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員是在森林里巡邏的人。其職責是加強森林火災管理,及時報告火災情況,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森林資源損失的,護林員有權建議有關部門處理發生森林火災時,協助辦案機關查處火災案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的文章2篇 ,歡迎品鑒!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護林員隊伍建設,規范護林員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辦法》《云南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從事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的人員。主要包括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濕地保護、草原保護、石漠化治理、自然保護地建設等項目聘用的護林員以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建立護林組織,負責管護工作。
第四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縣域范圍內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整合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項目及資金,根據資源總體分布統一劃定管護責任區,構建縣、鄉鎮(街道辦、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村(社區、辦事處、管護站所)和責任區四個層級協同互聯的護林員管理組織結構,建立全域覆蓋、標準一致、管理規范的統一管護體系;
(二)制訂護林員選聘、監督、檢查、考核和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管護方案,分解分配鄉(鎮、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年度管護任務、護林員指標和管護資金;
(四)履行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與轄區內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等國有林業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狀);
(五)代行所有者職責,負責本部門管理國有林地護林員的管理工作,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將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轄區范圍內集體林護林員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鄉(鎮、街道辦)職能部門和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建立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的護林員管理機制,組織開展護林員選聘、監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據縣級年度管護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護任務、人員和資金;
(三)負責與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簽訂管護責任書(狀),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或督促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將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六條國有林業單位負責經營管理區范圍內護林員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護林員選聘、監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據縣級年度管護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護任務、人員和資金;
(三)負責與下屬林場(區、管護站所)簽訂管護責任書(狀),并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將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是本轄區范圍內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的管護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護林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有林業單位包括:國有林主管部門、國有森工企業(森工局)、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
第八條護林員經聘用或者選派從事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對管護責任區內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進行巡護、值守,并做好巡護記錄或值守日志;
(三)協助縣、鄉、村三級管理部門和國有林業單位管理責任區內的火源,巡查并及時報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災隱患、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野生動物異常活動或死亡、毀林種植養殖等情況,及時清除布設在野外的野生動物盜獵工具并報告情況,及時勸止并報告偷砍盜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獵或傷害野生動物、非法破壞或侵占林地濕地草地、破壞造林地、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以及毀壞宣傳碑(牌)、標志碑(牌)、界樁(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
(四)做好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縣、鄉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協助調查處理各類涉林案件。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應當積極發揮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管理優勢,制訂村規民約,切實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的管護工作。
第四章選聘與解聘
第十條管護責任單位可以采用選聘村民、選派職工、對外選聘以及勞務派遣等方式聘用護林員,并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進行協議聘用管理。
第十一條護林員選聘程序: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或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聘用護林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組織在所轄范圍內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實施,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在駐地、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公告護林員選聘事項。
申報: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提出報名申請。村民委員會按照護林員選聘條件,初步審查申請人資格,并匯總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聘用護林員人選,并反饋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
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在駐地、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張榜公示擬聘用護林員人選,征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與公示無異議及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擬聘用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或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與公示無異議及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擬聘用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
(二)國有林業單位聘用護林員的,由本單位組織在所轄范圍內選派職工,或者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選聘程序對外選聘,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采用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的護林員選聘,由相應的專業管護管理機構或公司勞務派遣,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生態護林員選聘按照《云南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五)森工企業職工延伸管護集體權屬地塊的,由屬地鄉鎮(街道辦)管理,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聘用護林員的選聘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護林員選聘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自愿參與管護工作;
(三)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四)熟悉當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可優先選聘。
第十三條護林員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護責任,應當解除管護協議(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發現不符合選聘條件情形的;
(二)破壞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的;
(三)脫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低于80分的;
(五)管護責任區一月內發生火災2起或脫崗發生火災1起的,發生較大病蟲害、林木盜伐2-5立方米未及時發現報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職或者知情不報、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管護協議(合同)解聘條款規定的。
第五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與護林員簽訂管護協議(合同),按照“協議聘用、統一管理、一年一簽”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分解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制訂相關管護管理制度,確定責任區的管護要求、管護方式、管護成效標準,確定護林員工作性質、出勤標準和勞務報酬,對護林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導護林員正確履職盡責。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民委員會(社區、辦事處)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提供護林員正常履職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佩戴標識,向護林員清晰明確交付管護責任區項目類型、面積、四至界限以及相關圖文資料,及時向護林員按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發放勞務報酬。
第十七條護林員享有及時足額領取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的合理勞務報酬的權利。
第十八條護林員應當認真履行管護協議(合同)約定的管護職責并完成相應工作,接受管護責任單位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等,參加管理部門和管護責任單位組織的培訓。
第六章管護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街道辦)護林員管理部門和國有林業單位充分商議,根據縣年度管護方案,本著有利管護的原則,采用巡護、值守和輔助管理等管護方式,合理安排護林員崗位。
巡護是指在管護責任區內進行巡護檢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檢查卡點、瞭望臺、防火哨、管護所(點)等固定地點值守履行管護責任的方式;輔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門和管護責任單位從事輔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街道辦)護林員管理部門和國有林業單位充分商議,統籌考慮管護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護林員專職或兼職的工作性質,可以根據森林防火的工作特點,季節性加聘臨時護林員。森林火險期護林員巡山護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體天數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縣、鄉鎮(街道辦)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以及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護林員信息化管理系統,規范護林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鄉鎮(街道辦)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以及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分級負責組織對護林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林業和草原方針政策、管理和管護業務規范、安全生產防護知識、林業和草原生產經營技能、創富致富內生動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可以統一組織,履行招投標程序,通過采用向社會購買勞務服務選定專業管護管理機構或公司,組建專業化管護隊伍,落實管護責任的方式,探索實踐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護新模式,逐步提高資源管理水平和保護能力。
第二十四條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訂護林員管理細則。
第七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開展護林員履職的監督檢查工作,制訂護林員監督檢查辦法和實施細則。縣、鄉鎮(街道辦)護林員管理部門以及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對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護林員認真履職,確保管護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組織開展護林員履職考核工作,制訂護林員考核評價辦法,建立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統一實行護林員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按照規定對護林員進行履職考核。集體林地護林員履職考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國有林地護林員履職考核,由國有林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測算護林員勞務報酬標準,并建立以考核結果為重要依據的獎懲、續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將護林員管護實績與勞務報酬掛鉤,加強護林員隊伍管理。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將考核情況和獎懲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護林員管理辦法2021年X鎮村級護林員考核管理辦法細則標準規章制篇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態護林員脫貧政策,切實加強森林管護,現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職責和制度:
1、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2、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并積極
配合進行撲救。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以及監測發現的枯死松樹要及時上報。
6、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上報。
7、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記錄,每月不少于20天。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木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并報告村委會。
9、積極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10、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村委會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護林員相關責任。
11、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工作職責的、村委會有權責令護林員整改或者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職責,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12、護林員認真填寫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號之前將日志交給村委會審核簽字。對于填寫不規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對于三次填寫不規范,且不更改的,村委會有權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員,同時停發勞務補助。農村護林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二章護林員的設置和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