準化種養的相關項目,開展適度規模經營,發揮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基礎作用。
(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保持產權關系不變,開展獨立經營,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專業化分工、多元化聯合、緊密型銜接、標準化生產,實現土地、資金、技術、市場、設施設備、品牌、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優化配置。
(三)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章程。
(四)有圍繞主導產業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建設方案,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開展“三品一標”等相關質量認證。
(五)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之間建立穩定、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相互之間有合同契約或資產融通。
(六)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生態發展優先,實施的生產經營項目符合環保要求,積極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產業模式建設,促進資源循環高效利用。
(七)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經濟效益明顯。種植畝效益高于分散農戶,畜禽養殖效益高于普通養殖農戶。帶動農戶比本區普通農戶增收10%以上。
六、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重點工作內容
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重點從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強化主體功能,促進分工協作。
1.增強龍頭企業帶動能力。支持龍頭企業兼并重組,引進國內外優質資源,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鼓勵龍頭企業開展自主創新,提高農產品精深加工和新產品開發的能力。鼓勵龍頭企業建設穩定的原料基地,發展農產品加工、銷售和社會化服務,進一步提升龍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支持龍頭企業建立健全產品標準體系,在生產、加工、儲藏(保鮮)、流通等環節全面實施標準化管理,示范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從事標準化生產。支持龍頭企業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引導龍頭企業積極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拓展農產品營銷網絡。
2.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能力。深入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質增效活動,重點在制度建設、依章運營、服務帶動和經營效益四個方面提升服務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質量和經營實力。指導服務型合作社由目前服務農戶逐漸向服務統一生產型農民合作社、農業公司、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等規模經營主體為主轉變。支持服務型合作社改善服務條件、拓寬服務范圍,由提供單一農資購買、生產技術指導服務等向農機服務、土地托管、農產品加工、銷售等環節延伸,開展農作物耕種收、農產品產加銷等全產業鏈服務。繼續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市級社和示范社創建行動,帶動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升運營質量,創建一批章程制度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利益分配合理、示范帶動突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3.強化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的基礎支撐。引導農戶以家庭為單位發展多功能、綜合性家庭農場,鼓勵使用規范的生產記錄和財務收支記錄,提升標準化生產和經營管理水平。支持發展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鼓勵以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為基本成員組建以農技農機融合作業服務為基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4.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互融合協作。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應是獨立經營、地位平等、高效聯合的利益共同體。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各成員在充分協商基礎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提高運行管理效率。鼓勵各成員探索治理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增強組織意識和合作意識,各個主體尤其是家庭農場主能夠獲得更高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依托現有條件建立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多種形式溝通協商涉及經營的重大事項,共同制定生產計劃、統一生產標準、討論市場動態,保障各成員的話語權和知情權。
(二)推動要素聯接,促進融通發展。
1.引導土地有序流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鼓勵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轉讓及入股等方式向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鼓勵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等形式向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股。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代耕代種、統防統治、代收代烘等主要生產環節托管,提升農業專業化、規模化經營水平。
2.促進資金有效流動。支持龍頭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為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農業生產經營,提供資金墊付等相關服務。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幫助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發展農業生產。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建設,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加強對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緩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資金短缺難題。
3.強化科技轉化應用。鼓勵龍頭企業牽頭創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把產學研合作完整地滲透到生產經營全鏈條。支持龍頭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產學研聯合研發平臺,針對農產品生產、加工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開展聯合攻關,促進技術創新和推廣轉化。支持龍頭企業為種養大戶提供種苗、防疫、配方施肥、病蟲害統防統治、機械化生產等技術服務和技能培訓。鼓勵龍頭企業向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其他農業經營主體轉移、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加快創新成果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孵化轉化。
4.加強市場信息互通。鼓勵龍頭企業找準市場需求、捕捉市場信號,依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部溝通合作機制,將市場信息傳導至生產環節,優化種養結構,實現農業供給側與需求端的有效匹配。依托農產品銷售網絡全覆蓋工程,豐富完善天津市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的服務內容和功能。積極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自建統一的電子商務平臺和載體,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發布產品信息,發展電子商務和網上營銷,開拓農產品銷售渠道。鼓勵龍頭企業強化信息化管理,把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納入企業信息資源管理體系,實現資金流、信息流和物資流的高度統一。
5.推動品牌共創共享。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各成員統一技術標準,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建立農產品質量全產業鏈控制體系,大力提升標準化生產能力和全程化質量控制能力。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增強品牌意識,鼓勵龍頭企業協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開展“三品一標”認證。結合困難村幫扶,鼓勵龍頭企業扶持發展一村一品、一鎮一業,培育特色農產品品牌,聯合進行品牌創建、品牌宣傳、品牌營銷,打造知名度高的共用品牌,與村鎮合作發展品質優良、附加值高的優勢特色產業。
(三)完善利益共享,促進發展共贏。
