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市政協聯動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專題民主監督動員培訓會上的講話篇1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建議,為中國未來發展擘畫了宏偉藍圖、指明了前進方向。紀檢監察機關必須深刻把握在新發展階段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斗爭將面臨的新挑戰新任務新要求,緊扣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在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中彰顯新擔當、新作為。
強化政治引領,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武裝頭腦、指導實踐
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強化政治引領是前提。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是我們站位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強大思想武器和行動指南。紀檢監察機關要堅守政治監督根本定位,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持續學懂弄通做實中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
在深學細悟中進一步堅定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根本原則。黨的領導是做好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要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自覺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標對表,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提高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切實做到創造性貫徹、具體化落實,以實際行動踐行“兩個維護”。
在對標篤行中進一步堅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信心決心。應對新發展階段帶來的新機遇新挑戰,關鍵在于推動高質量發展。要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深刻認識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帶來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認識錯綜復雜的國際環境帶來的新矛盾新挑戰,增強機遇意識和風險意識,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堅定貫徹新發展理念,把握主動權、下好先手棋,努力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在學思用貫通中進一步堅定集中力量辦好自己事的意志定力。發展環境越是嚴峻復雜,越要集中力量辦好自己的事,切實以自身的確定性應對外部的不確定性。要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發揚斗爭精神、增強斗爭本領,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踐中不斷涵養自我革新的勇氣和胸懷、激發沖破羈絆的闖勁和干勁、堅定決戰決勝的意志和定力,練就擔當作為的鐵肩膀和真本事,不斷通過破解難題、辦好實事開創工作新局面。
堅持系統觀念,在履行基本職能職責中推動育先機開新局
構建新發展格局是一個系統工程。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系統觀念、運用系統方法,找準服務保障現代化建設的結合點著力點,促進正風肅紀反腐政策措施與構建新發展格局需要相適應,使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
緊盯“六穩”“六保”,推動加固發展底板。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在望,越是這個時候,越要保持清醒、慎終如始。要堅持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到哪里,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里,緊緊圍繞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強化政治監督,在跟進監督、精準監督、全程監督上出實招、見實效,推動各級黨組織以保促穩、穩中求進、進中蓄勢,確保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緊盯鄉村振興,推動釋放發展潛力。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一線、向群眾身邊延伸,加強對各項惠民富民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集中整治,推動全面脫貧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促進人民生活品質提升,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緊緊抓住糧食安全這個“壓艙石”,督促推動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持續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穩定提升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緊盯改革開放,推動激發發展活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必須更加堅定不移推進改革、擴大開放。要充分發揮監督的發現、評價、糾偏、完善等功能,扭住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現代流通體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國有企業改革等重點,聚焦破除制約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體制機制障礙,通過監督發現問題癥結、提出整改意見、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機制,使一切有利于推動形成新發展格局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緊盯重大戰略,推動積蓄發展勢能。“十四五”規劃、中部地區崛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要找準發揮職能作用的切入點、結合點,把“十四五”規劃和重大國家戰略的實施情況納入政治監督的重要內容,督促各級各部門扛穩政治責任、發揮比較優勢,把構建新發展格局同實施“十四五”規劃和重大國家戰略有機銜接起來,積極探索有利于促進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有效路徑,加快建設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平臺,努力打造高質量發展區域增長極。
全面從嚴治黨,以高質量紀檢監察工作促進政治生態持續向上向好
全面從嚴治黨既是政治保證,也是作風引領。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推進監督執紀執法工作的理念、制度和實踐創新,精準把握監督執紀問責、監督調查處置的重點、力度、時機,以高質量的紀檢監察工作促進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持續向上向好,推動黨員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上強監督、求實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阻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大敵。要始終站在講政治的高度,發揚“釘釘子”精神,盯住具體人具體事,堅決整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懶政怠政、表態多行動少落實差的行為,嚴肅查處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執行惠企惠民等政策分親疏搞歧視徇私情、“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特別是對只講形式、不講效果的不落實現象盯住不放、精準施治,以有力監督促有效落實。
