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漢語詞語,拼音是bì yè,意思是學生在學校或訓練班修業期滿,達到規定要求,結束在本校學習的課程,也可以引申指小結、休止。出處《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劉繼莊傳》,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6篇
第一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主要內容及主要條款
主要內容
(1)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 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主要條款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1) 甲方以如實向乙方介紹情況,同意到乙方工作,服從乙方的工作安排。
(2) 乙方以如實向甲方介紹情況,經了解,同意接受甲方,并負責有關接受手續。
(3) 丙方經審議,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負責列入就業建議計劃和派遣。
(4)甲、乙、丙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明確,并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5)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須提前一個月征得另外兩方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復印件無效。
(7)就業協議書一般由國家或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第二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
相同之處
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就確立勞動關系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相通的,可以這樣認為,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這類勞動者,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勞動者,在培養、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從確立勞動關系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一致的。
不同之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指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
(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因目前無《就業法》,也無國務院頒布的有關畢業生就業方面的法規,因此只能適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2)、?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行為,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業協議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和簽證機關(人事部門)介入。
簡單地說,兩者的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法律力度較大,不管是權利還是義務,一旦簽訂,就必須遵守,一旦有違約現象,必須付出應負的責任。而協議帶有雙方協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違約,后果比合同要輕一些。
第三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提綱:
1、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含義
2、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聯系
3、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4、 案例分析
5、 注意事項與維權
淺析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異同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 含義
就業協議是大學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的依據, 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 協議需經過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就業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訂立就業協議應當遵循主體合法和平等協商原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
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具有三個法律特征: 1、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一種協議, 即當事人的合意; 2、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有關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3、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二、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聯系
1 二者的主要當事人一致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主要當事人均為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業協議雖然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署, 但學校在協議中僅作為見證方, 不承擔義務也不享受權利, 就業協議的權利與義務均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承受,
勞動合同則明確只有兩方當事人:畢業生、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中所有的條款均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成, 并用以規范各自的行為。
2 二者均歸屬合同范疇
就業協議依據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和(合同法) 簽訂; 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簽訂。二者都符合合同的特征: 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3二者成立的主要目的均為保護勞動權益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畢業生在勞動關系上的合法權益。
三、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簽署的時間不同
就業協議一般在畢業生畢業前簽訂, 保障畢業生順利到崗就業;
勞動合同一般在畢業生畢業后簽訂, 保障畢業生工作過程中的各項合法權益。
2、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法律依據不同
處理就業協議引發的爭議應引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處理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則用(勞動法)來處理。
4保護勞動權益的范圍和力度不一致
就業協議一般情況下僅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違約金,適用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見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
勞動合同則全方位地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包括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只適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與學校無關。
5救濟手段不同
違反就業協議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勞動合同則應向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四 、 案例分析
——————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今年5月,即將大學畢業的學生商某與學校及某醫藥公司簽訂了一份就業協議書。約定:商某畢業后必須在醫藥公司服務5年,否則要賠償公司1萬元。7月,商某到公司工作后又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書面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畢后離開公司。2個月后,商某認為自己不適應這份工作,按勞動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而公司卻以未交違約金為由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無奈之下,商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醫藥公司的勞動合同。
仲裁委認為,《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系,所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的功能在于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工作后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條款沒有得到勞動合同的確認,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中已對試用期內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該試用期條款合法有效。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應該為商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項手續,商某不必交違約金。
五、注意事項與維權
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審查限制性條款、試用期條款、 工資、補助、獎金條款及違約金等方面的問題。 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的行為, 畢業生應當勇敢地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進行申訴并聽取他們的處理意見, 同時也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勇于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第四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新
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調書市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別處于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具體表現在: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這些勞動者既可以是高校畢業生也可以是其他人,而后者專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協議。
勞動合同是在明確工作關系后簽訂的關于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而就業協議書是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相互選擇的關系的確定,學校作為畢業生管理部門承擔見證和監督職能。
勞動合同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處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報送;而后者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協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報學校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到就業單位報到后,應盡快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別處于兩個相互聯系的的不同階段,具體表現在:
1、主體不同:前者是指勞動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這些勞動者既可是高校畢業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專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協議。
2、內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確工作關系后簽訂的關于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而后者是雙方相互選擇的關系確定。
3、處理糾紛的部門不同:前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處理,也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仲裁機構報送;而后者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協商取得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報學校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到就業單位報到后,應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后,有很多用人單位并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為替代。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例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待遇,上崗后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并非完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單位報到后,再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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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簽訂勞動合同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有什么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就業協議適用《合同法》和教育部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的政策。
二是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就業協議目前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還有學校參與。在有些特殊的地區或特殊的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會要求參與。
三是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比較詳細。就業協議的條款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愿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四是適用的人員不同。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五是簽訂時間不同。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訂立的,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注明,附后補充,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第六篇: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關系
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后,有很多用人單位并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為替代。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例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待遇,上崗后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并非完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單位報到后,再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