1.提升產業鏈價值。圍繞主導產業和特色農產品,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建設烘干、儲藏及其保鮮等初加工設施,加快發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提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核心龍頭企業的精深加工能力,提升產業鏈整體附加值。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抓住國家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重大機遇發展新興業態,選準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大力發展休閑農業、康養農業、創意農業等新興產業。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在城市社區設立鮮活農產品直銷網點,建立線上線下結合的直銷體系。
2.發展股份合作。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龍頭企業和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雙向入股進行利益聯結,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生產要素的所有權或經營權入股龍頭企業,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龍頭企業以資金、技術、良種等要素入股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主體,采取按股分紅和二次利潤返還等方式,使農村變資源為股權、變資金為股金、變農民為股民,以股論“價”,按股分紅,讓農民更多分享二三產業增值收益。
3.加強協作聯動。發揮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不同農業經營主體的優勢,促進有效對接,分工協作,優勢互補。支持核心龍頭企業發揮自身資金技術密集、加工和開拓市場能力強的優勢,統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大局,在市場信息、科技人才、經營管理、資金保障、質量管控等方面提供支撐。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強化農業生產的組織功能,承擔農資供應、農機作業、統防統治、生產技術指導等農業生產服務。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等要按照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要求,發揮勞動監督成本低優勢,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率,提高農產品質量。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優先聘用流轉出土地的農民,為其提供技能培訓、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障。
七、培育和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稅收扶持。現有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涉農項目資金,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各項支農惠農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要向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傾斜。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我市田園綜合體和農業產業園等重點項目建設,并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進一步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農產品加工企業可以憑合規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按規定抵扣增值稅。落實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強化金融服務支持。采取財政貼息、融資擔保、擴大抵(質)押物范圍等綜合措施,努力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題。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需求的信貸產品、保險產品和服務模式。充分發揮天津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增信作用,創新擔保產品。積極發展產業鏈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設立內部擔保基金,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提供增信擔保。與金融機構共享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名錄信息,鼓勵金融機構探索以龍頭企業為依托,綜合考慮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財務狀況、信用風險、資金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授信額度,實行隨用隨借、循環使用方式,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差異化資金需求。鼓勵龍頭企業加入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鼓勵探索“訂單+保險+期貨”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上市、新三板掛牌、發債融資。鼓勵具備條件的龍頭企業發起組織農業互助保險,降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風險。
(三)推進用地政策落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用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農業配套輔助設施、開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較快、用地集約且需求大的地區,適當增加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于引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龍頭企業所需建設用地,應優先安排、優先審批。
(四)加強人才引進。鼓勵科研院所或農業科技人員采取技術承包、入股、轉讓等形式,與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新型經營主體合作經營,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鼓勵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建立農村創業創新孵化基地,為返鄉下鄉人員開展創業提供便利。鼓勵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到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建立實訓、研發基地,開展合作共建。創新發展理念,積極引入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高智能化和網絡化水平。龍頭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合作社理事長、家庭農場主優先納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等人才培育工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新型經營主體引進、培養高層次技能人才。
農業產業聯合體章程4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小農戶跟進,科研、生產、加工、服務、金融等主體共同參與,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農業全產業鏈經營聯盟,是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重要載體。為貫徹20-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金融支持,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聚焦重點產業,發揮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資源要素集聚、利益聯結緊密、購銷服務協同、信息渠道共享等優勢,構建涵蓋上中下游主體全產業鏈金融服務模式,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創新三農金融產品,緩解三農客戶貸款難貸款貴問題,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支撐。
(二)任務目標。建設一支農業全產業鏈發展水平高、帶動農戶發展能力強的國家、省、市、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聯合體梯隊,探索出一套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有效模式和路徑,推出一系列針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金融服務方案和新型信貸產品。到2025年底,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主體的貸款余額增長至500億元。
二、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三)培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隊伍。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聚焦糧棉油糖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以及具有本地比較優勢的特色農產品,支持龍頭企業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以及農業研發、儲運銷售、技術培訓、生產服務等主體進一步緊密合作,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開發優勢特色資源,優化配置創新要素,形成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合力。通過項目支持、試點示范、典型推介等方式,支持和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開展技術共享、信息共享、品牌共享、渠道共享、資金共享,提高資源要素的利用和產出效率,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影響力和帶動力的國家、省、市、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聯合體。
