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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范文(精選4篇)

                  時間:2015-03-20 單位總結 點擊:

                  這也是一首散文詩,最初發表在1852年哥本哈根出版的《丹麥大眾歷書》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4篇

                  【篇一】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用協議、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聘用協議和勞動合同一樣嗎,是否一回事?
                    從本質上來說,兩者沒什么區別,都是用來確定單位與員工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但實踐中,聘用協議多用于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之間,而勞動合同多用于與普通員工之間.如,上就規定,經理(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因此,在與經理(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就簽訂聘任或聘用協議了.其他高管人員也是如此.
                    分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單位短期雇用人員,該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單位雇用已有單位的員工,應與該人簽合同,還是與檔案所在單位簽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真正區別是什么,合同期短就是勞務合同嗎,合同期長就是勞動合同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于借調獲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于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系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于時間的長短。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為: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后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民事關系。例如,某單位的10部電梯的維修包給某維修站,維修站派人常駐這家公司,他雖然在這家公司工作,但與公司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從理論上講,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要區別有: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因為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社會保險費可以不繳等等。
                    正是由于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之間的顯著差別,一些用人單位與明明是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的卻是勞務合同,以此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不少勞動者由于不是十分了解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就糊里糊涂簽下了勞務合同,以致自己應有的權利得不到保護。阿華認為,由于某些不法用人單位利用勞務合同欺騙勞動者的現象越來越多,法律法規應盡快明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認定,不能讓鉆空子者有可乘之機。

                  【篇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事業單位聘用臨時工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聘用臨時工勞動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何時畢業于何校何專業: 何時獲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何時獲何技工等級任職資格: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溫州市人事局關于規范市級事業單位臨時工管 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 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具體事項另行約 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 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1、試用期內每月工資 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 元。

                  2、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 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 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 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 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經批評教育無效, 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五天, 或 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 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經甲乙

                  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 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 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 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 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過成 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

                  法定代表人(簽章) :

                  (負責人)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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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事業單位聘用臨時工勞動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主管部門:         

                  地址: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參加工作年月:     學歷: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屬黨委保密的特殊部門,工作性質特殊,所以乙方一定要服從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加值班安排,甲方給予一定的加值班補貼。

                  四、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給予總計 元過節費(全年元旦、春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參與目標考核的人員每年享受 元目標獎。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因過失泄密造成重大影響,或故意將甲方保密事項泄露。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必須與甲方簽訂保密責任書;且甲方所在的市級人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臺臨時用工政策,甲方可根據此政策變更或單方面解除用工合同。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過成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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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第一部分 概述

                  ???? 一、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之過程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之始,原有的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用工制度與人事制度與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發展無法適應,對此,我國率先在國營企業進行國營企事業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 1986年10月1日施行)為標志,在國營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到了《勞動法》頒布實施止,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均轉換為受法律調整的軌道。隨后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2] 35號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開,開始試行聘用制改革,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 二、目前事業單位用人狀況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批準,隸屬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自身業務活動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社會組織。

                  ??? 事業單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務領域;2、較政府與企業要能降低交易協議成本;3、并非政府專屬。基于我國事業單位的獨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監督管理、經營服務和公共服務三大類。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分別采取回歸政府、推向市場、保留和撤銷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納入各自的領域。而后在分類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各自領域的改革,即回歸政府的事業單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務員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對轉企業的事業單位,納入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國有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組;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要進行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有些要進行必要的整合。

                  ????對屬于“保留”的文教衛生及科研類事業單位,目前用人情形比較復雜,正如法工委《勞動合同法釋義》中指出“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具體說來,一般事業單位人員有,(1)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包括事業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2)事業單位向社會招聘的無編制(編外)人員。

                  ???? 三、聘用制適用法律的現狀

                  ????按照我國現行用工管理與干部管理體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原本與事業單位的多數事業編制內人員、員工沒有直接的關系。就勞動合同而言,依據《勞動法》第2條之規定,也僅僅與由《勞動法》調整的事業單位中部分工勤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業單位向社會招聘而不具有事業編制的招聘人員有關外,與實行了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的,簽訂《聘用合同書》的在編人員無關,他們均屬于人事管理的范疇。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為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出臺了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徹底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勞動者劃開,由此我國開始實行勞動爭議行政仲裁+訴訟與人事爭議行政仲裁+訴訟的兩軌制。

