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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集合3篇

                  時間:2022-10-27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第十條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3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篇1

                  篇一: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知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篇二: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篇三: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篇2

                  勞動合同法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或企業廠地遷移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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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47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解讀87條和47條
                  勞動合同法解讀87條和47條:違法解雇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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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篇二:勞動合同法解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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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解讀四十七: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XX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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