(四)提升農業全產業鏈現代化水平。以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為載體,圍繞全產業鏈協同發展,以加工流通延鏈、科技研發補鏈、園區聚集壯鏈、融合發展優鏈,推進精細化綜合加工,搭建體系化物流網絡,開展品牌化市場營銷,推廣綠色化發展理念,不斷融合創新鏈、優化供應鏈,推動向價值鏈中高端、產業鏈中上游躍升,提高鄉村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
(五)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制度建設,推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樹牢“民主管理、合作共贏”理念,制定并完善共同章程,明確權利、責任、義務。建立規范運行的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制度,建立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運行管理架構。完善決策制度建設,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各成員共同商議生產計劃、農資采購、資金安排等涉及發展和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保障各成員的話語權和知情權。
(六)提升數字化水平。引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鏈主”企業開發或采購應用上中下游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統,對農業生產、企業經營和產業鏈運營全過程進行數字化改造,建設聯合體成員共同參與、內部暢通循環的產業互聯網。推動業務信息系統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系統對接,構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信用體系和風險防控體系,實現采購、交易、結算等業務流程在線辦理,資金流、產品流與信息流同步運轉,供應鏈、資金鏈與數據鏈相互支撐。
三、拓寬多元農業信貸擔保渠道
(七)支持“鏈主”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信用記錄好、經濟實力強的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在農業全產業鏈中的“鏈主”作用,利用自身在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業務來往較多、信用情況較好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農資供應商、服務商等上下游客戶,提供貸款擔保,增加授信額度,解決小規模經營主體有效抵押物不足的問題。
(八)加大信貸擔保力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引導各類擔保機構,將擔保規模、期限、項目類型等風控因素融入產品設計,針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特征,總結開發符合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產品模式,避免擔保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經營周期、災害周期等錯配及應急轉貸不暢衍生的擔保風險。要探索風險評價、保后服務等方面的有效措施,不斷優化擔保操作流程與方式,切實提高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的擔保覆蓋面。
(九)創新抵押擔保方式。各級農業銀行要根據本地產業發展實際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經營特點,創新擔保方式,加快探索推動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抵押以及動物活體抵押等貸款業務有效落地。配合相關部門完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作價、評估機制,探索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利用無形資產抵押質押融資。
四、強化信貸支持力度
(十)優先對重點聯合體提供信貸支持。各級農業銀行要把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作為支持鄉村產業發展的重要任務,將全國農業全產業鏈重點鏈和典型縣范圍內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以及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培育的農業產業化重點聯合體納入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象,實施“名單制”管理方式,開辟綠色通道,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資金投放力度。要及時了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面臨的困難問題,加強跟蹤指導與服務。
(十一)探索擴大聯合體信用貸款規模。各級農業銀行要在符合信用等級要求、有效做好風險防范的前提下,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要基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部成員間的交易記錄、資金往來等信息數據,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術,深度挖掘數據價值,綜合評判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主要成員的信用情況、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積極探索以信用方式支持聯合體發展,努力擴大聯合體成員的貸款規模。
(十二)不斷探索有效金融服務模式。各級農業銀行要加強與風險補償基金、農業擔保機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擔保方的業務銜接,不斷優化各類擔保貸款全流程服務,加強風險防范,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加快探索針對全產業鏈的一體化金融服務模式,實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相互補充,不斷豐富產業鏈金融服務的新路徑。
五、建立“政銀擔”協同機制
(十三)建立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農業銀行要建立順暢的溝通協作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相互通報各級農業產業化重點聯合體名單、監管服務措施、政策支持情況等信息。加強聯合指導,因地制宜聯合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推廣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規范發展。要加強與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對接,加大政策性擔保支持力度,開展聯合調研,及時發現并解決金融服務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十四)建立“投融結合”引導機制。要發揮財政項目和金融服務各自優勢,推動財政支農政策與金融支持服務相結合,合力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各級農業銀行要將實施財政項目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納入重點支持范圍,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務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規定整合相關財政支農資金,探索設立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專項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強化業務推介和風險源頭管控,與農業銀行和各類擔保機構建立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各級農業銀行要發揮好風險補償基金的乘數效應,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提供貸款服務。
(十五)建立“試點探索”推進機制。選擇部分影響力大、條件成熟的產業,依托農業銀行線上信貸產品,打造專屬服務平臺和管理系統,根據系統掌握的數據和信息,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發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探索金融服務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支持農業全產業鏈建設的新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農業農村部門、農業銀行共同開展政策試點,制定試點方案和實施細則,探索創新路徑,建立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人錢貨”直通車服務。及時總結試點做法成效和典型經驗,積極推廣宣傳,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農業產業聯合體章程5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產業化市級示范聯合體(以下簡稱市級示范聯合體)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充分發揮市級示范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強對聯合體的引導與支持,促進聯合體健康發展,根據省農業農村廳《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暫行辦法》(晉農產發〔20-〕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
第三條農業產業化市級示范聯合體是指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等七廳局《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認定的聯合體。
第四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開展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建立和發布示范聯合體名錄。市級示范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