在激勵黨員干部擔當作為上強監督、求實效。構建新發展格局,需要黨員干部敢擔當、善作為。要堅持加強監督與正向激勵相結合,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用好“四種形態”,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形成正確導向,釋放激勵干部擔當作為的“正能量”。
在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上強監督、求實效。良好的政商關系,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要堅持優化營商環境與弘揚企業家精神結合、正面清單引導與負面清單約束并重、“親”而有度與“清”而有為統一,讓黨員干部把握善于“親”的原則、克服不敢“親”的顧慮、增強主動“親”的自覺,做到既守住底線,又主動作為,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發揮更大作用、實現更大發展。
在優化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上強監督、求實效。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深化以案促改與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升治理能力結合起來,堅持有案必改,注重因案制宜,做到改作風、改管理、改制度、改監督同向發力,真正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片、規范一方,持續凈化優化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以嚴密監督體系防范風險挑戰、筑牢安全屏障,以真改實改的扎實成效推動新發展理念落地、促進新發展格局形成。
在全市政協聯動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專題民主監督動員培訓會上的講話篇2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發《廣元市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并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廣元市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全文如下。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廣元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法治宣傳教育各項決策部署,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順利實施完成,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學習宣傳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深化拓展,“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廣泛實行,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持續推進,干部群眾法治意識明顯增強,基層依法治理穩步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顯著提升,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基本形成,為推進法治廣元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1年至2025年,我市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廣元新征程,迫切需要把全民普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市的長期性基礎性工作,持續提升公民法治素養,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法治宣傳教育第八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川委發〔2021〕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全民普法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緊緊圍繞服務“十四五”時期廣元經濟社會發展,以使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為目標,以實施公民法治素養提升行動為總抓手,以提高普法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為著力點,完善和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等普法責任制,健全法治宣傳教育體制機制,繁榮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依法治理一體貫通,為加快建設川陜甘結合部現代化中心城市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公民對法律法規的知曉度、法治精神的認同度、法治實踐的參與度明顯提高,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顯著增強。依法治理深入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進一步提升。普法工作體系更加健全,全民普法規范的制度體系、精準的實施體系、健全的責任體系和科學的評價體系基本形成。
二、明確普法重點內容
(一)突出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
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務,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義、豐富內涵、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引導全社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重點內容,列入黨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學院重點課程,推動領導干部帶頭學習、模范踐行,切實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本領和能力。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學校教育,持續提升青少年法治素養。通過融媒體和各類普法陣地,組織新聞媒體通過專題專欄、訪談等形式進行闡釋解讀,深入基層開展有特色、接地氣的宣講活動,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入腦入心、走深走實。
(二)突出宣傳憲法
深入持久在全社會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等憲法相關法的學習宣傳,強化國家認同。全面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結合“12·4”國家憲法日,開展“憲法宣傳周”系列活動。加強憲法文化建設,在新市民儀式、青少年成人儀式、學生畢業儀式等活動中設置禮敬憲法環節。鼓勵各地建設憲法宣傳教育基地(公園、廣場、長廊)。
(三)突出宣傳民法典