                  ????聘用制與原來制度模式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必須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維權救濟途徑。在聘用合同與聘用合同履行爭議實行過程中,聘用合同制設計者感到:若將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合并,必然在體制上、法律適用上出現大量的沖突,而勞動與人事兩者分開后,除原有沖突仍存在外,還產生了大量的新問題。尤其事業單位“人事法律”至今仍處于空白的狀態,不論人事爭議仲裁與審判都存在較大難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撐。于是向全國人大提議,將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納入勞動合同一塊立法,原本全國大人也有所考慮,但最終還是因兩者管理體制與可適用的法律嚴重缺失,形成差異巨大,最終全國人大還是將“聘用合同”部分取下,僅出臺了《勞動合同法》。為了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在《勞動合同法》主體調整范圍又不可能與《勞動法》第2條規定相沖突,于是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設立了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合同的適用。

                    第二部分 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一、問題的提出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是,第96條規定的是“聘用制的勞動合同”,顯然從第96條的條文文意上看,立法機關未將聘用合同納入,那么第96條所規定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就存在兩層問題:1、條文中的“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范圍是哪些?2、條文中的“勞動合同”的范圍是哪些?對于這一問題,先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簡稱《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

                  ?二、《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

                    該條釋義如下:

                  ????一、我國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況

                  ????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國家通過編制管理實現對事業單位人員的配置和調控。按照國家財政撥款的多少,可以將事業單位分為三種: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我國事業單位數量眾多,類型不一,隊伍龐大。截至2006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6萬個,涉及教育、衛生、農業、文化、科研等多個領域,職工人數近3035萬,其中正式職工2923萬(包括原固定職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職工)。職工人數中教育業占51.3%,衛生業占14.3%,農業占9.5%,文化業占5.1%,科研占2.4%。

                  ????長期以來,我國的事業單位實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業,近似于國家機關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開放以后,國家在企業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對國家機關公務員的管理通過立法加以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來制度的基礎上運行,改革進展緩慢。為了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就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2002年7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要求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到2006年底,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的人員1700多萬,約占總人數的51%。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按照編制核算撥款的數額。目前事業單位編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編制基數多年不變,不能滿足事業單位不斷發展的需要。在編制滿額的情況下,各事業單位只好大量擴充編外人員和其他人員,這樣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復雜,人事管理分割。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

                     二、事業單位人員如何適用本法

                  ????事業單位人員是否應當納入本法進行調整,是立法中爭論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反對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不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從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趨勢看,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變成行政機關,從事經營的事業單位要回歸企業,從事公共服務的如教育、衛生、文化、科研等事業單位,還要保留公共服務的職能,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事業單位有編制、有財政撥款。內部管理機制與企業也不一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試用期、加班費、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與企業不同,它與國家機關比較近似。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務員要有一點靈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場。聘用制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不一樣,調整的手段也不一樣。如果將事業單位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管理,將比較難以處理好本法與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之間的銜接,并可能產生其他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會引起事業單位管理的混亂,出現不安定因素。處理事業單位的問題,應當循序漸進,把管理體制理順后,再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進行立法。這樣比較妥當。贊成將聘用合同納入本法調整的意見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結合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系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性文件。1994年勞動法頒布時,企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對事業單位職工是參照公務員管理體制進行管理。公務員法出臺后,公務員法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參照公務員法,如果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那么,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權利保護缺乏法律依據。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質上并無區別,不應存在兩種合同制度,不應當兩個部門管就變成兩個性質的合同,將聘用合同納人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解決事業單位人員實體權利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有利于保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有利于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

                  ????考慮到目前事業單位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用人制度的情況比較復雜,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具體特殊性和復雜性,將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人員納入本法調整需要慎重。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條中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本法做出特別規定。這樣規定,既解決了本法與現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銜接,解決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無法可依的局面,也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間。