第五條市級示范聯合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聯合體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章程要包含組織機構、經營范圍、成員名冊、成員的職責分工、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財務管理制度、利益分配辦法、糾紛調處機制、成員加入和退出機制、聯合體解散程序及辦法等內容。
(二)聯合體有清晰、穩定、合理的聯結機制。聯合體內各成員堅持民主決策、合作共贏,并以文字契約建立緊密的產業對接、要素聯結和利益聯接機制。
(三)聯合體原則上由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一般應有至少1家上下游農業企業,5家農民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牽頭龍頭企業在產業化聯合體中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牽頭龍頭企業從聯合體內部成員采購的農產品原料應占所需農產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聯合體應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內部各經營主體總銷售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帶動農戶總數超過200戶,帶動農戶收入要高于本縣(市、區)同業農戶10%以上。
第六條市級示范聯合體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聯合體牽頭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
1.農業產業化市級示范聯合體申報表;
2.聯合體章程復印件;
3.聯合體各成員工商營業執照(家庭農場認定書)復印件;
4.龍頭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合作社、家庭農場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5.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供的帶動農戶數及收入情況說明;
6.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之間的生產經營合同復印件;
7.聯合體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情況。
(二)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聯合體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聯合體,向市農業農村局行文申報;
(三)審核。市農業農村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聯合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審核意見。
(四)認定。對擬認定的市級示范聯合體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網站公示無異議,提交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
市級示范聯合體的監測程序與認定程序一致。
第七條通過認定的市級示范聯合體優先享受國家、省級、市級聯合體扶持政策。聯合體成員優先享受各級出臺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相應的扶持政策。
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范聯合體資格。
第八條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認定和監測一次。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各縣(市、區)可參照制定本級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農業產業聯合體章程6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以下簡稱省級示范聯合體)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省級示范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強對聯合體的引導與支持,促進聯合體健康發展,根據農業部等六部委《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農業農村廳等七廳局《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
第三條省級示范聯合體是指按照農業部等六部委《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農業農村廳等七廳局《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認定的聯合體。
第四條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示范認定和監測,建立和發布示范聯合體名錄。省級示范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
對省級示范聯合體的評定和監測,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聯合體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省級示范聯合體應具備以下標準條件:
(一)聯合體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章程要包含組織機構、經營范圍、成員名冊、成員的職責分工、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財務管理制度、利益分配辦法、糾紛調處機制、成員加入和退出機制、聯合體解散程序及辦法等內容。
(二)聯合體有清晰、穩定、合理的聯結機制。聯合體內各成員堅持民主決策、合作共贏,并以文字契約建立緊密的產業對接、要素聯結和利益聯接機制。
(三)聯合體成立1年以上,且由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一般應有至少1家上下游農業企業,10家農民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牽頭龍頭企業在產業化聯合體中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牽頭龍頭企業從聯合體內部成員采購的農產品原料應占所需農產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聯合體應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重點圍繞雜糧、畜牧、蔬菜、干果、水果、中藥材、釀造業七大特色優勢產業,特別是農產品精深加工十大產業集群(釀品、飲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中醫藥品)來組建。
(五)聯合體應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內部各經營主體總銷售收入不低于1億元,帶動農戶總數超過3000戶,帶動農戶收入要高于本縣(市、區)同業農戶10%以上。
第六條省級示范聯合體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聯合體牽頭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
1.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申報表;
2.聯合體章程復印件;
3.聯合體各成員工商營業執照(家庭農場認定書)復印件;
4.龍頭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合作社、家庭農場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5.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供的帶動農戶數及收入證明;
6.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之間的生產經營合同復印件;
7.聯合體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情況。
(二)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聯合體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聯合體,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市農業農村局對聯合體申請資料審核的同時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農業農村廳行文申報。
(三)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有關專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聯合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審核意見;初步審核意見分別征求省農業產業化領導組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后,形成審核意見。
(四)認定。對擬認定的省級示范聯合體名單在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公示無異,提交省農業農村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以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
省級示范聯合體的監測程序與認定程序一致。
第七條通過認定的省級示范聯合體優先享受國家和省級聯合體扶持政策。聯合體成員優先享受各級出臺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相應的扶持政策。
監測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級示范聯合體資格,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八條省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認定和監測一次。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各地可參照制定本級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山西省農業產業化領導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農業產業化省級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農產辦發[20-]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