加強民法典普法宣傳教育,聚焦民法典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闡釋好民法典關于民事活動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闡釋好民法典關于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闡釋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推動各級黨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帶頭學習宣傳,推動領導干部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引導青少年主動學習民法典。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為主題,持續開展民法典主題宣傳,常態化推進民法典進鄉村(社區)“三個一百”主題宣講活動,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
專欄1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
1.創播民法典公益廣告、微視頻等普法產品,匯編發布典型案例。
2.成立廣元市“八五”普法講師團,深入機關、學校、社區、鄉村、寺廟、企業、單位開展宣講。
3.通過“報、網、臺、微、屏”等全媒體,運用案例全方位開展民法典宣傳,開展民法典知識競賽。
4.組織學校開展民法典主題班會、征文演講、模擬法庭等。
5.強化陣地建設,每個縣區至少建設一個民法典公園(廣場、長廊);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建設一批民法典法治文化陣地。
(四)深入宣傳與推動高質量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繼續把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基本任務,大力宣傳國家基本法律,強化“十四五”期間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圍繞融入新發展格局和深入推進創新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大力宣傳有關平等保護、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推動建設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五)深入宣傳與社會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圍繞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需要,大力宣傳總體國家安全觀,組織開展“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傳活動,推動全社會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聚焦國家政治安全,重點宣傳好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國防法、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法律法規。聚焦新時代平安廣元建設新需求,持續宣傳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推進掃黑除惡斗爭常態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大力宣傳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促進民族聚居區繁榮穩定。組織開展“122全國交通安全日”宣傳活動,推動全社會尊法守規明禮,增強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和防范交通風險能力。聚焦疫情防控,加強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著力營造疫情防控良好法治氛圍。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傳教育、醫療、食品藥品安全、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征地補償、養老育幼、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圍繞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大力宣傳農村重點領域改革、法治鄉村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聚焦人民群眾關心關注領域,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森林草原防滅火、防災減災、防范金融風險、個人信息保護、識毒防毒拒毒、預防艾滋病、未成年人保護、殘疾人保護、防治家庭暴力、退役軍人保障、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和跨境網絡賭博等方面開展經常性法治宣傳教育。
(六)深入宣傳黨內法規
以黨章、準則、條例等為重點,深入學習宣傳黨內法規,注重黨內法規宣傳同國家法律宣傳的銜接協調。突出學習宣傳黨章,教育廣大黨員尊崇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要把黨內法規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課,把學習掌握黨內法規作為合格黨員的基本要求,列入黨組織“三會一課”內容,在考核黨員干部時注意了解相關情況,充分運用“學習強國”“兩微一端”等平臺傳播黨內法規,促進黨內法規學習宣傳常態化、制度化。
三、實施公民法治素養提升行動
(一)加強教育引導
加強國家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發揮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示范帶動作用,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制度。將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有關法律法規納入全市黨政領導干部政治理論水平考試測試。落實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政府常務會集中學法、重大決策前專題學法等制度。健全領導干部年度述法和法治檔案制度,把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納入干部考核考評重要內容。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突出對涉及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相關行政法律規范的學習,引導國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法治觀念。每年組織國家工作人員通過現場或網絡旁聽法庭庭審1次。運用信息化系統搭建“學法考試平臺”,廣泛開展線上學法考試,5年內實現市、縣(區)全覆蓋。
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要求,教育引導青少年從小養成尊法守法習慣。將法治教育納入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計劃,推進教師網絡法治教育培訓,5年內對所有道德與法治課教師進行1次輪訓。配齊配強法治課教師隊伍,完善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制度。持續開展“學憲法講憲法”、國家憲法日“憲法晨讀”和“開學法治教育第一課”等活動,常態化開展“憲法法律進高校”活動。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充分運用已建成的“法治教育體驗館”“禁毒教育基地”等組織開展法治實踐活動和案例教學,增強青少年規則意識、法治觀念。深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專項宣傳活動,持續推廣“三養”教育模式,打造“廣元未成年人檢察”品牌,進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機關、學校、社會、家庭共同參與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