                  ????上述釋義可以說是相當的矛盾,既承認與肯定了現行勞動用工管理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分為兩類不同的體制,既點出了人事政策與勞動法在兩類管理體制上的沖突之處,卻又抱住“實質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狀態,強調聘用制下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簽訂的合同需要《勞動合同法》作實體法支撐,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卻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瓏,左右矛盾。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司法解釋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卻要適用“人事法律”,而后又開個“人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轍。不說太多,就僅僅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加班費一項,那怕不發加班費給換休,對事業單位來講,財政以及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的實際,都不現實,無法完全做到。理論上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付出勞動后的相關報酬的規定均為強制性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如何適用與執行,無法執行的受勞動行政部門檢查監督與處罰又當如何?大量的實踐操作問題都將因《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從適用第96條中凸現出來。

                  ???三、其他專家學者專著對第96條的釋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田開友主編 農村讀物出版社

                  ????釋義表述為“現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制度”,而沒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務100講》曹可安主編 京華出版社

                  ????沒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與案例分析》鄭功成 程庭圓主編 人民出版社

                  ????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釋義中涉及第96條,釋義為“這樣就把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納入了調整范圍”。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輔導讀本》黎建飛主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

                  ????釋義為“只有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適用該法”。

                  ????5、《勞動合同法要點解讀(大眾版)》法律出版社

                  ????釋義為:1、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參照《公務員法》,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勞動法》;3、文、教、衛生、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法》,自然也就適用《勞動合同法》,簽訂聘用合同的按第96條處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姜俊祿、北京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聯袂主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

                  ????本條是關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釋義與案例精解》滕曉春、李國志主編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釋義為:在事業單位中享有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不是公務員,但他們與事業單位之間也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事業單位中,也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工勤人員,如司機、打字員、清潔工等,他們與事業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故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精解》江平顧問、李欣宇、隋平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釋義與適用》吳高盛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直接表述為“聘用制勞動合同”,而根本沒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從上述專著的釋義或表述可以歸納為,第96條是針對《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進一步規定,即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與勞動者(事業單位中的部分人員)簽訂是勞動合同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對《勞動合同法》適用主體的補充,更不是增加。事業單位與其在編工作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則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筆者認為:1、第96條沒有必要對第2條進行勞動合同的主體進行補充,正如第2條在《勞動法》基礎上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一樣,直接增加即可。2、第96條所表述為三層:一是“實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員”;三是“勞動合同”,因此,從文意上看,只是對《勞動法》第2條第2款的進一步說明。3、第96條設立的另一層意思是,在事業單位中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中,存在著“既有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又有對實行勞動合同某一方面的規定,有時會出現既是舊法又是特殊法等情況,需要法律明示適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姜俊祿、王建平主編)”。前者三點是符合多數專家學者對第96條的理解與釋義。4、《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中指出“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筆者注: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表述”顯然是針對的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這樣的理解,其理由再簡單不過,即事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受《勞動法》——實體法的調整,而“缺乏實體法依據”恰恰只有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對這條釋義沒有理解錯的話,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問題。

                  ? 第三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96條引出的問題

                  ????單從第96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條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諸多問題:

                  ????一、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而非勞動合同。

                  ????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國辦發[2002] 35號文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員(全部編內人員)簽訂的均是聘用合同書。而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工勤人員和編外招聘人員。聘用合同書除建立聘用關系外,本身也確認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原本存在的人事關系,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進編制錄用所建立的,即沒有與具體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但只要進編錄用就建立了人事關系,至今具體到哪個單位上班工作,相對人事關系的建立已不重要。它與勞動關系不同在于,雖然《勞動合同法》強調以實際用工之日建立起勞動關系,但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又強制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必須簽訂或稱一個月寬限期),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書也就確認了勞動關系的建立。第96條中的“工作人員”是狹義的,應當不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