分層分類開展法治教育。加強基層組織負責人學法用法工作,落實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集中學法制度,將法治培訓作為新一屆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任職培訓內容,5年內對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進行1輪全覆蓋法治培訓。加強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法治培訓,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把法治教育納入農民夜校、農民工就業培訓,廣泛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工地”等活動。根據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不同群體,分類開展精準普法,提高其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管理和從業人員的法治教育。加強少數民族聚居區法治宣傳,持續開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法治教育,引導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對媒體從業人員法治教育,提高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讀社會問題、引導社會輿論的能力。結合企事業單位特點和自身職能,面向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在醫院、公園、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二)推動實踐養成
把提升公民法治素養與推進依法治理等實踐活動有機結合,促進全體公民樹立法治理念、養成法治習慣、形成法治風尚。把公民法治素養的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約、鄉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融入文明城市創建、法治示范創建和平安建設等活動,提高遵守交通規則、培養垃圾分類習慣、制止餐飲浪費、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等方面的意識,推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正義可期待、權利有保障、義務須履行,引導公民樹立權利與義務、個人自由與社會責任相統一的觀念。分層分類編印《公民常用法律指引》。持續開展好公民、好家庭等評選活動,選樹群眾身邊先進典型,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風尚,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推進全民守法。
四、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一)推動法治文化陣地建設
擴大法治文化陣地覆蓋面,提升建設質量,提高使用率。把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空間利用時融入法治元素,推動法治文化與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禁毒宣傳教育陣地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場所,推進法治文化設施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一體規劃建設。各縣(區)結合實際建設紅色法治文化主題、憲法主題、民法典主題法治文化公園(廣場、長廊)等法治文化實體陣地,基本實現每個鄉鎮(街道)有一個法治文化場所,每個村(社區)有一個法治文化宣傳欄、書屋(圖書角)。打造法治文化集群,重點探索在川陜、川甘結合部共建共享一批法治文化陣地。按規定開展法治教育基地評選,擇優推薦參加全省、全國評選活動,發揮基地示范引領作用。
(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藝繁榮發展
探索建立政府購買、市場運作、企業運營、社會資助、百姓受惠的法治文化建設新機制,加大法治文藝作品創作扶持力度,組織創作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創建一批法治文化傳播品牌欄目、節目和工作室。將法治文藝作品納入文化作品評獎內容和藝術、出版扶持及獎勵基金內容。鼓勵民間藝術團體和藝人創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話劇、法治小品、法治歌曲、法治漫畫等法治文藝作品。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深入開展“法治文化基層行”“法治文藝演出進基層”等活動,持續開展法治微視頻微電影征集展播活動。在重大節慶日、法律法規實施日等時間節點,組織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藝團體深入基層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三)加強法治文化研究和傳承
依托黨校(行政院校)、高校、法學會、社會團體、法律服務機構等,加強對中華法系優秀思想和理念的研究闡發、宣傳普及和傳承運用。弘揚善良風俗、家規家訓等優秀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內涵,促進實現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法治與德治相得益彰,讓崇德尚法在社會、家庭中落地生根。加強紅色法治文化的保護、宣傳和傳承,注重發掘、總結黨在革命時期領導廣元人民進行法治建設的光榮歷史和成功實踐,加強對“木門軍事會議會址”“中國紅軍城”“紅軍渡”等為重點的紅色法治文化歷史遺跡和文物的保護。挖掘打造一批以紅色法治文化為主題的高質量法治宣傳教育基地,講好紅色法治故事,傳承紅色法治基因。
五、推進普法與依法治理有機融合
(一)深化拓展“法律七進”
深化拓展“法律進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持續開展法治政府示范創建活動。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大力推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落實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公職律師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作用,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現市縣執法單位全覆蓋。
深化拓展“法律進學校”。落實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制度,重點開展防范校園欺凌、性侵害、毒品、電信網絡詐騙、非法傳教、網絡沉迷、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治教育。在有條件的高校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深化學校周邊環境依法治理,加強平安校園建設。強化依法治校,依法制定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學校依法安全管理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依法處理校內糾紛中的作用。
深化拓展“法律進鄉村、進社區”。深化法治鄉村(社區)建設,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一核三治”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結合做好鄉鎮行政區劃和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推動鄉鎮(街道)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公職律師,完善和落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因地制宜推廣村(社區)“法律之家”“法治微社區”等經驗做法,優化鄉村振興法律服務供給。實施“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培養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建立“法律顧問+村(社)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調解員+綜治網格員”的基層依法治理骨干體系。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依法治理。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按規定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加強動態管理,提高創建質量。
專欄2
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
1.制定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養工作方案,以村干部、村婦聯執委、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村民小組長、退役軍人等為重點,加快培育“法律明白人”。
2.壯大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隊伍,到2025年,全市每個村(社區)有10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每個村民小組和居民小區樓棟至少培養1名“法律明白人”。
3.加強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制約機制。到2025年,推動每個行政村至少有1戶“學法用法示范戶”。
深化拓展“法律進企業、進單位”。落實企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制度,落實公司律師制度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加強企業(單位)法治文化建設。推動企業合規建設,引導企業建立完善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和法律審核制度。開展企業(單位)“法治體檢”活動,防范化解企業生產經營法律風險。依法規范企業(單位)用工行為,保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調處勞動糾紛,維護企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專欄3
企業合規建設
1.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法治培訓,強化企業市場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依法防范市場風險。
2.開展企業與律所結對合作、企業“法治體檢”等活動,推動建立全流程全方位合規審查機制,促進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
3.強化企業合規人才隊伍建設,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
深化拓展“法律進寺廟”。持續推進寺廟依法規范管理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管理章程,推動宗教場所依法治理。深化法律進寺廟“四進七有”工作模式,舉辦寺廟“法律明白人”培訓,深入開展“宗教宣傳月”政策法律宣傳宣講進宗教團體、宗教場所活動,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
(二)深化行業依法治理
廣泛開展行業依法治理。深化行風建設,規范行業行為,引導和支持各行業依法制定規約、章程,推進業務標準程序完善、合法合規審查到位、防范化解風險及時、法律監督有效的法治化行業治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依法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探索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依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加強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強化對網絡企業管理和從業人員的法治教育,推動網絡企業自覺履行主體責任,做到依法依規經營。持續加大網絡生態治理力度,深入整治網上各類違法違規問題亂象。加強全社會網絡法治和網絡素養教育。培育網絡法治意識,引導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理性上網。
(三)推進專項依法治理
加強社會應急狀態下的專項依法治理,深化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法治宣傳教育。提升應急時期法律服務能力,促進全社會在應急狀態下依法行動、依法辦事,依法維護社會秩序。
堅持依法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按規定開展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加強對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區域治理中法治狀況的研究評估工作,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六、著力提高普法針對性實效性
(一)加大實時普法力度
把普法融入立法過程。把公開原則貫穿于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全過程,在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及修改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集立法建議,注重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作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公眾參與互動,回應社會關切。地方性法規、規章正式公布時,同步進行解讀,加大實施前的宣傳普及力度。
把普法融入執法、司法過程。落實執法、司法辦案中開展普法的工作指引,加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規范普法宣傳,把普法貫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發布制度,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加強對行政相對人、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
把普法融入法律服務過程。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司法鑒定人員、人民調解員等法律服務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調處矛盾糾紛、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處理時,主動開展普法教育和釋法析理,引導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依法維權。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網絡、熱線三大平臺建設,確保公共法律服務“抬頭能見、舉手能及、掃碼可得”,實現法律服務“零距離”,讓人民群眾享受普惠均等優質的法律服務。
(二)拓展社會普法廣度
壯大社會普法力量。發展和規范公益性普法組織,加強普法講師團和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提升法治宣傳教育行業管理和自律水平。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普法的途徑,組織、支持退休法官檢察官、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等開展普法志愿服務,引導法治工作者成為傳播法治精神的普法者。