                  ???? 二、若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則沒有必要設立第96條

                  ????第96條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似乎表達的是聘用制下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的意思,或者說聘用合同書與勞動合同書是一回事。如果表達的聘用制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勞動合同,那么就推翻“聘用合同”的模式,法律應當規定直接采用勞動合同書,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直接加入聘用制事業單位這一主體就行了,沒有必要設立第96條。

                  ????審視《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其第1款規定中僅較《勞動法》僅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一個主體,根本沒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沒有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而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正是對事業單位中原本就有的這類人員,即《勞動法》第2條確定的,部分工勤人員和外聘人員(即無編制向社會招聘的人員)。這類人員原本就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原本就受勞動法調整,自然也就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主體之一,因此,可以將《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和外聘人員,而不是大多數事業單位在編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

                  ????三、第96條的本意似乎是適用《勞動合同法》

                  ????《法工委釋義》中提到“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表述”似乎有第96條是第2條的補充之意,理由是釋義中“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列舉也未做具體區分,應當理解為包括在編工作人員。如果沒有理解錯的話,第96條本意是讓聘用合同書適用《勞動合同法》。

                  ????四、第96條的特別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樣的規定,看上去不錯,但對于聘用合同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國務院規定,大概只有人事部以及各省市人事部門規定的狀態來說,是很難執行的。另外,對于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法》早已規定清清楚楚,根本沒有重復規定的必要,《法工委釋義》“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與《勞動法》大相徑庭。

                    五、混淆了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

                  ????說到底,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在于,勞動合同反映的是以勞資條件為主的勞動關系,理論上講勞資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聘用合同反映的是,行政管理體制下的人事行政管理關系,這種關系自始就是不平等的,且也不具有法律特征,即不是一種法律關系。因此,即使要適用,也只能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直接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和相關權益方面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第96條似乎應表述為:

                  ????第96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涉及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即便是這樣,也存在下列重大問題:(1)、如果說,第96條所稱“勞動合同”是狹義的,那么對于簽訂聘用合同的是否可理解為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2)、目前我國約有50%的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人事制度改革但并未實行聘用制,是否排除在第96條之外;(3)、目前尚有大量的事業單位尚未進入社保體系,如何適用《勞動合同法》。

                  ????綜上,可以清楚看到:1、眾所周知,法律是調整各社會關系的規范,但不能說凡社會關系就存在法律關系,應當認真透析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人事關系的內容與性質,符合法律關系調整范圍的方可納入。2、關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規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關系缺失法律規范,至少目前沒有實體法律規范,就如同結婚時沒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長確認、擺婚宴婚禮議式、登報申明讓局部社會來知曉,借以達到“告示”夫妻關系,但不能說,這一關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關系。3、人事關系中,事業單位的權力可以說出個1、2、3... 甚至數不清,而工作人員的權利就不知從何而說,即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缺失。4、通常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時行使部分公權力,即通常所稱的“行政法授權的行政權力”,這是我國社會關系中的特殊現象與獨有組織機構,對此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在社會轉型期間,事業單位應當按其職能特征分流為國家機關與企業化兩類,如原為司法行政機關主管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現已轉為合伙制等類型的組織,又如原為事業單位的城管隊現已升格為國家機關之一的“城市管理執法局”,律師、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分別《律師法》、《公務員法》規范與調整。正是由于事業單位人事關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權利義務性,不可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來加以調整。5、本次立法機關試圖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的設立,來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合同有實體法來調整,讓聘用合同關系成為法律關系。讓聘用合同與人事關系實現分離,讓其建立用人關系、讓《勞動合同法》調整聘用合同中規定或約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員的權益與切身經濟利益部分,這一良好初衷無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確的。6、如果說,第96條包含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意思,其最為關鍵的是,立法機關要盡快規范與明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所享有并應承擔的權利義務。

                  ????不論怎么說,無論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怎樣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已出臺,并距今僅有不足半年時間就要生效施行了。對于實行了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國家必須盡快明確第96條的所指的,一但明確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至少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的用人管理應當符合其規定。如果說“凡采用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的,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則另當別論。但這必須要立法部門或有權機關做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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