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投入、公益贊助等相結合的社會普法機制,加強對社會力量開展普法的管理服務、組織引導和政策、資金、項目扶持,推動普法工作社會化、項目化。健全嘉許制度,鼓勵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普法宣傳,推動普法志愿服務常態化、制度化。
(三)提升智慧普法精度
強化普法平臺建設。持續打造以“法治廣元”電視欄目、“廣元普法”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普法集群建設,整合媒體資源,構建上下貫通、同頻共振的普法矩陣。創辦普法視頻號,推廣“云學法·云普法+”智慧普法平臺建設,形成市、縣(區)多級互動傳播態勢,實現全天候、全領域普法。
加大普法產品供給。適應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需求從“有沒有”向“好不好”的轉變,提高普法供給質量。持續推送普法公益廣告,加大音視頻普法內容供給,探索視頻直播法治文藝演出等普法宣傳方式,增強受眾參與感、體驗感、獲得感。提升普法產品的精準性、有效性,針對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性、菜單式的普法產品。
創新普法傳播方法。推動普法傳播方式變革,拓展互動式、服務式、場景式傳播渠道,形成融“報、網、端、微、屏”于一體的全媒體法治傳播體系,實現互聯互通、多方共享、聯動發力、全媒推送,提升普法宣傳的覆蓋面和到達率,使普法更接地氣,更為群眾喜聞樂見。
專欄4
法治宣傳平臺建設
1.優化“廣元普法”法治宣傳平臺建設,辦好“法治廣元”電視欄目,強化與各縣(區)普法欄目的協同發展。
2.優選宣傳載體、推出宣傳精品、打造宣傳品牌,開辦一批有特色、有影響的專欄專刊專版,培育視頻號品牌欄目。
七、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推進全民普法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法治建設總體部署,納入綜合績效考核、平安建設、文明創建等考核評價內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嚴格落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要求,認真履行普法領導責任,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及時解決問題。
(二)健全體制機制
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大監督、政協支持、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人民群眾為主體的法治宣傳教育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全面依法治市(縣、區)委員會守法普法協調小組和各級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各級全面依法治市(縣、區)委員會辦公室和黨委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各級普法辦事機構要發揮職能作用,組織推動、督促指導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全面落實普法責任制
強化“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完善國家機關普法責任清單制度,推行“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單位年度履職報告評議制度,提高評議質量。建立健全情況通報和考核制度,逐步形成清單管理、跟蹤提示、督促指導、評估反饋的管理模式,壓實各責任單位普法責任。推行“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推動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加強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人員學法用法,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結合行業特點和服務管理對象的法律需求,開展針對性普法。
落實媒體公益普法責任。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大眾傳媒要自覺承擔公益普法責任,開設普法專題專欄,針對社會熱點和典型案事件及時開展權威準確的法律解讀。結合“一月一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在重要頻道、重要時段制作刊播法治公益廣告,促進媒體公益普法常態化、制度化。
(四)強化保障支撐
加強人才保障。建立普法工作人員輪訓制度,5年內市級普法主管部門對縣(區)以上專職普法人員輪訓1次。提升司法所普法工作水平,將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充實到普法工作一線,為基層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開展創造便利條件。
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引導。鼓勵、支持對全民普法的基礎理論研究,充分發揮高校、黨校、法學會等作用,探索建立法治宣傳教育專家咨詢制度。總結推廣全民普法的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普法工作的良好氛圍。
加強經費保障。各地要把普法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把普法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單位)要統籌安排普法工作經費,保障工作需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全民普法工作,加強規范和管理。
(五)加強評估檢查
健全普法工作評估指標體系,做好中期評估和終期總結驗收,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按規定對普法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依法治理示范創建活動先進單位予以表揚激勵。強化督促指導,建立普法提示函或建議書制度,推動普法工作任務落實到位。支持各級人大加強對全民普法工作的監督和專項檢查。
在全市政協聯動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專題民主監督動員培訓會上的講話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應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對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國家依托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一體化在線平臺,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九條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第四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三條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國家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四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范圍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條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五章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國家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四條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四條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